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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1)
2023-09-20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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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 制 定 依 据 和 目 的 】 为 加 强 代 理 记 账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开 展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 保 障 代 理 记 账 服 务 质量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 、 《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 适 用 范 围 】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接 受委 托 办 理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指 , 除 财 政 部 另 有 规 定 外 , 依 法 取 得 代 理记 账 资 格 ,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机 构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指 , 在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中 从 事 代 理记 账 业 务 的 人 员 。第 三 条 【 基 本 要 求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有 关法 律 法 规 , 提 高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规 范 水 平 ,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第 四 条 【 基 本 程 序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开 展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应 当 遵 守 代 理 记 账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 至 少 履 行 下 列 基 本 程 序 :业 务 承 接 、 工 作 计 划 、 资 料 交 接 、 会 计 核 算 、 质 量 控 制 、 档案 管 理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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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时 ,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等 规 定 ,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运 用 专 业 判 断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 五 条 【 基 本 内 容 】 业 务 承 接 包 括 了 解 委 托 人 基 本 情况 和 签 订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合 同 。了 解 委 托 人 基 本 情 况 , 是 指 对 委 托 人 所 处 外 部 环 境 及 所在 行 业 的 一 般 了 解 和 对 委 托 人 内 部 情 况 的 具 体 了 解 。签 订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合 同 ) , 是 指 代理 记 账 机 构 与 委 托 人 共 同 签 订 的 , 据 以 确 认 委 托 与 受 托 关系 , 明 确 委 托 目 的 、 委 托 范 围 及 双 方 责 任 与 义 务 等 事 项 的 书

面 合 约 。第 六 条 【 评 估 业 务 风 险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了 解 委 托人 基 本 情 况 , 初 步 调 查 委 托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 查 询工 商 和 税 务 相 关 政 务 网 公 开 信 息 , 并 与 委 托 人 就 约 定 事 项 进行 商 议 , 经 充 分 评 估 业 务 风 险 后 , 结 合 自 身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确定 是 否 承 接 此 项 业 务 。第 七 条 【 合 同 签 订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拟 承 接 代 理 记 账 业务 的 , 应 当 在 开 展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前 , 与 委 托 人 就 代 理 记 账 业务 约 定 条 款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并 签 订 业 务 合 同 。第 八 条 【 合 同 内 容 】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合 同 除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一 般 性 规 定 外 , 至 少 还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委 托 业 务 范 围 , 编 制 和 提 供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要 求及 其 他 预 期 目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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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会 计 资 料 传 递 程 序 和 签 收 手 续 , 终 止 约 定 应 当 办理 的 交 接 事 宜 ; 必 要 时 可 增 加 使 用 信 息 系 统 交 付 财 务 数 据 的约 定 ;( 三 ) 双 方 对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应 承 担 的 相 应 责任 , 会 计 档 案 的 保 管 要 求 及 其 相 应 的 责 任 ;( 四 ) 委 托 业 务 的 收 费 ;( 五 ) 业 务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间 ;( 六 ) 违 约 责 任 ;( 七 ) 签 约 双 方 认 为 应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八 ) 签 约 时 间 。

第 九 条 【 合 同 管 理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对 业 务 合 同 统 一编 号 , 并 归 入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档 案 。第三章工作计划第 十 条 【 基 本 要 求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为 完 成 代 理 记 账 工作 , 达 到 预 期 目 标 , 在 具 体 开 展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前 应 当 编 制 工作 计 划 。第 十 一 条 【 重 大 项 目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自 身 业务 规 模 和 风 险 评 估 情 况 界 定 重 大 项 目 的 判 定 标 准 , 一 般 是 代理 记 账 业 务 的 影 响 比 较 大 或 金 额 比 较 大 。 通 常 情 况 下 , 代 理记 账 业 务 经 分 析 判 断 可 能 会 引 起 风 险 显 著 增 加 的 , 则 视 为 影

响 比 较 大 ; 业 务 金 额 预 计 占 机 构 全 年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收 入 的 2%及 以 上 的 , 则 认 为 金 额 比 较 大 。第 十 二 条 【 考 虑 因 素 】 编 制 工 作 计 划 应 当 考 虑 以 下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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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 : ( 一 ) 合 同 约 定 条 款 ;( 二 ) 委 托 人 所 属 行 业 及 经 营 特 点 ;( 三 ) 委 托 人 的 经 营 规 模 及 其 业 务 复 杂 程 度 ;( 四 ) 委 托 人 执 行 的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的 选 用 , 以 及 以 前 年度 的 会 计 核 算 情 况 ;( 五 ) 委 托 人 会 计 原 始 凭 证 及 相 关 会 计 资 料 归 集 、 整 理及 交 接 的 环 境 及 条 件 ;( 六 ) 委 托 人 对 会 计 信 息 的 需 求 ;( 七 )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技 能 的 要 求 。

第 十 三 条 【 计 划 内 容 】 工 作 计 划 一 般 应 包 括 以 下 基 本内 容 :( 一 ) 委 托 人 基 本 情 况 。 委 托 人 所 属 行 业 及 特 点 ; 业 务性 质 、 组 织 结 构 、 经 营 规 模 、 经 营 情 况 及 经 营 风 险 ; 会 计 准则 制 度 的 选 用 、 以 前 年 度 会 计 核 算 情 况 等 。( 二 ) 业 务 小 组 成 员 及 职 责 分 工 。 在 确 定 业 务 小 组 成 员 ,特 别 是 确 定 项 目 业 务 负 责 人 时 , 应 充 分 考 虑 其 会 计 从 业 经验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及 独 立 性 , 并 合 理 分 工 。( 三 ) 初 次 资 料 交 接 情 况 。 确 定 初 次 资 料 交 接 的 内 容 、参 与 人 员 、 时 间 及 地 点 等 。

( 四 ) 初 次 建 账 情 况 及 安 排 。 确 定 初 次 建 账 的 内 容 、 人员 安 排 及 时 间 等 。( 五 )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进 度 及 时 间 。 项 目 业 务 负 责 人 应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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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月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的 进 度 及 时 间 作 出 规 划 , 明 确 各 阶 段 的 执行 人 及 执 行 日 期 , 包 括 每 月 原 始 凭 证 等 会 计 资 料 的 交 接 方 式及 时 间 、 记 账 完 成 时 间 、 出 具 会 计 报 表 时 间 、 会 计 档 案 移 交时 间 等 。( 六 ) 其 他 有 关 内 容 。 根 据 委 托 人 的 情 况 , 其 他 应 当 特别 考 虑 的 事 项 。非 首 次 为 委 托 人 办 理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 工 作 计 划 无 需 包 含初 次 资 料 交 接 情 况 、 初 次 建 账 情 况 及 安 排 等 内 容 。 对 于 简 易业 务 ,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简 化 工 作 计 划 。第 十 四 条 【 计 划 审 批 】 工 作 计 划 应 附 业 务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一 并 交 由 项 目 业 务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控 制 负 责 人 审 核批 准 。 重 大 项 目 的 工 作 计 划 , 一 般 还 应 经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负 责人 审 核 批 准 。第 十 五 条 【 审 核 事 项 】 工 作 计 划 应 重 点 审 核 以 下 事 项 :( 一 ) 时 间 安 排 是 否 合 理 ;( 二 ) 工 作 人 员 的 选 派 与 分 工 是 否 恰 当 ;( 三 ) 合 同 约 定 的 预 期 目 标 能 否 实 现 。第 十 六 条 【 计 划 调 整 】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开 展 过 程 中 , 应当 在 必 要 时 对 工 作 计 划 作 出 更 新 和 调 整 。 调 整 后 的 工 作 计 划应 按 照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权 限 审 批 。

第四章资料交接第 十 七 条 【 基 本 内 容 】 资 料 交 接 指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初 次接 受 委 托 、 日 常 开 展 工 作 、 终 止 委 托 关 系 及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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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委 托 人 等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约 定 进 行 的 会 计 资 料 交 接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 初 次 接 受 委 托 与 终 止 委 托 关 系 】 代 理 记 账机 构 初 次 接 受 委 托 与 终 止 委 托 关 系 时 , 移 交 人 员 应 当 整 理 移交 的 各 项 资 料 , 并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 列 明 应 当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报 表 、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 相 关 文 件 及 物 品 等 内容 。 对 未 了 事 项 应 当 予 以 书 面 说 明 。第 十 九 条 【 初 次 接 受 委 托 与 终 止 委 托 关 系 】 代 理 记 账机 构 初 次 接 受 委 托 与 终 止 委 托 关 系 后 进 行 资 料 交 接 时 , 应 按移 交 清 册 逐 项 移 交 , 接 收 人 员 应 逐 项 核 对 点 收 , 并 由 交 接 双方 的 有 关 负 责 人 负 责 监 督 。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完 整 无 缺 。 如 有 短 缺 , 必 须 查 清 原 因 ,并 在 移 交 清 册 中 注 明 , 由 移 交 人 员 负 责 。第 二 十 条 【 初 次 接 受 委 托 与 终 止 委 托 关 系 】 代 理 记 账机 构 初 次 接 受 委 托 与 终 止 委 托 关 系 资 料 交 接 完 毕 后 , 交 接 双方 经 办 人 和 监 督 人 应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并 应 在 移交 清 册 上 注 明 : 单 位 名 称 ; 交 接 日 期 ; 交 接 双 方 经 办 人 和 监督 人 的 职 务 、 姓 名 ; 移 交 清 册 页 数 以 及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和 意见 等 。 移 交 清 册 一 般 应 当 填 制 一 式 两 份 , 交 接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留 存 的 一 份 应 当 归 档 保 管 。第 二 十 一 条 【 初 次 接 受 委 托 的 特 殊 要 求 】 初 次 接 受 委

托 时 应 重 点 关 注 以 下 方 面 :( 一 )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余 额 要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核 对 , 如 不 一致 , 应 当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调 节 相 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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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和 债 权 债 务 的 明 细 账 户 余 额 应 与 总账 及 会 计 报 表 有 关 账 户 余 额 核 对 相 符 ;( 三 ) 需 要 移 交 的 票 据 、 印 章 、 密 钥 等 实 物 , 应 书 面 列明 , 交 接 清 楚 ;( 四 ) 需 要 移 交 的 相 关 系 统 、 平 台 的 登 录 方 式 以 及 对 应的 账 号 、 口 令 等 , 应 书 面 列 明 , 交 接 清 楚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根 据 谨 慎 性 原 则 , 运 用 专 业 判 断 , 必 要 时可 抽 查 个 别 账 户 的 余 额 , 确 保 账 实 核 对 一 致 。第 二 十 二 条 【 日 常 交 接 要 求 】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照 约 定 ,至 少 每 月 与 委 托 人 进 行 原 始 凭 证 等 会 计 资 料 的 交 接 。

第 二 十 三 条 【 日 常 交 接 手 续 】 日 常 交 接 时 应 当 填 写 原始 凭 证 交 接 表 , 列 明 原 始 凭 证 的 种 类 、 数 量 等 内 容 , 交 接 双方 应 当 逐 项 清 点 核 对 。 交 接 完 毕 后 , 交 接 双 方 在 交 接 表 上 签字 确 认 。 交 接 表 一 式 两 份 , 交 接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代 理 记 账 机构 留 存 的 一 份 应 当 归 档 保 管 。第 二 十 四 条 【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 代 理 记账 机 构 应 当 将 形 成 的 会 计 档 案 按 照 第 八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移 交给 委 托 人 。 第 五 章 会 计 核 算第 二 十 五 条 【 基 本 要 求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原 始 凭 证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度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包 括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 登 记会 计 账 簿 、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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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六 条 【 凭 证 、 账 簿 、 财 报 要 求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记 账 凭 证 的 编 制 及 装 订 , 会 计 账 簿 的 登 记 及 装 订 , 以 及 财 务会 计 报 告 的 编 制 等 应 当 符 合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 信 息 化 要 求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采 用 信 息 化方 式 为 委 托 人 办 理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 对 使 用 的 会 计 软 件 及 其生 成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的 要求 , 应 当 符 合 财 政 部 对 于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第六章质量控制第 二 十 八 条 【 岗 位 设 置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业 务规 模 和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情 况 设 立 业 务 岗 位 , 至 少 设 立 项 目 经

办 、 项 目 负 责 、 投 诉 受 理 、 质 量 控 制 等 岗 位 。 同 一 项 目 的 项目 经 办 、 项 目 负 责 和 投 诉 受 理 中 任 意 两 个 岗 位 不 得 为 同 一人 。 第 二 十 九 条 【 工 作 委 派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业 务性 质 及 复 杂 程 度 , 综 合 考 虑 工 作 人 员 的 专 业 水 平 、 会 计 工 作年 限 和 执 业 经 历 等 , 将 工 作 委 派 给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人 员 。第 三 十 条 【 复 核 制 度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复 核 制度 , 要 求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对 各 层 次 的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和 复 核 。

复 核 人 员 指 对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负 有 指 导 、 监 督 和 复 核 责 任的 各 级 人 员 , 包 括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项 目 业 务 负 责 人 、 质 量 控 制负 责 人 和 负 有 复 核 责 任 的 其 他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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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一 条 【 复 核 程 序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至 少 执 行二 级 复 核 程 序 , 一 级 复 核 由 项 目 业 务 负 责 人 实 施 , 二 级 复 核由 质 量 控 制 负 责 人 等 复 核 人 员 实 施 。 通 过 对 项 目 经 办 人 员 具体 工 作 的 及 时 复 核 , 确 保 :( 一 )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按 照 工 作 计 划 进 行 ;( 二 )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的 过 程 及 结 果 被 适 当 记 录 ;( 三 ) 预 期 目 标 可 实 现 ;( 四 )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等 规 定 ;( 五 ) 会 计 档 案 按 规 定 妥 善 保 管 , 并 顺 利 交 接 。第 三 十 二 条 【 外 部 沟 通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与 委 托 人 的 沟 通 机 制 。初 次 接 受 委 托 时 , 应 当 与 委 托 人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充 分 交流 ,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培 训 , 以 进 一 步 明 确 双 方 的 责 任 ,确 保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一 ) 委 托 人 每 月 应 当 归 集 、 整 理 、 移 交 的 原 始 凭 证 的范 围 及 要 求 ;( 二 ) 会 计 档 案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的 交 接 流 程 、 时 间 节 点 、人 员 安 排 及 要 求 ;( 三 )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流 程 ;( 四 ) 会 计 核 算 , 以 及 前 后 衔 接 方 面 的 重 要 事 项 ;

( 五 ) 委 托 人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及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承 担 的 责任 ; ( 六 ) 其 他 需 要 沟 通 的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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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三 条 【 内 部 沟 通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内 部 信 息 与 沟 通 机 制 , 明 确 信 息 的 收 集 、 处 理 和 传 递 程 序 ,确 保 内 部 各 部 门 、 各 不 兼 容 岗 位 间 的 沟 通 和 反 馈 , 发 现 问 题应 及 时 报 告 并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第 三 十 四 条 【 投 诉 管 理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客 户投 诉 管 理 制 度 , 投 诉 受 理 人 应 对 投 诉 及 时 处 理 , 并 反 馈 处 理过 程 和 结 果 。 投 诉 受 理 人 不 应 是 负 责 该 投 诉 客 户 代 理 记 账 业务 的 工 作 人 员 。第 三 十 五 条 【 财 务 报 告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为 委 托 人 编 制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必 须 由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负 责 人 和 委 托 人 负 责

人 签 名 并 盖 章 。第 三 十 六 条 【 工 作 交 接 】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调 动 或 者 离 职 ,应 当 与 指 定 接 管 人 员 按 规 定 及 时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 工 作 人 员 办理 交 接 手 续 , 必 须 有 监 交 人 负 责 监 交 , 不 得 出 现 自 我 监 交 的情 形 。 一 般 项 目 经 办 、 项 目 负 责 、 投 诉 受 理 等 岗 位 工 作 人 员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由 质 量 控 制 负 责 人 监 交 ; 质 量 控 制 负 责 人 办理 交 接 手 续 , 由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负 责 人 监 交 。第七章人员管理第 三 十 七 条 【 能 力 要 求 】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具 备下 列 资 格 条 件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 一 ) 具 有 会 计 类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和 业 务 技 能 , 能 够 独 立处 理 基 本 会 计 业 务 。 其 中 , 业 务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备 会 计 师 以 上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者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少 于 三 年 , 会 计 工 作 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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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全 国 统 一 会 计 人 员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的 数 据 为 准 ;( 二 ) 熟 悉 国 家 财 经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方 针 、 政 策 ,掌 握 本 行 业 业 务 管 理 的 有 关 知 识 ;( 三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四 ) 保 持 应 有 的 独 立 性 ;( 五 ) 其 他 执 业 要 求 。第 三 十 八 条 【 独 立 性 】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时 ,应 当 保 持 应 有 的 独 立 性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 严 格 按 照 委 托 合 同 开展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

( 二 ) 对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予 以 保 密 ;( 三 ) 对 委 托 人 要 求 其 作 出 不 当 的 会 计 处 理 , 提 供 不 实的 会 计 资 料 , 以 及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应 当 拒 绝 办 理 ;( 四 ) 对 委 托 人 违 反 会 计 法 等 会 计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有权 向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第 三 十 九 条 【 机 构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确 保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达 到 履 行 其 职 责 所 需 要 的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且 以 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 态 度 开 展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第 四 十 条 【 培 养 培 训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为 工 作 人 员 提供 专 业 培 训 , 保 持 和 提 高 其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应 当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引 导 和 督 促 工 作 人 员 遵 守 会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保 障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育 的 权 利 , 支 持 鼓 励 工 作 人 员 积 极 参 加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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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计 人 才 培 养 培 训 等 活 动 , 不 断 提 升 自 身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第 四 十 一 条 【 轮 岗 制 度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工 作人 员 轮 岗 制 度 , 避 免 工 作 人 员 因 长 期 与 委 托 人 接 触 而 影 响 独立 性 。第八章档案管理第 四 十 二 条 【 档 案 整 理 与 保 存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对 当 年开 展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过 程 中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会 计 资 料 , 应 当 按照 归 档 要 求 , 定 期 整 理 立 卷 , 装 订 成 册 , 编 制 会 计 档 案 保 管清 册 , 并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管 会 计 档 案 。开 展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的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 应 当 同 时 将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电 子 会 计 资 料 及 其 元 数 据 作 为 会 计 档 案 进 行 管理 。 第 四 十 三 条 【 档 案 使 用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会 计 档 案 使 用 制 度 。 委 托 人 会 计 档 案 的 查 阅 、 复 制 、 借 出 等应 当 经 过 授 权 和 审 批 ,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 除 法 律 授 权 外 , 未 经委 托 人 同 意 , 不 得 将 委 托 人 会 计 档 案 交 由 其 他 单 位 及 人 员 使用 。 第 四 十 四 条 【 档 案 移 交 准 备 工 作 】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 代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将 形 成 的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给 委 托 人 。 代 理 记 账机 构 应 当 编 制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清 册 , 列 明 移 交 的 会 计 档 案 名

称 、 卷 号 、 册 数 、 起 止 年 度 、 档 案 编 号 和 保 管 期 限 等 内 容 。第 四 十 五 条 【 档 案 移 交 手 续 】 交 接 会 计 档 案 时 , 交 接双 方 应 当 按 照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清 册 所 列 内 容 逐 项 交 接 , 由 交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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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方 有 关 负 责 人 负 责 监 督 。 交 接 完 毕 后 , 交 接 双 方 经 办 人 和监 督 人 应 当 在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清 册 上 签 名 或 盖 章 。 移 交 清 册 一式 两 份 , 交 接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留 存 的 一 份 应 当归 档 保 管 。电 子 会 计 档 案 应 当 与 其 元 数 据 一 并 移 交 , 特 殊 格 式 电 子会 计 档 案 , 应 与 其 读 取 平 台 一 并 移 交 或 转 换 为 通 用 格 式 后 移交 。 第 四 十 六 条 【 受 托 保 管 】 受 托 继 续 保 管 会 计 档 案 的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妥善 保 管 , 保 证 会 计 档 案 的 真 实 、 完 整 、 可 用 、 安 全 。

第九章附则第 四 十 七 条 【 法 律 责 任 】 违 反 本 规 范 中 涉 及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 、 《 会 计 基 础 工作 规 范 》 、 《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等 规 定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由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处 罚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规 范 由 财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规 范 自 × × × 起 施 行 。附 : 1.代 理 记 账 业 务 合 同 范 例2.代 理 记 账 业 务 工 作 计 划 范 例

3.× × × 代 理 记 账 有 限 公 司 资 料 交 接 手 册 范 例4.× × × 代 理 记 账 有 限 公 司 原 始 凭 证 交 接 表 范 例5.× × × 代 理 记 账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清 册 范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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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 代理记账业务合同范例委 托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受 托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一 、 委 托 业 务 范 围乙 方 接 受 甲 方 委 托 , 对 甲 方 年 月 日 至 年___月 日 期 间 内 的 经 济 业 务 进 行 代 理 记 账 。( 同 时 为 甲 方 提 供 代 理 纳 税 申 报 服 务 , 包 括 : □ 月 度 或 季 度

增 值 税 申 报 ; □ 季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 □ 月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 □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 □ 其他 。 )二 、 甲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一 ) 甲 方 的 每 项 经 济 业 务 , 必 须 填 制 或 者 取 得 符 合 国 家 统一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原 始 凭 证 。( 二 ) 甲 方 应 归 集 和 整 理 有 关 经 济 业 务 的 原 始 凭 证 和 其 他 资料 , 并 于 每 月 日 前 提 供 给 乙 方 。 甲 方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和真 实 性 负 责 , 不 得 虚 报 收 入 和 支 出 。( 三 ) 甲 方 应 建 立 健 全 与 本 企 业 相 适 应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保

证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四 ) 甲 方 应 当 配 备 专 人 负 责 日 常 货 币 资 金 的 收 支 和 保 管 。( 五 ) 涉 及 存 货 核 算 的 , 甲 方 负 责 存 货 的 管 理 , 应 建 立 存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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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管 理 制 度 , 编 制 存 货 的 入 库 凭 证 、 出 库 凭 证 、 库 存 明 细 账 和 每月 各 类 存 货 的 收 发 存 明 细 表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乙 方 。 甲 方 对 上 述 资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 并 保 证 库 存 物 资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六 ) 甲 方 应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经 济 业 务 , 遵 守 会 计法 、 税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不 得 授 意 和 指 使 乙 方 违 法 办 理 会 计事 项 。( 七 ) 对 于 乙 方 退 回 的 、 要 求 甲 方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规定 进 行 更 正 、 补 充 的 原 始 凭 证 , 甲 方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更 正 、 补 充 。( 八 ) 甲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乙 方 完 成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 对 乙 方 提 出的 合 理 建 议 应 积 极 采 纳 。

( 九 ) 甲 方 应 制 定 合 理 的 会 计 资 料 传 递 程 序 , 每 月 及 时 将 原始 凭 证 等 会 计 资 料 交 乙 方 , 做 好 会 计 资 料 的 签 收 工 作 。( 十 )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 乙 方 将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甲 方 , 由 甲 方负 责 保 管 会 计 档 案 , 保 证 会 计 档 案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十 一 ) 甲 方 应 按 本 协 议 书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代 理 记 账 服 务费 。 三 、 乙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一 )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原 始 凭 证 和 其 他 资 料 , 按 照 国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包 括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 填 制记 账 凭 证 、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 按 时 编 制 和 提 供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乙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税 收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在 规 定 的 申 报期 内 为 甲 方 及 时 、 准 确 地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工 作 。 )( 二 ) 涉 及 存 货 核 算 的 ,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存 货 入 库 凭 证 、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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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 凭 证 、 每 月 各 类 存 货 的 收 发 存 明 细 表 , 乙 方 进 行 成 本 结 转 。( 三 ) 乙 方 应 协 助 甲 方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针 对内 部 控 制 薄 弱 环 节 提 出 合 理 的 建 议 。( 四 ) 乙 方 应 协 助 甲 方 制 定 合 理 的 会 计 资 料 传 递 程 序 , 积 极配 合 甲 方 做 好 会 计 资 料 的 签 收 手 续 。 在 代 理 记 账 过 程 中 , 应 妥 善保 管 会 计 资 料 。( 五 ) 乙 方 应 按 时 将 当 年 应 归 档 的 会 计 资 料 整 理 、 装 订 后 形成 会 计 档 案 , 于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交 甲 方 保 管 。 未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前 ,由 乙 方 负 责 保 管 。( 六 ) 委 托 协 议 终 止 时 , 乙 方 应 与 甲 方 办 理 会 计 业 务 交 接 事

宜 。 ( 七 ) 乙 方 对 执 行 业 务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 负 有 保 密 义务 。 ( 八 ) 对 甲 方 提 出 的 有 关 会 计 处 理 的 相 关 问 题 , 乙 方 应 当 予以 正 确 解 释 。四 、 责 任 划 分( 一 ) 乙 方 是 在 甲 方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因 甲 方 提 供 的 记 账 依 据 不 实 、 未 按 协 议 约 定 及 时 提 供 记 账 依 据 或其 他 过 错 导 致 委 托 事 项 出 现 差 错 或 未 能 按 时 完 成 委 托 事 项 , 由 此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甲 方 承 担 。

( 二 ) 因 乙 方 的 过 错 导 致 委 托 事 项 出 现 差 错 或 未 能 按 时 完 成委 托 事 项 ,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乙 方 承 担 。五 、 协 议 的 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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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协 议 期 满 , 本 协 议 自 然 终 止 , 双 方 如 欲 续 约 , 须 另 定协 议 。( 二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提 前 终 止 协 议 。六 、 代 理 记 账 服 务 费甲 方 应 支 付 乙 方 :代 理 记 账 服 务 费 每 月 ( 人 民 币 ) 元 ( ¥ ) , 合计 ( 人 民 币 ) 元 ( ¥ ) ;代 理 记 账 服 务 费 支 付 方 式 : ; 乙 方 账 号 信息 : ;其 他 费 用 : , ( 人 民 币 ) 元

( ¥ ) ; 于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日 内 一 次 付 清 。七 、 违 约 责 任( 一 ) 如 一 方 未 履 行 协 议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另 一 方 可 提 前终 止 协 议 , 终 止 前 须 提 前 20 天 告 知 对 方 ; 如 未 履 行 责 任 和 义 务方 给 另 一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另 支 付 赔 偿 费 用 。( 二 ) 在 另 一 方 正 常 履 行 相 关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 一 方 未征 得 另 一 方 同 意 , 单 方 面 终 止 本 协 议 的 , 须 向 另 一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的 金 额 为 ,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另 支 付 赔 偿 费用 。 八 、 其 他 约 定

( 一 ) 本 协 议 的 补 充 条 款 、 附 件 及 补 充 协 议 均 为 本 协 议 不 可分 割 的 部 分 。 本 协 议 补 充 条 款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协 议 不 一 致 的 , 以补 充 条 款 、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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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 协 议 的 未 尽 事 宜 及 本 协 议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需 变 更 的 事宜 , 双 方 应 通 过 订 立 变 更 协 议 进 行 约 定 。( 三 ) 甲 乙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协 议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应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的 , 向 ____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起 诉 。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委 托 双 方各 一 份 。

委 托 方 : 受 托 方 :( 盖 章 ) (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人: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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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 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范例编制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编号: 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名称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业分类 □建筑业;□房地产业;□货物运输业;□货运代理业;□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社会服务业;□仓储业;□批发零售业;□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其他行业 ( )主要税种及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城建税(税率: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消费税(税率: %);□其他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专管员 电话客户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客户联系人 姓名 手机号码邮箱 固定电话委托业务内容 □代理记账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 □代理纳税申报;□财税咨询服务;□其他业务 。备注 工作计划

业务小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小组其他成员:签约起始日期: 年 月 日会计准则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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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资料交接 交接内容我方人员 客户方人员计划交接时间初次建账 执行人 预计完成日期每月原始凭证交接 交接方式 计划交接时间我方负责人员 客户方负责人员每月记账 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每月出具会计报表 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每月会计凭证

整理装订 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会计账册打印装订 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会计凭证移交客户 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会计账册移交客户 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其他事项

工作计划变更记录工作计划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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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3: ×××代理记账有限公司资料交接手册范例× × × 代 理 记 账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_( 委 托 人 ) 委 托 , 于 年 日 日 起 为 委 托 人 办 理 会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 现 对 委 托 人 的 会 计 事 项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一 、 交 接 地 点 及 日 期交 接 地 点 :交 接 日 期 : 年 月 日

二 、 交 接 人 员移 交 人 : , 工 作 单 位 : , 职 位 : ;接 管 人 : , 工 作 单 位 : , 职 位 : ;监 交 人 : , 工 作 单 位 : , 职 位 : 。三 、 交 接 内 容( 一 ) 核 对 及 检 查项 目 是否相符 备 注

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账表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固定资产台账或明细表记载的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与财务账表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银行账户与银行对账单是否调节相符 □相符;□不相符现金账实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纳税申报表与相关账户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其他(根据客户自身情况) □相符;□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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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资 料 交 接 清 单项 目 数 量 内 容记账凭证账册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四 、 交 接 前 后 工 作 责 任 的 划 分

年 月 日 前 委 托 人 会 计 核 算 的 责 任 事 项 由原 会 计 人 员 ( 机 构 ) 负 责 , 年 月日 后 委 托 人 会 计 核 算 的 责 任 事 项 由 × × × × 代 理 记 账 有 限 公 司负 责 。 以 上 交 接 事 项 均 经 交 接 双 方 确 认 无 误 。五 、 其 他 说 明 事 项本 交 接 手 册 一 式 两 份 , 每 份 共 页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存 档 一份 , 委 托 人 一 份 。

移 交 人 : 接 管 人 : 监 交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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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4: ×××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原始凭证交接表范例( 委 托 人 ) :在 本 次 交 接 中 , 本 公 司 收 到 贵 单 位 如 下 原 始 凭 证 及 相 关 会 计 资 料 。原 始 凭 证 所 属 月 份 : 年 月种 类 份 数 备 注

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开出的普通发票记账联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收到的其他发票(发票联)银行对账单银行进账凭证

银行付款凭证工资单社保单据、公积金单据费用报销凭证其他类:移 交 人 : 接 管 人 :交 接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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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5: ×××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范例( 委 托 人 ) :在 本 次 交 接 中 , 本 公 司 □ 将 如 下 会 计 资 料 移 交 给 贵 单 位 \□ 收 到贵 单 位 移 交 的 如 下 会 计 资 料 。 ( 在 选 项 中 打 “ √ ” )一、会计凭证 册数 凭证号码区间年 月

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二、账册 册数 所属期间总账明细账

三、会计报表 份数 所属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四、纳税申报表 份数 所属期间五、其他移 交 人 : 接 管 人 : 监 交 人 :交 接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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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彩穗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