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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名詞解釋
2023-11-27 | 阅:  转:  |  分享 
  
1劳动关系:是劳动者(雇员)雇主(我国称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2合作:是指在组织中,管理方与雇员要共同要共同生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的制度和规则的行为。3雇员: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人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存属于这种决策权利的工作者。4雇主:也称为“管理方”或资方,是指雇佣他人为其工作,并须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5雇主组织:是指由雇员依法组织成的,旨在代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的团体组织。6管理模式:作为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指导原则是管理方的行动指南。7职权结构:是工作场所管理权力的结构、组织的主要管理形式以及工作监控式、具体体现为分配工作任务的方式、监督工人行为的方法以及奖惩办法。8员工参与和参加管理:是指组织内部雇员有权参与与其工作有关的决策,即员工或其代表与资方代表在某一共同 之利害关系领域内,来共同决定企业策略和固定行为,其目的是促进;劳资和谐与企业发展。9;劳资合作:是指任何为提升劳资双方的期望,所采取的协商或参与决策的模式。10工会:是由雇员组成的组织,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代表雇员在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中的利益。11工会性:是指工会参加劳工运动并利用这种力量的程度。12工会的组织结构:是指工会借以安排其内部管理体制、代表制度及职权体系的机构与过程,其中心问题是如何吧效率与民主结合。13工资:是雇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4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因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15标准工作日: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是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16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每天工作时数少于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数少于40小时。17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主要适用于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限制不嫩实行工作日的劳动者。18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形式。19弹性工作时间:是指在标准工作时间的基础上,每周的总工作时间不变,每天的工作时间在保证核心时间的前提下可以调节。20 计件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21加班加点:即延长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22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2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来动权利和义务和义务的协议,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本单位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协议。2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25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26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以小时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口头或书面签订的劳动合同。27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弃,具体包括工作内容、功过地点、工资福利的变更。28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双方或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解除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29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时,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的制度。30;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劳动关系双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31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32集体谈判:是工会和资方确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交涉过程,他是雇员以及工会这种团体形式所进行的交涉,它包含了谋略、运气、能力、压力、让步、冲突等多种因素。33集体谈判结构:是指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谈判单位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34分配谈判:是指劳资双方由于资源有限需要分配而进行的谈判。35整合谈判:是指双方都能从解决方案中获取潜在利益的谈判。36双赢谈判: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考虑职工方面的利益目标,同时也应兼顾企业方面的利益目标,从而通过有效的协商和所达成的共识,使双方的利益目标趋向接近,进而使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受益。37不当劳动行为:又称为不公正劳动行为或不公正劳动措施,是指工会在组建过程之中或组建之后,任何一方采取不法手段试图对抗对方的措施或行为。38诚信谈判的责任:是指工会一旦获得承认,赢得选举,无论工人是否签字,都取得代表所有工人的“排他代理权”,雇主负责“诚实”谈判的法律义务。39罢工:是劳动者为改善工作条件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暂时停止工作的行为。40集体协议:是个人劳动合同的对称,是指工会代表着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注及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协议。41集体协议的变更:是指因订立集体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对依法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集体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42集体协议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协议效力消灭。43绝对维持和谐义务:是指机体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无论如何不得有过激行动,即使是针对集体协议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也不得产生争议,绝对和平义务一般需经过双方的特别合意。44三方协商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45雇主组织:是指由雇主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团体组织。46工会:是由工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体。47劳动争议:也称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为酬薪、工作时间、福利、解雇及其他待遇等工作条件的主张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48个别挣仪:雇主与员工个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其争议对象是私法上的权利,也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因而也称为“权益争议”。集体争议: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团体即工会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其争议的对象是团体利益,也就是有关集体协议的内容。集体争议时以劳动者团体及工会为主体的、在集体谈判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50权利事项争议: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全力争议(或称法律争议)是指那些产生于对一项现行法律或集体协议的使用或解释(在某些国家也包括现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51调整事项争议:劳之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条件主张继续维持或变更争议。52协商:是争议双方采取自制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双的合意或团体协议,相互磋商,和平解决纷争。53斡旋:是在争议双方自我协商失败的情况下,油滴三者或中间人介入,互递信息,传达意思,促成和解。54仲裁:事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作出的裁决决定。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强制性的效力。55审判:市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56紧急情况下的劳动争议:即对公众的日常生活不可取少或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劳动纠纷事件规定的特殊的处理程序。57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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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健君文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