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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汇总2023.8.20
2023-10-30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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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章名称
节名称
难度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八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一节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二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直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第十四节
煤矿安全规程
第十五节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六节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七节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节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节
冶金企业和有色全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二十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节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节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节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节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节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时间数字考点
一、小时
1.?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 小时以上的。
2.?特种设备重大事故: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 小时以上的。
3.?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 小时以上的。
4.?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 小时以上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 小时以上12 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 小时以上12 小时以下的
5.?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二、日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 日。
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七日
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七日
内送达当事人。
1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五日
(工作日)内提出。
11.?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
七日
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1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七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二日
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13.?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4.?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15.?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 个月不满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
17.?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
1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
30日
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9.?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10日
内组织现场调查。
20.?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日
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2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日
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22.?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申请仲裁的,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
30日
内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
15日
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
之内。
2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 日内审查完毕,
2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 日内验收完毕。
26.?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日
内作出批复。
27.?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
7日
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
28.?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
15日
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9.?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日
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0.?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
45日
内作出审查决定。
31.?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日
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32.?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45 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30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4.?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办条件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3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5.?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
5日内
,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6.?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7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7.?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日内
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日内进行安全审查。
38.?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39.?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40.?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报,
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部门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日内
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托运人将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
收货人应当在3 日内
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41.?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
42.?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申请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日内
进行审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日内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备案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

43.?民用爆炸物品的
销售许可
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日内
进行审查。
44.?民用爆炸物品的
购买许可
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日内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45.?
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日内
,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
行业主管部门
和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备案。
46.?
购买
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日内
,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7.?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日内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
3日内
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48.?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
进行审查,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9.?特种设备技术资料移交归档,安装、改造、维修的
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 日内
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50.?特种设备在投人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51.?
【使用单位职责】
电梯应当至少每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5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 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53.?特种设备办理行政审批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
54.?事故续报、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5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6.?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
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8.?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 日。
59.?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0.?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1.?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 日内组织考试。
6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 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63.?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64.?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5.?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安全培训的发证,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65.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66. 高危+人密单位 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6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审查: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
68.事故信息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 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
69.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
5 日内
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详细核实结果在
2 个月内
报告。
70.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71. 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等二种特殊工程
【即特殊中的特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
5日内
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日内
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
5日内
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72.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 日内组织悄防验收,
73.申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 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7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
75.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76.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
77.高危建设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 日,最长不得超过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78.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9.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80.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 日内审查完毕。
8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82.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参加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专门培训。
83.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三、月
1.特种设备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月,需要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7.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8.非法煤矿的关闭,规定对3 个月内2 次或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予以关闭。
9.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1 个月内3 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10.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11.一至四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 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2.五至六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 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3.七至十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 个月的本人工资。
1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 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15.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16.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满前3 个月,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17.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 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8.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9.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20.举报信息处置,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 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按照规定在2 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详细核实结果在2 个月内报告。
2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按照规定提出延期申请。
22.煤矿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23.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24.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 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25.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
26.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
2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 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2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2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0.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 年,"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 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四、年
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如锅炉一般为三年,压力容器为三至六年,电梯为一年等。
4.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
1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 年。
15.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 年备查。
16.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 年备查。
17.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 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18.违反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 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20.《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演练,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必须至少每2 年组织1次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 年组织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必须至少每半年组织1 次演练。
23.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5.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9.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 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 年复审1 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 年1 次。
30.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31.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4.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6.《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还明确,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37.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38.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39.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40.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4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43.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44.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46.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47.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4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 30 日,不超过1 年。
49.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惊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1)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2)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50.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考试关于日期的总结
时间
法律
事项
1h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

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和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报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2h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1 日
《消防法》
第十七条(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行政处罚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
置办法》
第十一条 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

续报 2 次。
2 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

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于
2 日内
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3 日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三日内
提出(2021 年新法改为 5 日内)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监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 3 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监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 3 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3 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 3 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

关核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销售的品种、

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

注,并在 3 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

报人。
5 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 5 日内,将所销售、

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条例》
第二十一条 民爆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爆的,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

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 5 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

证。
7 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
第五十条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7 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补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
例》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
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

书面通知管道单位。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

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

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建筑法》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

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

收消防备案。
10 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
重大事故隐患
,安监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

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在 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15 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三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每 15 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

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

出批复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

伤认定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

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应填写重大危

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

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 日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设区的市安监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级安监部门审查。省级安监部门

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安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对

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 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消防机构申请复查。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

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监部门

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监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30 日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

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

日起 30 日内验收完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向所在地市级安
监部门提出申请)。安监部门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

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应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安监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3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证》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设区的

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十二条 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

长不超过 30 日。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

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 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
1 个月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

求。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

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5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监部

门;安监部门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应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

起 4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省级安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

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监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

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60 日
第十一条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负责煤矿安监的部门自收到

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

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

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 个月
第十三条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规定

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 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下一级安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

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 2 个月内向上一级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3 个月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 个月内照

发工资,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

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 3 年。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半年
第二十四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
重大事故隐患
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

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

方案演练。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

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

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

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

次。
第二十三条 县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安监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 安监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安监部

门。
《食品生产企业安监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

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 个月
第三十九条(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

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监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

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监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7 个月
第六条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 年
第十条 建筑工程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

(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第四十一条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 1 年。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

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 1 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 30 日,不超过 1 年。
第三十三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 12 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

和闭库设计。
2 年
第十八条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使用单位应

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二十三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

证明复印件保存 2 年备查。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 2 年备查。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
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

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2 年内达到 15%左右并逐步提高。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3 年
第九十六条 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一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

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

一次。
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
重大危险源
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
重大危险源
安全

评估已满三年的;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

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5 年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

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对 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监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5 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矿长。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
度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中级注安初始注册的,应自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5 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

提出。
第十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

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 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安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5 年内达

到 15%左右并逐步提高。
6 年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

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
一律不予审批
,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
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国家安监
对全国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依国务院规定承担相关建设项目监管
县以上安监
对本区域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依本级政府规定承担本级政府相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
跨区
由共同“上一级”安监监管
委托权
上级可委托“下一级”安监负责
建设项目

预评价



注意:非高危不评价只分析)
非高危项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
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高危项目

安全预评价
范围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口决1:燕京化肥
口决2:化工危险烟花非金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高危项目
安全预评价
总体要求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评价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安全设施设计和
审查
一般要求: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标、行标、技术规范要求,尽可能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安全可靠的设备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高危项目(口决:燕京化肥),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1. 安全设施
设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具体内容如右)



首次发现,停产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50-100万,主要负责人2-5万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 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仅高危项目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按第五条的管辖范围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请

并提交右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审查要求(对政府的要求)
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属于职责范围内的,
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并书面告知
不属于职责内的 ,转交审查材料到职责部门,并书面告知
已受理的,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
难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情形


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设计变更


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1.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


施工
单位要求
1. 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 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3.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4. 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 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
6. 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监理
单位要求
1. 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隐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竣工验收
1. 所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所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 高危(口决:燕京化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试运行要求
1. 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2. 试运行时间应当
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监管部门

对高危项目竣工抽查要求
(口决:燕京化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形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
(所有项目)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
(高危项目)
违法事实(一)

未审查、未按批准施工、未评价、未验收
对应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经发现: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 处50-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违法事实(二)

无设计、未审查、未按设计施工、未验收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安全评价机构

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
1.

没收违法所得;所得≥10万,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所得
<
10万,单处或者并处10-20万罚款(企业)


吊销机构相应资质 注意是

+

,即同时处罚
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注意:政府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未列入此表
92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违法责任
违法行为
1. 出具失实报告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10万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租、挂资质+出具虚假报告
没收违法所得;所得≥10万,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所得<10万,单处或者并处10-20万罚款(企业)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10万罚款(个人)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个人)
对有第2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93条: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一经发现
责令改正,提供资金
逾期未改
停产整顿
导致事故
主要负责人
撤职
个人投资人
罚2-20万
构成犯罪
依刑法追责
94条:
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责令改正,罚2-5万(企业)
停产整顿,罚5-10万(企业)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罚个人)
1. 撤职+
95条
2.一般事故,罚上年收入40%
3.较大事故,罚上年收入60%
4.重大事故,罚上年收入80%
5.特大事故,罚上年收入100%
生产经营单位
(罚企业)
114条
1. 一般事故,罚30-100万
2. 较大事故,罚100-200万
3. 重大事故,罚200-1000万
4. 特大事故,罚1000-2000万
情节特别恶劣,在此基础上按2-5倍处罚
①违法追责+②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96条:
其他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责令改正,罚1-3万(企业)
发生事故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年收入20%-50%的罚款(个人)
97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一)之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责令限期改正,罚10万以下(企业)
停产整顿并处10-20万罚款(企业)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罚款
违法事实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不设机构不配人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高危负责人未培训未考核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员工未安全教育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未如实记录培训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隐患治理未通报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无预案未演练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无证上岗
98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二)之
建设项目违法
1.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50万罚款(企业)
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罚款(个人)
1. 处50-100万罚款(企业)
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10万罚款(个人)
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责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未评价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未审查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未按设计施工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验收
99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三)之
设备设施不合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5万以下(企业)
处5-20万罚款(企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罚款(个人)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设警示标志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不符标准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维护检测
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破坏监控数据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未提供劳保
6.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未取得安全标志
7.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使用淘汰设备
8.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未安装探测器
101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四)之
风险隐患未管控不报告
1. 责令停产,处10-20万罚款(企业)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危险物品无制度无措施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重大危险源未检测、无预案、未告知
3.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危险作业现场无监管
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风险未管控、无措施
5.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重大隐患未报告
102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五)之
隐患整改不到位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
拒不执行
停产停业整顿(企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10万罚款(个人)
103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六)之
违法发包、出租,违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违法发包、出租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所得≥10万,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所得<10万,单处或者并处10-20万罚款(企业)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罚款(个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个人)
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或未明确责任;
未统一协调;
①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金、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①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停产停业整顿
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
1.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2.所得≥10万,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所得<10万,单处或者并处10-20万罚款(企业)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10万罚款(个人)
4. 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责
104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七)之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责任---未签协议未协调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①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105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八)之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6-------110条
106 劳动合同违法责任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10万罚款
107 从业人员违法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8 单位不服从监督检查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
①处2-20万罚款(企业);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罚款
109 高危行业未投安全生产责任险
责令限期改正,处5-10万罚款
处10-20万罚款
110 主要负责人事故处理时延误、逃匿
1.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
2. 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3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九)之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关闭企业情形
1.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 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者1年内4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2.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一般时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助记:4级40不下井)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助记:低冷1,高体2)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培训大纲+考核标准
一般企业

(除危、金、矿)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①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
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从业人员
特殊情况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①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③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非煤矿山
⑤特种作业人员
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特殊情况2
国家煤矿安监局
①煤矿企业 主要负责人
②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煤矿企业 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
①省以上安监管人员

各级
煤监机构的监察人员
省级安监
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监管人员
从业人员自主培训
安全相关人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考核
③央企总部负责人+安管人员
①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监管人员
②央企在本省子、分公司负责人+安管人员
③本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
④特种作业人员
省级煤监
所辖区域内煤矿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市级安监
①本行政区域内市属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
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
【适用范围】
【培训对象】
①安全培训机构、
①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活动
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③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
1.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2.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
3.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
4.注册安全工程师、
5.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⑤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大纲 + 考核标准
编制】
一般情况:
除特殊情况外
由省安监、省煤监制定

特殊情况: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安监人员+危、金、非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相关人员
煤矿:
由国家煤矿安监局。

主+安管+煤矿特种作业
【 培训 】
1. 省以上安监人员;
2.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省安监
市级、县级安监人员;
自己负责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
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
【 考核 】
国家安监总局考核

1. 省以上安监人员
2. 各级煤矿安监人员
3. 央企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
省安监考核

1.下级,即市县级安监人员;
2.省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
3.在本省的央企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
4. 特种作业人员
市安全考核

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考核

按所在地省安监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考核:

1. 辖区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
2.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 发证 】
1. 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2.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许可范围
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监督管理
安监
安全生产
4部门,按职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
公共安全
质监
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工商
营业执照发放
生产
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
产品种类
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从业人员教育,其中
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
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
经设区的市安监考核合格
,方可上岗作业 【助记口决:
搬铁
(切引)
装筛,混粒压轴
(筑)】
在产品上标
注燃放说明
,并在包装物上印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
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生产和申请条件:

了解内容
1.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 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 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 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6. 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8. 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10.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
通用规定
1. 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3. 市区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批发:
向所在地
市安监
申请,
30日内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零售:
向所在地
县安监
申请,
20日内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批发零售
要求
1. 许可证上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2.
批发企业应向生产企业采购;零售企业应向批发企业采购
3.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企业提供
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 零售的经营者
,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5.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
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运输
运输要求
1.
经由
道路运输
烟花爆竹的,
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2. 公安部门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3日内
对材料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3. 运达目的地后,
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
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
发证机关核销
4.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5.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托运申请材料
要求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
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道路运输
特别规定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3. 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4. 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5. 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 装载烟花爆竹的
车厢不得载人

7.
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8.
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燃放
一般性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本政区的实际,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燃放申请
1.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即在哪燃放向哪申请,县对县市对市)
2.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3. 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a.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b. 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c. 燃放作业方案;
d. 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燃放要求
1. 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2.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3. 禁止燃放的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各监督管理
部门职责
①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②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③核发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①公共安全管理,②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③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②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环保
①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②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交通主管

道路水路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

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押运、申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③铁路
民用航空自己管理自己业务范围内的
卫生

毒性鉴定,

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

根据其他部门颁发的许可证颁发营业执照,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邮政

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生产、储存
安全
安全条件
审查
①建设单位进行
安全条件论证+机构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②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安监自
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
作出审查决定【港口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时间相同】
管道安全
①设置标志并对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②施工作业危及管道安全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7日通知管道单位。共同制定预案+管道单位派专人现场监管
下列情形施工单位在形式前7日通知管道单位采取措施后施工:
1. 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改扩建铁(公)路、河渠,架电力线路,埋电(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3.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生产和存储
安全要求
1. 安全许可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b.安全生产许可
国务院安监
发放央企危险化学品、烟花、民爆许可
核查发证共
45日内完成
发放除央企以外包括本省经以下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民爆许可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提供与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经营日期
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经营许可30日
已建重大危险源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购买申请3日批准
生产许可
凭证保存1年
买卖后5日内县公安备案
1. 总体原则: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2.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4.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5.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
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禁止搞
1.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2.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控制搞
严格控制
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可以搞
搞的要求:
施工单位
开工的7日前
书面通知并报作业方案,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管道单位派人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1. 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
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百米接电修路渠】
3.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要制止
无距离要求
1. 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2.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3.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4. 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5. 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6. 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桥等固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7. 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5米地域范围内
1. 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2. 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3. 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穿河管两侧500米范围内
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
【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
采石、采矿、爆破
预案
评审
范围
1.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
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
2. 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预案
论证
范围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评审论证
注意事项
1. 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2.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3. 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备案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政府其他部门
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一般企业备案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央企
危轨建金矿+人密

危: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人密: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
非央企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产、经、储、运)+达量化工+烟花爆竹(产、批)

以外的企业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产、经、储、运)+达量化工+烟花爆竹(产、批)
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筑法
刑法
适用对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烟、民、建、危、矿
注意,无县市级发证,最低省级。
两级发证
非煤矿、危化、烟花
应急管理部
省应急管理局
煤矿
国家煤监局
省煤监局
一级发证
建筑施工企业
省建设厅
民爆生产企业
省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试卷名称
日期
做题时长
得分
新改扩投产前
申请
市安监
20
日内初步意见
省安监
45
日内审查完毕
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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