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宜春曲赋学会章程
2024-02-09 | 阅:  转:  |  分享 
  
宜春曲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宜春曲赋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宜春籍贯或工作生活在宜春的曲赋爱好者以及关心曲赋
的人士自愿结合组成的群众性文化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
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我国曲赋的优良传统,繁荣曲赋创作,讴歌我们伟大的时代,为宜春的
社会文明和经济文化发展做出较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法令,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曲赋的特点,本着适应时代、服务社会、走向大众的精神,开展创作、研究和宣传等社会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一款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二款 本会鼓励会员提高思想水平和艺术修养,致力于
曲赋创作和理论研究;重视、支持群众性曲赋活动的开展,积极推动曲赋走进大、中、小学校园,走进工厂、企业、农村、市镇;;加强与相关群众
性社团的联系,开展社会文化活动;积极培养曲赋人才,促进曲赋的普及与提高。 第三款 本会编辑出版会刊《宜春曲赋》杂志,《秀江之韵》,
编著各种曲(含歌词民谣)赋著作和丛书,开办“宜春曲赋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 第四款 本会积极开展有关曲赋的各种活动,如举办曲赋沙龙
、曲赋讲座、俚曲(民歌)收集和研究,新曲(歌词)创作经验介绍会,曲赋学术研讨交流会,以及与本地其它文化团体进行联合综合活动等。 第
五款 本会努力加强与各地相关文化团体的联系,积极开展市内市外曲赋界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
会员两类。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宜春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文化组织,赞成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
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得为本会单位会员(二级会社)。 (二)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在曲赋创作或曲赋研究、曲赋教育方面有一定成就,在省市以上
报刊发表过曲赋作品或曲赋理论文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会员介绍,有关单位推荐,并由本会批准,得为本会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
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发展做出贡献者,由本人自愿,经本会同意,可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
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和曲赋活动权;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退出本会的自由权。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
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
如有触犯国家法纪,或严重违背本会章程者,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可通报警告、暂停会籍、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机构设置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款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二款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会
员共同参加。学会亦可邀请部分在宜春曲赋界有影响的人员,以及关心支持本会活动有较大贡献的人士列席参加。 第三款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会务或其他应兴应革的重大
事宜。 第四款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议定,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筹备大
会事宜;筹备工作告竣,交由大会主席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第一款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
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年或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二款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款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听取常务理
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第一款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款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理事; (三)
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学会日常
工作机构: 第一款 学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五至十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五人,办公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编
辑部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 第二款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政治理论水平高,能坚持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曲赋事业,愿为曲赋事业无私奉献,有较高水平的曲赋创作与理论修养; (三)作风正派,人品好,有
全局意识、创新意识和领导才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学会日常工作; (五)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个别情况特殊、年龄超过70周岁者,
须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款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者一般不得超过
两届。 第四款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款 会长、执行会长职权: (一)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策划外联活动;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执行会长主持学会日常工作,主编学会报刊;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六款
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 第七款 秘书长职权: (一)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主持学会机关
开展日常工作,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三)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处理其
他日常事务。 第八款 会长会议 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驻会顾问组成,筹划、议决本会重大事宜。 第九款 会长办公
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驻会副会长、驻会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学会机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
责人组成,筹划、议决、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款 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名誉
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进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核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
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加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
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常务理事会讨论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
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
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址:-----------。
献花(0)
+1
(本文系湖山云藏书...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