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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23-10-19 | 阅:  转:  |  分享 
  
观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自 年 月 日首次全体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名称:观邸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观邸小区会所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武德路、警校; 西:移动公司宿舍第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决定物业管理企业选聘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选举、更换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20%以上业主提议;

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

业主委员会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确定会议形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工作。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议事内容进行表决或征求意见。

(四)公告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的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五)资料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将会议有关资料存档。

第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九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大会会议的,可以采取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方式。

第十条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采取分选区单位选举的方式产生。

业主代表产生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代表每三年为一届,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业主的投票权,按建筑的产权面积计算,以单独房屋产权证为单位1平方米产权面积计一票,不足1平方米的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表决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由业主或业主代表就讨论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统计及公布表决结果。

(二)业主大会会议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1.由业主自行将征求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2.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送达、回收征求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以下事项作出下列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代理人业主大会业主代理人业主大会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参加,但受人()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所提议案作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年龄不得超过70岁;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单位法人的,应由单位法人指定专人并出具书面委托书;

(十)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无欠缴物业服务费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名,其中主任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产生。

每届任期年,委员连选连任。



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提前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作出决定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选工作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有犯罪行为的;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筹集和使用:

(一) 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可以从业主所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提取。

(二) 经费用途。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 经费管理。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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