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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202308)
2023-09-10 | 阅:  转:  |  分享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

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在施工期间和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

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是指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监理、质量检测、监测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项目法人的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核查并签发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对质量检测成果承担责任。

监测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做好监测仪器设备检验、埋设、安装、调试和保护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连续、可靠、完整,对监测成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 直接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相应责任,对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

第九条 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开展业务工作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式样参见附件1);水利工程开工前,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但并不因此而免除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法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参见附件2),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履行备案程序。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原项目负责人任期内涉及的已发生工程项目的相应法定责任不能免除。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提交备案的授权书、承诺书,要做到签署规范、笔迹清晰,易于辨认。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授权书、承诺书信息的管理。要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核对授权书、承诺书信息的真实性和签字的一致性,发现疑点要严肃认真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后、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式样参见附件3),载明工程名称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永久性标牌也可随主体工程施工提前安设并妥加保护,标牌制作及安装费用从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永久性标牌宜设置在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明显部位、线状工程的首端或控制性建筑物的明显部位。在工程交付使用后标牌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复原。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工程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内容包含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台账(式样参见附件4)等。上述材料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工程资料一起移交存档,并以纸质和电子化方式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处理;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由于质量原因引起功能丧失、提前报废乃至质量事故等异常情况时,由运行管理单位报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查明原因,界定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其法定代表人除所负的领导责任外,还应对合同履约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自身并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或质量检测、监测成果等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四)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责任人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单位及个人信用记录,依法给予信用惩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担任××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监测)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 称 专 业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

责任承诺书



本人(姓名),担任(工程名称)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监测)单位项目责任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监测)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交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与竣工验收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移交运行管理单位;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附件3

河北省水利工程永久性责任标牌制作标准

(工程名称)

工程简介(新建工程除外): 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完工日期 合理使用年限 注:标牌尺寸不宜小于800mm×600mm,文字统一采用凹刻宋体,颜色宜为红色,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牌材质选用大理石或花岗岩,也可采用不锈钢等金属材料(蚀刻)。





附件4

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台账

(工程名称)

责任

主体 单位

名称 责任人 姓名 身份

证号 职务

职称 执业资格

证书及

证号 联系电话

(固定/移动) 变更

情况 项目

法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勘察

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设计

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监理

单位 法定代表人 总监理

工程师 施工

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质量检测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监测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河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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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神州国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