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撞擊點圖繪撞擊點見卷第25頁陳冠瑋指出撞擊點煞車痕約15公尺以上比例1:15煞車痕推斷車輛動作示意圖事故現場還原(1)依陳冠瑋筆錄:程瀛 南小貨車於轉彎處,切入外車道,且仍在其左前方行駛。佐以警方所拍之事故現場照片、事故圖與案發現地比對,得出程瀛南於事故發生當時已過瀧 橋,而陳冠瑋則在撞擊點(瀧橋南邊橋墩【靠海方】以南至少約15公尺處(以照片煞車痕現地量測所得),因此,得知兩車車距為15公尺+40 公尺(Google map量測瀧橋長度所得)=55公尺。並非如澎科大鑑定意見書所假設之13.76公尺。且交通事故之肇責鑑定精神,應 力求還原事故現場之真實狀況,怎可以張冠李戴,拿非事故地點之照片,造成法官誤判,損及清譽,玷汙人民對司法之仰賴事故現場還原(2)當陳 冠瑋行駛至瀧橋南端約100公尺處時,此處為上坡路段,而程瀛南之小貨車正於瀧橋處(內側車道)。當雙方持續往前駛,則程瀛南小貨車恰好過 瀧橋北端轉彎處,因路幅向右轉彎且下坡,對陳冠瑋的行車視覺產生影響,遂認為程瀛南變換車道,會對他產生危險,故踩煞車規避。後來,處理本 案之黃警員參酌雙方說法,就把撞擊點標繪在瀧橋北端橋墩,因而產生事故照片跟事故圖不相符之情事道路地形所造成的視覺假象原車道行駛過瀧橋 後,因道路彎曲且下坡,使後車產生前車變換車道之假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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