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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个人票夹
2023-09-16 | 阅:  转:  |  分享 
  
2023.9行业PPT模板http://www.1ppt.com/hangye/什么是自然人个人票夹? 自然人个人票夹是依托于个
人所得税APP,按照“一人式”的理念实现自然人发票信息实时智能归集的应用场景,即自然人可以在个人票夹内查看本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取得的、申请代开的数电发票及纸质发票,将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进行归集,并为其个人票夹内的发票提供查询、拒收、下载、导出及
推送等服务。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赋码可用证件 赋码规则 (一)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
人识别号为其“公民身份号码”。 (二)以中国护照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C”+“4位年份码”+“15
6”+“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三)以港澳居民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香港地区自然人,其纳
税人识别号由“H”+“4位年份码”+“344”+“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四)以港澳居民通行证、港澳居民
居住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澳门地区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M”+“4位年份码”+“446”+“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五)以台湾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台湾地区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T”+“4位年份码”+“158”
+“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赋码规则 (六)以外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外
籍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W”+“4位年份码”+“3位国家或地区数字码”+“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七)
其他特定情形下发生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Q”+“4位年份码”+“13位顺序号”组成。 “其他特定情形”是指
: 1.纳税人在未入境但在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 2.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警)官
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军校学员证、军队离休干部荣誉证、军(警)官退休证、士官退休证、军队文职干部退休证的中国军人,
但没有取得中国居民身份证的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自然人个人票夹的三项功能 自然人个人票夹功
能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使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税】-【发票管理】即可查看到对应功能模块。 自然人个人票夹目
前上线了“扫码开票”、“发票抬头”和“我的票夹”三项功能。常用功能介绍——发票抬头 常用功能介绍——发票抬头
常用功能介绍——扫码开票1.开票方操作:基础信息二维码常用功能介绍——扫码开票1.开票方操作:基础信息二维码常用功能介绍——扫
码开票1.开票方操作:交易信息二维码常用功能介绍——扫码开票1.开票方操作:交易信息二维码交易信息二维码和基础信息二维码的区别是什
么?销售方开票给自然人具体要怎么操作才可以让受票方在票夹内看到这张发票? 常用功能介绍——扫码开票2.受票方操作:常用功能介绍——
我的票夹 1.查询、下载发票常用功能介绍——我的票夹2.发票拒收
常用功能介绍——我的票夹3.发票批量操作常用功能介绍——我的票夹4.推送发票常用功能介绍——
我的票夹5.接收方接收或拒收个人票夹带来哪些数据的比对和监控?个人票夹带来哪些数据的比对和监控?问: 企业给自然人开具
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在个人票夹里看到吗?【案例1】冒用农户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云刑终503号 原判认定,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沈某安排刘某某注册成立保山亚万公司,被告人沈维任法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被告人沈某为实际控制人。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沈某安排沈维在保山招聘褚某某
、姚某某等员工,冒用农户名义,大量开具《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1355份,合计金额117,425,248.10元,其
中水果和葵花籽开具收购发票1254份,金额115,207,826.6元,蔬菜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01份,金额2,217,421.5
0元。之后通过《云南省网上税务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向保山市隆阳区国家税务局累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977,017.46元。保
山市隆阳区国家税务局发现保山亚万公司开具发票异常后进行核查,并于2016年1月11日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维,停止供应发票、不予办
理出口退税和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经调查和鉴定,沈某、沈维在保山亚万公司未开展水果和葵花籽收购业务的情况下,冒用农户名义,虚构向农户收
购农产品的事实,虚开《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37份,金额合计76,421,648.0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9,934,814.
24元。2017年10月19日沈维在泰国巴吞他尼府被泰国移民警察局查获,同年12月26日移送我国警方。2017年10月19日沈某到
保山市公安局投案。 根据上述事实和查证的相关证据,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案例1】冒用农户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被告人沈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沈维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案扣押的发票存根联原件四本、保山亚万公司总分类账、明细账、凭证附件,作为物证依法予以没收。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 3.发票领购记录、保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梳理
的《保山亚万公司收购发票使用明细表》、调验空白发票收据、保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梳理的《保山亚万公司收购发票验旧信息》、保山市国税局稽查
局梳理的《保山亚万公司案件委托协查明细表》、税务稽查报告、发票存根联原件四本,证实:(1)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1月4日
,刘家强以保山亚万公司的名誉分6次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2372份;(2)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保山亚万
公司累计开票1355份,金额为117,425,248.1元,调验空白发票1005份,作废发票12份,所开发票中,开具水果和葵花籽增
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254份,发票金额115,207,826.6元,蔬菜开票101份,发票金额2,217,421.5元:(3)保山市
国税局稽查局委托当地稽查局对保山亚万公司开具发票1355份的销货方2507人是否存在收购业务进行核实,除3笔需要进一步核实外,协查
结果均是“与销货方未发生收购业务”。【案例1】冒用农户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7.蒲缥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
6年5月,保山亚万公司在保山市秉塞种植蔬菜191亩(公司+农户方式),由保山亚万公司提供种苗肥料给农户,亚万公司负责收购,农户的收
购款至今未付。 8.保山亚万公司的《收购农业产品日记账》,证实保山亚万记载累计收购农产品276,197,100.80元
,从该公司2016年5月23日提供的会计账簿情况看,其收购农产品记入应付账款,2016年3月31日应付账款期末余额275,191,
541.95元,说明收购这些农产品该公司未付款。 9.情况说明,证实经保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调查,发现亚万公司于2015年
12月至2016年1月收购水果和葵花籽业务活动内容不真实,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无对应的收购资金、货物运输、包装物,出口收汇资金
造假或无出口收汇资金。 …… 13.证人证言 (4)姚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0日至20
16年1月30日,其在保山亚万公司工作,其和储某是公司的出纳,根据沈维安排,通过系统进入“电子口岸”的窗口查询公司水果的出口总数和
总价,然后根据沈维提供的农户基本信息,将总额和金额分摊到各个农户头上,做好表后将表和“电子口岸”信息交给另外员工操作,最后将《收购
农业产品日记账》(工商业专用)交给杨某1开《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沈维告诉其农户的信息是她家通海时光公司到村上收集的,有部分是和村
干部买的。至2016年1月底,其做的日记账金额有2亿多元。【案例1】冒用农户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上列证据经一审庭审
质证、认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沈维设立保山亚万公司虚开用于出口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已触犯刑律
,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沈某安排、指使沈维虚开可以抵退税款的农产品发票,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沈
维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沈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上诉人沈某及沈维均称本案属单位性质犯罪、不是自然人个
人犯罪行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沈某安排、指使沈维利用保山亚万公司虚开农产品发票的行为系沈某、沈维的个人行为,不是单位集体意
志的行为,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主观上没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目的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其实施客观行为不吻
合,亦未能做出让人信服的合理解释,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虚开发票的行为系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已被保山市国家
税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与刑事立案查处自相矛盾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保山市国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沈某、沈维有违法犯罪
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宣告上诉人无
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例2】建筑企业利用员工个人代开被认定为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
定书》(杭税稽处[2022]55号) 杭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3703L)
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起对你单位(地址:萧山区)2014年6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关系的
情况下,由你单位3名员工去萧山区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3份(发票代码:33001800105、发票号码07257465、06
725867、07168784),价税合计15,231.444.30元,入账在“工程施工”科目。 2.你单位在2020
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你单位员工成立6家个体工商户去萧山区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
:3300194160、发票号码:03089864、00292209、00292567、 00292625、00240106、02
460232、03884951;发票代码:3300194160、发票号码:01300691),金额合计27,326,112.00元
、进项税额合计340,639.06元,价税合计27.666.751.06元,入账在“工程施工”科目,8 份专用发票进项税340,6
39.06元已经在当月认证抵扣,应作进项转出。【案例2】建筑企业利用员工个人代开被认定为虚开 …… 二、处
理决定及依据 1.以上违法事实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上述你单位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的行为。 ……个人票夹带来
哪些数据的比对和监控?思考: 以“出行人”作为发票标识信息进行归集,意味着什么?个人票夹带来哪些数据的比对和监控? 【
案例3】报销非员工差旅费和抵扣火车票进项税被定偷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5440T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1〕373号 违
法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该单位于2019年10月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未按规定列支楼某(非该公司员工)差旅费1420.5元
,未按规定抵扣楼某(非该公司员工)火车票增值税进项税额45.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应补缴税款处以50%罚款合计201.22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2 处罚决定日期 2021/8/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案例4】在公司未任职
的股东报销差旅费,视同股东分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咸税稽罚〔2021〕4号 「案件名称」 湖北商贸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2019年1月,你公司列支股东陈某华个人费用6,481.50元。由于
陈某华未在公司任职,所报销的差旅费应视为股东分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
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之规定,应审减期间费用6,481.50元。……2019年你公司应调
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429,766.07(2,429,766.07=1,663,513.16-57,352.40+817,
123.81+6,481.50)元,可弥补2018年度亏损额1,138,263.47元,2019年共审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
291,502.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之规定,2019年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
得税322,875.6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税务登
记号」 917【案例4】在公司未任职的股东报销差旅费,视同股东分红 「居民身份证号」 350128
4814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何某顺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40,856.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59.93元,印花税
429.0元,企业所得税322,875.65元,共计367,020.77元,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3,510.39元,责令你公
司限期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
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296
.30元, 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48.15元,责令你公司限期补扣补缴入库。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稽查局个人票夹带来哪些数据的比对和监控?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
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
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票夹带来哪些数据的比对和监控?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偶然所得。个人票夹带来哪些数据的比对和监
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
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
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
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案例5】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未代扣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二稽罚〔2022〕14号) 广西旅游投资有
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57415218): 经我局于2017年3月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对你公司201
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目前已检查结束,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2012年2月支付给吴天保借款利息180,000元,2013年
支付给陆柳斌借款利息226,600元,2014年支付给陆柳斌借款利息817,302元,2015年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共计3,261,6
00元,其中肖睿借款利息13,600元,陆柳斌借款利息1,185,000元,吴天保借款利息1,718,000元,胡丽霞借款利息22
5,000元,颜丽芬借款利息120,000元,2016年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共计1,261,580元,其中陆柳斌借款利息741,080
元,胡丽霞借款利息322,500元,颜丽芬借款利息198,000元,支付以上借款利息时你公司均未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
条的规定,你公司少代扣代缴2012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36,000(180,000×20%=36,000)元,2013年利息所得个
人所得税45,320(226,600×20%=45,320)元,2014年利【案例5】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未代扣代缴个税息所得个人所
得税163,460.40(817,302×20%=163,460.40)元,2015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652,320(3,261
,600×20%=652,320)元,2016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52316(1,261,580×20%=252,316)元。以
上2012年至2016年未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1,149,416.40(36,000+45,320+163,460.40+6
52,320+252,316=1,149,416.40)元。 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短期借款明细账、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
转账单、现金存款凭条、借款合同等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2年至2016年未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
税合计1,149,416.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对你公司应扣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1,149,416.40元处以1倍罚款1,149,416.40元。【案例6】代开经营所得发票税局
认定为劳务报酬 纳税人识别号:914512QQ35X0 纳税人名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税二稽罚〔2022〕2号 案件名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
票违法 处罚类别: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收违
法行为。你单位在2019年4月聘请杜、阮、李、胡、郭、杜为教育(武汉)有限公司提供课程培训服务并支付
相应课酬合计1,530,000.00元,其中支付杜45,000.00元、阮45,000.00元、李270,000.00
元、胡450,000.00元、郭450,000.00元、杜270,000.00元。 以上人员向你单位提供了
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分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合计1,530,000.00元。【案例6】代开经营所得发票税局认
定为劳务报酬 上述人员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按“经营所得”品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7,427.20元,其中杜
218.45元,阮218.45元,李1,310.68元,胡2,184.47元,郭2,184.47元,杜1,3
10.68元。 杜、阮、李、胡、郭、杜均已与你单位约定由你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你单位未按
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七次修订)第二条第一
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
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及附件《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规定,你单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杜晓玲等6人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
税款情况如下: 1.你单位向杜支付劳务报酬45,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杜个人所得税8,485.44元
[45,000.00÷(1+3%)×(1-20%)×30%-2,000=8,485.44],扣减杜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8.
4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66.99(8,485.44-218.45=8,266.99)元。 2.你单位向阮
支付劳务报酬45,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阮个人所得税8,485.44元[45,000.00÷(1+3%)×(1-20%)×30%-2,000=8,485.44],扣减阮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8.4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66.99(8,485.44-218.45=8,266.99)元。【案例6】代开经营所得发票税局认定为劳务报酬 3.你单位向李支付劳务报酬270,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28,922.3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 214,461.17元。 处罚生效期:2022-05-27 处罚截止期:2022-06-15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个人票夹带来哪些数据的比对和监控?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未上线的发票包括: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上发票暂时无法在个人票夹进行归集。 思考: 如果将来以上发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线了,那么意味着什么?2023感谢收听,欢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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