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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配电部分》2023-05-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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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1205056.3— 2022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第 3部 分 : 配 电

2022— 12— 07发 布 2023— 05— 01实 施发 布

Q/CSG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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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方 电 网 公 司 《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 2022版 ) 》审 批 及 编 写 组 人 员批 准 : 刘 启 宏审 定 : 汪 际 峰审 核 : 刘 育 权 、 叶 煜 明 、 洪 潮 、 黄 慧 山审 查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 丁 兆 钧 、 丁 志 敏 、 丁 珏 珩 、 方 百 里 、 王 超 、 孔 力 、 甘 向 锋 、 叶 健 辉 、刘 昌 、 许 必 当 、 许 卓 、 阳 浩 、 苏 宗 飞 、 李 成 、 李 虹 佑 、 李 硕 、李 雳 、 李 媛 、 李 聪 、 杨 宗 强 、 杨 皓 、 杨 斌 、 肖 磊 磊 、 吴 正 树 、

吴 俊 、 余 生 、 宋 丹 、 张 万 辞 、 张 云 、 张 时 、 张 坤 、 张 峰 、张 海 鹏 、 陈 旭 平 、 武 哲 、 范 展 滔 、 孟 见 岗 、 周 绪 磊 、 胡 庆 钧 、 胡 宇 阳 、柯 子 桓 、 饶 毅 、 贺 恩 会 、 贺 焕 林 、 秦 立 斌 、 莫 琦 、 唐 捷 、 郭 阁 、敖 刚 、 黄 艺 蕃 、 黄 日 瑞 、 黄 洪 、 黄 世 立 、 黄 麟 、 章 敏 、 梁 永 超 、曹 家 军 、 谢 文 超 、 谢 贤 、 谢 泽 泾 、 黎 振 宇 、 潘 凯 、 潘 院 鹏编 写 组 组 长 : 丁 士编 写 组 副 组 长 : 张 衡编 写 组 成 员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 王 科 鹏 、 王 炼 兵 、 叶 小 虎 、 史 超 、 田 慧 丽 、 刘 永 桃 、 陈 刚 、

陈 锐 敏 、 陈 柏 希 、 陈 彦 廷 、 陈 浩 翔 、 陈 剑 、 杨 海 亮 、 杨 桥 伟 、苏 孙 海 、 陆 新 、 李 国 栋 、 余 昌 海 、 张 德 钦 、 张 璞 、 孟 凡 强 、胡 敏 桂 、 袁 展 图 、 夏 志 雄 、 梁 广 、 崔 宫 、 黄 学 能 、 彭 彦 军 、葛 兴 科 、 谢 珂 、 潘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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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前 言 .................................................................................. Ⅲ1 范 围 .................................................................................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13 术 语 和 定 义 ........................................................................... 24 作 业 基 本 条 件 及 要 求 ................................................................... 45 保 证 安 全 的 组 织 措 施 .................................................................. 66 保 证 安 全 的 技 术 措 施 ................................................................. 147 典 型 作 业 场 景 ....................................................................... 16

8 电 气 设 备 巡 视 ....................................................................... 229 设 备 操 作 ........................................................................... 2310 高 压 设 备 作 业 ...................................................................... 2711 架 空 线 路 作 业 ...................................................................... 2712 电 力 电 缆 作 业 ...................................................................... 3013 带 电 作 业 .......................................................................... 3214 砍 剪 树 木 和 清 除 异 物 作 业 ............................................................ 3515 电 气 试 验 作 业 ...................................................................... 3516 电 气 测 量 作 业 ...................................................................... 3617 低 压 配 电 网 作 业 .................................................................... 3718 二 次 设 备 作 业 ...................................................................... 3819 计 量 作 业 .......................................................................... 39

20 分 布 式 电 源 相 关 工 作 ................................................................ 3921 动 火 作 业 .......................................................................... 3922 焊 接 及 热 切 割 作 业 .................................................................. 4223 起 重 与 运 输 ........................................................................ 4324 安 全 工 器 具 ........................................................................ 4525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 4726 施 工 机 具 .......................................................................... 4727 电 气 工 具 及 一 般 工 具 ................................................................ 52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现 场 勘 察 及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记 录 格 式 .................................... 54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工 作 票 格 式 ........................................................ 56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 工 作 票 附 属 单 格 式 .................................................. 73附 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 现 场 工 作 接 地 线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表 格 式 .................................. 75

附 录 E( 规 范 性 附 录 ) 操 作 票 格 式 ........................................................ 76附 录 F( 规 范 性 附 录 ) 动 火 工 作 票 格 式 .................................................... 81附 录 G( 规 范 性 附 录 )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标 志 牌 式 样 ............................................ 85附 录 H( 规 范 性 附 录 ) 常 用 工 器 具 试 验 项 目 和 周 期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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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根 据 GB26859— 2011《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电 力 线 路 部 分 》 、 DL5009.2— 2013《 电 力 建 设 安 全工 作 规 程 第 2 部 分 : 电 力 线 路 》 , 结 合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 分 为 三 个 部 分 :— — 第 1 部 分 : 发 电 厂 和 变 电 站— — 第 2 部 分 : 高 压 输 电— — 第 3 部 分 : 配 电本 文 件 是 《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 的 第 3 部 分 : 配 电 。本 文 件 包 括 二 十 七 个 章 节 , 分 别 为 : 范 围 、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术 语 和 定 义 、 作 业 基 本 条 件 及 要 求、 保 证 安 全 的 组 织 措 施 、 保 证 安 全 的 技 术 措 施 、 典 型 作 业 场 景 、 电 气 设 备 巡 视 、 设 备 操 作 、 高 压 设 备

作 业 、 架 空 线 路 作 业 、 电 力 电 缆 作 业 、 带 电 作 业 、 砍 剪 树 木 和 清 除 异 物 作 业 、 电 气 试 验 作 业 、 电 气 测 量作 业 、 低 压 配 电 网 作 业 、 二 次 设 备 作 业 、 计 量 作 业 、 分 布 式 电 源 相 关 工 作 、 动 火 作 业 、 焊 接 及 热 切 割 作业 、 起 重 与 运 输 、 安 全 工 器 具 、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 施 工 机 具 、 电 气 工 具 及 一 般 工 具 。本 文 件 的 附 录 A、 附 录 B.1、 附 录 B.2、 附 录 B.3、 附 录 B.4、 附 录 B.5、 附 录 C、 附 录 D、 附 录 E.4、附 录 E.5、 附 录 F、 附 录 G、 附 录 H为 规 范 性 附 录 。本 文 件 的 附 录 B.6、 附 录 B.7、 附 录 E.1、 附 录 E.2、 附 录 E.3为 资 料 性 附 录 。本 文 件 已 经 公 司 2022年 第 4 次 安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 并 根 据 安 委 会 意 见 修 改 完 善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 。本 文 件 由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技 术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出 、 归 口 管 理 。本 文 件 由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全 监 管 部 负 责 解 释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陈 刚 、 王 科 鹏 、 夏 志 雄 、 陆 新 、 陈 锐 敏 、 陈 柏 希 、 刘 永 桃 、 田 慧 丽 、 袁 展 图 、余 昌 海 、 陈 浩 翔 、 陈 剑 、 李 国 栋 。本 文 件 为 第 一 次 修 编 、 第 一 版 发 布 ,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自 施 行 之 日 起 , 《 中 国 南 方 电 网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 (Q/CSG510001-2015)、 《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机 巡 、 新 能 源 部 分 》 ( 安 监 〔 2018〕 48号 ) 及 相 关 释 义 、 辅 导 读 本 废 止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 制 度 、 规 定 、 规 范 等 相 关 内 容 均 应 以 本 规 程 为 基 准 。本 文 件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反 馈 至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技 术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广东 省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科 翔 路 11 号 南 网 科 研 基 地 , 51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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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第 3 部 分 : 配 电1 范 围1.1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司 20kV及 以 下 配 电 作 业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的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1.2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属 单 位 , 公 司 境 外 业 务 和 代 管 单 位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GB/T 156 标 准 电 压GB 2811 头 部 防 护 安 全 帽GB 2894— 2008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

GB/T 2900.20— 2016 电 工 术 语 高 压 开 关 设 备 和 控 制 设 备GB/T 2900.50— 2008 电 工 术 语 发 电 、 输 电 及 配 电 通 用 术 语GB/T 2900.57—2008 电 工 术 语 发 电 、 输 电 及 配 电 运 行GB/T 3608 高 处 作 业 分 级GB/T 3787— 2017 手 持 式 电 动 工 具 的 管 理 、 使 用 、 检 查 和 维 修 安 全 技 术 规 程GB 6095 坠 落 防 护 安 全 带GB/T 6096 坠 落 防 护 安 全 带 系 统 性 能 测 试 方 法GB 7059 便 携 式 木 折 梯 安 全 要 求GB/T 8918 重 要 用 途 钢 丝 绳GB 9448— 1999 焊 接 与 切 割 安 全GB/T 9465 高 空 作 业 车GB 12142 便 携 式 金 属 梯 安 全 要 求GB/T 13035 带 电 作 业 用 绝 缘 绳 索GB 15577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T 18037— 2008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与 设 计 导 则GB/T 18857 配 电 线 路 带 电 作 业 技 术 导 则GB/T 19155 高 处 作 业 吊 篮GB/T 20118 钢 丝 绳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B 26164.1— 2010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第 1 部 分 : 热 力 和 机 械GB 26859— 2011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电 力 线 路 部 分GB 26860— 2011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发 电 厂 和 变 电 站 电 气 部 分GB 26861— 2011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高 压 试 验 室 部 分GB/T 28537 高 压 开 关 设 备 和 控 制 设 备 中 六 氟 化 硫 ( SF6) 的 使 用 和 处 理GB/T 28591— 2012 风 力 等 级GB/T 35694 光 伏 发 电 站 安 全 规 程GB/T 36271.1— 2018 交 流 1kV以 上 电 力 设 施 第 1 部 分 : 通 则GB/T 36271.2— 2021 交 流 1kV及 直 流 1.5kV 以 上 电 力 设 施 第 2 部 分 : 直 流GB/T 38244 机 器 人 安 全 总 则

GB 50150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气 设 备 交 接 试 验 标 准GB/T 50194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供 用 电 安 全 规 范GB 50794 光 伏 发 电 站 施 工 规 范GB 55023 施 工 脚 手 架 通 用 规 范DL 408— 1991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 发 电 厂 和 变 电 所 电 气 部 分 )DL 409—1991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 电 力 线 路 部 分 )DL/T 477—2021 农 村 电 网 低 压 电 气 安 全 工 作 规 程DL/T 596 电 力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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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99 中 低 压 配 电 网 改 造 技 术 导 则DL/T 639 六 氟 化 硫 电 气 设 备 运 行 、 试 验 及 检 修 人 员 安 全 防 护 导 则DL/T 692 电 力 行 业 紧 急 救 护 技 术 规 范DL/T 854 带 电 作 业 用 绝 缘 斗 臂 车 使 用 导 则DL/T 875 架 空 输 电 线 路 施 工 机 具 基 本 技 术 要 求DL/T 878 带 电 作 业 用 绝 缘 工 具 试 验 导 则DL/T 974 带 电 作 业 用 工 具 库 房DL/T 976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 装 置 和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DL/T 1147 电 力 高 处 作 业 防 坠 器DL/T 1476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DL 5009.2—2013 电 力 建 设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第 2 部 分 : 电 力 线 路DL 5009.3— 2013 电 力 建 设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第 3 部 分 : 变 电 站DL 5027 电 力 设 备 典 型 消 防 规 程JB/T11699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安 装 、 拆 卸 、 使 用 技 术 规 程

国 能 安 全 〔 2014〕 161 号 防 止 电 力 生 产 事 故 的 二 十 五 项 重 点 要 求国 能 发 安 全 〔 2022〕 55 号 防 止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事 故 三 十 项 重 点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GB/T 2900.20— 2016、 GB/T 2900.50— 2008、 GB/T 2900.57— 2008 界 定 的 以 及 以 下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于 本 文 件 。3.1 低 [ 电 ] 压1kV及 以 下 的 交 流 电 压 等 级 , 1.5kV 及 以 下 的 直 流 电 压 等 级 。注 : 改 写 GB∕ T 36271.1-2018, 定 义 3.1.14及 GB∕ T 36271.2-2021, 定 义 3.8。3.2 高 [ 电 ] 压1kV以 上 的 交 流 电 压 等 级 , 1.5kV 以 上 的 直 流 电 压 等 级 。注 : 改 写 GB∕ T 36271.1-2018, 定 义 3.1.13及 GB∕ T 36271.2-2021, 定 义 3.7。3.3 电 气 设 备

包 括 交 直 流 系 统 中 所 有 的 发 电 、 输 电 、 变 电 、 配 电 设 备 , 按 照 电 压 等 级 可 分 为 高 压 设 备 和 低 压 设 备 。按 照 所 属 区 域 可 分 为 厂 站 设 备 、 高 压 输 电 线 路 和 配 电 网 。 其 中 配 电 网 包 括 高 压 配 电 网 和 低 压 配 电 网 。3.4 厂 站发 电 厂 、 变 电 站 、 开 关 站 、 换 流 站 、 串 补 站 的 总 称 。3.5 电 力 线 路在 电 力 系 统 内 用 于 输 配 电 的 杆 塔 、 导 线 、 绝 缘 材 料 和 附 件 组 成 的 设 施 。 包 括 高 压 输 电 线 路 和 高 压 配电 线 路 、 低 压 配 电 线 路 。3.6 运 用 中 的 电 气 设 备全 部 带 有 电 压 、 一 部 分 带 有 电 压 或 一 经 操 作 即 带 有 电 压 的 电 气 设 备 。[ GB 26860— 2011, 定 义 3.8]3.7

运 行 设 备实 现 指 定 电 气 或 相 关 功 能 , 并 处 于 实 时 发 电 、 输 电 、 变 电 、 配 电 和 供 电 状 态 下 的 设 备 或 设 施 。3.8 一 个 电 气 连 接 部 分可 用 隔 离 开 关 与 其 他 电 气 装 置 分 开 的 部 分 。3.9 低 压 设 备交 流 电 气 设 备 中 电 压 等 级 在 1kV及 以 下 的 设 备 。 直 流 电 气 设 备 中 电 压 等 级 在 1.5kV及 以 下 的 设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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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高 压 设 备交 流 电 气 设 备 中 电 压 等 级 在 1kV 以 上 的 设 备 。 直 流 电 气 设 备 中 电 压 等 级 在 1.5kV 以 上 的 设 备 。3.11高 压 配 电 设 备1kV以 上 、 20kV及 以 下 , 设 置 于 配 电 站 、 配 电 开 关 站 等 室 内 或 封 闭 空 间 内 的 , 完 成 电 力 分 配 功 能 的电 气 装 置 。 包 括 室 内 配 电 站 、 箱 式 变 电 站 、 户 外 开 关 箱 、 电 缆 分 接 箱 、 小 型 开 关 站 、 中 心 开 关 站 等 电 气装 置 及 辅 助 设 施 。3.12高 压 线 路1kV以 上 的 电 力 线 路 。 可 分 为 高 压 输 电 线 路 和 高 压 配 电 线 路 。3.13高 压 配 电 线 路1kV以 上 、 20kV及 以 下 的 高 压 线 路 。 包 括 杆 塔 、 导 线 、 电 缆 、 金 具 、 绝 缘 子 类 , 柱 上 、 台 式 配 电 变

压 器 类 , 跌 落 式 开 关 、 柱 上 断 路 器 类 , 配 电 自 动 化 、 计 量 等 电 气 量 抽 取 装 置 类 , 及 辅 助 配 件 、 设 施 等 。3.14高 压 配 电 网高 压 配 电 线 路 和 高 压 配 电 设 备 的 总 称 。3.15低 压 配 电 网1kV及 以 下 的 低 压 配 电 线 路 和 低 压 配 电 设 备 , 主 要 有 杆 塔 、 导 线 、 电 缆 、 金 具 、 绝 缘 子 、 电 缆 附 件 、电 缆 通 道 、 低 压 开 关 、 低 压 配 电 箱 、 低 压 配 电 柜 、 充 电 桩 、 低 压 计 量 装 置 及 辅 助 设 施 等 。3.16断 路 器能 关 合 、 承 载 、 开 断 正 常 回 路 条 件 下 的 电 流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承 载 规 定 的 过 电 流 ,并 能 关 合 和 开 断在 异 常 回 路 条 件 (例 如 各 种 短 路 条 件 )下 的 电 流 的 机 械 开 关 装 置 。 也 称 开 关 。注 : 改 写 GB/T 2900.20-2016, 定 义 6.20。3.17

隔 离 开 关在 分 位 置 时 ,触 头 间 有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绝 缘 距 离 和 明 显 的 断 开 标 志 ;在 合 位 置 时 ,能 承 载 正 常 回 路 条件 下 的 电 流 及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异 常 条 件 (例 如 短 路 )下 的 电 流 的 开 关 设 备 。 也 称 刀 闸 。注 : 改 写 GB/T 2900.20-2016, 定 义 6.53.18接 地 开 关用 于 将 回 路 接 地 的 一 种 机 械 开 关 装 置 。 在 异 常 条 件 (例 如 短 路 )下 , 可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承 载 规 定 的 异 常电 流 ; 但 在 正 常 回 路 条 件 下 , 不 要 求 承 载 电 流 。 也 称 接 地 刀 闸 或 地 刀 。注 1: 接 地 开 关 可 有 关 合 短 路 电 流 的 能 力 。注 2: 接 地 开 关 可 与 隔 离 开 关 组 装 在 一 起 。注 3: 改 写 GB/T 2900.20-2016, 定 义 6.9。3.19个 人 保 安 线用 于 保 护 工 作 人 员 防 止 感 应 电 伤 害 的 接 地 线 。

[ GB 26859— 2011, 定 义 3.10]3.20双 重 名 称设 备 的 名 称 和 编 号 。3.21工 作 票为 电 网 发 电 、 输 电 、 变 电 、 配 电 、 调 度 等 生 产 作 业 安 全 有 序 实 施 而 设 计 的 一 种 组 织 性 书 面 形 式 控 制依 据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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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 作 票为 改 变 电 气 设 备 及 相 关 因 素 的 运 用 状 态 进 行 逻 辑 性 操 作 和 有 序 沟 通 而 设 计 的 一 种 组 织 性 书 面 形 式控 制 依 据 。3.23双 签 发外 单 位 人 员 办 理 工 作 票 时 , 工 作 票 经 工 作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签 发 后 , 由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审 核 并 签 发 ( 即会 签 ) 的 过 程 。3.24高 处 作 业凡 在 坠 落 高 度 基 准 面 2m及 以 上 , 有 可 能 坠 落 的 高 处 进 行 的 作 业 。注 : 改 写 GB/T 3608— 2008, 定 义 3.1。3.25紧 急 抢 修 工 作设 备 设 施 在 日 常 运 行 或 自 然 灾 害 情 况 下 , 发 生 故 障 停 运 或 紧 急 缺 陷 后 , 且 需 立 即 进 行 的 紧 急 修 理 等

处 置 工 作 。3.26值 班 负 责 人调 度 室 、 运 维 中 心 、 监 控 中 心 、 生 产 指 挥 中 心 、 配 电 值 班 或 电 话 待 班 等 24h 全 天 值 班 的 当 值 负 责 人 。3.27外 单 位与 设 备 所 属 单 位 无 直 接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 从 事 非 生 产 运 行 维 护 职 责 范 围 内 工 作 的 设 备 、 设 施 维 护 工 作或 基 建 施 工 的 单 位 。3.28有 限 空 间指 封 闭 或 部 分 封 闭 、 进 出 口 受 限 但 人 员 可 以 进 入 、 未 被 设 计 为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 通 风 不 良 , 易 造 成 有毒 有 害 、 易 燃 易 爆 物 质 积 聚 或 氧 含 量 不 足 的 空 间 。3.29机 巡 航 空 器

用 于 电 力 设 备 设 施 空 中 巡 视 和 作 业 的 飞 行 器 。 可 分 为 有 人 机 和 无 人 机 。3.30光 伏 组 件具 有 封 装 及 内 部 联 接 、 能 单 独 提 供 直 流 电 能 输 出 、 最 小 不 可 分 割 的 太 阳 能 电 池 组 合 装 置 。3.31承 包 商通 过 签 署 合 同 或 协 议 承 接 公 司 系 统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发 包 生 产 建 设 工 作 任 务 的 实 施 单 位 。4 作 业 基 本 条 件 及 要 求4.1 总 体 要 求4.1.1 作 业 现 场 的 生 产 条 件 、 安 全 设 施 、 作 业 机 具 和 安 全 工 器 具 等 应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要 求 ,安 全 工 器 具 和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在 使 用 前 应 确 认 合 格 、 齐 备 。4.1.2 各 级 负 责 人 、 管 理 人 员 、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应 熟 悉 本 规 程 相 关 条 款 并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程 。任 何 人 员 发 现 有 违 反 本 规 程 的 , 应 立 即 制 止 , 经 纠 正 后 方 可 恢 复 工 作 。4.1.3 作 业 人 员 有 权 依 据 本 规 程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在 发 现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情 况 时 , 有 权

停 止 作 业 或 采 取 可 行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场 所 , 并 立 即 报 告 。4.2 作 业 人 员4.2.1 基 本 条 件a) 经 县 级 或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鉴 定 , 无 妨 碍 工 作 的 病 症 , 至 少 每 两 年 进 行 一 次 体 检 , 高 处作 业 人 员 应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体 检 ;b) 作 业 人 员 的 身 体 和 精 神 状 况 应 满 足 当 天 工 作 的 安 全 要 求 ;c) 应 具 备 必 要 的 电 气 、 安 全 及 相 关 知 识 和 技 能 , 按 其 岗 位 和 工 作 性 质 , 熟 悉 本 规 程 内 容 ;d) 从 事 电 气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学 习 DL/T 692等 规 范 , 掌 握 紧 急 救 护 法 , 特 别 是 触 电 急 救 。4.2.2 安 全 规 程 教 育 与 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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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 作 业 人 员 应 接 受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 经 考 试 合 格 上 岗 。4.2.2.2 公 司 系 统 内 部 作 业 人 员 及 其 直 接 管 理 人 员 对 本 规 程 应 每 年 考 试 一 次 ; 间 断 现 场 工 作 连 续 6 个月 以 上 者 , 应 重 新 学 习 本 规 程 并 考 试 。 外 来 作 业 人 员 及 其 直 接 管 理 人 员 参 与 工 作 前 应 对 本 规 程 进 行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能 参 加 工 作 。4.2.2.3 公 司 系 统 内 部 、 外 来 作 业 人 员 及 其 直 接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试 应 由 相 应 的 分 、 子 公 司 组 织 , 或 经 分 、子 公 司 授 权 相 应 的 地 市 级 单 位 组 织 。4.2.2.4 新 员 工 、 转 岗 未 经 考 核 合 格 人 员 、 实 习 人 员 和 临 时 作 业 人 员 , 应 经 过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后 , 方 可进 入 现 场 , 并 在 监 护 人 员 监 护 下 参 加 指 定 的 工 作 。 对 外 来 参 观 人 员 , 应 进 行 现 场 危 险 因 素 的 告 知 , 并 在有 关 人 员 陪 同 下 , 方 可 进 入 现 场 。注 : 临 时 作 业 人 员 包 括 临 时 聘 请 的 吊 车 司 机 、 焊 接 工 、 搬 运 工 、 装 卸 工 、 辅 助 工 , 以 及 厂 家 技 术 人 员 等 。4.2.2.5 作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前 应 被 告 知 其 作 业 任 务 和 作 业 现 场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 防 范 措 施 及 应 急 措 施 。4.2.3 特 殊 条 件4.2.3.1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及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 并 经 相 关 管理 机 构 考 核 合 格 , 取 得 相 应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工 作 。

注 1: 在 公 司 电 力 工 作 中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主 要 包 括 从 事 电 工 作 业 、 焊 接 与 热 切 割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的 作 业 人 员 。注 2: 在 公 司 电 力 工 作 中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主 要 包 括 压 力 容 器 、 压 力 管 道 、 电 梯 、 起 重 机 械 、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动 车 辆 的 作 业 人 员 及 其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4.2.3.2 无 人 机 驾 驶 、 斗 臂 车 操 作 、 潜 水 作 业 、 动 火 作 业 ( 除 焊 接 与 热 切 割 作 业 ) 等 不 在 特 种 作 业 目录 中 , 但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及 公 司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作 业 , 其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要 求 、 资 格 认 证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主 管部 门 及 公 司 的 相 关 要 求 , 并 按 要 求 使 用 防 护 用 品 。4.2.3.3 起 飞 全 重 7kg 以 上 及 超 视 距 飞 行 的 无 人 机 操 控 员 应 取 得 国 家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或 授 权 的无 人 机 资 质 证 照 。 视 距 内 飞 行 的 起 飞 全 重 7kg及 以 下 无 人 机 操 控 员 应 经 公 司 地 市 级 及 以 上 单 位 培 训 , 并考 核 通 过 。注 : 视 距 内 飞 行 指 无 人 机 在 操 控 员 与 无 人 机 保 持 直 接 目 视 视 觉 接 触 的 范 围 内 飞 行 , 且 该 范 围 为 目 视 视 距 内 半 径 不 大于 500m, 人 、 机 相 对 高 度 不 大 于 120m。4.3 作 业 现 场4.3.1 室 内 母 线 分 段 部 分 、 母 线 交 叉 部 分 及 部 分 停 电 检 修 易 误 碰 带 电 设 备 的 , 应 设 有 明 显 标 志 的 隔 离挡 板 ( 护 网 ) 。4.3.2 凡 装 有 攀 登 装 置 的 杆 塔 、 变 压 器 、 融 冰 装 置 等 , 攀 登 装 置 上 应 设 置 “ 禁 止 攀 登 , 高 压 危 险 ! ”

标 志 牌 。 地 面 的 配 电 变 压 器 应 有 箱 式 外 壳 或 安 全 围 栏 , 并 设 置 “ 止 步 , 高 压 危 险 ! ” 等 标 志 牌 。4.3.3 所 有 电 气 设 备 的 地 电 位 金 属 外 壳 均 应 有 良 好 的 接 地 装 置 。 不 应 将 使 用 中 的 接 地 装 置 拆 除 。4.3.4 任 何 人 进 入 生 产 场 所 , 应 正 确 佩 戴 安 全 帽 , 但 在 值 班 室 、 监 控 室 、 班 组 检 修 室 、 通 信 及 信 息 机房 等 场 所 , 确 无 磕 碰 、 高 处 坠 落 或 落 物 等 危 险 的 情 况 下 , 可 不 戴 安 全 帽 。4.3.5 进 入 生 产 现 场 应 穿 着 工 作 服 , 衣 服 和 袖 口 应 扣 好 , 不 应 戴 围 巾 、 穿 裙 子 , 不 应 穿 拖 鞋 、 凉 鞋 、高 跟 鞋 , 辫 子 、 长 发 应 盘 在 安 全 帽 内 。4.3.6 旋 转 设 备 作 业 现 场 , 工 作 人 员 的 着 装 不 应 有 可 能 被 转 动 的 机 器 绞 住 的 部 分 和 可 能 卡 住 的 部 分 ,辫 子 、 长 发 应 盘 在 安 全 帽 内 。4.3.7 高 压 设 备 接 地 故 障 时 , 室 内 不 应 接 近 故 障 点 4m 以 内 , 室 外 不 应 接 近 故 障 点 8m 以 内 。 进 入 上 述范 围 的 人 员 应 穿 绝 缘 靴 , 接 触 设 备 的 外 壳 和 构 架 应 戴 绝 缘 手 套 。4.3.8 任 何 人 不 应 擅 自 开 启 直 接 封 闭 高 压 带 电 部 分 的 设 备 柜 门 、 箱 盖 、 封 板 等 。4.3.9 在 厂 站 、 配 电 房 、 配 电 开 关 站 的 带 电 区 域 内 或 邻 近 带 电 导 体 附 近 , 不 应 使 用 金 属 梯 子 ; 搬 动 梯子 、 管 子 等 长 物 应 将 其 放 倒 后 , 宜 由 两 人 搬 运 , 并 与 带 电 部 分 保 持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4.3.10 经 常 有 人 工 作 的 场 所 及 施 工 车 辆 上 宜 配 备 急 救 箱 , 存 放 急 救 用 品 , 并 指 定 专 人 定 期 检 查 、 补 充

或 更 换 。4.3.11 作 业 现 场 的 照 明 , 应 保 证 足 够 的 亮 度 , 必 要 时 配 备 应 急 照 明 。4.3.12 作 业 现 场 周 围 的 悬 崖 、 陡 坎 、 深 坑 等 危 险 场 所 应 设 置 可 靠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和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孔洞 、 深 基 坑 应 设 置 盖 板 或 可 靠 的 围 栏 和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4.3.13 作 业 期 间 需 将 升 降 口 、 井 坑 、 孔 洞 、 楼 梯 和 平 台 的 栏 杆 、 护 板 或 盖 板 拆 除 时 , 应 装 设 临 时 遮 栏( 围 栏 ) 和 警 示 标 识 , 夜 间 应 设 警 示 光 源 , 在 作 业 结 束 时 应 及 时 恢 复 。4.3.14 在 城 区 、 人 口 密 集 区 、 通 行 道 路 上 或 交 通 道 口 施 工 时 , 工 作 场 所 周 围 应 装 设 遮 栏 ( 围 栏 ) , 并在 相 应 部 位 设 警 戒 范 围 或 警 示 标 识 , 夜 间 应 设 警 示 光 源 , 必 要 时 派 专 人 看 守 。 在 通 行 道 路 上 或 交 通 道 口施 工 , 夜 间 或 环 境 较 暗 时 , 施 工 人 员 应 佩 戴 反 光 标 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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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 电 气 设 备 着 火 时 , 应 立 即 切 断 有 关 电 源 , 然 后 进 行 灭 火 。 消 防 器 材 的 配 备 、 使 用 、 维 护 应 遵 守DL 5027的 规 定 。4.3.16 在 机 器 设 备 断 电 隔 离 之 前 或 在 机 器 转 动 时 , 不 应 从 靠 背 轮 和 齿 轮 上 取 下 防 护 罩 或 其 他 防 护 设备 。4.3.17 进 入 SF6配 电 装 置 室 , 应 先 通 风 。4.3.18 电 力 系 统 机 器 人 应 符 合 GB/T 38244 等 国 家 、 行 业 及 企 业 标 准 的 相 关 规 定 , 带 电 作 业 机 器 人 还应 满 足 GB/T 18037 的 相 关 规 定 。4.3.19 机 器 人 作 业 一 般 在 良 好 天 气 下 进 行 。 需 要 在 雾 、 雪 、 雨 、 冰 雹 、 大 风 等 恶 劣 天 气 或 强 电 磁 干 扰条 件 下 巡 检 时 , 应 针 对 现 场 气 候 和 工 作 条 件 , 组 织 技 术 讨 论 , 制 订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4.3.20 作 业 前 , 应 预 先 设 置 紧 急 情 况 下 机 器 人 的 安 全 策 略 。 实 施 机 器 人 作 业 时 , 应 严 格 按 要 求 操 作 ,避 免 误 操 作 。4.3.21 机 器 人 作 业 应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及 本 规 程 等 相 关 规 定 , 选 择 合 适 的 作 业 方 式 , 以 确 保 人身 、 电 网 及 设 备 安 全 。4.4 施 工 电 源

4.4.1 检 修 动 力 电 源 箱 的 支 路 ( 电 焊 专 用 支 路 除 外 ) 开 关 均 应 加 装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保 护 器 ( 也 称 漏 电 保护 器 ) , 应 定 期 和 使 用 前 进 行 检 查 和 试 验 。4.4.2 临 时 用 电 检 修 电 源 箱 应 装 自 动 空 气 开 关 、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保 护 器 、 接 线 柱 或 插 座 ; 专 用 接 地 铜 排和 端 子 、 箱 体 应 可 靠 接 地 , 接 地 、 接 零 标 识 应 清 晰 。4.4.3 施 工 用 电 设 施 应 由 取 得 资 质 的 人 员 安 装 维 护 , 不 应 私 拉 乱 接 , 不 应 将 电 线 直 接 钩 挂 在 闸 刀 上 或直 接 插 入 插 座 内 使 用 。4.4.4 敷 设 临 时 低 压 电 源 线 路 , 应 使 用 绝 缘 导 线 。 架 空 高 度 室 内 应 大 于 2.5m, 室 外 应 大 于 4m, 跨 越 道路 应 大 于 6m。4.4.5 敷 设 在 地 面 上 的 施 工 用 电 线 路 应 采 用 绝 缘 电 缆 , 车 辆 通 行 路 面 上 的 电 缆 应 设 有 防 碾 压 措 施 。4.4.6 施 工 电 源 保 护 地 线 ( PE) 不 应 断 线 , 不 应 在 保 护 地 线 装 设 开 关 或 熔 断 器 , 不 应 在 保 护 地 线 通 过工 作 电 流 。4.4.7 在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场 所 , 不 应 利 用 金 属 管 道 、 构 筑 物 的 金 属 构 架 及 电 气 线 路 的 工 作 零 线 作 为 接 地线 或 零 线 使 用 。4.4.8 用 发 电 机 供 电 应 遵 守 GB 50194 的 规 定 。

4.5 灾 后 抢 修4.5.1 灾 后 抢 修 应 合 理 安 排 工 期 和 资 源 , 确 保 抢 修 作 业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4.5.2 开 展 抢 修 工 作 应 做 好 风 险 分 析 和 安 全 措 施 , 防 止 发 生 次 生 灾 害 。4.5.3 在 抢 修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人 身 安 全 的 , 应 当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 疏 散 可 能 危 及 的 其 他 人员 , 设 置 警 戒 标 识 。4.5.4 灾 后 抢 修 应 办 理 紧 急 抢 修 工 作 票 或 相 应 的 工 作 票 , 作 业 前 应 确 认 设 备 状 态 符 合 抢 修 安 全 措 施 要求 。4.6 承 包 商4.6.1 项 目 具 体 管 理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承 包 商 实 际 到 场 人 员 的 个 人 资 格 和 本 规 程 考 试 成 绩 进 行 真 实性 复 查 与 评 估 , 确 保 实 际 到 场 人 员 满 足 现 场 作 业 的 安 全 要 求 。4.6.2 两 个 及 以 上 承 包 商 在 同 一 区 域 内 作 业 ,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安 全 的 , 项 目 具 体 管 理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应统 一 协 调 管 理 。5 保 证 安 全 的 组 织 措 施5.1 工 作 流 程

a) 现 场 勘 察 及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b) 工 作 票 组 织 ;c) 工 作 票 启 用 ;d) 工 作 许 可 及 安 全 交 代 ;e) 工 作 监 护 ;f) 工 作 间 断 ;g) 工 作 转 移 ;h) 工 作 变 更 和 延 期 ;i) 工 作 终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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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现 场 勘 察 及 安 全 技 术 交 底5.2.1 本 单 位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或 工 作 负 责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 应 组 织 现 场 勘 察 。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或 项 目 管 理单 位 在 外 单 位 办 理 工 作 票 前 , 应 开 展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当 存 在 应 开 展 现 场 勘 察 的 作 业 情 形 或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应 先 组 织 现 场 勘 察 再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现 场 勘 察 或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时 , 应 使 用 《 现 场 勘 察 及 安 全 技 术 交底 记 录 》 ( 见 附 录 A) 。注 1: 应 开 展 现 场 勘 察 的 作 业 情 形 包 括 带 电 立 撤 杆 、 带 电 直 线 杆 改 耐 张 杆 、 旁 路 带 电 作 业 、 同 杆 塔 多 回 路 带 电 作 业 、高 压 配 电 网 紧 急 抢 修 工 作 、 邻 近 或 交 叉 带 电 架 空 线 路 作 业 、 同 杆 塔 多 回 线 路 中 部 分 线 路 停 电 作 业 、 复 杂 环 境 组 ( 拆 ) 杆塔 及 放 撤 线 作 业 、 10kV电 缆 斩 接 作 业 、 临 近 带 电 体 吊 装 作 业 、 深 基 坑 作 业 、 临 近 或 交 叉 油 气 管 网 区 域 顶 管 ( 开 挖 ) 作 业等 。 注 2: 复 杂 环 境 包 括 夜 间 施 工 、 人 口 稠 密 区 域 、 重 要 交 通 区 域 、 临 近 高 压 带 电 体 等 。5.2.2 紧 急 抢 修 工 作 前 , 应 进 行 现 场 勘 察 及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可 不 填 写 现 场 勘 察 及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记 录 ,但 应 在 相 应 工 作 票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勘 察 人 员 及 完 成 时 间 。5.2.3 现 场 勘 察 应 由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组 织 , 工 作 负 责 人 、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 用 户 单 位 和 相关 人 员 参 加 。 对 涉 及 多 专 业 、 多 部 门 、 多 单 位 的 作 业 项 目 , 应 由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共 同 参 与 。5.2.4 现 场 勘 察 应 查 看 检 修 或 施 工 作 业 需 要 停 电 的 范 围 、 保 留 的 带 电 部 位 、 装 设 接 地 线 的 位 置 、 邻 近 线

路 、 交 叉 跨 越 、 地 下 管 线 设 施 和 作 业 现 场 的 条 件 、 环 境 及 其 他 影 响 作 业 的 危 险 点 。5.2.5 现 场 勘 察 及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记 录 作 为 填 写 、 签 发 工 作 票 的 依 据 。5.2.6 作 业 单 位 依 据 勘 察 情 况 , 对 危 险 性 、 复 杂 性 和 困 难 程 度 较 大 的 作 业 项 目 , 应 制 订 有 针 对 性 的 专项 工 作 方 案 。5.2.7 作 业 前 , 工 作 负 责 人 或 工 作 许 可 人 若 认 为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与 原 勘 察 结 果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时 , 应 重 新核 实 , 必 要 时 应 修 正 、 完 善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 或 重 新 办 理 工 作 票 。5.3 工 作 票 组 织5.3.1 所 列 人 员 的 安 全 职 责5.3.1.1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a) 确 认 工 作 必 要 性 和 安 全 性 ;b) 确 认 工 作 票 所 列 安 全 措 施 正 确 、 完 备 ;c) 确 认 所 派 工 作 负 责 人 和 工 作 班 人 员 适 当 、 充 足 。5.3.1.2 工 作 票 会 签 人 :a) 审 核 工 作 必 要 性 和 安 全 性 ;

b) 审 核 工 作 票 所 列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正 确 、 完 备 ;c) 审 核 外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资 格 是 否 具 备 。5.3.1.3 工 作 负 责 人 ( 监 护 人 ) :a) 开 展 现 场 勘 察 , 正 确 完 整 地 填 写 工 作 票 ;b) 确 认 工 作 票 所 列 安 全 措 施 正 确 、 完 备 , 符 合 现 场 实 际 条 件 , 必 要 时 予 以 补 充 ;c)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票 所 列 由 其 负 责 的 安 全 措 施 , 核 实 已 做 完 的 所 有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作 业 安 全 要求 ; d) 正 确 、 安 全 地 组 织 工 作 。 工 作 前 应 向 工 作 班 全 体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交 代 。 关 注 工 作 人 员 身 体 和 精 神状 况 是 否 正 常 以 及 工 作 班 人 员 变 动 是 否 合 适 ;e) 监 护 工 作 班 人 员 执 行 现 场 安 全 措 施 和 技 术 措 施 、 正 确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和 工 器 具 , 在 作 业 中 不发 生 违 章 指 挥 、 违 章 作 业 、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行 为 。5.3.1.4 工 作 票 接 收 人 :a) 审 查 工 作 的 必 要 性 ;b) 审 查 检 修 工 期 是 否 与 批 准 期 限 相 符 ;

c) 对 工 作 票 所 列 内 容 有 疑 问 时 , 应 向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 或 工 作 票 会 签 人 ) 询 问 清 楚 , 必 要 时 应 作 补充 ;d) 确 认 工 作 票 所 列 安 全 措 施 正 确 、 完 备 , 必 要 时 应 补 充 安 全 措 施 。注 : 工 作 票 接 收 人 是 指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指 定 的 人 员 。5.3.1.5 工 作 许 可 人 :a) 确 认 工 作 票 所 列 安 全 措 施 正 确 、 完 备 , 符 合 现 场 条 件 ;b) 确 认 已 布 置 的 安 全 措 施 符 合 工 作 票 许 可 要 求 , 防 范 可 能 来 电 的 安 全 措 施 完 整 可 靠 ;c) 所 有 工 作 结 束 时 , 确 认 工 作 票 中 所 负 责 布 置 的 安 全 措 施 具 备 恢 复 条 件 ;d) 对 许 可 命 令 或 报 告 内 容 的 正 确 性 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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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 专 责 监 护 人 :a) 明 确 被 监 护 人 员 、 监 护 范 围 和 内 容 ;b) 工 作 前 对 被 监 护 人 员 交 代 安 全 措 施 , 告 知 危 险 点 和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c) 监 督 被 监 护 人 员 执 行 本 规 程 和 现 场 安 全 措 施 , 及 时 纠 正 不 安 全 行 为 ;d) 及 时 发 现 并 制 止 被 监 护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 违 章 作 业 和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行 为 。5.3.1.7 工 作 班 ( 作 业 ) 人 员 :a) 熟 悉 工 作 内 容 、 流 程 , 掌 握 安 全 措 施 , 明 确 工 作 中 的 危 险 点 , 并 履 行 签 名 确 认 手 续 ;b) 遵 守 各 项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 技 术 规 程 和 劳 动 纪 律 ;c) 服 从 工 作 负 责 人 的 指 挥 和 专 责 监 护 人 的 监 督 , 执 行 现 场 安 全 工 作 要 求 和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d) 发 现 现 场 安 全 措 施 不 适 应 工 作 时 , 应 及 时 提 出 异 议 ;e) 相 互 关 心 作 业 安 全 , 不 伤 害 自 己 , 不 伤 害 他 人 , 不 被 他 人 伤 害 和 保 护 他 人 不 受 伤 害 ;f) 正 确 使 用 工 器 具 和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5.3.1.8 所 列 人 员 兼 任 要 求 :a) 工 作 负 责 人 不 应 兼 任 该 项 工 作 的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 会 签 人 ) 、 工 作 许 可 人 及 工 作 班 人 员 , 工 作 票

所 列 其 他 人 员 可 相 互 兼 任 ;b) 人 员 相 互 兼 任 时 , 应 同 时 具 备 相 应 的 人 员 资 质 , 并 履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职 责 。5.3.2 所 列 人 员 的 资 质 及 要 求5.3.2.1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 工 作 票 会 签 人 应 由 具 有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 经 验 丰 富 的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技 术 人 员 、技 能 人 员 担 任 。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还 应 熟 悉 工 作 人 员 安 全 技 能 与 技 术 水 平 。5.3.2.2 工 作 负 责 人 ( 监 护 人 ) 、 工 作 许 可 人 应 具 有 相 应 且 足 够 的 工 作 经 验 , 熟 悉 工 作 范 围 及 相 关 设备 的 情 况 。 工 作 负 责 人 ( 监 护 人 ) 还 应 熟 悉 工 作 班 人 员 安 全 意 识 与 安 全 技 能 及 技 术 水 平 , 且 具 有 相 应 管理 工 作 能 力 。5.3.2.3 专 责 监 护 人 应 具 有 相 应 且 足 够 的 工 作 经 验 , 能 及 时 发 现 作 业 人 员 身 体 和 精 神 状 况 的 异 常 。5.3.2.4 工 作 班 人 员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安 全 意 识 、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能 及 必 要 的 作 业 技 能 ; 清 楚 并 掌 握 工 作 任务 和 内 容 、 工 作 地 点 、 存 在 的 安 全 风 险 及 应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5.3.2.5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 工 作 负 责 人 和 工 作 许 可 人 ( 简 称 “ 三 种 人 ” ) 每 年 应 进 行 “ 三 种 人 ” 资 格 考试 , 合 格 后 正 式 公 布 。 调 度 许 可 人 可 不 参 加 “ 三 种 人 ” 资 格 考 试 , 但 应 以 调 度 员 资 格 形 式 正 式 公 布 , 并送 达 相 关 单 位 。

5.3.3 工 作 票 的 选 用5.3.3.1 在 电 气 设 备 上 或 生 产 场 所 工 作 , 应 根 据 工 作 性 质 、 安 全 措 施 要 求 及 安 全 高 效 的 原 则 选 用 以 下工 作 票 :a) 配 电 第 一 种 工 作 票 ( 见 附 录 B.1) ;b) 配 电 第 二 种 工 作 票 ( 见 附 录 B.2) ;c) 带 电 作 业 工 作 票 ( 见 附 录 B.3) ;d) 紧 急 抢 修 工 作 票 ( 见 附 录 B.4) ;e) 书 面 布 置 记 录 票 ( 见 附 录 B.5) ;f) 调 度 第 一 种 检 修 申 请 单 ( 见 附 录 B.6) ;g) 调 度 第 二 种 检 修 申 请 单 ( 见 附 录 B.7) 。5.3.3.2 以 下 工 作 选 用 《 配 电 第 一 种 工 作 票 》 :需 要 高 压 配 电 设 备 、 高 压 配 电 线 路 全 部 停 电 或 部 分 停 电 的 工 作 。5.3.3.3 以 下 工 作 选 用 《 配 电 第 二 种 工 作 票 》 :a) 在 带 电 的 高 压 配 电 线 路 杆 塔 上 与 带 电 导 线 距 离 大 于 表 1规 定 的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的 工 作 ;

b) 在 高 压 配 电 线 路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与 带 电 导 线 的 距 离 大 于 表 2 规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的 立 、 撤 电 杆 及 其 设备 安 装 工 作 ;c) 在 运 行 中 的 高 压 配 电 设 备 与 带 电 部 位 距 离 大 于 表 1规 定 的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的 工 作 ;d) 在 高 压 电 力 电 缆 通 道 内 不 需 要 停 电 的 工 作 。表 1 人 员 、 工 具 及 材 料 与 设 备 带 电 部 分 的 安 全 距 离电 压 等 级kV 非 作 业 安 全 距 离m 作 业 安 全 距 离m10 及 以 下 ( 高 压 ) 0.7 0.7( 0.35)20、 35 1.0 1.0(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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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10 1.5 1.5220 3.0 3.0500 5.0 5.0± 50 及 以 下 1.5 1.5± 500 6.0 6.8± 800 9.3 10.1注 1: “ 非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 是 指 人 员 在 带 电 设 备 附 近 进 行 巡 视 、 参 观 等 非 作 业 活 动 时 的 安 全 距 离 ( 引 自 GB 26860— 2011中 的 表 1“ 设 备 不 停 电的 安 全 距 离 ” ) ; “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 是 指 在 厂 站 内 或 线 路 上 进 行 检 修 、 试 验 、 施 工 等 作 业 时 的 安 全 距 离 ( 引 自 GB26860— 2011中 的 表 2“ 人员 工 作 中 与 设 备 带 电 部 分 的 安 全 距 离 ” 和 GB 26859— 2011中 的 表 1“ 在 带 电 线 路 杆 塔 上 工 作 与 带 电 导 线 最 小 安 全 距 离 ” ) 。注 2: 括 号 内 数 据 仅 用 于 作 业 中 人 员 与 带 电 体 之 间 设 置 隔 离 措 施 的 情 况 。注 3: 未 列 出 的 电 压 等 级 , 按 高 一 档 电 压 等 级 安 全 距 离 执 行 。注 4: 13.8kV执 行 10kV的 安 全 距 离 。

注 5: 数 据 按 海 拔 1000m校 正 。 表 2 邻 近 或 交 叉 其 他 电 力 线 路 工 作 的 安 全 距 离电 压 等 级kV 10 及以 下 ( 高 压 ) 20、 35 66、 110 220 500 ± 50 ± 500 ± 800安 全 距 离m 1 2.5 3 4 6 3 7.8 11.15.3.3.4 以 下 工 作 选 用 《 带 电 作 业 工 作 票 》 :a) 高 压 配 电 网 带 电 作 业 ;b) 与 高 压 带 电 设 备 距 离 小 于 表 1 规 定 的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 但 需 采 用 带 电 作 业 措 施 开 展 的 邻 近 带 电 体的 不 停 电 工 作 ;

c) 树 木 与 高 压 带 电 线 路 净 空 距 离 小 于 表 2 规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 但 需 采 用 带 电 作 业 措 施 开 展 的 邻 近 带电 体 的 不 停 电 砍 剪 树 木 工 作 ;d) 机 器 人 与 高 压 带 电 设 备 或 线 路 距 离 小 于 表 1 规 定 的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开 展 的 不 停 电 工 作 。5.3.3.5 以 下 工 作 选 用 《 紧 急 抢 修 工 作 票 》 :a) 高 压 配 电 网 紧 急 缺 陷 抢 修 工 作 ;b) 需 要 紧 急 处 置 的 高 压 配 电 网 故 障 停 运 设 备 设 施 抢 修 工 作 ;c) 高 压 线 路 故 障 停 运 转 冷 备 用 状 态 下 , 采 用 带 电 作 业 措 施 开 展 的 紧 急 清 除 树 障 或 异 物 工 作 ;d) 高 压 配 电 网 灾 后 抢 修 工 作 ;e) 需 要 高 压 配 电 网 停 电 或 做 安 全 措 施 的 低 压 配 电 网 抢 修 工 作 。5.3.3.6 以 下 工 作 选 用 《 书 面 布 置 记 录 票 》 :a) 不 需 要 高 压 配 电 网 停 电 或 做 安 全 措 施 的 低 压 配 电 网 工 作 ;b) 作 业 点 在 带 电 杆 塔 上 最 下 层 导 线 以 下 , 与 带 电 导 线 距 离 大 于 表 1 规 定 的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的 线 路 接地 电 阻 测 量 、 涂 写 杆 塔 号 、 装 拆 标 志 牌 、 补 装 塔 材 等 工 作 ;c) 作 业 点 在 带 电 线 路 通 道 内 , 与 带 电 导 线 距 离 大 于 表 2 规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的 架 设 跨 越 架 、 边 坡 整 治

等 工 作 ;d) 树 木 与 高 压 带 电 线 路 净 空 距 离 大 于 表 2 规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的 砍 剪 树 木 工 作 ;e) 核 相 、 用 绝 缘 棒 组 合 仪 器 仪 表 查 找 线 路 故 障 及 二 次 侧 定 检 工 作 ;f) 配 电 站 或 配 电 开 关 站 的 改 扩 建 工 程 、 照 明 回 路 维 护 、 装 拆 标 志 牌 、 台 架 变 及 箱 式 设 备 装 拆 防 护围 栏 等 作 业 , 不 需 运 行 设 备 停 电 且 满 足 安 全 距 离 要 求 的 工 作 ;g) 配 电 终 端 、 五 防 、 监 测 、 智 能 运 维 、 安 防 等 设 备 的 维 护 , 不 需 运 行 设 备 停 电 , 且 与 带 电 设 备 距离 大 于 表 1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的 工 作 ;h) 使 用 无 人 机 或 激 光 清 障 仪 开 展 的 清 除 树 障 或 异 物 工 作 ;i) 在 退 出 调 度 运 行 线 路 或 设 备 上 开 展 的 工 作 ;j) 不 需 要 电 网 侧 设 备 停 电 或 做 安 全 措 施 的 高 压 计 量 装 置 用 户 侧 作 业 。5.3.3.7 本 单 位 运 维 人 员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可 不 选 用 工 作 票 , 但 应 履 行 规 定 的 作 业 审 批 手 续 :a) 巡 视 工 作 ;b) 红 外 测 温 工 作 ;c) 不 需 登 杆 塔 的 接 地 电 阻 测 量 和 验 收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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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 人 机 巡 视 工 作 ;e) 非 接 触 式 线 路 交 叉 跨 越 距 离 、 导 线 弧 垂 测 量 工 作 ;f) 开 关 柜 局 部 放 电 检 测 。5.3.3.8 调 度 检 修 申 请 单 按 照 相 关 调 度 管 理 规 定 选 用 并 执 行 。5.3.3.9 以 下 工 作 可 共 用 一 张 配 电 第 一 种 工 作 票 :a) 一 条 线 路 上 , 同 时 停 送 电 的 工 作 ;b) 同 一 个 电 气 连 接 部 位 或 同 杆 塔 架 设 、 同 沟 ( 槽 ) 敷 设 , 同 时 停 送 电 的 几 条 高 压 配 电 线 路 上 的 工作 ;c) 不 同 高 压 配 电 线 路 需 改 造 形 成 同 一 电 气 连 接 部 位 , 且 同 时 停 送 电 的 几 条 线 路 上 的 工 作 ;d) 同 一 配 电 站 、 配 电 开 关 站 内 , 全 部 停 电 或 属 于 同 一 电 压 等 级 、 同 时 停 送 电 的 几 个 电 气 连 接 部 位上 的 工 作 ;e) 配 电 变 压 器 及 与 其 连 接 的 高 低 压 配 电 线 路 、 设 备 上 同 时 停 送 电 的 工 作 。注 : 同 一 个 电 气 连 接 部 位 是 指 电 气 上 相 互 连 接 的 几 个 电 气 单 元 设 备 。5.3.3.10 以 下 工 作 可 共 用 一 张 配 电 第 二 种 工 作 票 :

同 一 电 压 等 级 、 不 同 高 压 配 电 设 备 或 线 路 上 的 同 类 型 的 不 停 电 工 作 。5.3.3.11 以 下 工 作 可 共 用 一 张 带 电 作 业 工 作 票 :a) 同 一 电 压 等 级 、 同 类 型 采 取 相 同 安 全 措 施 的 数 条 高 压 配 电 线 路 上 依 次 进 行 的 带 电 作 业 ;b) 同 一 高 压 配 电 线 路 上 , 采 取 相 同 安 全 措 施 依 次 进 行 的 多 项 带 电 作 业 。5.3.3.12 以 下 工 作 可 共 用 一 张 书 面 布 置 记 录 票 :同 一 工 作 日 , 采 取 相 同 安 全 措 施 且 由 同 一 作 业 单 位 实 施 的 符 合 5.3.3.6条 款 的 工 作 。5.3.3.13 其 他 选 用 工 作 票 应 用 情 况 :a) 线 路 ( 电 缆 ) 、 用 户 的 检 修 班 组 或 施 工 单 位 进 入 厂 站 对 其 管 辖 的 线 路 ( 电 缆 ) 设 备 进 行 工 作 ,可 选 用 配 电 工 作 票 。 若 在 厂 站 内 其 他 设 备 ( 电 缆 ) 上 工 作 , 应 选 用 厂 站 工 作 票 ;b) 紧 急 抢 修 应 使 用 紧 急 抢 修 工 作 票 或 相 应 工 作 票 , 紧 急 抢 修 作 业 从 许 可 时 间 起 超 过 12h后 应 根 据情 况 改 用 相 应 工 作 票 。 抢 修 前 预 计 12h内 无 法 完 成 的 , 应 直 接 选 用 相 应 工 作 票 ;c) 使 用 一 张 工 作 票 且 需 下 设 多 个 分 组 的 工 作 , 应 使 用 《 分 组 工 作 派 工 单 》 ( 见 附 录 C) , 在 工 作票 所 列 安 全 措 施 基 础 上 , 各 分 组 可 结 合 实 际 增 加 安 全 措 施 及 注 意 事 项 ;d) 在 电 气 设 备 上 进 行 非 电 气 专 业 工 作 ( 如 电 力 通 信 工 作 等 ) , 应 执 行 工 作 票 制 度 , 并 履 行 工 作 许

可 、 监 护 等 安 全 组 织 措 施 ;e) 同 一 电 气 连 接 部 分 , 检 修 和 试 验 工 作 可 选 用 一 张 工 作 票 , 但 不 应 同 时 进 行 。5.4 工 作 票 启 用5.4.1 工 作 票 填 写5.4.1.1 若 一 张 工 作 票 下 设 多 个 分 组 工 作 , 每 个 分 组 应 分 别 指 定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 并 使 用 《 分 组 工 作派 工 单 》 ( 见 附 录 C.1) 。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宜 具 备 工 作 负 责 人 资 格 。5.4.1.2 填 写 工 作 班 人 员 , 不 分 组 时 应 填 写 除 工 作 负 责 人 以 外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姓 名 。 工 作 班 分 组 时 ,填 写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姓 名 , 并 注 明 包 括 该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在 内 的 分 组 总 人 数 ; 工 作 负 责 人 兼 任 一 个 分 组工 作 负 责 人 时 , 应 重 复 填 写 工 作 负 责 人 姓 名 。5.4.1.3 同 一 工 作 人 员 在 同 一 段 时 间 内 被 列 为 多 张 工 作 票 的 工 作 人 员 时 , 应 经 各 工 作 负 责 人 同 意 , 并在 每 张 工 作 票 的 备 注 栏 注 明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5.4.1.4 工 作 票 总 人 数 包 括 工 作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班 所 有 人 员 。5.4.1.5 工 作 要 求 的 安 全 措 施 应 符 合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及 现 场 勘 察 、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提 出 的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并 充 分 考 虑 其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和 注 意 事 项 。

5.4.2 工 作 票 签 发5.4.2.1 工 作 票 由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审 核 无 误 后 签 发 。5.4.2.2 不 直 接 管 理 本 设 备 的 外 单 位 办 理 需 签 发 的 工 作 票 时 应 实 行 双 签 发 , 先 由 工 作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签 发 , 再 由 本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会 签 。5.4.2.3 使 用 公 司 工 作 票 到 接 入 公 司 电 网 的 用 户 电 气 设 备 或 用 户 管 辖 区 域 内 公 司 资 产 设 备 上 工 作 时 ,工 作 票 应 由 工 作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签 发 , 用 户 单 位 同 意 并 在 备 注 栏 签 名 。5.4.2.4 紧 急 抢 修 工 作 票 、 书 面 布 置 记 录 票 不 必 签 发 。5.4.3 工 作 票 接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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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 工 作 票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以 信 息 系 统 或 纸 质 形 式 送 达 许 可 部 门 , 由 工 作 票 接 收 人 接 收 并 审 核 ,确 认 无 误 后 签 名 。5.4.3.2 属 计 划 性 工 作 , 应 在 工 作 前 12h 或 前 一 天 17 时 前 送 达 许 可 部 门 的 工 作 票 :a) 配 电 第 一 种 工 作 票 ;b) 需 调 度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负 责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带 电 作 业 工 作 票 、 配 电 第 二 种 工 作 票 。5.4.3.3 可 在 工 作 开 始 前 送 达 许 可 部 门 的 工 作 票 :a) 不 需 调 度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负 责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配 电 第 二 种 工 作 票 ;b) 紧 急 抢 修 工 作 票 、 书 面 布 置 记 录 票 ;c) 需 临 时 工 作 的 工 作 票 ;d) 因 特 殊 原 因 , 需 要 重 新 办 理 的 工 作 票 。5.5 工 作 许 可 及 安 全 交 代5.5.1 许 可 方 式工 作 票 许 可 分 为 调 度 直 接 许 可 和 调 度 间 接 许 可 两 种 许 可 方 式 。 调 度 直 接 许 可 是 调 度 许 可 人 直 接 对 工作 负 责 人 许 可 ; 调 度 间 接 许 可 是 调 度 许 可 人 通 过 一 级 或 二 级 间 接 许 可 人 (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指 定 的 许 可 人 )

对 工 作 负 责 人 许 可 。 直 接 与 工 作 负 责 人 联 系 的 许 可 人 也 称 末 级 许 可 人 。a) 调 度 直 接 许 可 时 , 确 认 本 调 度 应 负 责 的 安 全 措 施 已 布 置 完 成 , 直 接 通 知 工 作 负 责 人 线 路 具 备 开工 条 件 , 允 许 开 工 ;b) 调 度 间 接 许 可 时 ( 非 末 级 许 可 人 不 应 直 接 对 工 作 负 责 人 许 可 ) :1) 调 度 许 可 人 确 认 并 通 知 一 级 间 接 许 可 人 , 调 度 检 修 申 请 单 所 列 本 级 调 度 应 负 责 的 安 全 措 施已 布 置 完 成 ;2) 若 有 二 级 间 接 许 可 人 时 , 一 级 间 接 许 可 人 应 通 知 二 级 间 接 许 可 人 , 调 度 检 修 申 请 单 所 列 调度 负 责 的 安 全 措 施 已 布 置 完 成 ; 二 级 间 接 许 可 人 确 认 工 作 票 所 列 调 度 和 间 接 许 可 人 负 责 的安 全 措 施 已 布 置 完 成 , 通 知 工 作 负 责 人 线 路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 允 许 开 工 ;3) 若 无 二 级 间 接 许 可 人 时 , 一 级 间 接 许 可 人 应 确 认 工 作 票 所 列 调 度 和 间 接 许 可 人 负 责 的 安 全措 施 已 布 置 完 成 , 通 知 工 作 负 责 人 , 线 路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 允 许 开 工 。c) 无 需 调 度 许 可 的 工 作 , 由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许 可 。5.5.2 许 可 准 备5.5.2.1 工 作 许 可 可 采 用 以 下 命 令 方 式 :

a) 当 面 下 达 ;b) 电 话 下 达 ;c) 信 息 系 统 下 达 ;d) 派 人 送 达 。注 : 工 作 间 断 、 变 更 、 延 期 和 终 结 也 可 采 用 上 述 相 应 命 令 方 式 。5.5.2.2 电 话 下 达 包 括 电 话 直 接 下 达 和 电 话 间 接 下 达 。5.5.3 工 作 许 可5.5.3.1 工 作 票 应 按 照 “ 谁 调 度 , 谁 许 可 ; 谁 运 行 , 谁 许 可 ” 的 原 则 , 根 据 设 备 调 度 、 运 维 权 限 办 理许 可 手 续 。5.5.3.2 带 电 作 业 工 作 负 责 人 在 带 电 作 业 工 作 开 始 前 , 应 与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或 值 班 调 度 员 联 系 并 履 行 有关 许 可 手 续 。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汇 报 。5.5.3.3 工 作 许 可 人 许 可 前 应 核 对 工 作 负 责 人 身 份 与 工 作 票 填 写 的 工 作 负 责 人 身 份 是 否 相 符 。5.5.3.4 办 理 许 可 手 续 , 工 作 许 可 人 及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签 名 确 认 。 电 话 下 达 时 , 工 作 许 可 人 ( 包 括 各 级许 可 人 ) 及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相 互 确 认 许 可 内 容 无 误 后 , 双 方 互 为 代 签 名 ; 信 息 系 统 下 达 时 , 工 作 许 可 人 ( 包

括 各 级 许 可 人 ) 及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各 自 确 认 内 容 无 误 后 , 分 别 电 子 签 名 。5.5.3.5 工 作 许 可 时 , 工 作 许 可 人 、 工 作 负 责 人 任 何 一 方 不 应 擅 自 变 更 调 度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的 安 全 措 施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补 充 或 调 整 调 度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的 安 全 措 施 时 , 应 先 征 得 对 方 同 意 方 可 实 施 。5.5.3.6 工 作 负 责 人 持 已 许 可 的 线 路 工 作 票 ( 或 分 组 工 作 派 工 单 ) 进 入 厂 站 工 作 时 , 应 在 厂 站 值 班 人员 与 工 作 许 可 人 联 系 确 认 工 作 任 务 后 , 与 厂 站 值 班 人 员 明 确 工 作 地 点 和 安 全 事 项 , 由 厂 站 值 班 人 员 和 工作 负 责 人 在 工 作 票 备 注 栏 签 名 , 方 可 工 作 。 工 作 结 束 后 , 双 方 检 查 作 业 现 场 并 在 备 注 栏 签 名 , 方 可 离 开 。5.5.3.7 线 路 停 电 检 修 , 工 作 许 可 人 应 核 实 线 路 可 能 来 电 的 电 源 , 都 已 停 电 、 合 上 ( 装 设 ) 接 地 刀 闸( 接 地 线 ) 等 调 度 和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负 责 的 安 全 措 施 后 , 方 能 许 可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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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可 能 来 电 的 电 源 指 : 可 能 与 停 电 线 路 相 关 联 的 发 电 厂 、 变 电 站 、 调 度 并 网 协 议 发 电 用 户 、 市 场 营 销 协 议 电 源 用户 、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备 案 有 自 备 发 电 机 组 且 可 能 并 网 的 用 户 、 存 在 二 次 并 列 可 能 的 电 压 互 感 器 、 接 入 电 网 的 应 急发 电 车 , 以 及 不 能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的 交 叉 跨 越 、 平 行 和 同 杆 架 设 线 路 的 电 源 。5.5.3.8 若 线 路 停 电 作 业 还 涉 及 其 他 单 位 配 合 停 电 的 线 路 ,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与 工 作 许 可 人 确 认 配 合 停 电线 路 已 停 电 并 做 好 相 应 安 全 措 施 后 , 方 可 开 展 工 作 。5.5.3.9 对 于 需 要 退 出 重 合 闸 或 自 愈 功 能 的 配 电 第 二 种 工 作 票 或 带 电 作 业 工 作 票 的 工 作 , 每 天 工 作 前工 作 负 责 人 应 得 到 工 作 许 可 人 许 可 后 方 可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与 工 作 许 可 人 联 系 , 投 入 重合 闸 或 自 愈 功 能 。 在 此 期 间 线 路 跳 闸 , 工 作 许 可 人 未 与 工 作 负 责 人 取 得 联 系 前 不 得 强 送 电 。5.5.3.10 用 户 侧 设 备 检 修 , 需 电 网 侧 设 备 配 合 停 电 时 , 应 得 到 用 户 停 、 送 电 联 系 人 的 书 面 申 请 , 经 批准 后 方 可 停 电 。 在 电 网 侧 设 备 停 电 措 施 实 施 后 , 由 电 网 侧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或 调 度 许 可 人 负 责 向 用 户 停 、 送电 联 系 人 许 可 。5.5.3.11 在 用 户 设 备 上 工 作 , 许 可 工 作 前 ,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检 查 确 认 用 户 设 备 的 运 行 状 态 、 安 全 措 施 符合 作 业 的 安 全 要 求 。 作 业 前 检 查 多 电 源 和 有 自 备 电 源 的 用 户 , 应 已 采 取 机 械 或 电 气 联 锁 等 防 反 送 电 的 强制 性 技 术 措 施 。5.5.3.12 已 许 可 的 工 作 票 , 一 份 应 保 存 在 工 作 地 点 并 由 工 作 负 责 人 收 执 , 另 一 份 由 工 作 许 可 人 收 执 。

5.5.3.13 不 应 约 时 停 、 送 电 。5.5.4 安 全 交 代5.5.4.1 工 作 许 可 手 续 签 名 前 , 工 作 许 可 人 应 对 工 作 负 责 人 就 工 作 票 所 列 安 全 措 施 实 施 情 况 、 带 电 部位 和 注 意 事 项 进 行 安 全 交 代 。5.5.4.2 作 业 前 应 召 开 现 场 工 前 会 , 由 工 作 负 责 人 对 工 作 班 人 员 或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对 分 组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交 代 。 若 分 组 工 作 时 不 具 备 现 场 集 中 一 次 性 安 全 交 代 条 件 的 , 工 作 负 责 人 可 采 用 电话 方 式 对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逐 个 进 行 安 全 交 代 ,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再 对 分 组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交 代 。5.5.4.3 工 作 负 责 人 或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安 全 交 代 的 内 容 , 应 包 括 工 作 任 务 及 分 工 、 作 业 地 点 及 范 围 、作 业 环 境 及 风 险 、 安 全 措 施 及 注 意 事 项 等 。 被 交 代 人 员 应 准 确 理 解 所 交 代 的 内 容 , 并 签 名 确 认 。5.6 工 作 监 护5.6.1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或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现 场 安 全 条 件 、 施 工 范 围 、 工 作 需 要 等 具 体 情 况 指 定 工 作 班人 员 作 为 专 责 监 护 人 , 并 确 定 监 护 内 容 和 被 监 护 人 员 。5.6.2 在 工 作 期 间 , 工 作 票 应 始 终 保 留 在 工 作 负 责 人 手 中 。 一 个 工 作 负 责 人 不 应 同 时 执 行 两 张 及 以 上工 作 票 。

5.6.3 若 一 张 工 作 票 设 多 个 分 组 工 作 ,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即 为 该 分 组 的 监 护 人 。5.6.4 工 作 负 责 人 、 专 责 监 护 人 应 始 终 在 作 业 现 场 , 对 工 作 班 人 员 的 作 业 安 全 情 况 进 行 监 护 , 监 督 落实 各 项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及 时 纠 正 不 安 全 的 行 为 。5.6.5 专 责 监 护 人 不 应 兼 做 其 他 工 作 。 专 责 监 护 人 临 时 离 开 时 , 应 通 知 被 监 护 人 员 停 止 工 作 或 撤 离 工作 现 场 , 待 专 责 监 护 人 回 来 后 方 可 恢 复 工 作 。5.6.6 在 可 能 存 在 有 交 叉 、 间 歇 带 电 的 设 备 上 作 业 , 或 在 一 个 电 气 连 接 部 分 进 行 多 专 业 协 同 作 业 时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专 职 监 护 , 不 应 参 与 作 业 。5.6.7 设 备 停 电 作 业 时 , 工 作 负 责 人 在 确 保 监 护 工 作 不 受 影 响 , 且 班 组 人 员 确 无 触 电 等 危 险 的 条 件 下 ,可 以 参 加 工 作 班 工 作 。5.6.8 进 厂 站 、 配 电 站 及 配 电 开 关 站 内 作 业 时 , 工 作 票 中 的 任 何 工 作 人 员 应 在 有 人 监 护 的 情 况 下 , 方可 进 入 高 ( 低 ) 压 室 、 有 限 空 间 和 室 外 高 压 设 备 区 内 。5.7 工 作 间 断5.7.1 室 外 工 作 , 如 遇 雷 、 雨 、 风 等 恶 劣 天 气 或 其 他 可 能 危 及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的 情 况 时 , 工 作 负 责 人 或专 责 监 护 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有 权 决 定 临 时 停 止 工 作 。

5.7.2 作 业 人 员 离 开 工 作 现 场 , 工 作 票 所 列 安 全 措 施 不 变 , 宜 办 理 工 作 间 断 , 但 每 次 复 工 前 应 检 查 安全 措 施 正 确 完 好 。5.7.3 工 作 间 断 时 , 工 作 班 人 员 应 从 工 作 现 场 撤 出 , 工 作 地 点 的 所 有 安 全 措 施 可 保 持 不 变 。 工 作 班 人员 暂 时 离 开 工 作 地 点 , 应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必 要 时 派 人 看 守 。 复 工 前 , 应 检 查 各 项 安 全 措 施 完 备 后 , 方 可开 始 工 作 。5.7.4 工 作 间 断 时 ,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与 工 作 许 可 人 确 认 , 并 在 工 作 票 上 做 好 记 录 。5.7.5 填 用 数 日 内 有 效 的 工 作 票 且 每 天 间 断 时 , 应 清 理 现 场 , 办 理 工 作 间 断 手 续 ; 复 工 时 , 应 由 工 作负 责 人 和 工 作 许 可 人 办 理 工 作 许 可 手 续 。 每 日 收 工 时 若 将 工 作 地 点 所 装 设 的 接 地 线 拆 除 , 次 日 恢 复 工 作前 应 重 新 验 电 、 接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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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工 作 转 移5.8.1 使 用 同 一 张 工 作 票 依 次 在 几 个 工 作 地 点 转 移 工 作 时 ,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向 作 业 人 员 交 代 不 同 工 作 地点 的 带 电 范 围 、 安 全 措 施 和 注 意 事 项 。5.8.2 使 用 同 一 张 工 作 票 开 展 的 分 区 段 依 次 进 行 的 停 电 检 修 工 作 , 工 作 班 自 行 装 设 的 接 地 线 等 安 全 措施 可 分 段 执 行 。 工 作 票 上 应 填 写 使 用 的 接 地 线 编 号 、 位 置 等 随 工 作 区 段 转 移 情 况 。5.9 工 作 变 更 和 延 期5.9.1 若 需 增 加 工 作 任 务 , 无 需 变 更 调 度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的 安 全 措 施 , 应 由 工 作 负 责 人 征 得 工 作 票 签发 人 和 工 作 许 可 人 同 意 , 在 原 工 作 票 上 增 加 工 作 项 目 , 并 签 名 确 认 ; 若 需 变 更 调 度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的 安全 措 施 应 重 新 办 理 工 作 票 。5.9.2 工 作 许 可 后 , 任 何 人 不 应 擅 自 变 更 调 度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的 安 全 措 施 和 检 修 线 路 的 运 行 方 式 。 工作 中 如 有 试 验 等 特 殊 情 况 需 变 更 时 , 工 作 负 责 人 、 值 班 人 员 应 事 先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人 的 同 意 并 履 行 变 更 手续 ; 若 变 更 调 度 负 责 的 安 全 措 施 时 , 还 应 征 得 值 班 调 度 员 的 同 意 ; 变 更 及 恢 复 情 况 应 及 时 记 录 。5.9.3 工 作 班 人 员 不 应 擅 自 变 更 工 作 票 中 自 行 装 设 的 接 地 线 ( 接 地 刀 闸 ) 位 置 。 如 需 变 更 , 工 作 负 责人 应 征 得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或 工 作 许 可 人 同 意 , 对 装 设 在 厂 站 内 的 , 还 应 征 得 厂 站 值 班 人 员 同 意 , 变 更 情 况

应 在 工 作 票 上 注 明 。5.9.4 紧 急 抢 修 工 作 票 如 需 变 更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重 新 办 理 工 作 票 。 书 面 布 置 记 录 票 如 需 变 更 工 作 负 责 人应 征 得 工 作 许 可 人 同 意 , 其 他 工 作 票 如 需 变 更 工 作 负 责 人 , 应 经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同 意 并 通 知 工 作 许 可 人 。在 工 作 票 上 记 录 变 更 情 况 和 签 名 , 工 作 负 责 人 允 许 变 更 一 次 。 原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将 变 更 情 况 告 知 全 体 工 作班 人 员 , 工 作 交 接 时 应 暂 停 现 场 作 业 并 做 好 交 接 。5.9.5 工 作 期 间 , 工 作 负 责 人 因 故 暂 时 离 开 工 作 现 场 时 , 应 暂 停 工 作 或 指 定 有 资 质 的 人 员 临 时 代 替 ,并 交 代 清 楚 工 作 任 务 、 现 场 安 全 措 施 、 工 作 班 人 员 情 况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 并 告 知 工 作 许 可 人 和 工 作 班 人员 。 原 工 作 负 责 人 返 回 工 作 现 场 时 , 也 应 履 行 同 样 的 交 接 手 续 。5.9.6 若 专 责 监 护 人 长 时 间 离 开 工 作 现 场 时 , 应 由 工 作 负 责 人 变 更 专 责 监 护 人 , 履 行 变 更 手 续 。 现 、原 专 责 监 护 人 对 工 作 进 行 交 接 , 并 告 知 全 体 被 监 护 人 员 。 交 接 时 , 被 监 护 人 员 应 暂 停 工 作 。5.9.7 书 面 布 置 记 录 票 、 紧 急 抢 修 工 作 票 的 工 作 班 人 员 变 更 时 , 工 作 负 责 人 需 征 得 工 作 许 可 人 的 同 意 ,并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 其 他 工 作 票 的 工 作 班 人 员 变 更 时 ,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与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 会 签 人 ) 办 理 变 更手 续 。 新 加 入 的 作 业 人 员 ,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交 代 。5.9.8 工 作 需 要 延 期 时 , 应 经 工 作 许 可 人 同 意 并 办 理 工 作 延 期 手 续 。 配 电 第 一 种 工 作 票 应 在 工 作 批 准

期 限 前 2h(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 由 工 作 负 责 人 向 工 作 许 可 人 申 请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 紧 急 抢 修 工 作 票 不 应 延期 , 其 他 工 作 票 只 能 延 期 一 次 。5.10 工 作 终 结5.10.1 工 作 终 结 是 指 工 作 票 的 终 结 、 调 度 检 修 申 请 单 的 终 结 。a) 配 电 第 一 种 工 作 票 的 终 结 , 分 为 工 作 负 责 人 持 有 工 作 票 的 终 结 和 工 作 许 可 人 持 有 工 作 票 的 终结 ;1) 工 作 负 责 人 持 有 工 作 票 的 终 结 即 作 业 终 结 。注 : 作 业 终 结 是 指 作 业 已 完 成 , 作 业 人 员 布 置 的 安 全 措 施 已 拆 除 并 恢 复 至 作 业 前 状 态 , 现 场 已 清 理 , 人 员 已 撤 离 ,工 作 负 责 人 向 工 作 许 可 人 报 告 作 业 完 工 情 况 , 双 方 办 理 相 应 的 作 业 终 结 手 续 。2) 工 作 许 可 人 持 有 工 作 票 的 终 结 , 包 括 对 工 作 负 责 人 所 做 的 作 业 终 结 , 工 作 许 可 人 负 责 的 临时 遮 栏 已 拆 除 , 标 志 牌 已 取 下 , 常 设 遮 栏 已 恢 复 等 非 调 度 管 辖 的 许 可 人 措 施 的 终 结 。b) 调 度 检 修 申 请 单 的 终 结 包 括 申 请 单 中 对 应 所 有 现 场 工 作 票 的 终 结 和 调 度 负 责 安 全 措 施 的 解 除 ,并 将 设 备 恢 复 到 调 度 检 修 申 请 单 实 施 前 的 状 态 或 检 修 申 请 单 审 核 批 复 中 指 定 的 状 态 所 办 理 的终 结 ;c) 除 a) 和 b) 以 外 的 其 他 工 作 票 , 工 作 票 的 终 结 即 工 作 终 结 。

5.10.2 采 用 分 组 工 作 时 ,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收 到 所 有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作 业 已 结 束 的 汇 报 , 方 可 办 理 作 业 终结 。5.10.3 全 部 作 业 结 束 , 作 业 人 员 撤 离 现 场 后 、 办 理 作 业 终 结 前 , 任 何 人 员 未 经 工 作 负 责 人 许 可 , 不 应进 入 工 作 现 场 。5.10.4 末 级 许 可 人 办 理 工 作 票 的 作 业 终 结 前 , 应 与 工 作 负 责 人 核 实 工 作 票 人 员 信 息 无 误 , 工 作 地 点 个人 保 安 线 、 工 具 、 材 料 等 无 遗 留 , 工 作 地 段 自 行 装 设 的 接 地 线 已 全 部 拆 除 , 作 业 人 员 已 全 部 撤 离 , 有 无存 在 问 题 等 , 方 可 办 理 作 业 终 结 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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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末 级 许 可 人 确 认 所 负 责 许 可 的 同 一 检 修 申 请 单 全 部 工 作 票 ( 特 殊 原 因 工 作 任 务 未 完 成 “ 但 不 影响 送 电 ” 的 工 作 , 未 能 按 计 划 复 电 部 分 应 另 行 办 理 检 修 申 请 ) 终 结 后 , 可 逐 级 汇 报 调 度 办 理 完 工 手 续 。5.10.6 调 度 许 可 人 办 理 调 度 检 修 申 请 单 的 终 结 前 , 调 度 许 可 人 应 与 调 度 许 可 对 象 核 实 作 业 现 场 自 行 装设 的 接 地 线 ( 自 行 操 作 的 接 地 刀 闸 ) 已 全 部 拆 除 ( 拉 开 ) 、 人 员 已 全 部 撤 离 、 设 备 恢 复 到 调 度 管 辖 安 全措 施 实 施 后 的 初 始 状 态 或 检 修 申 请 单 审 核 批 复 中 指 定 的 状 态 , 所 有 现 场 工 作 票 已 办 理 工 作 票 的 终 结 , 待送 电 段 的 线 路 和 设 备 具 备 复 电 条 件 。 对 已 经 办 理 工 作 票 终 结 但 工 作 任 务 未 完 成 的 , 若 仍 需 继 续 开 展 的 ,应 根 据 工 作 任 务 重 新 办 理 工 作 相 关 手 续 。6 保 证 安 全 的 技 术 措 施6.1 一 般 要 求在 电 气 设 备 上 及 其 相 关 场 所 工 作 时 , 保 证 安 全 的 技 术 措 施 有 停 电 、 验 电 、 接 地 、 悬 挂 标 志 牌 和 装 设遮 栏 ( 围 栏 ) 。 上 述 措 施 由 运 维 人 员 或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 执 行 , 并 应 有 监 护 人 在 场 。6.2 停 电6.2.1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 线 路 、 设 备 应 停 电 :a) 检 修 的 配 电 设 备 或 线 路 ;

b) 与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正 常 活 动 范 围 的 距 离 小 于 表 1规 定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的 设 备 或 线 路 ,同 时 无 其他 可 靠 安 全 措 施 的 ;c) 邻 近 或 交 叉 其 他 电 力 架 空 线 路 的 工 作 时 , 人 体 或 材 料 与 带 电 线 路 的 安 全 距 离 小 于 表 2 的 规 定 ,同 时 无 其 他 可 靠 安 全 措 施 的 ;d) 工 作 地 段 内 有 可 能 来 电 的 电 源 ;e) 其 他 需 要 停 电 的 设 备 或 线 路 。6.2.2 检 修 线 路 、 设 备 停 电 , 应 将 各 方 面 可 能 来 电 的 电 源 完 全 断 开 ( 任 何 运 行 中 的 星 形 接 线 设 备 的 中性 点 , 应 视 为 带 电 设 备 ) , 包 括 以 下 措 施 :a) 断 开 工 作 线 路 上 各 端 可 能 来 电 的 电 源 ( 含 分 支 ) 断 路 器 、 隔 离 开 关 和 熔 断 器 ;b) 断 开 危 及 线 路 停 电 作 业 且 不 能 采 取 措 施 的 交 叉 跨 越 、 平 行 和 同 杆 塔 架 设 线 路 ( 包 括 用 户 线 路 )的 断 路 器 、 隔 离 开 关 和 熔 断 器 ;c) 断 开 可 能 来 电 的 低 压 电 源 断 路 器 、 隔 离 开 关 和 熔 断 器 ;d) 拉 开 隔 离 开 关 , 手 车 开 关 应 拉 至 “ 试 验 ” 或 “ 检 修 ” 位 置 , 使 停 电 设 备 的 各 端 有 明 显 的 断 开 点 。无 明 显 断 开 点 的 , 应 有 能 反 映 设 备 运 行 状 态 的 电 气 和 机 械 等 指 示 ; 无 明 显 断 开 点 且 无 电 气 、 机

械 等 指 示 时 , 应 断 开 上 一 级 电 源 ;e) 高 压 配 电 线 路 上 对 无 法 通 过 设 备 操 作 使 得 检 修 线 路 、 设 备 与 电 源 之 间 有 明 显 断 开 点 的 , 可 采 取带 电 作 业 方 式 拆 除 其 与 电 源 之 间 的 电 气 连 接 。 不 应 在 只 经 断 路 器 、 跌 落 式 熔 断 器 断 开 电 源 且 未接 地 的 高 压 配 电 线 路 或 设 备 上 工 作 ;f) 两 台 及 以 上 配 电 变 压 器 低 压 侧 共 用 一 个 接 地 引 下 线 时 , 其 中 任 一 台 配 电 变 压 器 停 电 检 修 , 其 他配 电 变 压 器 也 应 停 电 。6.2.3 对 停 电 设 备 的 操 动 机 构 或 部 件 ,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a) 可 直 接 在 地 面 操 作 的 高 压 断 路 器 、 高 压 隔 离 开 关 的 操 动 机 构 宜 加 锁 ;b) 不 能 直 接 在 地 面 操 作 的 断 路 器 、 隔 离 开 关 应 在 操 作 部 位 或 明 显 可 视 位 置 悬 挂 “ 禁 止 合 闸 , 线 路有 人 工 作 ! ” 标 志 牌 ;c) 跌 落 式 熔 断 器 熔 管 应 取 下 或 在 明 显 可 视 位 置 悬 挂 “ 禁 止 合 闸 , 线 路 有 人 工 作 ! ” 标 志 牌 。6.2.4 应 断 开 停 电 设 备 各 可 能 来 电 侧 断 路 器 、 隔 离 开 关 的 控 制 电 源 和 合 闸 能 源 。6.2.5 高 压 开 关 柜 相 邻 间 隔 没 有 可 靠 隔 离 的 , 工 作 时 应 同 时 停 电 。 电 气 设 备 直 接 连 接 在 母 线 或 引 线 上的 , 设 备 检 修 时 应 将 母 线 或 引 线 停 电 。

6.2.6 低 压 配 电 网 停 电 ,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断 开 ( 或 解 开 连 接 线 ) 所 有 可 能 来 电 的 电 源 , 对 工 作 中 有可 能 触 碰 的 相 邻 带 电 线 路 、 设 备 应 采 取 停 电 或 绝 缘 遮 蔽 措 施 。6.2.7 停 电 操 作 前 , 设 备 运 维 管 理 单 位 应 提 前 通 知 双 电 源 和 有 自 备 电 源 的 用 户 断 开 并 网 点 的 断 路 器 ( 开关 ) 、 隔 离 开 关 , 并 监 督 用 户 实 施 。6.3 验 电6.3.1 在 停 电 的 电 气 设 备 上 接 地 ( 装 设 接 地 线 或 合 接 地 刀 闸 ) 前 , 应 先 验 电 , 验 明 电 气 设 备 确 无 电 压 。验 电 过 程 应 有 人 监 护 , 高 压 验 电 时 应 戴 绝 缘 手 套 。6.3.2 验 电 前 , 应 在 相 应 电 压 的 带 电 设 备 上 确 证 验 电 器 良 好 后 , 立 即 在 停 电 设 备 上 实 施 验 电 。 无 法 在带 电 设 备 上 进 行 试 验 时 , 可 用 工 频 高 压 发 生 器 等 确 证 验 电 器 良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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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直 接 验 电 时 , 应 使 用 相 应 电 压 等 级 的 验 电 器 在 设 备 的 预 接 地 处 逐 相 验 电 。6.3.4 验 电 器 的 伸 缩 式 绝 缘 棒 长 度 应 拉 足 , 保 证 绝 缘 棒 的 有 效 绝 缘 长 度 符 合 表 5 的 规 定 , 验 电 时 手 应握 在 手 柄 处 , 不 应 超 过 护 环 。6.3.5 验 电 时 人 体 与 被 验 电 设 备 的 距 离 应 大 于 表 1 的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6.3.6 雨 雪 天 气 时 不 应 使 用 常 规 验 电 器 进 行 室 外 直 接 验 电 , 可 采 用 雨 雪 型 验 电 器 验 电 。6.3.7 以 下 情 况 可 采 用 间 接 验 电 :a) 在 恶 劣 气 象 条 件 时 的 户 外 设 备 ;b) 其 他 无 法 直 接 验 电 的 设 备 。6.3.8 间 接 验 电 时 , 应 有 两 个 及 以 上 非 同 样 原 理 或 非 同 源 的 指 示 且 均 已 同 时 发 生 对 应 变 化 , 才 能 确 认该 设 备 已 无 电 ; 但 如 果 任 一 指 示 有 电 , 则 不 应 在 该 设 备 上 工 作 。注 : 间 接 验 电 即 通 过 设 备 的 机 械 指 示 位 置 、 电 气 指 示 、 带 电 显 示 装 置 、 仪 表 及 各 种 遥 测 、 遥 信 等 指 示 的 变 化 来 判 断 。6.3.9 对 同 杆 塔 架 设 的 多 层 、 同 一 横 担 多 回 线 路 验 电 时 , 应 先 验 低 压 、 后 验 高 压 , 先 验 下 层 、 后 验 上层 , 先 验 近 侧 、 后 验 远 侧 。 作 业 人 员 不 应 穿 越 未 经 验 电 、 接 地 的 线 路 对 上 层 、 远 侧 线 路 验 电 。6.3.10 线 路 中 检 修 联 络 用 的 断 路 器 、 隔 离 开 关 或 其 组 合 时 , 应 在 其 两 侧 分 别 验 电 。

6.3.11 低 压 配 电 网 停 电 后 , 检 修 或 装 表 接 电 前 , 应 在 与 停 电 检 修 部 位 或 表 计 电 气 上 直 接 相 连 的 可 验 电部 位 验 电 。6.4 接 地6.4.1 高 压 配 电 网 接 地 时 , 接 地 线 应 采 用 三 相 短 路 式 接 地 线 。 低 压 配 电 网 接 地 时 , 接 地 线 应 采 用 相 线与 零 线 短 路 式 接 地 线 。6.4.2 验 明 高 压 设 备 或 线 路 确 无 电 压 后 , 应 立 即 将 检 修 设 备 接 地 并 三 相 短 路 。 电 缆 及 电 容 器 接 地 前 应逐 相 充 分 放 电 。6.4.3 检 修 线 路 、 设 备 各 方 面 可 能 来 电 的 电 源 已 完 全 断 开 后 , 应 合 上 ( 装 设 ) 接 地 刀 闸 ( 接 地 线 ) 。6.4.4 高 压 设 备 停 电 检 修 工 作 , 工 作 地 段 各 端 和 工 作 地 段 内 不 可 能 来 电 的 设 备 或 分 支 线 路 , 可 不 断 开各 端 ( 含 分 支 ) 断 路 器 、 隔 离 开 关 和 熔 断 器 , 但 应 合 上 ( 装 设 ) 接 地 刀 闸 ( 接 地 线 ) 。 配 合 停 电 的 线 路 ,可 只 在 工 作 地 点 附 近 装 设 一 处 接 地 线 。6.4.5 工 作 地 段 有 邻 近 、 平 行 、 交 叉 跨 越 及 同 杆 塔 线 路 , 需 要 接 触 或 接 近 停 电 线 路 的 导 线 工 作 时 , 应装 设 接 地 线 或 使 用 个 人 保 安 线 。6.4.6 星 形 接 线 电 容 器 的 中 性 点 应 接 地 。 串 联 电 容 器 及 与 整 组 电 容 器 脱 离 的 电 容 器 应 逐 个 多 次 放 电 ,

装 在 绝 缘 支 架 上 的 电 容 器 外 壳 也 应 放 电 。6.4.7 对 于 因 交 叉 跨 越 、 平 行 或 邻 近 带 电 线 路 、 设 备 导 致 检 修 设 备 或 线 路 可 能 产 生 感 应 电 压 时 , 应 加装 接 地 线 或 使 用 个 人 保 安 线 , 加 装 ( 拆 除 ) 的 接 地 线 应 记 录 在 工 作 票 上 , 个 人 保 安 线 由 作 业 人 员 自 行 装拆 。6.4.8 装 设 接 地 线 、 个 人 保 安 线 时 , 应 先 装 接 地 端 , 后 装 导 体 ( 线 ) 端 , 拆 除 的 顺 序 与 此 相 反 。 装 、拆 接 地 线 或 个 人 保 安 线 过 程 中 , 不 应 将 人 体 串 入 接 地 线 或 个 人 保 安 线 接 地 回 路 。6.4.9 装 拆 接 地 线 导 体 端 应 使 用 绝 缘 棒 并 戴 绝 缘 手 套 , 人 体 不 应 碰 触 接 地 线 、 未 接 地 的 导 线 和 设 备 裸露 部 分 。 装 拆 接 地 线 应 有 人 监 护 。6.4.10 接 地 线 或 个 人 保 安 线 应 接 触 良 好 、 连 接 可 靠 。 不 应 采 用 缠 绕 的 方 法 进 行 接 地 或 短 路 。 接 地 线 应使 用 专 用 的 线 夹 固 定 在 导 体 上 。 带 接 地 线 拆 设 备 接 头 时 , 应 采 取 防 止 接 地 线 脱 落 的 措 施 。6.4.11 作 业 现 场 装 设 的 工 作 接 地 线 应 列 入 工 作 票 ,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确 认 所 有 工 作 接 地 线 均 已 装 设 完 成后 , 方 可 开 工 。 使 用 分 组 工 作 派 工 单 分 组 工 作 时 , 分 组 负 责 的 工 作 接 地 线 已 装 设 完 成 , 经 工 作 负 责 人 核实 满 足 工 作 条 件 并 同 意 后 , 该 分 组 方 可 开 始 工 作 。6.4.12 成 套 接 地 线 应 由 有 透 明 护 套 的 多 股 软 铜 线 和 专 用 线 夹 组 成 。 接 地 线 截 面 不 应 小 于 25mm2, 并 应

满 足 装 设 地 点 短 路 电 流 的 要 求 。6.4.13 高 压 设 备 停 电 检 修 工 作 , 作 业 人 员 应 在 接 地 刀 闸 ( 接 地 线 ) 的 保 护 范 围 内 作 业 。 不 应 在 无 接 地或 接 地 不 齐 全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停 电 检 修 作 业 。6.4.14 接 地 线 的 装 设 部 位 应 是 与 检 修 线 路 、 设 备 电 气 直 接 相 连 去 除 油 漆 或 绝 缘 层 的 导 电 部 分 。 绝 缘 导线 的 接 地 线 应 装 设 在 验 电 接 地 环 上 或 裸 露 的 导 电 部 分 。6.4.15 无 接 地 引 下 线 的 杆 塔 , 可 采 用 临 时 接 地 体 。 临 时 接 地 体 的 截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90mm2( 如 φ 16mm圆 钢 ) 、 埋 深 不 应 小 于 0.6m。 对 于 土 壤 电 阻 率 较 高 地 区 , 应 采 取 增 加 接 地 体 根 数 、 长 度 、 截 面 积 或 埋地 深 度 等 措 施 改 善 接 地 电 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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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6 在 同 杆 塔 架 设 的 多 回 线 路 上 装 设 接 地 线 时 , 应 先 装 低 压 、 后 装 高 压 , 先 装 下 层 、 后 装 上 层 , 先装 近 侧 、 后 装 远 侧 。 不 应 越 过 未 经 接 地 的 线 路 对 上 层 、 远 侧 线 路 验 电 接 地 。 拆 除 时 次 序 相 反 。 应 采 取 防止 接 地 线 摆 动 的 措 施 , 并 满 足 表 1 对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的 规 定 。6.4.17 当 验 明 检 修 的 低 压 配 电 网 确 已 无 电 压 后 , 至 少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之 一 防 止 可 能 来 电 、 反 送 电 :a) 所 有 相 线 和 零 线 接 地 并 短 路 ;b) 解 开 连 接 线 且 装 设 绝 缘 遮 蔽 ;c) 在 断 开 点 悬 挂 “ 禁 止 合 闸 , 线 路 有 人 工 作 ! ” 标 志 牌 , 具 备 加 锁 条 件 的 应 加 锁 , 必 要 时 派 专 人现 场 看 守 。6.4.18 当 验 明 设 备 或 线 路 确 无 电 压 时 , 可 在 不 转 检 修 状 态 情 况 下 , 采 用 带 电 作 业 方 式 或 低 压 不 停 电 作业 方 式 作 业 。6.4.19 停 电 装 拆 移 动 发 电 车 电 缆 引 线 作 业 时 , 应 断 开 移 动 发 电 车 断 路 器 和 隔 离 刀 闸 , 悬 挂 “ 禁 止 合 闸 ,线 路 有 人 工 作 ” 标 志 牌 , 将 移 动 发 电 车 熄 火 , 并 在 移 动 发 电 车 电 缆 引 线 侧 装 设 接 地 线 , 若 移 动 发 电 车 电缆 引 线 侧 无 法 装 设 接 地 线 时 , 可 不 装 设 接 地 线 , 但 应 派 人 现 场 看 守 。6.4.20 个 人 保 安 线 应 在 接 触 或 接 近 导 线 、 设 备 前 进 行 装 设 , 作 业 结 束 脱 离 导 线 、 设 备 后 拆 除 。 个 人 保

安 线 由 作 业 人 员 负 责 自 行 装 、 拆 。 不 应 用 个 人 保 安 线 代 替 接 地 线 。6.4.21 个 人 保 安 线 应 使 用 有 透 明 护 套 的 多 股 软 铜 线 , 截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6mm2, 且 应 带 有 绝 缘 手 柄 或 绝缘 部 件 。6.4.22 工 作 班 组 自 行 装 设 接 地 线 时 应 填 写 《 现 场 工 作 接 地 线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表 》 ( 见 附 录 D) , 并 作 为工 作 负 责 人 收 执 工 作 票 的 附 件 保 存 。6.4.23 每 组 接 地 线 均 应 编 号 , 并 存 放 在 固 定 地 点 。 存 放 位 置 亦 应 编 号 , 接 地 线 号 码 与 存 放 位 置 号 码 应一 致 。6.5 悬 挂 标 志 牌 和 装 设 遮 栏 ( 围 栏 )6.5.1 在 一 经 合 闸 即 可 送 电 到 工 作 地 点 的 隔 离 开 关 或 断 路 器 ( 负 荷 开 关 ) 的 操 作 处 、 电 压 互 感 器 低 压侧 空 气 开 关 ( 熔 断 器 ) 操 作 处 、 配 电 机 构 箱 的 操 作 把 手 及 跌 落 式 熔 断 器 的 下 方 明 显 可 视 位 置 , 应 悬 挂 “ 禁止 合 闸 , 线 路 有 人 工 作 ! ” 标 志 牌 。6.5.2 通 过 计 算 机 监 控 系 统 进 行 操 作 的 隔 离 开 关 或 断 路 器 , 在 其 监 控 显 示 屏 上 的 相 应 操 作 处 , 应 设 置相 应 标 志 。6.5.3 部 分 停 电 的 工 作 , 距 离 小 于 表 1 规 定 的 非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的 未 停 电 设 备 , 应 装 设 临 时 遮 栏 。 临 时

遮 栏 与 带 电 部 分 的 距 离 , 不 应 小 于 表 1 对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的 规 定 ( 10kV 及 以 下 为 0.35m, 20kV 为 0.6m) 。临 时 遮 栏 应 装 设 牢 固 , 并 悬 挂 “ 止 步 , 高 压 危 险 !” 标 志 牌 。 20kV及 以 下 设 备 的 临 时 遮 栏 可 用 与 带 电 部分 直 接 接 触 的 绝 缘 隔 板 代 替 临 时 遮 栏 。6.5.4 在 厂 站 、 配 电 站 、 配 电 开 关 站 等 室 内 高 压 设 备 上 工 作 时 , 应 在 工 作 地 点 两 旁 及 对 侧 运 行 设 备 间隔 , 以 及 禁 止 通 行 的 过 道 装 设 遮 栏 ( 围 栏 ) , 并 在 遮 栏 ( 围 栏 ) 上 悬 挂 “ 止 步 , 高 压 危 险 ! ” 标 志 牌 。6.5.5 开 关 柜 内 手 车 开 关 拉 出 后 , 隔 离 带 电 部 位 的 挡 板 封 闭 后 不 应 开 启 , 并 设 置 “ 止 步 , 高 压 危 险 !”标 志 牌 。6.5.6 在 厂 站 内 室 外 高 压 设 备 上 工 作 时 , 应 在 工 作 地 点 四 周 装 设 遮 栏 , 遮 栏 上 悬 挂 适 当 数 量 朝 向 里 面的 “ 止 步 , 高 压 危 险 !” 标 志 牌 , 遮 栏 出 入 口 要 围 至 临 近 道 路 ( 或 通 道 ) 旁 边 , 并 设 有 “ 从 此 进 出 !” 标志 牌 。6.5.7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擅 自 移 动 或 拆 除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负 责 的 遮 栏 ( 围 栏 ) 、 标 志 牌 , 不 应 越 过 遮 栏 ( 围栏 ) 工 作 。 因 工 作 原 因 必 须 短 时 移 动 或 拆 除 遮 栏 ( 围 栏 ) 、 标 志 牌 时 , 应 征 得 工 作 许 可 人 同 意 , 并 在 工作 负 责 人 的 监 护 下 进 行 , 完 毕 后 应 立 即 恢 复 。6.5.8 低 压 开 关 ( 熔 丝 ) 断 开 ( 取 下 ) 后 , 应 在 操 作 把 手 上 悬 挂 “ 禁 止 合 闸 , 线 路 有 人 工 作 ! ” 标 志

牌 。6.5.9 标 志 牌 式 样 见 附 录 G。7 典 型 作 业 场 景7.1 高 处 作 业7.1.1 一 般 要 求7.1.1.1 患 有 精 神 病 、 癫 痫 病 及 经 县 级 或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鉴 定 患 有 高 血 压 、 心 脏 病 等 不 宜 从事 高 处 作 业 的 人 员 , 不 应 参 加 高 处 作 业 。7.1.1.2 工 作 人 员 有 饮 酒 、 精 神 不 振 时 , 不 应 登 高 作 业 。7.1.1.3 登 杆 塔 前 应 检 查 确 认 杆 塔 上 无 马 蜂 、 蛇 等 昆 虫 或 动 物 , 或 采 用 有 效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后 方 可 登 杆 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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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防 高 处 坠 落 措 施7.1.2.1 高 处 作 业 应 正 确 使 用 安 全 带 。7.1.2.2 安 全 带 应 采 用 高 挂 低 用 的 方 式 , 不 应 系 挂 在 移 动 、 锋 利 或 不 牢 固 的 物 件 上 ; 不 具 备 高 挂 低 用 条件 时 , 宜 创 造 条 件 实 现 高 挂 低 用 。 现 场 确 不 具 备 高 挂 低 用 条 件 时 , 安 全 带 的 使 用 方 式 应 能 确 保 作 业 人 员发 生 坠 落 时 处 于 安 全 空 间 中 。注 1: 安 全 带 的 高 挂 是 指 系 挂 在 高 过 腰 部 的 地 方 。注 2: 安 全 空 间 是 指 位 于 作 业 面 下 方 , 不 存 在 任 何 可 能 对 坠 落 者 造 成 碰 撞 伤 害 物 体 的 立 体 空 间 。7.1.2.3高 处 作 业 人 员 在 转 移 位 置 时 不 应 失 去 安 全 带 的 保 护 , 作 业 过 程 中 应 随 时 检 查 安 全 带 是 否 拴 牢 。7.1.2.4 在 没 有 栏 杆 的 脚 手 架 上 工 作 , 高 度 超 过 1.5m 时 , 应 使 用 安 全 带 , 或 采 取 其 他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7.1.2.5 高 处 作 业 人 员 不 应 坐 在 平 台 或 孔 洞 的 边 缘 , 不 应 骑 坐 在 栏 杆 上 , 不 应 躺 在 走 道 板 上 或 安 全 网 内休 息 , 不 应 站 在 栏 杆 外 作 业 或 凭 借 栏 杆 起 吊 物 品 。7.1.2.6 在 屋 顶 、 坝 顶 、 陡 坡 、 悬 崖 、 吊 桥 以 及 其 他 危 险 的 边 沿 进 行 工 作 , 临 空 一 面 应 装 设 安 全 网 或 防护 栏 杆 , 否 则 工 作 人 员 应 使 用 安 全 带 或 采 取 其 他 防 坠 落 措 施 。7.1.2.7 线 路 杆 塔 宜 设 置 作 业 人 员 上 下 杆 塔 和 杆 塔 上 水 平 移 动 的 防 坠 落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7.1.3 防 高 空 落 物 措 施

7.1.3.1 杆 塔 上 作 业 应 使 用 工 具 袋 , 较 大 的 工 具 应 固 定 在 牢 固 的 构 件 上 , 不 应 随 便 乱 放 。 上 下 传 递 物件 应 用 绳 索 拴 牢 传 递 , 不 应 上 下 抛 掷 。 高 空 使 用 工 具 应 采 取 防 止 坠 落 的 措 施 。7.1.3.2 在 进 行 高 处 作 业 时 , 不 应 在 工 作 地 点 的 下 方 及 坠 物 可 能 落 到 的 地 方 通 行 或 逗 留 , 防 止 落 物 伤人 。 下 方 人 员 配 合 作 业 时 , 上 方 应 做 好 防 坠 物 措 施 或 暂 停 作 业 。 如 在 格 栅 式 的 平 台 上 工 作 , 应 采 取 铺 设木 板 等 防 止 工 具 和 器 材 掉 落 的 有 效 隔 离 措 施 。7.1.3.3 峭 壁 、 陡 坡 的 场 地 或 人 行 道 上 的 冰 雪 、 碎 石 、 泥 土 应 经 常 清 理 , 靠 外 面 一 侧 应 设 1050mm~1200mm高 的 栏 杆 。 在 栏 杆 内 侧 设 180mm高 的 侧 板 , 以 防 坠 物 伤 人 。7.1.4 脚 手 架 和 高 处 作 业 机 具7.1.4.1 非 专 业 工 种 人 员 不 应 装 拆 脚 手 架 , 现 场 装 拆 等 作 业 应 安 排 专 人 进 行 监 督 ; 作 业 场 地 临 近 的 线路 等 设 施 应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在 地 面 应 设 有 围 栏 和 警 示 标 识 , 非 操 作 人 员 不 应 入 内 。7.1.4.2 脚 手 架 使 用 期 间 , 不 应 拆 除 架 体 上 的 杆 件 。7.1.4.3 高 处 作 业 使 用 的 脚 手 架 应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 作 业 人 员 上 下 脚 手 架 应 走 斜 道 或 梯 子 , 不应 沿 脚 手 杆 或 栏 杆 等 攀 爬 。7.1.4.4 移 动 式 脚 手 架 上 有 人 或 工 具 、 材 料 的 情 况 下 不 应 移 动 。

7.1.4.5 高 空 作 业 车 、 带 电 作 业 车 、 高 处 作 业 平 台 等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应 处 于 稳 定 状 态 , 人 员 在 开 展 高 处作 业 时 不 应 移 动 设 备 。7.1.4.6 专 用 高 空 车 辆 应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 专 人 驾 驶 , 启 升 、 制 动 装 置 可 靠 , 液 压 机 构 无 渗 漏 现 象 , 不应 超 载 使 用 。7.1.4.7 高 空 作 业 车 作 业 平 台 上 人 员 和 工 具 的 总 重 量 不 应 超 过 平 台 的 最 大 安 全 承 载 负 荷 , 作 业 时 平 台上 的 人 数 不 应 超 过 平 台 额 定 承 载 人 数 。 不 应 使 用 高 空 作 业 车 工 作 平 台 运 输 物 品 、 起 吊 重 物 , 不 应 在 工 作平 台 内 垫 物 或 架 设 梯 子 以 增 加 高 度 。7.1.4.8 自 制 的 高 处 作 业 平 台 应 依 据 DL/T 875计 算 、 验 证 , 并 符 合 GB/T 9465和 GB/T 19155 的 相 关规 定 。7.1.5 梯 子 上 的 高 处 作 业7.1.5.1 梯 子 应 坚 固 完 整 , 有 防 滑 措 施 , 架 设 稳 固 。 梯 子 的 支 柱 应 能 承 受 作 业 人 员 及 所 携 带 的 工 具 、材 料 攀 登 时 的 总 重 量 。 若 梯 子 不 能 架 设 稳 固 时 , 应 设 专 人 扶 持 或 绑 扎 牢 固 。7.1.5.2 当 上 下 梯 子 时 , 使 用 者 应 面 向 梯 子 并 始 终 保 持 与 梯 子 三 点 接 触 ( 双 手 和 双 脚 四 点 中 的 三 点 )状 态 。 使 用 者 不 应 从 侧 面 攀 上 梯 子 , 不 应 从 一 部 梯 子 攀 到 另 一 部 梯 子 , 不 应 从 晃 动 平 面 攀 上 梯 子 。

7.1.5.3 硬 质 梯 子 的 横 档 应 嵌 在 支 柱 上 , 梯 阶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40cm, 并 在 距 梯 顶 1m处 设 限 高 标 志 。使 用 单 梯 工 作 时 , 梯 与 地 面 的 斜 角 度 为 60° 左 右 。7.1.5.4 梯 子 不 宜 绑 接 使 用 。 人 在 梯 子 上 时 , 不 应 移 动 梯 子 。7.1.5.5 人 字 梯 应 有 限 制 开 度 的 措 施 , 不 应 站 立 或 坐 在 人 字 梯 的 顶 帽 作 业 。 人 字 梯 的 使 用 还 应 遵 守GB7059、 GB 12142的 规 定 。7.1.5.6 使 用 软 梯 、 挂 梯 作 业 或 用 梯 头 进 行 移 动 作 业 时 , 软 梯 、 挂 梯 或 梯 头 上 只 准 一 人 工 作 。 作 业 人员 到 达 梯 头 上 进 行 工 作 和 梯 头 开 始 移 动 前 , 应 将 梯 头 的 挂 钩 口 可 靠 封 闭 。7.1.6 特 殊 天 气 的 高 处 作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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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1 低 温 、 高 温 环 境 下 进 行 高 处 作 业 时 , 应 采 取 保 暖 、 防 暑 降 温 措 施 , 作 业 时 间 不 宜 过 长 。7.1.6.2 在 风 力 大 于 5 级 ( 风 速 大 于 10.7m/s) 的 大 风 以 及 暴 雨 、 雷 电 、 冰 雹 、 大 雾 、 沙 尘 暴 等 恶 劣天 气 下 , 应 停 止 露 天 高 处 作 业 。 特 殊 情 况 下 , 确 需 在 恶 劣 天 气 进 行 抢 修 时 , 应 制 订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并经 本 单 位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7.2 邻 近 带 电 体 作 业7.2.1 一 般 要 求7.2.1.1 在 带 电 设 备 周 围 不 应 使 用 钢 卷 尺 、 皮 卷 尺 和 线 尺 ( 夹 有 金 属 丝 者 ) 进 行 测 量 工 作 。7.2.1.2 登 杆 塔 、 台 架 作 业 前 , 应 核 对 线 路 名 称 、 杆 塔 号 及 位 置 。7.2.1.3 带 电 设 备 和 线 路 附 近 使 用 的 作 业 机 具 应 接 地 。7.2.2 感 应 电 压 的 防 护7.2.2.1 绝 缘 架 空 地 线 应 视 为 带 电 体 。 在 绝 缘 架 空 地 线 附 近 作 业 时 , 工 作 人 员 与 绝 缘 架 空 地 线 之 间 的距 离 应 不 小 于 0.4m。 若 需 在 绝 缘 架 空 地 线 上 作 业 , 应 用 接 地 线 或 个 人 保 安 线 将 其 可 靠 接 地 。7.2.2.2 用 绝 缘 绳 索 传 递 大 件 金 属 物 品 时 , 杆 塔 或 地 面 上 工 作 人 员 应 将 金 属 物 品 接 地 后 再 接 触 , 以 防电 击 。

7.2.3 在 带 电 线 路 杆 塔 上 的 作 业7.2.3.1 带 电 杆 塔 上 进 行 测 量 、 防 腐 、 巡 视 检 查 、 校 紧 螺 栓 、 清 除 异 物 等 工 作 , 工 作 人 员 活 动 范 围 及其 所 携 带 的 工 具 、 材 料 等 , 与 带 电 导 线 最 小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表 1 规 定 的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7.2.3.2 风 力 大 于 5 级 ( 风 速 大 于 10.7m/s) 时 应 停 止 在 带 电 线 路 杆 塔 上 的 作 业 。7.2.3.3 在 10kV及 以 下 的 带 电 杆 塔 上 进 行 工 作 , 工 作 人 员 距 最 下 层 高 压 带 电 导 线 垂 直 距 离 不 应 小 于0.7m。 在 20kV的 带 电 杆 塔 上 进 行 工 作 , 工 作 人 员 距 最 下 层 高 压 带 电 导 线 垂 直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0m。7.2.4 邻 近 或 交 叉 其 他 电 力 线 路 的 作 业7.2.4.1 工 作 人 员 和 工 器 具 与 邻 近 或 交 叉 的 带 电 线 路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表 2 的 规 定 。7.2.4.2 与 带 电 线 路 平 行 、 邻 近 或 交 叉 跨 越 的 线 路 停 电 检 修 ,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防 止 误 登 杆 塔 :a) 每 基 杆 塔 上 都 应 有 线 路 名 称 和 杆 号 ;b) 经 核 对 检 修 线 路 的 名 称 、 杆 号 、 位 置 无 误 , 验 明 线 路 确 已 停 电 并 装 设 接 地 线 , 方 可 开 始 工 作 。7.2.4.3 停 电 检 修 的 线 路 如 与 另 一 回 带 电 线 路 相 交 叉 或 接 近 , 以 致 工 作 人 员 、 工 具 及 材 料 可 能 和 另 一回 导 线 接 触 或 接 近 表 2规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以 内 , 则 另 一 回 线 路 也 应 停 电 并 接 地 , 接 地 线 可 以 只 在 工 作 地 点附 近 安 装 一 处 , 工 作 中 应 采 取 防 止 损 伤 另 一 回 线 的 措 施 。

7.2.4.4 在 邻 近 带 电 的 电 力 线 路 进 行 工 作 时 , 如 有 可 能 接 近 带 电 导 线 至 表 2 规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以 内 , 且无 法 停 电 时 ,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a)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使 人 体 、 导 ( 地 ) 线 、 工 器 具 等 与 带 电 导 线 的 安 全 距 离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 牵 引绳 索 和 拉 绳 与 带 电 体 的 安 全 距 离 符 合 表 11的 规 定 ;b) 作 业 的 导 ( 地 ) 线 应 在 工 作 地 点 接 地 。 绞 车 等 牵 引 工 具 应 接 地 ;c) 在 交 叉 档 内 松 紧 、 降 低 或 架 设 导 ( 地 ) 线 的 工 作 , 只 有 停 电 检 修 线 路 在 带 电 线 路 下 方 时 方 可 进行 , 并 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导 ( 地 ) 线 产 生 跳 动 或 过 牵 引 而 与 带 电 导 线 的 距 离 小 于 表 2 规 定 的 安 全距 离 ;d) 停 电 检 修 的 线 路 如 在 另 一 回 线 路 的 上 方 , 且 在 另 一 回 线 路 不 停 电 情 况 下 进 行 放 松 或 架 设 导 ( 地 )线 以 及 更 换 绝 缘 子 等 工 作 时 , 应 采 取 安 全 可 靠 的 措 施 。 安 全 措 施 应 经 工 作 班 组 充 分 讨 论 后 , 经 设 备运 维 单 位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执 行 。 措 施 应 能 保 证 :1) 检 修 线 路 的 导 ( 地 ) 线 牵 引 绳 索 等 与 带 电 线 路 导 线 的 安 全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2的 规 定 ;2) 要 有 防 止 导 ( 地 ) 线 脱 落 、 滑 跑 的 后 备 保 护 措 施 。7.2.4.5 邻 近 或 交 叉 其 他 电 力 线 路 的 工 作 应 设 专 人 监 护 , 以 防 误 登 带 电 线 路 杆 塔 。

7.2.5 同 杆 塔 多 回 线 路 中 部 分 线 路 停 电 的 作 业7.2.5.1 不 应 在 有 同 杆 ( 塔 ) 架 设 的 10( 20) kV 及 以 下 线 路 带 电 情 况 下 , 进 行 另 一 回 线 路 的 停 电 检修 工 作 。7.2.5.2 同 杆 塔 多 回 线 路 中 部 分 线 路 停 电 检 修 , 安 全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1 规 定 的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 同 杆 塔 架设 的 10( 20) kV 及 以 下 线 路 带 电 时 , 当 符 合 表 2 规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且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 只 能 进 行下 层 线 路 的 登 杆 塔 停 电 检 修 工 作 。7.2.5.3 风 力 大 于 5 级 ( 风 速 大 于 10.7m/s) 时 , 不 应 在 同 杆 塔 多 回 线 路 中 进 行 部 分 线 路 检 修 工 作 。7.2.5.4 在 停 电 线 路 地 段 装 设 的 接 地 线 , 应 牢 固 可 靠 且 防 止 摆 动 。 断 开 引 线 前 , 应 在 断 引 线 的 两 侧 接地 。 如 在 绝 缘 架 空 地 线 上 工 作 时 , 应 先 将 该 架 空 地 线 接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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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5 防 止 误 登 同 杆 塔 多 回 路 带 电 线 路 ,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a) 每 基 杆 塔 应 标 设 线 路 名 称 及 杆 号 ;b) 经 核 对 停 电 检 修 线 路 的 线 路 名 称 、 杆 号 及 位 置 无 误 , 验 明 线 路 确 已 停 电 并 装 设 接 地 线 后 , 方 可开 始 工 作 ;c) 登 杆 塔 和 在 杆 塔 上 工 作 时 , 每 基 杆 塔 都 应 设 专 人 监 护 。7.2.5.6 在 杆 塔 上 工 作 时 , 不 应 进 入 带 电 侧 的 横 担 或 在 带 电 侧 横 担 上 放 置 任 何 物 件 。7.2.5.7 绑 线 应 在 地 面 绕 成 小 盘 再 带 上 杆 塔 使 用 。 不 应 在 杆 塔 上 卷 绕 绑 线 或 放 开 绑 线 。7.2.5.8 向 杆 塔 上 吊 起 或 向 下 放 落 工 具 、 材 料 等 物 体 时 , 应 使 用 绝 缘 绳 传 递 , 物 件 与 带 电 导 线 的 安 全距 离 应 不 小 于 表 2 的 规 定 。7.2.5.9 绞 车 等 牵 引 工 具 应 接 地 , 放 落 和 架 设 过 程 中 的 导 线 亦 应 接 地 。7.3 有 限 空 间 作 业7.3.1 一 般 要 求7.3.1.1 配 电 专 业 作 业 涉 及 的 有 限 空 间 常 见 于 电 缆 隧 道 、 电 缆 井 、 综 合 管 廊 、 箱 涵 、 深 基 坑 等 处 。 设备 运 维 单 位 应 辨 识 本 单 位 存 在 的 有 限 空 间 及 其 安 全 风 险 , 确 定 有 限 空 间 数 量 、 位 置 、 名 称 、 主 要 危 险 有

害 因 素 、 可 能 导 致 的 事 故 及 后 果 、 防 护 要 求 、 作 业 主 体 等 情 况 , 建 立 有 限 空 间 管 理 台 账 并 及 时 更 新 。7.3.1.2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工 作 负 责 人 、 监 护 人 、 作 业 人 员 、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应 经 过 安 全 培 训 , 了 解 和 掌 握有 限 空 间 的 危 害 因 素 与 防 范 措 施 , 熟 悉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设 备 使 用 方 法 、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及 自救 和 互 救 知 识 等 。7.3.1.3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前 应 严 格 遵 守 “ 先 通 风 、 再 检 测 、 后 作 业 ” 的 原 则 , 作 业 过 程 中 还 应 做 到 “ 实时 监 测 、 持 续 通 风 ” , 确 保 空 气 质 量 符 合 作 业 安 全 要 求 :a)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时 , 作 业 人 员 应 站 在 有 限 空 间 外 上 风 侧 。 可 能 接 触 有 限 空 间 内 涌 出 的 有 毒 有 害 气体 的 , 还 应 佩 戴 相 应 的 呼 吸 防 护 用 品 ;b) 采 用 强 制 通 风 时 , 若 有 限 空 间 仅 有 1个 进 出 口 , 应 将 通 风 设 备 出 风 口 置 于 作 业 区 域 底 部 进 行 送风 ; 若 有 限 空 间 有 2 个 及 以 上 进 出 口 或 通 风 口 , 应 在 邻 近 作 业 人 员 处 进 行 送 风 , 远 离 作 业 人 员处 进 行 排 风 , 且 出 风 口 应 远 离 有 限 空 间 进 出 口 , 防 止 有 害 气 体 循 环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c) 从 事 衬 胶 、 涂 漆 、 刷 环 氧 树 脂 等 具 有 挥 发 性 溶 剂 作 业 时 , 应 持 续 进 行 强 力 通 风 ;d) 不 应 使 用 纯 氧 通 风 ;e)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前 30min 内 应 选 用 合 适 的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仪 对 有 限 空 间 内 气 体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检 测 ,

确 保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不 应 超 过 限 值 , 氧 气 浓 度 在 19.5%~ 23.5%范 围 内 , 并 保 持 良 好 通 风 ; 若 检测 不 合 格 时 , 应 对 有 限 空 间 进 行 强 制 通 风 后 再 次 进 行 检 测 ;f) 作 业 过 程 应 保 持 连 续 监 测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 长 时 间 作 业 时 至 少 每 隔 2h 检 测 一 次 有 害 气 体 含 量 ;作 业 中 断 超 过 30min 应 重 新 检 测 。7.3.1.4 作 业 人 员 应 根 据 作 业 环 境 选 择 及 正 确 佩 戴 符 合 要 求 的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 呼 吸 防 护 用 品 、 便 携 式气 体 检 测 报 警 仪 、 照 明 灯 和 对 讲 机 等 。7.3.1.5 有 限 空 间 的 温 度 超 过 50℃ 时 , 不 应 进 行 作 业 。 温 度 在 40℃ ~ 50℃ 时 , 应 根 据 身 体 条 件 轮 流 工作 和 休 息 。 若 有 必 要 在 50℃ 以 上 进 行 短 时 间 作 业 时 , 应 制 订 具 体 的 安 全 措 施 并 经 本 单 位 分 管 生 产 负 责人 或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7.3.1.6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场 所 的 灯 具 应 具 备 防 潮 、 防 爆 功 能 。 移 动 照 明 应 使 用 36V以 下 的 安 全 电 压 , 潮湿 环 境 下 应 使 用 不 超 过 12V 的 安 全 电 压 ; 使 用 超 过 安 全 电 压 的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 应 按 规 定 配 置 剩 余 电 流 动作 保 护 装 置 ( 漏 电 保 护 器 ) 。7.3.1.7 进 入 隧 道 、 沉 井 、 电 缆 井 等 易 积 水 场 所 作 业 时 , 应 用 排 水 系 统 或 临 时 排 水 设 备 排 水 , 防 止 作业 区 域 被 水 淹 。

7.3.1.8 作 业 时 , 有 限 空 间 外 应 设 置 监 护 人 , 其 中 在 可 能 产 生 有 害 气 体 容 器 内 进 行 工 作 的 , 应 设 定 2人 在 外 面 监 护 。 监 护 人 应 全 程 持 续 监 护 , 不 应 擅 离 职 守 , 主 要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a) 跟 踪 作 业 人 员 的 作 业 过 程 , 与 其 保 持 信 息 沟 通 , 发 现 有 限 空 间 气 体 环 境 发 生 不 良 变 化 、 安 全 防护 措 施 失 效 和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时 , 应 立 即 向 作 业 人 员 发 出 撤 离 指 令 , 并 采 取 措 施 协 助 作 业 人 员 撤离 ;b) 如 实 记 录 出 入 人 员 及 其 携 带 的 物 件 , 防 止 未 经 许 可 的 人 员 进 入 。7.3.1.9 在 沟 道 、 井 下 等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时 , 应 在 周 围 设 置 遮 栏 和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如 人 员 撤 离 , 沟 道 、井 坑 、 孔 洞 的 盖 板 和 安 全 设 施 应 及 时 恢 复 , 或 在 其 周 围 设 置 临 时 围 栏 并 装 设 照 明 等 显 著 标 志 。7.3.1.10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前 , 应 采 取 关 闭 与 有 限 空 间 相 连 接 管 道 的 阀 门 , 防 止 管 道 内 介 质 进 入 工 作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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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作 业 审 批7.3.2.1 编 制 工 作 方 案 、 作 业 指 导 书 等 作 业 文 件 时 , 应 辨 识 是 否 存 在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 识 别 可 能 导 致 缺氧 窒 息 、 中 毒 、 气 体 燃 爆 等 后 果 的 危 害 因 素 , 明 确 防 范 及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并 经 本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审 核 和 批准 后 实 施 。7.3.2.2 作 业 前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负 责 人 应 填 用 《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审 批 单 》 ( 见 附 录 C.2) , 经 作 业 班 组 所在 单 位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审 批 并 交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或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备 案 后 , 方 可 开 展 相 关 作 业 。7.3.2.3 审 批 人 接 收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审 批 单 后 , 应 对 以 下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 确 认 无 误 后 批 准 作 业 :a) 工 作 是 否 必 要 ;b)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完 备 ;c) 作 业 文 件 是 否 已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d) 作 业 人 员 是 否 经 过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安 全 培 训 ;e) 是 否 配 备 满 足 作 业 安 全 需 要 的 设 备 设 施 ;f)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是 否 满 足 要 求 。7.3.2.4 工 作 批 准 后 实 施 前 ,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对 全 体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交 代 , 告 知 作 业 内 容 、 作 业 地 点 、

可 能 存 在 的 危 害 因 素 、 作 业 安 全 要 求 和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等 。7.3.2.5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对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 作 业 设 备 和 用 具 进 行 检 查 ,确 保 完 好 可 用 。7.3.2.6 作 业 完 成 后 ,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组 织 清 点 人 员 和 物 件 , 确 保 有 限 空 间 内 无 人 员 和 物 件 遗 留 后 , 方可 将 盖 板 或 其 他 防 护 装 置 恢 复 。7.3.3 特 定 工 作 场 景7.3.3.1 在 下 水 道 、 煤 气 管 线 、 潮 湿 地 、 垃 圾 堆 或 有 腐 质 物 附 近 等 存 在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的 场 所 挖 深 超 过2m 时 , 应 采 取 防 毒 防 害 措 施 , 向 坑 中 送 风 和 持 续 检 测 等 , 并 设 专 人 监 护 。7.3.3.2 人 工 挖 孔 基 础 孔 深 超 过 8m或 孔 内 有 沼 气 等 有 害 气 体 时 , 应 对 孔 内 送 风 补 氧 10min 以 上 , 检测 合 格 后 人 员 方 能 下 孔 作 业 。7.3.3.3 存 在 可 燃 性 气 体 或 经 检 测 不 符 合 动 火 条 件 的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场 所 , 不 应 使 用 明 火 , 不 应 进 行 可能 产 生 电 弧 或 火 花 的 作 业 。 存 在 粉 尘 爆 炸 危 险 的 有 限 空 间 , 应 符 合 GB15577 的 有 关 规 定 。7.3.3.4 不 应 在 隧 道 内 、 井 内 、 以 及 封 闭 场 所 使 用 燃 油 ( 气 ) 发 电 机 等 设 备 。 地 上 井 口 附 近 使 用 燃 油( 气 ) 发 电 机 等 设 备 时 , 应 放 置 在 下 风 侧 , 防 止 废 气 进 入 井 内 。

7.3.4 应 急 处 置7.3.4.1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单 位 应 制 定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明 确 救 援 人 员 职 责 及 程 序 , 配 备 救 援 设 备 器 材 。7.3.4.2 作 业 期 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作 业 人 员 应 立 即 中 断 作 业 , 撤 离 有 限 空 间 。a) 作 业 人 员 出 现 身 体 不 适 ;b)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或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失 效 ;c)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仪 报 警 ;d) 监 护 人 员 或 工 作 负 责 人 下 达 撤 离 指 令 ;e) 其 他 可 能 危 及 安 全 的 情 况 。7.3.4.3 发 生 险 情 时 , 救 援 人 员 应 做 好 自 身 防 护 , 使 用 应 急 救 援 防 护 设 备 ,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救 援 和处 置 。 不 应 盲 目 施 救 , 以 防 事 故 扩 大 。 如 发 生 中 毒 窒 息 事 件 时 , 监 护 人 可 在 有 限 空 间 外 进 行 施 救 , 并 立即 报 警 。7.4 野 外 作 业7.4.1 一 般 规 定7.4.1.1 野 外 作 业 人 员 应 掌 握 必 要 的 野 外 生 存 、 应 急 避 险 、 应 急 救 援 及 创 伤 急 救 等 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

7.4.1.2 野 外 复 杂 环 境 作 业 前 , 作 业 人 员 应 关 注 当 地 气 象 变 化 , 提 前 熟 悉 地 形 地 貌 , 综 合 考 虑 季 节 因素 ,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携 带 适 用 的 通 讯 设 备 、 应 急 药 品 、 专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等 。7.4.1.3 在 偏 僻 山 区 、 森 林 、 雪 地 及 其 他 恶 劣 环 境 下 进 行 作 业 时 , 不 应 单 人 作 业 。 人 员 之 间 距 离 不 应超 出 视 线 。7.4.1.4 过 毒 蛇 易 出 没 、 藏 匿 区 域 , 宜 用 木 棍 或 登 山 杖 打 草 惊 蛇 后 快 速 通 过 。 若 被 毒 蛇 咬 伤 , 应 立 即使 用 蛇 药 , 减 少 活 动 , 采 取 排 出 毒 液 、 绑 扎 阻 止 毒 液 扩 散 等 处 置 措 施 并 迅 速 送 医 救 治 。7.4.1.5 野 外 作 业 时 , 避 免 惊 扰 蜂 巢 , 宜 配 备 防 蜂 帽 , 必 要 时 穿 全 身 式 防 护 服 。 若 被 蜂 蜇 伤 , 先 检 查有 无 毒 刺 折 断 皮 内 , 采 取 措 施 拔 出 毒 刺 和 处 理 伤 口 。 大 面 积 蜂 蜇 伤 的 伤 员 尽 快 送 医 处 置 。7.4.1.6 低 温 雨 雪 天 气 , 野 外 作 业 人 员 应 采 取 防 寒 保 暖 、 防 雨 措 施 , 防 止 人 体 失 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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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林 区 作 业7.4.2.1 进 入 林 区 , 随 时 保 持 通 讯 畅 通 , 防 止 走 失 。7.4.2.2 林 区 、 牧 区 等 易 发 生 火 灾 的 生 产 现 场 , 按 本 规 程 要 求 使 用 明 火 , 不 应 吸 烟 。7.4.2.3 使 用 燃 油 动 力 无 人 机 、 喷 火 无 人 机 、 激 光 清 障 仪 等 装 备 时 , 应 做 好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 防 止 引 发火 灾 。7.4.2.4 森 林 火 灾 观 测 人 员 应 在 安 全 合 适 的 地 方 观 测 , 不 应 在 下 风 口 和 火 线 前 逗 留 , 并 时 刻 关 注 火 势 、风 向 。7.4.3 恶 劣 天 气 作 业7.4.3.1 作 业 人 员 应 关 注 高 温 预 警 , 合 理 安 排 作 息 时 间 , 尽 量 缩 短 高 温 下 作 业 时 间 或 避 开 高 温 时 段 作业 , 降 低 劳 动 强 度 。7.4.3.2 高 温 天 气 作 业 时 , 作 业 人 员 应 随 身 携 带 防 暑 降 温 药 品 , 如 人 丹 、 清 凉 油 、 风 油 精 、 藿 香 正 气水 等 。 备 足 饮 用 水 或 含 盐 饮 料 , 及 时 补 充 人 体 所 需 水 分 和 盐 分 。7.4.3.3 一 旦 发 生 人 员 中 暑 , 应 迅 速 将 患 者 转 移 至 干 燥 、 通 风 、 阴 凉 处 , 患 者 应 平 躺 、 松 开 衣 扣 或 脱掉 多 余 衣 物 、 服 用 药 品 。 对 重 症 者 立 即 送 医 诊 治 。

7.4.3.4 开 工 前 , 应 了 解 作 业 区 域 气 象 条 件 、 行 进 路 线 、 道 路 状 况 、 地 形 地 貌 、 地 表 覆 盖 等 情 况 , 规划 好 行 进 路 线 , 尽 量 避 开 危 险 时 间 和 危 险 地 段 。7.4.3.5 冰 、 雪 地 作 业 时 , 作 业 人 员 应 选 用 合 适 的 防 滑 、 防 雪 盲 等 防 护 用 品 。 必 要 时 , 应 配 备 并 正 确使 用 车 辆 防 滑 链 等 器 具 。7.4.3.6 遇 到 地 面 积 雪 覆 盖 时 , 作 业 人 员 应 采 用 登 山 杖 或 木 棒 探 测 深 度 , 确 认 安 全 后 方 可 通 行 。7.4.3.7 在 线 路 导 、 地 线 脱 冰 范 围 内 不 应 有 人 员 逗 留 。7.4.3.8 遇 到 强 风 、 暴 雨 、 大 雾 、 雷 电 、 冰 雹 、 沙 尘 暴 等 恶 劣 天 气 时 , 应 停 止 野 外 作 业 。7.4.3.9 雷 雨 天 气 不 应 在 山 顶 、 杆 塔 、 树 木 、 广 告 牌 下 及 其 他 易 遭 受 雷 击 的 地 方 躲 避 和 停 留 。7.4.3.10 洪 水 多 发 季 节 , 在 河 滩 、 山 沟 、 凹 谷 等 低 洼 地 带 作 业 时 , 应 提 前 规 划 好 逃 生 路 线 。 一 旦 遭 遇强 降 雨 , 应 迅 速 转 移 至 安 全 地 带 。7.4.3.11 发 生 泥 石 流 、 山 体 滑 坡 时 , 作 业 人 员 应 沿 泥 石 流 、 山 体 滑 坡 成 垂 直 的 方 向 逃 生 。 避 免 在 有 滚石 、 滑 坡 风 险 的 地 方 逗 留 。7.4.4 野 外 营 地7.4.4.1 选 择 营 址 , 应 根 据 气 候 状 况 、 自 然 条 件 、 地 理 环 境 等 因 素 , 远 离 山 脊 、 高 树 、 高 压 线 等 区 域 ,

避 开 洪 水 、 泥 石 流 、 断 崖 、 陡 坡 下 方 等 可 能 发 生 灾 害 的 地 方 。7.4.4.2 营 地 建 筑 材 料 要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 配 备 灭 火 器 等 消 防 器 材 , 严 格 遵 守 林 区 防 火 规 定 。7.4.4.3 营 房 搭 建 要 牢 固 , 必 要 时 采 取 防 风 加 固 措 施 。7.5 邻 近 油 气 管 网 作 业7.5.1 在 石 油 、 燃 气 、 供 水 、 排 水 、 通 信 、 工 业 等 管 线 及 附 属 设 施 两 侧 从 事 敷 设 管 道 、 打 桩 、 顶 进 、 挖掘 、 钻 探 等 可 能 影 响 管 网 设 施 安 全 活 动 的 , 应 与 主 管 单 位 取 得 联 系 , 做 好 防 护 措 施 。7.5.2 应 在 施 工 前 勘 察 并 明 确 地 下 管 线 位 置 , 设 置 标 记 。 组 织 外 来 人 员 施 工 时 , 应 交 待 清 楚 , 并 加 强 监护 。7.5.3 邻 近 石 油 、 燃 气 管 线 作 业 时 应 配 备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 和 消 防 设 施 。 作 业 期 间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立 即 停 止 工 作 、 撤 离 现 场 、 及 时 上 报 。7.5.4 油 气 输 送 管 道 两 侧 6m 以 内 不 宜 开 挖 作 业 , 20m以 内 不 宜 爆 破 作 业 。7.6 水 域 作 业7.6.1 作 业 人 员 应 具 备 水 面 作 业 安 全 知 识 并 掌 握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7.6.2 作 业 船 舶 应 配 备 合 格 、 齐 备 的 安 全 设 施 、 作 业 机 具 、 安 全 工 器 具 、 急 救 药 品 和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7.6.3 出 航 前 , 作 业 单 位 应 根 据 任 务 要 求 , 确 定 水 面 作 业 人 数 。 水 面 作 业 应 保 证 两 人 以 上 参 加 , 不 应 一人 单 独 水 上 作 业 或 船 舶 超 员 作 业 。7.6.4 水 面 作 业 时 人 员 应 穿 着 救 生 衣 。7.6.5 水 面 作 业 期 间 , 作 业 人 员 不 应 在 拉 紧 的 缆 索 、 锚 链 附 近 及 起 重 物 下 停 留 , 不 应 坐 在 船 舷 、 栏 杆 、链 索 上 。 在 高 空 或 舷 外 作 业 时 , 应 系 好 安 全 带 ; 航 行 或 风 浪 大 时 , 不 宜 进 行 高 空 及 舷 外 作 业 。7.6.6 水 面 定 点 作 业 期 间 , 作 业 船 舶 白 天 应 悬 挂 作 业 标 志 , 夜 间 应 开 启 锚 泊 灯 , 并 注 意 瞭 望 观 察 。7.6.7 船 靠 码 头 时 , 不 应 从 舷 梯 、 跳 板 以 外 的 地 方 上 、 下 船 ; 仪 器 设 备 和 样 品 装 卸 船 时 , 不 应 从 船 舷 处递 送 。7.6.8 恶 劣 天 气 时 , 正 在 水 面 作 业 的 船 舶 应 采 取 应 急 避 险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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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 气 设 备 巡 视8.1 一 般 要 求8.1.1 单 人 巡 视 时 , 不 应 攀 登 杆 塔 或 变 压 器 台 架 。8.1.2 线 路 夜 间 巡 线 时 , 应 沿 线 路 外 侧 进 行 , 应 携 带 足 够 的 照 明 用 具 。8.1.3 遇 有 大 风 时 , 巡 线 宜 沿 线 路 上 风 侧 进 行 。8.1.4 遇 有 台 风 、 雷 暴 等 恶 劣 天 气 时 , 应 按 海 事 、 气 象 等 部 门 或 地 方 政 府 预 警 要 求 , 停 止 室 外 巡 视 。如 确 需 开 展 巡 视 作 业 时 , 应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并 经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 风 力 大 于 8 级 ( 风 速 大 于20.7m/s) 或 能 见 度 小 于 100m时 , 不 应 出 海 巡 视 。8.1.5 巡 视 工 作 应 由 有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员 担 任 , 宜 两 人 进 行 。 未 经 批 准 的 人 员 不 应 一 人 单 独 巡 视 ,偏 僻 山 区 、 夜 间 、 有 限 空 间 、 事 故 及 其 他 恶 劣 条 件 巡 视 应 至 少 由 两 人 进 行 。8.1.6 不 应 在 火 灾 、 台 风 、 暴 雪 、 洪 涝 、 地 震 、 泥 石 流 等 灾 害 发 生 时 巡 视 设 备 设 施 , 如 确 需 开 展 巡 视 ,应 制 定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得 到 设 备 运 维 管 理 单 位 批 准 , 并 至 少 两 人 一 组 , 巡 视 人 员 应 与 派 出 部 门 之 间 保持 通 信 联 络 。8.1.7 恶 劣 气 象 条 件 下 巡 线 和 事 故 巡 线 时 , 应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具 、 自 救 器 具 和 药 品 。

雷 雨 天 气 巡 视 室 外 高 压 设 备 时 , 不 应 靠 近 避 雷 针 。8.1.8 巡 视 时 不 应 泅 渡 , 防 止 溺 水 。8.1.9 电 缆 隧 道 、 综 合 管 廊 等 有 限 空 间 的 巡 视 , 应 配 备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仪 、 照 明 灯 和 对 讲 机 , 并 执 行 本规 程 7.5有 限 空 间 作 业 的 要 求 。8.1.10 不 论 高 压 设 备 带 电 与 否 , 巡 视 人 员 不 应 单 独 移 开 或 越 过 遮 栏 进 行 工 作 ; 若 有 必 要 移 开 遮 栏 时 ,应 有 监 护 人 在 场 。 设 备 不 停 电 时 , 人 员 在 现 场 应 符 合 表 1 对 非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的 规 定 。8.1.11 事 故 巡 视 应 始 终 认 为 设 备 或 线 路 带 电 , 即 使 明 知 该 设 备 或 线 路 已 停 电 , 亦 应 认 为 设 备 或 线 路 随时 有 恢 复 送 电 的 可 能 。8.1.12 巡 视 人 员 发 现 导 线 断 落 地 面 或 悬 吊 空 中 , 应 设 法 防 止 行 人 靠 近 断 线 地 点 8m 以 内 , 并 迅 速 报 告调 度 和 上 级 。8.1.13 低 压 配 电 网 巡 视 时 , 不 应 触 碰 裸 露 带 电 部 位 。8.1.14 室 内 轨 道 机 器 人 的 安 装 应 该 满 足 GB/T 36271.1、 GB/T 36271.2等 相 关 规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要 求 ,确 保 巡 检 作 业 时 与 电 气 设 备 带 电 部 分 保 持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8.1.15 轮 式 机 器 人 巡 检 作 业 应 满 足 表 1非 作 业 的 安 全 距 离 。

8.2 线 路 飞 行 巡 视8.2.1 飞 行 巡 视 工 作 应 采 用 统 一 指 挥 、 分 级 管 理 的 协 调 管 控 模 式 , 并 执 行 空 域 巡 视 计 划 、 申 请 、 变 更 及信 息 通 报 制 。 同 区 域 不 同 单 位 飞 行 任 务 重 叠 时 , 应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撞 机 措 施 。8.2.2 飞 行 巡 视 作 业 航 线 规 划 时 , 应 远 离 爆 破 、 射 击 、 打 靶 、 飞 行 物 、 禁 飞 区 、 无 线 电 干 扰 等 区 域 。8.2.3 无 人 直 升 机 旋 翼 处 于 工 作 状 态 时 , 所 有 人 员 未 经 机 长 允 许 不 应 进 入 旋 翼 覆 盖 区 域 外 延 2m范 围 内 。8.2.4 在 恶 劣 气 候 下 进 行 飞 行 巡 视 前 , 应 针 对 巡 视 现 场 气 候 和 工 作 条 件 , 制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措 施 , 经 本 单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8.2.5 机 巡 航 空 器 应 设 置 定 位 装 置 , 并 具 备 被 监 视 功 能 。8.2.6 无 人 机 巡 视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宜 有 两 人 及 以 上 。8.2.7 油 动 无 人 机 及 电 动 固 定 翼 无 人 机 的 临 时 起 降 场 应 配 置 灭 火 器 , 悬 挂 “ 严 禁 烟 火 ” 标 志 牌 , 油 料 及电 池 应 做 好 防 火 、 防 爆 、 防 晒 措 施 。8.2.8 多 旋 翼 无 人 机 起 降 时 , 任 何 人 员 不 应 进 入 旋 翼 覆 盖 区 域 外 延 2m范 围 内 。 无 人 机 操 控 员 手 动 操 控全 过 程 中 手 指 不 应 离 开 遥 控 器 拨 杆 。8.2.9 无 人 机 在 起 降 过 程 中 应 做 好 防 止 人 员 伤 害 的 警 示 等 措 施 。

8.2.10 起 飞 全 重 150kg 以 上 的 无 人 直 升 机 不 应 在 发 电 厂 、 变 电 站 范 围 垂 直 上 方 飞 行 。8.2.11 无 人 机 飞 行 应 当 避 让 有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飞 行 。8.2.12 固 定 翼 、 多 旋 翼 无 人 机 宜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 根 据 试 验 标 准 和 周 期 进 行 检 测 试 验 。8.3 光 伏 发 电 巡 视光 伏 设 备 设 施 巡 视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a) 运 用 中 的 光 伏 方 阵 均 应 视 为 带 电 体 。 室 外 巡 视 时 应 戴 安 全 帽 、 穿 绝 缘 鞋 , 雨 雪 天 气 下 应 穿 绝 缘靴 。 不 应 触 碰 运 用 中 的 光 伏 组 件 、 组 件 支 架 、 线 槽 等 设 备 设 施 ;注 : 光 伏 方 阵 是 指 由 若 干 个 太 阳 电 池 组 件 或 太 阳 电 池 板 在 机 械 和 电 气 上 按 一 定 方 式 组 装 在 一 起 并 且 有 固 定 的 支 撑 结构 而 构 成 的 直 流 发 电 单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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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5级 以 上 ( 风 速 大 于 10.7m/s) 大 风 、 雷 雨 等 恶 劣 天 气 或 夜 间 照 明 不 足 时 , 不 应 巡 视 室 外 光 伏发 电 设 备 设 施 ;c) 屋 顶 光 伏 系 统 巡 视 应 沿 运 维 通 道 进 行 , 不 应 踩 踏 采 光 带 等 易 踏 空 区 域 。9 设 备 操 作9.1 操 作 方 式9.1.1 设 备 操 作 包 括 下 令 和 执 行 两 个 环 节 , 下 令 方 式 包 括 调 度 下 令 和 本 单 位 任 务 , 执 行 方 式 包 括 就 地操 作 、 遥 控 操 作 和 程 序 操 作 。9.1.2 具 备 条 件 的 设 备 可 进 行 程 序 操 作 , 即 应 用 可 编 程 计 算 机 进 行 的 自 动 化 操 作 。9.1.3 调 度 操 作 命 令 下 达 分 为 电 话 发 令 和 专 业 信 息 系 统 发 令 两 种 方 式 。 值 班 负 责 人 操 作 指 令 下 达 分 为电 话 发 令 、 专 业 信 息 系 统 发 令 和 现 场 发 令 三 种 方 式 。9.2 操 作 分 类9.2.1 设 备 操 作 可 分 为 监 护 操 作 和 单 人 操 作 两 类 。9.2.1.1 监 护 操 作 是 指 有 人 监 护 的 操 作 :a) 监 护 人 应 由 对 系 统 、 方 式 和 设 备 较 熟 悉 者 担 任 。 特 别 重 要 或 复 杂 的 操 作 , 应 由 较 熟 练 人 员 操 作 、

监 护 ;b) 配 电 设 备 的 监 护 操 作 应 由 该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的 运 维 人 员 或 取 得 该 单 位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 监 护 ;c) 授 权 操 作 , 是 指 取 得 设 备 操 作 授 权 备 案 的 检 修 、 试 验 等 人 员 完 成 的 操 作 。 授 权 操 作 时 , 应 执 行监 护 操 作 。 9.3.8 a) 的 监 护 操 作 应 由 该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的 运 维 人 员 监 护 , 9.3.8 b) -d) 的 监 护操 作 可 由 取 得 该 单 位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 监 护 ;d) 授 权 操 作 需 填 用 操 作 票 的 , 应 由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人 员 填 写 并 对 操 作 票 的 正 确 性 负 责 ,监 护 人 对 操作 过 程 及 其 影 响 后 果 负 责 。9.2.1.2 单 人 操 作 是 指 一 人 单 独 完 成 的 操 作 。 实 行 单 人 操 作 的 设 备 、 项 目 和 运 维 人 员 、 调 控 人 员 应 经地 市 级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部 门 或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批 准 。9.3 操 作 条 件9.3.1 资 格 条 件 :a) 发 令 人 、 受 令 人 、 值 班 负 责 人 、 监 护 人 、 操 作 人 均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格 ;b) 授 权 操 作 人 员 , 应 经 过 培 训 考 核 , 取 得 授 权 操 作 资 格 并 备 案 , 在 操 作 前 接 受 工 作 许 可 人 的 安 全交 代 和 授 权 后 , 方 可 开 展 授 权 操 作 。

9.3.2 调 度 命 令 发 令 人 名 单 应 发 文 下 达 所 辖 调 度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 调 度 命 令 受 令 人 名 单 应 在 上 级 所 辖调 度 机 构 备 案 。9.3.3 各 地 市 级 及 以 上 单 位 应 每 年 发 布 可 单 人 操 作 设 备 的 人 员 和 有 效 期 。9.3.4 工 作 结 束 后 , 授 权 操 作 人 员 应 将 设 备 恢 复 到 授 权 操 作 前 的 初 始 状 态 , 并 经 工 作 许 可 人 确 认 。9.3.5 具 有 与 现 场 设 备 和 运 行 方 式 实 际 情 况 相 符 的 一 次 系 统 模 拟 图 或 接 线 图 。9.3.6 操 作 设 备 应 具 有 明 显 的 标 志 , 包 括 双 重 名 称 、 分 合 指 示 、 位 置 标 示 、 旋 转 方 向 、 切 换 位 置 的 指示 及 设 备 相 色 等 。9.3.7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和 遥 控 操 作 系 统 均 应 具 有 防 止 误 操 作 闭 锁 功 能 ( 装 置 ) 。 无 防 误 闭 锁 功 能 ( 装 置 )或 闭 锁 功 能 ( 装 置 ) 失 灵 的 隔 离 开 关 、 接 地 刀 闸 或 断 路 器 ( 负 荷 开 关 ) 应 加 挂 机 械 锁 。9.3.8 以 下 操 作 可 采 用 授 权 操 作 的 方 式 开 展 :a) 高 压 配 电 网 冷 备 用 与 检 修 之 间 的 状 态 转 换 工 作 ;b) 检 修 范 围 内 的 设 备 操 作 ;c) 低 压 配 电 网 操 作 ;d) 二 次 设 备 开 关 、 压 板 、 连 接 片 的 操 作 。

9.3.9 停 电 后 , 检 修 范 围 内 的 设 备 操 作 可 不 填 用 操 作 票 , 但 应 在 工 作 票 备 注 栏 中 记 录 。9.3.10 授 权 操 作 人 员 取 得 操 作 授 权 后 , 应 明 确 操 作 范 围 、 操 作 设 备 、 操 作 阶 段 和 相 关 的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并 履 行 操 作 监 护 职 责 。9.4 操 作 票9.4.1 操 作 票 所 列 人 员 安 全 职 责9.4.1.1 调 度 命 令 票 所 列 人 员 的 安 全 职 责a) 操 作 人 ( 发 令 人 ) :1) 填 写 调 度 命 令 票 并 自 审 无 误 ;2) 按 照 调 度 命 令 票 内 容 正 确 无 误 地 进 行 操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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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随 时 掌 握 现 场 的 实 际 操 作 情 况 与 调 度 命 令 票 要 求 一 致 ;4) 在 操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疑 问 及 异 常 时 , 应 立 即 停 止 操 作 , 确 认 清 楚 后 再 继 续 操 作 。b) 审 核 人 ( 监 护 人 ) :1) 审 核 调 度 命 令 票 的 正 确 性 ;2) 全 程 监 护 操 作 人 正 确 无 误 地 操 作 ;3) 负 责 处 理 操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疑 问 和 异 常 , 必 要 时 及 时 汇 报 值 班 负 责 人 。c) 值 班 负 责 人 :1) 审 批 调 度 命 令 票 ;2) 负 责 操 作 过 程 管 理 及 审 查 最 终 操 作 结 果 ;3) 对 操 作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协 调 处 理 。d) 受 令 人 ( 回 令 人 ) :1) 正 确 无 误 地 接 受 、 理 解 调 度 命 令 和 汇 报 执 行 情 况 ;2) 正 确 无 误 地 执 行 调 度 命 令 或 将 调 度 命 令 传 递 至 操 作 任 务 的 相 关 负 责 人 ;3) 当 现 场 操 作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时 , 应 及 时 汇 报 值 班 调 度 员 并 协 调 处 理 。

9.4.1.2 电 气 操 作 票 所 列 人 员 的 安 全 职 责a) 操 作 人 :1) 掌 握 操 作 任 务 , 填 用 操 作 票 并 自 审 无 误 ;2) 正 确 执 行 监 护 人 的 操 作 指 令 ;3) 在 操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疑 问 及 异 常 时 , 应 立 即 停 止 操 作 , 确 认 清 楚 后 再 继 续 操 作 。b) 监 护 人 :1) 审 核 电 气 操 作 票 的 正 确 性 ;2) 按 操 作 票 顺 序 向 操 作 人 发 布 操 作 指 令 并 监 护 执 行 ;3) 在 操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疑 问 及 异 常 时 汇 报 值 班 负 责 人 。c) 值 班 负 责 人 :1) 指 派 合 适 的 操 作 人 和 监 护 人 ;2) 审 批 电 气 操 作 票 ;3) 负 责 操 作 过 程 管 理 及 审 查 最 终 操 作 结 果 ;4) 对 操 作 中 出 现 的 疑 问 及 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协 调 处 理 。

d) 发 令 人 :1) 调 度 管 辖 设 备 操 作 时 , 与 调 度 命 令 票 操 作 人 的 职 责 一 致 ;2) 发 令 人 转 达 调 度 命 令 给 现 场 操 作 人 员 发 令 时 , 应 正 确 完 整 地 传 递 调 度 命 令 , 并 随 时 掌 握 现场 实 际 操 作 情 况 与 调 度 命 令 要 求 一 致 ;3) 非 调 度 管 辖 设 备 操 作 时 , 根 据 工 作 安 排 正 确 完 整 地 发 布 操 作 指 令 , 并 随 时 掌 握 现 场 实 际 操作 情 况 与 操 作 指 令 要 求 一 致 。e) 受 令 人 :1) 正 确 接 受 、 理 解 指 令 和 汇 报 执 行 情 况 ;2) 正 确 无 误 地 执 行 指 令 或 将 指 令 传 递 至 操 作 任 务 的 相 关 负 责 人 ;3) 当 现 场 操 作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时 , 应 及 时 汇 报 发 令 人 并 协 调 处 理 。9.4.1.3 授 权 操 作 人 员 的 安 全 职 责a) 预 先 熟 悉 待 操 作 设 备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操 作 机 构 的 安 全 说 明 ;b) 正 确 理 解 工 作 许 可 人 的 操 作 安 全 交 代 ;c) 严 格 履 行 9.4.1.2 a) 和 b)的 相 关 安 全 职 责 ;

d) 正 确 无 误 的 执 行 设 备 操 作 和 操 作 监 护 制 。9.4.2 选 用9.4.2.1 设 备 操 作 , 应 根 据 操 作 要 求 选 用 以 下 相 应 的 操 作 票 或 规 范 性 书 面 记 录 :a) 调 度 逐 项 操 作 命 令 票 ( 见 附 录 E.1) ;b) 调 度 综 合 操 作 命 令 票 ( 见 附 录 E.2) ;c) 调 度 许 可 操 作 书 面 命 令 票 ( 见 附 录 E.3) ;d) 现 场 电 气 操 作 票 ( 见 附 录 E.4) ;e) 现 场 电 气 操 作 记 录 票 ( 见 附 录 E.5) ;f) 新 ( 改 ) 建 设 备 投 产 方 案 ( 操 作 步 骤 部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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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2 以 下 操 作 选 用 《 调 度 逐 项 操 作 命 令 票 》 :a) 凡 涉 及 两 个 及 以 上 受 令 单 位 , 并 按 一 定 逻 辑 关 系 需 逐 项 进 行 的 一 个 操 作 任 务 ;b) 只 涉 及 一 个 受 令 单 位 , 但 对 系 统 运 行 方 式 有 较 大 影 响 或 较 复 杂 的 , 或 涉 及 两 处 及 以 上 操 作 地 点 ,需 逐 项 进 行 的 一 个 操 作 任 务 。9.4.2.3 以 下 操 作 适 用 《 调 度 综 合 操 作 命 令 票 》 :a) 只 涉 及 一 个 受 令 单 位 , 将 一 个 或 一 组 设 备 , 由 一 个 状 态 转 换 为 另 一 个 状 态 , 无 需 其 他 受 令 单 位配 合 , 连 续 完 成 的 一 个 操 作 任 务 ;b) 对 线 路 操 作 权 委 托 的 停 、 送 电 操 作 , 上 级 值 班 调 度 员 可 对 下 级 值 班 调 度 员 发 布 综 合 令 。9.4.2.4 以 下 操 作 选 用 《 调 度 许 可 操 作 书 面 命 令 票 》 :a) 配 网 单 辐 射 分 支 线 的 停 送 电 操 作 ;b) 电 压 互 感 器 的 操 作 ;c) 电 容 器 等 无 功 补 偿 装 置 的 操 作 ;d) 继 电 保 护 定 值 更 改 及 投 退 ;e) 线 路 、 开 关 重 合 闸 功 能 的 投 退 操 作 ;

f) 配 网 自 动 化 开 关 的 自 动 化 功 能 投 退 ;g) 单 一 配 变 的 停 送 电 操 作 。注 : d) -g) 可 采 用 口 头 形 式 申 请 , 但 需 做 好 书 面 记 录 。9.4.2.5 根 据 调 度 命 令 或 本 单 位 任 务 完 成 电 气 设 备 操 作 的 一 个 操 作 任 务 , 应 选 用 《 现 场 电 气 操 作 票 》 。9.4.2.6 以 下 操 作 可 不 填 用 操 作 票 , 但 应 填 写 《 现 场 电 气 操 作 记 录 票 》 :a) 配 网 事 故 紧 急 处 理 ;注 : 配 网 事 故 紧 急 处 理 : 在 发 生 危 及 人 身 、 电 网 及 设 备 安 全 的 紧 急 状 况 或 发 生 电 网 和 设 备 事 故 时 , 为 迅 速 解 救人 员 、 隔 离 故 障 设 备 、 消 除 设 备 过 载 、 调 整 运 行 方 式 , 不 使 事 故 扩 大 而 进 行 的 操 作 。 故 障 若 造 成 用 户 停 电 , 开展 故 障 点 定 位 、 故 障 ( 紧 急 缺 陷 ) 设 备 隔 离 、 非 故 障 区 段 转 供 电 的 操 作 可 视 为 事 故 紧 急 处 理 的 一 部 分 。b) 单 一 操 作 ;注 : 单 一 操 作 是 指 对 断 路 器 或 压 板 进 行 单 一 步 骤 的 操 作 ( 包 含 了 与 该 操 作 相 关 的 核 对 、 检 查 、 远 方 /就 地 转 换 开 关切 换 等 ) , 不 再 有 其 他 相 关 联 的 操 作 。c) 低 压 配 电 网 操 作 ;d) 二 次 设 备 开 关 、 压 板 、 连 接 片 的 操 作 。9.4.2.7 新 ( 改 ) 建 设 备 投 产 操 作 , 可 使 用 启 动 方 案 或 操 作 票 执 行 启 动 操 作 ; 若 使 用 启 动 方 案 进 行 现

场 操 作 应 经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批 准 , 并 在 启 动 方 案 操 作 步 骤 内 容 的 栏 目 处 , 应 完 整 准 确 记 录 涉 及 的 发 令 人 、监 护 人 、 操 作 人 和 操 作 时 间 。9.4.2.8 综 合 令 可 作 为 逐 项 操 作 命 令 票 中 的 操 作 项 目 , 与 该 命 令 票 中 的 其 他 逐 项 令 组 合 下 达 。9.4.3 填 写9.4.3.1 操 作 票 由 操 作 人 员 填 用 , 一 份 操 作 票 只 能 填 写 一 个 操 作 任 务 。9.4.3.2 一 项 连 续 操 作 任 务 不 应 拆 分 成 若 干 单 项 任 务 而 进 行 单 项 操 作 。9.4.3.3 操 作 票 填 写 应 实 行 “ 三 对 照 ” : 对 照 操 作 任 务 、 运 行 方 式 和 安 全 措 施 要 求 , 对 照 系 统 、 设 备和 “ 五 防 ” 装 置 的 模 拟 图 或 接 线 图 , 对 照 设 备 名 称 和 编 号 。9.4.3.4 调 度 操 作 命 令 票 和 现 场 电 气 操 作 票 操 作 项 目 的 填 写 内 容 应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操 作 要 求 填 写 。 断( 开 ) 合 ( 上 ) 断 路 器 和 拉 合 隔 离 开 关 , 检 查 断 路 器 和 隔 离 开 关 的 位 置 , 验 电 、 装 拆 接 地 线 , 安 装 或 拆除 控 制 回 路 或 电 压 互 感 器 回 路 的 熔 断 器 , 切 换 保 护 回 路 和 检 验 是 否 确 无 电 压 等 项 目 应 填 入 操 作 票 。9.4.4 审 核9.4.4.1 调 度 操 作 命 令 票 和 现 场 电 气 操 作 票 实 行 “ 三 审 签 字 ” 制 度 , 即 : 操 作 人 自 审 、 监 护 人 审 核 、值 班 负 责 人 审 批 , 并 分 别 签 名 。

9.4.4.2 “ 三 审 ” 应 审 核 操 作 任 务 、 操 作 对 象 及 项 目 、 操 作 顺 序 及 逻 辑 、 操 作 术 语 、 设 备 双 重 名 称 等内 容 的 正 确 性 。9.4.4.3 使 用 启 动 方 案 替 代 操 作 票 时 , 操 作 前 , 应 经 监 护 人 确 认 、 同 意 并 签 名 。9.4.5 执 行9.4.5.1 监 护 操 作 应 由 两 人 执 行 , 一 人 操 作 , 一 人 监 护 。 操 作 人 在 操 作 过 程 中 不 应 有 任 何 未 经 监 护 人同 意 的 操 作 行 为 。9.4.5.2 远 方 操 作 一 次 设 备 前 , 宜 及 时 提 醒 现 场 人 员 远 离 操 作 设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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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3 操 作 前 应 “ 三 核 对 ” : 核 对 操 作 任 务 、 核 对 厂 站 或 线 路 名 称 、 核 对 设 备 双 重 名 称 ; 操 作 中 应“ 三 禁 止 ” : 禁 止 监 护 人 直 接 操 作 、 禁 止 有 疑 问 时 盲 目 操 作 、 禁 止 边 操 作 边 做 其 他 无 关 事 项 ; 操 作 后 应“ 三 检 查 ” : 检 查 操 作 质 量 、 检 查 运 行 方 式 、 检 查 设 备 状 况 。9.4.5.4 执 行 操 作 票 应 逐 项 进 行 并 标 注 , 不 应 违 规 跳 项 、 倒 项 、 添 项 、 漏 项 操 作 。9.4.5.5 操 作 中 发 生 疑 问 , 应 立 即 停 止 操 作 , 并 及 时 汇 报 , 经 查 明 问 题 并 确 认 后 , 方 可 继 续 操 作 , 不应 擅 自 更 改 操 作 票 。9.4.5.6 操 作 中 发 生 事 故 事 件 时 , 应 立 即 停 止 操 作 , 待 处 理 告 一 段 落 后 , 经 分 析 研 究 再 决 定 是 否 继 续操 作 。9.4.5.7 操 作 临 时 变 更 时 , 应 按 实 际 情 况 重 新 填 写 操 作 票 方 可 继 续 进 行 倒 闸 操 作 。9.4.5.8 同 一 线 路 或 高 压 配 电 设 备 可 有 多 组 操 作 人 员 同 时 进 行 没 有 逻 辑 关 系 的 倒 闸 操 作 任 务 , 但 应 由同 一 值 班 负 责 人 统 筹 协 调 。9.4.5.9 按 新 ( 改 ) 建 设 备 投 产 方 案 进 行 操 作 时 , 若 操 作 中 出 现 问 题 , 应 由 方 案 审 批 人 重 新 核 准 后 ,方 可 继 续 操 作 。9.4.5.10 不 应 约 时 操 作 。

9.4.6 结 束操 作 票 的 操 作 全 部 结 束 后 , 监 护 人 应 再 次 检 查 操 作 项 目 有 无 错 误 或 遗 漏 , 确 认 无 误 后 , 办 理 操 作 票结 束 手 续 , 并 向 发 令 人 或 值 班 负 责 人 汇 报 。9.5 操 作 要 求9.5.1 一 般 要 求9.5.1.1 停 电 操 作 应 按 照 “ 断 路 器 — 负 荷 侧 隔 离 开 关 — 电 源 ( 母 线 ) 侧 隔 离 开 关 ” 的 顺 序 依 次 进 行 ,送 电 操 作 按 相 反 的 顺 序 进 行 。9.5.1.2 开 展 设 备 操 作 , 严 禁 带 负 荷 拉 ( 合 ) 隔 离 开 关 、 带 接 地 刀 闸 ( 接 地 线 ) 合 断 路 器 ( 隔 离 开 关 ) 、带 电 合 ( 挂 ) 接 地 刀 闸 ( 接 地 线 ) 、 误 分 ( 合 ) 断 路 器 ; 现 场 操 作 严 禁 误 入 带 电 间 隔 。9.5.1.3 发 生 人 身 触 电 时 , 可 不 经 许 可 , 立 即 断 开 有 关 设 备 的 电 源 , 但 事 后 应 及 时 报 告 设 备 有 关 单 位 。9.5.1.4 雷 电 天 气 时 , 不 宜 进 行 电 气 操 作 , 不 应 就 地 电 气 操 作 。 刮 风 、 雨 雪 天 气 的 设 备 操 作 , 应 根 据气 象 情 况 和 现 场 实 际 进 行 操 作 风 险 评 估 后 , 由 监 护 人 决 定 是 否 操 作 。9.5.1.5 设 备 操 作 应 尽 可 能 避 免 在 交 接 班 期 间 进 行 , 如 必 须 在 此 期 间 进 行 的 , 应 推 迟 交 接 班 或 操 作 告一 段 落 后 再 进 行 交 接 班 。

9.5.2 调 度 操 作 要 求9.5.2.1 调 度 操 作 应 按 调 度 管 辖 范 围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 下 级 调 度 未 经 上 级 调 度 许 可 不 应 操 作 上 级 调 度 管辖 的 设 备 。 在 危 及 人 身 、 设 备 、 电 网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下 , 上 级 调 度 可 对 下 级 调 度 管 辖 的 设 备 进 行 操 作 ,但 事 后 应 及 时 通 知 下 级 调 度 。9.5.2.2 调 度 操 作 过 程 中 , 若 现 场 操 作 人 员 汇 报 本 操 作 可 能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时 , 应 立 即 停 止 操 作 , 待 研究 后 再 确 定 是 否 继 续 操 作 。9.5.2.3 设 备 送 电 操 作 前 , 调 度 操 作 人 应 核 实 现 场 工 作 任 务 已 结 束 , 作 业 人 员 已 全 部 撤 离 , 现 场 所 有临 时 措 施 已 拆 除 , 现 场 自 行 操 作 ( 装 设 ) 的 接 地 刀 闸 ( 接 地 线 ) 已 全 部 拉 开 ( 拆 除 ) , 该 设 备 的 二 次 装置 已 正 常 投 入 , 确 认 设 备 具 备 送 电 条 件 后 方 可 操 作 。9.5.3 现 场 电 气 操 作 要 求9.5.3.1 操 作 中 防 误 操 作 闭 锁 功 能 ( 装 置 ) 不 应 随 意 退 出 运 行 。 若 需 解 除 闭 锁 功 能 ( 装 置 ) 应 按 解 锁相 关 流 程 执 行 。9.5.3.2 电 气 设 备 变 位 操 作 后 , 应 对 位 置 变 化 进 行 核 对 并 确 认 。 无 法 观 察 实 际 位 置 时 , 可 通 过 间 接 方式 确 认 该 设 备 已 操 作 到 位 。

9.5.3.3 单 人 操 作 时 , 不 应 进 行 登 高 或 登 杆 操 作 。9.5.3.4 远 方 操 作 设 备 前 , 必 要 时 应 在 现 场 增 加 位 置 检 查 人 或 监 护 人 , 现 场 人 员 应 确 保 自 身 安 全 。9.5.3.5 电 气 设 备 停 电 , 在 未 拉 开 有 关 隔 离 开 关 和 做 好 安 全 措 施 前 , 不 应 触 及 设 备 或 进 入 遮 栏 或 围 栏 ,以 防 突 然 来 电 。9.5.3.6 运 行 中 的 高 压 设 备 , 其 中 性 点 应 视 作 带 电 体 , 在 运 行 中 如 需 进 行 断 开 操 作 时 , 应 先 建 立 其 他有 效 的 接 地 才 可 继 续 进 行 。9.5.3.7 手 动 操 作 有 机 械 传 动 的 断 路 器 (负 荷 开 关 ) 、 隔 离 开 关 或 接 地 刀 闸 时 , 应 戴 绝 缘 手 套 ; 手 动 操作 没 有 机 械 传 动 的 断 路 器 (负 荷 开 关 ) 、 隔 离 开 关 或 接 地 刀 闸 时 , 应 使 用 绝 缘 棒 并 戴 绝 缘 手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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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8 装 卸 高 压 熔 断 器 熔 管 时 , 应 戴 绝 缘 手 套 , 使 用 绝 缘 操 作 杆 或 绝 缘 夹 钳 , 戴 护 目 镜 , 并 站 在 绝缘 物 上 或 穿 绝 缘 靴 。9.5.3.9 更 换 配 电 变 压 器 高 压 跌 落 式 熔 断 器 熔 丝 时 , 应 拉 开 低 压 侧 断 路 器 和 高 压 侧 跌 落 式 熔 断 器 ; 拉开 ( 合 上 ) 、 取 下 ( 装 上 ) 跌 落 式 熔 断 器 熔 管 时 , 应 使 用 绝 缘 棒 , 戴 绝 缘 手 套 。9.5.3.10 更 换 10kV熔 断 器 组 合 电 器 柜 熔 断 器 熔 管 时 , 应 断 开 负 荷 开 关 并 合 上 接 地 刀 闸 , 且 确 认 五 防机 械 连 锁 功 能 可 靠 。 取 下 ( 装 上 ) 熔 断 器 熔 管 时 应 戴 绝 缘 手 套 、 戴 护 目 镜 , 并 站 在 绝 缘 物 上 或 穿 绝 缘 靴 。9.5.3.11 雨 天 操 作 室 外 高 压 设 备 时 , 应 使 用 有 防 雨 罩 的 绝 缘 棒 , 并 穿 绝 缘 靴 、 戴 绝 缘 手 套 。9.5.3.12 将 高 压 开 关 柜 的 手 车 开 关 拉 至 “ 检 修 ” 位 置 后 , 应 确 认 隔 离 挡 板 已 封 闭 。9.5.3.13 未 纳 入 调 度 和 现 场 生 产 使 用 , 但 仍 属 设 备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管 理 的 设 备 , 如 需 操 作 时 , 应 使 用 操作 票 , 并 确 保 操 作 人 员 人 身 安 全 。9.5.3.14 临 时 接 入 高 压 配 电 网 的 旁 路 负 荷 开 关 、 开 关 柜 应 纳 入 调 度 管 辖 设 备 。9.5.3.15 10( 20) kV 移 动 发 电 车 的 接 入 、 退 出 及 其 供 电 区 域 与 检 修 工 作 的 隔 离 应 纳 入 调 度 机 构 调 管 。0.4kV移 动 发 电 车 的 接 入 、 退 出 及 其 供 电 区 域 与 检 修 工 作 的 隔 离 应 由 运 行 维 护 单 位 负 责 。10 高 压 设 备 作 业

10.1 配 电 站 、 配 电 开 关 站 、 箱 式 变 电 站 、 电 缆 分 接 箱 等 箱 式 配 电 设 备 宜 设 置 验 电 和 接 地 装 置 , 若 不 具备 接 地 条 件 的 应 断 开 上 一 级 电 源 。10.2 配 电 设 备 接 地 电 阻 不 合 格 时 , 应 戴 绝 缘 手 套 方 可 接 触 箱 体 。10.3 更 换 配 电 站 环 网 柜 内 熔 断 器 应 在 无 负 荷 的 状 态 下 进 行 。10.4 配 电 变 压 器 柜 的 柜 门 应 有 防 误 入 带 电 间 隔 的 措 施 , 新 设 备 应 安 装 防 止 误 入 带 电 间 隔 闭 锁 装 置 。10.5 已 接 上 母 线 的 备 用 间 隔 应 有 名 称 、 编 号 。 其 隔 离 开 关 操 作 手 柄 、 网 门 应 能 加 锁 。 高 压 手 车 开 关 拉出 后 , 隔 离 挡 板 应 可 靠 封 闭 。10.6 柱 上 变 压 器 台 架 工 作 前 , 应 检 查 确 认 台 架 与 杆 塔 连 接 牢 固 、 接 地 体 完 好 。10.7 单 台 配 电 变 压 器 停 电 检 修 工 作 , 应 先 拉 开 低 压 侧 刀 闸 、 开 关 , 后 拉 开 高 压 侧 跌 落 式 熔 断 器 和 隔 离开 关 , 高 低 压 侧 验 电 、 接 地 后 , 方 可 工 作 。 若 变 压 器 的 低 压 侧 无 法 装 设 接 地 线 , 应 采 用 绝 缘 遮 蔽 措 施 。10.8 柱 上 变 压 器 台 架 工 作 , 人 体 与 高 压 线 路 和 跌 落 式 熔 断 器 上 部 带 电 部 分 应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不 宜 在 跌落 式 熔 断 器 下 部 新 装 、 调 换 引 线 ; 若 必 须 进 行 , 应 采 用 带 电 作 业 方 式 进 行 或 将 跌 落 式 熔 断 器 上 部 停 电 。10.9 进 行 电 容 器 停 电 工 作 时 , 应 先 断 开 电 源 , 使 用 专 用 放 电 器 将 电 容 器 充 分 放 电 , 接 地 后 方 可 进 行 工作 。

10.10 10kV、 20kV户 外 ( 内 ) 电 力 装 置 的 裸 露 部 分 在 跨 越 人 行 过 道 或 作 业 区 时 , 若 导 电 部 分 对 地 高 度小 于 表 3 中 的 数 据 时 , 该 裸 露 部 分 两 侧 和 底 部 应 装 设 护 网 。表 3 配 电 装 置 裸 露 部 分 在 跨 越 人 行 过 道 或 作 业 区 的 安 全 距 离 单 位 : m场 所 电 压 等 级kV10 20户 外 2.7 2.8户 内 2.5 2.511 架 空 线 路 作 业11.1 一 般 要 求11.1.1 线 路 作 业 应 在 良 好 的 天 气 下 进 行 , 遇 有 恶 劣 气 象 条 件 时 , 应 停 止 工 作 。11.1.2 需 锚 固 杆 塔 维 修 线 路 时 , 应 保 持 锚 固 拉 线 与 带 电 导 线 的 安 全 距 离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11.1.3 使 用 临 时 拉 线 的 安 全 要 求 :

a) 不 应 利 用 树 木 或 外 露 岩 石 作 受 力 桩 ;b) 一 个 锚 桩 上 的 临 时 拉 线 不 应 超 过 两 根 ;c) 临 时 拉 线 不 应 固 定 在 有 可 能 移 动 或 其 他 不 可 靠 的 物 体 上 ;d) 临 时 拉 线 绑 扎 工 作 应 由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担 任 ;e) 临 时 拉 线 应 在 永 久 拉 线 全 部 安 装 完 毕 承 力 后 方 可 拆 除 ;f) 杆 塔 施 工 过 程 需 要 采 用 临 时 拉 线 过 夜 时 , 应 对 临 时 拉 线 采 取 加 固 和 防 盗 措 施 。11.1.4 测 量 带 电 线 路 导 线 的 弛 度 、 档 距 及 导 线 与 通 道 内 其 他 物 体 ( 交 叉 跨 越 、 建 筑 物 、 树 木 、 塔 材 等 )的 距 离 时 , 应 使 用 测 量 仪 或 合 格 的 绝 缘 测 量 工 具 , 不 应 使 用 皮 尺 、 普 通 绳 索 、 线 尺 ( 夹 有 金 属 丝 者 ) 等非 绝 缘 工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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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架 空 绝 缘 导 线 不 应 视 为 绝 缘 设 备 , 不 应 直 接 接 触 或 接 近 , 不 应 穿 越 未 停 电 接 地 的 绝 缘 导 线 进 行工 作 。11.1.6 应 在 架 空 绝 缘 导 线 的 适 当 位 置 设 立 验 电 接 地 环 或 其 他 验 电 接 地 装 置 。11.1.7 在 停 电 作 业 中 , 开 断 或 接 入 绝 缘 导 线 前 , 应 采 取 防 感 应 电 的 措 施 。11.2 坑 洞 开 挖11.2.1 挖 坑 前 , 必 须 与 有 关 地 下 管 道 、 电 缆 的 主 管 单 位 取 得 联 系 , 明 确 地 下 设 施 的 确 切 位 置 , 做 好 防护 措 施 。 组 织 外 来 人 员 施 工 时 , 应 交 待 清 楚 , 并 加 强 监 护 。11.2.2 挖 坑 时 , 应 及 时 清 除 坑 口 附 近 浮 土 、 石 块 , 坑 边 不 应 有 他 人 逗 留 。 在 超 过 1.5m深 的 基 坑 内 作业 时 , 向 坑 外 抛 掷 土 石 应 防 止 土 石 回 落 坑 内 。 作 业 人 员 不 应 在 坑 内 休 息 。 上 、 下 坡 不 应 同 时 撬 挖 , 土 石滚 落 下 方 不 应 有 人 , 并 设 专 人 警 戒 。11.2.3 在 土 质 松 软 处 挖 坑 , 应 采 取 加 挡 板 、 撑 木 等 防 止 塌 方 的 措 施 。 不 应 由 下 部 掏 挖 土 层 。11.2.4 塔 脚 检 查 , 在 不 影 响 铁 塔 稳 定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 在 对 角 线 的 两 个 基 脚 同 时 挖 坑 。11.2.5 进 行 石 坑 、 冻 土 坑 打 眼 或 打 桩 时 , 应 检 查 锤 把 、 锤 头 及 钢 钎 ( 钢 桩 ) 。 扶 钎 人 应 站 在 打 锤 人 侧面 并 戴 好 手 套 , 打 锤 人 不 应 戴 手 套 。 钎 头 有 开 花 现 象 时 , 应 及 时 修 理 或 更 换 。

11.2.6 杆 塔 基 础 附 近 开 挖 时 , 应 随 时 检 查 杆 塔 稳 定 性 。 若 开 挖 影 响 杆 塔 的 稳 定 性 时 , 应 在 杆 塔 可 能 倾倒 的 反 方 向 加 装 临 时 拉 线 , 开 挖 基 坑 未 回 填 夯 实 前 不 应 拆 除 临 时 拉 线 。11.2.7 线 路 施 工 需 要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时 应 遵 守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11.2.8 挖 掘 机 开 挖 时 , 应 避 让 工 作 点 周 围 的 障 碍 物 及 电 力 线 , 作 业 人 员 不 应 进 入 挖 斗 内 , 不 应 在 伸 臂及 挖 斗 下 方 通 过 或 逗 留 。11.3 杆 塔 上 作 业11.3.1 登 杆 塔 作 业 前 , 应 核 对 线 路 名 称 和 工 作 地 点 杆 塔 号 是 否 正 确 。11.3.2 登 杆 塔 前 , 应 检 查 杆 根 、 基 础 和 拉 线 是 否 牢 固 。 遇 有 冲 刷 、 起 土 、 上 拔 或 导 ( 地 ) 线 、 拉 线 松动 的 杆 塔 , 应 先 培 土 加 固 , 打 好 临 时 拉 线 或 支 好 架 杆 后 , 再 行 攀 登 。11.3.3 新 立 杆 塔 在 杆 基 未 完 全 牢 固 或 未 做 好 临 时 拉 线 前 , 不 应 攀 登 。11.3.4 登 杆 塔 前 , 应 检 查 登 高 工 具 、 设 施 , 如 脚 扣 、 登 高 板 、 安 全 带 、 梯 子 等 是 否 完 整 牢 靠 。11.3.5 攀 登 有 覆 冰 、 积 雪 的 杆 塔 时 , 应 采 取 防 滑 措 施 。11.3.6 登 杆 塔 及 塔 上 移 位 过 程 中 , 应 检 查 脚 钉 、 爬 梯 、 防 坠 装 置 、 塔 材 是 否 牢 固 。 不 应 利 用 绳 索 、 拉线 上 下 杆 塔 或 顺 杆 下 滑 。

11.3.7 上 横 担 进 行 工 作 前 , 应 检 查 横 担 联 结 是 否 牢 固 和 腐 蚀 情 况 , 检 查 时 安 全 带 应 系 在 主 杆 或 牢 固 的构 件 上 。11.3.8 杆 塔 上 有 人 工 作 时 , 不 应 调 整 或 拆 除 拉 线 。11.3.9 在 杆 塔 上 作 业 时 , 应 使 用 有 后 备 保 护 绳 的 双 背 带 式 或 全 身 式 安 全 带 。 安 全 带 和 保 护 绳 应 分 挂 在杆 塔 不 同 部 位 的 牢 固 构 件 上 。 后 备 保 护 绳 不 应 对 接 使 用 。11.3.10 更 换 绝 缘 子 和 移 动 导 线 时 , 应 采 取 防 止 导 线 脱 落 的 后 备 保 护 措 施 。11.3.11 在 进 行 拆 除 绝 缘 子 串 等 可 能 造 成 导 ( 地 ) 线 与 杆 塔 受 力 连 接 件 断 开 的 工 作 前 , 位 于 导 ( 地 )线 侧 的 作 业 人 员 , 应 将 后 备 保 护 绳 挂 在 杆 塔 横 担 上 后 解 开 系 在 导 ( 地 ) 线 侧 的 安 全 带 , 以 防 导 ( 地 ) 线坠 落 时 身 体 被 拉 伤 。 当 安 全 带 的 主 绳 长 度 足 够 时 , 应 同 时 将 主 绳 和 后 备 保 护 绳 挂 在 杆 塔 ( 横 担 ) 上 。11.4 杆 塔 施 工11.4.1 立 、 撤 杆 应 设 专 人 统 一 指 挥 。 开 工 前 , 应 交 代 施 工 方 法 、 指 挥 信 号 和 安 全 组 织 、 技 术 措 施 , 工作 人 员 应 明 确 分 工 、 密 切 配 合 、 服 从 指 挥 。11.4.2 立 、 撤 杆 应 使 用 合 格 的 起 重 设 备 。 不 应 过 载 使 用 。11.4.3 立 、 撤 杆 塔 过 程 中 , 基 坑 内 不 应 有 人 工 作 。 除 指 挥 人 及 指 定 人 员 外 , 其 他 人 员 应 在 远 离 杆 下

1.2倍 杆 高 的 距 离 以 外 。11.4.4 立 杆 及 修 整 杆 坑 时 , 应 采 取 防 止 杆 身 倾 斜 、 滚 动 的 措 施 , 如 采 用 拉 绳 和 叉 杆 控 制 等 。11.4.5 顶 杆 及 叉 杆 只 能 用 于 竖 立 8m以 下 的 拔 梢 杆 , 不 应 用 铁 锹 、 桩 柱 等 代 用 顶 杆 及 叉 杆 。 立 杆 前 ,应 开 好 “ 马 道 ” 。 作 业 人 员 要 均 匀 地 分 配 在 电 杆 的 两 侧 。11.4.6 利 用 已 有 杆 塔 立 、 撤 杆 , 应 检 查 杆 塔 根 部 及 拉 线 和 杆 塔 的 强 度 , 必 要 时 应 增 设 临 时 拉 线 或 采 取其 他 补 强 措 施 。11.4.7 使 用 吊 车 立 、 撤 杆 时 , 钢 丝 绳 套 应 挂 在 电 杆 的 适 当 位 置 以 防 止 电 杆 突 然 倾 倒 。 吊 重 和 吊 车 位 置应 选 择 适 当 , 吊 钩 应 有 可 靠 的 防 脱 落 装 置 , 并 应 有 防 止 吊 车 下 沉 、 倾 斜 的 措 施 。 起 、 落 时 应 注 意 周 围 环境 。 撤 杆 时 , 应 检 查 无 卡 盘 或 障 碍 物 后 再 试 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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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 使 用 抱 杆 立 、 撤 杆 时 , 主 牵 引 绳 、 尾 绳 、 杆 塔 中 心 及 抱 杆 顶 应 在 一 条 直 线 上 。 抱 杆 下 部 应 固 定牢 固 , 抱 杆 顶 部 应 设 临 时 拉 线 控 制 , 临 时 拉 线 应 均 匀 调 节 并 由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控 制 。 抱 杆 应 受 力 均 匀 , 两侧 拉 绳 应 拉 好 , 不 应 左 右 倾 斜 。 固 定 临 时 拉 线 时 , 不 应 固 定 在 有 可 能 移 动 的 , 或 其 他 不 牢 固 的 物 体 上 。11.4.9 使 用 固 定 式 抱 杆 立 、 撤 杆 , 抱 杆 基 础 应 平 整 坚 实 , 缆 风 绳 应 分 布 合 理 、 受 力 均 匀 。11.4.10 整 体 立 、 撤 杆 塔 前 应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确 保 各 受 力 、 连 接 部 位 全 部 合 格 方 可 起 吊 。 立 、 撤 杆 塔过 程 中 , 吊 件 垂 直 下 方 、 受 力 钢 丝 绳 的 内 角 侧 不 应 有 人 。 杆 塔 起 立 离 地 后 , 应 对 杆 塔 进 行 冲 击 试 验 , 对各 受 力 点 处 作 一 次 全 面 检 查 , 确 无 问 题 , 再 继 续 起 立 ; 杆 塔 起 立 60° 后 应 减 缓 速 度 , 注 意 各 侧 拉 绳 。11.4.11 杆 塔 分 段 吊 装 时 , 上 下 段 连 接 牢 固 后 , 方 可 继 续 进 行 吊 装 工 作 。 分 段 分 片 吊 装 时 , 应 将 各 主要 受 力 材 连 接 牢 固 后 , 方 可 继 续 施 工 。11.4.12 构 件 连 接 对 孔 时 , 不 应 将 手 指 伸 入 螺 孔 找 正 。11.4.13 杆 塔 分 解 组 立 时 , 塔 片 就 位 时 应 先 低 侧 、 后 高 侧 。 主 材 和 侧 面 大 斜 材 未 全 部 连 接 牢 固 前 , 不应 在 吊 件 上 作 业 。 提 升 抱 杆 时 应 逐 节 提 升 , 不 应 提 升 过 高 。 单 面 吊 装 时 , 抱 杆 倾 斜 不 宜 超 过 15° ; 双面 吊 装 时 , 抱 杆 两 侧 的 荷 重 、 提 升 速 度 及 摇 臂 的 变 幅 角 度 应 基 本 一 致 。11.4.14 在 带 电 设 备 附 近 进 行 立 撤 杆 时 , 杆 塔 、 拉 线 、 临 时 拉 线 与 带 电 设 备 的 安 全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 且 有 防 止 立 、 撤 杆 过 程 中 拉 线 跳 动 和 杆 塔 倾 斜 接 近 带 电 导 线 的 措 施 。11.4.15 已 经 立 起 的 电 杆 , 只 有 在 杆 基 回 土 夯 实 完 全 牢 固 后 , 方 可 撤 去 叉 杆 及 拉 绳 。 回 填 应 按 规 定 分层 夯 实 。11.4.16 在 撤 杆 工 作 中 , 拆 除 杆 上 导 线 前 , 应 先 检 查 杆 根 、 杆 身 , 做 好 防 止 倒 杆 、 断 杆 措 施 , 在 挖 坑前 应 先 绑 好 拉 绳 。11.4.17 检 修 杆 塔 不 应 随 意 拆 除 受 力 构 件 , 如 需 要 拆 除 时 , 应 事 先 作 好 补 强 措 施 。 调 整 杆 塔 倾 斜 、 弯曲 、 拉 线 受 力 不 均 或 迈 步 、 转 向 时 , 应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临 时 拉 线 及 其 调 节 范 围 , 并 应 有 专 人 统 一 指 挥 。11.5 放 线 、 紧 线 与 撤 线11.5.1 放 线 、 紧 线 与 撤 线 工 作 均 应 专 人 指 挥 、 统 一 信 号 , 并 做 到 通 信 畅 通 , 做 好 监 护 。11.5.2 交 叉 跨 越 各 种 线 路 、 铁 路 、 公 路 、 河 流 等 放 线 、 撤 线 时 , 应 采 取 搭 设 跨 越 架 、 封 航 、 封 路 等 安全 措 施 。11.5.3 放 线 、 紧 线 前 , 应 检 查 导 线 有 无 障 碍 物 挂 住 , 导 线 与 牵 引 绳 的 连 接 应 可 靠 , 线 盘 架 应 稳 固 可 靠 、转 动 灵 活 、 制 动 可 靠 。11.5.4 放 线 、 紧 线 时 , 应 检 查 接 线 管 或 接 线 头 以 及 过 滑 轮 、 横 担 、 树 枝 、 房 屋 等 处 有 无 卡 压 现 象 。 如

遇 导 ( 地 ) 线 有 卡 、 压 现 象 , 应 松 线 后 处 理 。 处 理 时 操 作 人 员 应 站 在 卡 线 处 外 侧 , 采 用 工 具 、 大 绳 等 撬 、拉 导 线 。 不 应 用 手 直 接 拉 、 推 导 线 。11.5.5 放 线 、 紧 线 与 撤 线 作 业 时 ,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站 或 跨 在 以 下 位 置 :a) 已 受 力 的 牵 引 绳 、 导 ( 地 ) 线 的 内 角 侧 及 正 上 方 ;b) 牵 引 绳 或 架 空 线 的 垂 直 下 方 ;c) 导 ( 地 ) 线 及 牵 引 绳 圈 内 。11.5.6 紧 线 、 撤 线 前 , 应 检 查 拉 线 、 桩 锚 及 杆 塔 的 位 置 正 确 、 牢 固 。 必 要 时 , 应 加 固 桩 锚 或 加 设 临 时拉 绳 。 拆 除 杆 上 导 线 前 , 应 先 检 查 杆 根 , 做 好 防 止 倒 杆 措 施 , 在 挖 坑 前 应 先 绑 好 拉 绳 。11.5.7 不 应 采 用 突 然 剪 断 导 ( 地 ) 线 的 方 法 松 线 。11.5.8 放 线 、 紧 线 与 撤 线 时 , 应 采 取 措 施 , 防 止 导 ( 地 ) 线 由 于 摆 ( 跳 )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与 带 电 导 线间 的 距 离 不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11.5.9 导 ( 地 ) 线 放 线 、 紧 线 升 空 作 业 时 不 应 直 接 用 人 力 压 线 。11.5.10 同 杆 塔 架 设 的 多 回 线 路 或 交 叉 档 内 , 下 层 线 路 带 电 时 , 若 未 采 取 安 全 可 靠 的 措 施 , 上 层 线 路不 应 进 行 放 、 撤 导 ( 地 ) 线 的 工 作 ; 上 层 线 路 带 电 时 , 下 层 线 路 放 、 撤 导 ( 地 ) 线 应 符 合 表 2 规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11.5.11 跨 越 施 工11.5.11.1 放 线 、 撤 线 工 作 中 使 用 的 跨 越 架 , 应 使 用 坚 固 无 伤 相 对 较 直 的 木 杆 、 竹 竿 、 金 属 管 等 , 且应 具 有 能 够 承 受 跨 越 物 重 量 的 能 力 , 否 则 可 双 杆 合 并 或 单 杆 加 密 使 用 。 搭 、 拆 跨 越 架 应 在 专 人 监 护 下 进行 。11.5.11.2 跨 越 架 中 心 应 在 线 路 中 心 线 上 , 宽 度 应 考 虑 施 工 期 间 牵 引 绳 或 导 ( 地 ) 线 风 偏 后 超 出 新 建线 路 两 边 线 各 2.0m, 且 架 顶 两 侧 应 装 设 外 伸 羊 角 。 跨 越 架 与 被 跨 电 力 线 路 应 不 小 于 表 2规 定 的 安 全 距离 , 否 则 应 停 电 搭 设 。11.5.11.3 跨 越 不 停 电 线 路 时 , 施 工 人 员 不 应 在 跨 越 架 内 侧 攀 登 、 作 业 , 或 从 封 顶 架 上 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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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4 各 类 交 通 道 口 的 跨 越 架 的 拉 线 和 路 面 上 部 封 顶 部 分 , 应 悬 挂 醒 目 的 标 志 牌 。11.5.11.5 跨 越 架 应 经 验 收 合 格 , 每 次 使 用 前 检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 强 风 、 暴 雨 过 后 应 对 跨 越 架 进 行检 查 , 确 认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11.5.11.6 借 用 已 有 线 路 做 软 跨 放 线 时 , 使 用 的 绳 索 必 须 符 合 承 重 安 全 系 数 要 求 。 跨 越 带 电 线 路 时 应使 用 绝 缘 绳 索 。11.5.11.7 在 交 通 道 口 使 用 软 跨 时 , 施 工 地 段 两 侧 应 设 立 交 通 标 志 牌 , 控 制 绳 索 人 员 应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11.5.12 采 用 以 旧 线 带 新 线 的 方 式 施 工 , 应 检 查 确 认 旧 导 线 完 好 牢 固 ; 若 放 线 通 道 中 有 带 电 线 路 和 带电 设 备 , 应 与 之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距 离 时 应 采 取 搭 设 跨 越 架 等 措 施 或 停 电 。 牵 引 过 程 中 应 安排 专 人 跟 踪 新 旧 导 线 连 接 点 , 发 现 问 题 立 即 通 知 停 止 牵 引 。11.5.13 在 交 通 道 口 采 取 无 跨 越 架 施 工 时 , 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车 辆 挂 碰 施 工 线 路 。11.5.14 在 邻 近 或 跨 越 带 电 线 路 采 取 张 力 放 线 时 , 牵 引 机 、 张 力 机 本 体 、 牵 引 绳 、 导 ( 地 ) 线 滑 车 、被 跨 越 电 力 线 路 两 侧 的 放 线 滑 车 应 接 地 。 操 作 人 员 应 站 在 干 燥 的 绝 缘 垫 上 , 并 不 应 与 未 站 在 绝 缘 垫 上 的人 员 接 触 。11.5.15 放 线 作 业 前 应 检 查 导 线 与 牵 引 绳 连 接 可 靠 牢 固 。

11.6 线 路 融 冰 作 业11.6.1 线 路 融 冰 作 业 组 织 模 式 , 应 采 用 工 作 组 指 挥 模 式 或 调 度 员 指 挥 模 式 。a) 工 作 组 指 挥 模 式 是 指 将 覆 冰 线 路 停 电 后 , 将 线 路 来 电 侧 接 地 刀 闸 ( 临 时 接 地 线 ) 、 融 冰 装 置 网侧 断 路 器 及 相 关 接 地 刀 闸 的 调 度 操 作 权 , 移 交 给 融 冰 工 作 组 自 行 负 责 并 开 展 融 冰 作 业 ;b) 调 度 员 指 挥 模 式 是 指 值 班 调 度 员 根 据 现 场 融 冰 作 业 过 程 需 要 , 具 体 负 责 指 挥 调 度 管 辖 范 围 设 备的 所 有 操 作 , 包 括 线 路 停 复 电 、 融 冰 装 置 投 切 、 接 地 刀 闸 ( 临 时 接 地 线 ) 等 安 全 措 施 的 操 作 。现 场 侧 由 融 冰 工 作 负 责 人 负 责 协 调 和 开 展 具 体 融 冰 作 业 。11.6.2 高 压 配 电 线 路 融 冰 作 业 应 制 订 融 冰 工 作 方 案 , 包 括 组 织 措 施 、 技 术 措 施 和 必 要 的 保 障 措 施 等 ,并 经 地 市 级 单 位 分 管 生 产 负 责 人 批 准 。11.6.3 具 备 自 动 接 线 技 术 条 件 且 无 需 人 工 接 线 的 , 在 确 认 线 路 各 侧 与 带 电 系 统 有 明 显 断 开 点 或 与 调 度核 实 线 路 确 已 停 电 , 可 开 展 导 线 或 地 线 搭 接 、 短 接 等 作 业 。11.6.4 不 具 备 自 动 接 线 技 术 条 件 的 , 应 在 待 融 冰 段 线 路 两 端 应 分 别 验 电 、 合 接 地 刀 闸 ( 装 设 接 地 线 ) ,方 可 开 展 导 线 或 地 线 搭 接 、 短 接 等 作 业 。11.6.5 融 冰 作 业 前 , 应 确 认 待 融 冰 线 路 的 接 地 线 已 拆 除 , 接 地 刀 闸 在 分 闸 位 置 ; 应 确 认 待 融 冰 线 路 、

设 备 的 相 间 、 相 对 地 绝 缘 强 度 满 足 融 冰 电 压 不 击 穿 的 安 全 要 求 。11.6.6 操 作 杆 塔 上 的 接 地 刀 闸 ( 接 地 线 ) 或 装 、 拆 连 接 线 时 , 应 戴 绝 缘 手 套 , 使 用 绝 缘 操 作 杆 。11.6.7 在 融 冰 设 备 周 围 应 装 设 围 栏 , 无 关 人 员 不 应 进 入 融 冰 现 场 , 必 要 时 , 应 派 专 人 看 守 。11.6.8 若 待 融 冰 的 导 线 或 地 线 位 于 杆 塔 同 一 侧 垂 直 排 列 时 , 应 先 融 上 层 , 后 融 下 层 。11.6.9 未 合 上 接 地 刀 闸 ( 装 设 接 地 线 ) 前 , 应 保 持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 不 应 碰 触 架 空 地 线 引 下 线 、 连 接电 缆 、 接 地 刀 闸 、 电 缆 头 等 裸 露 的 电 气 部 位 。11.6.10 裸 露 的 连 接 线 应 盘 卷 放 置 在 绝 缘 架 上 或 用 绝 缘 护 套 包 好 , 悬 空 放 置 , 不 应 与 塔 材 接 触 。11.6.11 融 冰 期 间 , 观 测 人 员 应 远 离 导 、 地 线 下 方 , 在 安 全 区 域 进 行 脱 冰 观 测 。11.6.12 待 融 冰 区 段 有 跨 越 一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 铁 路 的 , 融 冰 作 业 前 应 告 知 相 关 单 位 , 必 要 时 在 交 叉 跨越 点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11.6.13 融 冰 作 业 结 束 , 人 工 拆 除 连 接 线 时 , 应 先 验 电 、 合 接 地 刀 闸 ( 装 设 接 地 线 ) 方 能 拆 除 连 接 线 。12 电 力 电 缆 作 业12.1 一 般 要 求12.1.1 在 电 力 电 缆 的 沟 槽 开 挖 、 电 缆 安 装 、 运 行 、 检 修 、 维 护 和 试 验 等 工 作 中 , 作 业 环 境 应 满 足 安 全

要 求 。12.1.2 工 作 前 应 详 细 核 对 电 缆 标 志 牌 的 名 称 是 否 与 工 作 票 相 符 , 安 全 措 施 正 确 可 靠 后 , 方 可 开 始 工 作 。12.1.3 电 缆 隧 道 、 电 缆 井 内 应 有 充 足 的 照 明 , 并 有 防 火 、 防 水 、 通 风 的 措 施 。12.1.4 进 入 电 缆 井 、 电 缆 隧 道 前 , 先 用 通 风 设 备 排 除 浊 气 , 再 用 气 体 检 测 仪 检 查 井 内 或 隧 道 内 的 易 燃易 爆 、 氧 气 及 有 毒 气 体 含 量 是 否 合 格 。 电 缆 井 内 工 作 时 , 不 应 只 打 开 一 只 井 盖 ( 单 眼 井 除 外 ) 。12.1.5 在 电 缆 隧 道 内 工 作 时 , 通 风 设 备 应 保 持 常 开 , 以 保 证 空 气 流 通 。 作 业 人 员 应 携 带 便 携 式 气 体 检测 仪 , 通 风 不 良 时 应 撤 离 或 携 带 正 压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12.2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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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电 缆 施 工 前 应 先 查 清 图 纸 , 再 开 挖 足 够 数 量 的 样 洞 和 样 沟 , 查 清 运 行 电 缆 位 置 及 地 下 管 线 分 布情 况 。12.2.2 掘 路 施 工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 做 好 防 止 交 通 事 故 的 安 全 措 施 。 施 工 区 域 应 用 标 准 路 栏等 严 格 分 隔 , 并 有 明 显 标 记 , 夜 间 施 工 人 员 应 佩 戴 反 光 标 志 , 施 工 地 点 应 加 挂 警 示 灯 。12.2.3 在 电 缆 通 道 内 不 应 使 用 大 型 机 械 开 挖 沟 槽 , 硬 路 面 面 层 破 碎 可 使 用 小 型 机 械 设 备 , 但 应 有 专 人监 护 , 不 应 深 入 土 层 。 若 要 使 用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时 , 应 履 行 相 应 的 报 批 手 续 。12.2.4 沟 槽 开 挖 应 采 取 防 止 土 层 塌 方 的 措 施 。12.2.5 沟 槽 开 挖 时 , 堆 置 处 和 沟 槽 之 间 应 保 留 通 道 供 施 工 人 员 正 常 行 走 。 在 堆 置 物 堆 起 的 斜 坡 上 不 应放 置 工 具 材 料 等 器 物 。12.2.6 挖 到 电 缆 保 护 层 后 , 应 由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在 场 指 导 和 监 护 , 方 可 继 续 进 行 。12.2.7 挖 掘 出 的 电 缆 或 接 头 盒 , 如 下 面 需 要 挖 空 时 , 应 采 取 悬 吊 保 护 措 施 。 电 缆 悬 吊 应 每 1m~ 1.5m吊 一 道 ; 接 头 盒 悬 吊 应 平 放 , 不 应 使 接 头 盒 受 到 拉 力 ; 若 电 缆 接 头 无 保 护 盒 , 应 做 好 充 分 保 护 措 施 , 方可 悬 吊 。12.2.8 敷 设 电 缆 过 程 中 , 应 有 专 人 指 挥 。 电 缆 移 动 时 不 应 用 手 搬 动 滑 轮 。

12.2.9 不 应 在 斜 坡 上 人 工 搬 运 或 推 滚 电 缆 盘 。12.2.10 移 动 电 缆 接 头 一 般 应 停 电 进 行 。 如 需 带 电 移 动 , 应 先 调 查 该 电 缆 的 历 史 记 录 , 采 取 固 定 保 护措 施 , 由 有 经 验 的 施 工 人 员 在 专 人 统 一 指 挥 下 , 平 正 移 动 。12.2.11 开 断 电 缆 前 , 应 与 电 缆 图 纸 核 对 是 否 相 符 , 并 使 用 专 用 仪 器 确 定 作 业 对 象 电 缆 停 电 后 , 用 接地 的 带 绝 缘 柄 的 铁 钎 或 电 缆 试 扎 装 置 扎 入 电 缆 芯 后 方 可 作 业 。 扶 绝 缘 柄 的 人 应 戴 绝 缘 手 套 和 护 目 镜 并 站在 绝 缘 垫 上 , 同 时 采 取 防 灼 伤 措 施 。 开 断 电 缆 后 , 应 确 认 电 缆 至 少 有 一 处 已 可 靠 接 地 。12.2.12 开 启 高 压 电 缆 分 支 箱 ( 室 ) 门 应 两 人 进 行 , 接 触 电 缆 设 备 前 应 验 明 确 无 电 压 并 接 地 。 在 高 压电 缆 分 支 箱 ( 室 ) 内 工 作 时 , 应 将 所 有 可 能 来 电 的 电 源 全 部 断 开 。12.2.13 开 启 电 缆 井 井 盖 、 电 缆 沟 盖 板 及 电 缆 隧 道 人 孔 盖 时 应 使 用 专 用 工 具 , 同 时 注 意 所 立 位 置 , 以免 滑 脱 后 伤 人 。 开 启 后 应 设 置 标 准 路 栏 围 起 , 并 有 人 看 守 。 工 作 人 员 撤 离 电 缆 井 或 隧 道 后 , 应 立 即 将 井盖 盖 好 。12.2.14 电 缆 沟 的 盖 板 开 启 后 , 应 自 然 通 风 一 段 时 间 , 经 气 体 检 测 合 格 后 方 可 下 沟 工 作 。12.2.15 充 油 电 缆 施 工 应 做 好 电 缆 油 的 收 集 工 作 , 对 散 落 在 地 面 上 的 电 缆 油 要 立 即 覆 上 黄 沙 或 砂 土 ,及 时 清 除 。

12.2.16 制 作 环 氧 树 脂 电 缆 头 和 调 配 环 氧 树 脂 工 作 过 程 中 ,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毒 和 防 火 措 施 。12.2.17 高 压 跌 落 式 熔 断 器 ( 隔 离 开 关 ) 与 电 缆 头 之 间 作 业 的 安 全 措 施 :a) 宜 加 装 过 渡 连 接 装 置 , 使 作 业 时 电 缆 头 能 与 带 电 部 分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b) 跌 落 式 熔 断 器 ( 隔 离 开 关 ) 上 桩 头 带 电 , 需 在 下 桩 头 新 装 、 调 换 电 缆 终 端 引 出 线 或 吊 装 、 搭 接电 缆 终 端 头 及 引 出 线 时 , 应 采 用 带 电 作 业 方 式 进 行 或 将 跌 落 式 熔 断 器 ( 隔 离 开 关 ) 上 一 级 停 电 ;c) 作 业 时 , 作 业 人 员 应 站 在 低 位 , 伸 手 不 应 超 过 跌 落 式 熔 断 器 下 桩 头 , 并 设 专 人 监 护 ;d) 雨 天 不 应 进 行 以 上 工 作 。12.2.18 非 开 挖 施 工 的 安 全 措 施 :a) 采 用 非 开 挖 技 术 施 工 前 , 应 首 先 探 明 地 下 各 种 管 线 及 设 施 的 走 向 和 深 度 ;b) 非 开 挖 的 通 道 , 应 与 地 下 各 种 管 线 及 设 施 保 持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c) 通 道 形 成 的 同 时 , 应 及 时 对 施 工 的 区 域 进 行 灌 浆 等 措 施 , 防 止 路 基 的 沉 降 ;d) 提 起 水 底 电 缆 放 在 船 上 工 作 时 , 应 使 船 体 保 持 平 衡 。 船 上 应 配 备 足 够 的 救 生 圈 , 工 作 人 员 应 穿救 生 衣 。12.3 试 验 安 全 措 施

12.3.1 电 力 电 缆 试 验 要 拆 除 接 地 线 时 , 应 征 得 工 作 许 可 人 的 许 可 ( 根 据 调 度 员 命 令 装 设 的 接 地 线 , 应征 得 调 度 员 的 许 可 ) , 方 可 进 行 。 工 作 完 毕 后 立 即 恢 复 。12.3.2 电 缆 耐 压 试 验 前 , 加 压 端 应 做 好 安 全 措 施 , 防 止 人 员 误 入 试 验 场 所 。 另 一 端 应 设 置 围 栏 并 挂 上警 告 标 志 牌 。 如 另 一 端 是 杆 上 的 或 是 开 断 电 缆 处 , 应 派 人 看 守 。12.3.3 电 缆 试 验 前 后 以 及 更 换 试 验 引 线 时 , 应 对 被 试 电 缆 ( 或 试 验 设 备 ) 充 分 放 电 , 作 业 人 员 应 戴 绝缘 手 套 。12.3.4 电 缆 耐 压 试 验 分 相 进 行 时 , 另 两 相 电 缆 应 短 路 接 地 。12.3.5 电 缆 试 验 结 束 , 应 对 被 试 电 缆 进 行 充 分 放 电 , 并 在 被 试 电 缆 上 加 装 临 时 接 地 线 , 待 电 缆 尾 线 接通 后 方 可 拆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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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电 缆 试 验 过 程 中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时 , 应 立 即 断 开 电 源 , 经 放 电 、 接 地 后 方 可 检 查 。12.3.7 电 缆 故 障 声 测 定 点 时 , 不 应 直 接 用 手 触 摸 电 缆 外 皮 或 冒 烟 小 洞 。13 带 电 作 业13.1 一 般 要 求13.1.1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海 拔 4500m 及 以 下 地 区 10kV电 压 等 级 、 海 拔 1000m 及 以 下 地 区 的 20kV电 压 等 级的 高 压 配 电 网 上 , 采 用 中 间 电 位 和 地 电 位 方 式 进 行 的 带 电 作 业 。 20kV及 以 下 电 压 等 级 的 电 气 设 备 上 不应 进 行 等 电 位 作 业 。 3kV、 6kV设 备 或 线 路 的 带 电 作 业 可 参 考 本 规 程 。13.1.2 带 电 作 业 应 在 良 好 天 气 下 进 行 。 如 遇 雷 电 ( 听 见 雷 声 或 看 见 闪 电 ) 、 雪 、 雹 、 雨 、 雾 等 , 不 应进 行 带 电 作 业 。 风 力 大 于 5级 ( 风 速 大 于 10.7m/s) , 或 湿 度 大 于 80%时 , 不 宜 进 行 带 电 作 业 。 紧 急 情况 下 必 须 在 恶 劣 天 气 进 行 带 电 作 业 时 , 应 充 分 论 证 并 制 定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经 本 单 位 分 管 生 产 负 责 人 或总 工 程 师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13.1.3 对 于 比 较 复 杂 、 难 度 较 大 的 带 电 作 业 新 项 目 和 研 制 的 新 工 具 , 应 进 行 科 学 试 验 , 确 认 安 全 可 靠 ,编 制 操 作 工 艺 方 案 和 安 全 措 施 , 并 经 本 单 位 批 准 后 , 方 可 进 行 作 业 和 使 用 。13.1.4 带 电 作 业 人 员 应 经 专 门 培 训 , 并 经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资 格 且 本 单 位 书 面 批 准 后 , 方 可 参 加 相 应 的 作

业 。 带 电 作 业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和 工 作 负 责 人 、 专 责 监 护 人 应 由 具 有 带 电 作 业 实 践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员 担 任 , 工作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带 电 作 业 资 格 。13.1.5 带 电 作 业 应 设 专 责 监 护 人 。 监 护 人 不 应 直 接 操 作 , 其 监 护 的 范 围 不 应 超 过 一 个 作 业 点 。 复 杂 的或 高 杆 塔 上 的 带 电 作 业 , 应 增 设 专 责 监 护 人 。13.1.6 对 中 性 点 有 效 接 地 系 统 中 可 能 引 起 单 相 接 地 的 作 业 、 中 性 点 非 有 效 接 地 系 统 中 可 能 引 起 相 间 短路 的 带 电 作 业 , 应 采 取 以 下 安 全 措 施 :a) 退 出 变 电 站 出 线 开 关 重 合 闸 功 能 ;b) 退 出 馈 线 自 动 化 线 路 联 络 开 关 的 自 动 转 电 功 能 ;c) 退 出 变 电 站 至 该 线 路 带 电 作 业 区 段 供 电 途 径 上 开 关 的 重 合 闸 功 能 ;d) 退 出 引 起 上 述 开 关 再 次 合 闸 的 自 愈 功 能 。13.1.7 在 带 电 作 业 过 程 中 如 设 备 突 然 停 电 , 作 业 人 员 应 视 设 备 仍 然 带 电 。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或 值 班 调 度 员未 与 工 作 负 责 人 取 得 联 系 前 , 不 应 强 送 电 。13.1.8 在 跨 越 处 下 方 或 邻 近 带 电 线 路 或 其 他 弱 电 线 路 的 档 内 进 行 带 电 架 、 拆 线 的 工 作 , 应 制 订 可 靠 的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经 本 单 位 批 准 后 , 方 可 进 行 。

13.2 一 般 安 全 技 术 措 施13.2.1 进 行 地 电 位 带 电 作 业 时 , 人 体 与 带 电 体 间 的 安 全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表 4的 规 定 , 此 距 离 不 包 括 人 体活 动 范 围 。 不 能 满 足 表 4 的 规 定 时 , 应 采 取 可 靠 的 绝 缘 隔 离 措 施 。表 4 带 电 作 业 时 人 体 与 带 电 体 间 的 安 全 距 离电 压 等 级kV 海 拔 高 度m 安 全 距 离m10 H≦ 3000 0.43000
电 压 等 级kV 海 拔 高 度m 绝 缘 操 作 杆 的最 小 有 效 绝 缘 长 度 ①m 绝 缘 承 力 工 具 、 绝 缘 绳 索 的最 小 有 效 绝 缘 长 度 ②m10 H≦ 3000 0.7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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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绝 缘 绳 索 的 安 全 系 数用 途 作 控 制 绳 索 用 作 传 递 绳 索 用 作 主 承 力绳 索 用 作 设 备 保 护绳 索 用 作 人 身 保 安绳 索 用安 全 系 数 1.5 2 3 3 513.2.4 更 换 绝 缘 子 、 移 动 或 开 断 导 线 的 作 业 , 应 有 防 止 导 线 脱 落 的 后 备 保 护 措 施 。 开 断 高 压 配 电 线 路导 线 时 不 应 两 相 及 以 上 同 时 进 行 , 开 断 后 应 及 时 对 开 断 的 导 线 端 部 采 取 绝 缘 包 裹 等 遮 蔽 措 施 。13.2.5 带 电 作 业 时 , 不 同 电 位 作 业 人 员 不 应 直 接 相 互 接 触 。13.2.6 带 电 作 业 时 , 不 同 电 位 作 业 人 员 不 应 直 接 相 互 传 递 非 绝 缘 物 件 。 不 同 电 位 人 员 传 递 工 具 和 材 料时 , 应 使 用 绝 缘 工 具 或 绝 缘 绳 索 进 行 , 不 应 抛 掷 。13.2.7 带 电 作 业 时 , 作 业 区 域 带 电 导 线 、 绝 缘 子 等 应 采 取 相 间 、 相 对 地 的 绝 缘 遮 蔽 及 隔 离 措 施 。 绝 缘遮 蔽 、 隔 离 措 施 的 范 围 应 比 作 业 人 员 活 动 范 围 增 加 0.4m 以 上 , 遮 蔽 用 具 之 间 的 接 合 处 的 重 合 长 度 应 不小 于 表 7 的 规 定 , 如 果 重 合 部 分 长 度 无 法 满 足 要 求 , 应 使 用 其 他 遮 蔽 用 具 遮 蔽 接 合 处 , 使 其 重 合 长 度 满足 要 求 。 表 7 绝 缘 遮 蔽 的 重 合 长 度

额 定 电 压kV 海 拔 Hm 重 合 长 度mm10 H≤ 3000 1503000< H≤ 4500 20020 H≤ 1000 200注 : 表 中 数 据 来 自 GB/T 18857 的 表 12。13.2.8 带 电 作 业 时 , 作 业 人 员 不 应 同 时 接 触 两 个 非 连 通 的 带 电 导 体 或 带 电 导 体 与 接 地 导 体 。13.2.9 带 电 作 业 实 施 绝 缘 遮 蔽 时 , 应 按 先 近 后 远 、 先 下 后 上 的 顺 序 进 行 , 拆 除 时 顺 序 相 反 。 安 装 、 拆除 绝 缘 遮 蔽 时 应 逐 相 进 行 。 不 应 同 时 安 装 或 拆 除 不 同 电 位 的 绝 缘 遮 蔽 。13.2.10 带 电 作 业 绝 缘 遮 蔽 用 具 有 脱 落 的 可 能 时 , 应 采 用 可 靠 措 施 进 行 绑 扎 、 固 定 。 作 业 位 置 周 围 如 有接 地 拉 线 和 低 压 线 路 等 , 不 满 足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时 , 也 应 进 行 绝 缘 遮 蔽 或 隔 离 。13.2.11 带 电 、 停 电 配 合 作 业 的 项 目 , 当 带 电 、 停 电 作 业 工 序 转 换 时 , 双 方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进 行 安 全 技术 交 接 , 工 作 许 可 人 确 认 无 误 后 , 方 可 许 可 工 作 。13.2.12 采 用 绝 缘 手 套 作 业 法 或 绝 缘 操 作 杆 作 业 法 时 , 应 根 据 作 业 方 法 选 用 人 体 绝 缘 防 护 用 具 , 使 用绝 缘 安 全 带 、 绝 缘 安 全 帽 , 必 要 时 还 应 戴 护 目 镜 。 作 业 人 员 转 移 相 位 工 作 前 , 应 得 到 监 护 人 的 同 意 。

13.3 带 电 断 、 接 引 线13.3.1 带 电 断 、 接 空 载 线 路 ,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a) 带 电 断 、 接 空 载 线 路 时 , 应 确 认 需 断 、 接 线 路 的 另 一 端 断 路 器 和 隔 离 开 关 确 已 断 开 , 开 关 自 动化 功 能 和 继 电 保 护 功 能 已 退 出 , 接 入 线 路 侧 的 变 压 器 、 电 压 互 感 器 确 已 退 出 运 行 后 , 方 可 进 行 。不 应 带 负 荷 断 、 接 引 线 ;b) 带 电 断 、 接 空 载 线 路 时 , 作 业 人 员 应 戴 护 目 镜 , 并 应 采 取 消 弧 措 施 。 消 弧 工 具 的 断 流 能 力 应 与被 断 、 接 的 空 载 线 路 电 压 等 级 及 电 容 电 流 相 适 应 。 如 使 用 消 弧 绳 , 则 其 断 、 接 的 空 载 线 路 的 长度 不 应 大 于 表 8 的 规 定 , 且 作 业 人 员 与 断 开 点 应 保 持 4m 以 上 的 距 离 ;表 8 使 用 消 弧 绳 断 、 接 空 载 线 路 的 最 大 长 度电 压 等 级

kV 10 20( 35) 63( 66) 110 220长 度km 50 30 20 10 3注 : 线 路 长 度 包 括 分 支 在 内 , 但 不 包 括 电 缆 线 路 。c) 在 查 明 线 路 确 无 接 地 、 绝 缘 良 好 、 线 路 上 无 人 工 作 且 相 位 确 定 无 误 后 , 方 可 进 行 带 电 断 、 接 引线 ;d) 带 电 接 引 线 时 未 接 通 相 的 导 线 及 带 电 断 引 线 时 已 断 开 相 的 导 线 , 将 因 感 应 而 带 电 。 为 防 止 电 击 ,应 采 取 措 施 后 方 可 触 及 ;e) 不 应 同 时 接 触 未 接 通 的 或 已 断 开 的 导 线 两 个 断 头 。13.3.2 不 应 用 断 、 接 空 载 线 路 的 方 法 使 两 电 源 解 列 或 并 列 。13.3.3 带 电 断 、 接 空 载 线 路 、 变 压 器 、 断 路 器 、 隔 离 开 关 、 避 雷 器 等 设 备 引 线 时 , 应 采 取 防 止 引 流 线摆 动 的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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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带 电 断 、 接 空 载 电 缆 线 路 的 连 接 引 线 应 采 取 消 弧 措 施 , 不 应 直 接 带 电 断 、 接 。 断 、 接 电 缆 引 线前 应 检 查 相 序 并 做 好 标 志 。 10kV空 载 电 缆 长 度 不 宜 大 于 3km。 当 空 载 电 缆 电 容 电 流 大 于 0.1A时 , 应 使用 消 弧 开 关 进 行 操 作 。13.3.5 带 电 作 业 装 、 拆 旁 路 引 流 线 时 , 应 在 检 查 确 认 旁 路 引 流 线 及 原 引 流 线 通 流 正 常 后 , 方 可 拆 除 短接 设 备 或 旁 路 引 流 线 。13.4 带 电 短 接 设 备13.4.1 用 分 流 线 短 接 断 路 器 ( 负 荷 开 关 ) 、 隔 离 开 关 、 跌 落 式 熔 断 器 等 载 流 设 备 ,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a) 短 接 前 应 核 对 相 位 ;b) 组 装 分 流 线 的 导 线 处 应 清 除 氧 化 层 , 且 线 夹 接 触 应 牢 固 可 靠 ;c) 绝 缘 分 流 线 的 绝 缘 水 平 应 参 考 DL/T 976 的 规 定 ;d) 载 流 设 备 应 处 于 正 常 通 流 或 合 闸 位 置 , 断 路 器 ( 负 荷 开 关 ) 应 处 于 合 闸 位 置 , 并 断 开 操 作 电 源空 气 开 关 , 退 出 开 关 自 动 化 功 能 和 继 电 保 护 功 能 , 方 可 短 接 ;e) 分 流 线 应 支 撑 好 , 以 防 摆 动 造 成 接 地 或 短 路 。13.4.2 短 接 开 关 等 设 备 分 流 线 截 面 和 两 端 线 夹 的 截 流 容 量 , 应 满 足 最 大 负 荷 电 流 的 要 求 。

13.4.3 带 电 短 接 故 障 设 备 或 线 路 前 , 应 确 认 故 障 已 隔 离 。13.5 带 电 清 扫 机 械 作 业13.5.1 进 行 带 电 清 扫 工 作 时 , 人 体 与 带 电 体 间 的 安 全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表 4的 规 定 。13.5.2 在 使 用 带 电 清 扫 机 械 进 行 清 扫 前 , 应 确 认 清 扫 机 械 的 电 机 及 控 制 、 软 轴 及 传 动 等 部 分 工 况 完 好 ,绝 缘 部 件 无 变 形 、 脏 污 和 损 伤 , 毛 刷 转 向 正 确 , 清 扫 机 械 已 可 靠 接 地 。13.5.3 带 电 清 扫 作 业 人 员 应 站 在 上 风 侧 位 置 作 业 , 应 戴 口 罩 、 护 目 镜 。13.5.4 作 业 时 , 作 业 人 的 双 手 应 始 终 握 持 绝 缘 杆 保 护 环 以 下 部 位 , 并 保 持 带 电 清 扫 有 关 绝 缘 部 件 的 清洁 和 干 燥 。13.6 电 缆 旁 路 带 电 作 业13.6.1 采 用 旁 路 作 业 方 式 进 行 电 缆 线 路 不 停 电 作 业 前 , 应 确 认 两 侧 备 用 间 隔 断 路 器 ( 负 荷 开 关 ) 及 旁路 断 路 器 ( 负 荷 开 关 ) 均 在 断 开 状 态 。13.6.2 采 用 旁 路 作 业 方 式 进 行 电 缆 线 路 不 停 电 作 业 时 , 旁 路 电 缆 两 侧 的 环 网 柜 等 设 备 应 预 留 备 用 间隔 。 负 荷 电 流 应 小 于 旁 路 系 统 额 定 电 流 。13.6.3 旁 路 电 缆 终 端 与 环 网 柜 连 接 前 应 进 行 外 观 检 查 , 绝 缘 部 件 表 面 应 清 洁 、 干 燥 , 无 绝 缘 缺 陷 , 并

确 认 环 网 柜 柜 体 可 靠 接 地 ; 若 选 用 螺 栓 式 旁 路 电 缆 终 端 , 应 确 认 接 入 间 隔 的 断 路 器 已 断 开 并 接 地 。13.6.4 电 缆 旁 路 作 业 , 旁 路 电 缆 屏 蔽 层 应 在 两 终 端 处 引 出 并 可 靠 接 地 , 接 地 线 的 截 面 积 不 宜 小 于25mm2。13.6.5 旁 路 电 缆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试 验 , 试 验 后 应 充 分 放 电 。13.7 带 电 立 、 撤 杆 作 业13.7.1 作 业 前 , 应 检 查 作 业 点 两 侧 电 杆 、 导 线 、 绝 缘 子 、 金 具 及 其 他 带 电 设 备 是 否 牢 固 , 必 要 时 应 采取 加 固 措 施 。13.7.2 作 业 时 , 杆 根 作 业 人 员 应 穿 绝 缘 靴 、 戴 绝 缘 手 套 。 起 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不 应 离 开 操作 位 置 , 且 应 穿 绝 缘 靴 。13.7.3 立 、 撤 杆 时 , 起 重 工 器 具 、 电 杆 与 带 电 设 备 应 始 终 保 持 有 效 的 绝 缘 遮 蔽 或 隔 离 措 施 , 并 有 防 止起 重 工 器 具 、 电 杆 等 的 绝 缘 防 护 及 遮 蔽 器 具 绝 缘 损 坏 或 脱 落 的 措 施 。13.7.4 立 、 撤 杆 时 , 应 使 用 绝 缘 绳 索 控 制 电 杆 的 起 立 , 其 强 度 应 符 合 表 6 的 规 定 。13.8 绝 缘 斗 臂 车 作 业13.8.1 绝 缘 斗 臂 车 的 工 作 位 置 应 选 择 适 当 , 支 撑 应 稳 固 可 靠 , 并 有 防 倾 覆 措 施 。 使 用 前 应 在 预 定 位 置

空 斗 试 操 作 一 次 , 确 认 液 压 传 动 、 回 转 、 升 降 、 伸 缩 系 统 工 作 正 常 、 操 作 灵 活 , 制 动 装 置 可 靠 。13.8.2 绝 缘 斗 臂 车 操 作 人 员 应 服 从 工 作 负 责 人 的 指 挥 , 作 业 时 应 注 意 周 围 环 境 及 操 作 速 度 。 在 作 业 过程 中 , 绝 缘 斗 臂 车 的 发 动 机 不 应 熄 火 ( 电 力 驱 动 除 外 ) 。 接 近 或 离 开 带 电 部 位 时 , 应 由 绝 缘 斗 中 人 员 操作 , 且 下 部 操 作 人 员 不 应 离 开 操 作 台 。 作 业 中 绝 缘 斗 臂 不 应 经 过 操 作 台 正 上 方 , 当 绝 缘 斗 臂 确 需 经 过 操作 台 正 上 方 时 , 操 作 台 人 员 应 防 范 斗 臂 转 动 等 伤 害 。13.8.3 绝 缘 臂 的 有 效 绝 缘 长 度 应 大 于 表 9的 规 定 , 110kV及 以 上 绝 缘 斗 臂 车 应 装 设 泄 漏 电 流 监 测 装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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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 绝 缘 臂 的 最 小 长 度电 压 等 级kV 10 20 35~ 63( 66) 110 220 500长 度m 1.0 1.2 1.5 2.0 3.0 4.013.8.4 绝 缘 臂 下 节 的 金 属 部 分 , 在 仰 起 回 转 过 程 中 , 对 带 电 体 的 距 离 应 按 表 4 的 规 定 值 增 加 0.5m。工 作 中 车 体 应 良 好 接 地 , 接 地 线 截 面 应 不 小 于 25mm2。13.8.5 绝 缘 斗 上 双 人 带 电 作 业 时 , 不 应 同 时 在 不 同 相 或 不 同 电 位 作 业 。13.8.6 带 电 作 业 时 , 不 应 使 用 绝 缘 斗 支 撑 导 线 。13.9 绝 缘 平 台 作 业13.9.1 绝 缘 平 台 绝 缘 部 件 的 外 表 面 应 无 裂 纹 、 无 损 伤 , 作 业 前 应 清 洁 。13.9.2 绝 缘 脚 手 架 安 装 搭 接 过 程 中 不 应 与 现 场 带 电 体 接 触 。13.9.3 踏 板 至 地 面 超 过 8m 的 绝 缘 脚 手 架 应 进 行 稳 固 处 理 。13.9.4 绝 缘 平 台 不 应 超 载 。

13.9.5 绝 缘 平 台 金 属 支 腿 应 装 设 接 地 线 。14 砍 剪 树 木 和 清 除 异 物 作 业14.1 一 般 要 求14.1.1 进 行 树 木 砍 剪 、 清 除 异 物 时 , 应 根 据 树 木 、 异 物 与 带 电 体 间 的 距 离 正 确 选 用 工 作 票 。14.1.2 野 外 砍 剪 树 木 、 清 除 异 物 应 符 合 7.4 野 外 作 业 的 要 求 。14.1.3 风 力 大 于 5 级 ( 风 速 大 于 10.7m/s) 时 , 不 应 砍 剪 高 出 或 接 近 导 线 的 树 木 及 清 除 异 物 。14.2 砍 剪 树 木14.2.1 砍 剪 线 路 通 道 树 木 时 , 树 木 倒 伏 范 围 对 带 电 体 的 距 离 不 符 合 表 2 规 定 的 , 应 采 取 停 电 或 采 用 绝缘 隔 离 、 非 接 触 式 等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14.2.2 在 线 路 带 电 情 况 下 , 砍 剪 靠 近 线 路 的 树 木 前 ,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向 全 体 人 员 说 明 : 电 力 线 路 有 电 ,人 员 、 树 木 、 绳 索 应 与 带 电 体 保 持 表 2 规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14.2.3 砍 剪 树 木 应 有 专 人 监 护 。 待 砍 剪 的 树 木 下 方 和 倒 树 范 围 内 不 应 有 人 逗 留 , 城 区 、 人 口 密 集 区 应设 置 围 栏 或 警 示 带 。14.2.4 树 枝 接 触 或 接 近 高 压 带 电 导 线 时 , 应 将 高 压 线 路 停 电 或 用 绝 缘 工 具 使 树 枝 远 离 带 电 导 线 , 采 取

措 施 之 前 人 体 不 应 接 触 树 木 。14.2.5 为 防 止 树 木 倒 落 在 导 线 上 , 应 设 法 用 绳 索 将 其 拉 向 与 导 线 相 反 的 方 向 。 绳 索 应 绑 扎 在 拟 砍 断 树段 重 心 以 上 合 适 位 置 , 绳 索 应 有 足 够 的 长 度 , 以 免 拉 绳 的 人 员 被 倒 落 的 树 木 砸 伤 。14.2.6 上 树 前 应 检 查 树 根 牢 固 情 况 ; 上 树 时 不 应 攀 抓 脆 弱 和 枯 死 的 树 枝 , 不 应 攀 登 已 经 锯 过 或 砍 过 的未 断 树 木 。 砍 剪 树 木 时 , 作 业 人 员 应 站 在 合 适 的 位 置 , 防 止 被 脱 落 的 树 木 砸 伤 。14.2.7 砍 剪 树 木 的 高 处 作 业 应 按 要 求 使 用 安 全 带 。 安 全 带 不 应 系 在 待 砍 剪 树 枝 的 断 口 附 近 或 以 上 。14.2.8 具 备 高 空 作 业 车 作 业 条 件 的 , 宜 采 用 高 空 作 业 车 进 行 辅 助 作 业 , 并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树 木 倒 向 作 业人 员 和 车 辆 。14.2.9 砍 剪 树 木 时 , 应 防 止 马 蜂 等 昆 虫 或 动 物 伤 人 。 现 场 应 配 备 防 蜂 、 防 毒 蛇 等 药 品 。14.3 清 除 异 物14.3.1 电 气 设 备 在 非 检 修 状 态 下 应 视 为 设 备 带 电 , 可 采 用 绝 缘 杆 作 业 法 带 电 清 除 设 备 或 线 路 上 异 物 。14.3.2 所 有 异 物 均 应 视 为 导 电 材 料 , 清 除 作 业 前 应 充 分 评 估 作 业 过 程 中 工 具 及 异 物 的 摆 动 情 况 , 采 取符 合 要 求 的 安 全 措 施 , 防 止 发 生 次 生 性 设 备 接 地 与 相 间 短 路 , 防 范 人 身 触 电 、 电 弧 灼 伤 等 风 险 。14.3.3 利 用 无 人 机 及 激 光 清 障 仪 进 行 的 异 物 清 除 作 业 ,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攀 登 杆 塔 和 接 触 或 接 近 异 物 。 作

业 时 , 应 防 止 激 光 伤 人 , 应 避 免 误 伤 设 备 。 在 可 能 引 发 山 火 或 火 灾 的 场 所 作 业 时 应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15 电 气 试 验 作 业15.1 一 般 要 求15.1.1 电 气 试 验 的 具 体 标 准 、 方 法 等 应 遵 照 GB 26861、 GB50150、 DL/T 596 的 规 定 。15.1.2 电 气 试 验 应 符 合 高 压 试 验 作 业 、 试 验 装 置 、 试 验 过 程 及 测 量 工 作 的 安 全 要 求 。15.1.3 首 次 开 展 较 为 复 杂 、 带 有 科 学 实 验 性 质 、 操 作 调 试 复 杂 等 特 殊 重 要 的 电 气 试 验 , 应 有 详 细 的 试验 方 案 和 安 全 措 施 , 并 经 单 位 分 管 生 产 负 责 人 或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15.2 高 压 试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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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在 同 一 电 气 连 接 部 分 , 检 修 和 试 验 工 作 不 应 同 时 进 行 。 许 可 高 压 试 验 工 作 票 前 , 已 许 可 的 检 修工 作 票 应 办 理 间 断 或 终 结 手 续 , 不 应 再 许 可 工 作 票 。 检 修 和 试 验 工 作 共 用 一 张 工 作 票 时 , 应 由 工 作 负 责人 统 筹 安 排 , 必 要 时 可 使 用 分 组 派 工 单 , 试 验 前 应 将 检 修 工 作 暂 停 , 确 认 检 修 人 员 全 部 离 开 试 验 区 域 后 ,方 可 开 展 试 验 工 作 , 试 验 完 成 前 不 应 开 展 其 他 工 作 。15.2.2 在 同 一 电 气 连 接 部 分 , 当 所 有 工 作 票 中 的 某 一 项 试 验 工 作 开 始 时 , 未 拆 除 一 次 回 路 接 线 或 解 开二 次 回 路 接 线 的 情 况 下 , 该 工 作 票 负 责 人 应 协 调 工 作 许 可 人 , 将 其 他 检 修 和 试 验 工 作 全 部 停 止 , 并 得 到相 关 工 作 票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 方 可 开 始 试 验 工 作 。15.2.3 同 一 工 作 票 上 , 如 加 压 部 分 与 检 修 部 分 断 开 点 之 间 满 足 试 验 电 压 对 应 的 安 全 距 离 , 且 检 修 侧 有接 地 线 并 解 开 二 次 回 路 接 线 时 , 应 在 断 开 点 装 设 “ 止 步 , 高 压 危 险 ! ” 的 标 志 牌 , 并 设 专 人 监 护 后 , 检修 和 试 验 工 作 可 同 时 进 行 。15.2.4 高 压 试 验 工 作 不 应 少 于 两 人 。 试 验 负 责 人 应 由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担 任 。 开 始 试 验 前 , 试 验 负 责 人 应向 全 体 试 验 人 员 详 细 交 代 带 电 部 位 和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15.2.5 试 验 需 要 断 开 设 备 接 头 时 , 断 开 前 应 做 好 标 记 , 接 回 后 应 检 查 。15.2.6 试 验 装 置 的 金 属 外 壳 应 可 靠 接 地 ; 高 压 引 线 应 尽 量 缩 短 , 并 采 用 专 用 的 高 压 试 验 线 , 必 要 时 用

绝 缘 物 支 撑 牢 固 。 试 验 装 置 的 低 压 回 路 中 应 有 两 个 串 联 电 源 开 关 , 并 加 装 过 载 自 动 跳 闸 装 置 。15.2.7 高 压 试 验 现 场 应 装 设 遮 栏 , 遮 栏 与 试 验 设 备 高 压 部 分 应 有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 向 外 悬 挂 “ 止 步 ,高 压 危 险 ! ” 标 志 牌 , 并 派 专 人 看 守 。 被 试 设 备 两 端 不 在 同 一 地 点 时 , 一 端 加 压 , 另 一 端 应 派 专 人 看 守 。15.2.8 加 压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试 验 接 线 , 使 用 规 范 的 短 路 线 , 表 计 倍 率 、 量 程 、 调 压 器 零 位 及 仪 表 的 开 始状 态 均 应 正 确 无 误 , 经 确 认 后 , 试 验 人 员 通 知 所 有 人 员 离 开 被 试 设 备 , 并 取 得 试 验 负 责 人 许 可 后 , 方 可加 压 。15.2.9 加 压 过 程 中 应 有 人 监 护 并 呼 唱 。 高 压 试 验 工 作 人 员 在 全 部 加 压 过 程 中 , 应 随 时 警 戒 异 常 现 象 发生 , 操 作 人 员 应 穿 绝 缘 鞋 或 站 在 绝 缘 垫 上 。15.2.10 变 更 接 线 或 试 验 结 束 时 , 应 断 开 试 验 电 源 , 将 升 压 设 备 的 高 压 部 分 放 电 、 短 路 接 地 。15.2.11 未 装 接 地 线 的 大 电 容 被 试 设 备 , 应 先 行 放 电 再 做 试 验 。 高 压 直 流 试 验 每 告 一 段 落 或 结 束 时 ,应 将 设 备 对 地 放 电 数 次 并 短 路 接 地 。15.2.12 试 验 结 束 时 , 试 验 人 员 应 拆 除 自 装 的 接 地 线 和 短 路 线 , 并 对 被 试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 恢 复 试 验 前的 状 态 , 经 试 验 负 责 人 复 查 后 , 进 行 现 场 清 理 。16 电 气 测 量 作 业

16.1 一 般 要 求16.1.1 雷 电 天 气 时 , 不 应 测 量 接 地 电 阻 、 绝 缘 电 阻 及 进 行 高 压 侧 核 相 工 作 。 沿 线 出 现 雷 雨 天 气 时 不 应进 行 线 路 测 量 工 作 。16.1.2 电 气 测 量 工 作 , 至 少 应 由 两 人 进 行 , 一 人 操 作 , 一 人 监 护 。 夜 间 测 量 工 作 , 应 有 足 够 的 照 明 。16.1.3 电 气 测 量 时 , 人 体 与 高 压 带 电 部 位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表 1规 定 的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16.1.4 非 金 属 外 壳 的 仪 器 , 应 与 地 绝 缘 ; 金 属 外 壳 的 仪 器 和 仪 用 变 压 器 外 壳 应 接 地 。16.1.5 发 现 高 压 配 电 网 有 系 统 接 地 故 障 时 , 不 应 测 量 接 地 网 的 接 地 电 阻 。16.2 使 用 携 带 型 仪 器 测 量16.2.1 除 使 用 特 殊 仪 器 外 , 所 有 使 用 携 带 型 仪 器 的 测 量 工 作 , 均 应 在 电 流 互 感 器 和 电 压 互 感 器 的 二 次侧 进 行 。16.2.2 电 流 表 、 电 流 互 感 器 及 其 他 测 量 仪 表 的 接 线 和 拆 卸 , 需 要 断 开 高 压 回 路 的 , 应 将 此 回 路 所 连 接的 设 备 和 仪 器 全 部 停 电 后 , 方 能 进 行 。16.2.3 电 压 表 、 携 带 型 电 压 互 感 器 和 其 他 高 压 测 量 仪 器 的 接 线 和 拆 卸 无 需 断 开 高 压 回 路 的 , 可 以 带 电工 作 , 但 应 使 用 耐 高 压 的 绝 缘 导 线 。 导 线 长 度 应 尽 可 能 缩 短 , 不 应 有 接 头 , 并 应 连 接 牢 固 , 以 防 接 地 和

短 路 。 必 要 时 用 绝 缘 物 加 以 固 定 。16.2.4 使 用 电 压 互 感 器 进 行 工 作 时 , 应 先 将 低 压 侧 所 有 接 线 接 好 , 然 后 用 绝 缘 工 具 将 电 压 互 感 器 接 到高 压 侧 。 工 作 时 应 戴 绝 缘 手 套 和 护 目 镜 , 站 在 绝 缘 垫 上 , 并 应 有 专 人 监 护 。16.2.5 连 接 电 流 回 路 的 导 线 截 面 , 应 适 合 所 测 电 流 数 值 。 连 接 电 压 回 路 的 导 线 截 面 不 应 小 于 1.5mm2。16.2.6 所 有 测 量 用 装 置 必 要 时 应 设 遮 栏 ( 围 栏 ) , 并 悬 挂 “ 止 步 , 高 压 危 险 ! ” 标 志 牌 。 仪 器 的 布 置应 使 工 作 人 员 距 带 电 部 位 不 小 于 表 1规 定 的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16.3 使 用 钳 形 电 流 表 测 量16.3.1 用 钳 形 电 流 表 测 量 线 路 或 配 电 变 压 器 低 压 侧 的 电 流 时 , 不 应 触 及 其 他 带 电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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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 测 量 低 压 熔 断 器 和 水 平 排 列 低 压 母 线 电 流 时 , 测 量 前 应 将 各 相 熔 断 器 和 母 线 用 绝 缘 材 料 加 以 包护 隔 离 , 以 免 引 起 相 间 短 路 , 同 时 应 注 意 不 应 触 及 其 他 带 电 部 分 。16.3.3 在 测 量 高 压 电 缆 各 相 电 流 时 , 电 缆 头 线 间 距 离 应 在 300mm 以 上 , 且 绝 缘 良 好 、 测 量 方 便 的 , 方可 进 行 。 当 有 一 相 接 地 时 , 不 应 测 量 。16.3.4 钳 形 电 流 表 应 保 存 在 干 燥 的 室 内 , 使 用 前 应 擦 拭 干 净 。16.4 使 用 绝 缘 电 阻 表 测 量16.4.1 测 量 用 的 导 线 , 应 使 用 相 应 的 绝 缘 导 线 , 其 端 部 应 有 绝 缘 套 。16.4.2 测 量 设 备 绝 缘 电 阻 时 , 应 将 被 测 设 备 从 各 方 面 断 开 , 验 明 无 电 压 , 确 认 设 备 无 人 工 作 后 , 方 可进 行 。 在 测 量 中 不 应 让 他 人 接 近 被 测 量 设 备 。 在 测 量 绝 缘 前 后 , 应 将 被 测 量 设 备 对 地 放 电 。16.4.3 测 量 线 路 绝 缘 电 阻 , 若 有 感 应 电 压 , 应 将 相 关 线 路 同 时 停 电 , 取 得 许 可 , 通 知 对 侧 后 方 可 进 行 。16.4.4 在 带 电 设 备 附 近 测 量 绝 缘 电 阻 时 , 测 量 人 员 和 绝 缘 电 阻 表 安 放 位 置 应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以 免 绝 缘电 阻 表 引 线 或 引 线 支 持 物 触 碰 带 电 部 分 。 移 动 引 线 时 , 应 注 意 监 护 , 防 止 工 作 人 员 触 电 。16.5 使 用 接 地 电 阻 表 测 量测 量 杆 塔 、 配 电 变 压 器 和 避 雷 器 的 接 地 电 阻 , 可 在 线 路 、 设 备 带 电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 解 开 或 恢 复 杆 塔 、

配 电 变 压 器 和 避 雷 器 接 地 引 线 时 , 应 戴 绝 缘 手 套 。 不 应 直 接 接 触 与 地 电 位 断 开 的 接 地 引 线 。16.6 核 相 作 业16.6.1 高 压 侧 核 相 时 应 戴 绝 缘 手 套 , 使 用 相 应 电 压 等 级 的 核 相 器 , 并 逐 相 进 行 。16.6.2 二 次 侧 核 相 时 , 应 防 止 二 次 侧 短 路 或 接 地 。16.6.3 杆 塔 上 带 电 核 相 时 , 作 业 人 员 与 带 电 部 位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1 规 定 的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17 低 压 配 电 网 作 业17.1 一 般 要 求17.1.1 低 压 电 气 工 作 前 , 应 用 低 压 验 电 器 或 测 电 笔 检 验 检 修 设 备 、 相 邻 设 备 和 金 属 外 壳 是 否 有 电 。 当发 现 金 属 材 料 的 配 电 箱 和 电 表 箱 箱 体 带 电 时 ,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直 接 接 触 箱 体 , 应 断 开 上 一 级 电 源 将 其 停 电 。17.1.2 所 有 未 接 地 或 未 采 取 绝 缘 遮 蔽 、 断 开 点 加 锁 挂 牌 等 可 靠 隔 绝 电 源 措 施 的 低 压 线 路 、 设 备 都 应 视为 带 电 。 未 经 验 明 确 无 电 压 时 , 不 应 触 碰 导 体 的 裸 露 部 分 。17.1.3 低 压 回 路 停 电 工 作 时 应 对 邻 近 的 带 电 线 路 、 设 备 采 取 加 装 绝 缘 隔 板 或 包 扎 绝 缘 材 料 等 措 施 。17.1.4 电 容 器 柜 内 工 作 , 应 在 断 开 电 容 器 的 电 源 、 逐 相 充 分 放 电 后 , 方 可 进 行 。17.1.5 在 低 压 屏 ( 柜 ) 内 需 要 低 压 出 线 停 电 的 工 作 , 应 断 开 相 应 出 线 的 空 气 开 关 , 并 做 好 工 作 地 点 防

止 可 能 来 电 、 反 送 电 的 措 施 。17.1.6 在 配 电 变 压 器 测 控 装 置 二 次 回 路 上 带 电 工 作 时 , 应 按 低 压 不 停 电 作 业 方 式 进 行 , 并 采 取 措 施 防止 电 流 互 感 器 二 次 侧 开 路 。17.1.7 在 低 压 用 电 设 备 ( 如 充 电 桩 、 路 灯 、 用 户 终 端 设 备 等 ) 上 工 作 , 应 断 开 电 源 、 并 做 好 工 作 地 点防 止 可 能 来 电 、 反 送 电 的 措 施 。17.1.8 对 于 低 压 配 网 停 电 作 业 确 实 无 法 采 取 接 地 和 绝 缘 遮 蔽 等 安 全 措 施 进 行 的 , 应 按 照 低 压 不 停 电 作业 方 式 进 行 。17.1.9 作 业 过 程 中 人 体 和 非 绝 缘 工 具 可 能 触 及 带 电 裸 露 部 位 的 低 压 配 电 线 路 、 设 备 , 应 停 电 或 采 取 低压 不 停 电 作 业 方 式 进 行 。17.2 低 压 不 停 电 作 业17.2.1 低 压 不 停 电 作 业 应 设 专 人 监 护 。17.2.2 作 业 人 员 应 穿 绝 缘 鞋 和 全 棉 长 袖 工 作 服 , 戴 低 压 绝 缘 手 套 或 帆 布 手 套 、 护 目 镜 或 防 弧 面 罩 和 安全 帽 , 并 保 持 对 地 绝 缘 。17.2.3 作 业 人 员 应 使 用 有 绝 缘 柄 的 工 具 , 除 需 要 的 工 作 部 位 外 , 其 外 裸 露 的 导 电 部 位 应 采 取 绝 缘 包 裹

措 施 , 不 应 使 用 锉 刀 、 金 属 尺 和 带 有 金 属 物 的 毛 刷 、 毛 掸 等 工 具 。17.2.4 工 作 前 , 应 采 取 绝 缘 隔 离 、 遮 蔽 带 电 部 分 等 防 止 相 间 或 接 地 短 路 的 有 效 措 施 ; 若 无 法 采 取 遮 蔽措 施 时 , 则 将 影 响 作 业 的 带 电 设 备 停 电 。17.2.5 在 高 低 压 线 路 同 杆 塔 架 设 的 低 压 带 电 线 路 上 工 作 时 , 应 先 检 查 与 高 压 线 的 距 离 , 采 取 防 止 误 碰带 电 高 压 设 备 的 措 施 。 在 下 层 低 压 带 电 导 线 未 采 取 绝 缘 隔 离 措 施 或 未 停 电 接 地 时 , 作 业 人 员 不 应 穿 越 。17.2.6 不 应 带 负 荷 断 、 接 导 线 。 工 作 前 , 应 先 分 清 相 线 、 零 线 , 选 好 工 作 位 置 。 断 开 导 线 时 , 应 先 断开 相 线 , 后 断 开 零 线 。 断 开 的 引 线 、 线 头 应 采 取 绝 缘 包 裹 等 遮 蔽 措 施 。 搭 接 导 线 时 , 顺 序 应 相 反 。17.2.7 接 线 或 拆 线 作 业 应 逐 相 完 成 , 并 恢 复 该 相 绝 缘 后 , 方 可 进 行 下 一 步 的 作 业 。 人 体 不 应 同 时 接 触两 根 线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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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 作 业 范 围 内 电 气 回 路 的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保 护 装 置 (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保 护 器 ) 应 投 入 运 行 。18 二 次 设 备 作 业18.1 一 般 要 求18.1.1 二 次 系 统 作 业 可 包 含 继 电 保 护 、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 仪 表 设 备 、 自 动 化 监 控 系 统 、 网 络 安 全 防 护 设备 等 及 其 二 次 回 路 , 以 及 同 继 电 保 护 、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 自 动 化 监 控 系 统 、 网 络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关 联 的 通 信复 用 通 道 设 备 上 的 运 行 、 操 作 、 试 验 、 检 修 等 。18.1.2 工 作 人 员 在 现 场 工 作 过 程 中 , 凡 遇 到 异 常 情 况 ( 如 直 流 系 统 接 地 等 ) 或 断 路 器 跳 闸 时 , 应 立 即停 止 工 作 , 保 持 现 状 , 待 查 明 原 因 , 确 定 与 本 工 作 无 关 时 方 可 继 续 工 作 ; 若 是 本 身 工 作 所 引 起 , 应 保 留现 场 并 立 即 通 知 工 作 许 可 人 , 以 便 及 时 处 理 。18.1.3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 自 动 化 系 统 ( 含 二 次 系 统 安 全 防 护 ) 等 及 其 二 次 回 路 变 动 时 ,无 用 的 接 线 应 隔 离 清 楚 并 做 好 标 识 , 已 拆 下 的 线 头 应 固 定 好 , 裸 露 的 线 头 应 做 好 绝 缘 包 扎 , 严 防 误 拆 、误 接 或 产 生 寄 生 回 路 。18.2 电 流 互 感 器 和 电 压 互 感 器 作 业18.2.1 工 作 中 应 确 保 电 流 互 感 器 和 电 压 互 感 器 的 二 次 绕 组 应 有 且 仅 有 一 点 永 久 的 保 护 接 地 。

18.2.2 在 带 电 的 电 流 互 感 器 二 次 回 路 上 工 作 时 , 应 采 取 以 下 安 全 措 施 :a) 不 应 将 电 磁 式 电 流 互 感 器 二 次 侧 开 路 ;b) 短 路 电 流 互 感 器 二 次 绕 组 , 应 使 用 短 路 片 或 短 路 线 , 短 路 应 妥 善 可 靠 , 不 应 用 导 线 缠 绕 ;c) 若 在 电 流 互 感 器 与 短 路 端 子 之 间 导 线 上 进 行 工 作 , 应 有 严 格 的 安 全 措 施 。 必 要 时 申 请 退 出 有 关保 护 装 置 、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或 自 动 化 系 统 ;d) 工 作 中 不 应 将 回 路 的 永 久 接 地 点 断 开 ;e) 工 作 时 , 应 有 专 人 监 护 , 使 用 绝 缘 工 具 , 穿 绝 缘 鞋 或 站 在 绝 缘 物 上 。18.2.3 在 带 电 的 电 压 互 感 器 二 次 回 路 上 工 作 时 , 应 采 取 以 下 安 全 措 施 :a) 严 格 防 止 短 路 或 接 地 。 必 要 时 , 工 作 前 申 请 退 出 有 关 保 护 装 置 、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和 自 动 化 系 统 ;b) 接 临 时 负 载 , 应 装 有 专 用 的 刀 闸 和 熔 断 器 ;c) 工 作 时 不 应 将 回 路 的 安 全 接 地 点 断 开 。18.2.4 电 压 互 感 器 的 二 次 回 路 通 电 试 验 前 , 应 将 二 次 回 路 断 开 , 并 取 下 电 压 互 感 器 高 压 熔 断 器 或 断 开电 压 互 感 器 一 次 隔 离 开 关 , 防 止 由 二 次 侧 向 一 次 侧 反 充 电 。18.3 现 场 检 修

18.3.1 在 全 部 或 部 分 带 电 的 运 行 屏 ( 柜 ) 上 进 行 工 作 时 , 应 将 检 修 设 备 与 运 行 设 备 前 后 以 明 显 的 标 志隔 开 。18.3.2 在 继 电 保 护 、 配 电 自 动 化 装 置 、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及 自 动 化 监 控 系 统 等 屏 ( 柜 ) 上 或 附 近 进 行 打 眼等 振 动 较 大 的 工 作 时 , 应 采 取 防 止 运 行 中 设 备 误 动 作 的 措 施 , 必 要 时 向 调 度 申 请 , 经 值 班 调 度 员 或 运 维负 责 人 同 意 , 将 相 关 二 次 设 备 暂 时 退 出 。18.3.3 在 继 电 保 护 、 配 电 自 动 化 装 置 、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及 自 动 化 监 控 系 统 屏 间 的 通 道 上 搬 运 或 安 放 设 备时 , 不 应 阻 塞 通 道 , 防 止 误 碰 运 行 设 备 。 清 扫 运 行 设 备 和 二 次 回 路 时 , 应 防 止 振 动 、 防 止 误 碰 , 应 使 用绝 缘 工 具 。18.3.4 工 作 中 , 需 临 时 退 出 有 关 保 护 装 置 、 配 电 自 动 化 装 置 、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或 自 动 化 监 控 系 统 时 , 应向 调 度 申 请 , 经 值 班 调 度 员 或 运 维 负 责 人 同 意 , 方 可 执 行 。18.3.5 不 应 在 二 次 系 统 上 接 取 试 验 电 源 。18.3.6 试 验 电 源 应 配 备 空 气 开 关 或 刀 闸 , 刀 闸 应 有 熔 丝 并 带 罩 。 空 气 开 关 、 刀 闸 熔 丝 与 上 级 电 源 的 配合 要 适 当 , 防 止 空 开 越 级 跳 闸 或 越 级 熔 断 总 电 源 熔 丝 。 试 验 电 源 使 用 前 应 检 查 电 压 值 符 合 要 求 , 试 验 接线 要 经 第 二 人 复 查 后 , 方 可 通 电 。

18.3.7 工 作 过 程 中 , 工 作 人 员 触 摸 插 件 电 路 时 应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静 电 措 施 , 防 止 设 备 损 坏 。18.3.8 在 光 纤 回 路 进 行 接 触 激 光 源 的 工 作 , 应 防 止 激 光 对 眼 睛 造 成 伤 害 , 必 要 时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护 措 施 。18.4 整 组 试 验18.4.1 继 电 保 护 、 配 电 自 动 化 装 置 、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及 自 动 化 系 统 做 传 动 试 验 或 一 次 设 备 通 电 试 验 时 ,应 通 知 运 维 人 员 和 有 关 人 员 暂 停 受 影 响 的 检 修 工 作 , 并 由 工 作 负 责 人 或 由 他 指 派 专 人 到 现 场 监 视 , 方 可进 行 。18.4.2 二 次 回 路 通 电 或 耐 压 试 验 前 , 应 通 知 运 维 人 员 和 有 关 人 员 , 并 派 人 到 现 场 看 守 , 检 查 二 次 回 路及 一 次 设 备 上 确 无 人 工 作 后 , 方 可 加 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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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 试 验 工 作 结 束 后 , 应 恢 复 同 运 行 设 备 有 关 的 接 线 及 相 关 隔 离 措 施 , 拆 除 临 时 接 线 , 检 查 屏 ( 柜 )内 无 异 物 , 屏 面 信 号 及 各 种 装 置 状 态 正 常 , 各 相 关 压 板 及 切 换 开 关 位 置 恢 复 至 工 作 许 可 时 的 状 态 。19 计 量 作 业19.1 计 量 装 置 装 拆 作 业 时 宜 在 停 电 下 进 行 。 带 电 安 装 计 量 装 置 时 , 应 有 防 止 相 间 短 路 、 相 对 地 短 路 、电 弧 灼 伤 和 电 流 互 感 器 二 次 侧 开 路 、 电 压 互 感 器 二 次 侧 短 路 的 措 施 。19.2 不 停 电 更 换 低 压 直 接 接 入 式 电 能 表 、 计 量 终 端 作 业 时 , 按 低 压 不 停 电 作 业 方 式 开 展 , 应 将 直 接 接入 电 能 表 的 出 线 负 荷 断 开 。19.3 不 停 电 更 换 经 互 感 器 接 入 的 电 能 表 、 计 量 终 端 作 业 时 , 参 照 本 规 程 中 18二 次 设 备 作 业 的 有 关 规定 执 行 。 装 拆 时 应 先 短 接 二 次 电 流 并 确 认 短 接 牢 靠 , 后 断 开 二 次 电 压 , 安 装 完 成 后 需 先 恢 复 二 次 电 压 后恢 复 二 次 电 流 。19.4 现 场 校 验 电 流 互 感 器 、 电 压 互 感 器 应 停 电 进 行 , 试 验 时 应 有 防 止 反 送 电 、 防 止 人 员 触 电 的 措 施 。19.5 装 表 接 电 作 业 应 由 两 人 及 以 上 协 同 进 行 , 如 需 登 高 作 业 , 应 使 用 合 格 的 登 高 工 具 , 并 做 好 防 止 触电 和 高 处 坠 落 的 安 全 措 施 。19.6 现 场 实 负 荷 检 验 电 能 表 , 应 核 对 回 路 端 子 、 接 线 正 确 无 误 。 试 验 导 线 应 有 良 好 的 绝 缘 , 中 间 不 允

许 有 接 头 , 电 压 试 验 导 线 无 接 地 或 短 路 , 电 流 试 验 导 线 无 开 路 。 电 流 回 路 采 用 钳 型 电 流 表 采 样 时 , 钳 型电 流 表 要 放 置 稳 固 , 采 用 串 接 电 流 回 路 采 样 时 , 防 止 开 路 。 电 压 回 路 接 入 时 , 应 防 止 短 路 或 接 地 。20 分 布 式 电 源 相 关 工 作20.1 接 入 高 压 配 电 网 的 分 布 式 电 源 , 并 网 点 应 安 装 可 闭 锁 、 具 有 明 显 断 开 点 、 具 备 开 断 故 障 电 流 能 力的 开 断 设 备 , 并 网 点 应 具 备 验 电 接 地 条 件 。20.2 接 入 低 压 配 电 网 的 分 布 式 电 源 , 并 网 点 应 安 装 具 有 开 断 指 示 、 具 备 开 断 故 障 电 流 能 力 的 开 关 。20.3 在 有 分 布 式 电 源 接 入 的 高 压 配 电 网 上 的 停 电 工 作 , 应 断 开 分 布 式 电 源 并 网 点 的 断 路 器 ( 开 关 ) 、隔 离 开 关 ( 刀 闸 ) 或 熔 断 器 , 并 在 并 网 侧 接 地 。20.4 装 设 于 配 电 变 压 器 低 压 母 线 处 的 反 孤 岛 装 置 与 低 压 总 开 关 、 母 线 联 络 开 关 间 应 具 备 操 作 闭 锁 功能 。20.5 在 有 分 布 式 电 源 接 入 的 低 压 配 电 网 上 工 作 , 宜 采 取 低 压 不 停 电 作 业 方 式 进 行 。20.6 若 在 有 分 布 式 电 源 接 入 的 低 压 配 电 网 上 停 电 工 作 , 应 采 取 接 地 、 绝 缘 遮 蔽 或 在 断 开 点 加 锁 、 悬 挂标 志 牌 等 措 施 防 止 反 送 电 。20.7 有 分 布 式 电 源 接 入 的 管 理 单 位 应 及 时 掌 握 分 布 式 电 源 接 入 情 况 , 并 在 系 统 接 线 图 上 标 注 完 整 。

20.8 光 伏 方 阵 作 业 不 宜 在 光 照 较 强 的 时 段 进 行 。 作 业 前 应 将 该 光 伏 组 件 相 关 设 备 的 断 路 器 或 熔 断 器 与电 网 侧 断 开 。20.9 光 伏 设 备 作 业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a) 作 业 前 , 应 对 光 伏 组 件 采 取 遮 光 措 施 并 可 靠 固 定 ;b) 光 伏 方 阵 、 直 流 汇 流 箱 连 接 作 业 应 采 取 防 止 短 路 和 拉 弧 措 施 。 未 连 接 完 成 的 光 伏 组 串 的 连 接 器应 进 行 绝 缘 保 护 ;c) 光 伏 组 件 之 间 连 接 线 缆 应 可 靠 固 定 , 连 接 器 应 保 持 悬 空 状 态 , 以 防 漏 电 ; 不 应 在 雨 中 进 行 光 伏组 件 的 连 线 工 作 ;d) 同 一 光 伏 组 件 或 光 伏 组 件 串 的 正 负 极 不 应 短 接 ;e) 在 光 伏 组 件 有 电 流 输 出 时 , 不 应 带 电 插 拔 插 头 ;f) 参 照 本 规 程 中 17.2 低 压 不 停 电 作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1 动 火 作 业21.1 一 般 要 求21.1.1 动 火 作 业 是 指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产 生 明 火 的 作 业 , 包 括 熔 化 焊 接 、 压 力 焊 、 钎 焊 、 热 切 割 、 喷 枪 、

喷 灯 、 钻 孔 、 打 磨 、 锤 击 、 破 碎 和 切 削 等 作 业 。21.1.2 经 作 业 风 险 评 估 , 尽 量 采 用 不 动 火 的 作 业 方 法 替 代 动 火 作 业 。 必 须 动 火 作 业 时 , 应 尽 可 能 地 把动 火 时 间 和 范 围 压 缩 到 最 低 限 度 。21.1.3 以 下 情 况 不 应 动 火 作 业 :a) 压 力 容 器 或 管 道 未 泄 压 前 ;b)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容 器 未 清 洗 干 净 前 或 未 进 行 有 效 置 换 前 ;c) 喷 漆 、 喷 砂 现 场 ;d) 遇 有 火 险 异 常 情 况 未 查 明 原 因 和 消 除 前 ;e) 油 船 、 油 车 停 靠 区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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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作 业 现 场 附 近 堆 有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未 彻 底 清 理 或 者 未 采 取 有 效 安 全 措 施 前 ;g) 风 力 大 于 4 级 ( 风 速 大 于 7.9m/s) 的 露 天 作 业 ;h) 附 近 有 与 明 火 作 业 相 抵 触 的 工 种 在 作 业 ;i) 按 国 家 和 政 府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必 须 禁 止 动 用 明 火 的 。21.1.4 凡 用 于 动 火 作 业 的 设 备 、 装 置 和 工 具 ,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21.1.5 动 火 现 场 及 周 围 的 易 燃 物 品 应 清 除 , 或 已 采 取 其 他 有 效 的 防 火 安 全 措 施 , 配 备 足 够 适 用 的 消 防器 材 。21.1.6 凡 盛 有 或 盛 过 易 燃 易 爆 等 化 学 危 险 物 品 的 容 器 、 设 备 、 管 道 等 生 产 、 储 存 装 置 , 在 动 火 作 业 前应 将 其 与 生 产 系 统 彻 底 隔 离 , 并 进 行 清 洗 置 换 , 检 测 可 燃 气 体 、 易 燃 液 体 的 可 燃 蒸 汽 含 量 合 格 后 , 方 可动 火 作 业 。21.1.7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实 行 动 火 区 域 级 别 管 理 和 动 火 工 作 票 组 织 措 施 管 理 。21.2 动 火 区 域 和 级 别21.2.1 动 火 区 域 划 分 :a) 一 级 动 火 区 , 是 指 火 灾 危 险 性 很 大 , 发 生 火 灾 时 后 果 很 严 重 的 部 位 、 场 所 或 设 备 ;

b) 二 级 动 火 区 , 是 指 一 级 动 火 区 以 外 的 防 火 重 点 部 位 、 场 所 或 设 备 及 禁 火 区 域 ;c) 其 他 区 域 , 是 指 一 、 二 级 动 火 区 外 的 非 防 火 重 点 部 位 、 场 所 或 设 备 区 域 。注 : 一 级 动 火 区 。 油 区 和 油 库 围 墙 内 ; 油 管 道 及 与 油 系 统 相 连 的 设 备 , 油 箱 ( 除 此 之 外 的 部 位 列 为 二 级 动 火 区 域 ) ;危 险 品 仓 库 内 ; 变 压 器 等 注 油 设 备 、 蓄 电 池 室 ( 铅 酸 ) ; 其 他 需 要 纳 入 一 级 动 火 区 管 理 的 部 位 。二 级 动 火 区 。 油 管 道 支 架 及 支 架 上 的 其 他 管 道 ; 动 火 地 点 有 可 能 火 花 飞 溅 落 至 易 燃 易 爆 物 体 附 近 ; 电 缆 沟 道 ( 竖井 ) 内 、 隧 道 内 、 电 缆 夹 层 ; 通 信 机 房 、 电 子 设 备 间 、 档 案 室 ; 其 他 需 要 纳 入 二 级 动 火 区 管 理 的 部 位 。21.2.2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应 将 可 能 动 火 的 工 作 区 域 , 按 动 火 区 域 划 分 标 准 制 作 一 览 表 , 并 经 本 单 位 负 责 人批 准 后 执 行 。 一 览 表 应 区 分 一 级 动 火 区 、 二 级 动 火 区 。21.3 动 火 工 作 票21.3.1 动 火 工 作 票 分 为 一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和 二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21.3.2 动 火 工 作 票 所 列 组 织 人 员 主 要 包 括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 动 火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 会 签 人 ) 、 动 火 工 作审 批 人 、 动 火 工 作 许 可 人 、 动 火 工 作 监 护 人 和 动 火 执 行 人 。21.3.3 动 火 工 作 票 所 列 人 员 基 本 要 求 。21.3.3.1 动 火 工 作 票 所 列 人 员 , 均 应 具 备 必 要 的 动 火 安 全 相 关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按 其 岗 位 和 工 作 性 质应 接 受 相 关 专 业 培 训 合 格 , 并 取 得 本 单 位 ( 动 火 单 位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 的 相 关 岗 位 资 格 。

21.3.3.2 一 、 二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进 行 DL5027 等 制 度 的 培 训 , 并 经 考 试 合 格 、发 文 公 布 。21.3.3.3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 宜 具 备 电 气 工 作 票 工 作 负 责 人 资 格 。 动 火 作 业 作 为 电 气 工 作 票 的 附 加 工 作时 , 电 气 工 作 票 负 责 人 不 应 担 任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21.3.3.4 动 火 工 作 许 可 人 , 应 由 动 火 区 域 具 备 电 气 工 作 票 工 作 许 可 人 资 格 的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人 员 担 任 ,若 无 相 应 工 作 许 可 人 员 , 应 由 动 火 场 所 管 理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担 任 。21.3.3.5 焊 接 与 热 切 割 作 业 的 动 火 执 行 人 应 持 有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证 件 。21.3.4 动 火 工 作 票 所 列 人 员 安 全 职 责 。21.3.4.1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a) 正 确 完 整 填 写 工 作 票 ;b) 确 认 动 火 安 全 措 施 正 确 、 完 备 , 符 合 现 场 实 际 条 件 , 必 要 时 进 行 补 充 ;c) 核 实 动 火 执 行 人 持 允 许 进 行 焊 接 与 热 切 割 作 业 的 证 件 有 效 ;d) 向 有 关 人 员 布 置 动 火 工 作 , 交 待 危 险 因 素 、 防 火 和 灭 火 措 施 ;e) 正 确 安 全 地 组 织 动 火 工 作 ;

f) 始 终 监 督 现 场 动 火 工 作 ;g) 办 理 动 火 工 作 票 开 工 和 终 结 手 续 ;h) 动 火 工 作 间 断 、 终 结 时 检 查 现 场 无 残 留 火 种 。21.3.4.2 动 火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 会 签 人 ) :a) 审 查 动 火 工 作 的 必 要 性 ;b) 审 查 动 火 工 作 的 安 全 性 ;c) 审 查 动 火 工 作 票 上 所 填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正 确 、 完 备 ;d) 审 查 动 火 工 作 是 否 满 足 安 全 要 求 ;e) 检 查 动 火 工 作 现 场 是 否 安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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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3 动 火 工 作 审 批 人 :a) 审 查 动 火 工 作 的 必 要 性 ;b) 审 查 动 火 工 作 的 安 全 性 ;c) 审 查 工 作 是 否 满 足 安 全 要 求 ;d) 检 查 动 火 工 作 现 场 是 否 安 全 。21.3.4.4 动 火 工 作 许 可 人 :a) 检 查 所 列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正 确 、 完 备 , 是 否 符 合 现 场 条 件 ;b) 核 实 动 火 设 备 与 运 行 设 备 是 否 确 已 隔 离 ;c) 向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交 代 现 场 运 维 环 节 所 做 的 安 全 措 施 。21.3.4.5 动 火 工 作 监 护 人 :a) 检 查 动 火 现 场 是 否 配 备 必 要 的 、 足 够 的 消 防 设 施 ;b) 检 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完 善 和 正 确 ;c) 组 织 测 定 动 火 部 位 ( 现 场 ) 可 燃 气 体 、 易 燃 液 体 的 可 燃 蒸 汽 含 量 是 否 合 格 ;d) 始 终 监 视 现 场 动 火 作 业 的 动 态 , 发 现 失 火 及 时 组 织 扑 救 ;

e) 动 火 工 作 间 断 、 终 结 时 检 查 现 场 有 无 残 留 火 种 。21.3.4.6 动 火 执 行 人 :a) 动 火 前 应 收 到 经 审 核 批 准 且 允 许 动 火 作 业 的 动 火 工 作 票 ;b) 按 本 工 种 规 定 的 防 火 安 全 要 求 做 好 安 全 措 施 ;c) 全 面 了 解 动 火 工 作 任 务 和 要 求 , 并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执 行 动 火 ;d) 动 火 工 作 间 断 、 终 结 时 清 理 现 场 并 检 查 有 无 残 留 火 种 。21.3.5 选 用 。21.3.5.1 根 据 不 同 的 动 火 作 业 场 所 , 选 用 以 下 动 火 工 作 票 :a) 一 级 动 火 区 动 火 作 业 , 应 填 用 一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 见 附 录 F.1) ;b) 二 级 动 火 区 动 火 作 业 , 应 填 用 二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 见 附 录 F.2) ;c) 其 他 区 域 动 火 不 需 要 填 用 动 火 工 作 票 , 但 应 在 工 作 相 关 作 业 文 件 中 明 确 有 关 动 火 作 业 的 安 全 要求 。21.3.5.2 动 火 工 作 票 不 应 代 替 电 气 工 作 票 。21.3.5.3 一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的 有 效 期 为 24h, 二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的 有 效 期 为 120h。 动 火 作 业 超 过 有 效 期 ,

应 重 新 办 理 动 火 工 作 票 。21.3.6 填 写 、 签 发 及 审 批 。21.3.6.1 动 火 工 作 票 由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填 写 。21.3.6.2 动 火 工 作 票 实 行 双 签 发 及 审 批 流 程 :a) 一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由 申 请 动 火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发 , 动 火 区 域 管 理 部 门 会 签 。 动 火 区 域设 备 运 维 单 位 消 防 管 理 负 责 人 、 厂 ( 局 ) 安 监 部 门 负 责 人 、 厂 ( 局 ) 分 管 生 产 的 负 责 人 或 总 工程 师 审 批 , 必 要 时 还 应 报 当 地 地 方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批 准 ;b) 二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由 申 请 动 火 作 业 班 组 班 长 或 班 组 技 术 员 签 发 , 动 火 区 域 管 理 部 门 会 签 , 动 火 区域 设 备 运 维 部 门 的 安 监 人 员 或 负 责 人 审 批 。21.3.6.3 动 火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不 应 兼 任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 动 火 工 作 票 审 批 人 、 动 火 工 作 监 护 人 不 应 签 发动 火 工 作 票 。21.3.7 动 火 工 作 许 可 。动 火 工 作 许 可 人 , 应 在 动 火 作 业 现 场 确 认 并 完 成 以 下 许 可 手 续 后 方 可 动 火 作 业 :a) 工 作 许 可 人 、 工 作 负 责 人 到 现 场 检 查 确 认 双 方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已 做 完 并 签 字 ;

b) 确 认 配 备 的 消 防 设 施 和 采 取 的 消 防 措 施 已 符 合 要 求 , 可 燃 性 、 易 爆 气 体 含 量 或 粉 尘 浓 度 测 定 合格 ;c) 一 级 动 火 在 首 次 动 火 时 , 各 级 审 批 人 和 动 火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均 应 到 达 现 场 检 查 防 火 安 全 措 施 正确 、 完 备 , 测 定 可 燃 气 体 、 易 燃 液 体 的 可 燃 蒸 气 含 量 或 粉 尘 浓 度 应 符 合 要 求 , 并 在 动 火 监 护 人监 护 下 做 明 火 试 验 , 确 无 问 题 。21.3.8 动 火 工 作 监 护 。21.3.8.1 动 火 作 业 全 程 应 设 有 专 人 监 护 。21.3.8.2 一 级 动 火 时 , 动 火 部 门 负 责 人 、 消 防 ( 专 职 ) 人 员 应 始 终 在 现 场 监 护 。21.3.8.3 二 级 动 火 时 , 动 火 工 作 监 护 人 、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始 终 在 现 场 监 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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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 动 火 工 作 执 行 。21.3.9.1 动 火 执 行 人 、 动 火 工 作 监 护 人 同 时 离 开 作 业 现 场 , 间 断 时 间 超 过 30min, 继 续 动 火 前 , 动 火执 行 人 、 动 火 工 作 监 护 人 应 重 新 确 认 安 全 条 件 。21.3.9.2 一 、 二 级 动 火 工 作 在 次 日 动 火 前 应 重 新 检 查 防 火 安 全 措 施 , 并 测 定 可 燃 气 体 、 易 燃 液 体 的 可燃 蒸 汽 含 量 , 合 格 方 可 重 新 动 火 。21.3.9.3 一 级 动 火 作 业 过 程 中 , 应 每 隔 2h~ 4h 测 定 一 次 现 场 可 燃 气 体 、 易 燃 液 体 的 可 燃 蒸 汽 含 量 是否 合 格 , 当 发 现 不 合 格 或 异 常 升 高 时 应 立 即 停 止 动 火 , 在 未 查 明 原 因 或 未 排 除 险 情 前 不 应 重 新 动 火 。21.3.9.4 一 级 动 火 作 业 , 间 断 时 间 超 过 2h, 继 续 动 火 前 , 应 重 新 测 定 可 燃 气 体 、 易 燃 液 体 的 可 燃 蒸汽 含 量 , 合 格 后 方 可 重 新 动 火 。21.3.10 动 火 工 作 间 断 、 终 结 。21.3.10.1 动 火 作 业 完 毕 后 , 动 火 执 行 人 、 动 火 工 作 监 护 人 、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和 动 火 工 作 许 可 人 , 应检 查 现 场 有 无 残 留 火 种 、 是 否 清 洁 等 。 确 认 无 问 题 后 , 动 火 工 作 方 告 终 结 。21.3.10.2 动 火 作 业 间 断 或 终 结 后 , 应 清 理 现 场 , 确 认 无 残 留 火 种 后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方 可 离 开 。21.3.10.3 动 火 工 作 间 断 超 过 2h 的 应 办 理 间 断 手 续 , 得 到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 动 火 工 作 许 可 人 的 同 意 并

在 动 火 工 作 票 备 注 栏 注 明 。 复 工 时 应 重 新 办 理 许 可 手 续 。22 焊 接 及 热 切 割 作 业22.1 一 般 要 求22.1.1 进 行 焊 接 或 热 切 割 等 动 火 作 业 时 , 应 执 行 本 规 程 第 21 章 动 火 作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22.1.2 风 力 大 于 4 级 ( 风 速 大 于 7.9m/s) 时 , 不 应 露 天 进 行 焊 接 或 热 切 割 工 作 。 风 力 3 级 及 以 上 5级 以 下 ( 风 速 3.4m/s~ 7.9m/s) 进 行 露 天 焊 接 或 热 切 割 时 , 应 搭 设 挡 风 屏 以 防 火 星 飞 溅 引 起 火 灾 。22.1.3 雨 雪 天 气 时 , 不 宜 露 天 进 行 焊 接 或 热 切 割 工 作 。 如 必 须 进 行 时 , 应 采 取 防 雨 雪 的 措 施 。22.1.4 焊 接 与 热 切 割 作 业 应 使 用 合 格 、 完 整 的 机 具 、 气 瓶 等 , 作 业 人 员 应 穿 戴 专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作业 点 通 排 风 应 良 好 , 周 围 10m 内 的 易 燃 易 爆 物 应 清 除 干 净 ,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火 隔 离 措 施 , 备 有 足 够 的 灭火 器 材 。22.1.5 高 处 焊 接 与 热 切 割 作 业 安 全 要 求 :a) 应 遵 守 高 处 作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b) 作 业 前 应 对 熔 渣 有 可 能 落 入 范 围 内 的 易 燃 易 爆 物 进 行 清 除 , 或 采 取 可 靠 的 隔 离 、 防 护 措 施 ;c) 不 应 随 身 携 带 电 焊 导 线 或 气 焊 软 管 登 高 或 从 高 处 跨 越 。 电 焊 导 线 、 软 管 应 在 切 断 电 源 或 气 源 后

用 绳 索 提 吊 ;d) 地 面 应 有 人 监 护 和 配 合 ;e) 电 焊 作 业 或 其 他 有 火 花 、 熔 融 源 等 的 场 所 使 用 的 安 全 带 或 安 全 绳 应 防 止 受 热 损 坏 。22.2 焊 接 作 业22.2.1 不 应 在 带 压 ( 液 压 、 气 压 ) 或 带 电 的 设 备 上 、 装 有 易 燃 物 品 的 容 器 上 、 油 漆 未 干 的 结 构 或 其 他物 体 上 进 行 焊 接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在 带 压 和 带 电 的 设 备 上 进 行 焊 接 时 , 应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并 经 设 备 运 维单 位 的 分 管 生 产 负 责 人 批 准 。 对 承 重 构 架 进 行 焊 接 , 应 经 过 有 关 技 术 部 门 的 许 可 。22.2.2 对 于 存 有 残 余 油 脂 或 可 燃 液 体 的 容 器 , 焊 接 前 应 清 理 干 净 , 与 容 器 所 连 接 的 管 道 应 可 靠 隔 离 ,将 其 盖 口 打 开 方 可 焊 接 。22.2.3 对 两 端 封 闭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电 杆 , 应 先 在 其 一 端 凿 排 气 孔 , 然 后 施 焊 。22.2.4 电 焊 机 的 外 壳 应 可 靠 接 地 , 电 焊 机 露 天 放 置 应 选 择 干 燥 场 所 , 并 加 防 雨 罩 。22.2.5 电 焊 机 一 次 侧 、 二 次 侧 的 电 源 线 及 焊 钳 应 绝 缘 良 好 ; 二 次 侧 出 线 端 接 触 点 连 接 螺 栓 应 拧 紧 。22.2.6 电 焊 机 倒 换 接 头 、 转 移 作 业 地 点 、 发 生 故 障 或 电 焊 工 离 开 工 作 场 所 时 , 应 切 断 电 源 。22.3 热 切 割 作 业

22.3.1 点 火 时 应 先 开 乙 炔 阀 、 后 开 氧 气 阀 , 嘴 孔 不 应 对 人 ; 熄 火 时 顺 序 相 反 。 发 生 回 火 或 爆 鸣 时 , 应先 关 乙 炔 阀 , 再 关 氧 气 阀 。22.3.2 使 用 中 的 氧 气 瓶 和 乙 炔 气 瓶 应 垂 直 固 定 放 置 , 氧 气 瓶 和 乙 炔 气 瓶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m。22.3.3 气 瓶 不 应 在 烈 日 下 曝 晒 , 放 置 地 点 不 应 靠 近 热 源 , 应 距 明 火 10m以 外 。22.3.4 不 应 敲 击 、 碰 撞 乙 炔 气 瓶 。 气 瓶 应 装 设 专 用 减 压 器 , 不 同 气 体 的 减 压 器 不 应 换 用 或 替 用 。 乙 炔瓶 应 安 装 灵 敏 可 靠 的 回 火 防 止 器 。22.3.5 氧 气 软 管 与 乙 炔 软 管 不 应 混 用 ; 软 管 连 接 处 应 用 专 用 卡 子 卡 紧 或 用 软 金 属 丝 扎 紧 。 氧 气 、 乙 炔气 软 管 不 应 沾 染 油 脂 。 软 管 不 应 横 跨 交 通 要 道 或 被 重 物 压 在 其 上 。 软 管 产 生 鼓 包 、 裂 纹 、 漏 气 等 现 象 应切 除 或 更 换 , 不 应 采 用 贴 补 或 包 缠 等 方 法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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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 气 瓶 内 的 气 体 不 应 用 尽 , 氧 气 瓶 应 留 有 不 小 于 0.2MPa 的 剩 余 压 力 , 乙 炔 气 瓶 应 留 有 不 低 于 表10规 定 的 剩 余 压 力 。 表 10 乙 炔 气 瓶 内 剩 余 压 力 与 环 境 温 度 的 关 系环 境 温 度℃ < 0 0~ 15 15~ 25 25~ 40剩 余 压 强MPa 0.05 0.1 0.2 0.322.3.7 乙 炔 软 管 着 火 时 , 应 先 将 火 焰 熄 灭 , 然 后 停 止 供 气 ; 氧 气 软 管 着 火 时 , 应 先 关 闭 供 气 阀 门 , 停止 供 气 后 再 处 理 着 火 软 管 ; 不 应 使 用 弯 折 软 管 的 方 法 处 理 。22.3.8 不 应 用 火 烘 烤 受 冻 结 的 瓶 阀 和 乙 炔 气 管 。 乙 炔 气 管 堵 塞 时 , 不 应 用 氧 气 吹 通 。22.3.9 气 瓶 搬 运 的 安 全 要 求 :a) 气 瓶 搬 运 应 使 用 专 门 的 抬 架 或 手 推 车 ;b) 用 汽 车 运 输 气 瓶 , 气 瓶 应 横 向 放 置 并 可 靠 固 定 。 气 瓶 押 运 人 员 应 坐 在 司 机 驾 驶 室 内 , 不 应 坐 在车 厢 内 ;c) 不 应 将 氧 气 瓶 与 乙 炔 气 瓶 、 易 燃 物 品 或 装 有 可 燃 气 体 的 容 器 放 在 一 起 运 送 。

23 起 重 与 运 输23.1 起 重 作 业 一 般 要 求23.1.1 起 重 工 作 应 由 有 相 应 经 验 的 人 员 负 责 , 并 应 明 确 分 工 , 统 一 指 挥 、 统 一 信 号 , 做 好 安 全 措 施 。工 作 前 ,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对 起 重 作 业 工 具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23.1.2 遇 有 雨 、 雪 、 大 雾 、 照 明 不 足 、 指 挥 人 员 看 不 清 工 作 地 点 或 起 重 机 操 作 人 员 未 获 得 有 效 指 挥 时 ,不 应 进 行 起 重 工 作 。 当 风 力 大 于 4 级 ( 风 速 大 于 7.9m/s) 时 , 不 应 起 吊 受 风 面 积 较 大 的 物 体 ; 当 风 力大 于 5 级 ( 风 速 大 于 10.7m/s) 时 , 不 应 露 天 进 行 起 重 工 作 ; 当 风 速 超 过 起 重 机 械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恶 劣 天气 时 , 不 应 起 重 机 械 作 业 。23.1.3 在 临 近 带 电 体 的 起 重 作 业 , 应 遵 循 以 下 规 定 :a) 针 对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合 适 的 起 重 机 械 ;b)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专 门 对 起 重 机 械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电 力 相 关 安 全 知 识 教 育 培 训 和 作 业 安 全 注 意 事 项交 代 ;c) 起 重 机 械 应 安 装 接 地 装 置 , 接 地 线 应 用 多 股 软 铜 线 , 截 面 不 应 小 于 16mm

2, 并 满 足 接 地 短 路 容量 的 要 求 ;d) 起 重 臂 不 应 跨 越 带 电 设 备 或 线 路 进 行 作 业 。 在 临 近 带 电 体 处 吊 装 作 业 时 , 起 重 机 臂 架 、 吊 具 、辅 具 、 钢 丝 绳 及 吊 物 等 与 带 电 体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表 11 的 规 定 , 且 应 设 专 人 监 护 。表 11 起 重 机 械 及 吊 件 与 带 电 体 的 安 全 距 离电 压 等 级kV <1 1~ 10 35~ 66 110 220 500 ± 50及 以 下 ± 400 ± 500 ± 800最 小 安 全距 离m 净 空 1.50 3.00 4.00 5.00 6.00 8.50 — — — —垂 直 方 向 — — — — — — 5.00 8.50 10.00 13.00水 平 方 向 — — — — — — 4.00 8.00 10.00 13.00

注 1: 数 据 按 海 拔 1000m 校 正 。注 2: 表 中 未 列 电 压 等 级 按 高 一 档 电 压 等 级 的 安 全 距 离 执 行 。注 3: 厂 站 作 业 若 小 于 本 表 、 大 于 表 1 的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时 , 应 制 定 防 止 摆 动 等 导 致 误 碰 带 电 设 备 的 有 效 安 全 措 施 , 并 经 地 市 级 单 位 分 管 生 产的 负 责 人 批 准 。23.1.4 各 式 起 重 机 应 依 据 相 关 规 范 装 设 有 过 卷 扬 限 制 器 、 过 负 荷 限 制 器 、 起 重 臂 俯 仰 限 制 器 、 行 程 限制 器 、 联 锁 开 关 等 安 全 装 置 。23.1.5 起 重 机 吊 装 不 应 超 负 荷 、 超 幅 度 、 超 承 载 能 力 吊 装 。 吊 臂 的 最 大 仰 角 以 及 起 重 设 备 、 吊 索 具 和其 他 起 重 工 具 的 工 作 负 荷 不 应 超 过 制 造 厂 铭 牌 规 定 。23.1.6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应 制 订 专 门 的 起 重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并 经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审 批 , 作 业 时 应有 专 门 技 术 负 责 人 在 场 指 导 :a) 重 量 达 到 起 重 设 备 额 定 负 荷 的 90%及 以 上 ;b) 两 台 及 以 上 起 重 设 备 抬 吊 同 一 物 件 ;c) 起 吊 重 要 设 备 、 精 密 物 件 、 不 易 吊 装 的 大 件 或 在 复 杂 场 所 进 行 大 件 吊 装 ;d) 爆 炸 品 、 危 险 品 必 须 起 吊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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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 起 吊 物 应 绑 牢 , 吊 钩 悬 挂 点 应 与 吊 物 重 心 在 同 一 垂 线 上 , 吊 钩 钢 丝 绳 应 垂 直 , 不 应 偏 拉 斜 吊 ;落 钩 时 应 防 止 吊 物 局 部 着 地 引 起 吊 绳 偏 斜 ; 吊 物 未 固 定 好 不 应 松 钩 。 起 吊 物 体 若 有 棱 角 或 特 别 光 滑 的 部分 时 , 在 棱 角 和 滑 面 与 绳 子 接 触 处 应 加 以 包 垫 。23.1.8 使 用 开 门 滑 车 时 , 应 将 开 门 勾 环 扣 紧 , 防 止 绳 索 自 动 跑 出 。23.1.9 起 重 机 作 业 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a) 起 重 臂 及 吊 件 下 方 应 划 定 安 全 区 ;b) 受 力 钢 丝 绳 周 围 、 吊 件 和 起 重 臂 下 方 不 应 有 人 逗 留 和 通 过 ;c) 起 重 机 上 有 吊 物 时 , 操 作 人 员 不 应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d) 吊 件 吊 起 约 10cm时 应 暂 停 , 检 查 悬 吊 、 捆 绑 情 况 和 制 动 装 置 , 确 认 完 好 后 方 可 继 续 起 吊 ;e) 吊 件 不 应 从 人 或 驾 驶 室 上 空 越 过 ;f) 起 重 臂 及 吊 件 上 不 应 有 人 或 有 浮 置 物 ;g) 起 吊 速 度 均 匀 、 平 稳 , 不 应 突 然 起 落 ;h) 吊 挂 钢 丝 绳 间 的 夹 角 不 应 大 于 120° ;i) 吊 件 不 应 长 时 间 悬 空 停 留 ; 短 时 间 停 留 时 , 操 作 人 员 、 指 挥 人 员 不 应 离 开 现 场 ;

j) 起 重 机 运 转 时 , 不 应 进 行 调 整 或 检 修 ;k) 物 件 就 位 时 , 未 放 置 平 稳 或 连 接 牢 固 时 不 应 松 钩 , 不 应 在 未 连 接 或 未 固 定 好 的 设 备 上 作 业 ;l) 作 业 中 起 重 机 械 出 现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时 ,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放 下 物 件 ;m) 工 作 结 束 后 , 起 重 机 的 各 部 应 恢 复 原 状 。23.1.10 起 吊 成 堆 物 件 时 , 应 有 防 止 滚 动 或 翻 倒 的 措 施 。 电 杆 等 管 状 构 件 应 分 层 起 吊 , 每 次 吊 起 前 ,剩 余 的 应 用 木 楔 掩 牢 。23.1.11 任 何 人 不 应 在 起 重 机 的 轨 道 上 站 立 或 行 走 。 特 殊 情 况 需 在 轨 道 上 进 行 作 业 时 , 应 与 起 重 机 的操 作 人 员 取 得 联 系 , 起 重 机 应 停 止 运 行 。23.1.12 作 业 人 员 不 应 利 用 吊 钩 来 上 升 或 下 降 。23.1.13 不 应 吊 拔 埋 在 地 下 、 凝 固 在 地 面 上 及 其 他 不 明 重 量 的 物 体 。23.1.14 吊 篮 使 用 应 符 合 GB/T 19155、 JB/T 11699 的 规 定 , 还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a) 吊 篮 应 选 用 专 业 厂 家 的 定 型 产 品 , 产 品 应 具 有 出 厂 合 格 证 , 吊 篮 不 应 超 载 使 用 。 吊 篮 应 指 定 专人 操 作 , 操 作 人 员 应 经 培 训 合 格 ;b) 吊 篮 内 作 业 人 员 不 应 超 过 2 人 , 每 个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绳 应 独 立 设 置 , 安 全 带 应 挂 设 在 有 防 坠 器

的 安 全 绳 上 , 安 全 绳 不 应 与 吊 篮 任 何 部 位 连 接 ;c) 吊 篮 的 安 全 锁 应 完 好 有 效 , 且 不 应 超 过 有 效 标 定 ;d) 在 钢 结 构 顶 部 不 易 布 置 吊 篮 压 重 支 架 而 采 用 自 制 吊 篮 支 架 时 , 自 制 支 架 应 经 过 设 计 计 算 , 并 经验 收 合 格 后 使 用 。e) 作 业 环 境 温 度 超 出 -10℃ ~ +55℃ 范 围 或 风 力 大 于 4 级 ( 风 速 大 于 7.9m/s) 时 , 不 应 使 用 吊 篮 作业 。23.2 流 动 式 起 重 机 作 业23.2.1 使 用 流 动 式 起 重 机 在 道 路 上 施 工 应 设 围 栏 , 并 设 置 适 当 的 警 示 标 志 牌 。23.2.2 流 动 式 起 重 机 停 放 , 其 车 轮 、 支 腿 或 履 带 的 前 端 或 外 侧 与 沟 、 坑 边 缘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沟 、 坑 深度 的 1.2倍 ; 否 则 应 采 取 防 倾 、 防 坍 塌 措 施 。 行 驶 时 , 应 将 臂 杆 放 在 支 架 上 , 吊 钩 挂 在 挂 钩 上 并 将 钢 丝绳 收 紧 , 车 上 操 作 室 不 应 坐 人 。23.2.3 流 动 式 起 重 机 作 业 前 , 应 将 支 腿 全 部 伸 出 , 并 支 垫 牢 固 。 机 身 倾 斜 度 不 应 超 过 制 造 厂 的 规 定 。不 应 在 暗 沟 、 地 下 管 线 等 上 面 作 业 。 作 业 完 毕 后 , 应 先 将 臂 杆 放 在 支 架 上 , 然 后 方 可 起 腿 。23.2.4 流 动 式 起 重 机 除 设 计 具 有 吊 物 行 走 性 能 者 外 , 均 不 应 吊 物 行 走 。

23.2.5 流 动 式 起 重 机 长 期 或 频 繁 地 靠 近 架 空 线 路 或 其 他 带 电 体 作 业 时 , 应 采 取 隔 离 防 护 措 施 。23.2.6 汽 车 ( 轮 胎 /全 地 面 ) 起 重 机 作 业 前 应 支 好 全 部 支 腿 , 所 有 轮 胎 应 离 地 , 回 转 支 承 平 面 的 倾 斜度 不 应 超 过 使 用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作 业 过 程 中 , 不 应 扳 动 支 腿 操 纵 阀 。 发 现 支 腿 下 沉 、 起 重 机 倾 斜 等 不 正常 现 象 时 , 不 应 继 续 吊 装 并 及 时 处 置 。23.3 机 动 车 运 输23.3.1 装 运 超 长 、 超 高 或 重 大 物 件 时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a) 物 件 重 心 与 车 厢 承 重 中 心 应 基 本 一 致 ;b) 易 滚 动 的 物 件 顺 其 滚 动 方 向 应 用 木 楔 卡 牢 并 捆 绑 牢 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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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采 用 超 长 架 装 载 超 长 物 件 时 , 在 其 尾 部 应 设 置 警 告 的 标 志 ; 超 长 架 与 车 厢 固 定 , 物 件 与 超 长 架及 车 厢 应 捆 绑 牢 固 ;d) 押 运 人 员 应 加 强 途 中 检 查 , 防 止 捆 绑 松 动 ; 通 过 山 区 或 弯 道 时 , 应 防 止 超 长 部 位 与 山 坡 或 行 道树 剐 碰 。23.4 叉 车 运 输23.4.1 叉 车 行 驶 前 应 对 行 驶 、 升 降 、 倾 斜 等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 叉 车 不 应 载 人 行 驶 。23.4.2 叉 车 不 应 快 速 启 动 、 急 转 弯 或 突 然 制 动 , 在 转 弯 、 拐 角 、 斜 坡 及 弯 曲 道 路 上 应 低 速 行 驶 。 倒 车时 不 应 用 紧 急 制 动 。23.4.3 叉 车 工 作 结 束 后 , 应 关 闭 所 有 控 制 器 , 切 断 动 力 源 , 扳 下 制 动 闸 , 将 货 叉 放 至 最 低 位 置 并 取 出钥 匙 或 拉 出 联 锁 后 方 可 离 开 。23.5 非 机 动 车 运 输23.5.1 装 车 前 应 对 车 辆 进 行 检 查 , 车 轮 和 刹 车 装 置 应 完 好 。23.5.2 下 坡 时 应 控 制 车 速 , 不 应 任 其 滑 行 。23.5.3 货 运 索 道 不 应 超 载 使 用 、 不 应 载 人 。

23.5.4 索 道 下 方 、 受 力 内 侧 不 应 站 人 。23.6 人 工 运 输 和 装 卸23.6.1 在 山 地 陡 坡 或 凹 凸 不 平 之 处 进 行 人 工 运 输 , 应 预 先 制 订 运 输 方 案 ,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夜 间搬 运 应 有 足 够 的 照 明 。23.6.2 人 工 运 输 的 道 路 应 事 先 清 除 障 碍 物 ; 山 区 抬 运 笨 重 物 件 或 钢 筋 混 凝 土 电 杆 的 道 路 , 其 宽 度 不 宜小 于 1.2m,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1:4。23.6.3 重 大 物 件 不 应 直 接 用 肩 扛 运 ; 抬 运 时 应 步 调 一 致 , 同 起 同 落 , 并 应 有 人 指 挥 。23.6.4 人 力 运 输 用 的 工 器 具 应 牢 固 可 靠 , 每 次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检 查 。23.6.5 雨 雪 后 抬 运 物 件 时 , 应 有 防 滑 措 施 。23.6.6 用 跳 板 或 圆 木 装 卸 滚 动 物 件 时 , 应 用 绳 索 控 制 物 件 。 物 件 滚 落 前 方 不 应 有 人 。23.6.7 用 管 子 滚 动 搬 运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a) 应 由 专 人 负 责 指 挥 ;b) 管 子 应 能 承 受 重 压 , 直 径 相 同 ;c) 管 子 承 受 重 物 后 两 端 应 各 露 出 约 30cm, 以 便 调 节 转 变 ;

d) 在 重 物 滚 动 搬 运 中 , 放 置 管 子 应 在 重 物 移 动 的 前 方 , 并 应 有 一 定 距 离 。 移 动 中 需 要 增 加 滚 杠 时 ,必 须 停 止 移 动 。 在 移 动 中 需 要 调 正 方 向 时 , 应 用 锤 击 , 不 应 用 手 去 拿 受 压 的 管 子 , 以 防 压 伤 手 指 ;e) 重 物 上 坡 时 应 用 木 楔 垫 牢 管 子 , 以 防 管 子 滚 下 ; 下 坡 时 , 应 用 绳 子 拉 住 重 物 的 重 心 , 防 止 下 滑过 快 。24 安 全 工 器 具24.1 保 管24.1.1 安 全 工 器 具 存 放 环 境 应 干 燥 通 风 ;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应 存 放 于 温 度 -15℃ ~ 40℃ 、 相 对 湿 度 不 大于 80%的 环 境 中 。24.1.2 安 全 工 器 具 室 内 应 配 置 适 用 的 柜 、 架 , 不 应 存 放 不 合 格 的 安 全 工 器 具 及 其 他 物 品 。24.1.3 安 全 工 器 具 应 在 验 收 合 格 后 统 一 进 行 分 类 和 编 号 , 编 号 应 具 备 唯 一 性 , 使 用 单 位 应 采 用 统 一 的编 号 方 式 。 安 全 工 器 具 的 存 放 位 置 处 应 设 有 类 别 标 志 和 编 号 , 且 与 安 全 工 器 具 的 编 号 相 对 应 。24.1.4 携 带 型 接 地 线 宜 存 放 在 专 用 架 上 , 架 上 的 号 码 与 接 地 线 的 号 码 应 一 致 。24.1.5 绝 缘 隔 板 和 绝 缘 罩 应 存 放 在 室 内 干 燥 、 离 地 面 200mm以 上 的 架 上 或 专 用 的 柜 内 。 使 用 前 应 擦 净灰 尘 。 如 果 表 面 有 轻 度 擦 伤 , 应 涂 绝 缘 漆 处 理 。

24.1.6 绝 缘 工 具 在 储 存 、 运 输 时 不 应 与 酸 、 碱 、 油 类 和 化 学 药 品 接 触 , 并 应 防 止 阳 光 直 射 或 雨 淋 。 橡胶 绝 缘 用 具 应 放 在 避 光 的 柜 内 或 支 架 上 , 上 面 不 应 堆 压 任 何 物 件 , 并 撒 上 滑 石 粉 。24.2 使 用24.2.1 一 般 要 求24.2.1.1 安 全 工 器 具 每 月 及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外 观 检 查 ,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不 应 使 用 。24.2.1.2 外 观 检 查 主 要 检 查 内 容 包 括 :a) 是 否 在 产 品 有 效 期 内 和 试 验 有 效 期 内 ;b) 螺 丝 、 卡 扣 等 固 定 连 接 部 件 是 否 牢 固 ;c) 绳 索 、 铜 线 等 是 否 断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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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绝 缘 部 分 是 否 干 净 、 干 燥 、 完 好 , 有 无 裂 纹 、 老 化 ; 绝 缘 层 脱 落 、 严 重 伤 痕 等 情 况 ;e) 金 属 部 件 是 否 有 锈 蚀 、 断 裂 等 现 象 。24.2.2 安 全 帽24.2.2.1 安 全 帽 的 使 用 及 检 验 应 符 合 GB 2811的 规 定 。24.2.2.2 安 全 帽 使 用 前 , 应 检 查 帽 壳 、 帽 衬 、 帽 箍 、 顶 衬 、 下 颌 带 等 附 件 完 好 无 损 。 使 用 时 , 应 将 下颌 带 系 好 , 防 止 工 作 中 前 倾 后 仰 或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滑 落 。24.2.3 安 全 带24.2.3.1 安 全 带 的 使 用 及 试 验 应 符 合 GB 6095、 GB/T 6096的 规 定 。24.2.3.2 安 全 带 的 安 全 绳 同 主 带 的 连 接 点 应 固 定 于 佩 戴 者 的 后 背 、 后 腰 或 前 胸 。24.2.3.3 安 全 带 、 绳 使 用 过 程 中 不 应 打 结 。 不 应 将 安 全 绳 用 作 悬 吊 绳 。24.2.3.4 腰 带 和 保 险 带 、 绳 应 有 足 够 的 机 械 强 度 , 材 质 应 有 耐 磨 性 , 卡 环 ( 钩 ) 应 具 有 保 险 装 置 , 操作 应 灵 活 。24.2.3.5 保 险 带 、 绳 使 用 长 度 在 2m以 上 的 应 加 缓 冲 器 。24.2.3.6 电 力 高 处 作 业 防 坠 器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DL/T 1147的 规 定 。

24.2.4 脚 扣 和 登 高 板24.2.4.1 脚 扣 和 登 高 板 的 金 属 部 分 变 形 和 损 伤 者 不 应 使 用 。24.2.4.2 脚 扣 和 登 高 板 有 绳 ( 带 ) 损 伤 的 情 况 时 , 不 应 使 用 。24.2.4.3 脚 扣 防 滑 橡 皮 磨 损 严 重 或 松 动 者 不 应 使 用 。24.2.4.4 特 殊 天 气 使 用 脚 扣 和 登 高 板 应 采 取 防 滑 措 施 。24.2.5 携 带 型 短 路 接 地 线24.2.5.1 接 地 线 的 两 端 夹 具 应 保 证 接 地 线 与 导 体 和 接 地 装 置 都 能 接 触 良 好 、 拆 装 方 便 , 有 足 够 的 机 械强 度 。24.2.5.2 携 带 型 接 地 线 使 用 前 应 检 查 是 否 完 好 , 如 发 现 绞 线 松 股 、 断 股 、 护 套 严 重 破 损 、 夹 具 断 裂 松动 等 均 不 应 使 用 。24.2.6 绝 缘 操 作 杆 、 验 电 器 和 测 量 杆24.2.6.1 绝 缘 操 作 杆 、 验 电 器 和 测 量 杆 允 许 的 使 用 电 压 应 与 设 备 电 压 等 级 相 符 。24.2.6.2 使 用 绝 缘 操 作 杆 、 验 电 器 和 测 量 杆 时 , 作 业 人 员 的 手 不 应 越 过 护 环 或 手 持 部 分 的 界 限 。24.2.6.3 雨 天 在 户 外 操 作 电 气 设 备 时 , 操 作 杆 的 绝 缘 部 分 应 有 防 雨 罩 或 使 用 带 绝 缘 子 的 操 作 杆 。

24.2.6.4 使 用 绝 缘 操 作 杆 、 验 电 器 和 测 量 杆 时 , 人 体 应 与 带 电 设 备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并 注 意 防 止 绝 缘 杆被 人 体 或 设 备 短 接 , 以 保 持 有 效 的 绝 缘 长 度 。24.2.7 绝 缘 隔 板 和 绝 缘 罩24.2.7.1 绝 缘 隔 板 和 绝 缘 罩 只 允 许 在 35kV 及 以 下 电 压 的 电 气 设 备 上 使 用 , 并 应 有 足 够 的 绝 缘 和 机 械强 度 。24.2.7.2 用 于 10kV 电 压 等 级 时 , 绝 缘 隔 板 的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3mm, 用 于 35kV电 压 等 级 不 应 小 于 4mm,20kV电 压 等 级 参 照 35kV标 准 执 行 。24.2.7.3 现 场 带 电 安 放 绝 缘 隔 板 及 绝 缘 罩 时 , 应 戴 绝 缘 手 套 、 使 用 绝 缘 操 作 杆 , 必 要 时 可 用 绝 缘 绳 索将 其 固 定 。24.2.8 绝 缘 手 套 、 绝 缘 靴 、 绝 缘 垫24.2.8.1 绝 缘 手 套 、 绝 缘 靴 、 绝 缘 垫 有 发 黏 、 裂 纹 、 破 口 ( 漏 气 ) 、 气 泡 、 发 脆 、 嵌 入 导 电 杂 物 等 缺陷 时 不 应 使 用 。24.2.8.2 使 用 绝 缘 手 套 时 应 将 上 衣 袖 口 套 入 手 套 筒 口 内 , 使 用 绝 缘 靴 时 应 将 裤 脚 套 入 绝 缘 靴 筒 口 内 。24.2.9 绝 缘 绳 、 网

24.2.9.1 绝 缘 绳 应 成 卷 用 塑 料 袋 密 封 , 并 置 于 专 用 包 装 内 。24.2.9.2 绝 缘 绳 、 网 的 接 头 应 单 根 丝 连 接 , 线 股 不 允 许 接 头 , 单 丝 接 头 应 封 闭 在 绳 股 内 部 。24.2.9.3 绝 缘 绳 不 应 沾 染 油 污 或 受 潮 。24.2.9.4 绝 缘 绳 、 网 应 存 入 在 干 燥 、 通 风 的 库 房 内 , 并 经 常 检 查 、 防 止 受 潮 、 受 污 、 虫 蛀 和 机 械 损 伤 。24.3 试 验24.3.1 各 类 安 全 工 器 具 应 经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型 式 试 验 、 出 厂 试 验 和 使 用 中 的 周 期 性 试 验 , 并 做 好 记 录 。24.3.2 以 下 安 全 工 器 具 应 进 行 试 验 :a) 本 规 程 要 求 进 行 试 验 的 安 全 工 器 具 ;b) 新 购 置 和 自 制 的 安 全 工 器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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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检 修 后 或 关 键 零 部 件 经 过 更 换 的 安 全 工 器 具 ;d) 对 安 全 工 器 具 的 机 械 、 绝 缘 性 能 发 生 疑 问 或 发 现 缺 陷 时 。24.3.3 安 全 工 器 具 的 电 气 试 验 和 机 械 试 验 , 宜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试 验 研 究 机 构 进 行 , 也 可 由 使 用 单 位 根 据试 验 标 准 和 周 期 进 行 , 并 经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24.3.4 常 用 工 器 具 试 验 项 目 和 周 期 见 附 录 H。25 带 电 作 业 工 具25.1 保 管25.1.1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房 进 行 通 风 时 , 应 在 室 外 相 对 湿 度 小 于 75%的 干 燥 天 气 进 行 。 通 风 结 束 后 , 应 立即 检 查 室 内 的 相 对 湿 度 , 并 加 以 调 控 。25.1.2 配 电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库 房 门 窗 应 密 闭 良 好 , 装 修 材 料 应 采 用 不 起 尘 、 阻 燃 、 隔 热 、 防 潮 、 无 毒 材料 , 地 面 应 采 用 隔 湿 、 防 潮 材 料 。 温 度 宜 为 10℃ ?28℃ , 湿 度 不 应 大 于 60%。25.1.3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应 按 电 压 等 级 及 工 具 类 别 分 区 存 放 , 主 要 分 类 为 金 属 工 具 、 硬 质 绝 缘 工 具 、 软 质绝 缘 工 具 、 屏 蔽 保 护 用 具 、 绝 缘 遮 蔽 用 具 、 检 测 工 具 等 。25.1.4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应 统 一 编 号 、 专 人 保 管 、 登 记 造 册 , 并 建 立 试 验 、 检 修 、 使 用 记 录 。

25.1.5 不 合 格 的 工 具 应 报 废 , 不 应 摆 放 在 库 房 内 或 继 续 使 用 。25.1.6 带 电 作 业 用 绝 缘 斗 臂 车 宜 停 放 在 安 全 、 防 潮 、 通 风 和 具 有 消 防 设 施 的 专 用 库 房 , 并 将 所 有 门 窗 、抽 屉 等 活 动 部 件 处 于 稳 固 关 闭 状 态 。 重 要 的 非 集 控 设 备 不 宜 长 期 存 放 在 车 辆 上 。 绝 缘 斗 臂 车 库 房 温 度 宜为 5℃ ?40℃ , 湿 度 不 宜 大 于 60%。25.2 使 用25.2.1 使 用 的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均 应 试 验 合 格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25.2.2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使 用 前 应 根 据 工 作 负 荷 校 核 机 械 强 度 , 并 满 足 规 定 的 安 全 系 数 。25.2.3 带 电 绝 缘 工 具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 应 装 在 专 用 工 具 袋 、 工 具 箱 或 专 用 工 具 车 内 。25.2.4 不 应 使 用 损 坏 、 受 潮 、 变 形 、 失 灵 的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 发 现 绝 缘 工 具 受 潮 或 表 面 损 伤 、 脏 污 时 ,应 及 时 处 理 并 经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25.2.5 使 用 绝 缘 工 具 前 , 应 使 用 2500V~ 5000V 绝 缘 电 阻 表 接 2cm电 极 ( 电 极 宽 2cm, 极 间 宽 2cm) 或绝 缘 检 测 仪 对 其 进 行 分 段 绝 缘 检 测 , 阻 值 应 不 低 于 700MΩ 。 操 作 绝 缘 工 具 时 应 戴 清 洁 、 干 燥 的 手 套 ,并 应 防 止 绝 缘 工 具 在 使 用 中 脏 污 和 受 潮 。25.2.6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应 绝 缘 良 好 、 连 接 牢 固 、 转 动 灵 活 , 并 按 厂 家 使 用 说 明 书 、 现 场 操 作 规 程 正 确 使

用 。25.2.7 作 业 现 场 使 用 的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应 放 置 在 防 潮 的 帆 布 或 绝 缘 物 上 。25.3 试 验25.3.1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及 绝 缘 斗 臂 车 等 的 电 气 和 机 械 试 验 周 期 、 种 类 和 标 准 应 按 DL/T 976、 DL/T 854执 行 。25.3.2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的 机 械 试 验 标 准 :a) 静 荷 重 试 验 : 1.2倍 额 定 工 作 负 荷 下 持 续 1min, 工 具 无 变 形 及 损 伤 者 为 合 格 ;b) 动 荷 重 试 验 : 1.0倍 额 定 工 作 负 荷 下 操 作 3次 , 工 具 灵 活 、 轻 便 、 无 卡 住 现 象 为 合 格 。25.3.3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应 定 期 进 行 电 气 试 验 及 机 械 试 验 , 其 试 验 周 期 为 :a) 电 气 试 验 : 预 防 性 试 验 每 年 一 次 , 检 查 性 试 验 每 年 一 次 , 两 次 试 验 间 隔 半 年 ;b) 机 械 试 验 : 绝 缘 工 具 每 年 一 次 , 金 属 工 具 两 年 一 次 。25.3.4 绝 缘 工 具 的 检 查 性 试 验 条 件 是 : 将 绝 缘 工 具 分 成 若 干 段 进 行 工 频 耐 压 试 验 , 每 300mm耐 压 75kV,时 间 为 1min, 以 无 击 穿 、 闪 络 及 过 热 为 合 格 。25.3.5 为 满 足 高 海 拔 地 区 的 要 求 而 采 用 加 强 绝 缘 或 较 高 电 压 等 级 的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 装 置 和 设 备 , 应 在

实 际 使 用 地 点 进 行 经 海 拔 校 正 后 的 耐 压 试 验 。25.3.6 不 合 格 的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应 及 时 维 修 或 报 废 , 经 维 修 的 带 电 作 业 工 具 需 经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26 施 工 机 具26.1 一 般 要 求26.1.1 施 工 机 具 应 按 出 厂 说 明 书 、 铭 牌 和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测 试 、 试 运 转 和 使 用 , 不 应 超 负 荷 使 用 。26.1.2 施 工 机 具 应 统 一 编 号 , 由 专 人 保 管 和 保 养 维 护 。26.1.3 施 工 机 具 应 有 专 用 库 房 存 放 , 库 房 应 经 常 保 持 干 燥 、 通 风 。26.1.4 施 工 机 具 应 定 期 试 验 , 主 要 受 力 工 具 试 验 标 准 应 符 合 表 12 的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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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 主 要 受 力 工 具 试 验 标 准机 具 类 型 、 名 称 额 定 载 荷 的 倍 率 持 荷 时 间min 试 验 周 期 备 注电 动 及 机 动 绞 车 、 千 斤 顶 1.1 10 1年 注 : 数 据 来 源 于 GB26164.1-2010《 电 业 安 全工 作 规 程 第 1 部 分 : 热 力和 机 械 》 表 C.6。吊 钩 、 环 绳 1.25 10白 棕 绳 、 钢 丝 绳 ( 起 重 用 ) 、 铁 链 、 链 式 起 重 机 、 夹头 、 卡 环 2 10牵 引 机 、 张 力 机 ≥ 1.15 5 注 : 数 据 引 自 DL/T 875《 架 空 输 电 线 路 施 工 机

具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 表 4网 套 连 接 器 、 钢 丝 绳 套 、 防 扭 钢 丝 绳 、 手 扳 紧 线 器 ( 含手 扳 葫 芦 、 链 条 葫 芦 ) 1.25 10专 用 货 运 索 道 及 部 件 、 运 输 车 、 抱 杆 、 轻 小 型 吊 装 设备 、 绞 磨 、 卷 扬 机 、 跨 越 架 、 放 线 滑 车 、 旋 转 连 接 器 、抗 弯 连 接 器 、 牵 引 板 、 卸 扣 、 吊 装 带 、 双 钩 紧 线 器 1.25 5卡 线 器 1.5 10起 重 滑 车 、 起 重 滑 车 附 件 1.5 526.1.5 施 工 机 具 应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 维 护 、 保 养 , 其 转 动 和 传 动 部 分 应 保 持 润 滑 。 施 工 机 具 使 用 前 应 进行 外 观 检 查 , 不 应 使 用 变 形 、 破 损 、 有 故 障 等 不 合 格 的 机 具 。26.1.6 动 力 机 具 在 运 行 中 不 应 进 行 维 修 或 调 整 。 维 修 、 调 整 或 工 作 中 断 时 , 应 将 其 电 源 断 开 。 不 应 在运 行 中 或 机 械 未 完 全 停 止 的 情 况 下 清 扫 、 擦 拭 、 润 滑 和 冷 却 机 械 的 转 动 部 分 。 动 力 机 具 的 转 动 部 分 和 冷却 风 扇 应 装 有 保 护 罩 。26.1.7 对 不 合 格 或 应 报 废 的 机 具 应 及 时 清 理 , 不 应 与 合 格 的 混 放 。26.2 使 用26.2.1 牵 引 机 和 张 力 机26.2.1.1 使 用 前 应 对 设 备 的 布 置 、 锚 固 、 接 地 装 置 以 及 机 械 系 统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并 做 空 载 运 转 试 验 。26.2.1.2 牵 引 机 、 张 力 机 进 出 口 与 邻 塔 悬 挂 点 的 高 差 角 及 与 线 路 中 心 线 的 夹 角 应 满 足 其 机 械 的 技 术 要求 。

26.2.1.3 牵 引 机 、 张 力 机 不 应 超 速 、 超 载 、 超 温 、 超 压 以 及 带 故 障 运 行 。26.2.1.4 牵 引 机 牵 引 卷 筒 槽 底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被 牵 引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25倍 。26.2.2 绞 磨 和 卷 扬 机26.2.2.1 绞 磨 、 卷 扬 机 应 放 置 平 稳 , 锚 固 可 靠 , 受 力 前 方 不 应 有 人 , 带 电 设 备 和 线 路 附 近 使 用 过 程 中应 设 置 接 地 线 。 锚 固 绳 应 有 防 滑 动 措 施 。26.2.2.2 使 用 钢 丝 绳 时 拉 磨 尾 绳 不 应 少 于 2人 , 且 应 位 于 锚 桩 后 面 、 绳 圈 外 侧 。26.2.2.3 卷 筒 应 与 牵 引 绳 保 持 垂 直 。 牵 引 绳 应 从 卷 筒 下 方 卷 入 , 排 列 整 齐 , 通 过 磨 心 时 不 应 重 叠 或 相互 缠 绕 , 钢 丝 绳 在 卷 筒 或 磨 心 上 缠 绕 不 应 少 于 5 圈 , 绞 磨 卷 筒 应 与 牵 引 绳 的 最 近 转 向 滑 车 保 持 5m以 上的 距 离 。26.2.2.4 机 动 绞 磨 宜 设 置 过 载 保 护 装 置 。 不 应 采 用 松 尾 绳 的 方 法 卸 荷 。26.2.2.5 机 动 绞 磨 、 卷 扬 机 不 应 带 载 荷 过 夜 。26.2.2.6 拖 拉 机 绞 磨 两 轮 胎 应 在 同 一 水 平 面 上 , 前 后 支 架 应 均 衡 受 力 。26.2.2.7 作 业 中 , 人 员 不 应 跨 越 正 在 作 业 的 卷 扬 钢 丝 绳 。 物 件 提 升 后 , 操 作 人 员 不 应 离 开 机 械 。26.2.2.8 被 吊 物 件 或 吊 笼 下 面 不 应 有 人 员 停 留 或 通 过 。

26.2.2.9 卷 扬 机 的 使 用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a) 作 业 前 应 进 行 检 查 和 试 车 , 确 认 卷 扬 机 设 置 稳 固 , 防 护 设 施 完 备 ;b) 作 业 中 发 现 异 响 、 制 动 不 灵 等 异 常 情 况 时 , 应 立 即 停 机 检 查 , 排 除 故 障 后 方 可 使 用 ;c) 卷 扬 机 未 完 全 停 稳 时 不 应 换 挡 或 改 变 转 动 方 向 ;d) 设 置 导 向 滑 车 应 对 正 卷 筒 中 心 。 导 向 滑 轮 不 应 使 用 开 口 拉 板 式 滑 轮 。 滑 车 与 卷 筒 的 距 离 不 应 小于 卷 筒 ( 光 面 ) 长 度 的 20 倍 , 与 有 槽 卷 筒 不 应 小 于 卷 筒 长 度 的 15 倍 , 且 应 不 小 于 15m;e) 卷 扬 机 不 应 在 转 动 的 卷 筒 上 调 整 牵 引 绳 位 置 ;f) 卷 扬 机 应 可 靠 接 地 。26.2.2.10 作 业 时 不 应 向 滑 轮 上 套 钢 丝 绳 , 不 应 在 卷 筒 、 滑 轮 附 近 用 手 扶 运 行 中 的 钢 丝 绳 , 不 应 跨 越行 走 中 的 钢 丝 绳 , 不 应 在 各 导 向 滑 轮 的 内 侧 逗 留 或 通 过 。 吊 起 的 重 物 必 须 在 空 中 短 时 间 停 留 时 , 应 用 棘爪 锁 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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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11 人 力 绞 磨 架 上 固 定 磨 轴 的 活 动 挡 板 应 装 在 不 受 力 的 一 侧 , 不 应 反 装 。 人 力 推 磨 时 , 推 磨 人员 应 同 时 用 力 。 绞 磨 受 力 时 人 员 不 应 离 开 磨 杠 , 防 止 飞 磨 伤 人 。 作 业 完 毕 应 取 出 磨 杠 。26.2.3 抱 杆26.2.3.1 抱 杆 连 接 螺 栓 应 按 规 定 使 用 , 不 应 以 小 代 大 。26.2.3.2 抱 杆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应 使 用 :a) 圆 木 抱 杆 : 木 质 腐 朽 、 损 伤 严 重 或 弯 曲 过 大 ;b) 金 属 抱 杆 : 整 体 弯 曲 超 过 杆 长 的 1/600。 局 部 弯 曲 严 重 、 磕 瘪 变 形 、 表 面 严 重 腐 蚀 、 缺 少 构 件或 螺 栓 、 裂 纹 或 脱 焊 ;c) 抱 杆 脱 帽 环 表 面 有 裂 纹 、 螺 纹 变 形 或 螺 栓 缺 少 。26.2.3.3 缆 风 绳 与 抱 杆 顶 部 及 地 锚 的 连 接 应 牢 固 可 靠 。 缆 风 绳 与 地 面 的 夹 角 一 般 不 大 于 45° 。 缆 风绳 与 架 空 输 电 线 及 其 他 带 电 体 的 安 全 距 离 应 不 小 于 表 11 的 规 定 。26.2.4 导 线 网 套 连 接 器26.2.4.1 导 线 网 套 连 接 器 的 使 用 应 与 所 夹 持 的 导 线 规 格 相 匹 配 。26.2.4.2 导 ( 地 ) 线 穿 入 网 套 应 到 位 , 网 套 夹 持 导 线 的 长 度 不 应 少 于 导 线 直 径 的 30 倍 。

26.2.4.3 网 套 末 端 应 用 铁 丝 绑 扎 , 绑 扎 不 应 少 于 20 圈 。26.2.4.4 每 次 使 用 前 应 检 查 , 发 现 有 断 丝 者 不 应 使 用 。26.2.4.5 较 大 截 面 的 导 线 穿 入 网 套 前 , 其 端 头 应 做 坡 面 梯 节 处 理 。 用 于 导 线 对 接 的 两 个 网 套 之 间 宜 设置 防 扭 连 接 器 。26.2.5 卡 线 器26.2.5.1 卡 线 器 的 规 格 、 材 质 应 与 所 夹 持 的 线 ( 绳 ) 规 格 、 材 质 相 匹 配 。26.2.5.2 卡 线 器 有 裂 纹 、 弯 曲 、 转 轴 不 灵 活 或 钳 口 斜 纹 磨 平 等 缺 陷 时 不 应 使 用 。26.2.6 地 锚26.2.6.1 地 锚 坑 在 引 出 线 露 出 地 面 的 位 置 , 其 前 面 及 两 侧 的 2m 范 围 内 不 应 有 沟 、 洞 、 地 下 管 道 或 地下 电 缆 等 。 地 锚 埋 设 应 由 专 人 检 查 验 收 , 回 填 土 应 夯 实 。26.2.6.2 不 应 使 用 弯 曲 和 变 形 严 重 的 钢 质 锚 体 。 钢 制 锚 体 的 加 强 筋 或 拉 环 的 焊 接 缝 有 严 重 变 形 或 有 裂纹 时 应 重 新 焊 接 。26.2.6.3 木 质 锚 桩 应 使 用 木 质 较 硬 的 木 料 。 发 现 有 虫 蛀 、 腐 烂 变 质 者 时 不 应 使 用 。26.2.7 链 条 葫 芦 和 手 扳 葫 芦

26.2.7.1 使 用 前 应 检 查 吊 钩 及 封 口 部 件 、 链 条 等 良 好 , 转 动 装 置 及 刹 车 装 置 应 可 靠 , 转 动 灵 活 正 常 。26.2.7.2 起 重 用 链 环 等 部 件 出 现 裂 纹 、 明 显 变 形 或 严 重 磨 损 时 应 予 报 废 。26.2.7.3 刹 车 片 不 应 沾 染 油 脂 和 石 棉 。26.2.7.4 起 重 链 不 应 打 扭 , 并 不 应 拆 成 单 股 使 用 ; 使 用 中 如 发 生 卡 链 , 应 将 受 力 部 位 封 固 后 方 可 进 行检 修 。26.2.7.5 手 拉 链 或 者 扳 手 的 拉 动 方 向 应 与 链 槽 方 向 一 致 , 不 应 斜 拉 硬 扳 , 不 应 强 行 超 载 使 用 。26.2.7.6 带 负 荷 停 留 较 长 时 间 或 过 夜 时 , 应 将 手 拉 链 或 扳 手 绑 扎 在 起 重 链 上 , 并 采 取 保 险 措 施 。26.2.7.7 悬 挂 链 条 葫 芦 的 架 梁 或 建 筑 物 , 应 经 过 计 算 确 保 合 格 , 否 则 不 应 悬 挂 。 不 应 用 链 条 葫 芦 长 时间 悬 吊 重 物 。26.2.7.8 两 台 及 两 台 以 上 链 条 葫 芦 起 吊 同 一 重 物 时 , 重 物 的 重 量 应 不 大 于 每 台 链 条 葫 芦 的 允 许 起 重量 。26.2.7.9 操 作 人 员 不 应 站 在 葫 芦 正 下 方 , 不 应 站 在 重 物 上 面 操 作 , 不 应 将 重 物 吊 起 后 停 留 在 空 中 而 离开 现 场 , 起 吊 过 程 中 任 何 人 不 应 在 重 物 下 行 走 或 停 留 。26.2.8 双 钩 紧 线 器

26.2.8.1 换 向 爪 失 灵 、 螺 杆 无 保 险 螺 丝 、 表 面 裂 纹 或 变 形 等 不 应 使 用 。26.2.8.2 紧 线 器 受 力 后 应 至 少 保 留 1/5 有 效 丝 杆 长 度 。26.2.9 钢 丝 绳26.2.9.1 钢 丝 绳 应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产 品 检 验 合 格 证 , 并 按 GB/T 8918和 GB/T 20118的 规 定 或 按出 厂 技 术 数 据 使 用 。 无 技 术 数 据 时 , 应 进 行 单 丝 破 断 力 试 验 。26.2.9.2 钢 丝 绳 应 按 其 力 学 性 能 选 用 , 并 应 配 备 一 定 的 安 全 系 数 。 钢 丝 绳 的 安 全 系 数 K 及 配 合 滑 轮 的直 径 D 不 应 小 于 表 13 的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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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 钢 丝 绳 安 全 系 数 K及 配 合 滑 轮 直 径钢 丝 绳 的 用 途 滑 轮 直 径 D 安 全 系 数 K缆 风 绳 及 拖 拉 绳 ≥ 12d 3.5驱 动 方 式 人 力 ≥ 16d 4.5机 械 轻 级 ≥ 16d 5中 级 ≥ 18d 5.5重 级 ≥ 20d 6千 斤 绳 有 绕 曲 ≥ 2d 6~ 8无 绕 曲 — 5~ 7地 锚 绳 — 5~ 6捆 绑 绳 — 10载 人 升 降 机 ≥ 40 14注 : d 为 钢 丝 绳 直 径 。26.2.9.3 钢 丝 绳 ( 套 ) 应 定 期 浸 油 ,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报 废 或 截 除 :a) 钢 丝 绳 在 一 个 节 距 内 的 断 丝 根 数 超 过 表 14规 定 的 数 值 时 ;b) 绳 芯 损 坏 或 绳 股 挤 出 、 断 裂 ;c) 笼 状 畸 形 、 严 重 扭 结 或 金 钩 弯 折 ;

d) 压 扁 严 重 , 断 面 缩 小 , 实 测 相 对 公 称 直 径 缩 小 10%( 防 扭 钢 丝 绳 的 3%) 时 , 未 发 现 断 丝 也 应 予以 报 废 ;e) 受 过 火 烧 或 电 灼 , 化 学 介 质 的 腐 蚀 外 表 出 现 颜 色 变 化 时 ;f) 钢 丝 绳 的 弹 性 显 著 降 低 , 不 易 弯 曲 , 单 丝 易 折 断 时 ;g) 钢 丝 绳 断 丝 数 量 不 多 , 但 断 丝 增 加 很 快 者 。表 14 钢 丝 绳 断 丝 根 数最 初 的 安 全系 数 钢 丝 绳 结 构6× 19= 114+ 1 6× 37= 222+ 1 6× 61= 366+ 1 18× 19= 342+ 1逆 捻 顺 捻 逆 捻 顺 捻 逆 捻 顺 捻 逆 捻 顺 捻小 于 6 12 6 22 11 36 18 36 186~ 7 14 7 26 13 38 19 38 19

大 于 7 16 8 30 15 40 20 40 2026.2.9.4 钢 丝 绳 端 部 用 绳 卡 固 定 连 接 时 , 绳 卡 压 板 应 在 钢 丝 绳 主 要 受 力 的 一 边 , 不 应 正 反 交 叉 设 置 ;绳 卡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6 倍 ; 绳 卡 数 量 应 符 合 表 15的 规 定 。表 15 钢 丝 绳 端 部 固 定 用 绳 卡 数 量钢 丝 绳 直 径mm 6~ 16 17~ 27 28~ 37 38~ 45绳 卡 数 量个 3 4 5 626.2.9.5 插 接 的 环 绳 或 绳 套 , 其 插 接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15倍 , 且 不 应 小 于 300mm。 新 插 接的 钢 丝 绳 套 应 做 1.25 倍 允 许 负 荷 的 抽 样 试 验 。26.2.9.6 通 过 滑 轮 及 卷 筒 的 钢 丝 绳 不 应 有 接 头 。 滑 轮 、 卷 筒 的 槽 底 或 细 腰 部 直 径 与 钢 丝 绳 直 径 之 比 应遵 守 以 下 规 定 :a) 起 重 滑 车 : 机 械 驱 动 时 不 应 小 于 11, 人 力 驱 动 时 不 应 小 于 10;b) 绞 磨 卷 筒 不 应 小 于 10。26.2.10 卸 扣

26.2.10.1 当 卸 扣 有 裂 纹 、 塑 性 变 形 、 螺 纹 滑 牙 、 销 轴 和 扣 体 断 面 磨 损 达 原 尺 寸 3%~ 5%时 不 应 使 用 。卸 扣 的 缺 陷 不 允 许 补 焊 。26.2.10.2 卸 扣 不 应 横 向 受 力 。26.2.10.3 销 轴 不 应 扣 在 活 动 的 绳 套 或 索 具 内 。26.2.10.4 卸 扣 不 应 处 于 吊 件 的 转 角 处 。26.2.10.5 不 应 使 用 普 通 材 料 的 螺 栓 取 代 卸 扣 销 轴 。26.2.11 合 成 纤 维 吊 装 带 、 棕 绳 ( 麻 绳 ) 和 纤 维 绳26.2.11.1 合 成 纤 维 吊 装 带 、 棕 绳 ( 麻 绳 ) 和 纤 维 绳 等 应 选 用 符 合 标 准 的 合 格 产 品 。 各 类 纤 维 绳 ( 含化 纤 绳 ) 的 安 全 系 数 不 应 小 于 5, 合 成 纤 维 吊 装 带 的 安 全 系 数 不 应 小 于 6。26.2.11.2 合 成 纤 维 吊 装 带 、 棕 绳 ( 麻 绳 ) 和 纤 维 绳 使 用 后 应 及 时 清 理 , 存 放 在 清 洁 、 干 燥 、 通 风 的库 房 , 并 远 离 热 源 。26.2.11.3 合 成 纤 维 吊 装 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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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使 用 前 应 对 吊 装 带 进 行 检 查 , 表 面 不 应 有 擦 伤 、 割 口 、 承 载 芯 裸 露 、 化 学 侵 蚀 、 热 损 伤 或 摩 擦损 伤 、 端 配 件 损 伤 或 变 形 等 缺 陷 或 损 伤 ; 使 用 期 间 发 现 有 缺 陷 或 损 伤 时 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b) 缝 合 处 不 应 有 缝 合 线 断 头 , 织 带 不 应 散 开 ;c) 吊 装 带 不 应 拖 拉 、 打 结 使 用 , 有 载 荷 时 不 应 转 动 货 物 使 吊 装 带 扭 拧 ;d) 吊 装 带 不 应 与 尖 锐 、 棱 角 的 货 物 接 触 , 如 无 法 避 免 应 装 设 必 要 的 护 套 ;e) 不 应 长 时 间 悬 吊 货 物 。 吊 装 带 用 于 不 同 承 重 方 式 时 , 应 严 格 按 照 标 签 数 据 使 用 。26.2.11.4 棕 绳 ( 麻 绳 )a) 棕 绳 ( 麻 绳 ) 不 应 用 在 机 动 机 构 中 起 吊 构 件 , 仅 限 于 手 动 操 作 提 升 物 件 或 作 为 控 制 绳 等 辅 助 绳索 使 用 ;b) 棕 绳 ( 麻 绳 ) 用 于 手 动 机 构 时 , 卷 筒 或 滑 轮 的 槽 底 直 径 应 大 于 绳 径 的 10 倍 ;c) 使 用 允 许 应 力 不 应 大 于 9.8N/mm2; 用 于 捆 绑 或 在 潮 湿 状 态 下 使 用 时 应 按 允 许 应 力 减 半 使 用 ;d) 棕 绳 有 霉 烂 、 腐 蚀 、 断 股 或 损 伤 者 不 应 使 用 , 绳 索 不 应 修 补 使 用 ;e) 捆 扎 物 件 时 , 应 避 免 绳 索 直 接 与 物 体 尖 锐 处 接 触 。26.2.11.5 纤 维 绳

a) 使 用 中 应 避 免 刮 磨 、 与 热 源 接 触 等 造 成 损 伤 ;b) 绑 扎 固 定 不 应 用 直 接 系 结 的 方 式 ;c) 纤 维 绳 出 现 松 股 、 散 股 、 严 重 磨 损 、 断 股 者 不 应 使 用 ;d) 使 用 时 与 带 电 体 有 可 能 接 触 时 , 应 按 GB/T 13035 的 规 定 进 行 试 验 、 干 燥 、 隔 潮 等 。26.2.12 起 重 滑 车 及 滑 车 组26.2.12.1 滑 车 的 缺 陷 不 应 焊 补 。26.2.12.2 滑 车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报 废 :a) 裂 纹 ;b) 轮 槽 径 向 磨 损 量 达 钢 丝 绳 名 义 直 径 的 25%;c) 轮 槽 壁 厚 磨 损 量 达 基 本 尺 寸 的 10%;d) 轮 槽 不 均 匀 磨 损 量 达 3mm;e) 其 他 损 害 钢 丝 绳 的 缺 陷 。26.2.12.3 吊 钩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报 废 :a) 裂 纹 ;

b) 危 险 断 面 磨 损 量 大 于 基 本 尺 寸 的 5%;c) 吊 钩 变 形 超 过 基 本 尺 寸 的 10%;d) 扭 转 变 形 超 过 10° ;e) 危 险 断 面 或 吊 钩 颈 部 产 生 塑 性 变 形 。26.2.12.4 在 受 力 方 向 变 化 较 大 的 场 合 或 在 高 处 使 用 时 , 应 采 用 吊 环 式 滑 车 。26.2.12.5 使 用 开 门 式 滑 车 时 应 将 门 扣 锁 好 。 采 用 吊 钩 式 滑 车 , 应 有 防 止 脱 钩 的 钩 口 闭 锁 装 置 。26.2.12.6 滑 车 组 的 钢 丝 绳 不 应 产 生 扭 绞 , 使 用 中 的 滑 车 组 两 滑 车 滑 轮 中 心 间 的 最 小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表16的 规 定 。 表 16 滑 车 组 两 滑 车 滑 轮 中 心 最 小 允 许 距 离滑 车 起 重 量

t 1 2 10~ 20 32~ 50滑 轮 中 心 最 小 允 许 距 离mm 700 900 1000 120026.2.12.7 滑 车 不 应 拴 挂 在 不 牢 固 的 结 构 物 上 。26.2.12.8 拴 挂 固 定 滑 车 的 桩 或 锚 , 应 埋 设 牢 固 。26.2.13 油 锯 和 电 锯26.2.13.1使 用 油 锯 或 电 锯 的 作 业 , 应 由 熟 悉 机 械 性 能 和 操 作 方 法 的 人 员 操 作 , 并 戴 防 护 眼 镜 。 使 用 时应 检 查 所 能 锯 到 的 范 围 内 有 无 铁 钉 等 金 属 物 件 , 防 止 金 属 物 体 飞 出 伤 人 。26.2.13.2电 锯 应 配 有 快 速 释 放 机 构 确 保 电 池 包 ( 电 池 组 ) 能 被 迅 速 从 操 作 者 身 上 松 开 或 分 离 。26.2.13.3更 换 电 锯 导 板 、 链 条 或 故 障 处 理 前 应 拔 下 电 池 包 ( 电 池 组 ) 。26.2.14 携 带 型 火 炉 或 喷 灯26.2.14.1 使 用 携 带 型 火 炉 或 喷 灯 时 , 火 焰 与 带 电 部 分 的 距 离 : 电 压 在 1kV以 下 时 , 不 应 小 于 1m; 电压 在 1kV 及 以 上 且 10kV 及 以 下 时 , 不 应 小 于 1.5m; 电 压 在 10kV以 上 时 , 不 应 小 于 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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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4.2 不 应 在 带 电 导 线 、 带 电 设 备 、 变 压 器 、 油 断 路 器 附 近 以 及 在 电 缆 夹 层 、 隧 道 、 沟 道 内 对 火炉 或 喷 灯 加 油 及 点 火 。27 电 气 工 具 及 一 般 工 具27.1 电 气 工 具27.1.1 一 般 要 求27.1.1.1 电 动 工 具 使 用 前 , 操 作 者 应 认 真 阅 读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详 细 了 解 工 器 具 的 性能 和 掌 握 正 确 使 用 方 法 。 按 要 求 正 确 使 用 防 护 用 品 。27.1.1.2 电 动 工 具 充 电 时 , 应 选 用 匹 配 的 充 电 器 。 在 充 电 过 程 中 , 工 具 或 电 池 包 ( 电 池 组 ) 应 置 于 通风 良 好 的 地 方 。27.1.1.3 电 气 工 具 使 用 前 应 检 查 电 线 是 否 完 好 , 有 无 接 地 线 , 不 合 格 的 不 应 使 用 。 使 用 时 应 按 有 关 规定 接 好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保 护 器 ( 漏 电 保 护 器 ) 和 接 地 线 。27.1.1.4 I类 工 具 应 接 地 或 接 零 良 好 。注 : Ⅰ 类 工 具 : 在 防 止 触 电 的 保 护 方 面 不 仅 依 靠 基 本 绝 缘 , 而 且 它 还 包 含 一 个 附 加 的 安 全 预 防 措 施 。 其 方 法 是 将 可

触 及 的 可 导 电 的 零 件 与 已 安 装 的 固 定 线 路 中 的 保 护 ( 接 地 ) 导 线 连 接 起 来 , 以 这 样 的 方 法 来 使 可 触 及 的 可 导 电的 零 件 在 基 本 绝 缘 损 坏 的 事 故 中 不 成 为 带 电 体 。Ⅱ 类 工 具 : 工 具 在 防 止 触 电 的 保 护 方 面 不 仅 依 靠 基 本 绝 缘 , 而 且 它 还 提 供 双 重 绝 缘 或 加 强 绝 缘 的 附 加 安 全 预 防 措 施和 没 有 保 护 接 地 或 依 赖 安 装 条 件 的 措 施 。 Ⅱ 类 工 具 分 绝 缘 外 壳 Ⅱ 类 工 具 和 金 属 外 壳 Ⅱ 类 工 具 , 在 工 具 的 明 显 部位 标 有 Ⅱ 类 结 构 符 号 。Ⅲ 类 工 具 : 工 具 在 防 止 触 电 的 保 护 方 面 依 靠 由 安 全 特 低 电 压 供 电 和 在 工 具 内 部 不 会 产 生 比 安 全 特 低 电 压 高 的 电 压 。27.1.1.5 使 用 电 气 工 具 时 , 不 应 提 着 电 气 工 具 的 导 线 或 转 动 部 分 。 在 使 用 电 气 工 具 的 工 作 中 , 因 故 离开 工 作 场 所 或 暂 时 停 止 工 作 以 及 遇 到 临 时 停 电 时 , 应 立 即 切 断 电 源 。27.1.1.6 不 应 使 用 有 绝 缘 损 坏 、 电 源 线 护 套 破 裂 、 保 护 线 脱 落 、 插 头 插 座 裂 开 或 有 损 于 安 全 的 机 械 损伤 等 故 障 的 手 持 电 动 工 器 具 。27.1.1.7 电 气 工 具 的 电 线 不 应 接 触 热 体 , 不 应 放 在 湿 地 上 , 并 避 免 载 重 车 辆 和 重 物 压 在 电 线 上 。27.1.1.8 电 动 工 具 应 做 到 “ 一 机 一 闸 一 保 护 ” , 不 应 一 个 开 关 或 一 个 插 座 接 两 台 及 以 上 电 气 设 备 或 电动 工 具 。27.1.2 机 加 工 设 备27.1.2.1 使 用 钻 床 时 , 应 将 工 件 设 置 牢 固 后 , 方 可 开 始 工 作 。 清 除 钻 孔 内 金 属 碎 屑 时 , 应 先 停 止 钻 头

的 转 动 。 不 应 用 手 直 接 清 除 铁 屑 。27.1.2.2 使 用 钻 床 、 车 床 等 转 动 机 械 时 不 应 戴 手 套 。27.1.2.3 使 用 锯 床 时 , 工 件 应 夹 牢 , 长 的 工 件 两 头 应 垫 牢 , 并 防 止 工 件 锯 断 时 伤 人 。27.1.3 砂 轮 机27.1.3.1 砂 轮 、 砂 轮 法 兰 盘 、 防 护 罩 尺 寸 应 相 互 匹 配 。 砂 轮 不 应 有 裂 纹 及 其 他 不 良 情 况 。 砂 轮 应 装 有可 靠 的 防 护 罩 , 防 护 罩 至 少 要 把 砂 轮 的 上 半 部 罩 住 。27.1.3.2 应 经 常 调 节 防 护 罩 的 可 调 护 板 , 使 可 调 护 板 和 砂 轮 间 的 距 离 不 大 于 1.6mm。27.1.3.3 应 随 时 调 节 工 件 托 架 以 补 偿 砂 轮 的 磨 损 , 使 工 件 托 架 和 砂 轮 间 的 距 离 不 大 于 2mm。27.1.3.4 使 用 砂 轮 研 磨 时 , 应 戴 防 护 眼 镜 或 装 设 防 护 玻 璃 。 用 砂 轮 磨 工 具 时 应 使 火 星 向 下 。 不 应 用 砂轮 的 侧 面 研 磨 。27.1.4 潜 水 泵27.1.4.1 潜 水 泵 应 重 点 检 查 以 下 项 目 且 应 符 合 要 求 :a) 外 壳 不 应 有 裂 缝 、 破 损 ;b) 电 源 开 关 动 作 应 正 常 、 灵 活 ;

c) 机 械 防 护 装 置 应 完 好 ;d) 电 气 保 护 装 置 应 良 好 ;e) 校 对 电 源 的 相 位 , 通 电 检 查 空 载 运 转 , 防 止 反 转 。27.1.4.2 潜 水 泵 放 入 水 下 或 从 水 中 提 出 时 , 要 拉 住 预 先 挂 在 潜 水 泵 耳 环 上 的 绳 子 , 不 应 拉 拽 电 源 线 或水 管 。27.1.4.3 移 动 潜 水 泵 时 应 断 电 。 潜 水 泵 应 先 放 入 水 中 再 启 动 电 源 。 检 查 、 维 修 潜 水 泵 时 应 先 断 电 并 悬挂 “ 禁 止 合 闸 , 有 人 工 作 ! ” 标 志 牌 。27.1.4.4 潜 水 泵 运 行 期 间 , 人 员 不 应 下 到 该 区 域 水 中 作 业 。27.1.5 手 持 行 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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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1 手 持 行 灯 电 压 不 应 超 过 36V。 在 特 别 潮 湿 或 金 属 容 器 内 等 地 点 作 业 时 , 手 持 行 灯 的 电 压 不 应超 过 12V。27.1.5.2 手 持 行 灯 电 源 应 由 携 带 式 或 固 定 式 的 隔 离 变 压 器 供 给 , 变 压 器 不 应 放 在 金 属 容 器 或 水 箱 等 内部 。27.1.5.3 手 持 行 灯 变 压 器 的 高 压 侧 , 应 带 插 头 , 低 压 侧 带 插 座 , 并 采 用 两 种 不 能 互 相 插 入 的 插 头 。27.1.5.4 手 持 行 灯 变 压 器 的 外 壳 应 有 良 好 的 接 地 线 , 高 压 侧 宜 使 用 单 相 两 极 带 接 地 插 头 。27.2 一 般 工 具27.2.1 大 锤 和 手 锤 的 锤 头 应 完 整 , 其 表 面 应 光 滑 微 凸 , 有 歪 斜 、 缺 口 、 凹 入 及 裂 纹 不 应 使 用 。 大 锤 及手 锤 的 手 柄 应 用 整 根 的 硬 木 制 成 , 木 柄 与 锤 头 部 用 楔 栓 固 定 牢 固 。 锤 把 上 不 应 有 油 污 。 不 应 戴 手 套 或 单手 抡 大 锤 , 作 业 时 周 围 不 应 有 人 靠 近 。27.2.2 用 凿 子 凿 坚 硬 或 脆 性 物 体 时 , 应 戴 防 护 眼 镜 , 必 要 时 装 设 安 全 遮 栏 , 以 防 碎 片 打 伤 旁 人 。 凿 子被 锤 击 部 分 有 伤 痕 、 不 平 整 、 沾 有 油 污 等 , 不 应 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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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现 场 勘 察 及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记 录 格 式( 单 位 名 称 ) 现 场 勘 察 及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记 录 单工 作 任 务 :工 作 地 点 /地 段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承 包 商 或 施 工 单 位 :

作 业 应 采 取 的安 全 措 施 应 拉 断 路 器 ( 开 关 ) 和 隔 离 开 关 ( 刀 闸 ) ( 注 明 编 号 ) :应 合 接 地 刀 闸 ( 注 明 编 号 ) 、 装 接 地 线 ( 注 明 确 实 地 点 ) :应 设 遮 栏 、 应 挂 标 志 牌 ( 注 明 位 置 ) :保 留 的 带 电 线 路 或 带 电 设 备 ( 注 明 确 实 地 点 ) :开 关 重 合 闸 功 能 、 自 愈 功 能 或 开 关 保 护 功 能 投 退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在 工 作 现 场 自 行 装 设 的 接 地 线 ( 注 明 确 实 地 点 ) :交 叉 跨 越 、 平 行 、 邻 近 线 路 :

其 他 安 全 措 施 :注 意 事 项 施 工 作 业 环 境 □ 室 内 □ 路 边 □ 山 林 □ 临 近 水 边 □ 是 否 需 要 停 电 □ 是 否 有 保 留 的 带 电 部 位 □ 是 否 有 邻 近 建 筑物 □ 是 否 夜 间 作 业 □ 是 否 有 多 电 源 、 自 备 电 源 □ 是 否 涉 及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 其 他涉 及 地 下 管 线 □ 燃 气 □ 通 信 □ 自 来 水 □ 电 力 电 缆 □ 雨 水 、 污 水 管 道 □ 其 他邻 近 运 行 设 备 □ 邻 近 运 行 中 电 缆 施 工 □ 邻 近 带 电 杆 塔 作 业 □ 邻 近 运 行 中 设 备 施 工 □ 其 他施 工 方 法 □ 带 电 作 业 □ 人 工 作 业 □ 机 械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 非 开 挖 □ 开 断 电 缆 □ 其 他

□ 设 专 人 监 护□ 工 作 范 围 做 好 安 全 围 蔽□ 与 带 电 设 备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注 意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施 工 期 间 , 注 意 安 全 用 电 ,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高 空 作 业 应 使 用 安 全 带□ 注 意 邻 近 线 路 带 电□ 必 须 使 用 合 格 的 工 器 具□ 不 应 踩 踏 、 搬 动 运 行 中 电 缆□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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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过 程 中 与 运 行 人 员 联 系 的 有 关 事 项 ( 应 急 联 系 方 式 ) :现 场勘 察□ 是□ 否 勘 察 单 位 : 勘 察 时 间 :勘 察 负 责 人 : 记 录 人 :勘 察 人 员 :安 全 技术 交 底

□ 是□ 否 交 底 地 点 : 交 底 时 间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代 表 签 名 : 承 包 商 或 施 工 单 位 代 表 签 名 :注 : “ 注 意 事 项 ” 右 侧 栏 目 内 容 可 根 据 工 作 类 别 、 现 场 实 际 增 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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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工 作 票 格 式B.1 ( 规 范 性 附 录 ) 配 电 第 一 种 工 作 票 格 式( 单 位 名 称 ) 配 电 第 一 种 工 作 票 编 号 :工 作 负 责 人 ( 监 护 人 ) :电 话 :

单 位 和 班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班 人 员 总 人 数 共 人 计 划 工 作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是 否 办 理 分 组 工 作 派 工 单 : □ 是 , 共 张 ; □ 否工 作 班 人 员 ( 不 包 括 工 作 负 责 人 ) : 工 作 地 点 及 任 务工 作 地 点 或 设 备 ( 注 明 变 ( 配 ) 电 站 、 线 路 名 称 、 设 备 双 重名 称 及 起 止 杆 号 ) 工 作 任 务

停 电 设 备 或 线 路 名 称 :调 度 或 设 备 运维 单 位 负 责 的安 全 措 施 应 拉 断 路 器 ( 负 荷 开 关 ) 、 隔 离 开 关 ( 刀 闸 ) 和 熔 断 器 :应 投 切 的 相 关 交 直 流 电 源 ( 空 气 开 关 、 熔 断 器 、 连 接 片 ) 及 二 次 回 路 :应 合 的 接 地 刀 闸 ( 注 明 双 重 编 号 ) 或 应 装 的 接 地 线 ( 装 设 地 点 ) :应 设 遮 栏 、 应 挂 标 志 牌 ( 注 明 位 置 ) :

保 留 或 邻 近 的 带 电 设 备 或 线 路 , 及 其 他 安 全 措 施 和 注 意 事 项 :工 作 班 组 自 行装 设 的 接 地 线( 接 地 刀 闸 ) 设 备 或 线 路 名 称( 杆 号 )地 刀 或 接 地 线编 号签 发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工 作 票 会 签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盖 章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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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收 工 作 票 接 收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工 作 许 可 □ 工 作 许 可 人 负 责 的 本 工 作 票 “ 调 度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的 安 全 措 施 ” 栏 所 述 措 施 已 经 落 实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许 可 方 式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指 定 为 专 责 监 护 人 。 专 责 监 护 人 签 名 :安 全 交 代 工 作 班 人 员 确 认 工 作 负 责 人 所 交 代 布 置 的 工 作 任 务 、 安 全 措 施 和 作 业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工 作 班 人 员 (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工 作 间 断 工 作 间 断 时 间 工 作许 可 人 工 作负 责 人 方式 工 作 开 始 时 间 工 作许 可 人 工 作负 责 人 方式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工 作变 更 工 作任 务 不 需 变 更 调 度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的 安 全 措 施 下 增 加 的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签 发 人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工 作 负责 人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签 名 : 原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现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工 作 班人 员 变 更 情 况 签 发 人 ( 会 签 人 ) 工 作 负 责 人 变 更 时 间月 日 时 分月 日 时 分月 日 时 分

工 作 延 期 有 效 期 延 长 到 月 日 时 分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申 请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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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工 作票 的

终 结 作 业终 结 □ 全 部 作 业 结 束 , 线 路 ( 或 配 电 设 备 ) 上 工 作 班 组 自 行 装 设 的 接 地 线 ( 接 地 刀 闸 ) 共 ( ) 组 和 使 用的 个 人 保 安 线 已 全 部 拆 除 , 作 业 人 员 已 全 部 撤 离 , 材 料 工 具 已 清 理 完 毕 , 已 恢 复 至 工 作 许 可 时 状 态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终 结 方 式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许 可 人措 施终 结 临 时 遮 栏 已 拆 除 , 标 志 牌 已 取 下 , 常 设 遮 栏 已 恢 复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备 注 ( 配 合 停 电 线 路 安 全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 授 权 操 作 、 安 全 交 代 补 充 签 名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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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规 范 性 附 录 ) 配 电 第 二 种 工 作 票 格 式( 单 位 名 称 ) 配 电 第 二 种 工 作 票编 号 :工 作 负 责 人 ( 监 护 人 ) :电 话 :单 位 和 班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班 人 员 总 人 数 共 人 计 划 工 作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是 否 办 理 分 组 工 作 派 工 单 : □ 是 , 共 张 ; □ 否

工 作 班 人 员 ( 不 包 括 工 作 负 责 人 ) : 工 作 地 点 及 任 务工 作 地 点 或 设 备 ( 注 明 变 ( 配 ) 电 站 、 线 路 名 称 、 设 备 双重 名 称 及 起 止 杆 号 ) 工 作 任 务工 作 设 备 或 线 路 名 称 :调 度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负责 的 安 全 措施 应 退 出 开 关 重 合 闸 功 能 、 自 愈 功 能 或 投 切 的 相 关 直 流 电 源 ( 空 气 开 关 、 熔 断 器 、 连 接 片 ) 及 二 次 回 路 :其 他 安 全 措施 和 注 意 事项签 发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工 作 票 会 签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接 收 工 作 票 接 收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工 作 许 可 □ 工 作 许 可 人 负 责 的 本 工 作 票 “ 调 度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负 责 的 安 全 措 施 ” 栏 所 述 措 施 已 经 落 实 。补 充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许 可 方 式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安 全 交 代 工 作 班 人 员 确 认 工 作 负 责 人 所 交 代 布 置 的 工 作 任 务 、 安 全 措 施 和 作 业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工 作 班 人 员 (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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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工 作 票 的终 结 全 部 作 业 结 束 , 检 修 临 时 安 全 措 施 已 拆 除 , 已 恢 复 至 工 作 许 可 时 状 态 , 作 业 人 员 已 全 部 撤 离 , 材 料 工 具已 清 理 完 毕 。□ 相 关 开 关 重 合 闸 功 能 、 自 愈 功 能 或 投 切 的 相 关 直 流 电 源 ( 空 气 开 关 、 熔 断 器 、 连 接 片 ) 及 二 次 回 路 可以 投 入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

终 结 方 式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备 注 ( 工 作 间 断 、 变 更 、 延 期 、 补 充 措 施 、 安 全 交 代 补 充 签 名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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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规 范 性 附 录 ) 带 电 作 业 工 作 票 格 式( 单 位 名 称 ) 带 电 作 业 工 作 票 编 号 :工 作 负 责 人 ( 监 护 人 ) :( 电 话 ) :单 位 和 班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班 人 员 总 人 数 共 人 计 划 工作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是 否 办 理 分 组 工 作 派 工 单 : □ 是 , 共 张 ; □ 否

工 作 班 人 员 ( 不 包 括 工 作 负 责 人 ) : 工 作 地 点 及 任 务工 作 地 点 或 设 备 工 作 任 务 专 责 监 护 人 ( 签 名 )工 作 设 备 或 线 路 名 称 :

调 度 或 设 备 运维 单 位 负 责 的安 全 措 施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应 投 退 的 开 关 重 合 闸 功 能 、 自 愈 功 能 、 开 关 自 动 化 功 能 、 继 电 保 护 功 能 , 作 业 点负 荷 侧 需 要 停 电 的 设 备 或 线 路 等 ) :其 他 安 全 措 施及 注 意 事 项工 作 方 式或 工 作 环 境 □ 中 间 电 位 作 业 □ 地 电 位 作 业□ 采 用 带 电 作 业 措 施 □ 邻 近 带 电 设 备 的 名 称 :

签 发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工 作 票 会 签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接 收 收 到 工 作 票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工 作 票 接 收 人 签 名 :工 作 许 可 □ 工 作 许 可 人 负 责 的 本 工 作 票 “ 调 度 或 设 备 运 维 单 位 负 责 的 安 全 措 施 ” 栏 所 述 措 施 已 经 落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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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补 充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许 可 方 式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安 全 交 代 工 作 班 人 员 确 认 工 作 负 责 人 所 交 代 布 置 的 工 作 任 务 、 安 全 措 施 和 作 业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工 作 班 人 员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工 作 延 期 有 效 期 延 长 到 月 日 时 分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工 作 票 的终 结 全 部 作 业 结 束 , 临 时 安 全 措 施 已 拆 除 , 已 恢 复 至 工 作 许 可 时 状 态 , 作 业 人 员 已 全 部 撤 离 , 材 料 工 具 已清 理 完 毕 。□ 相 关 开 关 重 合 闸 功 能 、 自 愈 功 能 、 开 关 自 动 化 功 能 、 继 电 保 护 功 能 , 作 业 点 负 荷 侧 需 要 停 电 的 设备 或 线 路 等 可 以 投 入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终 结 方 式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备 注 ( 工 作 间 断 、 变 更 、 补 充 措 施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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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 规 范 性 附 录 ) 紧 急 抢 修 工 作 票 格 式( 单 位 名 称 ) 紧 急 抢 修 工 作 票 编 号 :

启 动 抢 修 抢 修 工 作 负 责 人 ( 监 护 人 ) : ( 电 话 ) :单 位 和 班 组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班 人 员 总 人 数 共 人抢 修 任 务 ( 抢 修 地 点 和 抢 修 内 容 ) :安 全 措 施 及 注 意 事 项 :本 项 工 作 及 主 要 安 全 事 项 根 据 抢 修 任 务 布 置 人 安 排 填 写

抢 修 许 可 经 现 场 勘 察 , 核 实 确 认 或 需 补 充 调 整 的 安 全 措 施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许 可 方 式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安 全 交 代 工 作 班 人 员 确 认 工 作 负 责 人 所 交 待 布 置 的 工 作 任 务 、 安 全 措 施 和 作 业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工 作 班 人 员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抢 修 结 束 或

转 移 工 作 票 □ 抢 修 结 束 □ 转 移 工 作 票现 场 设 备 状 况 及 保 留 安 全 措 施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终 结 方 式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备 注 :灾 后 抢 修 专 责 监 护 人 :备 注 : 抢 修 布 置 人 应 当 由 熟 悉 事 故 现 场 情 况 ,具 备 事 故 紧 急 抢 修 指 挥 能 力 的 单 位 ( 部 门 ) 负 责 人 或 单 位 批 准 的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担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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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 规 范 性 附 录 ) 书 面 布 置 记 录 票 格 式( 单 位 名 称 ) 书 面 布 置 记 录 票 编 号 :工 作 负 责 人 ( 监 护 人 ):( 电 话 ) :单 位 和 班 组 :

工 作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班 人 员 总 人 数 共 人 计 划 工作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是 否 办 理 分 组 工 作 派 工 单 : □ 是 , 共 张 ; □ 否工 作 班 人 员 :工 作 任 务 ( 工 作 地 点 和 工 作 内 容 ) :

安 全 措 施 或 注 意 事 项 :工 作 许 可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许 可 方 式 : 许 可 工 作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工 作 票 的 终 结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终 结 方 式 : 工 作 终 结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备 注 ( 安 全 交 代 签 名 、 工 作 间 断 、 工 作 变 更 、 工 作 延 期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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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 资 料 性 附 录 ) 调 度 第 一 种 检 修 申 请 单 格 式( 调 度 机 构 名 称 ) 调 度 第 一 种 检 修 申 请 单执 行 调 度 : 检 修 设 备 类 型 :

申 请填 报

申 请 单 编 号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时 间申 请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检 修 类 别许 可 方 式 调 度 许 可 对 象□ 厂 站 工 作 许 可 值 班 员 联 系 电 话□ 线 路 工 作 间 接 许 可 ( 一 级 )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联 系 电 话□ 线 路 工 作 间 接 许 可 ( 二 级 )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联 系 电 话二 级 间 接许 可 人 联 系 电 话□ 线 路 工 作 直 接 许 可 工 作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工 作 地 点停 电 /检 修 设备工 作 内 容工 作 要 求 的安 全 措 施 ( 调度 管 辖 设 备 ) 一 次 设 备 状 态 要求二 次 设 备 状 态 要求其 他 要 求申 请 工 作 开始 时 间 申 请 工 作结 束 时 间 申 请 工 作时 长

申 请 停 电 开始 时 间 申 请 复 电结 束 时 间 申 请 停 电时 长工 作 对 系 统或 者 供 电 可靠 性 的影 响 涉 及 电 网 安 全运 行 的 影 响涉 及 供 电 可 靠 性的 影 响其 他 影 响附 件申 请 备 注

申 请签 发 批 准 工 作开 始 时 间 批 准 工 作结 束 时 间 批 准 工 作时 长批 准 停 电开 始 时 间 批 准 复 电结 束 时 间 批 准 停 电时 长表 (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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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签 发

关 联 检 修 申 请 单 ( 含方 式 变 更 单 )方 式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安 自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保 护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

通 信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自 动 化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水 调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发 电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

调 度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申 请 签 发 相 关 单 位 /部 门 意 见批 准 意 见 批 准 人 通 知 时 间申 请 接 收 值 班 负 责 人( 调 度 长 ) 接 收 时 间

申 请 许 可 停 电 操 作 开 始时 间 受 令 人 调 度 员停 电 操 作 结 束时 间 回 令 人 调 度 员申 请 许 可 申 请 单 所 列 工 作 要 求 的 安 全 措 施 ( 调 度 管 辖 设 备 ) 已 布 置 完 成 : □ 是 □ 否□ 厂 站 工 作 许 可 许 可 时 间 值 班 员 调 度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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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 路 工 作 间 接 许 可( 一 级 ) 许 可 时 间 一 级 间 接 许 可 人 调 度许 可 人许 可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一 级 间 接 许 可人□ 线 路 工 作 间 接 许 可( 二 级 ) 许 可 时 间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调 度许 可 人许 可 时 间 二 级 间 接许 可 人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许 可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二 级 间 接许 可 人

□ 线 路 工 作直 接 许 可 许 可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调 度许 可 人申 请 变 更 不 需 变 更 工 作 要 求 的 安 全 措 施 ( 调 度 管 辖 设 备 ) 下 增 加 的 工 作 内 容 :□ 厂 站 工 作 许 可 变 更 时 间 值 班 员 调 度 员□ 线 路 工 作 间 接 许 可( 一 级 ) 变 更 时 间 一 级 间 接 许 可 人 调 度许 可 人变 更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 线 路 工 作 间 接 许 可( 二 级 ) 变 更 时 间 一 级 间 接 许 可 人 调 度许 可 人变 更 时 间 二 级 间 接 许 可 人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变 更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二 级 间 接许 可 人□ 线 路 工 作 直 接 许 可 变 更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调 度许 可 人

申 请 延 期 延 期 原 因 :延 期 后 工 作结 束 时 间 专 业签 发 人□ 厂 站 工 作 许 可 办 理 时 间 值 班 员 调 度 员□ 线 路 工 作 间 接 许 可( 一 级 ) 办 理 时 间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调 度许 可 人办 理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申 请 延 期 □ 线 路 工 作 间 接 许 可( 二 级 ) 办 理 时 间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调 度许 可 人办 理 时 间 二 级 间 接许 可 人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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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二 级 间 接许 可 人□ 线 路 工 作直 接 许 可 办 理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调 度许 可 人申 请 单 的 终 结 申 请 单 中 对 应 的 所 有 现 场 工 作 票 已 终 结 , 临 时 安 全 措 施 已 拆 除 , 作 业 人 员 已 全 部 撤 离 , 相 关 一 、 二 次设 备 具 备 复 电 条 件 : □ 是 □ 否□ 厂 站 工 作 许 可 终 结 时 间 值 班 员 调 度 员□ 线 路 工 作 间 接 许 可( 一 级 ) 终 结 时 间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调 度许 可 人终 结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 线 路 工 作 间 接 许 可( 二 级 ) 终 结 时 间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调 度许 可 人申 请 单 的 终 结 □ 线 路 工 作 间 接 许 可( 二 级 ) 终 结 时 间 二 级 间 接许 可 人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终 结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二 级 间 接许 可 人□ 线 路 工 作直 接 许 可 终 结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调 度许 可 人复 电 操 作

开 始 时 间 受 令 人 调 度 员复 电 操 作 结 束时 间 回 令 人 调 度 员申 请 单 的 作 废 作 废 原 因 说 明 作 废 原 因分 类 专 业签 发 人作 废 时 间 作 废 申 请 人 调 度 员调 度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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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 资 料 性 附 录 ) 调 度 第 二 种 检 修 申 请 单 格 式( 调 度 机 构 名 称 ) 调 度 第 二 种 检 修 申 请 单执 行 调 度 : 检 修 设 备 类 型 :

申 请 填 报 申 请 单 编 号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时 间申 请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检 修 类 别许 可 方 式 调 度 许 可 对 象□ 厂 站 工 作 许 可 值 班 员 联 系 电 话? 线 路 工 作 间 接 许 可 ( 一 级 )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联 系 电 话□ 线 路 工 作 间 接 许 可 ( 二 级 )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联 系 电 话二 级 间 接许 可 人 联 系 电 话□ 线 路 工 作 直 接 许 可 工 作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工 作 地 点检 修 设 备工 作 内 容

申 请 填 报 工 作 要 求 的 安 全措 施 ( 调 度管 辖 设 备 ) 安 自保 护通 信自 动 化其 他申 请 工 作开 始 时 间 申 请 工 作结 束 时 间 申 请 工 作 时 长申 请 执 行 二 次安 全 措 施 时 间 申 请 恢 复 二 次 安 全 措 施时 间 申 请 二 次 安 全 措施 持 续 时 长工 作 对 系 统 或 者供 电 可 靠 性 的影 响 涉 及 电 网 安 全 运 行 的 影 响涉 及 供 电 可 靠 性 的 影 响其 他 影 响附 件申 请 备 注

申 请 签 发 批 准 工 作开 始 时 间 批 准 工 作结 束 时 间 批 准 工 作时 长批 准 执 行 二 次安 全 措 施 时 间 批 准 恢 复 二 次 安全 措 施 时 间 批 准 二 次 安 全 措施 持 续 时 长关 联 检 修 申 请 单方 式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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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自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保 护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通 信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

申 请 签 发 自 动 化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水 调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发 电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调 度 意 见 签 发 人 时 间 附 件相 关 单 位 /部 门 意 见批 准 意 见 批 准 人 通 知 时间申 请 接 收 值 班 负 责 人( 调 度 长 ) 接 收 时间

申 请 许 可 执 行 二 次 安 全措 施 开 始 时 间 受 令 人 调 度 员执 行 二 次 安 全措 施 结 束 时 间 回 令 人 调 度 员申 请 单 所 列 工 作 要 求 的 安 全 措 施 ( 调 度 管 辖 设 备 ) 已 布 置 完 成 : □ 是 □ 否□ 厂 站 工 作 许 可 许 可 时 间 值 班 员 调 度 员□ 线 路 工 作 间 接许 可 ( 一 级 ) 许 可 时 间 一 级 间接 许 可人 调 度许 可 人许 可 时 间 工 作 负责 人 一 级 间接 许 可人□ 线 路 工 作 间 接许 可 ( 二 级 ) 许 可 时 间 一 级 间接 许 可人 调 度许 可 人许 可 时 间 二 级 间接 许 可人 一 级 间接 许 可人许 可 时 间 工 作 负责 人 二 级 间接 许 可人□ 线 路 工 作 许 可 时 间 工 作 负 调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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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接 许 可 责 人 许 可 人

申 请 变 更 不 需 变 更 工 作 要 求 的 安 全 措 施 ( 调 度 管 辖 设 备 ) 下 增 加 的 工 作 内 容 :□ 厂 站 工 作 许 可 变 更 时 间 值 班 员 调 度 员□ 线 路 工 作 间 接许 可 ( 一 级 ) 变 更 时 间 一 级 间接 许 可人 调 度许 可 人变 更 时 间 工 作 负责 人 一 级 间接 许 可人□ 线 路 工 作 间 接许 可 ( 二 级 ) 变 更 时 间 一 级 间接 许 可人 调 度 许可 人变 更 时 间 二 级 间接 许 可人 一 级 间接 许 可人变 更 时 间 工 作 负责 人 二 级 间接 许 可人□ 线 路 工 作 直 接许 可 变 更 时 间 工 作 负责 人 调 度 许可 人延 期 原 因 :延 期 后 工 作 结 束 时 间 专 业 签 发 人□ 厂 站 工 作 许 可 办 理 时 间 值 班 员 调 度 员

申 请 单 的终 结 申 请 单 中 对 应 的 所 有 现 场 工 作 票 已 终 结 , 临 时 安 全 措 施 已 拆 除 , 作 业 人 员 已 全 部 撤 离 , 相 关 一 、 二 次 设备 具 备 复 电 条 件 : □ 是 □ 否□ 厂 站 工 作 许 可 终 结 时 间 值 班 员 调 度 员□ 线 路 工 作 间 接许 可 ( 一 级 ) 终 结 时 间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调 度许 可 人终 结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线 路 工 作 间 接许 可 ( 二 级 ) 终 结 时 间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 调 度许 可 人终 结 时 间 二 级 间 接许 可 人 一 级 间 接许 可 人终 结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二 级 间 接许 可 人□ 线 路 工 作直 接 许 可 终 结 时 间 工 作 负 责 人 调 度许 可 人恢 复 二 次 安 全措 施 开 始 时 间 受 令 人 调 度 员

恢 复 二 次 安 全措 施 结 束 时 间 回 令 人 调 度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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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的作 废 作 废 原 因 说 明 作 废 原 因 分 类 专 业签 发 人作 废 时 间 作 废申 请 人 调 度 员调 度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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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工 作 票 附 属 单 格 式C.1 分 组 工 作 派 工 单 格 式( 单 位 名 称 ) 分 组 工 作 派 工 单对 应 工 作 票 编 号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分 组 编 号分 组 人 员 ( 不 包 括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 : 共 人 ( 包 括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

分 组 工 作 是 否 需 要 时 间 配 合 : □ 否 ; □ 是 , 配 合 说 明 :分 组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除 工 作 票 已 列 安 全 措 施 外 , 分 组 还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注 意 事 项 :下 达 分 组任 务 工 作 票 的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安 全 交 代 工 作 班 人 员 确 认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所 交 代 布 置 的 工 作 任 务 、 安 全 措 施 和 作 业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工 作 班 人 员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分 组 工 作 于 月 日 时 分 结 束 , 现 场 临 时 安 全 措 施 已 拆 除 , 材 料 、 工 具 已 清 理 完 毕 , 分 组 工 作 人 员 已 全 部 撤 离 。分 组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备 注 ( 工 作 班 人 员 变 更 、 补 充 措 施 、 安 全 交 代 补 充 签 名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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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审 批 单 格 式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审 批 单作 业 单 编 号 有 限 空 间 名 称作 业 内 容 作 业 时 间工 作 负 责 人 所 属 单 位可 能 存 在 的安 全 风 险 □ 缺 氧 、 □ 中 毒 、 □ 高 处 坠 落 、 □ 触 电 、 □ 淹 溺 、 □ 坍 塌 、 □ 物 体 打 击 、 □ 高 温 高 湿 、 □ 气 体 燃 爆 、□ 其 他监 护 人 员 作 业 人 员

主 要 安 全防 护 措 施 1.□ 制 定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方 案 并 经 审 批2.□ 参 加 作 业 人 员 经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安 全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3.作 业 所 需 的 工 器 具 :□ 气 体 检 测 仪 ; □ 呼 吸 防 护 用 品 ; □ 坠 落 防 护 用 品 ; □ 安 全 帽 、 工 作 鞋 等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 通 风 设备 ; □ 照 明 设 备 ; □ 通 讯 设 备 ; □ 围 挡 设 备 和 警 示 设 施□ 其 他4.选 用 的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便 携 式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仪 ; □ 机 械 通 风 设 备 ; □ 正 压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或 高 压 送 风 式 长 管 式 呼 吸 器 ; □安 全 带 、 安 全 绳 ; □ 其 他5.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需 采 取 的 隔 离 措 施 )工 作 负 责 人 工 作 负 责 人 确 认 以 上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是 □ 否 □

工 作 负 责 人 ( 签 字 ) : 年 月 日审 批 人意 见 作 业 方 案 经 过 审 批 、 作 业 人 员 经 过 安 全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 配 置 的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及 应 急 设 备 满 足 作 业安 全 要 求 , 同 意 开 展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审 批 人 ( 签 字 ) : 年 月 日作 业 前 检 查 确 认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已 实 施 , 空 气 质 量 检 测 合 格 , 具 备 进 入 作 业 条 件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时 分工 作 结 束 确 认 有 限 空 间 内 作 业 于 年 月 日 时 分 完 毕 , 现 场 无 遗 留 材 料 、 工 器 具 , 参 与 有限 空 间 内 作 业 的 人 员 已 全 部 撤 离 , 具 备 封 闭 条 件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时 分

注 : 该 作 业 单 是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的 依 据 , 不 应 涂 改 且 存 档 时 间 至 少 一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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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现 场 工 作 接 地 线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表 格 式( 单 位 名 称 ) 现 场 工 作 接 地 线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表对 应 工 作 票 编 号 : 工 作 负 责 人 :序 号 接 地 线类 型 接 地 线编 号 安 装 点

( 杆 塔 编 号 ) 装 设 时间 及 执行 人 拆 除 时间 及 执行 人 核 实 方 式 电 话 核 实方 式 汇 报人 核 实 时 间 备 注现 场核 实 电 话核 实

注 1: 该 表 由 工 作 负 责 人 填 写 并 与 工 作 负 责 人 收 执 的 工 作 票 一 同 保 管 。注 2: 施 工 ( 检 修 ) 使 用 的 所 有 接 地 线 每 次 装 拆 ( 包 括 重 复 使 用 ) 均 应 在 该 表 填 写 。注 3: “ 核 实 方 式 ” 栏 中 “ 现 场 核 实 ” 是 指 工 作 负 责 人 在 现 场 看 见 接 地 线 已 收 回 , 在 对 应 表 格 内 用 “ √ ” 表 示 。注 4: 核 实 时 间 是 指 看 见 接 地 线 已 收 回 , 或 电 话 汇 报 人 汇 报 时 间 。注 5: 接 地 线 类 型 填 “ 分 相 式 ” 或 “ 合 相 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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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E操 作 票 格 式E.1 ( 资 料 性 附 录 ) 调 度 逐 项 操 作 命 令 票 格 式( 调 度 机 构 名 称 ) 调 度 逐 项 操 作 命 令 票令 号 : 编 号 :填 票 日 期 年 月 日 操 作 开 始日 期 年 月 日 操 作 结 束日 期 年 月 日操 作 任 务

顺 序 受 令单 位 操 作 项 目 操 作 人 发 令时 间 受 令 人 完 成时 间

备 注操 作 人 审 核 人( 监 护 人 ) 值 班 负 责 人

盖 章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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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 资 料 性 附 录 ) 调 度 综 合 操 作 命 令 票 格 式( 调 度 机 构 名 称 ) 调 度 综 合 操 作 命 令 票令 号 : 编 号 :填 票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令 单 位

操 作 任 务 发 令 操 作 人受 令 人发 令 时 间 月 日 时 分完 成 操 作 人回 令 人完 成 时 间 月 日 时 分备 注

操 作 人 审 核 人 值 班 负 责 人

盖 章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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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 资 料 性 附 录 ) 调 度 许 可 操 作 书 面 命 令 票 格 式( 调 度 机 构 名 称 ) 许 可 操 作 书 面 命 令 票令 号 : 编 号 :日 期 受 令 单 位一 次 /二 次 检 修 单 编 号工 作 内 容

序 号 操 作 任 务

备 注填 写 人( 申 请 人 ) 调 度 审 核 人 调 度值 班 负 责 人发 令 时 间 月 日 时 分 调 度 发 令 人 现 场 受 令 人完 成 时 间 月 日 时 分 调 度 收 令 人 现 场 回 令 人

盖 章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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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 ( 规 范 性 附 录 ) 现 场 电 气 操 作 票 格 式( 单 位 名 称 ) 现 场 电 气 操 作 票 编 号 :类 型 □ 根 据 调 度 令 进 行 的 操 作 □ 根 据 本 单 位 任 务 进 行 的 操 作发 令 单 位 发 令 人受 令 人 受 令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操 作 开 始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操 作 结 束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操 作 任 务顺 序 操 作 项 目 操 作 √

备 注操 作 人 监 护 人 值 班 负 责 人

盖 章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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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 ( 规 范 性 附 录 ) 现 场 电 气 操 作 记 录 票 格 式( 单 位 名 称 ) 现 场 电 气 操 作 记 录 票操 作 事 由 ( 填 写 编 号 ): 操 作 日 期 : 年 月 日序 号 操 作 任 务 完 成 时 间 操 作 人 监 护 人 备 注12

345说 明 : 1、 本 表 用 于 符 合 《 安 规 》 规 定 “ 9.4.2.6 以 下 操 作 , 可 不 填 用 操 作 票 ” 情 况 而 进 行 的 设 备 操 作 时 的 记 录 。2、 操 作 事 由 栏 填 写 : a) 配 网 事 故 紧 急 处 理 。 b) 单 一 操 作 。 c) 低 压 配 电 网 操 作 。 d)二 次 设 备 开 关 、 压 板 、 连 接 片 的 操 作 。3、 本 表 由 操 作 人 员 在 现 场 操 作 时 及 时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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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F( 规 范 性 附 录 )动 火 工 作 票 格 式F.1 一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格 式( 单 位 名 称 ) 一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编 号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对 应 工 作 票 编 号动 火 部 门 班 组

动 火 地 点 及 设 备 名 称动 火 工 作 任 务 ( 示 意 图 )计 划 动 火 工 作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动 火 区 域 所 在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动 火 作 业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动 火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审 批 人签 章 消 防 部 门负 责 人 安 全 监 管 部 门负 责 人 厂 ( 局 ) 负 责 人签 发 人 : 会 签 人 :动 火 工 作 票 接 收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动 火 区 域 所 在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已 做 完 , 动 火 作 业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已 做 完 。

动 火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应 确 认 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措 施 已 符 合 要 求 。 可 燃 性 、 易 爆 气 体 含 量 或 粉 尘 浓 度 测 定 合 格 。动 火 工 作 监 护 人 签 名 :首 次 动 火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动 火 执 行 人 签 名 : 动 火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名 :

盖 章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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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业 开 工 前见 证 人 员 消 防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名 :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名 :厂 ( 局 ) 负 责 人 签 名 : 时 间 : 自 年 月 日 时 分 开 始动 火 工 作 于 年 月 日 时 分 结 束 。 材 料 、 工 具 已 清 理 完 毕 , 现 场 确 无 残 留 火 种 , 参 与 现 场 动 火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已 全 部 撤 离 , 动 火 工 作 已 结 束 。动 火 执 行 人 签 名 :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动 火 工 作 监 护 人 签 名 :

动 火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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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二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格 式( 单 位 名 称 ) 二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编 号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对 应 工 作 票 编 号动 火 部 门 班 组动 火 地 点 及 设 备 名 称动 火 工 作 任 务 ( 示 意 图 )

计 划 动 火 工 作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动 火 区 域 所 在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动 火 作 业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动 火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审 批 人 签 章 运 维 部 门 安 监 人 员 或 负 责 人签 发 人 : 会 签 人 :动 火 工 作 票 接 收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动 火 区 域 所 在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已 做 完 , 动 火 作 业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已 做 完 。动 火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应 确 认 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措 施 已 符 合 要 求 。 可 燃 性 、 易 爆 气 体 含 量 或 粉 尘 浓 度 测 定 合 格 。

动 火 工 作 监 护 人 签 名 :允 许 动 火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 开 始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动 火 工 作 监 护 人 签 名 : 动 火 执 行 人 签 名 :动 火 工 作 于 年 月 日 时 分 结 束 。 材 料 、 工 具 已 清 理 完 毕 , 现 场 确 无 残 留 火 种 , 参 与 现 场 动 火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已 全 部 撤 离 , 动 火 工 作 已 结 束 。

盖 章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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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火 执 行 人 签 名 : 动 火 工 作 监 护 人 签 名 : 动 火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动 火 工 作 许 可 人 签 名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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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G( 规 范 性 附 录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标 志 牌 式 样名 称 式 样颜 色 字 样禁 止 合 闸 ,线 路 有 人 工 作 ! 白 底 , 红 色 圆 形 斜 杠 , 黑 色 禁 止 标志 符 号 黑 字

在 此 工 作 ! 衬 底 为 绿 色 , 正 方 形 边 框 中 有 直 径200mm 和 65mm白 圆 圈 黑 字 , 写 于 白 圆 圈 中止 步 ,高 压 危 险 ! 白 底 , 黑 色 正 三 角 形 及 标 志 符 号 ,衬 底 为 黄 色 黑 字从 此 上 下 ! 衬 底 为 绿 色 , 正 方 形 边 框 中 有 直 径200mm 白 圆 圈 黑 字 , 写 于 白 圆 圈 中

从 此 进 出 ! 衬 底 为 绿 色 , 正 方 形 边 框 中 有 直 径200mm 白 圆 圈 黑 体 黑 字 , 写 于 白 圆 圈 中禁 止 攀 登 ,高 压 危 险 ! 白 底 , 红 色 圆 形 斜 杠 , 黑 色 禁 止 标志 符 号 黑 字注 1: 在 计 算 机 显 示 屏 上 一 经 合 闸 即 可 送 电 到 工 作 地 点 的 断 路 器 或 隔 离 开 关 的 操 作 把 手 处 所 设 置 的 “ 禁 止 合 闸 , 线 路有 人 工 作 ! ” 的 标 记 可 参 照 表 中 有 关 标 志 牌 式 样 。注 2: 标 志 牌 的 颜 色 和 字 样 参 照 GB 2894— 2008。注 3: 悬 挂 的 标 志 牌 , 其 悬 挂 高 度 以 离 地 面 1.5m~ 1.8m范 围 为 宜 , 即 一 般 人 站 立 平 视 时 易 看 到 的 高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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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H( 规 范 性 附 录 )常 用 工 器 具 试 验 项 目 和 周 期H.1 常 用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试 验 项 目 和 周 期常 用 绝 缘 安 全 工 器 具 试 验 项 目 和 周 期序 号 器 具 项 目 周 期1 电 容 型 验 电 器 起 动 电 压 试 验 1 年工 频 耐 压 试 验 1 年

2 携 带 型 短 路 接 地 线 接 地 线 的 成 组 直 流 电 阻 试 验 5年接 地 绝 缘 棒 的 工 频 耐 压 试 验 ( 整 杆 ) 5 年接 地 绝 缘 棒 的 直 流 耐 压 试 验 ( 整 杆 ) 5 年3 个 人 保 安 线 成 组 直 流 电 阻 试 验 5年4 绝 缘 杆 工 频 耐 压 试 验 1 年直 流 耐 压 试 验 1 年5 核 相 器 连 接 导 线 绝 缘 强 度 试 验 必 要 时绝 缘 部 分 工 频 耐 压 试 验 1 年电 阻 管 泄 漏 电 流 试 验 半 年

动 作 电 压 试 验 1 年6 绝 缘 罩 工 频 耐 压 试 验 1 年7 绝 缘 隔 板 表 面 工 频 耐 压 试 验 1 年工 频 耐 压 试 验 1 年8 绝 缘 胶 垫 工 频 耐 压 试 验 1 年9 绝 缘 靴 工 频 耐 压 试 验 半 年10 绝 缘 手 套 工 频 耐 压 试 验 半 年11 绝 缘 夹 钳 工 频 耐 压 试 验 1 年

12 绝 缘 绳 工 频 耐 压 试 验 半 年注 1: 对 于 无 线 式 的 核 相 器 仅 做 动 作 电 压 和 绝 缘 部 分 工 频 耐 压 试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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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常 用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用 具 试 验 周 期 和 要 求常 用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用 具 试 验 周 期 和 要 求序 号 名 称 项 目 周 期1 安 全 带 静 负 荷 试 验 1 年2 安 全 绳 静 负 荷 试 验 1 年3 安 全 帽 冲 击 性 能 试 验 使 用 期 限 后耐 穿 刺 性 能 试 验 使 用 期 限 后

4 脚 扣 整 体 静 负 荷 试 验 1 年扣 带 强 力 试 验 1 年5 登 高 板 静 负 荷 试 验 半 年6 硬 梯 静 负 荷 试 验 竹 ( 木 ) 梯 半 年其 他 梯 1 年7 软 梯 静 负 荷 试 验 半 年8 自 锁 器 静 负 荷 试 验 1 年

9 缓 冲 器 静 负 荷 试 验 1 年10 速 差 自 控 器 空 载 动 作 试 验 1 年11 快 装 脚 手 架 平 台 强 度 试 验 1 年踏 档 强 度 试 验 1 年12 检 修 平 台 ( 含 高 空 组 合 平 台 ) 平 台 /悬 挂 装 置 强 度 1 年踏 档 强 度 1 年

注 1: 硬 梯 ( 含 竹 梯 、 木 梯 、 铝 合 金 梯 、 复 合 材 料 梯 及 梯 凳 ) ;注 2∶ 安 全 帽 使 用 期 从 产 品 制 造 完 成 之 日 起 计 算 , 使 用 期 限 后 每 年 抽 检 一 次 。 每 批 从 最 严 酷 使 用 场 合 中 抽 取 , 每 项 试 验 试 样 不 少 于 2 顶 , 有 一 顶不 合 格 , 则 该 批 安 全 帽 报 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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