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国企分公司工程项目综合应急预案
2023-09-14 | 阅:  转:  |  分享 
  
1

项 目综 合 应 急 救 援 预 案编 制 :审 核 :批 准 :日 期 :

2

目 录一 、 总 则 .........................................................41.1编 制 目 的 ............................................................... 41.2编 制 依 据 ............................................................... 41.3适 用 范 围 ............................................................... 51.4应 急 预 案 体 系 ........................................................... 51.5应 急 工 作 原 则 ........................................................... 6二 、 危 险 性 分 析 ...................................................82.1工 程 概 况 ............................................................... 82.2危 险 源 与 风 险 分 析 ....................................................... 8三 、 机 构 与 职 责 ..................................................8

3.1应 急 组 织 体 系 ........................................................... 83.2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及 职 责 ..................................................... 9四 、 预 防 与 预 警 .................................................104.1重 大 危 险 源 、 危 险 因 素 监 控 .............................................. 104.2 预 警 行 动 .............................................................164.3 信 息 报 告 与 处 置 ........................................................16五 、 应 急 响 应 ..................................................185.1 响 应 分 级 .............................................................185.2 响 应 程 序 .............................................................195.3 处 置 措 施 .............................................................225.4 信 息 发 布 .............................................................25

5.5 后 期 处 置 .............................................................25六 、 保 障 措 施 ...................................................266.1通 信 与 信 息 保 障 ........................................................ 266.2应 急 队 伍 保 障 .......................................................... 266.3应 急 物 资 装 备 保 障 ...................................................... 266.4经 费 保 障 .............................................................. 266.5事 故 区 域 管 理 及 其 他 保 障 ................................................ 276.6医 院 求 助 电 话 及 行 车 路 线 ................................................ 27七 、 培 训 与 演 练 ................................................277.1 培 训 与 演 练 ...........................................................27

3

7.2 奖 惩 .................................................................28八 、 附 则 ......................................................288.1术 语 和 定 义 .......................................................... 288.2应 急 预 案 备 案 ........................................................ 308.3维 护 和 更 新 .......................................................... 308.4制 定 与 解 释 .......................................................... 308.5应 急 预 案 实 施 ........................................................ 31附 件 ...........................................................31附 件 1 项 目 部 急 救 联 络 电 话 .............................................. 32附 件 2 项 目 部 应 急 物 资 设 备 清 单 .......................................... 33附 件 3 项 目 部 急 救 人 员 名 单 .............................................. 34

附 件 4 义 务 救 援 队 人 员 名 单 .............................................. 34

4

综 合 应 急 救 援 预 案一 、 总 则1.1 编 制 目 的为 确 保 中 铁 十 一 局 集 团 汉 江 重 工 有 限 公 司 项 目施 工 顺 利 进 行 , 快 速 、 及 时 地 处 理 工 程 建 设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种 突 发 性 事 故 , 最 大 限 度地 减 少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按 照 “ 统 一 指 挥 , 快 速 反 应 、 各 司 其 职 、 协 同 配 合 、 以 人为 本 、 减 少 危 害 ” 的 原 则 和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方 针 , 建 立 统 一 、 规 范 、 有 序 、高 效 的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 规 范 项 目 部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的 应 急 管 理 和 应 急 响 应 程 序 ,

及 时 有 效 地 实 施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最 大 程 度 地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 财 产 损 失 , 维 护 职 工 群众 的 生 命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 。1.2 编 制 依 据1.2.1有 关 法 律 法 规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号⑵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号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号⑷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49号⑸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2009] 17号

1.2.2有 关 技 术 规 范( 1) 《 建 筑 施 工 模 板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GJ162-2008( 2) 《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348-2004( 3) 《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JG80-1991( 4)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TSGZ0001-2004( 5) 《 建 筑 施 工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JGJ130-2011( 6) 《 建 筑 施 工 碗 扣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JGJ166-2008( 7)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供 用 电 安 全 规 范 》 GB50194-93( 8)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GB50720-2011( 9) 《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装 、 拆 除 、 使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JGJ196-2010

5

( 10) 《 建 筑 施 工 承 插 型 盘 扣 件 钢 管 支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 JGJ 231-2010( 1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 》 AQ/T9002-20061.3 适 用 范 围本 预 案 适 用 于 下 列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的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重 大 工 伤 事 故 、 易 燃 易爆 品 、 机 械 伤 害 事 故 、 起 重 吊 装 事 故 、 基 坑 坍 塌 、 物 体 打 击 、 高 空 坠 落 、 触 电 、 火灾 等 。 根 据 事 故 灾 难 或 险 情 的 严 重 程 度 由 应 急 小 组 组 长 决 定 是 否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组织 应 急 救 援 , 超 出 项 目 部 应 急 救 援 处 置 能 力 时 , 及 时 报 请 上 一 级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机 构启 动 上 一 级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救 援 。1.4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本 项 目 部 预 案 体 系 划 分 为 三 个 类 别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1.4.1综 合 预 案 作 为 本 项 目 部 总 体 预 案 , 从 总 体 上 阐 述 应 急 思 路 , 由 本 项 目 部 根据 自 身 特 点 制 订 , 项 目 总 工 程 师 审 核 、 项 目 经 理 批 准 后 发 布 , 报 监 理 和 业 主 备 案 。1.4.2专 项 预 案 是 针 对 项 目 部 某 种 具 体 的 、 特 定 的 紧 急 情 况 类 型 , 如 项 目 施 工 过程 中 的 高 处 坠 落 、 火 灾 、 支 架 坍 塌 、 触 电 、 起 重 伤 害 等 安 全 事 故 类 型 制 定 的 预 案 。由 项 目 部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编 制 , 项 目 部 总 工 程 师 审 核 、 项 目 经 理 批 准 后 发 布 , 报 监 理及 业 主 备 案 。 图 01 项 目 部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图 项 目 部基 坑 坍 塌 应急 预 案项 目 部基 坑 坍 塌 现场 处 置 方 案

项 目 部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综 合 应 急 救 援 预 案项 目 部高 空 坠 落 应 急预 案 项 目 部消 防 应 急 预案 项 目 部起 重 伤 害 应急 预 案项 目 部触 电 应 急 预案 项 目 部支 架 坍 塌 应急 预 案项 目 部高 空 坠 落 现 场处 置 方 案 项 目 部触 电 现 场 处置 方 案项 目 部消 防 现 场 处置 方 案项 目 部物 体 打 击 现 场处 置 方 案 项 目 部机 械 、 设 备 现场 处 置 方 案项 目 部支 架 坍 塌 现场 处 置 方 案项 目 部防 汛 防 台 风 预案项 目 部防 汛 防 台 风 现场 处 置 方 案

6

1.4.3现 场 处 置 方 案 是 根 据 本 标 段 的 风 险 评 估 及 危 险 性 控 制 措 施 逐 一 编 制 的 , 力求 做 到 事 故 相 关 人 员 应 知 应 会 , 熟 练 掌 握 , 并 通 过 应 急 演 练 , 做 到 迅 速 反 应 、 正 确处 置 。 由 本 项 目 部 根 据 自 身 特 点 制 订 并 发 布 实 施 , 报 监 理 备 案 。1.4.4项 目 部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清 单 具 体 如 下 。表 01 项 目 部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清 单预 案 编 号 分 类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名 称01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综 合 应 急 救 援 预 案02-1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高 空 坠 落 安 全 事 故 专 项 应 急 救 援 预 案02-2 消 防 安 全 事 故 专 项 应 急 救 援 预 案02-3 触 电 安 全 事 故 专 项 应 急 救 援 预 案02-4 支 架 坍 塌 安 全 事 故 专 项 应 急 救 援 预 案02-5 起 重 伤 害 安 全 事 故 专 项 应 急 救 援 预 案02-6 基 坑 坍 塌 安 全 事 故 专 项 应 急 救 援 预 案02-7 防 洪 防 台 风 专 项 应 急 救 援 预 案03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高 空 坠 落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处 置 方 案消 防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处 置 方 案触 电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处 置 方 案支 架 坍 塌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处 置 方 案物 体 打 击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起 重 伤 害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处 置 方 案基 坑 坍 塌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处 置 方 案防 汛 防 台 风 现 场 处 置 方 案1.5 应 急 工 作 原 则1.5.1以 人 为 本 , 安 全 第 一 。 把 保 障 职 工 群 众 的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 最 大 程 度地 预 防 和 减 少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作 为 首 要 任 务 。 切 实 加 强 应 急 救 援人 员 的 安 全 防 护 。 充 分 发 挥 人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 充 分 发 挥 项 目 部 义 务 救 援 力 量 的 骨 干作 用 和 职 工 群 众 的 基 础 作 用 。1.5.2统 一 领 导 , 分 工 负 责 。 在 项 目 部 应 急 指 挥 部 统 一 领 导 下 , 各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和 权 限 , 负 责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的 应 急 管 理 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必 须 认 真 履

7

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主 体 的 职 责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机 制 。1.5.3依 靠 科 学 , 依 法 规 范 。 依 法 规 范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确 保 应 急 预 案 的 科 学 性 和可 操 作 性 , 增 强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1.5.4预 防 为 主 , 平 战 结 合 。 贯 彻 落 实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的 方 针 , 坚 持 事故 灾 难 应 急 与 预 防 工 作 相 结 合 。 做 好 预 防 、 预 测 、 预 警 和 预 报 工 作 , 做 好 常 态 下 的风 险 评 估 、 队 伍 建 设 、 完 善 设 施 、 预 案 演 练 等 工 作 。

8

二 、 危 险 性 分 析2.1 工 程 概 况( 项 目 对 应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2.2 危 险 源 与 风 险 分 析2.2.1危 险 源 分 析⑴ 施 工 用 电⑵ 机 械 设 备

⑶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及 动 火 作 业⑷ 支 架 搭 设 安 全⑸ 高 空 作 业⑹ 深 基 坑 工 程( 7) 其 他

2.2.2危 害 与 风 险 分 析三 、 机 构 与 职 责3.1 应 急 组 织 体 系

9

3.2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及 职 责指 挥 长 : ( 项 目 经 理 )第 一 副 指 挥 长 : ( 常 务 副 经 理 )第 二 副 指 挥 长 : ( 项 目 书 记 )指 挥 部 成 员 : 项 目 副 职 领 导 、 项 目 部 各 职 能 部 门 (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 安 质 环 保 部 、财 务 部 、 物 资 设 备 部 、 综 合 办 公 室 ) 负 责 人 。 具 体 人 员 名 单 及 联 系 方 式 见 附 件 1: 《 项目 部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 主 要 成 员 及 通 信 联 络 表 》 。3.2.1项 目 部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 职 责 : 施 工 现 场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 负 责 指 挥 工地 事 故 现 场 抢 救 工 作 , 向 各 应 急 小 组 下 达 抢 救 指 令 任 务 , 协 调 各 小 组 之 间 的 抢 救 工

作 , 随 时 掌 握 各 组 最 新 动 态 并 做 出 最 新 决 策 , 第 一 时 间 向 110、 119、 120、 集 团 公 司 、所 在 地 区 政 府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 公 安 部 门 求 援 或 报 告 灾 情 , 统 一 对 新 闻 媒 体 发 布 事 故最 新 情 况 。 平 时 应 急 领 导 自 救 指 挥 部 成 员 应 轮 流 值 班 , 值 班 者 必 须 住 在 工 地 现 场 ,

图 02 项 目 部 应 急 自 救 指 挥 部 组 织 机 构 图

项 目 部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指 挥 长项 目 经 理 :第 一 副 指 挥 长常 务 副 经 理 : 第 二 副 指 挥 长项 目 书 记 :事

故现场抢险组 事故现场救护组 事故现场通讯组 后勤服务小组 事故现场保卫组

10

手 机 24小 时 开 通 , 发 生 紧 急 事 故 时 , 在 项 目 部 应 急 组 长 抵 达 现 场 前 , 值 班 者 即 为 临时 救 援 组 长 。3.2.2指 挥 长 职 责 ( 项 目 经 理 : ) : 负 责 实 施 本 工 程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方 案 ,及 时 组 织 现 场 自 救 ;3.2.3第 一 副 指 挥 长 职 责 ( 常 务 副 经 理 : ) : 事 故 发 生 时 , 负 责 报 告 公 司 领 导 及 有关 部 门 负 责 人 , 并 组 织 现 场 指 挥 、 救 护 、 车 辆 的 使 用 调 度 等 工 作 。3.2.4第 二 副 指 挥 长 职 责 ( 项 目 书 记 : ) : 协 助 指 挥 长 和 第 一 副 指 挥 长 指 挥 现 场 救援 工 作 和 日 常 工 作 ; 事 故 发 生 后 , 组 织 进 行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 填 写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 编写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3.2.5事 故 现 场 抢 险 小 组 职 责 ( 安 质 部 长 : ) : 根 据 事 故 发 生 的 情 况 、 类 别 , 立 即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 尽 一 切 可 能 抢 救 伤 员 及 被 困 人 员 , 同 时 做 好 抢 救 组 成 员 自 身 保 护 ,配 齐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装 备 、 防 护 用 具 和 抢 救 机 械 设 备 。 救 助 人 员 应 严 格 执 行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确 保 抢 救 行 动 过 程 中 的 人 身 安 全 和 财 产 安 全 。3.2.6事 故 现 场 救 护 小 组 职 责 ( 综 合 办 公 室 主 任 : ) : 对 抢 救 出 的 伤 员 , 视 情 况 及时 采 取 急 救 处 置 措 施 , 如 人 工 呼 吸 、 输 氧 、 心 脏 博 击 、 紧 急 止 血 包 扎 等 , 伤 重 者 尽快 送 到 指 定 医 院 抢 救 。3.2.7事 故 现 场 通 讯 小 组 职 责 ( 技 术 负 责 人 : ) : 第 一 时 间 按 指 挥 部 领 导 小 组 指 令 ,联 系 各 抢 救 应 急 小 组 组 长 、 成 员 , 负 责 与 110、 119、 120、 当 地 政 府 、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消 防 部 门 、 医 院 、 轨 道 公 司 联 络 和 报 警 。 负 责 与 各 作 业 班 组 负 责 人 联 络 , 及 时 准 确统 计 各 班 组 人 员 情 况 、 事 故 现 场 人 员 情 况 , 事 故 受 伤 、 死 亡 人 员 及 财 产 损 失 情 况 等

情 况 , 编 写 、 打 印 、 分 发 有 关 资 料 。3.2.8后 勤 服 务 小 组 职 责 ( 物 资 设 备 部 长 : ) : 负 责 交 通 运 输 车 辆 、 抢 救 设 备 的 调配 和 使 用 , 紧 急 救 援 物 资 的 征 集 、 调 配 、 分 发 , 人 员 的 食 品 、 饮 水 的 供 应 。3.2.9现 场 保 卫 小 组 职 责 ( 生 产 副 经 理 : ) :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保 卫 , 人 员 的 疏散 , 将 在 危 险 的 各 人 员 进 行 疏 散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 并 做 好 安 全 警 戒 工 作 。 支 援 其 他 抢救 小 组 的 工 作 ,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阻 止 与 抢 救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 当 事 故 有 危 及周 边 单 位 和 抢 救 人 员 的 险 情 时 , 组 织 人 员 和 物 资 的 疏 散 工 作 。四 、 预 防 与 预 警4.1 重 大 危 险 源 、 危 险 因 素 监 控

11

4.1.1 监 控 方 式重 大 危 险 源 、 危 险 因 素 的 监 控 由 所 在 项 目 部 负 责 进 行 , 监 控 方 式 要 坚 持 技 术 监控 为 主 , 人 工 监 控 为 辅 的 原 则 。 凡 能 够 采 用 仪 器 、 仪 表 等 技 术 监 控 措 施 的 重 大 危 险源 、 危 险 因 素 , 要 建 立 完 善 技 术 监 控 手 段 , 全 天 候 掌 握 和 控 制 重 大 危 险 源 、 危 险 因素 变 化 参 数 , 保 证 重 大 危 险 源 、 危 险 因 素 的 安 全 可 控 ; 对 不 具 备 技 术 监 控 手 段 和 措施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 要 制 定 可 靠 的 人 工 监 控 方 式 , 定 期 检 查 、 不 定 期 巡 查 确 认 , 及 时发 现 和 解 决 出 现 的 问 题 和 隐 患 。4.1.2 监 控 方 法具 有 重 大 危 险 源 、 危 险 因 素 的 项 目 , 要 根 据 重 大 危 险 源 、 危 险 因 素 的 辨 识 、 评价 结 果 和 规 范 规 程 确 定 主 要 监 控 的 方 法 、 参 数 、 指 标 , 重 大 危 险 源 、 危 险 因 素 须 全

部 登 记 建 档 , 不 定 期 巡 查 结 合 定 期 监 测 、 检 查 和 评 估 , 并 如 实 做 好 记 录 。4.1.3 预 防 措 施重 大 危 险 源 、 危 险 因 素 项 目 须 有 专 门 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安 全 运 行 控 制 措 施 、 日常 的 检 查 、 隐 患 治 理 制 度 。 根 据 重 大 危 险 源 、 危 险 因 素 的 风 险 特 性 采 取 相 应 的 组 织和 技 术 措 施 , 明 确 作 业 岗 位 及 管 理 人 员 在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时 的 反 馈 、 报 告 和 处 置 方 案 ,有 效 控 制 重 大 危 险 源 、 危 险 因 素 的 触 发 因 素 和 扩 大 因 素 。⑴ 高 空 坠 落 预 防 措 施①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过 程 中 , 在 支 顶 架 搭 设 、 顶 板 上 、 梁 面 上 的 各 种 临 边 作业 等 地 方 易 发 生 高 空 坠 落 伤 亡 事 故 。 为 了 避 免 高 空 坠 落 事 故 发 生 ,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进行 预 防 。

② 施 工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时 , 必 须 戴 好 安 全 帽 , 系 好 安 全 帽 的 下 额 带 , 以 防 止发 生 高 空 坠 落 事 故 时 , 帽 飞 人 落 。 同 时 , 施 工 人 员 所 戴 的 安 全 帽 必 须 是 符 合 现 行 规范 《 安 全 帽 及 其 试 验 方 法 》 的 要 求 。③ 所 有 在 2 米 以 上 无 防 护 措 施 且 有 坠 落 危 险 的 施 工 作 业 必 须 带 好 安 全 带 , 安 全带 应 高 挂 、 低 用 。 施 工 人 员 所 使 用 的 安 全 带 必 须 符 合 规 范 《 安 全 带 检 验 方 法 》 的 要求 。 ④ 在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 必 须 在 结 构 物 四 周 搭 设 钢 管 架 进 行 立 面 防 护 , 架 体 的立 面 必 须 采 用 密 目 网 进 行 防 护 , 架 体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1.2m。⑤ 在 水 平 结 构 物 上 预 留 20cm— 150cm 的 洞 口 , 必 须 采 用 硬 质 板 材 进 行 防 护 ; 超

12

过 150cm及 其 以 上 洞 口 , 在 洞 口 四 周 必 须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栏 ,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1.2m。⑥ 电 梯 井 口 必 须 安 装 固 定 的 安 全 防 护 栏 。⑦ 楼 梯 口 在 分 层 施 工 阶 段 时 必 须 用 钢 管 搭 设 临 时 防 护 栏 杆 , 顶 层 楼 梯 口 施 工 完成 后 必 须 设 置 防 护 栏 杆 。⑧ 从 事 高 空 作 业 的 人 员 要 定 期 进 行 体 检 , 凡 经 医 生 诊 断 不 适 合 高 处 作 业 的 人 员不 得 从 事 高 处 作 业 。⑵ 物 体 打 击 预 防 措 施① 认 真 贯 彻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 材 料 堆 放 整 齐 、 平 稳 , 作 业 场 地 及 时 清 扫 , 每天 做 到 工 完 场 清 。② 在 计 划 安 排 上 要 尽 量 避 免 立 体 交 叉 作 业 , 确 需 进 行 立 体 交 叉 作 业 时 , 应 事 先

采 取 隔 离 防 护 措 施 。③ 施 工 工 程 靠 近 必 须 通 行 的 道 路 时 , 应 在 道 路 上 方 搭 设 坚 固 、 密 封 的 防 护 棚 ,防 止 落 物 伤 害 行 人 。④ 临 路 施 工 周 边 , 应 用 架 板 、 小 眼 立 网 与 竹 席 密 封 , 防 止 砖 碴 、 石 块 、 螺 钉 等较 小 物 体 坠 物 伤 人 。⑤ 为 了 防 止 坠 物 伤 害 头 部 , 安 全 规 程 明 确 规 定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所 有 人 员 , 必 须戴 好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 具 有 检 验 合 格 的 安 全 帽 , 并 系 牢 帽 带 , 否 则 , 不 得 进 入 施 工 现场 。 ⑥ 高 处 作 业 人 员 应 配 带 工 具 袋 , 使 用 的 小 型 及 小 型 材 料 、 配 件 等 , 必 须 装 入 工具 袋 内 , 防 止 坠 落 伤 人

⑦ 清 理 的 梁 面 杂 物 , 应 集 中 放 入 垃 圾 桶 或 斗 车 内 , 并 及 时 吊 运 到 地 面 , 严 禁 从窗 内 往 外 乱 投 掷 物 料 。⑧ 搭 设 或 拆 除 支 架 时 , 必 须 在 作 业 区 域 设 置 警 戒 区 ,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警 戒 , 严 禁无 关 人 员 穿 越 警 戒 区 。 拆 除 的 架 料 、 扣 件 , 必 须 堆 放 整 齐 , 统 一 吊 运 地 面 , 严 禁 从高 处 向 下 投 掷 架 管 、 架 板 、 扣 件 等 。 翻 架 板 时 应 事 先 清 扫 板 上 杂 物 。⑨ 上 下 传 送 材 料 ,特 别 是 易 滑 的 钢 材 ,绳 结 必 须 系 牢 ,防 止 材 料 散 落 伤 人 。⑩ 钢 模 板 比 较 光 滑 ,在 临 边 外 安 装 和 拆 除 钢 模 板 时 ,其 下 方 应 设 危 险 警 戒 区 ,作业 人 员 应 站 立 在 平 稳 的 架 板 上 ,不 得 站 在 钢 管 、 方 木 上 作 业 。? 圆 盘 锯 上 必 须 设 置 防 护 罩 , 防 止 锯 下 木 料 被 锯 齿 弹 飞 伤 人 。

13

? 在 现 场 进 行 钢 绞 线 张 拉 时 , 必 须 在 张 拉 周 围 设 置 危 险 警 戒 区 , 任 何 人 不 得 进入 , 张 拉 作 业 人 员 应 在 防 护 有 效 范 围 外 进 行 张 拉 , 防 止 钢 绞 线 断 裂 飞 出 伤 人 。⑶ 触 电 事 故 预 防 措 施① 施 工 临 时 用 电 ,线 路 导 线 或 电 缆 不 能 随 地 拖 拉 ,以 防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② 配 电 箱 内 电 器 绝 缘 外 壳 ,不 能 因 高 温 而 变 色 、 裂 纹 、 缺 损 、 且 无 带 电 体 外 露 ,必 须 设 有 专 用 工 作 和 保 护 接 零 端 子 。③ 箱 内 接 线 , 必 须 排 列 整 齐 , 不 得 有 松 动 , 各 电 源 支 路 应 有 标 志 铭 牌 , 以 保 证在 紧 急 情 况 下 , 准 确 切 断 电 源 。④ 非 电 工 人 员 不 得 私 自 乱 接 、 乱 拉 灯 头 线 路 , 在 灯 头 损 坏 时 , 应 通 知 电 工 及 时更 换 。

⑤ 在 危 险 场 所 施 工 , 应 使 用 安 全 电 压 照 明 普 通 照 明 灯 具 不 能 代 工 件 行 灯 使 用 。⑥ 金 属 照 明 灯 具 外 壳 应 作 保 护 接 零 , 室 内 灯 具 高 度 不 低 于 2.5m,室 外 不 低 于 3m。⑦ 电 工 要 熟 悉 所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用 电 设 备 及 其 配 电 设 备 的 电 气 性 能 ,坚 持 巡 回 检查 制 度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处 理 。⑧ 进 入 设 备 的 电 源 线 应 穿 管 保 护 ,管 口 密 封 ,防 止 油 污 或 水 滴 入 管 内 .严 禁 任 何带 电 线 路 通 过 设 备 。 防 止 导 线 绝 缘 损 坏 时 设 备 带 电 。⑨ 当 设 备 需 带 电 进 行 试 车 或 检 修 时 ,必 须 由 持 证 电 工 担 任 ,并 严 格 执 行 带 电 作 业安 全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移 动 设 备 ,必 须 断 电 。⑩ 设 备 的 保 护 接 零 (地 )要 连 接 牢 固 ,引 线 截 面 要 符 合 要 求 ,不 得 采 用 2.5mm

2 以 下单 芯 铝 线 ,接 线 端 头 应 用 螺 帽 ,配 以 弹 簧 垫 圈 ,当 设 备 安 装 漏 电 保 护 器 时 ,保 护 接 零(地 )必 须 保 留 。? 设 备 的 保 护 接 零 由 专 用 保 护 接 零 线 提 供 ,不 得 将 设 备 的 工 作 零 线 代 替 保 护 零线 ,更 不 允 许 利 用 设 备 本 身 代 替 工 作 零 线 。?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必 须 采 用 TN-S 系 统 ,设 置 专 用 保 护 零 线 ,要 求 使 用 5芯 电 缆线 ,配 电 系 统 采 用 “ 三 级 配 电 两 级 保 护 ” 。? 必 须 做 到 “ 一 机 、 一 闸 、 一 漏 、 一 箱 ” 、 箱 内 无 杂 物 、 不 积 灰 。? 配 电 箱 制 作 要 统 一 , 做 到 有 色 标 、 有 编 号 、 内 外 油 漆 有 防 雨 措 施 , 门 锁 齐 全 。

? 使 用 振 动 棒 的 操 作 人 员 戴 绝 缘 手 套 , 穿 胶 鞋 , 湿 手 不 得 接 触 开 关 , 电 源 线 不得 有 破 损 漏 电 。

14

⑷ 机 械 伤 害 预 防 措 施① 电 锯 使 用 前 应 检 查 锯 片 是 否 断 齿 和 裂 纹 现 象 ,螺 丝 应 上 紧 ,传 动 部 位 防 护 罩 装置 齐 全 可 靠 ,防 护 挡 板 安 全 装 置 要 符 合 要 求 。② 切 断 机 运 转 正 常 方 可 断 料 ,断 料 时 ,手 与 刀 口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5 厘 米 ,活 动 刀 片前 进 时 ,禁 止 送 料 。 切 断 钢 筋 禁 止 超 过 机 械 的 负 荷 能 力 。③ 切 长 钢 筋 有 专 人 扶 住 操 作 时 ,动 作 一 致 ,不 得 任 意 拖 拉 ,切 短 钢 筋 须 用 套 管 或钳 子 ,不 得 用 手 直 接 送 料 。④ 弯 曲 机 弯 钢 筋 要 紧 贴 挡 板 ,长 钢 筋 应 有 专 人 扶 住 ,并 站 在 钢 筋 弯 曲 方 向 的 外 侧 ,互 相 配 合 ,不 得 拖 拉 ,调 头 弯 曲 防 止 碰 撞 人 和 物 ,清 理 加 油 时 ,必 须 停 机 后 进 行 。⑤ 电 焊 机 应 设 在 干 燥 地 方 ,有 可 靠 的 接 地 装 置 ,导 线 绝 缘 良 好 。 焊 接 前 应 根 据 截

面 调 整 电 压 ,发 现 焊 头 漏 电 立 即 更 换 禁 止 使 用 。⑥ 严 禁 使 用 平 刨 和 圆 盘 锯 合 用 一 台 电 机 的 多 功 能 木 工 机 具 。⑦ 电 焊 机 安 装 后 应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并 做 好 保 护 接 零 。⑧ 所 有 机 械 必 须 做 到 “ 一 机 一 箱 一 闸 一 漏 一 保 ” ,闸 刀 箱 门 锁 齐 全 ,传 动 部 位 防护 装 置 齐 全 。⑸ 模 架 支 架 坍 塌 预 防 措 施① 设 计 荷 载 要 计 算 全 面 、 准 确 , 不 要 漏 项 , 结 构 变 化 等 特 殊 部 位 要 具 体 设 计 ,各 种 构 造 节 点 图 要 详 细 。② 设 计 时 要 考 虑 混 凝 土 的 施 工 方 法 、 浇 筑 顺 序 。 这 是 保 证 模 架 均 匀 受 力 的 重 要措 施 。

③ 尽 量 增 加 支 模 架 与 刚 性 主 体 连 接 。④ 按 方 案 、 规 范 布 置 水 平 、 横 向 、 纵 向 剪 刀 撑 。⑤ 控 制 好 立 杆 间 距 和 水 平 杆 的 步 距 ; 高 支 模 架 的 步 距 h以 0.9至 1.5m为 宜 , 不宜 超 过 1.5m。⑥ 必 须 按 规 范 的 要 求 设 置 扫 地 杆 。⑦ 加 强 剪 刀 撑 的 设 置 。⑧ 严 格 控 制 可 调 顶 托 、 底 座 的 螺 杆 伸 出 长 度 。⑨ 要 提 高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的 素 质 。 模 架 的 搭 设 专 业 性 强 、 技 术 要 求 高 , 要 加 强 作业 队 伍 的 培 训 教 育 , 认 真 学 习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 以 确 保 模 架 的 搭

15

设 质 量 。⑩ 要 事 前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 按 规 定 , 模 板 施 工 前 应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有 设 计 计算 , 并 按 规 定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 经 审 批 后 , 方 可 进 行 施 工 。? 要 重 视 技 术 交 底 工 作 。 班 组 施 工 之 前 , 应 由 工 程 管 理 部 对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进 行交 底 , 使 施 工 人 员 了 解 设 计 意 图 , 明 确 “ 应 该 怎 样 做 ” , “ 为 什 么 要 这 样 做 ” 。? 要 严 格 按 规 范 和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 材 料 员 要 把 好 进 场 材 料 的 质 量 关 ,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严 禁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 按 规 范 进 行 搭 设 , 立 杆 的 底 座 地 基 要 能 满 足 承 载 力 要 求 。? 碗 扣 支 架 搭 设 完 成 后 要 按 照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预 压 , 预 压 数 据 满 足 要 求 后 方 可 进行 砼 施 工 。

? 浇 筑 混 凝 土 时 要 派 专 人 进 行 监 控 。 不 要 超 负 荷 施 工 , 发 现 支 架 沉 陷 、 松 动 、变 形 等 情 况 ,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解 决 措 施 。⑹ 火 灾 、 爆 炸 事 故 预 防 措 施① 施 工 现 场 应 根 据 各 自 进 行 的 施 工 工 程 的 具 体 的 情 况 制 定 方 案 , 建 立 各 项 消 防安 全 制 度 和 安 全 施 工 的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② 根 据 施 工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消 防 方 案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 严 格 遵 守各 项 安 全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③ 在 作 业 场 地 内 不 得 存 放 油 漆 、 油 品 等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工 程 材 料 应 用 阻 燃 材 料 。④ 工 程 场 地 内 严 禁 吸 烟 , 使 用 各 种 明 火 作 业 应 开 具 动 火 证 并 设 专 人 监 护 。⑤ 作 业 现 场 要 配 备 充 足 的 消 防 器 材 。

⑥ 施 工 期 间 工 程 内 使 用 各 种 明 火 作 业 应 得 到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部 安 质 部 的 批 准 ,并 且 要 配 备 充 足 灭 火 材 料 和 消 防 器 材 。⑦ 严 禁 在 施 工 现 场 内 存 放 氧 气 瓶 、 乙 炔 瓶 ,。⑧ 施 工 作 业 时 氧 气 瓶 、 乙 炔 瓶 要 与 动 火 点 保 持 10米 的 距 离 , 氧 气 瓶 与 乙 炔 瓶 的距 离 应 保 持 5米 以 上 。⑨ 严 格 对 明 火 作 业 进 行 安 全 把 关 , 施 工 前 开 具 动 火 证 并 设 专 人 监 护 。 施 工 现 场要 配 置 充 足 的 消 防 器 材 。⑩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持 上 岗 证 , 到 项 目 安 质 部 办 理 动 火 证 , 并 按 要 求 对 作 业 区 域 易燃 易 爆 物 进 行 清 理 , 对 有 可 能 飞 溅 下 落 火 花 的 孔 洞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封 堵 。

16

? 每 日 对 工 程 场 地 进 行 安 全 巡 检 。 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⑺ 起 重 吊 装 作 业 预 防 措 施① 吊 装 作 业 必 须 配 备 司 索 工 、 信 号 工 , 操 作 手 、 司 索 工 、 信 号 工 必 须 有 操 作 证 ,并 持 证 上 岗 。② 坚 持 “ 十 不 吊 ” 原 则 : a.超 负 荷 不 吊 ; b.指 挥 信 号 不 明 , 光 线 不 明 , 重 量 不明 不 吊 ; c.吊 索 和 物 件 捆 绑 不 牢 、 不 平 衡 , 不 符 合 安 全 规 定 不 吊 ; d.歪 拉 斜 挂 , 埋在 地 下 物 件 或 吊 挂 重 物 直 接 加 工 时 不 吊 ; e.安 全 装 置 不 灵 不 吊 ; f.靠 近 高 压 线 又 无可 靠 安 全 措 施 不 吊 ; g.物 件 上 站 人 或 物 件 上 浮 放 有 活 动 物 品 不 吊 ; h.带 棱 角 快 口 物件 未 垫 好 不 吊 ; i.易 燃 易 爆 物 品 不 吊 ; j.六 级 以 上 强 风 无 防 护 措 施 不 吊 。⑻ 其 他

4.2 预 警 行 动4.2.1 预 警 的 条 件项 目 部 针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 高 处 坠 落 、 触 电 、 火 灾 、 支 架 坍 塌 、 起 重 伤 害 等 )进 行 分 级 并 确 定 预 警 和 响 应 的 条 件 、 程 序 , 接 到 可 能 导 致 安 全 事 故 的 信 息 后 , 根 据其 严 重 程 度 逐 级 启 动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具 体 的 预 警 条 件 在 各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中 明 确 。4.2.2 预 警 的 方 式项 目 部 在 监 控 或 收 到 相 关 的 安 全 预 警 信 息 后 , 当 这 些 安 全 预 警 信 息 达 到 相 应 的预 警 条 件 时 , 要 立 即 启 动 项 目 部 安 全 事 故 综 合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或 专 项 预 案 。4.2.3 预 警 的 方 法

项 目 部 应 急 救 援 机 构 接 到 安 全 事 故 信 息 和 指 令 后 , 要 立 即 按 既 定 方 案 采 取 应 对行 动 , 有 效 遏 止 事 故 , 防 止 事 故 蔓 延 和 扩 大 ; 当 本 项 目 部 的 应 急 救 援 资 源 无 法 满 足救 援 需 要 时 , 或 事 故 有 可 能 涉 及 到 外 单 位 的 人 员 、 设 施 的 安 全 , 应 请 求 应 急 升 级 ,启 动 上 一 级 预 案 , 依 此 类 推 , 直 至 启 动 政 府 预 案 。4.3 信 息 报 告 与 处 置4.3.1 信 息 报 告 与 通 知⑴ 事 故 发 生 后 或 有 可 能 发 生 事 故 时 , 目 击 者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立 即 报 告 施 工 现 场 负责 人 。

17

⑵ 施 工 现 场 负 责 人 调 查 掌 握 情 况 后 , 按 照 事 故 的 严 重 程 度 , 对 可 能 发 生 人 员 重伤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安 全 事 故 , 立 即 启 动 本 项 目 部 现 场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自 救 , 并 通 报 项 目部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 第 一 副 指 挥 长 、 各 成 员 部 门 以 及 应 急 工 作 组 负 责 人 。 针 对 可 能 出现 死 亡 或 重 伤 1人 及 以 上 的 事 故 ,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上 报 集 团 公 司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 。⑶ 报 警 网 络

箭 头 说 明 :主 报 告支 报 告⑷ 对 于 项 目 部 出 现 或 有 可 能 出 现 的 人 员 死 亡 、 3人 重 伤 、 或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万元 以 上 级 别 安 全 事 故 , 或 项 目 部 的 应 急 救 援 资 源 无 法 满 足 救 援 需 要 时 , 或 事 故 有 可能 涉 及 到 外 单 位 的 人 员 、 设 施 的 安 全 时 , 可 在 报 告 上 级 单 位 、 相 关 单 位 的 同 时 , 直接 向 当 地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报 告 请 求 救 援 。 直 接 向 当 地 政 府 及 其 部门 、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请 求 救 援 。

⑸ 为 了 能 最 快 的 联 系 到 相 关 人 员 , 我 部 将 制 作 联 络 表 , 并 将 其 进 行 公 示 。 具 体的 人 员 名 单 及 联 系 方 式 见 附 件 1: 《 项 目 部 应 急 自 救 指 挥 部 主 要 成 员 及 通 信 联 络 表 》 。4.3.2 现 场 报 警 方 式⑴ 对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及 周 围 群 众 采 用 口 头 、 喇 叭 等 报 警 方 式 。 对 上 级 单 位 和当 地 政 府 、 供 电 部 门 、 外 部 救 援 机 构 采 用 固 定 值 班 电 话 、 手 机 、 传 真 等 报 警 方 式 。⑵ 施 工 现 场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时 ,同 时 拨 打 火 警 电 话 :119。图 03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报 告 流 程 图

公 司 安 全 生 产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信 息 中 心项 目 部主 要 负 责 人 当 地 政 府及 相 关 部 门项 目 建 设 单 位业 主 代 表项 目 监 理 单 位项 目 总 监安 全 事 故现 场 发 现 人

18

⑶ 事 故 现 场 如 有 人 员 伤 亡 时 ,同 时 拨 打 急 救 中 心 电 话 :120。⑷ 施 工 现 场 以 电 话 方 式 报 告 后 , 随 后 用 书 面 材 料 以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报 告公 司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4.3.3 事 故 报 告 内 容⑴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 地 点 、 事 故 类 别 、 简 要 经 过 、 人 员 伤 亡 ;⑵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名 称 ,事 故 现 场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⑶ 工 程 项 目 和 事 故 险 情 发 展 事 态 、 控 制 情 况 , 紧 急 抢 险 救 援 情 况 ;⑷ 事 故 原 因 、 性 质 的 初 步 分 析 ;⑸ 事 故 的 报 告 单 位 、 签 发 人 和 报 告 时 间 。4.3.4 报 告 时 限

⑴ 事 故 发 生 后 , 对 发 生 人 员 死 亡 或 重 伤 1 人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安 全 事 故 , 半 小 时 之内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向 集 团 公 司 应 急 指 挥 救 援 中 心 报 告 。 同 时 , 根 据 事 故 中 伤 亡 人 员 人数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要 求 分 别 向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 当 地 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当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部 门 等 将 事 故 发 生 时 间 、 地 点 、 类 别 、 人 员 伤 亡和 财 产 损 失 情 况 、 事 故 简 要 经 过 和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情 况 做 出 报 告 。⑵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30日 内 , 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当 及 时 补 报 。五 、 应 急 响 应5.1 响 应 分 级按 照 安 全 事 故 中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经 济 损 失 严 重 程 度 , 应 急 响 应 分 为 Ⅰ 级 响 应 、 Ⅱ

级 响 应 、 Ⅲ 级 响 应 。5.1.1启 动 Ⅰ 级 响 应 : 可 能 发 生 人 员 重 伤 或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万 元 以 上 级 别 安 全事 故 , 项 目 部 要 立 即 启 动 本 项 目 部 的 应 急 预 案 ( 包 括 项 目 部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和 现 场 专项 应 急 预 案 ) 。5.1.2启 动 Ⅱ 级 响 应 : 可 能 发 生 人 员 死 亡 1-2 人 , 或 者 10 人 以 下 重 伤 , 或 直 接经 济 损 失 1000万 元 以 下 一 般 及 以 上 事 故 , 立 即 启 动 集 团 公 司 应 急 预 案 , 按 集 团 公 司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执 行 。5.1.3启 动 Ⅲ 级 响 应 : 死 亡 3-9 人 的 较 大 安 全 事 故 , 或 者 10人 以 上 重 伤 , 或 直接 经 济 损 失 1000万 元 较 大 及 以 上 事 故 , 立 即 报 告 轨 道 公 司 , 按 照 轨 道 公 司 应 急 救 援预 案 执 行 。

19

5.1.4较 大 及 以 上 安 全 事 故 , 在 报 告 集 团 公 司 同 时 , 将 事 故 发 生 时 间 、 地 点 、 类别 、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情 况 、 事 故 简 要 经 过 和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情 况 向 当 地 政 府 及 其相 关 部 门 报 告 , 并 提 请 启 动 政 府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5.2 响 应 程 序一 般 伤 害 事 故首 先 发 现 者 大 声 呼 救 → 条 件 许 可 紧 急 施 救 → 报 告 联 络 有 关 人 员 → 实 施 应 急 救 援→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重 大 事 故 ( 重 伤 1人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事 故 )首 先 发 现 者 紧 急 大 声 呼 救 , 同 时 可 用 手 机 或 对 讲 机 立 即 报 告 项 目 部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 条 件 许 可 紧 急 施 救 → 报 告 联 络 有 关 人 员 ( 紧 急 时 立 刻 报 警 、 打 求 助 电 话 )→ 组 织 指 挥 救 援 → 必 要 时 向 社 会 发 出 救 援 请 求 实 施 应 急 救 援 ,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 保 护事 故 现 场 等 → 善 后 处 理 。

20

图 04 应 急 行 动 流 程 图5.2.1应 急 指 挥⑴ 如 有 能 力 组 织 救 援 , 及 时 启 动 项 目 部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⑵ 项 目 部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 通 知 应 急 指 挥 人 员 和 工 作 组 , 停 止 手 头 一 切 工 作 , 立即 到 位 , 通 报 事 故 情 况 , 并 根 据 事 故 及 险 情 的 性 质 、 类 别 、 危 害 程 度 、 范 围 和 可 控情 况 , 应 急 指 挥 部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 并 做 出 如 下 安 排 :⑶ 各 应 急 工 作 组 到 位 并 开 展 工 作 。⑷ 向 上 级 报 告 , 必 要 时 , 请 求 相 邻 可 依 托 机 构 、 供 电 部 门 和 政 府 支 持 。⑸ 落 实 上 级 单 位 、 政 府 部 门 及 应 急 机 构 的 有 关 指 示 , 及 时 与 有 关 方 面 联 系 。

⑹ 当 施 工 现 场 发 生 无 法 或 不 易 控 制 的 模 板 支 架 工 程 安 全 事 故 时 , 且 已 超 出 项 目

事 故 发 生 报 告 上 级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 外 部 机 构总 指 挥 宣 布 应 急 状 态指 挥 部 对 事 故 初 步 评 价内 部 逐 级 上 报被 人 员 发 现应 急 响 应 开 始分 析 原 因制 定 处 理 方 案实 施 处 理 方 案观 察 处 理 效 果完 成 应 急 处 理

恢 复 正 常 施 工 调 整 处 理 方 案实 施 处 理 方 案监 控 量 测

21

部 应 急 救 援 的 能 力 , 应 立 即 启 动 本 项 目 部 应 急 预 案 , 并 报 告 集 团 公 司 应 急 救 援 指 挥中 心 , 请 求 启 动 公 司 预 案 。5.2.2应 急 行 动 及 现 场 紧 急 处 置⑴ 事 故 及 险 情 发 生 后 ,项 目 部 在 报 告 的 同 时 ,按 照 项 目 部 制 定 的 应 急 预 案 开 展 自救 。 尽 快 组 织 抢 救 伤 员 , 判 定 事 故 原 因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 采 取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 扩大 , 并 保 护 好 现 场 。⑵ 按 预 案 规 定 职 责 明 确 各 应 急 工 作 组 救 援 任 务 ,开 展 救 援 。5.2.3资 源 调 配一 旦 事 故 或 预 警 发 出 , 将 组 织 调 配 、 征 用 本 项 目 或 协 作 单 位 抢 险 救 援 队 伍 ,调 配应 急 救 援 物 资 、 装 备 、 器 材 、 药 品 、 医 疗 器 械 、 抢 险 车 辆 等 物 资 , 以 及 占 用 场 地 。

5.2.4应 急 避 险⑴ 抢 险 车 辆 赶 往 事 发 现 场 和 急 救 车 辆 护 送 伤 害 人 员 到 达 医 院 的 途 中 , 按 交 通 规则 正 确 驾 驶 车 辆 , 避 免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⑵ 在 疏 散 人 群 过 程 中 , 要 选 择 开 辟 专 用 安 全 通 道 , 合 理 有 序 引 导 撤 离 , 防 止 相互 践 踏 或 二 次 事 故 受 到 伤 害 。⑶ 在 现 场 抢 救 伤 员 的 过 程 中 , 要 正 确 施 救 , 避 免 盲 目 抬 运 拖 拉 ,防 止 使 受 伤 人 员再 次 受 伤 或 加 重 伤 害 程 度 。⑷ 参 加 应 急 抢 险 救 援 的 工 作 人 员 , 应 当 装 备 齐 全 各 种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和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 事 故 现 场 应 当 进 行 必 要 的 技 术 处 理 。 处 理 支 架 坍 塌 现 场 , 要 慎 用 工 程 机 械 。⑸ 对 周 边 单 位 、 居 民 造 成 危 险 时 , 总 指 挥 应 指 派 警 戒 保 卫 组 与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

周 边 单 位 和 居 委 会 等 相 关 部 门 联 系 , 向 其 介 绍 紧 急 情 况 和 避 险 建 议 。5.2.5扩 大 应 急若 项 目 部 没 有 能 力 、 无 法 采 取 措 施 组 织 救 援 和 无 力 控 制 事 态 时 , 应 扩 大 应 急 ,并 及 时 向 集 团 公 司 、 政 府 、 供 电 部 门 、 社 会 应 急 救 援 机 构 ( 如 119、 120、 110 等 )报 告 ,请 求 启 动 他 们 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5.2.6 应 急 结 束⑴ 各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组 将 救 援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指 挥 部 , 当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得 到 有效 控 制 , 可 能 导 致 次 生 、 衍 生 事 故 的 隐 患 得 到 消 除 , 伤 亡 人 员 全 部 救 出 或 转 移 , 设备 、 设 施 处 于 受 控 状 态 , 达 到 上 述 条 件 后 由 各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组 组 长 向 应 急 救 援 总 指挥 报 告 , 由 总 指 挥 或 副 总 指 挥 下 达 指 令 , 宣 布 应 急 救 援 终 止 , 应 急 结 束 。

⑵ 应 急 结 束 后 , 由 项 目 总 工 组 织 编 写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各 小 组 向 项 目 总

22

工 移 交 本 组 在 工 程 抢 险 过 程 中 的 现 场 记 录 和 证 据 材 料 , 然 后 及 时 移 交 给 事 故 调 查 组 。5.3 处 置 措 施5.3.1应 急 处 置 次 序

图 05 应 急 处 置 次 序 图5.3.2应 急 处 置 措 施在 生 产 过 程 中 , 由 于 危 险 因 素 的 影 响 , 会 可 能 发 生 一 些 人 员 伤 害 事 故 。 遇 有 伤害 事 故 时 , 必 须 迅 速 采 取 急 救 措 施 , 否 则 就 会 使 事 故 扩 大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常 见 的救 护 措 施 如 下 。⑴ 创 伤 止 血 救 护出 血 常 见 于 割 伤 、 刺 伤 、 物 体 打 击 和 碾 伤 等 。 如 伤 者 一 次 出 血 量 达 全 身 血 量 的1/3以 上 时 , 生 命 就 有 危 险 。 因 此 , 及 时 止 血 是 非 常 必 要 和 重 要 的 。 遇 有 这 类 创 伤 时不 要 惊 慌 , 可 用 毛 巾 、 纱 布 、 工 作 服 等 立 即 采 取 止 血 措 施 。 如 果 创 伤 部 位 有 异 物 并不 在 重 要 器 官 附 近 , 可 以 拔 出 异 物 , 处 理 好 伤 口 。 如 无 把 握 就 不 要 随 便 将 异 物 拔 掉 ,

应 立 即 送 医 院 , 经 医 生 检 查 , 确 定 未 伤 及 内 脏 及 较 大 血 管 时 , 再 拔 出 异 物 , 以 免 发生 大 出 血 措 手 不 及 。⑵ 烧 伤 急 救 处 理①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有 时 会 受 到 一 些 明 火 、 高 温 物 体 烧 烫 伤 害 。 严 重 的 烧 伤 会 破 坏身 体 防 病 的 重 要 屏 障 , 血 浆 液 体 迅 速 外 渗 , 血 液 浓 缩 , 体 内 环 境 发 生 剧 烈 变 化 , 产生 难 以 抑 制 的 疼 痛 。 这 时 伤 员 很 容 易 发 生 休 克 , 危 及 生 命 。 所 以 烧 伤 的 紧 急 救 护 不能 延 迟 、 要 在 现 场 立 即 进 行 。 基 本 原 则 是 : 消 灭 热 源 、 灭 火 、 自 救 互 救 。 烧 伤 发 生时 , 最 好 的 救 治 方 法 是 用 冷 水 冲 洗 , 或 伤 员 自 己 侵 入 附 近 水 池 浸 泡 , 防 止 烧 伤 面 积进 一 步 扩 大 。② 衣 服 着 火 时 应 立 即 脱 去 , 用 水 浇 灭 或 就 地 躺 下 , 滚 压 灭 火 。 冬 天 身 穿 棉 衣 时 ,

人 员 营 救 在 调 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控制 发 生 危 险 源 保 护 、 封 锁 现 场 ( 城 市 道 路 有 影响 的 还 要 及 时 封 闭 ) , 扩 大 应 急 通知 项 目 部 有 关 人 员 , 报 告 当 地 政 府协 调 及 时 抢 险 、 救 援 , 开 通现 场 正 常 道 路 交 通 秩 序清 理 现 场 善 后 处 理恢 复 施 工 在 调 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必要 时 扩 大 应 急

23

有 时 明 火 熄 灭 , 但 存 在 暗 火 , 衣 服 如 有 冒 烟 现 象 应 立 即 脱 下 或 剪 去 , 以 免 继 续 烧 伤 。身 上 起 火 不 可 惊 慌 奔 跑 , 以 免 风 助 火 旺 , 也 不 要 站 立 呼 叫 , 免 得 造 成 呼 吸 道 烧 伤 。烧 伤 经 过 初 步 处 理 后 , 要 及 时 将 伤 员 送 往 就 近 医 院 进 一 步 治 疗 。⑶ 吸 入 毒 气 急 救① 一 氧 化 碳 、 二 氧 化 碳 、 二 氧 化 硫 、 硫 化 氢 等 超 过 允 许 浓 度 时 , 均 能 使 人 吸 入后 中 毒 。② 如 发 现 有 人 中 毒 昏 迷 后 , 救 护 者 千 万 不 要 冒 然 进 入 现 场 施 救 , 否 则 会 导 致 多人 中 毒 的 严 重 后 果 。 遇 有 此 种 情 况 , 救 护 者 一 定 要 保 持 清 醒 的 头 脑 , 首 先 对 中 毒 区进 行 通 风 , 待 有 害 气 体 降 到 允 许 浓 度 时 , 方 可 进 入 现 场 抢 救 。 救 护 者 施 救 时 切 记 ,一 定 要 戴 上 防 毒 面 具 。 将 中 毒 者 抬 至 空 气 新 鲜 的 地 点 后 , 立 即 通 知 救 护 车 送 医 院 救

治 。⑷ 触 电 急 救遇 有 触 电 者 施 救 人 员 首 先 切 断 电 源 , 若 来 不 及 切 断 电 源 , 可 用 绝 缘 物 挑 开 电 线 。在 未 切 断 电 源 之 前 , 救 护 者 切 不 可 用 手 拉 触 电 者 , 也 不 能 用 金 属 或 潮 湿 的 东 西 挑 电线 。 把 触 电 者 抬 至 安 全 地 点 后 , 立 即 进 行 人 工 呼 吸 。 其 具 体 方 法 如 下 :① 口 对 口 人 工 呼 吸 法 。 方 法 是 把 触 电 者 放 置 仰 卧 状 态 , 救 护 者 一 手 将 伤 员 下 颌向 上 、 向 后 托 起 , 使 伤 员 头 尽 量 向 后 仰 , 以 保 持 呼 吸 畅 通 。 另 一 手 将 伤 员 鼻 孔 捏 紧 ,此 时 救 护 者 先 深 吸 口 气 , 对 准 伤 员 口 部 用 力 吹 气 。 吹 完 气 后 嘴 离 开 , 捏 鼻 手 放 松 ,如 此 反 复 实 施 。② 如 吹 气 时 伤 员 胸 臂 上 举 , 吹 气 停 止 后 伤 员 鼻 口 有 气 流 呼 出 , 表 示 有 效 。 每 分

钟 吹 气 16次 左 右 , 直 至 伤 员 自 主 呼 吸 为 止 。③ 心 脏 按 压 术 。 方 法 是 将 触 电 者 仰 卧 于 平 地 上 , 救 护 人 将 双 手 重 叠 , 将 掌 根 放在 伤 员 胸 骨 下 l/3 部 位 , 两 臂 伸 直 , 肘 关 节 不 得 弯 曲 , 凭 借 救 护 者 体 重 将 力 传 至 臂掌 , 并 有 节 奏 性 冲 击 按 压 , 使 胸 骨 下 陷 3~ 4cm。 每 次 按 压 后 随 即 放 松 , 往 复 循 环 ,直 至 伤 员 自 主 呼 吸 为 止 。⑸ 手 外 伤 急 救在 工 作 中 发 生 手 外 伤 时 , 首 先 采 取 止 血 包 扎 措 施 。 如 有 断 手 、 断 肢 应 立 即 拾 起 ,把 断 手 用 干 净 的 手 绢 、 毛 巾 、 布 片 包 好 , 放 在 没 有 裂 缝 的 塑 料 袋 或 胶 皮 带 内 , 袋 口扎 紧 。 然 后 在 口 袋 周 围 放 冰 块 雪 糕 等 降 温 。 做 完 上 述 处 理 后 , 施 救 人 员 立 即 随 伤 员把 断 肢 迅 速 送 医 院 , 让 医 生 进 行 断 肢 再 植 手 术 。 切 记 千 万 不 要 在 断 肢 上 涂 碘 酒 、 酒

24

精 或 其 他 消 毒 液 。 这 样 会 使 组 织 细 胞 变 质 , 造 成 不 能 再 植 的 严 重 后 果 。⑹ 骨 折 急 救① 骨 骼 受 到 外 力 作 用 时 , 发 生 完 全 或 不 完 全 断 裂 时 叫 做 骨 折 。 按 照 骨 折 端 是 否与 外 相 通 , 骨 折 分 为 两 大 类 : 即 闭 合 性 骨 折 与 开 放 性 骨 折 。 前 者 骨 折 端 不 与 外 界 相通 , 后 者 骨 折 端 与 外 界 相 通 , 从 受 伤 的 程 度 来 说 , 开 放 性 骨 折 一 般 伤 情 比 较 严 重 。遇 有 骨 折 类 伤 害 , 应 做 好 紧 急 处 理 后 , 再 送 医 院 抢 救 。② 为 了 使 伤 员 在 运 送 途 中 安 全 , 防 止 断 骨 刺 伤 周 围 的 神 经 和 血 管 组 织 , 加 重 伤员 痛 苦 , 对 骨 折 处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尽 量 不 让 骨 折 肢 体 活 动 。 因 此 , 要 利 用 一 切 可 利用 的 条 件 , 及 时 、 正 确 的 对 骨 折 做 好 临 时 固 定 、 临 时 固 定 应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a.如 有 开 放 性 伤 口 和 出 血 , 应 先 止 血 和 包 扎 伤 口 , 再 进 行 骨 折 固 定 。

b.不 要 把 刺 出 的 断 骨 送 回 伤 口 , 以 免 感 染 和 刺 破 血 管 和 神 经 。c. 固 定 动 作 要 轻 快 , 最 好 不 要 随 意 移 动 伤 肢 或 翻 动 伤 员 , 以 免 加 重 损 伤 , 增 加疼 痛 。d.夹 板 或 简 便 材 料 不 能 与 皮 肤 直 接 接 触 , 要 用 棉 花 或 代 替 品 垫 好 , 以 防 局 部 受压 。 e. 搬 运 时 要 轻 、 稳 、 快 , 避 免 震 荡 , 并 随 时 注 意 伤 者 的 病 情 变 化 。 没 有 担 架 时 ,可 利 用 门 板 、 椅 子 、 梯 子 等 制 作 简 单 担 架 运 送 。⑺ 眼 睛 受 伤 急 救发 生 眼 伤 后 , 可 做 如 下 急 救 处 理 :① 轻 度 眼 伤 如 眼 睛 进 异 物 , 可 叫 现 场 同 伴 翻 开 眼 皮 用 干 净 手 绢 、 纱 布 将 异 物 拨

出 。 如 眼 中 溅 进 化 学 物 质 , 要 及 时 用 水 冲 洗 。② 严 重 眼 伤 时 , 可 让 伤 者 仰 躺 , 施 救 者 设 法 支 撑 其 头 部 , 并 尽 可 能 使 其 保 持 静止 不 动 , 千 万 不 要 试 图 拔 出 插 入 眼 中 的 异 物 。③ 见 到 眼 球 鼓 出 或 从 眼 球 脱 出 的 东 西 , 不 可 把 它 推 回 眼 内 , 这 样 做 十 分 危 险 ,可 能 会 把 能 恢 复 的 伤 眼 弄 坏 。④ 立 即 用 消 毒 纱 布 盖 上 , 如 没 有 纱 布 可 用 刚 洗 过 的 新 毛 巾 覆 盖 伤 眼 , 再 缠 上 布条 , 缠 时 不 可 用 力 , 以 不 压 及 伤 眼 为 原 则 。⑤ 做 出 上 述 处 理 后 , 立 即 送 医 院 再 做 进 一 步 的 治 疗 。⑻ 脊 柱 骨 折 急 救脊 柱 骨 俗 称 背 脊 骨 , 包 括 颈 椎 、 胸 椎 、 腰 椎 等 。 对 于 脊 柱 骨 折 伤 员 如 果 现 场 急

25

救 处 理 不 当 , 容 易 增 加 痛 苦 , 造 成 不 可 挽 救 的 后 果 。 特 别 是 背 部 被 物 体 打 击 后 , 均有 脊 柱 骨 折 的 可 能 。 对 于 脊 柱 骨 折 伤 员 , 急 救 时 可 用 木 板 、 担 架 搬 运 , 让 伤 员 仰 躺 。无 担 架 、 木 板 需 众 人 用 手 搬 运 , 抢 救 者 必 须 有 一 人 双 手 托 住 伤 者 腰 部 , 切 不 可 单 独一 人 用 拉 、 拽 的 方 法 抢 救 伤 者 。 否 则 , 把 受 伤 者 的 脊 柱 神 经 拉 断 , 会 造 成 下 肢 永 久瘫 痪 的 严 重 后 果 。5.4 信 息 发 布5.4.1信 息 发 布 的 部 门应 急 救 援 指 挥 机 构 指 定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事 故 的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5.4.2应 急 信 息 发 布 原 则在 信 息 发 布 过 程 中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 、 及 时 准 确

的 报 道 事 故 发 生 、 发 展 的 过 程 。5.4.3应 急 信 息 发 布 程 序所 有 对 外 发 布 的 报 道 , 须 由 项 目 部 报 请 集 团 公 司 办 公 室 应 急 指 挥 部 审 定 后 方 可在 媒 体 上 发 布 。5.5 后 期 处 置5.5.1现 场 监 测 和 恢 复应 急 救 援 结 束 后 , 对 于 被 事 故 损 坏 的 建 筑 物 和 设 施 、 装 备 需 由 项 目 部 工 程 抢 险救 援 组 委 托 专 业 部 门 进 行 检 测 评 估 , 经 加 固 或 拆 除 , 满 足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后 , 方 可 进行 恢 复 或 生 产 。 恢 复 方 案 由 事 故 单 位 提 出 并 组 织 , 由 工 程 抢 险 救 援 组 配 合 实 施 , 消

除 事 故 及 其 救 援 过 程 留 下 的 隐 患 , 防 止 事 故 “ 死 灰 复 燃 ” 。5.5.2善 后 工 作善 后 处 置 工 作 包 括 人 员 安 置 、 补 偿 , 稳 定 员 工 思 想 , 生 产 恢 复 、 重 建 , 污 染 物收 集 、 清 理 与 处 理 等 事 项 , 分 别 由 后 勤 工 作 组 和 抢 险 救 援 组 负 责 , 尽 快 消 除 事 故 ( 事件 ) 影 响 , 妥 善 安 置 和 慰 问 受 害 及 受 影 响 人 员 , 保 证 企 业 稳 定 , 尽 快 恢 复 正 常 秩 序 。5.5.3保 险安 全 事 故 ( 事 件 ) 发 生 后 , 物 资 部 应 及 时 收 集 证 据 , 与 保 险 公 司 取 得 联 系 , 尽快 开 展 保 险 受 理 和 理 赔 工 作 。5.5.4事 故 调 查 报 告 、 应 急 工 作 总 结 与 评 估

⑴ 事 故 发 生 后 , 事 故 调 查 组 和 责 任 单 位 应 按 “ 四 不 放 过 ” 的 原 则 , 认 真 查 清 事故 经 过 , 分 析 事 故 原 因 , 深 刻 吸 取 事 故 教 训 , 制 定 事 故 防 范 措 施 , 防 止 类 似 事 故 发

26

生 。 ⑵ 应 急 响 应 结 束 后 , 有 关 单 位 应 做 好 预 案 的 持 续 改 进 , 负 责 收 集 、 整 理 应 急 救援 工 作 记 录 、 方 案 、 文 件 等 资 料 。 由 应 急 事 故 抢 险 组 和 事 故 现 场 救 护 组 负 责 对 应 急预 案 演 练 和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评 审 , 对 应 急 预 案 的 符 合 、 有 效 、 适 用 性 进 行 评 估 和总 结 , 找 出 不 足 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和 建 议 , 并 将 总 结 报 告 报 送 至 集 团 公 司 应 急 救 援 指挥 部 申 请 修 订 。六 、 保 障 措 施6.1 通 信 与 信 息 保 障6.1.1应 急 期 间 通 信 联 系 以 移 动 手 机 通 讯 为 主 。 项 目 部 应 急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保 持 和

各 相 关 单 位 的 信 息 畅 通 , 建 立 全 时 段 、 全 覆 盖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预 测 预 警 系 统 。 全 组成 员 手 机 必 须 日 常 保 持 24小 时 开 通 状 态 。6.1.2后 勤 服 务 小 组 可 在 接 到 事 故 指 令 尽 快 提 供 6部 对 讲 机 交 付 指 挥 部 备 用 。6.1.3项 目 部 要 建 立 完 善 救 援 力 量 和 资 源 信 息 数 据 库 ; 规 范 信 息 获 取 、 分 析 、 发布 、 报 送 格 式 和 程 序 , 保 证 应 急 机 构 之 间 的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 为 应 急 决 策 提 供 相 关 信息 支 持 。 项 目 部 结 合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体 系 , 开 展 危 险 源 辨 识 、 环 境 因 素 识 别 , 建 立 重要 危 险 源 清 单 和 环 境 因 素 清 单 。 安 质 环 保 部 负 责 相 关 信 息 收 集 、 分 析 和 处 理 , 定 期向 公 司 报 送 。6.2 应 急 队 伍 保 障

6.2.1建 立 应 急 队 伍 , 对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配 备 相 应 的 应 急 救 援 设 备 和 个 体 防 护 设 备 ,定 期 进 行 相 关 培 训 和 演 练 , 不 断 提 升 其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 项 目 部 配 备 四 名 急 救 人 员 ,且 均 经 过 培 训 , 具 体 名 单 见 附 件 3《 项 目 部 急 救 培 训 人 员 》 。6.2.2另 外 , 为 了 能 及 时 得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项 目 部 成 立 义 务 消 防 队 。 具 体 见 附 件4《 义 务 救 援 队 人 员 名 单 》 。6.3 应 急 物 资 装 备 保 障由 设 备 保 障 组 负 责 组 织 购 置 、 储 备 抢 险 救 援 所 需 各 类 应 急 物 资 材 料 、 工 程 机 械 、运 输 车 辆 , 配 置 应 急 指 挥 通 讯 器 材 和 装 备 , 储 备 地 点 为 项 目 部 应 急 物 资 专 用 仓 库 。应 急 物 资 装 备 的 数 量 见 附 件 2《 项 目 部 应 急 物 资 设 备 清 单 》 。6.4 经 费 保 障

27

应 急 经 费 用 于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机 制 日 常 运 作 和 保 障 、 信 息 化 建 设 等所 需 经 费 。 项 目 部 建 立 专 项 应 急 科 目 ,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 如 应 急 基 金 等 , 以 保 障 应 急管 理 运 行 和 应 急 反 应 中 的 各 项 活 动 开 支 。6.5 事 故 区 域 管 理 及 其 他 保 障6.5.1项 目 部 和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组 要 根 据 事 故 性 质 和 波 及 的 区 域 , 将 应 急 救 援 区 域划 分 为 事 故 中 心 区 域 和 事 故 影 响 区 域 。6.5.2事 故 中 心 区 域 : 距 事 故 现 场 0~ 50m 的 区 域 或 根 据 事 故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具体 事 故 中 心 区 域 。 在 此 区 域 内 应 启 动 本 单 位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疏 散 人 员 和 搬 运 可 移 动的 大 型 设 备 及 易 燃 易 爆 品 , 开 展 工 程 监 测 或 环 境 监 测 ,并 按 指 挥 部 的 指 令 实 施 应 急 响

应 。 此 区 域 要 实 施 戒 严 , 防 止 非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入 内 。6.5.3受 影 响 区 域 : 距 事 故 现 场 50~ 100m 的 区 域 或 根 据 事 故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具体 事 故 波 及 区 域 , 存 在 危 险 因 素 的 影 响 和 环 境 污 染 的 可 能 。 在 此 区 域 内 , 相 关 的 应急 小 组 做 好 应 急 救 援 准 备 , 开 展 工 程 监 测 或 环 境 监 测 。 此 区 域 要 实 施 警 示 , 防 止 外部 人 员 入 内 。6.5.4保 卫 组 负 责 对 事 故 区 域 实 施 警 戒 、 保 卫 及 公 路 交 通 的 管 制 , 保 证 交 通 畅 通 。6.5.5一 旦 发 生 事 故 , 启 动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由 保 卫 组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疏 散 区 域 内 非应 急 救 援 人 员 , 并 实 施 区 域 管 制 。6.5.6医 疗 抢 救 组 组 织 、 协 助 外 部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队 伍 , 对 事 故 中 受 伤 人 员 实 施 抢救 治 疗 工 作 , 确 保 救 护 及 时 。6.6 医 院 求 助 电 话 及 行 车 路 线

6.6.1合 作 医 院名 称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6.6.2行 车 路 线七 、 培 训 与 演 练7.1 培 训 与 演 练7.1.1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计 划 确 立 后 , 经 过 有 效 的 培 训 , 项 目 部 根 据 现 场 施 工 情 况定 期 进 行 专 项 、 桌 面 或 者 操 作 演 练 的 应 急 演 练 , 以 保 持 应 急 水 平 。 同 时 , 施 工 作 业人 员 变 动 较 大 时 将 增 加 演 练 次 数 。 每 次 演 练 结 束 , 及 时 做 出 总 结 , 对 存 有 一 定 差 距

28

的 在 日 后 的 工 作 中 加 以 提 高 。7.1.2应 急 小 组 成 员 在 项 目 部 安 全 教 育 时 必 须 接 受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知 识 培 训 ;7.1.3培 训 内 容 : 伤 员 急 救 常 识 、 灭 火 器 材 使 用 常 识 、 各 类 重 大 事 故 抢 救 常 识 等 ,务 必 使 应 急 小 组 成 员 在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时 能 较 熟 练 地 履 行 抢 救 职 责 ;7.1.4培 训 时 间 : 根 据 现 场 施 工 的 情 况 , 不 定 期 进 行 培 训 , 每 次 不 少 于 2小 时 的培 训 。7.2 奖 惩7.2.1奖 励⑴ 对 在 本 项 目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将 推 荐 至 公 司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⑵ 因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受 伤 、 致 残 或 牺 牲 的 人 员 , 其 医 疗 、 抚 恤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因 公 ( 工 ) 受 伤 、 致 残 或 牺 牲 的 规 定 办 理 。7.2.2处 罚对 于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做 好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准 备 工 作 的 , 擅 自 动 用 应 急 救 援 设 备 物 资的 , 不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不 及 时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 拒 不 执 行 应 急指 挥 部 、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警 方 的 通 知 、 指 示 、 命 令 的 , 发 生 或 扩 大 安 全 事 故 及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有 关 责 任 人 , 按 企 业 、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触 犯 刑 律 的 ,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八 、 附 则

8.1术 语 和 定 义8.1.1突 发 公 共 事 件 : 指 突 然 发 生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 财 产 损 失 、生 态 环 境 破 坏 , 影 响 和 威 胁 经 济 社 会 稳 定 和 政 治 安 定 的 , 需 要 由 政 府 组 织 动 员 社 会各 方 面 力 量 应 对 的 紧 急 事 件 。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包 括 自 然 灾 害 、 事 故 灾 难 、 公 共 卫 生 和社 会 安 全 事 件 。8.1.2应 急 预 案 : 指 针 对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事 先 制 定 的 , 用 以 明 确 事 前 、 事 发 、 事 中 、事 后 的 各 个 进 程 中 , 谁 来 做 , 怎 样 做 , 何 时 做 以 及 用 什 么 资 源 来 做 的 应 急 反 应 工 作方 案 。

29

8.1.3总 体 应 急 预 案 : 指 国 家 或 者 某 个 地 区 、 部 门 、 单 位 为 应 对 所 有 可 能 发 生 的突 发 公 共 事 件 而 制 定 的 综 合 性 应 急 预 案 。8.1.4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指 国 务 院 或 者 地 方 政 府 的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根 据 其 职 责 分 工为 应 对 某 类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而 制 定 的 应 急 预 案 。 专 项 预 案 通 常 作 为 总体 预 案 的 组 成 部 分 , 有 时 也 称 为 分 预 案 。8.1.5应 急 处 置 : 指 对 即 将 发 生 或 正 在 发 生 或 已 经 发 生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所 采 取 的一 系 列 的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8.1.6专 项 指 挥 部 : 指 依 据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需 要 , 经 市 政 府 同 意设 立 的 , 对 有 关 专 项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实 行 统 一 指 挥 协 调 的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 、 领 导 小

组 、 委 员 会 等 机 构 。8.1.7应 急 工 作 机 构 : 指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和 各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机 构的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8.1.8监 测 : 指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 方 法 观 测 收 集 有 关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信 息 并 进 行 分析 处 理 、 评 估 预 测 的 过 程 。8.1.9突 发 公 共 事 件 重 大 信 息 : 指 对 本 地 区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有 关 突 发 公 共 事件 信 息 , 包 括 单 独 或 与 其 它 因 素 一 起 可 能 引 起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发 生 的 各 种 类 突 发 公 共事 件 隐 患 ; 本 地 区 可 能 、 正 在 或 者 已 经 发 生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性 质 、 严 重 程 度 、 影响 范 围 等 和 泼 及 范 围 可 能 扩 大 的 有 关 情 况 ; 其 他 地 区 可 能 、 正 在 或 者 已 经 发 生 的 ,

并 可 能 会 对 本 地 区 的 生 命 财 产 、 生 态 环 境 、 社 会 秩 序 等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突 发 公 共 事件 的 有 关 情 况 ; 其 它 地 区 可 能 、 正 在 或 者 已 经 发 生 的 , 由 于 本 地 区 具 备 与 其 他 地 区相 似 的 环 境 、 因 素 等 情 况 , 本 地 区 也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有 关 情 况 等 。8.1.10预 警 : 指 根 据 监 测 到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信 息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应 急 预案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提 前 发 布 相 应 级 别 的 警 报 , 并 提 出 相 关 应 急 措 施 建 议 。8.1.11应 急 状 态 : 指 为 应 对 已 经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 在 某 个 地区 或 者 全 市 范 围 内 , 政 府 组 织 社 会 各 方 力 量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依 据 非 常 态 下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应 急 预 案 采 取 的 有 关 措 施 和 所 呈 现 的 状 态 。8.1.12先 期 处 置 : 指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即 将 发 生 、 正 在 发 生 或 发 生 后 , 事 发 地 人 民

30

政 府 和 专 项 指 挥 部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所 采 取 的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8.1.13应 急 保 障 : 指 为 保 障 应 急 处 置 的 顺 利 进 行 而 采 取 的 各 项 保 证 措 施 。 一 般按 功 能 分 为 : 人 力 、 财 力 、 物 资 、 交 通 运 输 、 医 疗 卫 生 、 治 安 维 护 、 人 员 防 护 、 通讯 与 信 息 、 公 共 设 施 、 社 会 沟 通 、 技 术 支 撑 以 及 其 他 保 障 。8.1.14 应 急 联 动 : 指 在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过 程 中 , 市 、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及其 部 门 联 合 行 动 , 必 要 时 , 与 军 队 、 武 警 部 队 联 动 , 互 相 支 持 , 社 会 各 方 面 密 切 配合 、 各 司 其 职 、 协 同 作 战 , 全 力 以 赴 做 好 各 项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应 急 工 作 机 制 。8.1.15扩 大 应 急 : 指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危 害 、 影 响 程 度 、 范 围 有 扩 大 趋 势 时 , 为 有效 控 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发 展 态 势 , 应 急 委 员 会 等 机 构 或 者 单 位 通 过 采 取 进 一 步 有 力 措

施 、 请 求 支 援 等 方 式 , 以 尽 快 使 受 影 响 地 域 、 领 域 恢 复 到 正 常 状 态 的 各 种 应 急 处 置程 序 、 措 施 的 总 称 。8.1.16次 生 、 衍 生 事 件 : 是 指 某 一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所 派 生 或 者 因 处 置 不 当 而 引 发的 其 他 事 件 。8.1.17耦 合 事 件 : 是 指 在 同 一 地 区 、 同 一 时 段 内 发 生 的 两 个 以 上 相 互 关 联 的 突发 公 共 事 件 。8.1.18后 期 处 置 : 是 指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得 到 基 本 控 制 后 , 为 使 生 产 、 工 作 、 生 活 、社 会 秩 序 和 生 态 环 境 恢 复 正 常 所 采 取 的 一 系 列 善 后 处 理 行 动 。8.2应 急 预 案 备 案

应 急 预 案 经 审 核 修 订 完 善 后 ,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颁 布 后 报 监 理 部 备 案 。8.3维 护 和 更 新若 出 现 如 下 情 况 , 必 要 时 进 行 修 订 :8.3.1当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 工 艺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时 ;8.3.2发 生 重 大 事 故 后 并 进 行 应 急 救 援 后 ;8.3.3预 案 进 行 全 面 演 练 后 ,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合 项 ;8.3.4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标 准 颁 布 、 更 新 后 ;8.3.5其 他 情 况 。8.4制 定 与 解 释

本 预 案 由 项 目 安 质 部 负 责 制 定 与 解 释 , 并 监 督 执 行 。

31

8.5应 急 预 案 实 施本 预 案 自 颁 布 日 起 执 行 , 至 本 工 程 竣 工 退 场 结 束 。附 件附 件 1: 项 目 部 应 急 自 救 指 挥 部 主 要 成 员 及 通 信 联 络 表附 件 2: 项 目 部 应 急 物 资 设 备 清 单附 件 3: 项 目 部 急 救 培 训 人 员

附 件 4: 义 务 救 援 队 人 员 名 单

32

附 件 1 项 目 部 急 救 联 络 电 话表 1 项 目 部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 主 要 成 员 及 通 信 联 络 表序 号 姓 名 应 急 救 援 小 组 职 务 联 系 电 话1235

78910111314

表 2 突 发 事 件 通 信 联 络 表序 号 救 援 机 构 或 相 关 部 门 电 话 号 码1 火 警 1192 急 救 中 心 1203 项 目 部4 质 安 站5 其 他

33

附 件 2 项 目 部 应 急 物 资 设 备 清 单应 急 救 援 物 资 设 备 清 单序 号 材 料 、 设 备名 称 单 位 数 量 规 格 型 号 存 放 地 点 责 任 人 联 系 电 话1234567

81213141516171819202122

23242526272829303132

34

附 件 3 项 目 部 急 救 人 员 名 单附 件 4 义 务 救 援 队 人 员 名 单序 号 姓 名 应 急 职 务 职 务 联 系 电 话1 组 长 队 长

2 副 组 长 副 队 长3 副 组 长 副 队 长4 副 队 长5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20212223

序 号 姓 名 电 话 号 码1234

献花(0)
+1
(本文系xaoshan199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