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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最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全文
2023-09-27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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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工 作 考 核 办 法第 一 条 为 落 实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工 作 的 属 地 监 管 责任 , 有 效 预 防 和 解 决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 切 实 保 障 农 民 工劳 动 报 酬 权 益 ,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根据 《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 等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对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人 民 政府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以 下 统 称 各 省 级 政 府 ) 保 障 农 民 工工 资 支 付 工 作 的 年 度 考 核 。第 三 条 考 核 工 作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 由 国 务 院 就 业 促 进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负 责 实 施 , 领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具 体 组 织 落 实 。 考 核 工 作 从 2 0 2 3 年 到 2 0 2 7 年 ,每 年 开 展 一 次 。第 四 条 考 核 工 作 坚 持 目 标 导 向 、 问 题 导 向 、 结 果 导 向 ,坚 持 定 性 与 定 量 评 价 相 结 合 ,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 突 出 重 点 ,注 重 实 效 。第 五 条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加 强 对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完 善 落 实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制 度 、 治 理 欠 薪 特别 是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欠 薪 工 作 成 效 、 人 民 群 众 满 意 度 等 情 况 。第 六 条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制 定 年 度 考

核 方 案 及 细 则 , 明 确 具 体 考 核 指 标 和 分 值 。第 七 条 考 核 工 作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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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省 级 自 查 。 各 省 级 政 府 对 照 考 核 方 案 及 细 则 , 对 考核 年 度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和 成 效 进 行 自 查 ,填 报 考 核 自 查 表 , 形 成 自 查 报 告 , 报 送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各省 级 政 府 对 自 查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负 责 。( 二 ) 实 地 核 查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组 成考 核 组 , 对 省 级 政 府 考 核 年 度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工 作 进 展情 况 和 成 效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 对 各 地 组 织 领 导 、 源 头 治 理 、 制度 建 设 等 考 核 指 标 进 行 评 估 。 实 地 核 查 采 取 听 取 汇 报 、 核 验资 料 等 方 式 进 行 。( 三 ) 第 三 方 评 估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 采

取 抽 样 调 查 、 座 谈 访 谈 与 数 据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对 各 地 制度 落 实 、 人 民 群 众 满 意 度 等 考 核 指 标 进 行 评 估 。( 四 ) 暗 访 抽 查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力 量 或 委 托 媒 体 组建 暗 访 组 , 采 取 “暗 访 +明 查 ”方 式 , 对 各 地 畅 通 维 权 渠 道 、 作风 建 设 等 进 行 调 查 。( 五 ) 综 合 评 议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根 据省 级 自 查 、 实 地 核 查 、 第 三 方 评 估 、 暗 访 抽 查 情 况 , 结 合 行业 主 管 、 公 安 、 信 访 等 部 门 掌 握 的 情 况 , 进 行 考 核 评 议 , 形成 考 核 报 告 ,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第 八 条 考 核 采 取 分 级 评 分 法 , 基 准 分 为 1 0 0 分 ,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A、 B、 C 三 个 等 级 。( 一 )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两 个 条 件 的 , 考 核 等 级 为 A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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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领 导 重 视 、 工 作 机 制 健 全 , 各 项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制 度 完 备 、落 实 得 力 , 工 作 成 效 明 显 ;2 .考 核 得 分 排 在 全 国 前 十 名 。( 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考 核 等 级 为 C 级 :1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工 作 不 力 、 成 效 不 明 显 、 欠 薪 问 题突 出 , 考 核 得 分 排 在 全 国 后 三 名 的 ;2 .发 生 5 起 及 以 上 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引 发 5 0 人 以 上 群 体 性事 件 , 或 发 生 2 起 及 以 上 因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项 目 拖 欠 农 民 工 工资 引 发 5 0 人 以 上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

3 .发 生 1 起 及 以 上 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引 发 极 端 事 件 并 造 成严 重 后 果 的 。( 三 ) 考 核 等 级 在 A、 C 级 以 外 的 为 B 级 。第 九 条 考 核 结 果 经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 按 程 序 报 国 务 院 同 意后 ,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向 各 省 级 政 府 通 报 , 并 抄 送 中 央 组 织部 , 作 为 对 各 省 级 政 府 领 导 班 子 和 有 关 领 导 干 部 进 行 综 合 考核 评 价 的 参 考 。 需 要 问 责 的 ,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 移 交 有 关党 组 织 或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第 十 条 对 考 核 等 级 为 A 级 的 , 由 领 导 小 组 予 以 通 报 表 扬 ;对 考 核 等 级 为 C 级 的 , 由 领 导 小 组 对 该 省 级 政 府 有 关 负 责 人

进 行 约 谈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向 各 省 级 政 府 反 馈 考 核 发 现 的 问题 , 并 提 出 改 进 工 作 的 意 见 建 议 。 各 省 级 政 府 及 时 组 织 整 改 ,并 向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报 送 整 改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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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条 对 在 考 核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 瞒 报 谎 报 造 成 考 核结 果 失 实 的 ,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情 节 严 重 的 , 依 纪 依 法 追 究 相关 人 员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各 省 级 政 府 参 照 本 办 法 ,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相 关 办 法 , 加 强 对 本 地 区 各 级 政 府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工 作的 考 核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 自 印 发 之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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