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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况 说 明(1)
2023-09-09 | 阅:  转:  |  分享 
  
情 况 说 明县纪委派驻十组:因刘冬同志(商城县洞藏清酒经营者)于2014年12月底未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省道S339线(
现S337线)鲇鱼山毛狗尖路段设置大型跨路地面构筑物,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和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我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多次向其下达执法
文书,责令当事人刘冬改正并拆除,但当事人刘冬拒不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于2015
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刘冬做出了罚款两万六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6日上午,县纪委派驻十组电话告知,要求调阅我单位对当事
人刘冬行政处罚的卷宗,因该处罚文书之前存放在原交通运输执法局南楼,后经县政府同意县医药公司单位搬到南楼办公,我单位搬迁时对保存期限
为两年的卷宗进行了清理(2019年1月以前的卷宗保存期限为两年,以后的卷宗保存期限为长期)。特此说明 商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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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博藏斋71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