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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习题
2023-09-08 | 阅:  转:  |  分享 
  
刑诉多选题

1.关 于 依 法 不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情 形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犯 罪 嫌 疑 人 甲 和 被 害 人 乙 在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就 赔 偿 达 成 协 议 , 被 害 人 乙 要 求 不 追 究 甲 刑 事 责 任

B.甲 侵 占 案 , 被 害 人 乙 没 有 起 诉C.高 某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 对 社 会 危 害 不 大

D.犯 罪 嫌 疑 人 白 某 在 被 抓 获 前 自 杀 身 亡

2.关 于 保 障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原 则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是 对 《 宪 法 》 和 《 刑 事 诉 讼 法 》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的 具 体 化

B.保 障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 核 心 在 于 保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权C.要 求 诉 讼 参 与 人 在 享 有 诉 讼 权 利 的 同 时 , 还 应 承 担 法 律 规 定 的 诉 讼 义 务

D.保 障 受 犯 罪 侵 害 的 人 的 起 诉 权 和 上 诉 权 , 是 这 一 原 则 的 重 要 内 容

3.某 地 法 院 审 理 齐 某 组 织 、 领 导 、 参 加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罪 , 关 于 对 作 证 人 员 的 保 护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正 确 的 ?

A.可 指 派 专 人 对 被 害 人 甲 的 人 身 和 住 宅 进 行 保 护B.证 人 乙 可 申 请 不 公 开 真 实 姓 名 、 住 址 等 个 人 信 息

C.法 院 通 知 侦 查 人 员 丙 出 庭 说 明 讯 问 的 合 法 性 , 为 防 止 黑 社 会 组 织 报 复 , 对 其 采 取 不 向 被 告 人 暴 露 外貌 、 真 实 声 音 的 措 施

D.为 保 护 警 方 卧 底 丁 的 人 身 安 全 , 丁 可 不 出 庭 作 证 , 由 审 判 人 员 在 庭 外 核 实 丁 的 证 言

4.关 于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证 明 责 任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总 是 与 一 定 的 积 极 诉 讼 主 张 相 联 系 , 否 认 一 方 不 负 证 明 责 任

B.总 是 与 一 定 的 不 利 诉 讼 后 果 相 联 系 , 受 到 不 利 裁 判 的 不 一 定 承 担 证 明 责 任C.是 提 出 证 据 责 任 与 说 服 责 任 的 统 一 , 提 出 证 据 并 非 完 全 履 行 了 证 明 责 任

D.是 专 属 于 控 诉 方 独 自 承 担 的 责 任 , 具 有 一 定 的 责 任 排 他 性

5.石 某 杀 人 后 弃 尸 河 中 。 在 法 庭 审 理 中 , 对 下 列 哪 些 事 实 不 必 提 出 证 据 证 明 ?A.被 弃 尸 的 河 流 从 案 发 村 镇 穿 过 的 事 实

B.《 刑 法 》 关 于 杀 人 罪 的 法 律 规 定C.检 察 机 关 和 石 某 都 没 有 异 议 的 案 件 基 本 事 实

D.石 某 的 精 神 状 态

6.甲 、 乙 涉 嫌 非 法 拘 禁 罪 被 取 保 候 审 。 本 案 提 起 公 诉 后 , 法 院 认 为 对 甲 可 继 续 适 用 取 保 候 审 , 乙 因 有

伪 造 证 据 的 行 为 而 应 予 逮 捕 。 对 于 法 院 适 用 强 制 措 施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对 甲 可 变 更 为 保 证 人 保 证

B.决 定 逮 捕 之 前 可 先 行 拘 留 乙C.逮 捕 乙 后 应 在 24 小 时 内 讯 问

D.逮 捕 乙 后 , 同 级 检 察 院 可 主 动 启 动 对 乙 的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7.某 县 检 察 院 以 涉 嫌 故 意 伤 害 罪 对 十 六 岁 的 马 某 提 起 公 诉 , 被 害 人 刘 某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对 此 , 下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在 审 理 该 案 时 , 法 院 只 能 适 用 《 刑 法 》 、 《 刑 事 诉 讼 法 》 等 有 关 的 刑 事 法 律B.在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 马 某 、 刘 某 已 就 赔 偿 达 成 协 议 且 马 某 按 照 协 议 给 付 了 刘 某 五 万 元 , 法 院 仍 可 以 受

理 刘 某 提 起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C.法 院 受 理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后 , 应 当 将 附 带 民 事 起 诉 状 副 本 送 达 马 某 , 或 者 将 口 头 起 诉 的 内 容 通 知 马 某

D.法 院 可 以 决 定 查 封 或 者 扣 押 被 告 人 马 某 的 财 产

8.被 告 人 徐 某 为 未 成 年 人 , 法 院 书 记 员 到 其 住 处 送 达 起 诉 书 副 本 , 徐 某 及 其 父 母 拒 绝 签 收 。 关 于 该 书记 员 处 理 这 一 问 题 的 做 法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邀 请 见 证 人 到 场B.在 起 诉 书 副 本 上 注 明 拒 收 的 事 由 和 日 期 , 该 书 记 员 和 见 证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C.采 取 拍 照 、 录 像 等 方 式 记 录 送 达 过 程D.将 起 诉 书 副 本 留 在 徐 某 住 处

9.在 侦 查 过 程 中 ,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违 反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A.侦 查 人 员 拒 绝 律 师 讯 问 时 在 场 的 要 求

B.公 安 机 关 变 更 逮 捕 措 施 , 没 有 通 知 原 批 准 的 检 察 院C.公 安 机 关 认 为 检 察 院 不 批 准 逮 捕 的 决 定 有 错 误 , 提 出 复 议 前 继 续 拘 留 犯 罪 嫌 疑 人

D.侦 查 机 关 未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家 属 指 定 居 所 监 视 居 住 的 理 由 和 处 所

10.关 于 有 期 徒 刑 缓 刑 、 拘 役 缓 刑 的 执 行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对 宣 告 缓 刑 的 罪 犯 , 法 院 应 当 核 实 其 居 住 地

B.法 院 应 当 向 罪 犯 及 原 所 在 单 位 或 居 住 地 群 众 宣 布 犯 罪 事 实 、 期 限 及 应 遵 守 的 规 定C.罪 犯 在 缓 刑 考 验 期 内 犯 新 罪 应 当 撤 销 缓 刑 的 , 由 原 审 法 院 作 出 裁 定

D.法 院 撤 销 缓 刑 的 裁 定 , 一 经 作 出 立 即 生 效

刑诉不定项

1.迅 辉 制 药 股 份 公 司 主 要 生 产 健 骨 消 痛 丸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陆 某 指 令 保 管 员 韩 某 采 用 不 登 记 入 库 、 销售 人 员 打 白 条 领 取 产 品 的 方 法 销 售 , 逃 避 缴 税 65 万 元 。 迅 辉 公 司 及 陆 某 以 逃 税 罪 被 起 诉 到 法 院 。

可 以 作 为 迅 辉 公 司 单 位 犯 罪 的 诉 讼 代 表 人 的 是 :A.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陆 某

B.被 单 位 委 托 的 职 工 王 某C.保 管 员 韩 某

D.公 司 副 经 理 李 某

某 小 学 发 生 一 起 猥 亵 儿 童 案 件 , 三 年 级 女 生 甲 向 校 长 许 某 报 称 被 老 师 杨 某 猥 亵 。 许 某 报 案 后 , 侦 查 人员 通 过 询 问 许 某 了 解 了 甲 向 其 陈 述 的 被 杨 某 猥 亵 的 经 过 。 侦 查 人 员 还 通 过 询 问 甲 了 解 到 , 另 外 两 名 女 生 乙

和 丙 也 可 能 被 杨 某 猥 亵 , 乙 曾 和 甲 谈 到 被 杨 某 猥 亵 的 经 过 , 甲 曾 目 睹 杨 某 在 课 间 猥 亵 丙 。 讯 问 杨 某 时 , 杨某 否 认 实 施 猥 亵 行 为 , 并 表 示 他 曾 举 报 许 某 贪 污 , 许 某 报 案 是 对 他 的 打 击 报 复 。 ( 回 答 下 列 2--3 题 )

2.关 于 本 案 证 据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甲 向 公 安 机 关 反 映 的 情 况 , 既 是 被 害 人 陈 述 , 也 是 证 人 证 言

B.关 于 甲 被 猥 亵 的 经 过 , 许 某 的 证 言 可 作 为 甲 陈 述 的 补 强 证 据C.关 于 乙 被 猥 亵 的 经 过 , 甲 的 证 言 属 于 传 闻 证 据 , 不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依 据

D.甲 、 乙 、 丙 因 年 幼 , 其 陈 述 或 证 言 必 须 有 其 他 证 据 印 证 才 能 采 信3.关 于 本 案 侦 查 措 施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A 经 出 示 工 作 证 件 , 侦 查 人 员 可 在 学 校 询 问 甲B 询 问 乙 时 , 可 由 学 校 的 其 他 老 师 在 场 并 代 行 乙 的 诉 讼 权 利

C 可 通 过 侦 查 实 验 确 定 甲 能 否 在 其 所 描 述 的 时 间 、 地 点 看 到 杨 某 猥 亵 丙D 搜 查 杨 某 在 学 校 内 的 宿 舍 时 , 可 由 许 某 在 场 担 任 见 证 人

甲 、 乙 ( 户 籍 地 均 为 M 省 A 市 ) 共 同 运 营 一 条 登 记 注 册 于 A 市 的 远 洋 渔 船 。 某 次 在 公 海 捕 鱼 时 , 甲乙 二 人 共 谋 杀 害 了 与 他 们 素 有 嫌 隙 的 水 手 丙 。 该 船 回 国 后 首 泊 于 M 省 B 市 港 口 以 作 休 整 , 然 后 再 航 行 至 A

市 。 从 B 市 起 航 后 , 在 途 经 M 省 C 市 航 行 至 A 市 过 程 中 , 甲 因 害 怕 乙 投 案 自 首 一 直 将 乙 捆 绑 拘 禁 于 船 舱 。该 船 于 A 市 靠 岸 后 案 发 。 ( 回 答 下 列 4--6 题 )

4.关 于 本 案 强 制 措 施 的 适 用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拘 留 甲 后 , 应 在 送 看 守 所 羁 押 后 24小 时 以 内 通 知 甲 的 家 属

B.如 有 证 据 证 明 甲 参 与 了 故 意 杀 害 丙 , 应 逮 捕 甲C.拘 留 乙 后 , 应 在 24小 时 内 进 行 讯 问

D.如 乙 因 捆 绑 拘 禁 时 间 过 长 致 身 体 极 度 虚 弱 而 生 活 无 法 自 理 的 , 可 在 拘 留 后 转 为 监 视 居 住

5.关 于 本 案 管 辖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故 意 杀 人 案 和 非 法 拘 禁 案 应 分 别 由 中 级 法 院 和 基 层 法 院 审 理

B.A市 和 C市 对 非 法 拘 禁 案 有 管 辖 权C.B 市 中 级 法 院 对 故 意 杀 人 案 有 管 辖 权

D.A市 中 级 法 院 对 故 意 杀 人 案 有 管 辖 权6.本 案 公 安 机 关 开 展 侦 查 。 关 于 侦 查 措 施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A.讯 问 甲 的 过 程 应 当 同 步 录 音 或 录 像B.可 在 讯 问 乙 的 过 程 中 一 并 收 集 乙 作 为 非 法 拘 禁 案 的 被 害 人 的 陈 述

C.在 该 船 只 上 进 行 犯 罪 现 场 勘 查 时 , 应 邀 请 见 证 人 在 场D.可 查 封 该 船 只 进 一 步 收 集 证 据

7.黄 某 ( 17 周 岁 , 某 汽 车 修 理 店 职 工 ) 与 吴 某 ( 16 周 岁 , 高 中 学 生 ) 在 餐 馆 就 餐 时 因 琐 事 与 赵 某( 16 周 岁 , 高 中 学 生 ) 发 生 争 吵 , 并 殴 打 赵 某 致 其 轻 伤 。 检 察 院 审 查 后 , 综 合 案 件 情 况 , 拟 对 黄 某 作 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 对 吴 某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关 于 本 案 审 查 起 诉 的 程 序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A.应 当 对 黄 某 、 吴 某 的 成 长 经 历 、 犯 罪 原 因 和 监 护 教 育 等 情 况 进 行 社 会 调 查B.在 讯 问 黄 某 、 吴 某 和 询 问 赵 某 时 , 应 当 分 别 通 知 他 们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到 场

C.应 当 分 别 听 取 黄 某 、 吴 某 的 辩 护 人 的 意 见D.拟 对 黄 某 作 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 应 当 听 取 赵 某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与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意 见

8.鲁 某 与 关 某 涉 嫌 贩 卖 冰 毒 500 余 克 , B 省 A 市 中 级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后 , 以 鲁 某 犯 贩 卖 毒 品 罪 , 判 处死 刑 立 即 执 行 , 关 某 犯 贩 卖 毒 品 罪 ,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 一 审 宣 判 后 , 关 某 以 量 刑 过 重 为 由 向 B 省 高

级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 鲁 某 未 上 诉 , 检 察 院 也 未 提 起 抗 诉 。 如 B 省 高 级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 一 审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和适 用 法 律 正 确 、 量 刑 适 当 , 裁 定 驳 回 关 某 的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则 对 本 案 进 行 死 刑 复 核 的 正 确 程 序 是 :

A.对 关 某 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判 决 , B 省 高 级 法 院 不 再 另 行 复 核B.最 高 法 院 复 核 鲁 某 的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判 决 , 应 由 审 判 员 三 人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C.如 鲁 某 在 死 刑 复 核 阶 段 委 托 律 师 担 任 辩 护 人 的 , 死 刑 复 核 合 议 庭 应 在 办 公 场 所 当 面 听 取 律 师 意 见D.最 高 法 院 裁 定 不 予 核 准 鲁 某 死 刑 的 , 可 发 回 A市 中 级 法 院 或 B 省 高 级 法 院 重 新 审 理

9.李 某 、 阮 某 持 某 外 国 护 照 , 涉 嫌 贩 卖 毒 品 罪 被 检 察 机 关 起 诉 至 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如 李 某 、 阮 某被 判 处 刑 罚 同 时 附 加 判 处 罚 金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李 某 、 阮 某 在 判 决 确 定 期 限 内 未 足 额 缴 纳 的 , 法 院 应 当 在 期 满 后 强 制 缴 纳B 李 某 、 阮 某 未 全 部 缴 纳 罚 金 的 , 在 其 后 发 现 有 可 供 执 行 财 产 , 法 院 可 以 追 缴

C 李 某 、 阮 某 在 判 处 罚 金 之 前 所 负 正 当 债 务 应 偿 还 的 , 经 债 权 人 提 出 请 求 , 先 行 予 以 偿 还

D 法 院 发 现 李 某 、 阮 某 有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需 要 查 封 、 扣 押 、 冻 结 的 , 可 以 采 取 查 封 、 扣 押 、 冻 结 措施

10.关 于 技 术 侦 查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 适 用 于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的 犯 罪 案 件

B 必 须 在 立 案 后 实 施C 公 安 机 关 和 检 察 院 都 有 权 决 定 并 实 施

D 获 得 的 材 料 需 要 经 过 转 化 才 能 在 法 庭 上 使 用

行政法单选1.关 于 国 务 院 行 政 机 构 设 置 和 编 制 管 理 的 说 法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国 务 院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的 撤 销 经 由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 由 国 务 院 总 理 提 交 国 务 院 全 体 会 议 讨论 决 定

B?国 务 院 行 政 机 构 增 设 司 级 内 设 机 构 , 由 国 务 院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提 出 方 案 , 报 国 务 院 决 定C?国 务 院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的 编 制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单 独 确 定

D?国 务 院 行 政 机 构 的 编 制 在 国 务 院 行 政 机 构 设 立 时 确 定2.县 环 保 局 以 一 企 业 逾 期 未 完 成 限 期 治 理 任 务 为 由 , 决 定 对 其 加 收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并 处 以 罚 款 1 万 元 。

该 企 业 认 为 决 定 违 法 诉 至 法 院 ,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 一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维 持 县 环 保 局 的 决 定 。 该 企 业 提 出 上 诉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加 收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和 罚 款 均 为 行 政 处 罚B?一 审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时 , 如 该 企 业 未 经 法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 法 院 应 予 训 诫

C?二 审 法 院 认 为 需 要 改 变 一 审 判 决 的 , 应 同 时 对 县 环 保 局 的 决 定 作 出 判 决D?一 审 法 院 如 遗 漏 了 该 企 业 的 赔 偿 请 求 , 二 审 法 院 应 裁 定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 发 回 重 审

3.某 银 行 以 某 公 司 未 偿 还 贷 款 为 由 向 法 院 起 诉 , 法 院 终 审 判 决 认 定 其 请 求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 予 以 驳 回 。某 银 行 向 某 县 政 府 发 函 , 要 求 某 县 政 府 落 实 某 公 司 的 还 款 责 任 。 某 县 政 府 复 函 :“ 请 贵 行 继 续 依 法 主 张 债 权 ,

我 们 将 配 合 做 好 有 关 工 作 。 ” 尔 后 , 某 银 行 向 法 院 起 诉 , 请 求 某 县 政 府 履 行 职 责 。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某 县 政府 已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 某 银 行 的 债 权 不 能 实 现 的 原 因 在 于 其 主 张 债 权 时 已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A?本 案 应 由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B?因 法 院 的 生 效 判 决 已 对 某 银 行 与 某 公 司 的 民 事 关 系 予 以 确 认 , 某 县 政 府 不 能 重 新 进 行 确 定C?法 院 应 当 判 决 确 认 某 县 政 府 的 复 函 合 法

D?法 院 应 当 判 决 驳 回 某 银 行 的 诉 讼 请 求4.李 某 租 用 一 商 店 经 营 服 装 。 某 区 公 安 分 局 公 安 人 员 驾 驶 警 车 追 捕 时 , 为 躲 闪 其 他 车 辆 , 不 慎 将 李 某

服 装 厅 的 橱 窗 玻 璃 及 模 特 衣 物 撞 坏 。 事 后 , 公 安 分 局 与 李 某 协 商 赔 偿 不 成 , 李 某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 下 列 哪 一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公 安 分 局 应 作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 因 为 李 某 曾 与 其 协 商 赔 偿B?公 安 分 局 不 应 作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 因 该 公 安 人 员 行 为 属 于 与 行 使 职 权 无 关 的 个 人 行 为

C?公 安 分 局 不 应 作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 因 为 该 公 安 人 员 的 行 为 不 是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 应 按 行 政 补 偿 解 决D?公 安 分 局 应 作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 因 为 该 公 安 人 员 的 行 为 属 于 与 行 使 职 权 有 关 的 行 为

5.《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 于 1997 年 12 月 11 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由 公 安 部 于1997 年 12 月 30 日 以 公 安 部 部 令 发 布 。 该 办 法 属 于 哪 一 性 质 的 规 范 ?

A?行 政 法 规

B?国 务 院 的 决 定C?规 章

D?一 般 规 范 性 文 件6.行 政 法 规 条 文 本 身 需 进 一 步 明 确 界 限 或 作 出 补 充 规 定 的 , 应 对 行 政 法 规 进 行 解 释 。 关 于 行 政 法 规 的

解 释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解 释 权 属 于 国 务 院

B?解 释 行 政 法 规 的 程 序 , 适 用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程 序C?解 释 可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公 布

D?行 政 法 规 的 解 释 与 行 政 法 规 具 有 同 等 效 力7.关 于 行 政 许 可 的 设 定 权 限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必 要 时 省 政 府 制 定 的 规 章 可 设 定 企 业 的 设 立 登 记 及 其 前 置 性 行 政 许 可B?地 方 性 法 规 可 设 定 应 由 国 家 统 一 确 定 的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资 格 、 资 质 的 行 政 许 可

C?必 要 时 国 务 院 部 门 可 采 用 发 布 决 定 的 方 式 设 定 临 时 性 行 政 许 可D?省 政 府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可 在 本 区 域 停 止 实 施 行 政 法 规 设 定 的 有 关 经 济 事 务 的 行 政 许 可

8.村 民 陈 某 在 本 村 建 一 住 宅 。 镇 政 府 认 定 其 非 法 占 用 土 地 , 违 反 《 土 地 管 理 法 》 , 作 出 拆 除 房 屋 、 退 还土 地 的 决 定 , 随 后 将 房 屋 强 制 拆 除 。 陈 某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请 求 撤 销 镇 政 府 的 决 定 、 确 认 拆 除 行 为 违 法 。

关 于 镇 政 府 的 权 力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有 权 作 出 拆 除 决 定 , 但 无 权 强 制 执 行

B?有 权 作 出 拆 除 决 定 , 也 有 权 强 制 执 行C?无 权 作 出 拆 除 决 定 , 也 无 权 强 制 执 行

D?无 权 作 出 拆 除 决 定 , 但 可 以 强 制 执 行9.县 食 药 局 认 定 某 公 司 用 超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 根 据 《 食 品 安 全 法 》 没 收 违 法 生 产 的 食 品 和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5 万 元 罚 款 。 公 司 不 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公 司 可 向 市 食 药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也 可 向 县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B?公 司 可 委 托 1 至 2名 代 理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C?公 司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时 错 列 被 申 请 人 的 ,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应 告 知 公 司 变 更 被 申 请 人

D?对 县 食 药 局 的 决 定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是 向 法 院 起 诉 的 必 经 前 置 程 序10.下 列 哪 一 选 项 不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

A?因 某 企 业 排 污 影 响 李 某 的 鱼 塘 , 李 某 要 求 某 环 保 局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遭 拒 绝 后 向 法 院 起 诉B?某 市 政 府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非 本 地 生 产 乳 制 品 须 经 本 市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方 可 在 本 地 销 售 , 违 者

予 以 处 罚 。 某 外 地 乳 制 品 企 业 对 通 知 提 起 诉 讼C?刘 某 与 某 公 司 签 订 房 屋 预 售 合 同 , 某 区 房 管 局 对 此 进 行 预 售 预 购 登 记 。 后 刘 某 了 解 到 某 公 司 向 其 销

售 的 房 屋 系 超 出 规 划 面 积 和 预 售 面 积 房 屋 , 遂 以 某 区 房 管 局 违 法 办 理 登 记 为 由 提 起 诉 讼

D?《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设 立 公 司 应 当 先 向 工 商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 张 某 对 名 称预 先 核 准 决 定 不 服 提 起 诉 讼

行政法多选1.程 序 正 当 是 当 代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遵 守 程 序 是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的 要 求 之 一 。 下 列 哪 些 做 法 违 背 了 这

一 要 求 ?A?某 环 保 局 对 当 事 人 的 处 罚 听 证 , 由 本 案 的 调 查 人 员 担 任 听 证 主 持 人

B?某 县 政 府 自 行 决 定 征 收 基 本 农 田 35公 顷C?某 公 安 局 拟 给 予 甲 拘 留 10日 的 治 安 处 罚 , 告 知 其 可 以 申 请 听 证

D?乙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事 实 清 楚 , 某 公 安 派 出 所 当 场 对 其 作 出 罚 款 500元 的 处 罚 决 定2.下 列 哪 些 行 政 机 构 的 设 置 事 项 , 应 当 经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审 核 后 ,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A?某 县 两 个 职 能 局 的 合 并

B?某 省 民 政 厅 增 设 内 设 机 构C?某 市 职 能 局 名 称 的 改 变

D?某 县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议 事 协 调 机 构3.刘 某 参 加 考 试 并 取 得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后 市 卫 生 局 查 明 刘 某 在 报 名 时 提 供 的 系 虚 假 材 料 , 于 是 向 刘

某 送 达 《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撤 销 告 知 书 》 。 刘 某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 被 拒 绝 。 市 卫 生 局 随 后 撤 销 了 刘 某 的 《 医 师 资 格证 书 》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市 卫 生 局 有 权 撤 销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B?撤 销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的 行 为 应 当 履 行 听 证 程 序

C?市 政 府 有 权 撤 销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D?市 卫 生 局 撤 销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后 , 应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将 其 注 销

4.某 区 工 商 分 局 对 一 公 司 未 取 得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销 售 电 子 出 版 物 100 套 的 行 为 , 予 以 取 缔 , 并 罚 款6000 元 。 该 公 司 向 市 工 商 局 申 请 复 议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公 司 可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B.在 复 议 过 程 中 区 工 商 分 局 不 得 自 行 向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或 个 人 收 集 证 据

C.市 工 商 局 应 采 取 开 庭 审 理 方 式 审 查 此 案D.如 区 工 商 分 局 的 决 定 明 显 不 当 , 市 工 商 局 应 予 以 撤 销

5.区 公 安 分 局 以 曹 某 涉 嫌 职 务 侵 占 罪 为 由 将 曹 某 刑 事 拘 留 , 区 检 察 院 批 准 对 曹 某 的 逮 捕 。 区 法 院 判 处曹 某 构 成 侵 占 罪 , 不 予 刑 事 处 罚 。 曹 某 上 诉 。 甲 市 中 级 法 院 判 决 曹 某 无 罪 。 判 决 生 效 后 , 曹 某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区 法 院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B?区 检 察 院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C?因 为 曹 某 没 有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国 家 不 予 赔 偿

D?曹 某 申 请 国 家 赔 偿 的 , 应 当 先 向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提 出6.黄 某 与 张 某 之 妻 发 生 口 角 , 被 张 某 打 成 轻 微 伤 。 某 区 公 安 分 局 决 定 对 张 某 拘 留 5 日 。 黄 某 认 为 处 罚

过 轻 遂 向 法 院 起 诉 , 法 院 予 以 受 理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某 区 公 安 分 局 在 给 予 张 某 拘 留 处 罚 后 , 应 及 时 通 知 其 家 属

B?张 某 之 妻 为 本 案 的 第 三 人C?本 案 既 可 以 由 某 区 公 安 分 局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管 辖 , 也 可 以 由 黄 某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管 辖

D?张 某 不 符 合 申 请 暂 缓 执 行 拘 留 的 条 件7.代 履 行 是 行 政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的 方 式 之 一 。 有 关 代 履 行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

A?行 政 机 关 只 能 委 托 没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代 履 行B?代 履 行 的 费 用 均 应 当 由 负 有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承 担

C?代 履 行 不 得 采 用 暴 力 、 胁 迫 以 及 其 他 非 法 方 式D?代 履 行 3日 前 应 送 达 决 定 书

8.关 于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的 审 理 和 决 定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行 政 复 议 期 间 涉 及 专 门 事 项 需 要 鉴 定 的 , 当 事 人 可 自 行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B?对 重 大 、 复 杂 的 案 件 , 被 申 请 人 提 出 采 取 听 证 方 式 审 理 的 ,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应 采 取 听 证 方 式 审 理C?申 请 人 在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作 出 前 自 愿 撤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 , 经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同 意 , 可 以 撤 回

D?行 政 复 议 人 员 调 查 取 证 时 应 向 当 事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出 示 证 件9.某 区 公 安 分 局 以 蔡 某 殴 打 孙 某 为 由 对 蔡 某 拘 留 十 日 并 处 罚 款 500 元 。 蔡 某 向 法 院 起 诉 , 要 求 撤 销 处

罚 决 定 和 赔 偿 损 失 。 一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定 处 罚 决 定 违 法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蔡 某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对 本 案 无 管 辖 权

B?一 审 法 院 应 判 决 撤 销 拘 留 决 定 , 返 还 罚 款 500元 、 按 照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日 平 均 工 资 赔 偿 拘 留 十 日 的损 失 和 一 定 的 精 神 抚 慰 金

C?如 一 审 法 院 的 判 决 遗 漏 了 蔡 某 的 赔 偿 请 求 , 二 审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 发 回 重 审D?如 蔡 某 在 二 审 期 间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 二 审 法 院 可 以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应 告 知 蔡 某 另 行 起 诉

10.因 一 高 压 线 路 经 过 某 居 民 小 区 , 该 小 区 居 民 李 某 向 某 市 规 划 局 申 请 公 开 高 压 线 路 图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是 正 确 的 ?

A?李 某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时 应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B?李 某 应 说 明 申 请 信 息 的 用 途

C?李 某 可 以 对 公 开 信 息 方 式 提 出 自 己 要 求D?某 市 规 划 局 公 开 信 息 时 , 可 以 向 李 某 依 法 收 取 相 关 成 本 费

行政法综合一 、 单 选 题

1.关 于 国 务 院 行 政 机 构 设 置 和 编 制 管 理 的 说 法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国 务 院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的 撤 销 经 由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 由 国 务 院 总 理 提 交 国 务 院 全 体 会 议 讨

论 决 定B?国 务 院 行 政 机 构 增 设 司 级 内 设 机 构 , 由 国 务 院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提 出 方 案 , 报 国 务 院 决 定

C?国 务 院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的 编 制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单 独 确 定D?国 务 院 行 政 机 构 的 编 制 在 国 务 院 行 政 机 构 设 立 时 确 定

2.县 环 保 局 以 一 企 业 逾 期 未 完 成 限 期 治 理 任 务 为 由 , 决 定 对 其 加 收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并 处 以 罚 款 1 万 元 。该 企 业 认 为 决 定 违 法 诉 至 法 院 ,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 一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维 持 县 环 保 局 的 决 定 。 该 企 业 提 出 上 诉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加 收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和 罚 款 均 为 行 政 处 罚

B?一 审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时 , 如 该 企 业 未 经 法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 法 院 应 予 训 诫C?二 审 法 院 认 为 需 要 改 变 一 审 判 决 的 , 应 同 时 对 县 环 保 局 的 决 定 作 出 判 决

D?一 审 法 院 如 遗 漏 了 该 企 业 的 赔 偿 请 求 , 二 审 法 院 应 裁 定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 发 回 重 审3.某 银 行 以 某 公 司 未 偿 还 贷 款 为 由 向 法 院 起 诉 , 法 院 终 审 判 决 认 定 其 请 求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 予 以 驳 回 。

某 银 行 向 某 县 政 府 发 函 , 要 求 某 县 政 府 落 实 某 公 司 的 还 款 责 任 。 某 县 政 府 复 函 :“ 请 贵 行 继 续 依 法 主 张 债 权 ,我 们 将 配 合 做 好 有 关 工 作 。 ” 尔 后 , 某 银 行 向 法 院 起 诉 , 请 求 某 县 政 府 履 行 职 责 。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某 县 政

府 已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 某 银 行 的 债 权 不 能 实 现 的 原 因 在 于 其 主 张 债 权 时 已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误 的 ?

A?本 案 应 由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B?因 法 院 的 生 效 判 决 已 对 某 银 行 与 某 公 司 的 民 事 关 系 予 以 确 认 , 某 县 政 府 不 能 重 新 进 行 确 定

C?法 院 应 当 判 决 确 认 某 县 政 府 的 复 函 合 法D?法 院 应 当 判 决 驳 回 某 银 行 的 诉 讼 请 求

4.李 某 租 用 一 商 店 经 营 服 装 。 某 区 公 安 分 局 公 安 人 员 驾 驶 警 车 追 捕 时 , 为 躲 闪 其 他 车 辆 , 不 慎 将 李 某服 装 厅 的 橱 窗 玻 璃 及 模 特 衣 物 撞 坏 。 事 后 , 公 安 分 局 与 李 某 协 商 赔 偿 不 成 , 李 某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公 安 分 局 应 作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 因 为 李 某 曾 与 其 协 商 赔 偿

B?公 安 分 局 不 应 作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 因 该 公 安 人 员 行 为 属 于 与 行 使 职 权 无 关 的 个 人 行 为C?公 安 分 局 不 应 作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 因 为 该 公 安 人 员 的 行 为 不 是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 应 按 行 政 补 偿 解 决

D?公 安 分 局 应 作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 因 为 该 公 安 人 员 的 行 为 属 于 与 行 使 职 权 有 关 的 行 为5.《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 于 1997 年 12 月 11 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由 公 安 部 于

1997 年 12 月 30 日 以 公 安 部 部 令 发 布 。 该 办 法 属 于 哪 一 性 质 的 规 范 ?

A?行 政 法 规B?国 务 院 的 决 定

C?规 章D?一 般 规 范 性 文 件

6.行 政 法 规 条 文 本 身 需 进 一 步 明 确 界 限 或 作 出 补 充 规 定 的 , 应 对 行 政 法 规 进 行 解 释 。 关 于 行 政 法 规 的解 释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

A?解 释 权 属 于 国 务 院B?解 释 行 政 法 规 的 程 序 , 适 用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程 序

C?解 释 可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公 布D?行 政 法 规 的 解 释 与 行 政 法 规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7.关 于 行 政 许 可 的 设 定 权 限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必 要 时 省 政 府 制 定 的 规 章 可 设 定 企 业 的 设 立 登 记 及 其 前 置 性 行 政 许 可

B?地 方 性 法 规 可 设 定 应 由 国 家 统 一 确 定 的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资 格 、 资 质 的 行 政 许 可C?必 要 时 国 务 院 部 门 可 采 用 发 布 决 定 的 方 式 设 定 临 时 性 行 政 许 可

D?省 政 府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可 在 本 区 域 停 止 实 施 行 政 法 规 设 定 的 有 关 经 济 事 务 的 行 政 许 可8.村 民 陈 某 在 本 村 建 一 住 宅 。 镇 政 府 认 定 其 非 法 占 用 土 地 , 违 反 《 土 地 管 理 法 》 , 作 出 拆 除 房 屋 、 退 还

土 地 的 决 定 , 随 后 将 房 屋 强 制 拆 除 。 陈 某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请 求 撤 销 镇 政 府 的 决 定 、 确 认 拆 除 行 为 违 法 。关 于 镇 政 府 的 权 力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有 权 作 出 拆 除 决 定 , 但 无 权 强 制 执 行B?有 权 作 出 拆 除 决 定 , 也 有 权 强 制 执 行

C?无 权 作 出 拆 除 决 定 , 也 无 权 强 制 执 行D?无 权 作 出 拆 除 决 定 , 但 可 以 强 制 执 行

9.县 食 药 局 认 定 某 公 司 用 超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 根 据 《 食 品 安 全 法 》 没 收 违 法 生 产 的 食 品 和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5 万 元 罚 款 。 公 司 不 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

A?公 司 可 向 市 食 药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也 可 向 县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B?公 司 可 委 托 1 至 2名 代 理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C?公 司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时 错 列 被 申 请 人 的 ,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应 告 知 公 司 变 更 被 申 请 人D?对 县 食 药 局 的 决 定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是 向 法 院 起 诉 的 必 经 前 置 程 序

10.下 列 哪 一 选 项 不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A?因 某 企 业 排 污 影 响 李 某 的 鱼 塘 , 李 某 要 求 某 环 保 局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遭 拒 绝 后 向 法 院 起 诉

B?某 市 政 府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非 本 地 生 产 乳 制 品 须 经 本 市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方 可 在 本 地 销 售 , 违 者予 以 处 罚 。 某 外 地 乳 制 品 企 业 对 通 知 提 起 诉 讼

C?刘 某 与 某 公 司 签 订 房 屋 预 售 合 同 , 某 区 房 管 局 对 此 进 行 预 售 预 购 登 记 。 后 刘 某 了 解 到 某 公 司 向 其 销

售 的 房 屋 系 超 出 规 划 面 积 和 预 售 面 积 房 屋 , 遂 以 某 区 房 管 局 违 法 办 理 登 记 为 由 提 起 诉 讼D?《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设 立 公 司 应 当 先 向 工 商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 张 某 对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决 定 不 服 提 起 诉 讼二 、 多 选 题

1.程 序 正 当 是 当 代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遵 守 程 序 是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的 要 求 之 一 。 下 列 哪 些 做 法 违 背 了 这一 要 求 ?

A?某 环 保 局 对 当 事 人 的 处 罚 听 证 , 由 本 案 的 调 查 人 员 担 任 听 证 主 持 人B?某 县 政 府 自 行 决 定 征 收 基 本 农 田 35公 顷

C?某 公 安 局 拟 给 予 甲 拘 留 10日 的 治 安 处 罚 , 告 知 其 可 以 申 请 听 证D?乙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事 实 清 楚 , 某 公 安 派 出 所 当 场 对 其 作 出 罚 款 500元 的 处 罚 决 定

2.下 列 哪 些 行 政 机 构 的 设 置 事 项 , 应 当 经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审 核 后 ,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府 批 准 ?

A?某 县 两 个 职 能 局 的 合 并B?某 省 民 政 厅 增 设 内 设 机 构

C?某 市 职 能 局 名 称 的 改 变D?某 县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3.刘 某 参 加 考 试 并 取 得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后 市 卫 生 局 查 明 刘 某 在 报 名 时 提 供 的 系 虚 假 材 料 , 于 是 向 刘某 送 达 《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撤 销 告 知 书 》 。 刘 某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 被 拒 绝 。 市 卫 生 局 随 后 撤 销 了 刘 某 的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市 卫 生 局 有 权 撤 销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B?撤 销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的 行 为 应 当 履 行 听 证 程 序C?市 政 府 有 权 撤 销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D?市 卫 生 局 撤 销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后 , 应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将 其 注 销4.某 区 工 商 分 局 对 一 公 司 未 取 得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销 售 电 子 出 版 物 100 套 的 行 为 , 予 以 取 缔 , 并 罚 款

6000 元 。 该 公 司 向 市 工 商 局 申 请 复 议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公 司 可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B.在 复 议 过 程 中 区 工 商 分 局 不 得 自 行 向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或 个 人 收 集 证 据C.市 工 商 局 应 采 取 开 庭 审 理 方 式 审 查 此 案

D.如 区 工 商 分 局 的 决 定 明 显 不 当 , 市 工 商 局 应 予 以 撤 销5.区 公 安 分 局 以 曹 某 涉 嫌 职 务 侵 占 罪 为 由 将 曹 某 刑 事 拘 留 , 区 检 察 院 批 准 对 曹 某 的 逮 捕 。 区 法 院 判 处

曹 某 构 成 侵 占 罪 , 不 予 刑 事 处 罚 。 曹 某 上 诉 。 甲 市 中 级 法 院 判 决 曹 某 无 罪 。 判 决 生 效 后 , 曹 某 请 求 国 家 赔偿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

A?区 法 院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B?区 检 察 院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C?因 为 曹 某 没 有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国 家 不 予 赔 偿D?曹 某 申 请 国 家 赔 偿 的 , 应 当 先 向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提 出

6.黄 某 与 张 某 之 妻 发 生 口 角 , 被 张 某 打 成 轻 微 伤 。 某 区 公 安 分 局 决 定 对 张 某 拘 留 5 日 。 黄 某 认 为 处 罚过 轻 遂 向 法 院 起 诉 , 法 院 予 以 受 理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某 区 公 安 分 局 在 给 予 张 某 拘 留 处 罚 后 , 应 及 时 通 知 其 家 属B?张 某 之 妻 为 本 案 的 第 三 人

C?本 案 既 可 以 由 某 区 公 安 分 局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管 辖 , 也 可 以 由 黄 某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管 辖D?张 某 不 符 合 申 请 暂 缓 执 行 拘 留 的 条 件

7.代 履 行 是 行 政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的 方 式 之 一 。 有 关 代 履 行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行 政 机 关 只 能 委 托 没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代 履 行

B?代 履 行 的 费 用 均 应 当 由 负 有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承 担C?代 履 行 不 得 采 用 暴 力 、 胁 迫 以 及 其 他 非 法 方 式

D?代 履 行 3日 前 应 送 达 决 定 书8.关 于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的 审 理 和 决 定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行 政 复 议 期 间 涉 及 专 门 事 项 需 要 鉴 定 的 , 当 事 人 可 自 行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鉴 定B?对 重 大 、 复 杂 的 案 件 , 被 申 请 人 提 出 采 取 听 证 方 式 审 理 的 ,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应 采 取 听 证 方 式 审 理

C?申 请 人 在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作 出 前 自 愿 撤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 , 经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同 意 , 可 以 撤 回D?行 政 复 议 人 员 调 查 取 证 时 应 向 当 事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出 示 证 件

9.某 区 公 安 分 局 以 蔡 某 殴 打 孙 某 为 由 对 蔡 某 拘 留 十 日 并 处 罚 款 500 元 。 蔡 某 向 法 院 起 诉 , 要 求 撤 销 处罚 决 定 和 赔 偿 损 失 。 一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定 处 罚 决 定 违 法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蔡 某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对 本 案 无 管 辖 权B?一 审 法 院 应 判 决 撤 销 拘 留 决 定 , 返 还 罚 款 500元 、 按 照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日 平 均 工 资 赔 偿 拘 留 十 日 的

损 失 和 一 定 的 精 神 抚 慰 金C?如 一 审 法 院 的 判 决 遗 漏 了 蔡 某 的 赔 偿 请 求 , 二 审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 发 回 重 审

D?如 蔡 某 在 二 审 期 间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 二 审 法 院 可 以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应 告 知 蔡 某 另 行 起 诉10.因 一 高 压 线 路 经 过 某 居 民 小 区 , 该 小 区 居 民 李 某 向 某 市 规 划 局 申 请 公 开 高 压 线 路 图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李 某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时 应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B?李 某 应 说 明 申 请 信 息 的 用 途C?李 某 可 以 对 公 开 信 息 方 式 提 出 自 己 要 求

D?某 市 规 划 局 公 开 信 息 时 , 可 以 向 李 某 依 法 收 取 相 关 成 本 费

三 、 不 定 项 选 择 题1.关 于 公 告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A?行 政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听 证 的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大 许 可 事 项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告B?行 政 许 可 直 接 涉 及 申 请 人 与 他 人 之 间 重 大 利 益 关 系 的 , 申 请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的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予 以 公 告C?行 政 机 关 在 其 法 定 权 限 范 围 内 , 依 据 法 律 委 托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 对 受 委 托 行 政 机 关 和 受

委 托 实 施 许 可 的 内 容 应 予 以 公 告D?被 许 可 人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机 关 予 以 撤 销 的 ,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告

2.市 工 商 局 认 定 豪 美 公 司 的 行 为 符 合 《 广 告 法 》 第 28 条 第 2 款 第 2 项 规 定 的 “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有 关 的允 诺 等 信 息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 对 购 买 行 为 有 实 质 性 影 响 ” 情 形 , 属 发 布 虚 假 广 告 ,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豪 美 公

司 向 省 工 商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省 工 商 局 受 理 。 如 省 工 商 局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是 :

A.有 监 督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督 促 省 工 商 局 加 以 改 正B.可 对 省 工 商 局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警 告 、 记 过 、 记 大 过 的 行 政 处 分

C.豪 美 公 司 可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省 工 商 局 履 行 复 议 职 责D.豪 美 公 司 可 针 对 原 处 罚 决 定 向 法 院 起 诉 市 工 商 局

3.市 林 业 局 接 到 关 于 孙 某 毁 林 采 矿 的 举 报 , 遂 致 函 当 地 县 政 府 , 要 求 调 查 。 县 政 府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形 成会 议 纪 要 : 由 县 林 业 局 、 矿 产 资 源 管 理 局 与 安 监 局 负 责 调 查 处 理 。 经 调 查 并 与 孙 某 沟 通 , 三 部 门 形 成 处 理

意 见 : 要 求 孙 某 合 法 开 采 , 如 发 现 有 毁 林 或 安 全 事 故 , 将 依 法 查 处 。 再 次 接 到 举 报 后 , 三 部 门 共 同 发 出 责令 孙 某 立 即 停 止 违 法 开 采 , 对 被 破 坏 的 生 态 进 行 整 治 的 通 知 。 就 上 述 事 件 中 的 行 为 的 属 性 及 是 否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市 林 业 局 的 致 函 不 具 有 可 诉 性

B.县 政 府 的 会 议 纪 要 具 有 可 诉 性C.三 部 门 的 处 理 意 见 是 行 政 合 同 行 为

D.三 部 门 的 通 知 具 有 可 诉 性4.甲 市 乙 区 卫 健 局 以 韩 某 未 取 得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擅 自 执 业 为 由 , 做 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1200 元

和 罚 款 7000 元 的 决 定 。 韩 某 不 服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关 于 此 案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韩 某 应 当 向 市 卫 健 局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B.行 政 复 议 期 间 , 卫 健 局 不 得 改 变 被 申 请 复 议 的 行 政 行 为C.韩 某 申 请 复 议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 自 收 到 该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 5日 内 书 面 通 知 韩 某 补 正

D.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 争 议 不 大 的 , 可 以 由 1名 行 政 复 议 人 员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的 审 理5.某 市 卫 生 局 经 调 查 取 证 , 认 定 某 公 司 实 施 了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采 集 血 液 的 行 为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和 相 关 规

定 , 决 定 取 缔 该 公 司 非 法 采 集 血 液 的 行 为 , 同 时 没 收 5 只 液 氮 生 物 容 器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市 卫 生 局 在 调 查 时 ,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 并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出 示 证 件

B?若 市 卫 生 局 当 场 作 出 决 定 , 某 公 司 不 服 申 请 复 议 的 期 限 应 自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计 算C?若 某 公 司 起 诉 , 市 卫 生 局 向 法 院 提 供 的 现 场 笔 录 的 效 力 , 优 于 某 公 司 的 证 人 对 现 场 的 描 述

D?没 收 5只 液 氮 生 物 容 器 属 于 保 全 措 施6.甲 公 司 从 澳 大 利 亚 某 公 司 购 买 了 2 万 吨 化 肥 运 抵 某 市 。 海 关 认 定 甲 公 司 在 无 进 口 许 可 证 等 报 关 单 证

的 情 况 下 进 口 货 物 , 且 未 经 海 关 许 可 擅 自 提 取 货 物 , 遂 以 保 证 金 的 名 义 向 甲 公 司 收 缴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 随后 作 出 罚 款 1000 万 元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甲 公 司 认 为 处 罚 过 重 , 但 既 未 缴 纳 罚 款 , 也 未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A?海 关 可 以 直 接 将 甲 公 司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抵 缴 部 分 罚 款

B?海 关 只 能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其 处 罚 决 定C?海 关 应 当 自 甲 公 司 起 诉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80日 内 提 出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D?海 关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其 处 罚 决 定 , 应 当 由 海 关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受 理7.某 区 工 商 分 局 对 一 公 司 未 取 得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销 售 电 子 出 版 物 100 套 的 行 为 , 予 以 取 缔 , 并 罚 款

6000 元 。 该 公 司 向 市 工 商 局 申 请 复 议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公 司 可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B?在 复 议 过 程 中 区 工 商 分 局 不 得 自 行 向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或 个 人 收 集 证 据C?市 工 商 局 应 采 取 开 庭 审 理 方 式 审 查 此 案

D?如 区 工 商 分 局 的 决 定 明 显 不 当 , 市 工 商 局 应 予 以 撤 销8.县 政 府 以 某 化 工 厂 不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污 染 严 重 为 由 , 决 定 强 制 关 闭 该 厂 。 该 厂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撤 销 该 决 定 , 并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 一 审 法 院 认 定 县 政 府 决 定 违 法 , 予 以 撤 销 , 但 未 对 赔 偿 请 求 作 出 裁 判 , 县政 府 提 出 上 诉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本 案 第 一 审 应 由 县 法 院 管 辖B?二 审 法 院 不 得 以 不 开 庭 方 式 审 理 该 上 诉 案 件

C?二 审 法 院 应 对 一 审 法 院 的 判 决 和 被 诉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全 面 审 查D?如 二 审 法 院 经 审 查 认 为 依 法 不 应 给 予 该 厂 赔 偿 的 , 应 判 决 驳 回 其 赔 偿 请 求

9.郑 某 因 某 厂 欠 缴 其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费 , 向 区 社 保 局 投 诉 。 2004 年 9 月 22 日 , 该 局 向 该 厂 送 达 《 决 定书 》 , 要 求 为 郑 某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1 万 元 。 同 月 30 日 , 该 局 向 郑 某 送 达 告 知 书 , 称 其 举 报 一 事 属 实 , 并 要

求 他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 2000 元 。 郑 某 不 服 区 社 保 局 的 《 决 定 书 》 向 法 院 起 诉 , 法 院 的 生 效判 决 未 支 持 郑 某 的 请 求 。 2005 年 4 月 19 日 , 郑 某 不 服 告 知 书 向 市 社 保 局 申 请 复 议 , 后 者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郑 某 不 服 提 起 诉 讼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郑 某 向 市 社 保 局 提 出 的 复 议 申 请 已 超 过 申 请 期 限

B?区 社 保 局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和 市 社 保 局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对 本 案 均 有 管 辖 权

C?郑 某 的 起 诉 属 重 复 起 诉D?如 郑 某 对 告 知 书 不 服 直 接 向 法 院 起 诉 , 法 院 可 以 被 诉 行 为 系 重 复 处 理 行 为 为 由 不 受 理 郑 某 的 起 诉

10.某 公 司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要 求 撤 销 区 教 育 局 作 出 的 《 关 于 不 同 意 申 办 花 蕾 幼 儿 园 的 批 复 》 , 并 要 求 法院 判 令 该 局 在 20 日 内 向 花 蕾 幼 儿 园 颁 发 独 立 的 《 办 学 许 可 证 》 。 一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后 作 出 确 认 区 教 育 局 批 复

违 法 的 判 决 , 但 未 就 颁 发 《 办 学 许 可 证 》 的 诉 讼 请 求 作 出 判 决 。 该 公 司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 提 起 上 诉 。 下 列 说法 正 确 的 是 :

A?二 审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撤 销 一 审 判 决B?二 审 法 院 应 当 维 持 一 审 判 决

C?二 审 法 院 可 以 裁 定 发 回 一 审 法 院 重 审D?二 审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发 回 一 审 法 院 重 审 , 一 审 法 院 应 当 另 行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审 理

行政法不定项题1.关 于 公 告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A?行 政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听 证 的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大 许 可 事 项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告B?行 政 许 可 直 接 涉 及 申 请 人 与 他 人 之 间 重 大 利 益 关 系 的 , 申 请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的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予 以 公 告C?行 政 机 关 在 其 法 定 权 限 范 围 内 , 依 据 法 律 委 托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 对 受 委 托 行 政 机 关 和 受

委 托 实 施 许 可 的 内 容 应 予 以 公 告D?被 许 可 人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机 关 予 以 撤 销 的 ,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告

2.市 工 商 局 认 定 豪 美 公 司 的 行 为 符 合 《 广 告 法 》 第 28 条 第 2 款 第 2 项 规 定 的 “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有 关 的允 诺 等 信 息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 对 购 买 行 为 有 实 质 性 影 响 ” 情 形 , 属 发 布 虚 假 广 告 ,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豪 美 公

司 向 省 工 商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省 工 商 局 受 理 。 如 省 工 商 局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是 :

A.有 监 督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督 促 省 工 商 局 加 以 改 正B.可 对 省 工 商 局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警 告 、 记 过 、 记 大 过 的 行 政 处 分

C.豪 美 公 司 可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省 工 商 局 履 行 复 议 职 责D.豪 美 公 司 可 针 对 原 处 罚 决 定 向 法 院 起 诉 市 工 商 局

3.市 林 业 局 接 到 关 于 孙 某 毁 林 采 矿 的 举 报 , 遂 致 函 当 地 县 政 府 , 要 求 调 查 。 县 政 府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形 成会 议 纪 要 : 由 县 林 业 局 、 矿 产 资 源 管 理 局 与 安 监 局 负 责 调 查 处 理 。 经 调 查 并 与 孙 某 沟 通 , 三 部 门 形 成 处 理

意 见 : 要 求 孙 某 合 法 开 采 , 如 发 现 有 毁 林 或 安 全 事 故 , 将 依 法 查 处 。 再 次 接 到 举 报 后 , 三 部 门 共 同 发 出 责令 孙 某 立 即 停 止 违 法 开 采 , 对 被 破 坏 的 生 态 进 行 整 治 的 通 知 。 就 上 述 事 件 中 的 行 为 的 属 性 及 是 否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市 林 业 局 的 致 函 不 具 有 可 诉 性

B.县 政 府 的 会 议 纪 要 具 有 可 诉 性C.三 部 门 的 处 理 意 见 是 行 政 合 同 行 为

D.三 部 门 的 通 知 具 有 可 诉 性4.甲 市 乙 区 卫 健 局 以 韩 某 未 取 得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擅 自 执 业 为 由 , 做 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1200 元

和 罚 款 7000 元 的 决 定 。 韩 某 不 服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关 于 此 案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韩 某 应 当 向 市 卫 健 局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B.行 政 复 议 期 间 , 卫 健 局 不 得 改 变 被 申 请 复 议 的 行 政 行 为C.韩 某 申 请 复 议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 自 收 到 该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 5日 内 书 面 通 知 韩 某 补 正

D.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 争 议 不 大 的 , 可 以 由 1名 行 政 复 议 人 员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的 审 理5.某 市 卫 生 局 经 调 查 取 证 , 认 定 某 公 司 实 施 了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采 集 血 液 的 行 为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和 相 关 规

定 , 决 定 取 缔 该 公 司 非 法 采 集 血 液 的 行 为 , 同 时 没 收 5 只 液 氮 生 物 容 器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市 卫 生 局 在 调 查 时 ,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 并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出 示 证 件

B?若 市 卫 生 局 当 场 作 出 决 定 , 某 公 司 不 服 申 请 复 议 的 期 限 应 自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计 算C?若 某 公 司 起 诉 , 市 卫 生 局 向 法 院 提 供 的 现 场 笔 录 的 效 力 , 优 于 某 公 司 的 证 人 对 现 场 的 描 述

D?没 收 5只 液 氮 生 物 容 器 属 于 保 全 措 施6.甲 公 司 从 澳 大 利 亚 某 公 司 购 买 了 2 万 吨 化 肥 运 抵 某 市 。 海 关 认 定 甲 公 司 在 无 进 口 许 可 证 等 报 关 单 证

的 情 况 下 进 口 货 物 , 且 未 经 海 关 许 可 擅 自 提 取 货 物 , 遂 以 保 证 金 的 名 义 向 甲 公 司 收 缴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 随后 作 出 罚 款 1000 万 元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甲 公 司 认 为 处 罚 过 重 , 但 既 未 缴 纳 罚 款 , 也 未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A?海 关 可 以 直 接 将 甲 公 司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抵 缴 部 分 罚 款

B?海 关 只 能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其 处 罚 决 定C?海 关 应 当 自 甲 公 司 起 诉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80日 内 提 出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D?海 关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其 处 罚 决 定 , 应 当 由 海 关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受 理7.某 区 工 商 分 局 对 一 公 司 未 取 得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销 售 电 子 出 版 物 100 套 的 行 为 , 予 以 取 缔 , 并 罚 款

6000 元 。 该 公 司 向 市 工 商 局 申 请 复 议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公 司 可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B?在 复 议 过 程 中 区 工 商 分 局 不 得 自 行 向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或 个 人 收 集 证 据C?市 工 商 局 应 采 取 开 庭 审 理 方 式 审 查 此 案

D?如 区 工 商 分 局 的 决 定 明 显 不 当 , 市 工 商 局 应 予 以 撤 销8.县 政 府 以 某 化 工 厂 不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污 染 严 重 为 由 , 决 定 强 制 关 闭 该 厂 。 该 厂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撤 销 该 决 定 , 并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 一 审 法 院 认 定 县 政 府 决 定 违 法 , 予 以 撤 销 , 但 未 对 赔 偿 请 求 作 出 裁 判 , 县政 府 提 出 上 诉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本 案 第 一 审 应 由 县 法 院 管 辖B?二 审 法 院 不 得 以 不 开 庭 方 式 审 理 该 上 诉 案 件

C?二 审 法 院 应 对 一 审 法 院 的 判 决 和 被 诉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全 面 审 查D?如 二 审 法 院 经 审 查 认 为 依 法 不 应 给 予 该 厂 赔 偿 的 , 应 判 决 驳 回 其 赔 偿 请 求

9.郑 某 因 某 厂 欠 缴 其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费 , 向 区 社 保 局 投 诉 。 2004 年 9 月 22 日 , 该 局 向 该 厂 送 达 《 决 定书 》 , 要 求 为 郑 某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1 万 元 。 同 月 30 日 , 该 局 向 郑 某 送 达 告 知 书 , 称 其 举 报 一 事 属 实 , 并 要

求 他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 2000 元 。 郑 某 不 服 区 社 保 局 的 《 决 定 书 》 向 法 院 起 诉 , 法 院 的 生 效判 决 未 支 持 郑 某 的 请 求 。 2005 年 4 月 19 日 , 郑 某 不 服 告 知 书 向 市 社 保 局 申 请 复 议 , 后 者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郑 某 不 服 提 起 诉 讼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郑 某 向 市 社 保 局 提 出 的 复 议 申 请 已 超 过 申 请 期 限

B?区 社 保 局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和 市 社 保 局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对 本 案 均 有 管 辖 权

C?郑 某 的 起 诉 属 重 复 起 诉D?如 郑 某 对 告 知 书 不 服 直 接 向 法 院 起 诉 , 法 院 可 以 被 诉 行 为 系 重 复 处 理 行 为 为 由 不 受 理 郑 某 的 起 诉

10.某 公 司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要 求 撤 销 区 教 育 局 作 出 的 《 关 于 不 同 意 申 办 花 蕾 幼 儿 园 的 批 复 》 , 并 要 求 法院 判 令 该 局 在 20 日 内 向 花 蕾 幼 儿 园 颁 发 独 立 的 《 办 学 许 可 证 》 。 一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后 作 出 确 认 区 教 育 局 批 复

违 法 的 判 决 , 但 未 就 颁 发 《 办 学 许 可 证 》 的 诉 讼 请 求 作 出 判 决 。 该 公 司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 提 起 上 诉 。 下 列 说法 正 确 的 是 :

A?二 审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撤 销 一 审 判 决B?二 审 法 院 应 当 维 持 一 审 判 决

C?二 审 法 院 可 以 裁 定 发 回 一 审 法 院 重 审D?二 审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发 回 一 审 法 院 重 审 , 一 审 法 院 应 当 另 行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审 理

理论法不定向

1、 杨 某 与 户 籍 在 甲 村 的 村 民 王 某 登 记 结 婚 后 , 与 甲 村 村 委 会 签 订 了 “ 不 享 受 本 村 村 民 待 遇 ” 的 “ 入 户 协 议 ” 。此 后 , 杨 某 将 户 籍 迁 入 甲 村 , 但 与 王 某 长 期 在 外 务 工 。 甲 村 村 委 会 任 期 届 满 进 行 换 届 选 举 , 杨 某 和 王 某 要求 参 加 选 举 。 对 此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王 某 因 未 在 甲 村 居 住 , 故 不 得 被 列 入 参 加 选 举 的 村 民 名 单B?杨 某 因 与 甲 村 村 委 会 签 订 了 “ 入 户 协 议 ” , 故 不 享 有 村 委 会 选 举 的 被 选 举 权C?杨 某 经 甲 村 村 民 会 议 或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同 意 之 后 方 可 参 加 选 举

D?选 举 前 应 当 对 杨 某 进 行 登 记 , 将 其 列 入 参 加 选 举 的 村 民 名 单2、 许 某 与 妻 子 林 某 协 议 离 婚 , 约 定 8 岁 的 儿 子 小 虎 由 许 某 抚 养 , 林 某 可 随 时 行 使 对 儿 子 的 探 望 权 , 许 某 有协 助 的 义 务 。 离 婚 后 两 年 间 林 某 从 未 探 望 过 儿 子 , 小 虎 诉 至 法 院 , 要 求 判 令 林 某 每 月 探 视 自 己 不 少 于 4 天 。

对 此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依 情 理 林 某 应 探 望 儿 子 , 故 从 法 理 上 看 , 法 院 可 判 决 强 制 其 行 使 探 望 权B?从 理 论 上 讲 , 权 利 的 行 使 与 义 务 的 履 行 均 具 有 其 界 限

C?林 某 的 探 望 权 是 林 某 必 须 履 行 一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的 法 律 约 束D?许 某 的 协 助 义 务 同 时 包 括 积 极 义 务 和 消 极 义 务3、 我 国 宪 法 序 言 规 定 : “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将 长 期 存 在 和 发 展 。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由 党 派 团 体 和 界 别 代 表 组 成 , 政 协 委 员 由 选 举 产 生B?全 国 政 协 委 员 列 席 全 国 人 大 的 各 种 会 议

C?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的 重 要 机 构D?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全 国 委 员 会 和 各 地 方 委 员 会 是 国 家 权 力 机 关4、 最 高 法 院 设 立 巡 回 法 庭 有 利 于 方 便 当 事 人 诉 讼 、 保 证 案 件 审 理 更 加 公 平 公 正 。 关 于 巡 回 法 庭 的 性 质 及 职

权 ,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A?巡 回 法 庭 是 最 高 法 院 的 派 出 机 构 、 常 设 审 判 机 构B?巡 回 法 庭 作 出 的 一 审 判 决 当 事 人 不 服 的 , 可 向 最 高 法 院 申 请 复 议 一 次

C?巡 回 法 庭 受 理 本 巡 回 区 内 不 服 高 级 法 院 一 审 民 事 、 行 政 裁 决 提 起 的 上 诉D?巡 回 区 内 应 由 最 高 法 院 受 理 的 死 刑 复 核 、 国 家 赔 偿 等 案 件 仍 由 最 高 法 院 本 部 审 理 或 者 办 理5、 基 本 权 利 的 效 力 是 指 基 本 权 利 规 范 所 产 生 的 拘 束 力 。 关 于 基 本 权 利 效 力 , 下 列 选 项 不 正 确 的 是 :

A?基 本 权 利 规 范 对 立 法 机 关 产 生 直 接 的 拘 束 力B?基 本 权 利 规 范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活 动 和 公 务 员 的 行 为 产 生 拘 束 力C?基 本 权 利 规 范 只 有 通 过 司 法 机 关 的 司 法 活 动 才 产 生 拘 束 力

D?一 些 国 家 的 宪 法 一 定 程 度 上 承 认 基 本 权 利 规 范 对 私 人 产 生 拘 束 力6、 孟 子 的 弟 子 问 孟 子 , 舜 为 天 子 时 , 若 舜 的 父 亲 犯 法 , 舜 该 如 何 处 理 ?孟 子 认 为 , 舜 既 不 能 以 天 子 之 权 要求 有 司 枉 法 , 也 不 能 罔 顾 亲 情 坐 视 父 亲 受 刑 , 正 确 的 处 理 方 式 应 是 放 弃 天 子 之 位 , 与 父 亲 一 起 隐 居 到 偏 远

之 地 。 对 此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情 与 法 的 冲 突 总 能 找 到 两 全 其 美 的 解 决 方 案B?中 华 传 统 文 化 重 视 伦 理 和 亲 情 , 对 当 代 法 治 建 设 具 有 借 鉴 意 义

C?孟 子 的 方 案 虽 然 保 全 了 亲 情 , 但 完 全 未 顾 及 法 律D?不 同 法 律 传 统 对 情 与 法 的 矛 盾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处 理 方 式7、 我 国 于 2015 年 公 布 了 全 面 实 施 一 对 夫 妇 可 生 育 两 个 孩 子 的 政 策 , 《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 随 即 作 出 修 改 。

对 此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在 我 国 , 政 策 与 法 律 具 有 共 同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社 会 目 标B?立 法 在 实 践 中 总 是 滞 后 的 , 只 能 “ 亡 羊 补 牢 ” 而 无 法 适 度 超 越 和 引 领 社 会 发 展

C?越 强 调 法 治 , 越 要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 通 过 立 法 解 决 改 革 发 展 中 的 问 题D?修 改 《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 有 助 于 缓 解 人 口 老 龄 化 对 我 国 社 会 发 展 的 压 力8、 随 着 法 院 案 件 受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落 实 , 当 事 人 诉 权 得 到 进 一 步 保 障 。 关 于 行 政 诉 讼 立 案 登 记 制 的 理 解 和 执

行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立 案 登 记 制 有 助 于 实 现 司 法 效 率 , 更 有 助 于 强 化 司 法 的 应 然 功 能B?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起 诉 状 存 在 的 欠 缺 和 错 误 , 法 院 应 主 动 给 予 指 导 和 释 明 , 并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要 补 正 的 内 容

C?如 不 能 当 场 判 定 起 诉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法 院 应 接 收 起 诉 状 , 并 口 头 告 知 当 事 人 注 意 接 听 电 话 通 知D?对 法 院 既 不 立 案 也 不 做 出 不 予 立 案 裁 定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法 院 投 诉 , 但 不 可 向 上 一 级 法 院 起 诉9、 某 区 质 监 局 以 甲 公 司 未 依 《 食 品 安 全 法 》 取 得 许 可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为 由 , 对 其 处 以 行 政 处 罚 。 甲 公 司 认 为 ,

依 特 别 法 优 先 于 一 般 法 原 则 , 应 适 用 国 务 院 《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 条 例 》 )而 非 《 食品 安 全 法 》 , 遂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对 此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条 例 》 不 是 《 食 品 安 全 法 》 的 特 别 法 , 甲 公 司 说 法 不 成 立

B?《 食 品 安 全 法 》 中 规 定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的 法 律 规 范 属 于 公 法C?若 《 条 例 》 与 《 食 品 安 全 法 》 抵 触 , 法 院 有 权 直 接 撤 销

D?《 条 例 》 与 《 食 品 安 全 法 》 都 属 于 当 代 中 国 法 的 正 式 渊 源 中 的 “ 法 律 ”10、 法 律 格 言 云 : “ 不 确 定 性 在 法 律 中 受 到 非 难 , 但 极 度 的 确 定 性 反 而 有 损 确 定 性 ” 。 对 此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有 误 的 是 ?A?在 法 律 中 允 许 有 内 容 本 身 不 确 定 , 而 是 可 以 援 引 其 他 相 关 内 容 规 定 的 规 范

B?借 助 法 律 推 理 和 法 律 解 释 , 可 提 高 法 律 的 确 定 性C?通 过 法 律 原 则 、 概 括 条 款 , 可 增 强 法 律 的 适 应 性

D?凡 规 定 义 务 的 , 即 属 于 极 度 确 定 的 ;凡 规 定 权 利 的 , 即 属 于 不 确 定 的

商经法单选题

1.李 某 和 王 某 正 在 磋 商 物 流 公 司 的 设 立 之 事 。 通 大 公 司 出 卖 一 批 大 货 车 , 李 某 认 为 物 流 公 司 需 要 , 便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与 通 大 公 司 签 订 了 购 买 合 同 , 通 大 公 司 交 付 了 货 车 , 但 尚 有 150 万 元 车 款 未 收 到 。 后 物 流

公 司 未 能 设 立 。 关 于 本 案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通 大 公 司 可 以 向 王 某 提 出 付 款 请 求

B.通 大 公 司 只 能 请 求 李 某 支 付 车 款C.李 某 、 王 某 对 通 大 公 司 的 请 求 各 承 担 50%的 责 任

D.李 某 、 王 某 按 拟 定 的 出 资 比 例 向 通 大 公 司 承 担 责 任2.泰 昌 有 限 公 司 共 有 6 个 股 东 , 公 司 成 立 两 年 后 , 决 定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股 东 会 关 于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的 决 议 , 须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股 东 同 意

B.股 东 认 缴 的 新 增 出 资 额 可 分 期 缴 纳C.股 东 有 权 要 求 按 照 认 缴 出 资 比 例 来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的 出 资

D.一 股 东 未 履 行 其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出 资 义 务 时 , 公 司 董 事 长 须 承 担 连 带 责 任3.甲 、 乙 、 丙 成 立 一 家 科 贸 有 限 公 司 , 约 定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00 万 元 , 甲 、 乙 、 丙 各 按 20%、 30%、

50%的 比 例 出 资 。 甲 、 乙 缴 足 了 出 资 , 丙 仅 实 缴 30 万 元 。 公 司 章 程 对 于 红 利 分 配 没 有 特 别 约 定 。 当 年 年底 公 司 进 行 分 红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丙 只 能 按 30%的 比 例 分 红B.应 按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80万 元 , 由 甲 、 乙 、 丙 按 各 自 的 实 际 出 资 比 例 分 红

C.由 于 丙 违 反 出 资 义 务 , 其 他 股 东 可 通 过 决 议 取 消 其 当 年 分 红 资 格D.丙 有 权 按 50%的 比 例 分 红 , 但 应 当 承 担 未 足 额 出 资 的 违 约 责 任

4.在 某 公 司 破 产 案 件 中 , 债 权 人 会 议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债 权 人 过 半 数 通 过 , 并 且 其 所 代 表 的 债权 额 占 无 财 产 担 保 债 权 总 额 的 60%, 就 若 干 事 项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所 涉 下 列 哪 一 事 项 不 符 合 《 破 产 法 》

的 规 定 ?A.选 举 8 名 债 权 人 代 表 与 1 名 职 工 代 表 组 成 债 权 人 委 员 会

B.通 过 债 务 人 财 产 的 管 理 方 案C.申 请 法 院 更 换 管 理 人

D.通 过 和 解 协 议5.某 县 开 展 扶 贫 资 金 专 项 调 查 , 对 申 请 财 政 贴 息 贷 款 的 企 业 进 行 核 查 。 审 计 中 发 现 某 企 业 申 请 了 数 百

万 元 贴 息 贷 款 , 但 其 生 产 规 模 并 不 需 要 这 么 多 , 遂 要 求 当 地 农 业 银 行 、 扶 贫 办 和 该 企 业 提 供 贷 款 记 录 。 对此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只 有 审 计 署 才 能 对 当 地 农 业 银 行 的 财 政 收 支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监 督B.只 有 经 银 监 机 构 同 意 , 该 县 审 计 局 才 能 对 当 地 农 业 银 行 的 财 务 收 支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C.该 县 审 计 局 经 上 一 级 审 计 局 副 职 领 导 批 准 , 有 权 查 询 当 地 扶 贫 办 在 银 行 的 账 户D.申 请 财 政 贴 息 的 该 企 业 并 非 国 有 企 业 , 故 该 县 审 计 局 无 权 对 其 进 行 审 计 调 查

6.某 电 影 公 司 委 托 王 某 创 作 电 影 剧 本 , 但 未 约 定 该 剧 本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并 据 此 拍 摄 电 影 。 下 列 哪 一 未经 该 电 影 公 司 和 王 某 许 可 的 行 为 , 同 时 侵 犯 二 者 的 著 作 权 ?

A.某 音 像 出 版 社 制 作 并 出 版 该 电 影 的 D.VD.B.某 动 漫 公 司 根 据 该 电 影 的 情 节 和 画 面 绘 制 一 整 套 漫 画 , 并 在 网 络 上 传 播

C.某 学 生 将 该 电 影 中 的 对 话 用 方 言 配 音 , 产 生 滑 稽 效 果 , 并 将 配 音 后 的 电 影 上 传 网 络D.某 电 视 台 在 “ 电 影 经 典 对 话 ” 专 题 片 中 播 放 30 分 钟 该 部 电 影 中 带 有 经 典 对 话 的 画 面

7.清 风 艺 术 馆 将 其 收 藏 的 一 批 古 代 名 家 绘 画 扫 描 成 高 仿 品 , 举 办 了 “ 古 代 名 画 精 品 展 ” , 并 在 入 场 券 上以 醒 目 方 式 提 示 “ 不 得 拍 照 、 摄 影 ” 。 唐 某 购 票 观 展 时 趁 人 不 备 拍 摄 了 展 品 , 郑 某 则 购 买 了 该 批 绘 画 的 纸 质

高 仿 版 , 扫 描 后 将 其 中 “ 清 风 艺 术 馆 珍 藏 、 复 制 必 究 ” 的 标 记 清 除 。 事 后 , 唐 某 、 郑 某 均 在 某 电 商 网 站 出售 各 自 制 作 的 该 批 绘 画 的 高 仿 品 , 也 均 未 注 明 来 源 于 艺 术 馆 。 艺 术 馆 发 现 后 , 向 电 商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立 即

将 两 人 销 售 的 高 仿 品 下 架 。 对 此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唐 某 、 郑 某 侵 犯 了 艺 术 馆 的 署 名 权

B.郑 某 实 施 了 删 除 权 利 管 理 信 息 的 违 法 行 为C.唐 某 未 经 许 可 拍 摄 的 行 为 构 成 违 约

D.电 商 网 站 收 到 通 知 后 如 不 采 取 措 施 阻 止 唐 某 、 郑 某 销 售 该 高 仿 品 , 应 向 艺 术 馆 承 担 赔 偿 责 任8.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 以 市 场 价 格 购 买 乙 公 司 生 产 的 设 备 一 台 , 双 方 交 付 完 毕 。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后 , 丙 公 司 向 法 院 起 诉 甲 公 司 , 提 出 该 设 备 属 于 丙 公 司 的 专 利 产 品 , 乙 公 司 未 经 许 可 制 造 并 销 售 了 该设 备 ,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甲 公 司 停 止 使 用 。 经 查 , 乙 公 司 侵 权 属 实 , 但 甲 公 司 并 不 知 情 。 关 于 此 案 , 法 院 下 列

哪 一 做 法 是 正 确 的 ?A.驳 回 丙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B.判 令 甲 公 司 支 付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C.判 令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判 令 先 由 甲 公 司 支 付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 再 由 乙 公 司 赔 偿 甲 损 失9.奔 马 公 司 就 其 生 产 的 一 款 高 档 轿 车 造 型 和 颜 色 组 合 获 得 了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 又 将 其 设 计 的 “ 飞 天 神

马 ” 造 型 注 册 为 汽 车 的 立 体 商 标 , 并 将 该 造 型 安 装 在 车 头 。 某 车 行 应 车 主 陶 某 请 求 , 将 陶 某 低 价 位 的 旧 车改 装 成 该 高 档 轿 车 的 造 型 和 颜 色 , 并 从 报 废 的 轿 车 上 拆 下 “ 飞 天 神 马 ” 标 志 安 装 在 改 装 车 上 。 陶 某 使 用 该

改 装 车 提 供 专 车 服 务 , 收 费 高 于 普 通 轿 车 。 关 于 上 述 行 为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陶 某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奔 马 公 司 的 专 利 权

B.车 行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奔 马 公 司 的 专 利 权C.陶 某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奔 马 公 司 的 商 标 权

D.车 行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奔 马 公 司 的 商 标 权10.W 研 究 所 设 计 了 一 种 高 性 能 发 动 机 , 在 我 国 和 《 巴 黎 公 约 》 成 员 国 L 国 均 获 得 了 发 明 专 利 权 , 并

分 别 给 予 甲 公 司 在 我 国 、 乙 公 司 在 L 国 的 独 占 实 施 许 可 。 下 列 哪 一 行 为 在 我 国 构 成 对 该 专 利 的 侵 权 ?A.在 L 国 购 买 由 乙 公 司 制 造 销 售 的 该 发 动 机 , 进 口 至 我 国 销 售

B.在 我 国 购 买 由 甲 公 司 制 造 销 售 的 该 发 动 机 , 将 发 动 机 改 进 性 能 后 销 售C.在 我 国 未 经 甲 公 司 许 可 制 造 该 发 动 机 , 用 于 各 种 新 型 汽 车 的 碰 撞 实 验 , 以 测 试 车 身 的 防 撞 性 能

D.在 L 国 未 经 乙 公 司 许 可 制 造 该 发 动 机 , 安 装 在 L 国 客 运 公 司 汽 车 上 , 该 客 车 曾 临 时 通 过 我 国 境 内

商经法多选题

1.榴 风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股 东 夏 某 应 于 2016 年 6 月 1 日 前 缴 清 货 币 出 资 100 万 元 。 夏 某 认 为 公 司 刚 成立 , 业 务 尚 未 展 开 , 不 需 要 这 么 多 现 金 , 便 在 出 资 后 通 过 银 行 的 熟 人 马 某 将 这 笔 钱 转 入 其 妻 的 理 财 账 户 ,

用 于 购 买 基 金 。 对 此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榴 风 公 司 可 要 求 夏 某 补 足 出 资

B.榴 风 公 司 可 要 求 马 某 承 担 连 带 责 任C.榴 风 公 司 的 其 他 股 东 可 要 求 夏 某 补 足 出 资

D.榴 风 公 司 的 债 权 人 得 知 此 事 后 可 要 求 夏 某 补 足 出 资2.甲 、 乙 、 丙 等 拟 以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厚 亿 股 份 公 司 。 经 过 较 长 时 间 的 筹 备 , 公 司 设 立 的 各 项 事 务 逐 渐 完

成 , 现 大 股 东 甲 准 备 组 织 召 开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厚 亿 公 司 的 章 程 应 在 创 立 大 会 上 通 过

B.甲 、 乙 、 丙 等 出 资 的 验 资 证 明 应 由 创 立 大 会 审 核C.厚 亿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应 在 创 立 大 会 上 决 定

D.设 立 厚 亿 公 司 的 各 种 费 用 应 由 创 立 大 会 审 核3.舜 泰 公 司 因 资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全 部 到 期 债 务 , 法 院 裁 定 其 重 整 。 管 理 人 为 维 持 公 司 运 行 , 向 齐 某 借 款

20 万 元 支 付 水 电 费 和 保 安 费 , 约 定 如 1 年 内 还 清 就 不 计 利 息 。 1 年 后 舜 泰 公 司 未 还 款 , 还 因 不 能 执 行 重 整计 划 被 法 院 宣 告 破 产 。 关 于 齐 某 的 债 权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与 舜 泰 公 司 的 其 他 债 权 同 等 受 偿B.应 从 舜 泰 公 司 的 财 产 中 随 时 清 偿

C.齐 某 只 能 主 张 返 还 借 款 本 金 20 万 元D.齐 某 可 主 张 返 还 本 金 20 万 元 和 逾 期 还 款 的 利 息

4.法 院 受 理 了 利 捷 公 司 的 破 产 申 请 。 管 理 人 甲 发 现 , 利 捷 公 司 与 翰 扬 公 司 之 间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较 为 复杂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翰 扬 公 司 的 某 一 项 债 权 有 房 产 抵 押 , 可 在 破 产 受 理 后 行 使 抵 押 权B.翰 扬 公 司 与 利 捷 公 司 有 一 合 同 未 履 行 完 毕 , 甲 可 解 除 该 合 同

C.翰 扬 公 司 曾 租 给 利 捷 公 司 的 一 套 设 备 被 损 毁 , 侵 权 人 之 前 向 利 捷 公 司 支 付 了 赔 偿 金 , 翰 扬 公 司 不 能主 张 取 回 该 笔 赔 偿 金

D.茹 洁 公 司 对 利 捷 公 司 负 有 债 务 , 在 破 产 受 理 后 茹 洁 公 司 受 让 了 翰 扬 公 司 的 一 项 债 权 , 因 此 茹 洁 公 司无 需 再 向 利 捷 公 司 履 行 等 额 的 债 务

5.某 省 发 现 有 大 米 被 镉 污 染 的 情 况 , 立 即 部 署 各 地 成 立 联 合 执 法 组 , 彻 查 市 场 中 的 大 米 及 米 制 品 。 对此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大 米 、 米 制 品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须 以 《 食 品 安 全 法 》 为 依 据B.应 依 照 《 食 品 安 全 法 》 有 关 规 定 公 布 大 米 、 米 制 品 安 全 有 关 信 息

C.县 有 关 部 门 进 入 某 米 粉 加 工 厂 检 查 时 , 该 厂 不 得 以 商 业 秘 密 为 由 予 以 拒 绝D.虽 已 构 成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但 影 响 仅 限 于 该 省 , 可 由 省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有 关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6.李 某 从 超 市 购 得 橄 榄 调 和 油 , 发 现 该 油 标 签 上 有 “ 橄 榄 ” 二 字 , 侧 面 标 示 “ 配 料 : 大 豆 油 , 橄 榄 油 ” ,吊 牌 上 写 明 : “ 添 加 了 特 等 初 榨 橄 榄 油 ” , 遂 诉 之 。 经 查 , 李 某 事 前 曾 多 次 在 该 超 市 “ 知 假 买 假 ” 。 关 于 此 案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该 油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 应 遵 守 《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 的 规 定

B.该 油 未 标 明 橄 榄 油 添 加 量 ,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要 求C.如 李 某 只 向 该 超 市 索 赔 , 该 超 市 应 先 行 赔 付

D.超 市 以 李 某 “ 知 假 买 假 ” 为 由 进 行 抗 辩 的 , 法 院 不 予 支 持7.甲 在 乙 公 司 办 理 了 手 机 通 讯 服 务 , 业 务 单 约 定 : 如 甲 方 ( 甲 ) 预 付 费 使 用 完 毕 而 未 及 时 补 交 款 项 ,

乙 方 ( 乙 公 司 ) 有 权 暂 停 甲 方 的 通 讯 服 务 , 由 此 造 成 损 失 , 乙 方 概 不 担 责 。 甲 预 付 了 费 用 , 1 年 后 发 现 所用 手 机 被 停 机 , 经 查 询 方 得 知 公 司 有 “ 话 费 有 效 期 满 暂 停 服 务 ” 的 规 定 , 此 时 账 户 尚 有 余 额 , 遂 诉 之 。 关

于 此 事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乙 公 司 侵 犯 了 甲 的 知 情 权

B.乙 公 司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时 应 提 醒 甲 注 意 暂 停 服 务 的 情 形C.甲 有 权 要 求 乙 公 司 退 还 全 部 预 付 费

D.法 院 应 支 持 甲 要 求 乙 公 司 承 担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请 求8.某 市 甲 、 乙 、 丙 三 大 零 售 企 业 达 成 一 致 协 议 , 拒 绝 接 受 产 品 供 应 商 丁 的 供 货 。 丙 向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举 报 并 提 供 重 要 证 据 , 经 查 , 三 企 业 构 成 垄 断 协 议 行 为 。 关 于 三 企 业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正 确 的 ?

A.该 执 法 机 构 应 责 令 三 企 业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相 应 罚 款B.丙 企 业 举 报 有 功 , 可 酌 情 减 轻 或 免 除 处 罚

C.如 丁 因 垄 断 行 为 遭 受 损 失 的 , 三 企 业 应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D.如 三 企 业 行 为 后 果 极 为 严 重 , 应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9.陈 某 在 担 任 某 信 托 公 司 总 经 理 期 间 , 该 公 司 未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和 公 司 财 务 规 则 严 格 管 理 和 审核 资 金 使 用 , 违 法 开 展 信 托 业 务 , 造 成 公 司 重 大 损 失 。 对 此 , 陈 某 负 有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 关 于 此 事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该 公 司 严 重 违 反 审 慎 经 营 规 则

B.银 监 会 可 责 令 该 公 司 停 业 整 顿C.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可 吊 销 该 公 司 的 金 融 许 可 证

D.银 监 会 可 取 消 陈 某 一 定 期 限 直 至 终 身 的 任 职 资 格10.某 商 业 银 行 推 出 “ 校 园 贷 ” 业 务 , 旨 在 向 在 校 大 学 生 提 供 额 度 不 等 的 消 费 贷 款 。 对 此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银 行 向 在 校 大 学 生 提 供 “ 校 园 贷 ” 业 务 , 须 经 国 务 院 银 监 机 构 审 批 或 备 案

B.在 校 大 学 生 向 银 行 申 请 “ 校 园 贷 ” 业 务 , 无 论 资 信 如 何 , 都 必 须 提 供 担 保C.银 行 应 对 借 款 大 学 生 的 学 习 、 恋 爱 经 历 、 父 母 工 作 等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D.银 行 为 提 高 “ 校 园 贷 ” 业 务 发 放 效 率 , 审 查 人 员 和 放 贷 人 员 可 同 为 一 人

商经法综合一、单项选择题

1.李 某 和 王 某 正 在 磋 商 物 流 公 司 的 设 立 之 事 。 通 大 公 司 出 卖 一 批 大 货 车 , 李 某 认 为 物 流 公 司 需 要 , 便 以自 己 的 名 义 与 通 大 公 司 签 订 了 购 买 合 同 , 通 大 公 司 交 付 了 货 车 , 但 尚 有 150 万 元 车 款 未 收 到 。 后 物 流 公

司 未 能 设 立 。 关 于 本 案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通 大 公 司 可 以 向 王 某 提 出 付 款 请 求

B.通 大 公 司 只 能 请 求 李 某 支 付 车 款C.李 某 、 王 某 对 通 大 公 司 的 请 求 各 承 担 50%的 责 任

D.李 某 、 王 某 按 拟 定 的 出 资 比 例 向 通 大 公 司 承 担 责 任2.泰 昌 有 限 公 司 共 有 6 个 股 东 , 公 司 成 立 两 年 后 , 决 定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股 东 会 关 于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的 决 议 , 须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股 东 同 意

B.股 东 认 缴 的 新 增 出 资 额 可 分 期 缴 纳C.股 东 有 权 要 求 按 照 认 缴 出 资 比 例 来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的 出 资

D.一 股 东 未 履 行 其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出 资 义 务 时 , 公 司 董 事 长 须 承 担 连 带 责 任3.甲 、 乙 、 丙 成 立 一 家 科 贸 有 限 公 司 , 约 定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00 万 元 , 甲 、 乙 、 丙 各 按 20%、 30%、

50%的 比 例 出 资 。 甲 、 乙 缴 足 了 出 资 , 丙 仅 实 缴 30 万 元 。 公 司 章 程 对 于 红 利 分 配 没 有 特 别 约 定 。 当 年 年底 公 司 进 行 分 红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丙 只 能 按 30%的 比 例 分 红B.应 按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80万 元 , 由 甲 、 乙 、 丙 按 各 自 的 实 际 出 资 比 例 分 红

C.由 于 丙 违 反 出 资 义 务 , 其 他 股 东 可 通 过 决 议 取 消 其 当 年 分 红 资 格D.丙 有 权 按 50%的 比 例 分 红 , 但 应 当 承 担 未 足 额 出 资 的 违 约 责 任

4.在 某 公 司 破 产 案 件 中 , 债 权 人 会 议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债 权 人 过 半 数 通 过 , 并 且 其 所 代 表 的 债权 额 占 无 财 产 担 保 债 权 总 额 的 60%, 就 若 干 事 项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所 涉 下 列 哪 一 事 项 不 符 合 《 破 产 法 》

的 规 定 ?A.选 举 8 名 债 权 人 代 表 与 1 名 职 工 代 表 组 成 债 权 人 委 员 会

B.通 过 债 务 人 财 产 的 管 理 方 案C.申 请 法 院 更 换 管 理 人

D.通 过 和 解 协 议5.某 县 开 展 扶 贫 资 金 专 项 调 查 , 对 申 请 财 政 贴 息 贷 款 的 企 业 进 行 核 查 。 审 计 中 发 现 某 企 业 申 请 了 数 百

万 元 贴 息 贷 款 , 但 其 生 产 规 模 并 不 需 要 这 么 多 , 遂 要 求 当 地 农 业 银 行 、 扶 贫 办 和 该 企 业 提 供 贷 款 记 录 。 对此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只 有 审 计 署 才 能 对 当 地 农 业 银 行 的 财 政 收 支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监 督B.只 有 经 银 监 机 构 同 意 , 该 县 审 计 局 才 能 对 当 地 农 业 银 行 的 财 务 收 支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C.该 县 审 计 局 经 上 一 级 审 计 局 副 职 领 导 批 准 , 有 权 查 询 当 地 扶 贫 办 在 银 行 的 账 户D.申 请 财 政 贴 息 的 该 企 业 并 非 国 有 企 业 , 故 该 县 审 计 局 无 权 对 其 进 行 审 计 调 查

6.某 电 影 公 司 委 托 王 某 创 作 电 影 剧 本 , 但 未 约 定 该 剧 本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并 据 此 拍 摄 电 影 。 下 列 哪 一 未经 该 电 影 公 司 和 王 某 许 可 的 行 为 , 同 时 侵 犯 二 者 的 著 作 权 ?

A.某 音 像 出 版 社 制 作 并 出 版 该 电 影 的 D.VD.B.某 动 漫 公 司 根 据 该 电 影 的 情 节 和 画 面 绘 制 一 整 套 漫 画 , 并 在 网 络 上 传 播

C.某 学 生 将 该 电 影 中 的 对 话 用 方 言 配 音 , 产 生 滑 稽 效 果 , 并 将 配 音 后 的 电 影 上 传 网 络D.某 电 视 台 在 “ 电 影 经 典 对 话 ” 专 题 片 中 播 放 30 分 钟 该 部 电 影 中 带 有 经 典 对 话 的 画 面

8.清 风 艺 术 馆 将 其 收 藏 的 一 批 古 代 名 家 绘 画 扫 描 成 高 仿 品 , 举 办 了 “ 古 代 名 画 精 品 展 ” , 并 在 入 场 券 上以 醒 目 方 式 提 示 “ 不 得 拍 照 、 摄 影 ” 。 唐 某 购 票 观 展 时 趁 人 不 备 拍 摄 了 展 品 , 郑 某 则 购 买 了 该 批 绘 画 的 纸 质

高 仿 版 , 扫 描 后 将 其 中 “ 清 风 艺 术 馆 珍 藏 、 复 制 必 究 ” 的 标 记 清 除 。 事 后 , 唐 某 、 郑 某 均 在 某 电 商 网 站 出售 各 自 制 作 的 该 批 绘 画 的 高 仿 品 , 也 均 未 注 明 来 源 于 艺 术 馆 。 艺 术 馆 发 现 后 , 向 电 商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立 即

将 两 人 销 售 的 高 仿 品 下 架 。 对 此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唐 某 、 郑 某 侵 犯 了 艺 术 馆 的 署 名 权

B.郑 某 实 施 了 删 除 权 利 管 理 信 息 的 违 法 行 为C.唐 某 未 经 许 可 拍 摄 的 行 为 构 成 违 约

D.电 商 网 站 收 到 通 知 后 如 不 采 取 措 施 阻 止 唐 某 、 郑 某 销 售 该 高 仿 品 , 应 向 艺 术 馆 承 担 赔 偿 责 任8.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 以 市 场 价 格 购 买 乙 公 司 生 产 的 设 备 一 台 , 双 方 交 付 完 毕 。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后 , 丙 公 司 向 法 院 起 诉 甲 公 司 , 提 出 该 设 备 属 于 丙 公 司 的 专 利 产 品 , 乙 公 司 未 经 许 可 制 造 并 销 售 了 该设 备 ,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甲 公 司 停 止 使 用 。 经 查 , 乙 公 司 侵 权 属 实 , 但 甲 公 司 并 不 知 情 。 关 于 此 案 , 法 院 下 列

哪 一 做 法 是 正 确 的 ?A.驳 回 丙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B.判 令 甲 公 司 支 付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C.判 令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判 令 先 由 甲 公 司 支 付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 再 由 乙 公 司 赔 偿 甲 损 失9.奔 马 公 司 就 其 生 产 的 一 款 高 档 轿 车 造 型 和 颜 色 组 合 获 得 了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 又 将 其 设 计 的 “ 飞 天 神

马 ” 造 型 注 册 为 汽 车 的 立 体 商 标 , 并 将 该 造 型 安 装 在 车 头 。 某 车 行 应 车 主 陶 某 请 求 , 将 陶 某 低 价 位 的 旧 车改 装 成 该 高 档 轿 车 的 造 型 和 颜 色 , 并 从 报 废 的 轿 车 上 拆 下 “ 飞 天 神 马 ” 标 志 安 装 在 改 装 车 上 。 陶 某 使 用 该

改 装 车 提 供 专 车 服 务 , 收 费 高 于 普 通 轿 车 。 关 于 上 述 行 为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陶 某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奔 马 公 司 的 专 利 权

B.车 行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奔 马 公 司 的 专 利 权C.陶 某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奔 马 公 司 的 商 标 权

D.车 行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奔 马 公 司 的 商 标 权11.W 研 究 所 设 计 了 一 种 高 性 能 发 动 机 , 在 我 国 和 《 巴 黎 公 约 》 成 员 国 L 国 均 获 得 了 发 明 专 利 权 , 并

分 别 给 予 甲 公 司 在 我 国 、 乙 公 司 在 L 国 的 独 占 实 施 许 可 。 下 列 哪 一 行 为 在 我 国 构 成 对 该 专 利 的 侵 权 ?A.在 L 国 购 买 由 乙 公 司 制 造 销 售 的 该 发 动 机 , 进 口 至 我 国 销 售

B.在 我 国 购 买 由 甲 公 司 制 造 销 售 的 该 发 动 机 , 将 发 动 机 改 进 性 能 后 销 售C.在 我 国 未 经 甲 公 司 许 可 制 造 该 发 动 机 , 用 于 各 种 新 型 汽 车 的 碰 撞 实 验 , 以 测 试 车 身 的 防 撞 性 能

D.在 L 国 未 经 乙 公 司 许 可 制 造 该 发 动 机 , 安 装 在 L 国 客 运 公 司 汽 车 上 , 该 客 车 曾 临 时 通 过 我 国 境 内二、多项选择题

2.榴 风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股 东 夏 某 应 于 2016 年 6 月 1 日 前 缴 清 货 币 出 资 100 万 元 。 夏 某 认 为 公 司 刚 成立 , 业 务 尚 未 展 开 , 不 需 要 这 么 多 现 金 , 便 在 出 资 后 通 过 银 行 的 熟 人 马 某 将 这 笔 钱 转 入 其 妻 的 理 财 账 户 ,

用 于 购 买 基 金 。 对 此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榴 风 公 司 可 要 求 夏 某 补 足 出 资

B.榴 风 公 司 可 要 求 马 某 承 担 连 带 责 任C.榴 风 公 司 的 其 他 股 东 可 要 求 夏 某 补 足 出 资

D.榴 风 公 司 的 债 权 人 得 知 此 事 后 可 要 求 夏 某 补 足 出 资2.甲 、 乙 、 丙 等 拟 以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厚 亿 股 份 公 司 。 经 过 较 长 时 间 的 筹 备 , 公 司 设 立 的 各 项 事 务 逐 渐 完

成 , 现 大 股 东 甲 准 备 组 织 召 开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厚 亿 公 司 的 章 程 应 在 创 立 大 会 上 通 过

B.甲 、 乙 、 丙 等 出 资 的 验 资 证 明 应 由 创 立 大 会 审 核C.厚 亿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应 在 创 立 大 会 上 决 定

D.设 立 厚 亿 公 司 的 各 种 费 用 应 由 创 立 大 会 审 核3.舜 泰 公 司 因 资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全 部 到 期 债 务 , 法 院 裁 定 其 重 整 。 管 理 人 为 维 持 公 司 运 行 , 向 齐 某 借 款

20 万 元 支 付 水 电 费 和 保 安 费 , 约 定 如 1 年 内 还 清 就 不 计 利 息 。 1 年 后 舜 泰 公 司 未 还 款 , 还 因 不 能 执 行 重 整计 划 被 法 院 宣 告 破 产 。 关 于 齐 某 的 债 权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与 舜 泰 公 司 的 其 他 债 权 同 等 受 偿B.应 从 舜 泰 公 司 的 财 产 中 随 时 清 偿

C.齐 某 只 能 主 张 返 还 借 款 本 金 20 万 元D.齐 某 可 主 张 返 还 本 金 20 万 元 和 逾 期 还 款 的 利 息

5.法 院 受 理 了 利 捷 公 司 的 破 产 申 请 。 管 理 人 甲 发 现 , 利 捷 公 司 与 翰 扬 公 司 之 间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较 为 复杂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翰 扬 公 司 的 某 一 项 债 权 有 房 产 抵 押 , 可 在 破 产 受 理 后 行 使 抵 押 权B.翰 扬 公 司 与 利 捷 公 司 有 一 合 同 未 履 行 完 毕 , 甲 可 解 除 该 合 同

C.翰 扬 公 司 曾 租 给 利 捷 公 司 的 一 套 设 备 被 损 毁 , 侵 权 人 之 前 向 利 捷 公 司 支 付 了 赔 偿 金 , 翰 扬 公 司 不 能主 张 取 回 该 笔 赔 偿 金

D.茹 洁 公 司 对 利 捷 公 司 负 有 债 务 , 在 破 产 受 理 后 茹 洁 公 司 受 让 了 翰 扬 公 司 的 一 项 债 权 , 因 此 茹 洁 公 司无 需 再 向 利 捷 公 司 履 行 等 额 的 债 务

5.某 省 发 现 有 大 米 被 镉 污 染 的 情 况 , 立 即 部 署 各 地 成 立 联 合 执 法 组 , 彻 查 市 场 中 的 大 米 及 米 制 品 。 对此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大 米 、 米 制 品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须 以 《 食 品 安 全 法 》 为 依 据B.应 依 照 《 食 品 安 全 法 》 有 关 规 定 公 布 大 米 、 米 制 品 安 全 有 关 信 息

C.县 有 关 部 门 进 入 某 米 粉 加 工 厂 检 查 时 , 该 厂 不 得 以 商 业 秘 密 为 由 予 以 拒 绝D.虽 已 构 成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但 影 响 仅 限 于 该 省 , 可 由 省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有 关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6.李 某 从 超 市 购 得 橄 榄 调 和 油 , 发 现 该 油 标 签 上 有 “ 橄 榄 ” 二 字 , 侧 面 标 示 “ 配 料 : 大 豆 油 , 橄 榄 油 ” ,吊 牌 上 写 明 : “ 添 加 了 特 等 初 榨 橄 榄 油 ” , 遂 诉 之 。 经 查 , 李 某 事 前 曾 多 次 在 该 超 市 “ 知 假 买 假 ” 。 关 于 此 案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该 油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 应 遵 守 《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 的 规 定

B.该 油 未 标 明 橄 榄 油 添 加 量 ,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要 求C.如 李 某 只 向 该 超 市 索 赔 , 该 超 市 应 先 行 赔 付

D.超 市 以 李 某 “ 知 假 买 假 ” 为 由 进 行 抗 辩 的 , 法 院 不 予 支 持7.甲 在 乙 公 司 办 理 了 手 机 通 讯 服 务 , 业 务 单 约 定 : 如 甲 方 ( 甲 ) 预 付 费 使 用 完 毕 而 未 及 时 补 交 款 项 ,

乙 方 ( 乙 公 司 ) 有 权 暂 停 甲 方 的 通 讯 服 务 , 由 此 造 成 损 失 , 乙 方 概 不 担 责 。 甲 预 付 了 费 用 , 1 年 后 发 现 所用 手 机 被 停 机 , 经 查 询 方 得 知 公 司 有 “ 话 费 有 效 期 满 暂 停 服 务 ” 的 规 定 , 此 时 账 户 尚 有 余 额 , 遂 诉 之 。 关

于 此 事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乙 公 司 侵 犯 了 甲 的 知 情 权

B.乙 公 司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时 应 提 醒 甲 注 意 暂 停 服 务 的 情 形C.甲 有 权 要 求 乙 公 司 退 还 全 部 预 付 费

D.法 院 应 支 持 甲 要 求 乙 公 司 承 担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请 求8.某 市 甲 、 乙 、 丙 三 大 零 售 企 业 达 成 一 致 协 议 , 拒 绝 接 受 产 品 供 应 商 丁 的 供 货 。 丙 向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举 报 并 提 供 重 要 证 据 , 经 查 , 三 企 业 构 成 垄 断 协 议 行 为 。 关 于 三 企 业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正 确 的 ?

A.该 执 法 机 构 应 责 令 三 企 业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相 应 罚 款B.丙 企 业 举 报 有 功 , 可 酌 情 减 轻 或 免 除 处 罚

C.如 丁 因 垄 断 行 为 遭 受 损 失 的 , 三 企 业 应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D.如 三 企 业 行 为 后 果 极 为 严 重 , 应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9.陈 某 在 担 任 某 信 托 公 司 总 经 理 期 间 , 该 公 司 未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和 公 司 财 务 规 则 严 格 管 理 和 审核 资 金 使 用 , 违 法 开 展 信 托 业 务 , 造 成 公 司 重 大 损 失 。 对 此 , 陈 某 负 有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 关 于 此 事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该 公 司 严 重 违 反 审 慎 经 营 规 则

B.银 监 会 可 责 令 该 公 司 停 业 整 顿C.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可 吊 销 该 公 司 的 金 融 许 可 证

D.银 监 会 可 取 消 陈 某 一 定 期 限 直 至 终 身 的 任 职 资 格10.某 商 业 银 行 推 出 “ 校 园 贷 ” 业 务 , 旨 在 向 在 校 大 学 生 提 供 额 度 不 等 的 消 费 贷 款 。 对 此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银 行 向 在 校 大 学 生 提 供 “ 校 园 贷 ” 业 务 , 须 经 国 务 院 银 监 机 构 审 批 或 备 案

B.在 校 大 学 生 向 银 行 申 请 “ 校 园 贷 ” 业 务 , 无 论 资 信 如 何 , 都 必 须 提 供 担 保C.银 行 应 对 借 款 大 学 生 的 学 习 、 恋 爱 经 历 、 父 母 工 作 等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D.银 行 为 提 高 “ 校 园 贷 ” 业 务 发 放 效 率 , 审 查 人 员 和 放 贷 人 员 可 同 为 一 人三、不定项选择题

1.紫 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从 事 游 戏 开 发 的 非 上 市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额 为1000 万 股 。 公 司 成 立 后 经 营 状 况 一 直 不 佳 ,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账 面 亏 损 3000 万 元 。 2016 年 初 , 公 司 开

发 出 一 款 游 戏 , 备 受 玩 家 追 捧 , 市 场 异 常 火 爆 , 年 底 即 扭 亏 为 盈 , 税 后 利 润 达 7000 万 元 。2016 年 底 , 为 回 馈 股 东 多 年 的 付 出 , 紫 霞 公 司 决 定 分 配 利 润 。 此 时 公 司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余 额 仅 为 5 万

元 。 就 此 次 利 润 分 配 行 为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公 司 应 提 取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数 额 为 400万 元

B.公 司 可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的 上 限 为 税 后 利 润 的 一 半 , 即 3500 万 元C.经 股 东 会 决 议 , 公 司 可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1000万 元

D.公 司 向 股 东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上 限 为 3605万 元2.如 紫 霞 公 司 在 2016 年 底 的 分 配 利 润 中 , 最 后 所 提 取 的 各 项 公 积 金 数 额 总 计 为 2800 万 元 , 关 于 该

公 积 金 的 用 途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可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2016 年 度 的 实 际 亏 损

B.可 将 其 中 的 1500 万 元 用 于 新 款 游 戏 软 件 的 研 发C.可 将 其 中 1000 万 元 的 任 意 公 积 金 全 部 用 于 公 司 资 本 的 增 加

D.可 将 其 中 1000万 元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用 于 公 司 资 本 的 增 加3.进 入 2017 年 , 紫 霞 公 司 保 持 良 好 的 发 展 势 头 。 为 进 一 步 激 励 员 工 , 公 司 于 8 月 决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的

部 分 股 份 , 用 于 职 工 奖 励 。 关 于 此 问 题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公 司 此 次 可 收 购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上 限 为 100 万 股

B.公 司 可 动 用 任 意 公 积 金 作 为 此 次 股 份 收 购 的 资 金C.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后 , 公 司 可 在 两 年 内 完 成 实 施 对 职 工 的 股 份 奖 励

D.如 在 2017年 底 公 司 仍 持 有 所 收 购 的 股 份 , 则 在 利 润 分 配 时 不 得 对 该 股 份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4.材 料 ① : 2012 年 2 月 , 甲 公 司 与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乙 公 司 签 订 了 《 协 议 一 》 , 约 定 甲 公 司 将 其 建 设 用 地使 用 权 用 于 抵 偿 其 欠 乙 公 司 的 2000 万 元 债 务 , 并 约 定 了 仲 裁 条 款 。 但 甲 公 司 未 依 约 将 该 用 地 使 用 权 过 户

到 乙 公 司 名 下 , 而 是 将 之 抵 押 给 不 知 情 的 银 行 以 获 贷 款 ,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材 料 ② : 同 年 4 月 , 甲 公 司 、 丙 公 司 与 丁 公 司 签 订 了 《 协 议 二 》 , 约 定 甲 公 司 欠 丁 公 司 的 5000 万 元 债

务 由 丙 公 司 承 担 , 且 甲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某 为 该 笔 债 务 提 供 保 证 , 但 未 约 定 保 证 方 式 和 期 间 。 曾 为 该 5000万 元 负 债 提 供 房 产 抵 押 担 保 的 李 某 对 《 协 议 二 》 并 不 知 情 。 同 年 5 月 , 丁 公 司 债 权 到 期 。

材 料 ③ : 同 年 6 月 , 丙 公 司 丧 失 偿 债 能 力 。 丁 公 司 查 知 乙 公 司 作 为 丙 公 司 的 股 东 ( 非 发 起 人 ) , 对 丙 公司 出 资 不 实 , 尚 有 3000 万 元 未 注 入 丙 公 司 。 同 年 8 月 , 乙 公 司 既 不 承 担 出 资 不 实 的 赔 偿 责 任 , 又 怠 于 向

甲 公 司 主 张 权 利 。材 料 ④ : 同 年 10 月 , 甲 公 司 股 东 戊 公 司 与 己 公 司 签 订 了 《 协 议 三 》 , 约 定 戊 公 司 将 其 对 甲 公 司 享 有 的

60%股 权 低 价 转 让 给 己 公 司 , 戊 公 司 承 担 甲 公 司 此 前 的 所 有 负 债 。请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根 据 材 料 ② 和 材 料 ③ , 关 于 乙 公 司 、 丙 公 司 与 丁 公 司 的 法 律 关 系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A.乙 公 司 应 对 丙 公 司 对 丁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B.乙 公 司 应 对 丙 公 司 对 丁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C.乙 公 司 应 对 丙 公 司 对 丁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D.乙 公 司 应 对 丙 公 司 对 丁 公 司 的 债 务 在 未 出 资 本 息 范 围 内 承 担 补 充 责 任5.根 据 材 料 ① 、 材 料 ② 和 材 料 ③ , 如 丁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提 起 3000 万 元 代 位 权 诉 讼 , 甲 公 司 认 为 丁 公 司

不 能 提 起 代 位 权 之 诉 的 下 列 抗 辩 理 由 中 不 能 成 立 的 是 :A.甲 公 司 对 乙 公 司 的 债 务 是 过 户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而 非 金 钱 债 务

B.《 协 议 一 》 有 仲 裁 条 款C.乙 公 司 多 次 发 函 给 甲 公 司 要 求 清 偿 债 务

D.《 协 议 一 》 的 2000万 元 数 额 低 于 乙 公 司 出 资 不 实 的 3000万 元6.源 圣 公 司 有 甲 、 乙 、 丙 三 位 股 东 。 2015 年 10 月 , 源 圣 公 司 考 察 发 现 某 环 保 项 目 发 展 前 景 可 观 , 为

解 决 资 金 不 足 问 题 , 经 人 推 荐 , 霓 美 公 司 出 资 1 亿 元 现 金 入 股 源 圣 公 司 , 并 办 理 了 股 权 登 记 。 增 资 后 , 霓美 公 司 持 股 60%, 甲 持 股 25%, 乙 持 股 8%, 丙 持 股 7%, 霓 美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某 兼 任 源 圣 公 司 董 事 长 。 2015

年 12 月 , 霓 美 公 司 在 陈 某 授 意 下 将 当 时 出 资 的 1 亿 元 现 金 全 部 转 入 霓 美 旗 下 的 天 富 公 司 账 户 用 于 投 资 房地 产 。 后 因 源 圣 公 司 现 金 不 足 , 最 终 未 能 获 得 该 环 保 项 目 , 前 期 投 入 的 500 万 元 也 无 法 收 回 。 陈 某 忙 于 天

富 公 司 的 房 地 产 投 资 事 宜 , 对 此 事 并 不 关 心 。针 对 公 司 现 状 , 甲 、 乙 、 丙 认 为 应 当 召 开 源 圣 公 司 股 东 会 , 但 陈 某 拒 绝 召 开 , 而 公 司 监 事 会 对 此 事 保

持 沉 默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甲 可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B.乙 可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C.丙 可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D.甲 、 乙 、 丙 可 共 同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7.若 源 圣 公 司 的 股 东 会 得 以 召 开 , 该 次 股 东 会 就 霓 美 公 司 将 资 金 转 入 天 富 公 司 之 事 进 行 决 议 。 关 于 该

次 股 东 会 决 议 的 内 容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陈 某 连 带 承 担 返 还 1亿 元 的 出 资 义 务

B.霓 美 公 司 承 担 1亿 元 的 利 息 损 失C.限 制 霓 美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D.解 除 霓 美 公 司 的 股 东 资 格8.就 源 圣 公 司 前 期 投 入 到 环 保 项 目 500 万 元 的 损 失 问 题 , 甲 、 乙 、 丙 认 为 应 当 向 霓 美 公 司 索 赔 , 多 次

书 面 请 求 监 事 会 无 果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甲 可 以 起 诉 霓 美 公 司

B.乙 、 丙 不 能 起 诉 霓 美 公 司C.若 甲 起 诉 并 胜 诉 获 赔 , 则 赔 偿 款 归 甲

D.若 甲 起 诉 并 胜 诉 获 赔 , 则 赔 偿 款 归 源 圣 公 司9.高 崎 、 田 一 、 丁 福 三 人 共 同 出 资 200 万 元 , 于 2011 年 4 月 设 立 “ 高 田 丁 科 技 投 资 中 心 ( 普 通 合 伙 ) ” ,

从 事 软 件 科 技 的 开 发 与 投 资 。 其 中 高 崎 出 资 160 万 元 , 田 、 丁 分 别 出 资 20 万 元 , 由 高 崎 担 任 合 伙 事 务 执行 人 。

2012 年 6 月 , 丁 福 为 向 钟 冉 借 钱 , 作 为 担 保 方 式 , 而 将 自 己 的 合 伙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给 钟 冉 。 下 列 说 法正 确 的 是 :

A.就 该 出 质 行 为 , 高 、 田 二 人 均 享 有 一 票 否 决 权B.该 合 伙 财 产 份 额 质 权 , 须 经 合 伙 协 议 记 载 与 工 商 登 记 才 能 生 效

C.在 丁 福 伪 称 已 获 高 、 田 二 人 同 意 , 而 钟 冉 又 是 善 意 时 , 钟 冉 善 意 取 得 该 质 权D.在 丁 福 未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 如 钟 冉 享 有 质 权 并 主 张 以 拍 卖 方 式 实 现 时 , 高 、 田 二 人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10.2013 年 2 月 , 高 崎 为 减 少 自 己 的 风 险 , 向 田 、 丁 二 人 提 出 转 变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要 求 。 对 此 , 下 列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2013/3/93)

A.须 经 田 、 丁 二 人 的 一 致 同 意B.未 经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

C.转 变 后 , 高 崎 可 以 出 资 最 多 为 由 , 要 求 继 续 担 任 合 伙 事 务 执 行 人D.转 变 后 , 对 于 2013年 2 月 以 前 的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 经 各 合 伙 人 决 议 , 高 崎 可 不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商经法不定项

1.紫 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从 事 游 戏 开 发 的 非 上 市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额 为1000 万 股 。 公 司 成 立 后 经 营 状 况 一 直 不 佳 , 至 2015 年 底 公 司 账 面 亏 损 3000 万 元 。 2016 年 初 , 公 司 开

发 出 一 款 游 戏 , 备 受 玩 家 追 捧 , 市 场 异 常 火 爆 , 年 底 即 扭 亏 为 盈 , 税 后 利 润 达 7000 万 元 。2016 年 底 , 为 回 馈 股 东 多 年 的 付 出 , 紫 霞 公 司 决 定 分 配 利 润 。 此 时 公 司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余 额 仅 为 5 万

元 。 就 此 次 利 润 分 配 行 为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公 司 应 提 取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数 额 为 400万 元

B.公 司 可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的 上 限 为 税 后 利 润 的 一 半 , 即 3500 万 元C.经 股 东 会 决 议 , 公 司 可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1000万 元

D.公 司 向 股 东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上 限 为 3605万 元2.如 紫 霞 公 司 在 2016 年 底 的 分 配 利 润 中 , 最 后 所 提 取 的 各 项 公 积 金 数 额 总 计 为 2800 万 元 , 关 于 该

公 积 金 的 用 途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可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2016 年 度 的 实 际 亏 损

B.可 将 其 中 的 1500 万 元 用 于 新 款 游 戏 软 件 的 研 发C.可 将 其 中 1000 万 元 的 任 意 公 积 金 全 部 用 于 公 司 资 本 的 增 加

D.可 将 其 中 1000万 元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用 于 公 司 资 本 的 增 加3.进 入 2017 年 , 紫 霞 公 司 保 持 良 好 的 发 展 势 头 。 为 进 一 步 激 励 员 工 , 公 司 于 8 月 决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的

部 分 股 份 , 用 于 职 工 奖 励 。 关 于 此 问 题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公 司 此 次 可 收 购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上 限 为 100 万 股

B.公 司 可 动 用 任 意 公 积 金 作 为 此 次 股 份 收 购 的 资 金C.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后 , 公 司 可 在 两 年 内 完 成 实 施 对 职 工 的 股 份 奖 励

D.如 在 2017年 底 公 司 仍 持 有 所 收 购 的 股 份 , 则 在 利 润 分 配 时 不 得 对 该 股 份 进 行 利 润 分 配4.材 料 ① : 2012 年 2 月 , 甲 公 司 与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乙 公 司 签 订 了 《 协 议 一 》 , 约 定 甲 公 司 将 其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用 于 抵 偿 其 欠 乙 公 司 的 2000 万 元 债 务 , 并 约 定 了 仲 裁 条 款 。 但 甲 公 司 未 依 约 将 该 用 地 使 用 权 过 户到 乙 公 司 名 下 , 而 是 将 之 抵 押 给 不 知 情 的 银 行 以 获 贷 款 ,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材 料 ② : 同 年 4 月 , 甲 公 司 、 丙 公 司 与 丁 公 司 签 订 了 《 协 议 二 》 , 约 定 甲 公 司 欠 丁 公 司 的 5000 万 元 债务 由 丙 公 司 承 担 , 且 甲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某 为 该 笔 债 务 提 供 保 证 , 但 未 约 定 保 证 方 式 和 期 间 。 曾 为 该 5000

万 元 负 债 提 供 房 产 抵 押 担 保 的 李 某 对 《 协 议 二 》 并 不 知 情 。 同 年 5 月 , 丁 公 司 债 权 到 期 。材 料 ③ : 同 年 6 月 , 丙 公 司 丧 失 偿 债 能 力 。 丁 公 司 查 知 乙 公 司 作 为 丙 公 司 的 股 东 ( 非 发 起 人 ) , 对 丙 公

司 出 资 不 实 , 尚 有 3000 万 元 未 注 入 丙 公 司 。 同 年 8 月 , 乙 公 司 既 不 承 担 出 资 不 实 的 赔 偿 责 任 , 又 怠 于 向

甲 公 司 主 张 权 利 。材 料 ④ : 同 年 10 月 , 甲 公 司 股 东 戊 公 司 与 己 公 司 签 订 了 《 协 议 三 》 , 约 定 戊 公 司 将 其 对 甲 公 司 享 有 的

60%股 权 低 价 转 让 给 己 公 司 , 戊 公 司 承 担 甲 公 司 此 前 的 所 有 负 债 。请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根 据 材 料 ② 和 材 料 ③ , 关 于 乙 公 司 、 丙 公 司 与 丁 公 司 的 法 律 关 系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A.乙 公 司 应 对 丙 公 司 对 丁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B.乙 公 司 应 对 丙 公 司 对 丁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C.乙 公 司 应 对 丙 公 司 对 丁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D.乙 公 司 应 对 丙 公 司 对 丁 公 司 的 债 务 在 未 出 资 本 息 范 围 内 承 担 补 充 责 任5.根 据 材 料 ① 、 材 料 ② 和 材 料 ③ , 如 丁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提 起 3000 万 元 代 位 权 诉 讼 , 甲 公 司 认 为 丁 公 司

不 能 提 起 代 位 权 之 诉 的 下 列 抗 辩 理 由 中 不 能 成 立 的 是 :A.甲 公 司 对 乙 公 司 的 债 务 是 过 户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而 非 金 钱 债 务

B.《 协 议 一 》 有 仲 裁 条 款C.乙 公 司 多 次 发 函 给 甲 公 司 要 求 清 偿 债 务

D.《 协 议 一 》 的 2000万 元 数 额 低 于 乙 公 司 出 资 不 实 的 3000万 元6.源 圣 公 司 有 甲 、 乙 、 丙 三 位 股 东 。 2015 年 10 月 , 源 圣 公 司 考 察 发 现 某 环 保 项 目 发 展 前 景 可 观 , 为

解 决 资 金 不 足 问 题 , 经 人 推 荐 , 霓 美 公 司 出 资 1 亿 元 现 金 入 股 源 圣 公 司 , 并 办 理 了 股 权 登 记 。 增 资 后 , 霓美 公 司 持 股 60%, 甲 持 股 25%, 乙 持 股 8%, 丙 持 股 7%, 霓 美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某 兼 任 源 圣 公 司 董 事 长 。 2015

年 12 月 , 霓 美 公 司 在 陈 某 授 意 下 将 当 时 出 资 的 1 亿 元 现 金 全 部 转 入 霓 美 旗 下 的 天 富 公 司 账 户 用 于 投 资 房地 产 。 后 因 源 圣 公 司 现 金 不 足 , 最 终 未 能 获 得 该 环 保 项 目 , 前 期 投 入 的 500 万 元 也 无 法 收 回 。 陈 某 忙 于 天

富 公 司 的 房 地 产 投 资 事 宜 , 对 此 事 并 不 关 心 。针 对 公 司 现 状 , 甲 、 乙 、 丙 认 为 应 当 召 开 源 圣 公 司 股 东 会 , 但 陈 某 拒 绝 召 开 , 而 公 司 监 事 会 对 此 事 保

持 沉 默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甲 可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B.乙 可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C.丙 可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D.甲 、 乙 、 丙 可 共 同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7.若 源 圣 公 司 的 股 东 会 得 以 召 开 , 该 次 股 东 会 就 霓 美 公 司 将 资 金 转 入 天 富 公 司 之 事 进 行 决 议 。 关 于 该

次 股 东 会 决 议 的 内 容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陈 某 连 带 承 担 返 还 1亿 元 的 出 资 义 务

B.霓 美 公 司 承 担 1亿 元 的 利 息 损 失C.限 制 霓 美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D.解 除 霓 美 公 司 的 股 东 资 格8.就 源 圣 公 司 前 期 投 入 到 环 保 项 目 500 万 元 的 损 失 问 题 , 甲 、 乙 、 丙 认 为 应 当 向 霓 美 公 司 索 赔 , 多 次

书 面 请 求 监 事 会 无 果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甲 可 以 起 诉 霓 美 公 司

B.乙 、 丙 不 能 起 诉 霓 美 公 司C.若 甲 起 诉 并 胜 诉 获 赔 , 则 赔 偿 款 归 甲

D.若 甲 起 诉 并 胜 诉 获 赔 , 则 赔 偿 款 归 源 圣 公 司9.高 崎 、 田 一 、 丁 福 三 人 共 同 出 资 200 万 元 , 于 2011 年 4 月 设 立 “ 高 田 丁 科 技 投 资 中 心 ( 普 通 合 伙 ) ” ,

从 事 软 件 科 技 的 开 发 与 投 资 。 其 中 高 崎 出 资 160 万 元 , 田 、 丁 分 别 出 资 20 万 元 , 由 高 崎 担 任 合 伙 事 务 执行 人 。

2012 年 6 月 , 丁 福 为 向 钟 冉 借 钱 , 作 为 担 保 方 式 , 而 将 自 己 的 合 伙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给 钟 冉 。 下 列 说 法正 确 的 是 :

A.就 该 出 质 行 为 , 高 、 田 二 人 均 享 有 一 票 否 决 权B.该 合 伙 财 产 份 额 质 权 , 须 经 合 伙 协 议 记 载 与 工 商 登 记 才 能 生 效

C.在 丁 福 伪 称 已 获 高 、 田 二 人 同 意 , 而 钟 冉 又 是 善 意 时 , 钟 冉 善 意 取 得 该 质 权D.在 丁 福 未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 如 钟 冉 享 有 质 权 并 主 张 以 拍 卖 方 式 实 现 时 , 高 、 田 二 人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10.2013 年 2 月 , 高 崎 为 减 少 自 己 的 风 险 , 向 田 、 丁 二 人 提 出 转 变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要 求 。 对 此 , 下 列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2013/3/93)

A.须 经 田 、 丁 二 人 的 一 致 同 意B.未 经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

C.转 变 后 , 高 崎 可 以 出 资 最 多 为 由 , 要 求 继 续 担 任 合 伙 事 务 执 行 人D.转 变 后 , 对 于 2013年 2 月 以 前 的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 经 各 合 伙 人 决 议 , 高 崎 可 不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三国法单选

1.甲 、 乙 、 丙 三 国 对 某 海 域 的 划 界 存 在 争 端 , 三 国 均 为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缔 约 国 。 甲 国 在 批 准 公约 时 书 面 声 明 海 洋 划 界 的 争 端 不 接 受 公 约 的 强 制 争 端 解 决 程 序 , 乙 国 在 签 署 公 约 时 口 头 声 明 选 择 国 际 海 洋

法 法 庭 的 管 辖 , 丙 国 在 加 入 公 约 时 书 面 声 明 选 择 国 际 海 洋 法 法 庭 的 管 辖 。 依 相 关 国 际 法 规 则 , 下 列 哪 一 选项 是 正 确 的 ?

A.甲 国 无 权 通 过 书 面 声 明 排 除 公 约 强 制 程 序 的 适 用B.国 际 海 洋 法 法 庭 对 该 争 端 没 有 管 辖 权

C.无 论 三 国 选 择 与 否 , 国 际 法 院 均 对 该 争 端 有 管 辖 权D.国 际 海 洋 法 法 庭 的 设 立 排 除 了 国 际 法 院 对 海 洋 争 端 的 管 辖 权

2.甲 、 乙 两 国 均 为 《 维 也 纳 外 交 关 系 公 约 》 缔 约 国 , 甲 国 拟 向 乙 国 派 驻 大 使 馆 工 作 人 员 。 其 中 , 杰 克是 武 官 , 约 翰 是 二 秘 , 玛 丽 是 甲 国 籍 会 计 且 非 乙 国 永 久 居 留 者 。 依 该 公 约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甲 国 派 遣 杰 克 前 , 无 须 先 征 得 乙 国 同 意B.约 翰 在 履 职 期 间 参 与 贩 毒 活 动 , 乙 国 司 法 机 关 不 得 对 其 进 行 刑 事 审 判 与 处 罚

C.玛 丽 不 享 有 外 交 人 员 的 特 权 与 豁 免D.如 杰 克 因 参 加 斗 殴 意 外 死 亡 , 其 家 属 的 特 权 与 豁 免 自 其 死 亡 时 终 止

3.甲 乙 两 国 均 为 《 维 也 纳 领 事 关 系 公 约 》 缔 约 国 , 阮 某 为 甲 国 派 驻 乙 国 的 领 事 官 员 。 关 于 阮 某 的 领 事特 权 与 豁 免 ,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如 犯 有 严 重 罪 行 , 乙 国 可 将 其 羁 押B.不 受 乙 国 的 司 法 和 行 政 管 辖

C.在 乙 国 免 除 作 证 义 务D.在 乙 国 免 除 缴 纳 遗 产 税 的 义 务

4.中 国 甲 公 司 将 其 旗 下 的 东 方 号 货 轮 光 船 租 赁 给 韩 国 乙 公 司 , 为 便 于 使 用 , 东 方 号 的 登 记 国 由 中 国 变更 为 巴 拿 马 。 现 东 方 号 与 另 一 艘 巴 拿 马 籍 货 轮 在 某 海 域 相 撞 , 并 被 诉 至 中 国 某 海 事 法 院 。 关 于 本 案 的 法 律

适 用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两 船 碰 撞 的 损 害 赔 偿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B.如 两 船 在 公 海 碰 撞 , 损 害 赔 偿 应 适 用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C.如 两 船 在 中 国 领 海 碰 撞 , 损 害 赔 偿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D.如 经 乙 公 司 同 意 , 甲 公 司 在 租 赁 期 间 将 东 方 号 抵 押 给 韩 国 丙 公 司 , 该 抵 押 权 应 适 用 中 国 法5.经 常 居 所 在 汉 堡 的 德 国 公 民 贝 克 与 经 常 居 所 在 上 海 的 中 国 公 民 李 某 打 算 在 中 国 结 婚 。 关 于 贝 克 与 李

某 结 婚 , 依 《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两 人 的 婚 龄 适 用 中 国 法

B.结 婚 的 手 续 适 用 中 国 法C.结 婚 的 所 有 事 项 均 适 用 中 国 法

D.结 婚 的 条 件 同 时 适 用 中 国 法 与 德 国 法6.某 国 甲 公 司 与 中 国 乙 公 司 订 立 买 卖 合 同 , 概 括 性 地 约 定 有 关 争 议 由 “ 中 国 贸 仲 ” 仲 裁 , 也 可 以 向 法

院 起 诉 。 后 双 方 因 违 约 责 任 产 生 争 议 。 关 于 该 争 议 的 解 决 , 依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违 约 责 任 不 属 于 可 仲 裁 的 范 围

B.应 认 定 合 同 已 确 定 了 仲 裁 机 构C.仲 裁 协 议 因 约 定 不 明 而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无 效

D.如 某 国 甲 公 司 不 服 仲 裁 机 构 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作 出 的 决 定 , 向 我 国 法 院 申 请 确 认 协 议 效 力 , 我 国 法 院可 以 受 理

7.关 于 仲 裁 裁 决 的 撤 销 ,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我 国 法 院 可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撤 销 一 项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B.我 国 法 院 撤 销 涉 外 仲 裁 裁 决 的 法 定 理 由 之 一 是 裁 决 事 项 超 出 仲 裁 协 议 范 围C.撤 销 涉 外 仲 裁 裁 决 的 法 定 理 由 和 撤 销 国 内 仲 裁 裁 决 的 法 定 理 由 相 同

D.对 法 院 作 出 的 不 予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的 裁 定 , 当 事 人 无 权 上 诉8.中 国 某 公 司 进 口 了 一 批 仪 器 , 采 取 海 运 方 式 并 投 保 了 水 渍 险 , 提 单 上 的 收 货 人 一 栏 写 明 “ 凭 指 示 ”

的 字 样 。 途 中 因 船 方 过 失 致 货 轮 与 他 船 相 撞 , 部 分 仪 器 受 损 。 依 《 海 牙 规 则 》 及 相 关 保 险 条 款 , 下 列 哪 一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2016/1/41)

A.该 提 单 交 付 即 可 转 让B.因 船 舶 碰 撞 是 由 船 方 过 失 导 致 , 故 承 运 人 应 对 仪 器 受 损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C.保 险 人 应 向 货 主 赔 偿 部 分 仪 器 受 损 的 损 失D.承 运 人 的 责 任 期 间 是 从 其 接 收 货 物 时 起 至 交 付 货 物 时 止

9.甲 、 乙 、 丙 三 国 生 产 卷 钢 的 企 业 以 低 于 正 常 价 值 的 价 格 向 中 国 出 口 其 产 品 , 代 表 中 国 同 类 产 业 的 8家 企 业 拟 向 商 务 部 申 请 反 倾 销 调 查 。 依 我 国 《 反 倾 销 条 例 》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如 支 持 申 请 的 国 内 生 产 者 的 产 量 不 足 国 内 同 类 产 品 总 产 量 25%的 , 不 得 启 动 反 倾 销 调 查B.如 甲 、 乙 、 丙 三 国 的 出 口 经 营 者 不 接 受 商 务 部 建 议 的 价 格 承 诺 , 则 会 妨 碍 反 倾 销 案 件 的 调 查 和 确 定

C.反 倾 销 税 的 履 行 期 限 是 5年 , 不 得 延 长D.终 裁 决 定 确 定 的 反 倾 销 税 高 于 已 付 的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的 , 差 额 部 分 应 予 补 交

10.根 据 《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公 约 》 , 关 于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 MIGA) 的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MIGA 承 保 的 险 别 包 括 征 收 和 类 似 措 施 险 、 战 争 和 内 乱 险 、 货 币 汇 兑 险 和 投 资 方 违 约 险

B.作 为 MIGA 合 格 投 资 者 ( 投 保 人 ) 的 法 人 , 只 能 是 具 有 东 道 国 以 外 任 何 一 个 缔 约 国 国 籍 的 法 人C.不 管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投 资 者 , 还 是 发 达 国 家 的 投 资 者 , 都 可 向 MIGA申 请 投 保

D.MIGA 承 保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投 资 者 母 国 和 东 道 国 之 间 有 双 边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三国法多选

1.关 于 国 际 法 基 本 原 则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国 际 法 基 本 原 则 具 有 强 行 法 性 质

B.不 得 使 用 威 胁 或 武 力 原 则 是 指 禁 止 除 国 家 对 侵 略 行 为 进 行 的 自 卫 行 动 以 外 的 一 切 武 力 的 使 用C.对 于 一 国 国 内 的 民 族 分 离 主 义 活 动 , 民 族 自 决 原 则 没 有 为 其 提 供 任 何 国 际 法 根 据

D.和 平 解 决 国 际 争 端 原 则 是 指 国 家 间 在 发 生 争 端 时 , 各 国 都 必 须 采 取 和 平 方 式 予 以 解 决2.根 据 《 维 也 纳 条 约 法 公 约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条 约 程 序 法 》 , 关 于 中 国 缔 约 程 序 问 题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中 国 外 交 部 长 参 加 条 约 谈 判 , 无 需 出 具 全 权 证 书

B.中 国 谈 判 代 表 对 某 条 约 作 出 待 核 准 的 签 署 , 即 表 明 中 国 表 示 同 意 受 条 约 约 束C.有 关 引 渡 的 条 约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批 准 , 批 准 书 由 国 家 主 席 签 署

D.接 受 多 边 条 约 和 协 定 , 由 国 务 院 决 定 , 接 受 书 由 外 交 部 长 签 署3.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条 约 程 序 法 》 及 中 国 相 关 法 律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国 务 院 总 理 与 外 交 部 长 参 加 条 约 谈 判 , 无 需 出 具 全 权 证 书B.由 于 中 国 已 签 署 《 联 合 国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管 辖 豁 免 公 约 》 , 该 公 约 对 我 国 具 有 拘 束 力

C.中 国 缔 结 或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与 中 国 国 内 法 有 冲 突 的 , 均 优 先 适 用 国 际 条 约D.经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批 准 或 加 入 的 条 约 和 重 要 协 定 ,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报 公 布

4.中 国 参 与 某 项 民 商 事 司 法 协 助 多 边 条 约 的 谈 判 并 签 署 了 该 条 约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 中 国 签 署 该 条 约 后 有 义 务 批 准 该 条 约

B、 该 条 约 须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批 准C、 对 该 条 约 规 定 禁 止 保 留 的 条 款 , 中 国 在 批 准 时 不 得 保 留

D、 如 该 条 约 获 得 批 准 , 对 于 该 条 约 与 国 内 法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部 分 , 在 中 国 国 内 可 以 直 接 适 用 , 但 中 国声 明 保 留 的 条 款 除 外

5.中 国 甲 公 司 与 英 国 乙 公 司 签 订 一 份 商 事 合 同 , 约 定 合 同 纠 纷 适 用 英 国 法 。 合 同 纠 纷 发 生 4 年 后 , 乙公 司 将 甲 公 司 诉 至 某 人 民 法 院 。 英 国 关 于 合 同 纠 纷 的 诉 讼 时 效 为 6 年 。 关 于 本 案 的 法 律 适 用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本 案 的 诉 讼 时 效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B.本 案 的 实 体 问 题 应 适 用 英 国 法C.本 案 的 诉 讼 时 效 与 实 体 问 题 均 应 适 用 英 国 法

D.本 案 的 诉 讼 时 效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 实 体 问 题 应 适 用 英 国 法6.德 国 甲 公 司 与 中 国 乙 公 司 签 订 许 可 使 用 合 同 , 授 权 乙 公 司 在 英 国 使 用 甲 公 司 在 英 国 获 批 的 某 项 专 利 。

后 因 相 关 纠 纷 诉 诸 中 国 法 院 。 关 于 该 案 的 法 律 适 用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关 于 本 案 的 定 性 ,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B.关 于 专 利 权 归 属 的 争 议 , 应 适 用 德 国 法C.关 于 专 利 权 内 容 的 争 议 , 应 适 用 英 国 法

D.关 于 专 利 权 侵 权 的 争 议 , 双 方 可 以 协 议 选 择 法 律 ,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 应 适 用 与 纠 纷 有 最 密 切 联 系 的 法律

7.中 国 人 李 某 ( 女 ) 与 甲 国 人 金 某 ( 男 ) 2011 年 在 乙 国 依 照 乙 国 法 律 登 记 结 婚 , 婚 后 二 人 定 居 在 北 京 。依 《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 , 关 于 其 夫 妻 关 系 的 法 律 适 用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婚 后 李 某 是 否 应 改 从 其 丈 夫 姓 氏 的 问 题 , 适 用 甲 国 法B.双 方 是 否 应 当 同 居 的 问 题 , 适 用 中 国 法

C.婚 姻 对 他 们 婚 前 财 产 的 效 力 问 题 , 适 用 乙 国 法D.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双 方 取 得 的 财 产 的 处 分 问 题 , 双 方 可 选 择 适 用 甲 国 法

8.上 海 甲 公 司 作 为 卖 方 和 澳 门 乙 公 司 订 立 了 一 项 钢 材 购 销 合 同 , 约 定 有 关 合 同 的 争 议 在 中 国 内 地 仲 裁 。乙 公 司 在 内 地 和 澳 门 均 有 营 业 机 构 。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后 , 仲 裁 庭 裁 决 乙 公 司 对 甲 公 司 进 行 赔 偿 。 乙 公 司 未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履 行 仲 裁 裁 决 。 关 于 甲 公 司 对 此 采 取 的 做 法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向 内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该 仲 裁 裁 决

B.向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中 级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该 仲 裁 裁 决C.分 别 向 内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中 级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D.向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初 级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该 仲 裁 裁 决9.在 我 国 法 院 审 理 的 一 个 涉 外 诉 讼 案 件 中 , 需 要 从 甲 国 调 取 某 些 证 据 。 甲 国 是 《 关 于 从 国 外 调 取 民 事

或 商 事 证 据 公 约 》 的 缔 约 国 。 根 据 该 公 约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赵 律 师 作 为 中 方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 可 以 依 照 上 述 公 约 请 求 甲 国 法 院 调 取 所 需 的 证 据

B.调 取 证 据 的 请 求 , 应 以 请 求 书 的 方 式 提 出C.请 求 书 应 通 过 我 国 外 交 部 转 交 甲 国 的 中 央 机 关

D.中 国 驻 甲 国 的 领 事 代 表 在 其 执 行 职 务 的 区 域 内 , 可 以 在 不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向 华 侨 取 证10.香 港 地 区 甲 公 司 与 内 地 乙 公 司 发 生 投 资 纠 纷 , 乙 公 司 诉 诸 某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陈 某 是 甲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某 是 甲 公 司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 关 于 该 案 的 文 书 送 达 及 法 律 适 用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如 陈 某 在 内 地 , 受 案 法 院 必 须 通 过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向 其 送 达

B.如 甲 公 司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明 确 表 明 张 某 无 权 代 为 接 收 有 关 司 法 文 书 , 则 不 能 向 其 送 达C.如 甲 公 司 在 内 地 设 有 代 表 机 构 的 , 受 案 人 民 法 院 可 直 接 向 该 代 表 机 构 送 达

D.同 时 采 用 公 告 送 达 和 其 他 多 种 方 式 送 达 的 , 应 当 根 据 最 先 实 现 送 达 的 方 式 确 定 送 达 日 期

三国法不定项

1.菲 德 罗 河 是 一 条 依 次 流 经 甲 乙 丙 丁 四 国 的 多 国 河 流 。 1966 年 , 甲 乙 丙 丁 四 国 就 该 河 流 的 航 行 事 项 缔结 条 约 , 规 定 缔 约 国 船 舶 可 以 在 四 国 境 内 的 该 河 流 中 通 航 。 2005 年 底 , 甲 国 新 当 选 的 政 府 宣 布 : 因 乙 国 政

府 未 能 按 照 条 约 的 规 定 按 时 维 修 其 境 内 航 道 标 志 , 所 以 甲 国 不 再 受 上 述 条 约 的 拘 束 , 任 何 外 国 船 舶 进 入 甲国 境 内 的 菲 德 罗 河 段 , 均 须 得 到 甲 国 政 府 的 专 门 批 准 。 自 2006 年 起 , 甲 国 开 始 拦 截 和 驱 逐 未 经 其 批 准 而

驶 入 甲 国 河 段 的 乙 丙 丁 国 船 舶 , 并 发 生 多 起 扣 船 事 件 。 对 此 , 根 据 国 际 法 的 有 关 规 则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A.由 于 乙 国 未 能 履 行 条 约 义 务 , 因 此 , 甲 国 有 权 终 止 该 条 约

B.若 乙 丙 丁 三 国 一 致 同 意 , 可 以 终 止 该 三 国 与 甲 国 间 的 该 条 约 关 系C.若 乙 丙 丁 三 国 一 致 同 意 , 可 以 终 止 该 条 约

D.甲 乙 两 国 应 分 别 就 其 上 述 未 履 行 义 务 的 行 为 , 承 担 同 等 的 国 家 责 任2.根 据 1980 年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的 规 定 , 在 合 同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构 成 根 本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关 于 守 约 方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的 权 利 , 下 列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A.守 约 方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请 求 赔 偿 原 合 同 价 与 转 卖 合 同 价 之 间 的 价 差

B.守 约 方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请 求 赔 偿 合 同 价 与 市 价 之 间 的 价 差 以 及 其 他 因 对 方 违 约 造 成 的 损 失C.守 约 方 可 获 得 的 损 害 赔 偿 不 得 超 过 违 约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 依 照 他 当 时 已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 对 违 反 合 同 预 料 到 或 理 应 预 料 到 的 可 能 损 失D.守 约 方 有 权 对 其 实 际 遭 受 的 、 违 约 方 缔 约 时 理 应 预 料 到 的 所 有 损 失 获 得 赔 偿

3.甲 国 惊 奇 公 司 的 创 新 科 技 产 品 经 常 参 加 各 类 国 际 展 览 会 , 该 公 司 向 乙 国 的 投 资 包 含 了 专 利 转 让 , 甲 、乙 两 国 均 为 《 巴 黎 公 约 》 和 《 华 盛 顿 公 约 》 (公 约 设 立 的 解 决 国 际 投 资 争 端 中 心 的 英 文 简 称 为 IC.SID.)的 成

员 。 依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惊 奇 公 司 的 新 产 品 参 加 在 乙 国 举 办 的 国 际 展 览 会 , 产 品 中 可 取 得 专 利 的 发 明 应 获 得 临 时 保 护

B.如 惊 奇 公 司 与 乙 国 书 面 协 议 将 其 争 端 提 交 给 IC.SID.解 决 , IC.SID.即 对 该 争 端 有 管 辖 权C.提 交 IC.SID.解 决 的 争 端 可 以 是 任 何 与 投 资 有 关 的 争 端

D.乙 国 如 对 IC.SID.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寻 求 向 乙 国 的 最 高 法 院 上 诉4.针 对 甲 国 一 系 列 影 响 汽 车 工 业 的 措 施 , 乙 、 丙 、 丁 等 国 向 甲 国 提 出 了 磋 商 请 求 。 四 国 均 为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成 员 。 关 于 甲 国 采 取 的 措 施 , 下 列 哪 些 是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投 资 措 施 协 议 》 禁 止 使 用 的 ?A.要 求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必 须 购 买 一 定 比 例 的 当 地 产 品

B.依 国 产 化 率 对 汽 车 中 使 用 的 进 口 汽 车 部 件 减 税C.规 定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的 外 资 股 权 比 例 不 应 超 过 60%

D.要 求 企 业 购 买 进 口 产 品 的 数 量 不 能 大 于 其 出 口 产 品 的 数 量5.甲 乙 两 国 均 为 《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公 约 》 缔 约 国 , 甲 国 公 民 帕 克 在 乙 国 投 资 时 向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进 行 了 投 资 保 险 。 对 此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如 乙 国 并 未 拒 绝 帕 克 的 汇 兑 申 请 , 而 只 是 消 极 拖 延 则 不 属 于 货 币 汇 兑 险 的 范 围

B.乙 国 应 当 是 发 展 中 国 家C.如 发 生 在 乙 国 邻 国 的 战 争 影 响 了 帕 克 在 乙 国 投 资 的 正 常 营 运 , 也 属 于 战 争 内 乱 险 承 保 的 范 畴

D.乙 国 政 府 对 帕 克 的 违 约 属 于 政 府 违 约 险 承 保 的 范 畴6.在 国 际 税 法 中 , 对 于 法 人 居 民 身 份 的 认 定 各 国 有 不 同 标 准 。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判 断 法 人 纳 税 居 民 身 份 的

标 准 ? ( )A.依 法 人 的 注 册 成 立 地 判 断

B.依 法 人 的 股 东 在 征 税 国 境 内 停 留 的 时 间 判 断C.依 法 人 的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判 断

D.依 法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与 管 理 中 心 所 在 地 判 断7.李 某 与 王 某 在 台 湾 地 区 因 民 事 纠 纷 涉 诉 , 被 告 王 某 败 诉 , 李 某 向 王 某 在 福 建 的 财 产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法

院 申 请 认 可 台 湾 地 区 的 民 事 判 决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可 以 成 为 中 级 法 院 拒 绝 认 可 的 理 由 ? ( )A.案 件 为 人 民 法 院 专 属 管 辖

B.人 民 法 院 已 承 认 了 某 外 国 法 院 就 相 同 案 件 作 出 的 判 决C.双 方 没 有 关 于 司 法 管 辖 的 协 议

D.王 某 在 本 案 中 缺 席 且 未 给 予 合 法 传 唤8.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出 口 一 批 货 物 , 由 丙 公 司 承 运 , 投 保 了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的 平 安 险 。 在 装 运 港 装 卸

时 , 一 包 货 物 落 入 海 中 。 海 运 途 中 , 因 船 长 过 失 触 礁 造 成 货 物 部 分 损 失 。 货 物 最 后 延 迟 到 达 目 的 港 。 依 《 海牙 规 则 》 及 国 际 海 洋 运 输 保 险 实 践 , 关 于 相 关 损 失 的 赔 偿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对 装 卸 过 程 中 的 货 物 损 失 ,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B.对 船 长 驾 船 过 失 导 致 的 货 物 损 失 ,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C.对 运 输 延 迟 造 成 的 损 失 ,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D.对 船 长 驾 船 过 失 导 致 的 货 物 损 失 , 承 运 人 可 以 免 责

9.在 一 国 际 贷 款 中 , 甲 银 行 向 贷 款 银 行 乙 出 具 了 备 用 信 用 证 , 后 借 款 人 丙 公 司 称 贷 款 协 议 无 效 , 拒 绝履 约 。 乙 银 行 向 甲 银 行 出 示 了 丙 公 司 的 违 约 证 明 , 要 求 甲 银 行 付 款 。 依 相 关 规 则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 2016/1/81)A.甲 银 行 必 须 对 违 约 的 事 实 进 行 审 查 后 才 能 向 乙 银 行 付 款

B.备 用 信 用 证 与 商 业 跟 单 信 用 证 适 用 相 同 的 国 际 惯 例C.备 用 信 用 证 独 立 于 乙 银 行 与 丙 公 司 的 国 际 贷 款 协 议

D.即 使 该 国 际 贷 款 协 议 无 效 , 甲 银 行 仍 须 承 担 保 证 责 任10.甲 、 乙 、 丙 三 国 均 为 WTO 成 员 国 , 甲 国 给 予 乙 国 进 口 丝 束 的 配 额 , 但 没 有 给 予 丙 国 配 额 , 而 甲 国

又 是 国 际 上 为 数 不 多 消 费 丝 束 产 品 的 国 家 。 为 此 , 丙 国 诉 诸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 依 相 关 规 则 , 下 列 哪 些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2017/1/80)

A.丙 国 生 产 丝 束 的 企 业 可 以 甲 国 违 反 最 惠 国 待 遇 为 由 起 诉 甲 国B.甲 、 丙 两 国 在 成 立 专 家 组 之 前 必 须 经 过 “ 充 分 性 ” 的 磋 商

C.除 非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一 致 不 通 过 相 关 争 端 解 决 报 告 , 该 报 告 即 可 通 过D.如 甲 国 败 诉 且 拒 不 执 行 裁 决 , 丙 国 可 向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申 请 授 权 对 甲 国 采 取 报 复 措 施

三国法综合

单 选 题1.甲 、 乙 、 丙 三 国 对 某 海 域 的 划 界 存 在 争 端 , 三 国 均 为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缔 约 国 。 甲 国 在 批 准 公

约 时 书 面 声 明 海 洋 划 界 的 争 端 不 接 受 公 约 的 强 制 争 端 解 决 程 序 , 乙 国 在 签 署 公 约 时 口 头 声 明 选 择 国 际 海 洋法 法 庭 的 管 辖 , 丙 国 在 加 入 公 约 时 书 面 声 明 选 择 国 际 海 洋 法 法 庭 的 管 辖 。 依 相 关 国 际 法 规 则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甲 国 无 权 通 过 书 面 声 明 排 除 公 约 强 制 程 序 的 适 用

B.国 际 海 洋 法 法 庭 对 该 争 端 没 有 管 辖 权C.无 论 三 国 选 择 与 否 , 国 际 法 院 均 对 该 争 端 有 管 辖 权

D.国 际 海 洋 法 法 庭 的 设 立 排 除 了 国 际 法 院 对 海 洋 争 端 的 管 辖 权2.甲 、 乙 两 国 均 为 《 维 也 纳 外 交 关 系 公 约 》 缔 约 国 , 甲 国 拟 向 乙 国 派 驻 大 使 馆 工 作 人 员 。 其 中 , 杰 克

是 武 官 , 约 翰 是 二 秘 , 玛 丽 是 甲 国 籍 会 计 且 非 乙 国 永 久 居 留 者 。 依 该 公 约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甲 国 派 遣 杰 克 前 , 无 须 先 征 得 乙 国 同 意

B.约 翰 在 履 职 期 间 参 与 贩 毒 活 动 , 乙 国 司 法 机 关 不 得 对 其 进 行 刑 事 审 判 与 处 罚C.玛 丽 不 享 有 外 交 人 员 的 特 权 与 豁 免

D.如 杰 克 因 参 加 斗 殴 意 外 死 亡 , 其 家 属 的 特 权 与 豁 免 自 其 死 亡 时 终 止3.甲 乙 两 国 均 为 《 维 也 纳 领 事 关 系 公 约 》 缔 约 国 , 阮 某 为 甲 国 派 驻 乙 国 的 领 事 官 员 。 关 于 阮 某 的 领 事

特 权 与 豁 免 ,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如 犯 有 严 重 罪 行 , 乙 国 可 将 其 羁 押

B.不 受 乙 国 的 司 法 和 行 政 管 辖C.在 乙 国 免 除 作 证 义 务

D.在 乙 国 免 除 缴 纳 遗 产 税 的 义 务4.中 国 甲 公 司 将 其 旗 下 的 东 方 号 货 轮 光 船 租 赁 给 韩 国 乙 公 司 , 为 便 于 使 用 , 东 方 号 的 登 记 国 由 中 国 变

更 为 巴 拿 马 。 现 东 方 号 与 另 一 艘 巴 拿 马 籍 货 轮 在 某 海 域 相 撞 , 并 被 诉 至 中 国 某 海 事 法 院 。 关 于 本 案 的 法 律适 用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两 船 碰 撞 的 损 害 赔 偿 应 适 用 中 国 法B.如 两 船 在 公 海 碰 撞 , 损 害 赔 偿 应 适 用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C.如 两 船 在 中 国 领 海 碰 撞 , 损 害 赔 偿 应 适 用 中 国 法D.如 经 乙 公 司 同 意 , 甲 公 司 在 租 赁 期 间 将 东 方 号 抵 押 给 韩 国 丙 公 司 , 该 抵 押 权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5.经 常 居 所 在 汉 堡 的 德 国 公 民 贝 克 与 经 常 居 所 在 上 海 的 中 国 公 民 李 某 打 算 在 中 国 结 婚 。 关 于 贝 克 与 李某 结 婚 , 依 《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两 人 的 婚 龄 适 用 中 国 法B.结 婚 的 手 续 适 用 中 国 法

C.结 婚 的 所 有 事 项 均 适 用 中 国 法D.结 婚 的 条 件 同 时 适 用 中 国 法 与 德 国 法

6.某 国 甲 公 司 与 中 国 乙 公 司 订 立 买 卖 合 同 , 概 括 性 地 约 定 有 关 争 议 由 “ 中 国 贸 仲 ” 仲 裁 , 也 可 以 向 法院 起 诉 。 后 双 方 因 违 约 责 任 产 生 争 议 。 关 于 该 争 议 的 解 决 , 依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违 约 责 任 不 属 于 可 仲 裁 的 范 围B.应 认 定 合 同 已 确 定 了 仲 裁 机 构

C.仲 裁 协 议 因 约 定 不 明 而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无 效D.如 某 国 甲 公 司 不 服 仲 裁 机 构 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作 出 的 决 定 , 向 我 国 法 院 申 请 确 认 协 议 效 力 , 我 国 法 院

可 以 受 理7.关 于 仲 裁 裁 决 的 撤 销 ,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我 国 法 院 可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撤 销 一 项 外 国 仲 裁 裁 决B.我 国 法 院 撤 销 涉 外 仲 裁 裁 决 的 法 定 理 由 之 一 是 裁 决 事 项 超 出 仲 裁 协 议 范 围

C.撤 销 涉 外 仲 裁 裁 决 的 法 定 理 由 和 撤 销 国 内 仲 裁 裁 决 的 法 定 理 由 相 同D.对 法 院 作 出 的 不 予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的 裁 定 , 当 事 人 无 权 上 诉

8.中 国 某 公 司 进 口 了 一 批 仪 器 , 采 取 海 运 方 式 并 投 保 了 水 渍 险 , 提 单 上 的 收 货 人 一 栏 写 明 “ 凭 指 示 ”的 字 样 。 途 中 因 船 方 过 失 致 货 轮 与 他 船 相 撞 , 部 分 仪 器 受 损 。 依 《 海 牙 规 则 》 及 相 关 保 险 条 款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2016/1/41)A.该 提 单 交 付 即 可 转 让

B.因 船 舶 碰 撞 是 由 船 方 过 失 导 致 , 故 承 运 人 应 对 仪 器 受 损 承 担 赔 偿 责 任C.保 险 人 应 向 货 主 赔 偿 部 分 仪 器 受 损 的 损 失

D.承 运 人 的 责 任 期 间 是 从 其 接 收 货 物 时 起 至 交 付 货 物 时 止9.甲 、 乙 、 丙 三 国 生 产 卷 钢 的 企 业 以 低 于 正 常 价 值 的 价 格 向 中 国 出 口 其 产 品 , 代 表 中 国 同 类 产 业 的 8

家 企 业 拟 向 商 务 部 申 请 反 倾 销 调 查 。 依 我 国 《 反 倾 销 条 例 》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如 支 持 申 请 的 国 内 生 产 者 的 产 量 不 足 国 内 同 类 产 品 总 产 量 25%的 , 不 得 启 动 反 倾 销 调 查

B.如 甲 、 乙 、 丙 三 国 的 出 口 经 营 者 不 接 受 商 务 部 建 议 的 价 格 承 诺 , 则 会 妨 碍 反 倾 销 案 件 的 调 查 和 确 定C.反 倾 销 税 的 履 行 期 限 是 5年 , 不 得 延 长

D.终 裁 决 定 确 定 的 反 倾 销 税 高 于 已 付 的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的 , 差 额 部 分 应 予 补 交10.根 据 《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公 约 》 , 关 于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 MIGA) 的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MIGA 承 保 的 险 别 包 括 征 收 和 类 似 措 施 险 、 战 争 和 内 乱 险 、 货 币 汇 兑 险 和 投 资 方 违 约 险B.作 为 MIGA 合 格 投 资 者 ( 投 保 人 ) 的 法 人 , 只 能 是 具 有 东 道 国 以 外 任 何 一 个 缔 约 国 国 籍 的 法 人

C.不 管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投 资 者 , 还 是 发 达 国 家 的 投 资 者 , 都 可 向 MIGA申 请 投 保D.MIGA 承 保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投 资 者 母 国 和 东 道 国 之 间 有 双 边 投 资 保 护 协 定多选题

1.关 于 国 际 法 基 本 原 则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国 际 法 基 本 原 则 具 有 强 行 法 性 质

B.不 得 使 用 威 胁 或 武 力 原 则 是 指 禁 止 除 国 家 对 侵 略 行 为 进 行 的 自 卫 行 动 以 外 的 一 切 武 力 的 使 用C.对 于 一 国 国 内 的 民 族 分 离 主 义 活 动 , 民 族 自 决 原 则 没 有 为 其 提 供 任 何 国 际 法 根 据

D.和 平 解 决 国 际 争 端 原 则 是 指 国 家 间 在 发 生 争 端 时 , 各 国 都 必 须 采 取 和 平 方 式 予 以 解 决2.根 据 《 维 也 纳 条 约 法 公 约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条 约 程 序 法 》 , 关 于 中 国 缔 约 程 序 问 题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中 国 外 交 部 长 参 加 条 约 谈 判 , 无 需 出 具 全 权 证 书

B.中 国 谈 判 代 表 对 某 条 约 作 出 待 核 准 的 签 署 , 即 表 明 中 国 表 示 同 意 受 条 约 约 束C.有 关 引 渡 的 条 约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批 准 , 批 准 书 由 国 家 主 席 签 署

D.接 受 多 边 条 约 和 协 定 , 由 国 务 院 决 定 , 接 受 书 由 外 交 部 长 签 署3.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条 约 程 序 法 》 及 中 国 相 关 法 律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国 务 院 总 理 与 外 交 部 长 参 加 条 约 谈 判 , 无 需 出 具 全 权 证 书B.由 于 中 国 已 签 署 《 联 合 国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管 辖 豁 免 公 约 》 , 该 公 约 对 我 国 具 有 拘 束 力

C.中 国 缔 结 或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与 中 国 国 内 法 有 冲 突 的 , 均 优 先 适 用 国 际 条 约D.经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批 准 或 加 入 的 条 约 和 重 要 协 定 ,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报 公 布

4.中 国 参 与 某 项 民 商 事 司 法 协 助 多 边 条 约 的 谈 判 并 签 署 了 该 条 约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 中 国 签 署 该 条 约 后 有 义 务 批 准 该 条 约

B、 该 条 约 须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批 准C、 对 该 条 约 规 定 禁 止 保 留 的 条 款 , 中 国 在 批 准 时 不 得 保 留

D、 如 该 条 约 获 得 批 准 , 对 于 该 条 约 与 国 内 法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部 分 , 在 中 国 国 内 可 以 直 接 适 用 , 但 中 国声 明 保 留 的 条 款 除 外

5.中 国 甲 公 司 与 英 国 乙 公 司 签 订 一 份 商 事 合 同 , 约 定 合 同 纠 纷 适 用 英 国 法 。 合 同 纠 纷 发 生 4 年 后 , 乙公 司 将 甲 公 司 诉 至 某 人 民 法 院 。 英 国 关 于 合 同 纠 纷 的 诉 讼 时 效 为 6 年 。 关 于 本 案 的 法 律 适 用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本 案 的 诉 讼 时 效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B.本 案 的 实 体 问 题 应 适 用 英 国 法C.本 案 的 诉 讼 时 效 与 实 体 问 题 均 应 适 用 英 国 法

D.本 案 的 诉 讼 时 效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 实 体 问 题 应 适 用 英 国 法6.德 国 甲 公 司 与 中 国 乙 公 司 签 订 许 可 使 用 合 同 , 授 权 乙 公 司 在 英 国 使 用 甲 公 司 在 英 国 获 批 的 某 项 专 利 。

后 因 相 关 纠 纷 诉 诸 中 国 法 院 。 关 于 该 案 的 法 律 适 用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关 于 本 案 的 定 性 ,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B.关 于 专 利 权 归 属 的 争 议 , 应 适 用 德 国 法C.关 于 专 利 权 内 容 的 争 议 , 应 适 用 英 国 法

D.关 于 专 利 权 侵 权 的 争 议 , 双 方 可 以 协 议 选 择 法 律 ,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 应 适 用 与 纠 纷 有 最 密 切 联 系 的 法律

7.中 国 人 李 某 ( 女 ) 与 甲 国 人 金 某 ( 男 ) 2011 年 在 乙 国 依 照 乙 国 法 律 登 记 结 婚 , 婚 后 二 人 定 居 在 北 京 。依 《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 , 关 于 其 夫 妻 关 系 的 法 律 适 用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婚 后 李 某 是 否 应 改 从 其 丈 夫 姓 氏 的 问 题 , 适 用 甲 国 法B.双 方 是 否 应 当 同 居 的 问 题 , 适 用 中 国 法

C.婚 姻 对 他 们 婚 前 财 产 的 效 力 问 题 , 适 用 乙 国 法D.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双 方 取 得 的 财 产 的 处 分 问 题 , 双 方 可 选 择 适 用 甲 国 法

8.上 海 甲 公 司 作 为 卖 方 和 澳 门 乙 公 司 订 立 了 一 项 钢 材 购 销 合 同 , 约 定 有 关 合 同 的 争 议 在 中 国 内 地 仲 裁 。乙 公 司 在 内 地 和 澳 门 均 有 营 业 机 构 。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后 , 仲 裁 庭 裁 决 乙 公 司 对 甲 公 司 进 行 赔 偿 。 乙 公 司 未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履 行 仲 裁 裁 决 。 关 于 甲 公 司 对 此 采 取 的 做 法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向 内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该 仲 裁 裁 决

B.向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中 级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该 仲 裁 裁 决C.分 别 向 内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中 级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D.向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初 级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该 仲 裁 裁 决9.在 我 国 法 院 审 理 的 一 个 涉 外 诉 讼 案 件 中 , 需 要 从 甲 国 调 取 某 些 证 据 。 甲 国 是 《 关 于 从 国 外 调 取 民 事

或 商 事 证 据 公 约 》 的 缔 约 国 。 根 据 该 公 约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赵 律 师 作 为 中 方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 可 以 依 照 上 述 公 约 请 求 甲 国 法 院 调 取 所 需 的 证 据

B.调 取 证 据 的 请 求 , 应 以 请 求 书 的 方 式 提 出C.请 求 书 应 通 过 我 国 外 交 部 转 交 甲 国 的 中 央 机 关

D.中 国 驻 甲 国 的 领 事 代 表 在 其 执 行 职 务 的 区 域 内 , 可 以 在 不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向 华 侨 取 证10.香 港 地 区 甲 公 司 与 内 地 乙 公 司 发 生 投 资 纠 纷 , 乙 公 司 诉 诸 某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陈 某 是 甲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某 是 甲 公 司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 关 于 该 案 的 文 书 送 达 及 法 律 适 用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如 陈 某 在 内 地 , 受 案 法 院 必 须 通 过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向 其 送 达

B.如 甲 公 司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明 确 表 明 张 某 无 权 代 为 接 收 有 关 司 法 文 书 , 则 不 能 向 其 送 达C.如 甲 公 司 在 内 地 设 有 代 表 机 构 的 , 受 案 人 民 法 院 可 直 接 向 该 代 表 机 构 送 达

D.同 时 采 用 公 告 送 达 和 其 他 多 种 方 式 送 达 的 , 应 当 根 据 最 先 实 现 送 达 的 方 式 确 定 送 达 日 期不 定 项

1.菲 德 罗 河 是 一 条 依 次 流 经 甲 乙 丙 丁 四 国 的 多 国 河 流 。 1966 年 , 甲 乙 丙 丁 四 国 就 该 河 流 的 航 行 事 项 缔结 条 约 , 规 定 缔 约 国 船 舶 可 以 在 四 国 境 内 的 该 河 流 中 通 航 。 2005 年 底 , 甲 国 新 当 选 的 政 府 宣 布 : 因 乙 国 政

府 未 能 按 照 条 约 的 规 定 按 时 维 修 其 境 内 航 道 标 志 , 所 以 甲 国 不 再 受 上 述 条 约 的 拘 束 , 任 何 外 国 船 舶 进 入 甲国 境 内 的 菲 德 罗 河 段 , 均 须 得 到 甲 国 政 府 的 专 门 批 准 。 自 2006 年 起 , 甲 国 开 始 拦 截 和 驱 逐 未 经 其 批 准 而

驶 入 甲 国 河 段 的 乙 丙 丁 国 船 舶 , 并 发 生 多 起 扣 船 事 件 。 对 此 , 根 据 国 际 法 的 有 关 规 则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A.由 于 乙 国 未 能 履 行 条 约 义 务 , 因 此 , 甲 国 有 权 终 止 该 条 约

B.若 乙 丙 丁 三 国 一 致 同 意 , 可 以 终 止 该 三 国 与 甲 国 间 的 该 条 约 关 系C.若 乙 丙 丁 三 国 一 致 同 意 , 可 以 终 止 该 条 约

D.甲 乙 两 国 应 分 别 就 其 上 述 未 履 行 义 务 的 行 为 , 承 担 同 等 的 国 家 责 任2.根 据 1980 年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的 规 定 , 在 合 同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构 成 根 本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关 于 守 约 方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的 权 利 , 下 列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A.守 约 方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请 求 赔 偿 原 合 同 价 与 转 卖 合 同 价 之 间 的 价 差

B.守 约 方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请 求 赔 偿 合 同 价 与 市 价 之 间 的 价 差 以 及 其 他 因 对 方 违 约 造 成 的 损 失C.守 约 方 可 获 得 的 损 害 赔 偿 不 得 超 过 违 约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 依 照 他 当 时 已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 对 违 反 合 同 预 料 到 或 理 应 预 料 到 的 可 能 损 失D.守 约 方 有 权 对 其 实 际 遭 受 的 、 违 约 方 缔 约 时 理 应 预 料 到 的 所 有 损 失 获 得 赔 偿

3.甲 国 惊 奇 公 司 的 创 新 科 技 产 品 经 常 参 加 各 类 国 际 展 览 会 , 该 公 司 向 乙 国 的 投 资 包 含 了 专 利 转 让 , 甲 、乙 两 国 均 为 《 巴 黎 公 约 》 和 《 华 盛 顿 公 约 》 (公 约 设 立 的 解 决 国 际 投 资 争 端 中 心 的 英 文 简 称 为 IC.SID.)的 成

员 。 依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惊 奇 公 司 的 新 产 品 参 加 在 乙 国 举 办 的 国 际 展 览 会 , 产 品 中 可 取 得 专 利 的 发 明 应 获 得 临 时 保 护

B.如 惊 奇 公 司 与 乙 国 书 面 协 议 将 其 争 端 提 交 给 IC.SID.解 决 , IC.SID.即 对 该 争 端 有 管 辖 权C.提 交 IC.SID.解 决 的 争 端 可 以 是 任 何 与 投 资 有 关 的 争 端

D.乙 国 如 对 IC.SID.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寻 求 向 乙 国 的 最 高 法 院 上 诉4.针 对 甲 国 一 系 列 影 响 汽 车 工 业 的 措 施 , 乙 、 丙 、 丁 等 国 向 甲 国 提 出 了 磋 商 请 求 。 四 国 均 为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成 员 。 关 于 甲 国 采 取 的 措 施 , 下 列 哪 些 是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投 资 措 施 协 议 》 禁 止 使 用 的 ?A.要 求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必 须 购 买 一 定 比 例 的 当 地 产 品

B.依 国 产 化 率 对 汽 车 中 使 用 的 进 口 汽 车 部 件 减 税C.规 定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的 外 资 股 权 比 例 不 应 超 过 60%

D.要 求 企 业 购 买 进 口 产 品 的 数 量 不 能 大 于 其 出 口 产 品 的 数 量5.甲 乙 两 国 均 为 《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公 约 》 缔 约 国 , 甲 国 公 民 帕 克 在 乙 国 投 资 时 向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进 行 了 投 资 保 险 。 对 此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如 乙 国 并 未 拒 绝 帕 克 的 汇 兑 申 请 , 而 只 是 消 极 拖 延 则 不 属 于 货 币 汇 兑 险 的 范 围

B.乙 国 应 当 是 发 展 中 国 家C.如 发 生 在 乙 国 邻 国 的 战 争 影 响 了 帕 克 在 乙 国 投 资 的 正 常 营 运 , 也 属 于 战 争 内 乱 险 承 保 的 范 畴

D.乙 国 政 府 对 帕 克 的 违 约 属 于 政 府 违 约 险 承 保 的 范 畴6.在 国 际 税 法 中 , 对 于 法 人 居 民 身 份 的 认 定 各 国 有 不 同 标 准 。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判 断 法 人 纳 税 居 民 身 份 的

标 准 ? ( )A.依 法 人 的 注 册 成 立 地 判 断

B.依 法 人 的 股 东 在 征 税 国 境 内 停 留 的 时 间 判 断C.依 法 人 的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判 断

D.依 法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与 管 理 中 心 所 在 地 判 断7.李 某 与 王 某 在 台 湾 地 区 因 民 事 纠 纷 涉 诉 , 被 告 王 某 败 诉 , 李 某 向 王 某 在 福 建 的 财 产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法

院 申 请 认 可 台 湾 地 区 的 民 事 判 决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可 以 成 为 中 级 法 院 拒 绝 认 可 的 理 由 ? ( )A.案 件 为 人 民 法 院 专 属 管 辖

B.人 民 法 院 已 承 认 了 某 外 国 法 院 就 相 同 案 件 作 出 的 判 决C.双 方 没 有 关 于 司 法 管 辖 的 协 议

D.王 某 在 本 案 中 缺 席 且 未 给 予 合 法 传 唤8.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出 口 一 批 货 物 , 由 丙 公 司 承 运 , 投 保 了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的 平 安 险 。 在 装 运 港 装 卸

时 , 一 包 货 物 落 入 海 中 。 海 运 途 中 , 因 船 长 过 失 触 礁 造 成 货 物 部 分 损 失 。 货 物 最 后 延 迟 到 达 目 的 港 。 依 《 海牙 规 则 》 及 国 际 海 洋 运 输 保 险 实 践 , 关 于 相 关 损 失 的 赔 偿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对 装 卸 过 程 中 的 货 物 损 失 ,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B.对 船 长 驾 船 过 失 导 致 的 货 物 损 失 ,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C.对 运 输 延 迟 造 成 的 损 失 ,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D.对 船 长 驾 船 过 失 导 致 的 货 物 损 失 , 承 运 人 可 以 免 责

9.在 一 国 际 贷 款 中 , 甲 银 行 向 贷 款 银 行 乙 出 具 了 备 用 信 用 证 , 后 借 款 人 丙 公 司 称 贷 款 协 议 无 效 , 拒 绝履 约 。 乙 银 行 向 甲 银 行 出 示 了 丙 公 司 的 违 约 证 明 , 要 求 甲 银 行 付 款 。 依 相 关 规 则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 2016/1/81)A.甲 银 行 必 须 对 违 约 的 事 实 进 行 审 查 后 才 能 向 乙 银 行 付 款

B.备 用 信 用 证 与 商 业 跟 单 信 用 证 适 用 相 同 的 国 际 惯 例C.备 用 信 用 证 独 立 于 乙 银 行 与 丙 公 司 的 国 际 贷 款 协 议

D.即 使 该 国 际 贷 款 协 议 无 效 , 甲 银 行 仍 须 承 担 保 证 责 任10.甲 、 乙 、 丙 三 国 均 为 WTO 成 员 国 , 甲 国 给 予 乙 国 进 口 丝 束 的 配 额 , 但 没 有 给 予 丙 国 配 额 , 而 甲 国

又 是 国 际 上 为 数 不 多 消 费 丝 束 产 品 的 国 家 。 为 此 , 丙 国 诉 诸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 依 相 关 规 则 , 下 列 哪 些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2017/1/80)

A.丙 国 生 产 丝 束 的 企 业 可 以 甲 国 违 反 最 惠 国 待 遇 为 由 起 诉 甲 国B.甲 、 丙 两 国 在 成 立 专 家 组 之 前 必 须 经 过 “ 充 分 性 ” 的 磋 商

C.除 非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一 致 不 通 过 相 关 争 端 解 决 报 告 , 该 报 告 即 可 通 过D.如 甲 国 败 诉 且 拒 不 执 行 裁 决 , 丙 国 可 向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申 请 授 权 对 甲 国 采 取 报 复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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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xaoshan199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