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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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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测绘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
1、新购仪器、工具,在使用前应到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检
定机构检定。
2、各种测量仪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常规检验校正,使用
过程做好维护,使用后及时进行养护。GNSS接收机、水准仪、
全站仪等各种光电类、激光类仪器必须定期送到具有资质的
部门进行鉴定。鉴定时间不宜超过规定时间,以确保测量的
准确和精度。
3、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和鉴定、校准不到出厂精度、超过
鉴定周期,以及零配件缺损和示值难辩的仪器。按相关规定
仪器的检定周期为1年,仪器维修后及碰撞后应重新检定后
方可使用。按照项目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一般用仪器
自带校准功能进行校准),1个月校准一次。
4、管理人员负责仪器的检定和校准,制定检定校准计
划,在次年检定校准日期前,将仪器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检定
校准。管理人员负责编制《测量仪器检定校准计划》,并按
照一览表上的计划日期送检。
二、测绘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4、在强烈阳光、雨天或潮湿环境下作业,务必在伞的
遮掩下工作。对仪器要小心轻放,避免强烈的冲击震动,整
个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离开仪器,防止意外发生。
5、转站时,即使很近也应取下仪器装箱。测量工作结
束后,先关机卸下电池后装箱,长途运输要提供合适的减震
措施,防止仪器受到突然震动。
6、测量仪器要设置专库存放,环境要求干燥、通风、
防震、防雾、防尘、防锈。仪器应保持干燥,遇雨后将其擦
干,放在通风处、晾干后再装箱。各种仪器均不可受压、受
冻、受潮或受高温,仪器箱不要靠近火炉或暖气管。
7、当测量仪器出现下列情况为不合格已经损坏:过载
或误操作;功能出现了可疑;显示不正常;超过了规定的周
检确认时间间隔;仪表封缄的完整性已被破坏;光电类、激
光类仪器超过使用寿命,零点漂移严重,测量结果不稳定,
测量结果可靠性低时,必须申请报废;常规仪器损坏后无法
修复,或仪器破旧、示值难辩、性能不稳定,影响测量质量
时,必须申请报废。
8、测量仪器的申请购买及报废由工程测绘部报公司总
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及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公司工程测绘部
对公司的仪器配备和管理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要求做到帐、
物、卡相符,技术档案齐全。
9、测量仪器必须定人保管,对贵重精密测量仪器(如
全站仪、精密水准仪、GPS)应规定专人保管,专人专用,
专人送检,他人不得随意动用,以防损坏,降低精度。
10、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测量仪器的统计、编号、标
志管理,建立仪器保管台账,对使用仪器领用、入库进行登
记。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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