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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司法实务的影响之解散、清算20240106(1)
2024-01-10 | 阅:  转:  |  分享 
  

新公司法对诉讼实务的影响
之解散、清算编
黄桐川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讲师介绍
讲师姓名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中心认证认可企业合规师
? 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评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 第十一届福建省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 第九届厦门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厦门大学校法学院校外专家讲师
黄桐川律师专注于股东纠纷有关的服务领域,成功化解了大量的股东纠纷。代理的
诉讼和调解案例多次入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工商联、
福建省司法厅、厦门市律师协会等单位评选的涉企经典案例。曾发表文章《认定人
格混同与举证责任分配的35则司法观点》、《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的53个裁判规则》
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转载。
律 师 如 何 学 习 新 公 司
不 要 停 留 在 理 解 法 条
全 面 融 合 到 实 务 之 中 - 逆 向 运 用
2 0 1 8 年 《 公 司 2 0 2 3 年 《 公 司 法 》 备 注
法 》
第十三条 公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 司章程的 1、哪些人可以当
司法定代表人 规定,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法定代表人
依 照 公 司 章 者经理担任。 2、董事或者经理
程的规定,由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辞职了,结果还
董事长、执行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是法定代表人。
董 事 或 者 经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 3、没有按时确定
理担任,并依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的,如何涤除?
法登记。公司 人。 4、法定代表人能
法定代表人变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否用第十条自救?
更 , 应 当 办 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5、继续履职是保
理变更登记。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持董事资格还是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没有董事资格,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仅事实履行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司,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
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目 录
CONTENTS
一、新公司法对诉讼形态的重构
二、新公司法关于解散、清算的修订
三、公司解散诉讼实务要点
一、 新 公 司 法 对 诉 讼 形 态 的 重 构
1、新公司法对股东责任的重构
2、新公司法对股东责任的重构
1、新公司法对股东责任的重构
2 0 1 8 年 《 公 司 法 》 2 0 2 3 年 《 公 司 法 》 备 注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认缴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出资额应在五年内缴足
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资额 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 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年内缴足。
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
从其规定。 定的,从其规定。
逐 渐 过 度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
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
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
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
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 人、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虚假出资,未交 新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 付或者未按期交付 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 由 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 的行政责任。
币 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
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 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
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新公司法对股东责任的重构
相关 规定 2 0 2 3 年《公司法》 备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 1、新公司法生效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 权要求已认缴出 以后,司法实践关
的通知法〔2019〕254号
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于“不能清偿到期
6.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
债务”的尺度把握?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
没有清偿是否等于
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
不能清偿?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
抗辩不用清偿是否
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
等于不能清偿
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
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
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
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
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
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
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1、新公司法对股东责任的重构
相关 规定 2 0 2 3 年《公司法》 备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 老股东的“噩梦”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 1、新增未届期股
的规定(三)法释〔2011〕3
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 权转让后的出资责

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 任规定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任。 2、明确瑕疵出
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 资股权转让后的出
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
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资责任规则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
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 3、公司法生效前
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
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 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 转让的股权,能否
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
任;受让人不知 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 适用?尤其是未届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
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期满股权转让。
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
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
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新公司法对股东责任的重构
相关规定 2 0 2 3 年《公 司法》 备注
2018年《公司法》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一击三连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
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 财产的实际价额显 纳出资 ,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
著低于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 币财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所
该出资的股 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 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 时的其
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 司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三 ) 法 释
〔2011〕3号(2020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
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
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
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相关案例
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只有在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
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章程规定缴足自己的财产,应
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就货币
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
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只有在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
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章程规定缴足自己的财产,应
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就货币
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
体系矛盾
第一,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只有在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
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18年公司法
第二,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就货币出资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一、司法解释淡化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与发起人区别,《公司法
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直接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司法解释
时的股东;
第二、对于设立时股东/发起人责任进一步扩张,股东在公司设立
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与股东承担连带
责任。
体系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

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
司设立时的股东。
(2021)最高法民申2661号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系对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九十四

条第一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的扩张解

1、新公司法对股东责任的重构
相关规定 2 0 2 3 年《公 司法》 备注
2018年《公司法》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一击三连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
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 财产的实际价额显 纳出资 ,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
著低于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 币财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所
该出资的股 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 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 时的其
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 司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三 ) 法 释
〔2011〕3号(2020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
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
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
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新公司法对股东责任的重构
以54条起诉未出资的股东成为新常态
1、应收账款技能进化
以88条一并起诉退出老股东成为优选
2、股权收购业务的新挑战
3、股权设计的新讨论-发起人身份
以55条一并起诉发起股东成为亮点
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

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
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
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法释〔2014〕2号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
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民法典的溯及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
15号
有利溯及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
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
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
新规溯及
15号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
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
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一、 新 公 司 法 对 诉 讼 形 态 的 重 构
1、新公司法对股东责任的重构
2、新公司法对股东责任的重构
2、新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重构
相 关 规 定 2 0 2 3 年 《 公 司 法 》 备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 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公 司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三 ) 法 释 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 会的催缴义务,及其未
〔2011〕3号 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 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 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 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负
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 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
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
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董事责任的加强
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追偿。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
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
益。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
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予支持。
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2、新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重构
2 0 2 3 年《 公司法 》 2 0 2 3 年《公 司法》 备注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 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
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 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
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 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
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 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
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 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 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
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
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
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
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
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
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 失权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的两难
董事是不是发函即视为完成催缴义务?要
问题一
不要起诉?除名和追缴之间的边界是什么?
董事会被没有出资的大股东控制怎么办?
问题二
1 、 除 名 v s 追 缴
2 、 被 除 名 股 东 的 出 资 责 任
3 、 被 除 名 和 转 让 股 权 的 责 任 对 比
4 、 退 出 公 司 的 新 姿 势
5 、 股 东 除 名 v s 被 追 加
6 、 董 事 会 被 不 出 资 的 大 股 东 控 制 怎 么 办
新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重构
以51、53条起诉董事成为新常态
1、董事私人法律顾问
董事需要固定履职证据成为刚需
2、应收账款技能的进化
3、公司治理专项服务的调整
180条忠诚勤勉将成为债权人和小股东
的尚方宝剑
二、 新 公 司 法 关 于 解 散 、 清 算 的 修 订
1、解散、清算的司法实务意义
2、新公司法关于解散、清算的修订
3、解散诉讼的实务要点
二、新公司法关于解散、清算的修订
解散纠纷的司法实务意义
1、破局股东僵局纠纷,调解前置
2、调查取证、审计的手段
3、保全
二、新公司法对解散、清算的影响
解散纠纷的司法实务意义
1、破局股东僵局纠纷,调解前置
2、调查取证、审计的手段
3、保全
4、摆脱工商异常
二、新公司法对解散、清算的修订
2 0 2 3 年 《 公 司 法 》 2 0 2 3 年 《 公 司 法 》 备 注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 1、新增了股份有限公
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 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司股东的异议股东回购
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请求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2、新增了异议 股东回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 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购请求权的情形,即控
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件; 股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股东会通过决议 股东利 益的,其他股
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
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 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 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
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 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
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
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
法转让或者注销。
二、新公司法对解散、清算的修订
2 0 1 8 年 《 公 司 法 》 2 0 2 3 年 《 公 司 法 》 备 注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 第十七条公司研究决定改制、 解 散 、 申 请
决定改制以及经营 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 破 产 为 公 司
方面的重大问题、 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 的规章 应 听 取 公 司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 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 工会、职工
度 时,应当听取公 意 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意 见 和 建 议
司工会的意见,并 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 的法定事项
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 建议。 如 果 没 有 听
或者其他形式听取 取 呢 ? 解 散
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决 议 是 否 会
无效?
二、新公司法关于解散、清算的修订
2 0 1 8 年《 公司法》 2 0 2 3 年《公司法》 备注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
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重困难,继续存续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重大损失,通过其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
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司。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二、新公司法对解散、清算的修订
2 0 2 3 年 《 公 司 法 》 备 注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
1 、 解 散 后 十
因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日内公示解散 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2 、 解 散 后 十
统予以公示。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五日内成立清
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算组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 成 立 清 算
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
组后10日内公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
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院令第746号
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
4 、 决 议 解 散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
有异议的,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
不要备案?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
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二、新公司法对解散、清算的修订
2 0 1 8 年公 司法 2 0 2 3 年《 公司法 》 备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 2第二百二十九条(一)公司 1、新增决议解散的恢复程序
司有本法第一百八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
十条第(一)项情形的,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 事由出现; 法发〔2009〕52号
章程而存续。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17.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前条 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
公司章程,有限责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法院应予准许。
任公司须经持有三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18.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 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的股东通过,股份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 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
有限公司须 经出席 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 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
股东夫会会议的股 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 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 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
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 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
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二、新公司法关于解散、清算的修订
2 0 1 8 年《 公司法》 2 0 2 3 年《公司法》 备注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 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 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务的赔偿责任;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将强制清算申请人范围由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债权人”扩大至“利害
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 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系人”。
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 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 ,利害关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 人民法 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
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 者公司登
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明确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
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勤勉义务。 务,新增清算组成员的勤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勉义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担赔偿责任; 务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清算职责时对公司的赔偿
赔偿责任。 责任
二、新公司法关于解散、清算的修订
2 0 1 8 年 《 公 司 法 》 2 0 2 3 年 《 公 司 法 》 备 注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请宣告破产。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二、新公司法对解散、清算的影响
2 0 1 8 年 《 公 司 法 》 2 0 2 3 年 《 公 司 法 》 备 注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 产生债务,或 新增简易注销制度。
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 全体股东承诺,可以
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
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
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
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
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 1、新增强制注销制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 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度。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 2、强制注销的应用。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
有 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 少于 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
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须 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
夫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解 散 诉 讼 的 实 务 要 点
二、新公司法对解散、清算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
规定(二) 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2020修正) 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
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
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
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同的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规定(四)(2020修
正)
三、解散、清算诉讼实务要点
1、无法召开、不能做出vs没有召开、没有做出
2、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2017年9月版第739页观点编号
380
3、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
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
法判决公司解散——八号指导案例
4、公司经营管理存在矛盾、公司生产规模缩小,公司负债、亏损等
经营性困难,并非解散威达公司的法定理由;
5、不要忽视“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一要件
二、新公司法对解散、清算的影响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
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 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
限公司、戴小明公司 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
解散纠纷案 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 1、雅特公司的股东何锡奎、潘超兰之间存在矛盾,也可以通过其他的诉讼或非诉讼方式进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行处理,或通过股份收购、减资、股东转让股份退出经营管理等方式予以解决,何锡奎提
(2019)闽05民终143 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通过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
1、吕志明主张的股东之间就公司经营管理存在矛盾、公司生产规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模缩小,公司负债、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并非解散威达公司
(2016)闽05民终129

的法定理由;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 1、本案证据体现,凯顺公司至今仍正常缴纳各项税费,与其他市场主体也存在正常的业务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往来,目前经营状况正常,
( 2 0 1 8 ) 闽 0 5 民 终
2992号
总 结
新公司法是专业化的福音
2024年公司法专业律师大有可为
黄桐川
感谢观看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13959917189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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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建喜图书馆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