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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躯体化症状研究会章程
2024-04-13 | 阅:  转:  |  分享 
  
国 际躯 体化 症状 研究 会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Somatic Symptoms Research, ISSSR )

章 程( 草案 )
第一条 国际 躯体化 症状 研究会(ISSSR )是 致力于 运用心身 医学 整体医 学观 念和诊疗 思维
来预防 、 识 别、 诊断、 治疗 以及康 复因 躯体 化症 状引 起的健 康问 题的 专业 学术 团体。 国际 躯
体化症 状研 究会 (下 称研 究会) 是 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国际性的民间学 术组 织。
第二条 本 研究 会的 宗旨 是 组织我 国有 兴趣 或致 力于 躯体化 症状 相关 理论 和实 践事业 的人 士
(包括 医学 专业 学者 、健 康相关 行业 人士 以及 社会 有关人 员) ,建 立联 系, 共享信 息, 学
术交流 ,协 调工 作, 相互 交流和 提升 应对 、处 置各 种与躯 体化 症状 相关 健康 问题的 挑战 能
力。
第三条 研 究会 的任 务主 要 包括:
(一) 面向社 会公 众普 及与 躯体 化症状 相关 的医 学知 识, 正确应 对社 会生 活事 件预 防躯体 化
症状的 发生 、早 期识 别诊 断、有 效治 疗处 理等 ,提 高全民 心身 健康 水平 。
(二) 建立平 台, 加强 致力 于躯 体化症 状健 康事 业人 士的 联络, 促进 行业 信息 共享 、学术 交
流,以 及提 高处 置躯 体化 症状问 题的 能力 。
(三) 向相关 健康 事业 管理 和实 施部门 (机 构) 或慈 善事 业提供 高效 率项 目实 施和 知识传 播
平台, 为相 关工 作提 供便 利。
第四条 研 究会 的工 作开 展方式 主要 有:
( 一) 学术会 议: 国内 外最 新基 础和临 床研 究进 展成 果、 新理论 、新 思维 的研 讨。
( 二) 学术协 作: 多中 心基 础和 临床研 究、 疑难 或典 型病 例会诊 讨论 。
( 三) 继续教 育: 开展 各种 形式 的科学 普及 教育 ,出 版有 关学术 和科 普读 物, 在组 织躯
体化症 状相 关的 临床 能力 提升培 训活 动等 。
( 四) 项目开 展: 参与 、推 动政 府或行 业团 体、 慈善 机构 倡导的 各种 形式 躯体 化症 状事
业相关 项目 (如 医师 联合 机制、 机构 、互 联网 等公 众平台 的建 设; 公益 健康 事
业;促 进医 疗新 技术 相关 项目的 开展 等。
第五条 凡 承认 本研 究会 章 程,并 具有 下列 条件 之一 ,并经 所在 法人 单位 允许 者,可 申请 为
研究会 会员 :
( 一) 获得医 师、 药师 、护 师、 编辑、 助教 、助 理研 究员 、工程 师等 资质 以上 及相 当技
术职称 (或 岗位 )
( 二) 获得医 学硕 士以 上学 位, 或高等 医学 院校 毕业 工作 五年以 上, 或从 事躯 体化 症状
健康项 目组 织管 理工 作多 年,有 相关 经历 或成 就
( 三) 从事躯 体化 症状 相关 科学 研究, 医药 (或 设备 )生 产,医 学出 版物 编辑 出版 等行
业管理 者, 可按 团体 会员 方式申 请加 入
( 四) 对我国 躯体 化症 状健 康事 业有突 出贡 献的 国内 专家 ,可接 受为 研究 会名 誉会 员或
终身会 员
( 五) 热心于 躯体 化症 状健 康事 业宣传 和组 织的 各界 社会 人士, 经研 究会 组织 机构 核
准,也 可以 成为 会员 第六条 入 会手 续:
( 一) 个人会 员, 由本 人申 请, 本会会 员介 绍或 所在 单位 推荐, 从事 躯体 化症 状疗 愈相
关行业 两年 或两 年以 上, 经理事 会审核 批 准交 纳入 会费( ¥120 元/ 每 年, ¥300
元/三 年) ,经 注册 发给 会 员证书 。
( 二) 机构会 员, 由机 构直 接申 请,经 理事 会批 准, 伴发 机构会 员证 书, 机构 设立 的常
任联系 人, 颁给 联络 会员 证书。
( 三) 名誉 会员 由理 事会 成员 推 荐,理 事会 邀请 ,经 本人 同意后 颁发 名誉 会员 证书 。
第七条 会员 权利 :
(一) 选举权 和被 选举 权, 每届 任期为 三年 ,三 年选 举或 注册一 次。
(二) 优先获 准参 加研 究会 学术 活动、 国内 外学 术会 议。
(三) 优先获 得研 究会 整理 、编 辑、出 版的 有关 学术 及科 普读物 ,包 括电 子音 像资
料。
(四) 优先获 准参 加研 究会 的继 续教育 项目 及相 关诊 疗服 务。
(五) 优先 获得 研究 会专 家的各 种形 式的 学术 帮助 (会诊 、治 疗等 )。
(六) 向研 究会 工作 提出 批评或 建议 。
(七) 会员 可以 无条 件退 出研究 会。 第八 条 会员 义务:
(一) 遵守 研究 会章 程。
(二) 执行 研究 会的 决议 。
(三) 完成 研究 会委 托的 任务。
(四) 积极 参与 研究 会倡 导的健 康事 业。
(五) 按规 定交 纳会 费。
第九条 会 员可 声明 退出 研究会 ,严 重违 反章 程者 应劝其 退会 ,不 按规 定交 纳会费 劝说 无
效者应 视为 自动 退会 。
第十条 学 术上 有杰 出成 就,对 本研 究会 工作 有重 要贡献 ,不 在继 续担 任理 事、常 务理 事
者,可 分别 予以 表彰 或授 予适当 名誉 称号 。
第十一 条 研 究会 最高权 利机 构是 理事 会, 理事会 由研 究会 区域 组织 产生, 任期 四
年,至 少两 年召 开一 次会 议,其 职责 包括
(一) 通过 和完 善研 究会 章程。
(二) 审查 和批 准常 务理 事会的 工作 报告 ,决 定研 究会总 体以 及阶 段性 工作 方针和
任务。
(三) 民主 协商 选举 常务 理事会 和推 选 名誉会长。
(四) 通过 提案 和决 议。
第十二 条 常务 理 事会由 会长 ,副 会长 和常 务理事 若干 人组 成。 在理 事会休 会期
间,常 务理 事会 行使 理事 会的职 责。 常务 理事 会每 半年召 开一 次会 议, 必要 时可临
时召开 。
第十三 条 研 究会设 秘书 长、 副秘 书长 、司库 、由 会长 提名 ,常 务理事 会通
过。秘 书长 、副 秘书 长、 司库在 常务 理事 会的 领导 下,协 助会 长、 副会 长工 作。
第十四 条 研 究会根 据工 作需 要设 置专 职工作 人员 ,组 成办 事机 构。 第十五 条 研 究会分 支机 构。 研究 会分 阶段完 善或 调整 分支 机构 。分支 机构 按
两个系 统开 展工 作:
(一) 按行 政区 域需 设省 或自治 区的 分会 。设 省( 市或区 )委 员会 ,分 支委 员会在
研究会 理事 会及 常任 理事 会指导 核准 下组 建并 开展 工作。
(二) 按亚 专业 设置 亚专 业委员 会, 在研 究会 理事 会及常 任理 事会 指导 核准 下组建
并开展 工作 。
第十六 条 研 究会经 费来 源:
(一)申请国家卫生 行政 部门相关项目资金支 持。
(二) 多渠 道申 请开 展学 术交流 活动 、医 学继 续教 育项目 ,以 及相 关临 床研 究、健
康咨询 活动 的收 入。
(三) 有关 部门 、单 位、 个人资 助。
(四) 会员 会费 。
第十七 条 经 费分配 及监 督:
(一) 筹资 原则 上归 研究 会管理 ,地 方委 员会 的筹 资可按 理事 会决 议适 当留 成。
(二) 参加 疾病 防治 、慈 善、科 研及 健康 咨询 活动 ,原则 上由 承担 分支 机构 决定收
支和劳 务分 配。
(三) 区域 组织 活动 的收 支原则 上由 地方 委员 会负 责,研 究会 总部 机构 协助 管理和
运营。
(四) 所有 开支 由理 事会 监督, 资助 款项 接受 资助 方监督 。
第十八 条 研 究会常 设办 公地 址设 在上 海。
第十九 条 研 究会财 务运 营工 商法 人机 构由理 事会 决议 认定 。
第二十 条 研 究会会 徽、 会员 证书 由本 会自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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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珍Rose珍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