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力量落实安全生产 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到位 安全投入到位 安全培训到位 安全管理到位 应急救援到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十三宗罪《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三大项提出:“强化管理,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14期《求是》杂志发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文章《安全生产:提高认识 把握规律 理清思路 推动工 作》,“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负责制。两个主 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总体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务院《关 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 40 号)提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 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 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 9号)“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2014年12月1日主体责任: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二是指如 果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或者强制性义务,如担负责任、承担后果等。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的 全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否则接受未尽责的追究。《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安全生 产法》第十七条必须具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效益,那么企业在实现其生产利润的同时 ,理应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安全责任,企业法人、从业人员在抓好产品生产管理、效益的过程中,也要务必同时强调、实现自身安全操作。“生产”与 “安全”是如影相随,看是无形却有形。也就是说,安全这一关键问题其实始终贯穿于生产领域的全过程,两者是相伴而行的,而落实这些安全管理 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毫无疑问就是由企业去完成。政府本身没有参与生产经营,从管理层面上来说,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履行监督管理企业安全 生产的职责。必 须 具 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 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 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 ‰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山东省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严 格落 实主动 识别 获取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 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 工作;(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 织事故抢救;(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 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 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 。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实习学生)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与人员奖惩、职务调整、收入分配 相挂钩。责任制内容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公示要求培训要求(1)安全生产例会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 度;(8)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带班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10)安全生产承诺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 制度;(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5)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6)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7)应 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18)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9)安全生产举报制度;(20)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 建设;(2)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更新和维护;(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4)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5)安全生产风险 辨识、评估和标准化建设;(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更新;? (7)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8)安全设施、 特种设备等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9)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0)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设备装备和救援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11) 聘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咨询、评价等;(12)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予以保证安全生 产费用(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 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6)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7)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8)安全生产其它有关内容。具 备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第30号令规定的特种 作业:10类(高危电焊石冶金煤烟制)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 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质监局规定特种设备:锅炉作业、压力容器、电梯、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作业操作证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 期检测、评估,实施动态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与属地政府“一对一”的应急预案, 将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并定期演练。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 及时报告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主要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危险作业过程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在安全设施、设备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识,明确管理责任人和安全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 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 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 人员资格;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 全生产管理;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 约定;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等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综合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专项应急预案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 ,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十三宗罪0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 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事后,被告人受雇的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6万 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 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 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负有组织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入罪门槛生命至上安全发展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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