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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范本
2023-11-02 | 阅:  转:  |  分享 
  
以 下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一 般 模 板 , 具 体 内 容 可 根 据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 ( 雇 主 名 称 )
地 址 : 石 灰 石 古 代 与 现 代 的 应 用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水 溶 性 肥 料 对 植 物 生 长 的 影 响 与 高 效 使 用
乙 方 : ( 被 雇 员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户 籍 地 址 : 燃 料 电 池 工 作 原 理 以 及 应 用 领 域
现 住 址 :
联 系 电 话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碱 性 电 池 是 什 么 电 池 ? 碱 性 电 池 有 哪 些 应 用 , 甲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 工 作 内 容 和 期 限1. 甲 方 聘 用 乙 方 担 任 ( 职 务 ) , 工 作 地 点 为 ( 工 作 地 点 ) 。
2. 乙 方 的 工 作 期 限 从 ( 起 始 时 间 ) 开 始 , 到 ( 终 止 时 间 ) , 共 约 ( 期
限 ) 个 月/ 年 。
二 、 工 资 及 福 利 待 遇
1. 乙 方 的 工 资 待 遇 为 ( 具 体 工 资 数 额 ) 元/ 月 ,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 绩 效
奖 金 、 补 贴 等 , 按 月 发 放 。
2. 乙 方 享 有 甲 方 提 供 的 五 险 一 金 (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
3. 乙 方 还 享 有 公 司 规 定 的 其 他 福 利 待 遇 ,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
三 、 保 密 义 务
1. 乙 方 承 认 甲 方 对 其 所 持 有 的 商 业 机 密 、 技 术 秘 密 和 其 他 保 密 信 息
具 有 合 法 的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 因 此 , 乙 方 必 须 对 该 等 信 息 予 以 严 格 保
密 , 并 不 得 向 外 披 露 或 利 用 。
2. 乙 方 保 证 在 合 同 期 间 和 离 职 后 对 上 述 保 密 义 务 进 行 遵 守 。
四 、 劳 动 纪 律
1. 乙 方 应 当 遵 守 甲 方 制 定 的 劳 动 纪 律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保 护 甲 方 的
利 益 和 形 象 。
2.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离 职 或 违 反 约 定 解 除 合 同 。五 、 安 全 及 职 业 伤 害 责 任
1. 甲 方 负 责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安 全 和 卫 生 条 件 , 保 障 乙 方 身 体
健 康 。
2. 乙 方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劳 动 安 全 和 卫 生 规 定 , 确 保 自 身 的 安 全 。
六 、 合 同 变 更 和 终 止
1.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内 容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
2. 合 同 期 届 满 后 , 若 双 方 无 异 议 , 可 以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
3.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1 )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的 劳 动 纪 律 和 规 定 ;
(2 ) 严 重 失 职 或 渎 职 , 给 公 司 造 成 较 大 经 济 损 失 ;
(3 ) 被 司 法 机 关 采 取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七 、 争 议 解 决
1. 双 方 因 本 合 同 履 行 发 生 争 议 的 , 应 当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2.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八 、 附 则
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2.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3.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签 字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 本 合 同 是 一 般 劳 动 合 同 的 格 式 ,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根 据 雇 主 和 员 工 的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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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牛牛大大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