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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方略《纳税答疑》周刊第247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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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9 月 第 2 期 总第 247 期
本 周 热 点
? 创 企 可 选 方 式 核 算 其 个 人 合 伙 人 的 个 税 政 策 是 否 延 续
? 旅 游 企 业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可 否 扣 除 公 园 门 票 计 算 增 值 税
? 建 筑 企 业 异 地 施 工 项 目 应 向 何 地 税 局 缴 纳 工 会 经 费— — 目 录 — —
1 . 创 企 可 选 方 式 核 算 其 个 人 合 伙 人 的 个 税 政 策 是 否 延 续 . . 3
2 . 旅 游 企 业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可 否 扣 除 公 园 门 票 计 算 增 值 税 . . 4
3 . 建 筑 企 业 异 地 施 工 项 目 应 向 何 地 税 局 缴 纳 工 会 经 费 . . . . 5
4 . 员 工 境 外 出 差 的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能 否 抵 扣 进 项 税 . . . . . . 7
5 . 金 融 机 构 向 小 微 企 业 发 放 小 贷 取 得 利 息 如 何 免 税 . . . . . . 8
6 . 企 业 招 用 退 役 士 兵 享 受 扣 减 税 费 优 惠 需 留 存 哪 些 资 料 . 1 1
7 . 独 立 核 算 的 分 支 机 构 是 否 就 独 立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 . . 1 4
8 . 预 缴 时 不 享 受 可 否 在 汇 缴 时 享 受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 . . . . 1 6
9 . 房 企 在 四 川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 是 否 需 预 缴 土 增 税 . . . . . 1 7
1 0 . 子 公 司 能 否 以 母 公 司 的 土 价 款 票 据 作 为 土 增 税 扣 除 凭 证 1 9
1 1 . 季 度 销 售 额 3 0 万 元 以 下 是 否 免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 . . . . . . 2 0
1 2 . 法 律 咨 询 合 同 是 否 需 缴 纳 印 花 税 . . . . . . . . . . . . . . . . . . 2 1
2
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 — 正 文 — —
1 . 创 企 可 选 方 式 核 算 其 个 人 合 伙 人 的 个 税 政 策 是 否 延 续
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完 成 备 案 且 规 范 运 作 的 合 伙 制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请 问 我 公 司 可 以 选 择 按 单 一 投 资 基 金 核 算 或 者 按 创 投 企 业 年 度 所 得
整 体 核 算 两 种 方 式 之 一 , 对 其 个 人 合 伙 人 来 源 于 创 投 企 业 的 所 得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政 策 是 否 延 续 ?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证 监 会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个
人 合 伙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9 〕 8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创 投 企 业 可 以 选 择 按 单 一 投 资 基 金 核 算 或 者 按 创 投 企 业 年 度 所 得 整
体 核 算 两 种 方 式 之 一 , 对 其 个 人 合 伙 人 来 源 于 创 投 企 业 的 所 得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 本 通 知 所 称 创 投 企 业 , 是 指 符 合 《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1 0 部 门 令 第 3 9 号 ) 或 者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证 监 会 令 第 1 0 5 号 )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基 金 )
的 有 关 规 定 , 并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完 成 备 案 且 规 范 运 作 的 合 伙 制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基 金 ) 。 第 二 条 规 定 , 创 投 企 业 选 择 按 单 一 投 资 基 金 核 算 的 , 其
个 人 合 伙 人 从 该 基 金 应 分 得 的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和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按 照
2 0 % 税 率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创 投 企 业 选 择 按 年 度 所 得 整 体 核 算 的 ,
其 个 人 合 伙 人 应 从 创 投 企 业 取 得 的 所 得 , 按 照 “ 经 营 所 得 ” 项 目 、
5 % - 3 5 % 的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 八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执
行 期 限 为 2 0 1 9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止 。
3
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延 续 实 施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个 人 合 伙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2 4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创 投
企 业 可 以 选 择 按 单 一 投 资 基 金 核 算 或 者 按 创 投 企 业 年 度 所 得 整 体 核
算 两 种 方 式 之 一 , 对 其 个 人 合 伙 人 来 源 于 创 投 企 业 的 所 得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 本 公 告 所 称 创 投 企 业 , 是 指 符 合 《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1 0 部 门 令 第 3 9 号 ) 或 者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证 监 会 令 第 1 0 5 号 )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基 金 )
的 有 关 规 定 , 并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完 成 备 案 且 规 范 运 作 的 合 伙 制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基 金 ) 。 第 二 条 规 定 , 创 投 企 业 选 择 按 单 一 投 资 基 金 核 算 的 ,
其 个 人 合 伙 人 从 该 基 金 应 分 得 的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和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按 照
2 0 % 税 率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创 投 企 业 选 择 按 年 度 所 得 整 体 核 算 的 ,
其 个 人 合 伙 人 应 从 创 投 企 业 取 得 的 所 得 , 按 照 “ 经 营 所 得 ” 项 目 、 5 %
— 3 5 % 的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 八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执
行 至 2 0 2 7 年 1 2 月 3 1 日 。
综 上 , 你 公 司 可 以 选 择 按 单 一 投 资 基 金 核 算 或 者 按 创 投 企 业 年 度
所 得 整 体 核 算 两 种 方 式 之 一 , 对 其 个 人 合 伙 人 来 源 于 创 投 企 业 的 所 得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政 策 是 延 续 的 , 即 延 续 至 2 0 2 7 年 1 2 月
3 1 日 。
2 . 旅 游 企 业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可 否 扣 除 公 园 门 票 计 算 增 值 税
问 : 我 公 司 是 青 岛 一 家 旅 游 企 业 , 请 问 为 游 客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取 得
4
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是 否 可 以 扣 除 公 园 门 票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6 〕 3 6 号 ) 附 件 2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第 一 条 第 ( 三 ) 项 第 8 点 规 定 ,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
可 以 选 择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 除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住 宿 费 、 餐 饮 费 、 交 通 费 、 签 证 费 、 门
票 费 和 支 付 给 其 他 接 团 旅 游 企 业 的 旅 游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选 择
上 述 办 法 计 算 销 售 额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的
上 述 费 用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青 岛 市 税 务 局 2 0 2 3 年 8 月 3 1 日 在 政 策 文 件 - 热 点
问 答 版 块 对 问 题 “ 公 园 门 票 可 以 作 为 差 额 扣 除 的 票 据 吗 ? ( 增 值 税 ) ”
解 答 如 下 , 可 以 。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 可 以 选 择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 除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住 宿 费 、 餐 饮 费 、 交 通 费 、 签 证 费 、 门 票 费 和 支 付 给 其 他 接 团
旅 游 企 业 的 旅 游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支 付 给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款 项 , 以 发 票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 营 改 增 后 , 门 票 、 过 路 ( 过 桥 ) 费 发
票 属 于 予 以 保 留 的 票 种 , 由 税 务 机 关 监 制 管 理 。
因 此 , 你 公 司 为 游 客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可
以 扣 除 公 园 门 票 后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3 . 建 筑 企 业 异 地 施 工 项 目 应 向 何 地 税 局 缴 纳 工 会 经 费
问 : 我 公 司 是 山 东 省 的 一 家 建 筑 集 团 企 业 , 在 四 川 和 江 西 各 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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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个 异 地 施 工 项 目 , 请 问 我 公 司 四 川 项 目 和 江 西 项 目 的 工 会 经 费 应 该 向
我 公 司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局 缴 纳 还 是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局 缴 纳 ?
答 : 《 四 川 省 总 工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建 筑 安 装 行 业 拨 缴 工 会 经 费
或 工 会 筹 备 金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川 工 发 〔 2 0 1 4 〕 2 7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省 外 来 川 施 工 的 建 筑 安 装 企 业 所 属 项 目 单 位 , 依 据 全 国 总 工 会 批 复 精
神 和 全 国 总 工 会 办 公 厅 《 关 于 企 业 集 团 公 司 工 会 经 费 管 理 的 规 定 》 ( 总
工 办 发 〔 1 9 9 7 〕 6 0 号 ) , 其 工 会 经 费 或 工 会 筹 备 金 , 一 律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申 报 缴 纳 。
《 江 西 省 总 工 会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江 西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印 发 < 江 西 省 工 会 经 费 征 缴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 赣 工 通 字 〔 2 0 1 9 〕
1 4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企 业 和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事 业 单 位 、 机 关 、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为 工 会 经 费 和 工 会 筹 备
金 的 缴 纳 义 务 人 。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机 关 、 其 他 组 织
拨 缴 工 会 经 费 ; 未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机 关 、 其 他 组 织
在 筹 建 工 会 组 织 期 间 拨 缴 工 会 筹 备 金 ( 工 会 经 费 和 工 会 筹 备 金 , 以 下
简 称 工 会 经 费 ) 。 第 四 条 规 定 , 全 省 范 围 内 企 业 、 非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的 工 会 经 费 , 由 税 务 部 门 统 一 代 征 。 预 算 单 位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将 预 算 安 排 的 工 会 经 费 拨 付 到 同 级 地 方
总 工 会 。 第 十 条 规 定 , 税 务 部 门 代 征 的 工 会 经 费 除 建 筑 业 由 劳 务 发 生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代 征 外 , 其 他 由 缴 纳 义 务 人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代 征 。 省 总 工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江 西 省 税 务 局 2 0 2 3 年 8 月 3 1 日 通 过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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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1 2 3 6 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 网 上 留 言 ” 版 块 对 问 题 “ 广 州 企 业 ( 行 业 非 建
筑 业 ) 在 江 西 有 设 备 安 装 项 目 , 现 除 缴 纳 增 值 税 及 附 加 税 费 外 , 江 西
于 都 税 局 还 要 求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工 会 经 费 , 提 供 的 文 件 没 有 明 确 说
明 异 地 企 业 在 当 地 提 供 安 装 服 务 需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工 会 经 费 , 请 问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工 会 经 费 是 否 合 理 ? ” 答 复 如 下 , 一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跨 地 区 经 营 建 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 2 0 1 0 〕 1 5 6 号 ) 规 定 : “ 三 、 建 筑 企 业 总 机 构 直 接 管 理 的 跨 地
区 设 立 的 项 目 部 ( 包 括 与 项 目 部 性 质 相 同 的 工 程 指 挥 部 、 合 同 段 等 ) ,
应 按 项 目 实 际 经 营 收 入 的 0 . 2 % 按 月 或 按 季 由 总 机 构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预
分 企 业 所 得 税 , 并 由 项 目 部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预 缴 。 … … 九 、
本 通 知 自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 二 、 根 据 《 江 西 省 总 工 会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江 西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印 发 《 江 西 省 工 会 经 费
征 缴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 赣 工 通 字 〔 2 0 1 9 〕 1 4 号 ) 规 定 : “ 第 十 条 税
务 部 门 代 征 的 工 会 经 费 除 建 筑 业 由 劳 务 发 生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代 征 外 ,
其 他 由 缴 纳 义 务 人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代 征 。 省 总 工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综 上 , 你 公 司 的 四 川 施 工 项 目 和 江 西 施 工 项 目 的 工 会 经 费 应 分 别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局 缴 纳 。
4 . 员 工 境 外 出 差 的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能 否 抵 扣 进 项 税
问 : 我 公 司 是 深 圳 的 一 家 企 业 , 派 员 工 境 外 出 差 , 请 问 我 公 司 取
得 员 工 境 外 出 差 的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能 否 抵 扣 进 项 税 ?
7
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 0 1 9 年 第 3 9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购 进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其 进 项 税 额 允 许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 一 ) 纳 税 人 未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暂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进
项 税 额 : 2 . 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的 , 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 ( 票 价 + 燃 油 附
加 费 ) ÷ ( 1 + 9 % ) × 9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2 0 2 3 年 8 月 4 日 在 政 策 文 件 - 热 点 问
答 版 块 对 问 题 “ 公 司 员 工 出 差 到 境 外 工 作 , 其 取 得 的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能 否 按 照 纳 税 人 购 进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允 许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 0 1 9 年 第 3 9 号 ) 的 规
定 , 纳 税 人 购 进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其 进 项 税 额 允 许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公 司 员 工 出 差 到 境 外 , 取 得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 属 于 购 进 国 际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因 此 不 能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因 此 , 你 公 司 员 工 出 差 到 境 外 , 取 得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 属 于 购 进
国 际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不 能 抵 扣 进 项 税 。
5 . 金 融 机 构 向 小 微 企 业 发 放 小 贷 取 得 利 息 如 何 免 税
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政 策 性 银 行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请 问 向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放 小 额 贷 款 [ 1 0 0 万 以 上 1 0 0 0 万 元 ( 含
本 数 ) 以 下 ]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如 何 享 受 免 增 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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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金 融 机 构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6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金 融 机 构 向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放 小 额 贷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选 择 以 下 两 种 方 法 之 一
适 用 免 税 : ( 一 ) 对 金 融 机 构 向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放 的 , 利 率 水 平 不 高 于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1 5 0 % ( 含 本 数 ) 的 单 笔 小 额 贷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高 于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1 5 0 % 的 单 笔 小 额 贷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按 照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 二 ) 对 金 融 机 构 向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放 单 笔 小 额
贷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中 , 不 高 于 该 笔 贷 款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1 5 0 % ( 含 本 数 ) 计 算 的 利 息 收 入
部 分 , 免 征 增 值 税 ; 超 过 部 分 按 照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金 融 机
构 可 按 会 计 年 度 在 以 上 两 种 方 法 之 间 选 定 其 一 作 为 该 年 的 免 税 适 用
方 法 , 一 经 选 定 , 该 会 计 年 度 内 不 得 变 更 。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条 公 告 所
称 金 融 机 构 , 是 指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金 融 监 管 总 局 批 准 成 立 的 已 实 现
监 管 部 门 上 一 年 度 提 出 的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增 长 目 标 的 机 构 , 以 及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金 融 监 管 总 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成 立 的 开 发 银 行 及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资 银 行 和 非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金 融 机 构 实 现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增
长 目 标 情 况 , 以 金 融 监 管 总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考 核 结 果 为 准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2 3 年 9 月 4 日 在 互 动 交 流 - 回 应 关 切 版 块 发 布
《 一 文 了 解 : 金 融 机 构 小 微 企 业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1 0 0 0 万 元 及 以 下 小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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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规 定 , … … 政 策 案 例 : A 银 行 是 一
家 通 过 2 0 2 2 年 度 监 管 部 门 “ 两 增 两 控 ” 考 核 的 机 构 。 2 0 2 3 年 第 3 季
度 ,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为 3 . 5 5 % ,
A 银 行 累 计 向 5 户 小 微 企 业 发 放 5 笔 1 0 0 0 万 元 以 下 的 小 额 贷 款 , 其
中 : 3 笔 年 利 率 为 6 % , 第 3 季 度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3 6 万 元 ( 不 含 税 , 下
同 ) , 2 笔 年 利 率 为 3 % , 第 3 季 度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1 2 万 元 。 1 0 月 份 , A
银 行 在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时 , 可 按 会 计 年 度 在 规 定 的 两 种 方 法 之 间 选 定 其
中 一 种 作 为 该 年 的 免 税 适 用 方 法 ,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 免 税 适 用 方
法 一 经 选 定 , 该 会 计 年 度 内 不 得 变 更 。 方 法 一 : A 银 行 3 笔 6 % 利 率 [ 超
过 L P R 1 5 0 % ( 5 . 3 2 5 % = 3 . 5 5 % × 1 5 0 % ) ] 的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不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 应 按 照 6 % 税 率 计 算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2 . 1 6 万 元 ( = 3 6
× 6 % ) 。 2 笔 3 % 利 率 [ 未 超 过 L P R 1 5 0 % ( 5 . 3 2 5 % = 3 . 5 5 % × 1 5 0 % ) ] 的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可 以 按 规 定 免 征 增 值 税 0 . 7 2 万 元 ( = 1 2 × 6 % ) 。 按 照
方 法 一 , A 银 行 合 计 免 征 增 值 税 0 . 7 2 万 元 。 方 法 二 : A 银 行 3 笔 6 %
利 率 的 小 额 贷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中 , 不 高 于 该 笔 贷 款 按 照 L P R 1 5 0 % 计
算 的 利 息 收 入 部 分 ( 3 1 . 9 5 = 3 6 × 5 . 3 2 5 % ÷ 6 % ) , 可 以 按 规 定 免 征 增 值
税 1 . 9 1 7 万 元 ( = 3 1 . 9 5 × 6 % ) ; 高 于 该 笔 贷 款 按 照 L P R 1 5 0 % 计 算 的 利
息 收 入 部 分 ( 4 . 0 5 = 3 6 - 3 1 . 9 5 ) , 不 能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 应 按 照 6 % 税 率
计 算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0 . 2 4 3 万 元 ( = 4 . 0 5 × 6 % ) 。 2 笔 3 % 利 率 的 小 额 贷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均 不 高 于 该 笔 贷 款 按 照 L P R 1 5 0 % 计 算 的 利 息 收 入 ,
可 以 按 规 定 免 征 增 值 税 0 . 7 2 万 元 ( = 1 2 6 % ) 。 按 照 方 法 二 , A 银 行 合
计 免 征 增 值 税 2 . 6 3 7 万 元 。
1 0
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因 此 , 你 银 行 向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放 小 额 贷 款
[ 1 0 0 万 以 上 1 0 0 0 万 元 ( 含 本 数 ) 以 下 ]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6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两 种 方 法 之 一
享 受 免 增 值 税 。
6 . 企 业 招 用 退 役 士 兵 享 受 扣 减 税 费 优 惠 需 留 存 哪 些 资 料
问 : 我 公 司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等 税 费 , 请 问 享 受 扣 减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需 要 留 存 备 查 哪 些 资
料 ?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扶 持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4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自 2 0 2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7 年 1 2 月 3 1 日 , 企 业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当 月 起 ,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6 0 0 0 元 , 最 高 可 上 浮 5 0 %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定 额 标 准 。 企
业 按 招 用 人 数 和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时 间 核 算 企 业 减 免 税 总 额 , 在 核 算 减
免 税 总 额 内 每 月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 企 业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小 于 核 算 减 免 税 总 额 的 , 以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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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为 限 ;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大 于 核 算 减 免 税
总 额 的 , 以 核 算 减 免 税 总 额 为 限 。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 如 果 企 业 实 际 减 免
的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小 于 核 算 减
免 税 总 额 , 企 业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以 差 额 部 分 扣 减 企 业 所 得 税 。
当 年 扣 减 不 完 的 , 不 再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扣 减 。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在 企 业
工 作 不 满 1 年 的 , 应 当 按 月 换 算 减 免 税 限 额 。 计 算 公 式 为 : 企 业 核 算
减 免 税 总 额 = Σ 每 名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本 年 度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月 份 ÷ 1 2
× 具 体 定 额 标 准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享 受 本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前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企 业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 将 以 下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1 .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退 出 现 役 证
书 》 、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 、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证 》 或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退 出 现 役 证 书 》 、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 、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证 》 ; 2 . 企 业 与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副 本 ) ,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记 录 ; 3 .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本 年 度 在 企 业 工 作
时 间 表 ( 见 附 件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2 3 年 8 月 3 日 在 1 2 3 6 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对 问 题 “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在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时 需 要 留 存 什 么 资 料 ? ” 解 答 如
下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扶 持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退 役 军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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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事 务 部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4 号 ) 规 定 , 四 、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 在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时 , 注 明 其 退 役 军 人 身 份 ,
并 将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退 出 现 役 证 书 》 、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 、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证 》 或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退 出 现 役 证 书 》 、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 、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证 》 留 存 备 查 。 企 业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 将 以 下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1 .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退 出 现 役 证 书 》 、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 、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证 》 或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退 出 现 役 证 书 》 、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 、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证 》 ; 2 . 企 业 与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副 本 ) ,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记 录 ; 3 .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本 年 度 在 企 业 工 作 时 间 表 ( 见 附 件 ) 。
因 此 , 你 公 司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享 受 扣 减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 需
留 存 备 查 以 下 资 料 : 1 .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退
出 现 役 证 书 》 、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 、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证 》 或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退 出 现 役 证 书 》 、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 、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证 》 ; 2 . 企 业 与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副
本 ) ,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记 录 ; 3 .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本 年 度 在 企
业 工 作 时 间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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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7 . 独 立 核 算 的 分 支 机 构 是 否 就 独 立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 我 公 司 是 广 州 的 一 家 餐 饮 企 业 , 近 期 在 深 圳 设 立 了 分 公 司 在
当 地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 该 分 公 司 领 取 了 营 业 执 照 并 独 立 核 算 , 请 问 深 圳
分 公 司 独 立 核 算 是 否 就 可 以 独 立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答 : 《 公 司 法 》 ( 主 席 令 第 1 6 号 , 主 席 令 第 1 5 号 于 2 0 1 8 年 1 0 月
2 6 日 修 订 )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公 司 可 以 设 立 分 公 司 。 设 立 分 公
司 , 应 当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登 记 ,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分 公 司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其 民 事 责 任 由 公 司 承 担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三 号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于
2 0 1 8 年 1 2 月 2 9 日 修 订 ) 第 五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营 业 机 构 的 , 应 当 汇 总 计 算 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2 年 第 5 7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1 年 第 3 4 号 于 2 0 2 1 年 1 2 月 3 1 日 修 改 )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以 总 机 构 名 义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的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 无 法 提 供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 应 在 预 缴 申 报 期 内 向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非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或 登 记 证 书 ) 的 复 印 件 、 由 总 机 构 出 具 的 二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的 有 效 证 明 和 支 持 有 效 证 明 的 相 关 材 料 ( 包 括 总 机
构 拨 款 证 明 、 总 分 机 构 协 议 或 合 同 、 公 司 章 程 、 管 理 制 度 等 ) , 证 明
其 二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身 份 。 二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二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审 核 鉴 定 , 对 应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就 地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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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 应 督 促 其 及 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以 总 机 构 名 义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的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 无 法 提 供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 也 无 法 提 供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相 关 证 据 证 明 其 二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身 份 的 ,
应 视 同 独 立 纳 税 人 计 算 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不 执 行 本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2 0 2 3 年 9 月 4 日 在 政 策 文 件 — 热 点
问 答 版 块 发 布 《 1 2 3 6 6 每 周 咨 询 热 点 ( 2 0 2 3 0 8 2 8 - 2 0 2 3 0 9 0 1 ) 》 第 2 问
“ 在 深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时 , 应 采 取 独 立 核 算 还 是 非 独 立 核 算 方 式 ? 是 否
分 公 司 独 立 核 算 便 可 以 独 立 纳 税 , 非 独 立 核 算 就 需 要 与 总 公 司 汇 总 申
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解 答 如 下 , 独 立 核 算 与 非 独 立 核 算 方 式 均 为 会
计 概 念 , 采 取 哪 一 类 会 计 核 算 方 式 应 由 纳 税 人 自 行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税 务 机 关 对 此 没 有 要 求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2
年 第 5 7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 以 总 机 构 名 义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的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 无 法 提 供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 也 无 法 提
供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相 关 证 据 证 明 其 二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身 份
的 , 应 视 同 独 立 纳 税 人 计 算 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视 同 独 立 纳 税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 其 独 立 纳 税 人 身 份 一 个 年 度 内 不 得 变 更 。 因 此 , 如 果 分
支 机 构 符 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2 年 第 5 7 号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应 视
同 独 立 纳 税 人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如 果 分 支 机 构 不 属 于 上 述 视 同 独
立 纳 税 人 情 形 , 则 需 要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 五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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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即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营 业 机
构 的 , 应 当 汇 总 计 算 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综 上 , 你 公 司 的 深 圳 分 公 司 独 立 核 算 与 是 否 可 以 独 立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无 关 , 如 果 符 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2 年 第 5 7 号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应 视 同 独 立 纳 税 人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如 果 不 符 合 视 同 独 立 纳
税 人 情 形 的 , 应 当 汇 总 计 算 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8 . 预 缴 时 不 享 受 可 否 在 汇 缴 时 享 受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问 : 我 公 司 是 西 藏 一 家 小 型 企 业 , 全 年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金 额 较 小 ,
在 7 月 份 、 1 0 月 份 预 缴 时 不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 请 问
是 否 可 以 在 汇 算 清 缴 时 享 受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部 关 于 优 化 预 缴 申 报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部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1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 业 7 月 份 预 缴 申 报 第 2 季 度 ( 按 季 预 缴 ) 或 6 月 份
( 按 月 预 缴 )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能 准 确 归 集 核 算 研 发 费 用 的 , 可 以 结 合 自
身 生 产 经 营 实 际 情 况 , 自 主 选 择 就 当 年 上 半 年 研 发 费 用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 对 7 月 份 预 缴 申 报 期 未 选 择 享 受 优 惠 的 企 业 , 在 1 0 月 份 预 缴
申 报 或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能 够 准 确 归 集 核 算 研 发 费 用 的 , 可 结 合 自 身 生
产 经 营 实 际 情 况 , 自 主 选 择 在 1 0 月 份 预 缴 申 报 或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统
一 享 受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西 藏 自 治 区 税 务 局 2 0 2 3 年 7 月 1 4 日 在 政 策 文 件 -
热 点 问 答 版 块 对 问 题 “ 一 家 小 型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金 额 较 小 , 可 以 在 预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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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时 不 享 受 , 在 汇 算 清 缴 时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吗 ? ” 答 复 如 下 ,
对 7 月 份 、 1 0 月 份 预 缴 申 报 期 未 选 择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
在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能 够 准 确 归 集 核 算 研 发 费 用 的 , 企 业 可 结 合 自 身 生
产 经 营 实 际 情 况 , 自 主 选 择 在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统 一 享 受 。
因 此 , 你 公 司 在 7 月 份 、 1 0 月 份 预 缴 时 不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 在 汇 算 清 缴 时 能 够 准 确 归 集 核 算 研 发 费 用 的 , 可 以 在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统 一 享 受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
9 . 房 企 在 四 川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 是 否 需 预 缴 土 增 税
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保 障 性
住 房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四 川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 是 否 需 预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四 川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及 核 定 征
收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四 川 省 税 务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3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关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 ( 一 ) 预 征 率 。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人 ) 转 让 不 同 类 型 的 房 地 产 , 分 别 适 用 不 同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率 , 其 中 : 1 . 保 障 性 住 房 暂 不 预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2 . 普 通
住 宅 1 % , 非 普 通 住 宅 2 % , 其 他 类 型 房 地 产 2 . 5 % 。 ( 二 ) 预 征 计 征 依 据 。
纳 税 人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 在 申 报 预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时 , 可 自 行 选 择 以 下 方 式 之 一 确 定 计 征 依 据 : 方 式 一 :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计 征 依 据 = 预 收 款 - 应 预 缴 增 值 税 税 款 。 应 预 缴 增 值 税 税 款 = 预 收
款 ÷ ( 1 + 增 值 税 适 用 税 率 或 征 收 率 ) × 增 值 税 预 征 率 。 方 式 二 :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计 征 依 据 = 预 收 款 ÷ ( 1 + 增 值 税 适 用 税 率 或 征 收 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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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四 川 省 税 务 局 2 0 2 3 年 5 月 3 1 日 在 政 策 文 件 - 政 策
解 读 版 块 发 布 《 关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四 川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及 核 定 征 收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的 解 读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方 面 。 一 是 统 一 了 全 省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率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土 地 增 值 税 征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 2 0 1 0 〕 5 3
号 ) 关 于 “ 除 保 障 性 住 房 外 , 西 部 地 区 省 份 不 得 低 于 1 % , 各 地 要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房 地 产 确 定 适 当 的 预 征 率 ” 的 规 定 , 《 公 告 》 明 确 保 障 性 住
房 暂 不 预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同 时 , 为 进 一 步 精 简 和 统 一 税 收 政 策 , 有 效
发 挥 土 地 增 值 税 在 预 征 阶 段 的 调 节 作 用 , 结 合 我 省 房 地 产 市 场 现 状 和
房 价 水 平 , 在 征 求 纳 税 人 意 见 并 考 虑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 对 全 省
的 预 征 率 进 行 了 统 一 , 明 确 了 不 同 房 地 产 类 型 的 预 征 率 。 二 是 明 确 了
我 省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的 计 征 依 据 。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 可 以 选 择 按 照 “ 预 收 款 - 应 预 缴 增 值
税 税 款 ” 或 “ 预 收 款 ÷ ( 1 + 增 值 税 适 用 税 率 或 征 收 率 ) ” 的 方 式 计 算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计 征 依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四 川 省 税 务 局 2 0 2 3 年 7 月 2 4 日 在 政 策 文 件 - 热 点
问 答 版 块 对 问 题 “ 四 川 省 保 障 性 住 房 是 否 预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四 川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及 核 定 征
收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四 川 省 税 务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3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转 让 不 同 类 型 的 房 地 产 , 分
别 适 用 不 同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率 , 其 中 : 1 . 保 障 性 住 房 暂 不 预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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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因 此 , 你 公 司 在 四 川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的 暂
不 预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
1 0 . 子 公 司 能 否 以 母 公 司 的 土 价 款 票 据 作 为 土 增 税 扣 除 凭 证
问 : 我 公 司 是 宁 波 市 的 一 家 房 开 企 业 , 是 我 公 司 的 母 公 司 ( 房 开 企
业 ) 为 开 发 宁 波 房 地 产 项 目 专 门 设 立 的 项 目 公 司 。 母 公 司 拿 地 支 付 土
地 出 让 金 并 取 得 票 据 后 设 立 了 我 公 司 , 母 公 司 、 我 公 司 、 政 府 部 门 三
方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将 土 地 受 让 人 变 更 为 我 公 司 , 土 地 价 款 总 额 和 相 关
其 它 条 件 均 未 变 化 , 该 项 目 由 我 公 司 立 项 开 发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请 问
我 公 司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 能 否 以 母 公 司 取 得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票 据 作 为
我 公 司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的 扣 除 凭 证 ?
答 :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1 3 8 号 , 国 务 院 令 第
5 8 8 号 于 2 0 1 1 年 1 月 8 日 修 改 ) 第 六 条 规 定 , 计 算 增 值 额 的 扣 除 项
目 : ( 一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 二 ) 开 发 土 地 的 成 本 、 费
用 ; ( 三 ) 新 建 房 及 配 套 设 施 的 成 本 、 费 用 , 或 者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评
估 价 格 ; ( 四 )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 ( 五 )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项 目 。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财 法 字 〔 1 9 9 5 〕 6 号 ) 第 七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是 指 纳 税 人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地 价 款 和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缴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宁 波 市 税 务 局 关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宁 波 市 税 务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3 号 ) 第 三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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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第 ( 四 ) 项 规 定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受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 设 立 项 目 公 司 进
行 开 发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可 凭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取 得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票 据 作 为 项 目 公 司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的 扣 除 凭 证 , 按 规
定 计 算 扣 除 : 1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项 目 公 司 、 政 府 部 门 三 方 签 订 变 更
协 议 或 补 充 合 同 , 将 土 地 受 让 人 变 更 为 项 目 公 司 , 或 者 项 目 公 司 与 政
府 部 门 签 订 出 让 合 同 或 变 更 协 议 , 确 认 土 地 受 让 人 为 项 目 公 司 ; 2 .
政 府 部 门 出 让 土 地 的 用 途 、 规 划 等 条 件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 签 署 变 更 协 议
或 补 充 合 同 时 , 土 地 价 款 总 额 不 变 。
综 上 , 你 公 司 作 为 宁 波 的 项 目 公 司 , 在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能 够 以
母 公 司 取 得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票 据 作 为 你 公 司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的 扣 除 凭 证 。
1 1 . 季 度 销 售 额 3 0 万 元 以 下 是 否 免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问 : 我 公 司 是 安 徽 省 的 一 家 企 业 , 增 值 税 按 季 申 报 , 请 问 我 公 司
季 度 销 售 额 3 0 万 元 以 下 是 否 免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有 关 政 府 性 基 金 免 征 范 围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6 〕 1 2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将 免 征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的 范 围 , 由 现 行 按 月 纳 税 的 月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按 季 度 纳 税 的 季 度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9 万 元 )
的 缴 纳 义 务 人 , 扩 大 到 按 月 纳 税 的 月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1 0 万 元
( 按 季 度 纳 税 的 季 度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 0 万 元 ) 的 缴 纳 义 务 人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安 徽 省 税 务 局 2 0 2 3 年 7 月 1 4 日 在 政 策 文 件 - 热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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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鼎泰网址: w w w . g r d t . c o m . c n 大成 方略网址: w w w . n s r j l b . c o m 会员答疑热线:0 1 0 - 5 6 7 0 5 5 9 1问 答 版 块 发 布 《 1 2 3 6 6 咨 询 热 点 问 题 解 答 ( 2 0 2 3 年 6 月 ) 》 第 二 十 问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季 度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3 0 万 是 否 免 征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 ”
解 答 如 下 , 按 月 纳 税 的 月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1 0 万 元 ( 按 季 度 纳
税 的 季 度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 0 万 元 ) 的 缴 纳 义 务 人 免 征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
因 此 , 你 公 司 季 度 销 售 额 3 0 万 元 以 下 免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
1 2 . 法 律 咨 询 合 同 是 否 需 缴 纳 印 花 税
问 : 我 公 司 是 安 徽 省 一 家 公 司 , 2 0 2 3 年 9 月 初 与 一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签 订 了 法 律 咨 询 合 同 , 请 问 此 合 同 我 公 司 是 否 需 缴 纳 印 花 税 ?
答 : 《 印 花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九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书 立 应 税 凭 证 、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印 花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缴 纳 印 花 税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书 立
在 境 内 使 用 的 应 税 凭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缴 纳 印 花 税 。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应 税 凭 证 , 是 指 本 法 所 附 《 印 花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
列 明 的 合 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和 营 业 账 簿 。
《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对 技 术 合 同 征 收 印 花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地
字 [ 1 9 8 9 ] 3 4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关 于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的 征 税 范 围 问 题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是 当 事 人 就 有 关 项 目 的 分 析 、 论 证 、 评 价 、 预 测 和 调 查 订
立 的 技 术 合 同 。 有 关 项 目 包 括 : 1 . 有 关 科 学 技 术 与 经 济 、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的 软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 2 . 促 进 科 技 进 步 和 管 理 现 代 化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技 术 项 目 ; 3 . 其 他 专 业 项 目 。 对 属 于 这 些 内 容 的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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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计 、 审 计 等 方 面 的 咨 询 不 属 于 技 术 咨 询 , 其 所 立 合 同 不 贴 印 花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安 徽 省 税 务 局 2 0 2 3 年 8 月 1 8 日 在 政 策 文 件 - 热 点
问 答 版 块 发 布 《 1 2 3 6 6 咨 询 热 点 问 题 解 答 ( 2 0 2 3 年 7 月 ) 》 第 十 七 问
“ 法 律 咨 询 合 同 是 否 属 于 印 花 税 征 税 范 围 ? ” 解 答 如 下 ,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是 当 事 人 就 有 关 项 目 的 分 析 、 论 证 、 评 价 、 预 测 和 调 查 订 立 的 技 术
合 同 。 有 关 项 目 包 括 : 1 . 有 关 科 学 技 术 与 经 济 、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的 软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 2 . 促 进 科 技 进 步 和 管 理 现 代 化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技 术 项 目 ; 3 . 其 他 专 业 项 目 。 对 属 于 这 些 内 容 的 合 同 , 均 应 按 照
“ 技 术 合 同 ” 税 目 的 规 定 计 税 贴 花 。 至 于 一 般 的 法 律 、 法 规 、 会 计 、
审 计 等 方 面 的 咨 询 不 属 于 技 术 咨 询 , 其 所 立 合 同 不 贴 印 花 。
综 上 , 你 公 司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签 订 的 法 律 咨 询 合 同 不 属 于 印 花 税 征
税 范 围 , 无 需 缴 纳 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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