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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河北省林草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2023-10-10 | 阅:  转:  |  分享 
  
附件3
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序号
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事项范围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权限
是否联合检查
森林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省市:对森林督查下发疑似问题图斑进行抽查检查。
县:对森林督查下发疑似问题图斑进行现地核查检查。
现地检查、内业检查
根据下发疑似问题图斑的数量、面积以及核查情况对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省级、市级、县级

对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全省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我局每年开展的野保湿地专项行动,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全面自查,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抽查,省林草局进行重点抽查。
对在集贸市场外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依据法律法规检查是否能提供合法批准文件或者是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是否存在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
结合我局每年开展的野保专项行动,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全面自查,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抽查,省林草局进行重点抽查。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依据法律法规检查是否能提供从事该项利用野生动物行为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是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公众展示展演是否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保障野生动物健康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内容执行。
对涉木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检查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第十八条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

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检查,检查是否有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
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结合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经营状况进行检查。
独立检查、联合检查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的检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对承担防治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除治情况的检查,检查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检查,
对林草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并实施)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728号?2021年11月30日印发)。3.《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4.《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对市县林草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
原则上每年全省抽查不低于1次,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省级、市级
是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是否按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标签、包装、生产经营档案制度落实情况;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的实验数据是否真实;是否达到审定的标准。
省级
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报批情况,是否按照已批复的规划有效实施。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上报材料)
每年1次
对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包括日常监管、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方面。
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5月2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编制报批情况,是否按照已批复的规划有效实施。
对衡水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
《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2021

11

23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二款

省、衡水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第一款

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衡水湖保护护和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有关责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对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包括日常监管、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方面。
对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2.《草原防火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3.《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管执法,将本行政区域内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组织做好防火设施建设、预警监测、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和视频远程监控及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加强对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有关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消除火灾隐患。
对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森林和草原防火设施建设、预警监测、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视频调度检查、书面汇报、报表填报等)
与各地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调整成立河北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通知》(冀森防〔2019〕1号),结合工作实际,对火险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
单独检查、联合检查
对辖区内防沙治沙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4号)第六条 内设机构(二)生态保护修复与荒漠化防治处(河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全省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第六条18.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对辖区内防沙治沙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防沙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保障措施(规划编制实施、扶持政策制定落实、资金投入、队伍建设等)。
现场检查、档案资料检查(相关文件、报告、统计数据等)
每5年考核一次,规划中期进行中期检查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
具体条件
数量和遴选规则
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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