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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600母题
2024-05-13 | 阅:  转:  |  分享 
  
2023 年 中 级 会 计 《 经 济 法 》
600 道 母题
第一 章 总论
一 、 单 选 题
1 . 【 2 0 2 1 】 王 某 和 赵 某 为 担 保 借 款 签 订 了 一 份 抵 押 合 同 。 根 据 法 律 行 为 的 分 类 , 该 抵 押 合 同
属 于 ( ) 。
A .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B . 非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C . 从 法 律 行 为
D . 实 践 法 律 行 为
2 . 【 2 0 2 1 】 根 据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代 理 制 度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代 理 人 和 第 三 人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被 代 理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代 理 人 和 第 三 人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B . 代 理 行 为 包 括 传 递 信 息 等 非 独 立 进 行 意 思 表 示 的 行 为
C . 代 理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直 接 归 属 于 代 理 人
D . 代 理 行 为 必 须 是 代 理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实 施 法 律 行 为
3 . 【 2 0 2 1 】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的 表 述 中 , 错 误 的 是 ( ) 。
A . 当 事 人 申 请 再 审 的 , 不 停 止 判 决 、 裁 定 的 执 行
B . 再 审 申 请 被 驳 回 后 再 次 提 出 申 请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C .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生 效 的 判 决 、 裁 定 , 发 现 确 有 错 误 的 , 有 权 提 审 或 指 令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再 审
D . 当 事 人 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 裁 定 , 认 为 有 错 误 的 , 只 能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再

4 . 【 2 0 2 1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请 求 权 中 ,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是 ( ) 。
A . 王 某 要 求 戊 公 司 支 付 加 工 费 用
B . 甲 公 司 请 求 乙 公 司 停 止 侵 害
C . 张 某 请 求 丙 银 行 支 付 存 款 本 金
D . 乙 公 司 要 求 股 东 李 某 缴 付 出 资
5 . 【 2 0 2 1 】 下 列 关 于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表 述 中 , 不 正 确 的 是 ( ) 。
A . 6 周 岁 的 赵 某 将 其 家 中 价 值 2 0 0 0 元 的 玩 具 赠 与 同 学 的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B . 1 0 周 岁 的 孙 某 接 受 其 父 亲 同 事 赠 与 的 2 0 0 元 红 包 , 必 须 征 得 孙 某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C . 1 2 周 岁 的 李 某 单 独 购 买 价 格 为 1 0 元 的 练 习 册 的 法 律 行 为 有 效
D . 2 5 周 岁 的 钱 某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的 行 为 , 用 价 值 5 0 0 0 元 的 手 机 换 取 1 颗 棒 棒 糖 的 法 律 行 为 无

16 . 【 2 0 2 1 】 下 列 法 律 行 为 中 , 属 于 附 条 件 法 律 行 为 的 是 ( ) 。
A . 钱 某 承 诺 如 果 郑 某 考 上 研 究 生 , 则 赠 与 郑 某 一 部 手 机
B . 孙 某 承 诺 在 其 去 世 后 将 生 前 收 藏 的 一 幅 名 画 赠 与 张 某
C . 赵 某 和 王 某 订 立 赠 与 合 同 , 约 定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后 生 效
D . 李 某 承 诺 2 0 2 1 年 1 0 月 1 日 赠 与 周 某 一 台 电 脑
7 . 【 2 0 2 1 】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的 规 定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
A 第 二 审 民 事 法 律 程 序 做 出 的 判 决 或 裁 定 是 终 审 的 判 决 或 裁 定
B . 只 有 第 一 审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提 出 上 诉
C . 当 事 人 通 过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上 诉 状
D . 当 事 人 对 重 审 案 件 的 判 决 和 裁 定 不 可 以 上 诉
8 . 【 2 0 2 1 】 下 列 关 于 最 长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2 0 年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该 期 间 不 可 以 延 长
B . 该 期 间 可 以 中 断
C . 该 期 间 可 以 中 止
D . 自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之 日 起 算
9 . 【 2 0 2 1 】 下 列 行 为 属 于 无 效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是 ( ) 。
A . 受 欺 诈 而 为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B . 受 胁 迫 而 为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C . 显 失 公 平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D .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1 0 . 【 2 0 2 0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当 事 人 一 方 受 到 胁 迫 ,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依 法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 应 自 胁 迫 行 为 终 止 之 日 起 一 定 期 限 内 行 使 。 该 期 限 为 ( ) 。
A . 9 0 日
B . 1 年
C . 3 年
D . 5 年
1 1 . 【 2 0 2 0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行 为 中 , 可 以 由 他 人 代 理 实 施 的 是 ( ) 。
A . 婚 姻 登 记
B . 订 立 遗 嘱
C . 签 订 收 养 子 女 协 议
D .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1 2 . 【 2 0 2 0 】 根 据 《 仲 裁 法 》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仲 裁 一 裁 终 局 原 则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仲 裁 裁 决 生 效 后 , 当 事 人 就 同 一 纠 纷 , 不 能 再 申 请 仲 裁 , 但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B . 仲 裁 裁 决 被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后 , 当 事 人 既 可 以 重 新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 , 也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C . 仲 裁 裁 决 被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后 , 当 事 人 不 得 依 据 重 新 达 成 的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冲 裁 , 只 能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2D . 仲 裁 裁 决 被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不 予 执 行 后 , 当 事 人 可 以 重 新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冲 裁 , 但 不 能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1 3 . 【 2 0 1 9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属 于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是 ( ) 。
A . 刘 某 食 用 新 鲜 草 莓
B . 王 某 与 机 器 人 对 弈
C . 张 某 观 测 宇 宙 黑 洞
D . 李 某 购 买 考 试 教 材
1 4 . 【 2 0 1 9 】 王 某 1 3 周 岁 生 日 时 , 爷 爷 送 其 价 值 1 万 元 的 电 脑 一 台 , 奶 奶 送 其 价 值 5 0 元 的
棒 球 帽 一 顶 。 同 年 某 天 , 王 某 未 事 先 征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 将 其 电 脑 与 棒 球 帽 分 别 赠 送 给
同 班 同 学 。 下 列 关 于 王 某 行 为 效 力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赠 送 棒 球 帽 的 行 为 效 力 待 定
B . 受 赠 棒 球 帽 的 行 为 有 效
C . 赠 送 电 脑 的 行 为 无 效
D . 受 赠 电 脑 的 行 为 效 力 待 定
1 5 . 【 2 0 1 9 】 甲 公 司 授 予 乙 公 司 代 理 权 , 委 托 乙 公 司 向 丙 公 司 采 购 货 物 。 乙 公 司 和 丙 公 司 串
通 , 致 乙 公 司 以 甲 公 司 名 义 购 进 的 货 物 质 次 价 高 , 使 甲 公 司 遭 受 严 重 的 经 济 损 失 。 关 于 甲 公
司 损 失 承 担 的 下 列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甲 公 司 的 损 失 应 当 由 甲 公 司 和 乙 公 司 分 担
B . 甲 公 司 的 损 失 应 当 由 乙 公 司 和 丙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C . 甲 公 司 的 损 失 应 当 由 乙 公 司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D . 甲 公 司 的 损 失 应 当 由 乙 公 司 和 丙 公 司 承 担 按 份 赔 偿 责 任
1 6 . 【 2 0 1 9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法 律 效 力 的 表 述 中 , 不 正
确 的 是 ( ) 。
A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后 , 实 体 权 利 本 身 归 于 消 灭
B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后 , 债 务 人 获 得 抗 辩 权
C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后 , 权 利 人 起 诉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受 理
D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后 , 当 事 人 自 愿 履 行 义 务 的 , 不 受 诉 讼 时 效 限 制
1 7 . 【 2 0 1 9 】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 并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了 仲 裁 条 款 , 但 未 选 定 仲 裁 委
员 会 。 关 于 该 仲 裁 条 款 效 力 及 适 用 的 下 列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该 仲 裁 条 款 无 效
B . 该 仲 裁 条 款 有 效 ; 约 定 的 仲 裁 事 项 发 生 争 议 时 , 由 合 同 签 订 地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审 理
C . 当 事 人 可 以 就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选 择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达 不 成 补 充 协 议 的 , 该 仲 裁 条 款 无 效
D . 该 仲 裁 条 款 有 效 ; 约 定 的 仲 裁 事 项 发 生 争 议 时 , 由 合 同 履 行 地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审 理
1 8 . 【 2 0 1 9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保 护 民 事 权 利 的 普 通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 ) 。
A . 1 年
3B . 2 年
C . 3 年
D . 2 0 年
1 9 . 【 2 0 1 9 】 下 列 关 于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的 表 述 中 , 不 符 合 仲 裁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 ) 。
A . 因 买 卖 合 同 解 除 导 致 其 中 的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B . 一 方 当 事 人 受 胁 迫 而 订 立 的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C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订 立 的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D . 约 定 仲 裁 事 项 为 继 承 纠 纷 的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二 、 多 选 题
1 . 【 2 0 2 1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合 同 中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的 有 ( ) 。
A .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B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C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D . 自 然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2 . 【 2 0 2 1 】 下 列 情 形 中 , 仲 裁 员 必 须 回 避 的 有 ( ) 。
A . 是 本 案 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B . 与 本 案 有 利 害 关 系
C . 私 自 会 见 当 事 人
D . 接 受 当 事 人 请 客 送 礼
3 . 【 2 0 2 1 】 下 列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地 域 管 辖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由 被 保 险 人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B .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由 合 同 履 行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C . 侵 权 行 为 提 起 的 诉 讼 , 由 侵 权 行 为 地 或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D . 票 据 纠 纷 由 票 据 支 付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4 . 【 2 0 2 1 】 甲 和 乙 签 订 标 的 额 为 3 0 0 0 万 元 的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 这 个 合 同 属 于 ( ) 。
A .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B . 从 法 律 行 为
C .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D . 有 偿 法 律 行 为
5 . 【 2 0 2 1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撤 销 权 消 灭 情 形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当 事 人 自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起 5 年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 撤 销 权 消 灭
B . 当 事 人 自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 撤 销 权 消 灭
C . 当 事 人 受 胁 迫 , 自 胁 迫 行 为 终 止 之 日 起 1 年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 撤 销 权 消 灭
D . 重 大 误 解 的 当 事 人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 撤 销
权 消 灭
46 . 【 2 0 2 1 】 根 据 《 仲 裁 法 》 的 规 定 , 下 列 情 形 中 , 属 于 仲 裁 裁 决 的 法 定 撤 销 情 形 的 有 ( ) 。
A .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B . 裁 决 的 事 项 不 属 于 仲 裁 协 议 的 范 围
C . 仲 裁 员 在 仲 裁 该 案 时 有 枉 法 裁 决 行 为
D . 对 方 当 事 人 隐 瞒 了 足 以 影 响 公 正 裁 决 的 证 据
7 . 【 2 0 2 0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无 效 法 律 行 为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
A . 双 方 对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都 有 过 错 的 , 应 当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B . 无 效 的 法 律 行 为 , 从 行 为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 起 不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C . 法 律 行 为 部 分 无 效 , 不 影 响 其 他 部 分 效 力 的 , 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D . 双 方 恶 意 串 通 , 实 施 法 律 行 为 损 害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 应 当 追 缴 双 方 取 得 的 财 产 并 返 还 第 三 人
8 . 【 2 0 2 0 】 下 列 关 于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
A . 权 利 人 向 义 务 人 提 出 履 行 义 务 请 求 的 ,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B .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事 由 消 除 以 后 , 重 新 计 算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C . 权 利 人 被 义 务 人 控 制 使 其 不 能 行 使 请 求 权 , 是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法 定 事 由
D . 引 起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法 定 事 由 应 发 生 于 或 存 续 至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最 后 6 个 月 内
9 . 【 2 0 1 9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代 理 行 为 无 效 的 有 ( ) 。
A . 孙 某 受 李 某 委 托 代 为 租 赁 房 屋
B . 赵 某 受 钱 某 委 托 代 为 购 买 汽 车
C . 周 某 受 吴 某 委 托 代 为 婚 姻 登 记
D . 郑 某 受 王 某 委 托 代 为 收 养 子 女
1 0 . 【 2 0 1 9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人 员 中 , 属 于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有 ( ) 。
A . 张 某 , 2 0 周 岁 , 待 业 人 员 ,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的 行 为
B . 刘 某 , 1 6 周 岁 , 网 店 店 主 ,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全 部 生 活 来 源
C . 李 某 , 1 8 周 岁 , 大 学 生 , 学 费 和 生 活 费 由 父 母 负 担
D . 王 某 , 7 周 岁 , 小 学 生 , 已 参 与 拍 摄 电 视 剧 两 部 , 获 酬 3 0 0 0 元
1 1 . 【 2 0 1 9 】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对 于 当 事 人 的 下 列 再 审 申 请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的 有 ( ) 。
A . 在 调 解 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后 3 个 月 内 提 出 申 请 的
B . 再 审 申 请 被 驳 回 后 提 出 申 请 的
C . 对 再 审 判 决 、 裁 定 提 出 申 请 的
D . 在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作 出 不 予 提 出 再 审 检 察 建 议 后 又 提 出 申 请 的
1 2 . 【 2 0 1 9 】 根 据 《 仲 裁 法 》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不 属 于 仲 裁 机 构 受 理 案 件 范 围 的 有 ( ) 。
A . 甲 公 司 与 某 行 政 机 关 之 间 的 行 政 争 议
B . 李 某 与 王 某 之 间 的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C . 蔡 某 与 所 在 单 位 之 间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D . 陈 某 与 所 属 农 业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之 间 的 农 业 承 包 合 同 纠 纷
5三 、 判 断 题
1 . 【 2 0 2 1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的 民 事 案 件 , 由 审 判 员 独 任 审 判 。 ( )
2 . 【 2 0 2 1 】 行 为 人 超 越 代 理 权 实 施 代 理 行 为 , 相 对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有 代 理 权 的 , 代 理 行
为 有 效 。 ( )
3 . 【 2 0 2 0 】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后 , 被 代 理 人 的 继 承 人 承 认 的 委 托 代 理 行 为 仍 有 效 。 ( )
4 . 【 2 0 2 0 】 因 票 据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 由 票 据 支 付 地 或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 )
5 . 【 2 0 1 9 】 行 为 人 与 相 对 人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自 法 院 宣 告 其 无
效 时 失 去 法 律 约 束 力 。 ( )
6 . 【 2 0 1 9 】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诉 讼 案 件 , 一 律 不 公 开 审 理 。 ( )
第 一 章 总 论 参 考 答 案
一 、 单 选 题
1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法 律 行 为 的 分 类 。 选 项 A , 抵 押 合 同 属 于 多 方 法 律 行 为 ; 选 项 B , 抵 押 合
同 属 于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 选 项 C , 抵 押 合 同 必 须 以 主 合 同 的 存 在 为 前 提 , 自 身 不 能 独 立 存 在 ,
抵 押 合 同 属 于 从 法 律 行 为 ; 选 项 D , 抵 押 合 同 属 于 诺 成 法 律 行 为 。 因 此 , 选 项 C 正 确 。
2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代 理 。 选 项 A , 代 理 人 和 第 三 人 串 通 , 损 害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的 , 由 代 理 人
和 第 三 人 负 连 带 责 任 , 表 述 正 确 ; 选 项 B ,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独 立 地 向 第 三 人 进 行 意 思 表
示 , 非 独 立 进 行 意 思 表 示 的 行 为 , 不 属 于 代 理 行 为 , 例 如 传 递 信 息 、 中 介 行 为 , 表 述 错 误 ;
选 项 C , 代 理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直 接 归 属 于 “ 被 代 理 人 ” , 表 述 错 误 ; 选 项 D , 在 代 理 行 为 中 ,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 必 须 以 “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 实 施 法 律 行 为 , 表 述 错 误 。
3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 选 项 D , 当 事 人 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 裁 定 , 认 为
有 错 误 的 ,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再 审 ; 当 事 人 一 方 人 数 众 多 或 者 当 事 人 双 方 为 公 民 的
案 件 , 也 可 以 向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再 审 。
4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诉 讼 时 效 的 适 用 对 象 。 对 下 列 债 权 请 求 权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 1 ) 支 付 存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请 求 权 ( 选 项 C ) ;
( 2 ) 兑 付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的 企 业 债 券 本 息 请 求 权 ;
( 3 ) 基 于 投 资 关 系 产 生 的 缴 付 出 资 请 求 权 ( 选 项 D ) ;
6( 4 ) 其 他 依 法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规 定 的 债 权 请 求 权 。
【 提 示 】 下 列 请 求 权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
( 1 ) 请 求 停 止 侵 害 ( 选 项 B ) 、 排 除 妨 碍 、 消 除 危 险 ;
( 2 ) 不 动 产 物 权 和 “ 登 记 ” 的 动 产 物 权 的 权 利 人 请 求 返 还 财 产 ;
( 3 ) 请 求 支 付 抚 养 费 、 赡 养 费 或 者 扶 养 费 ;
( 4 ) 依 法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其 他 请 求 权 。
因 此 , 本 题 选 项 A 正 确 。
5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法 律 行 为 。 选 项 B , 孙 某 属 于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独 立 实 施 的 纯 获 利 益 ( 接 受 赠 与 )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有 效 。
6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附 条 件 和 附 期 限 的 法 律 行 为 。 所 附 的 条 件 可 能 成 就 , 也 可 能 不 成 就 ( 条 件
不 一 定 成 就 ) ; 所 附 期 限 必 然 会 到 来 。 选 项 A , 考 上 研 究 生 这 件 事 可 能 成 就 也 可 能 不 成 就 ,
因 此 属 于 附 条 件 的 法 律 行 为 ; 选 项 B , 孙 某 去 世 这 件 事 一 定 会 发 生 ; 选 项 C , 两 个 月 一 定 会
到 来 ; 选 项 D , 2 0 2 1 年 1 0 月 1 日 这 一 天 一 定 会 到 来 , 所 以 选 项 B C D 均 属 于 附 期 限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7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第 二 审 程 序 。 当 事 人 对 重 审 案 件 的 判 决 、 裁 定 可 以 上 诉 。
8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诉 讼 时 效 的 种 类 与 起 算 。 选 项 A B C , 2 0 年 的 最 长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不 发 生 中 止 、
中 断 问 题 , 但 可 以 延 长 。
9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无 效 的 法 律 行 为 。 下 列 几 种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
( 1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独 立 实 施 的 ;
( 2 ) 当 事 人 通 谋 虚 假 意 思 表 示 实 施 的 ;
( 3 )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 4 ) 违 反 强 制 性 规 定 或 公 序 良 俗 的 。 ( 选 项 D )
选 项 A B C 属 于 可 撤 销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1 0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可 撤 销 的 法 律 行 为 。 当 事 人 受 胁 迫 , 自 胁 迫 行 为 终 止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 撤 销 权 消 灭 。
1 1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代 理 的 适 用 范 围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按 照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 应 当 由 本 人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不 得 代 理 , 如 订 立 遗 嘱 、 婚 姻 登 记 、 收 养 子 女 等 。
1 2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的 一 裁 终 局 原 则 。 仲 裁 裁 决 作 出 后 , 当 事 人 就 同 一 纠 纷 , 不 能 再
7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但 是 裁 决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裁 定 撤 销 或 不 予 执 行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重 新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 , 也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1 3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概 念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通 过 意 思 表 示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行 为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以 达 到 一 定 的 民 事 法 律 后 果 为 目 的 。 选 项
A B C 都 不 产 生 民 事 法 律 后 果 , 不 是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选 项 D 属 于 买 卖 合 同 , 是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1 4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法 律 行 为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独 立 实 施 纯 获 利 或 者 与 其 年 龄 、 智 力 、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直 接 有 效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独 立 实 施 的 超 出 自 己 的
行 为 能 力 范 围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效 力 待 定 。 本 题 中 , 王 某 1 3 岁 ,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其 受 赠 电 脑 和 棒 球 帽 为 纯 获 利 的 行 为 , 直 接 有 效 , 选 项 B 正 确 , 选 项 D 错 误 。 王 某 赠 送 电 脑
的 行 为 已 经 超 出 了 他 的 行 为 能 力 范 围 , 因 为 电 脑 的 金 额 ( 1 万 元 ) 足 够 大 , 和 一 个 1 3 岁 儿
童 的 年 龄 、 智 力 状 况 不 相 适 应 , 因 此 , 赠 与 电 脑 的 行 为 属 于 效 力 待 定 的 行 为 , 选 项 C 错 误 。
王 某 赠 送 棒 球 帽 的 行 为 和 他 的 年 龄 、 智 力 状 况 相 适 应 ( 金 额 小 ) , 因 此 , 赠 送 棒 球 帽 的 行 为
直 接 有 效 , 选 项 A 错 误 。
【 注 】 历 年 考 试 通 常 用 “ 金 额 的 大 小 ” 来 让 考 生 区 分 某 行 为 是 否 和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年
龄 、 智 力 、 精 神 状 况 相 适 应 。 此 处 , 法 律 并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多 少 金 额 范 围 内 , 与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年 龄 、 智 力 、 精 神 状 况 相 适 应 。 因 此 , 做 题 的 时 候 更 多 的 是 需 要 考 生 用 生 活 常 识 去
判 断 。 而 今 年 教 材 新 增 了 一 种 判 断 标 准 , 与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年 龄 、 智 力 、 精 神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行 为 , 通 常 表 现 为 满 足 日 常 生 活 或 学 习 需 要 而 购 买 日 用 品 、 文 具 的 行 为 。
1 5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滥 用 代 理 权 。 代 理 人 和 第 三 人 串 通 , 损 害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的 , 代 理 人 和 第 三
人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1 6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诉 讼 时 效 的 概 念 。 选 项 A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 并 不 丧 失 实 体 权 利 。
1 7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仲 裁 协 议 。 仲 裁 协 议 对 仲 裁 事 项 或 仲 裁 委 员 会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协 议 补 充 ; 达 不 成 补 充 协 议 的 ,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
1 8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种 类 。 根 据 规 定 , 普 通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是 3 年 。
1 9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 仲 裁 协 议 具 有 独 立 性 ,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或 无 效 ,
不 影 响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 选 项 A 不 符 合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 ( 1 ) 约 定
的 仲 裁 事 项 超 出 法 律 规 定 的 仲 裁 范 围 的 ( 选 项 D ) ( 2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订 立 的 仲 裁 协 议 ( 选 项 C ) : ( 3 ) 一 方 采 取 胁 迫 手 段 , 迫 使 对 方 订 立 仲 裁 协 议 的 ( 选 项
B ) 。
8二 、 多 选 题
1 . 【 答 案 】 A B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和 非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借 款 合 同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但 是 自 然 人 之 间 借 款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 【 答 案 】 A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仲 裁 程 序 。 仲 裁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必 须 回 避 , 当 事 人 也 有 权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 1 ) 是 本 案 当 事 人 或 者 当 事 人 、 代 理 人 的 近 亲 属 ; ( 选 项 A )
( 2 ) 与 本 案 有 利 害 关 系 ; ( 选 项 B )
( 3 ) 与 本 案 当 事 人 、 代 理 人 有 其 他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仲 裁 的 ;
( 4 ) 私 自 会 见 当 事 人 、 代 理 人 , 或 者 接 受 当 事 人 、 代 理 人 的 请 客 送 礼 的 。 ( 选 项 C D )
3 . 【 答 案 】 A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诉 讼 管 辖 。 选 项 A ,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由 被 保 险 人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选 项 B , 因 合 同 纠 纷 引 起 的 诉 讼 , 由 被 告 住 所 地 或 合 同 履 行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选 项 C , 因 侵
权 行 为 提 起 的 诉 讼 , 由 侵 权 行 为 地 或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选 项 D , 因 票 据 纠 纷 引 起 的
诉 讼 , 由 票 据 支 付 地 或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4 . 【 答 案 】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法 律 行 为 的 分 类 。 选 项 A , 合 同 行 为 是 典 型 的 双 方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选 项 B ,
从 法 律 行 为 是 指 从 属 于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而 存 在 的 法 律 行 为 。
5 . 【 答 案 】 A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可 撤 销 的 法 律 行 为 。 撤 销 权 的 存 续 期 间 :
( 1 ) 当 事 人 自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起 5 年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 撤 销 权 消 灭 ( 选 项 A ) ;
( 2 ) 当 事 人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后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放 弃 撤 销 权 的 , 撤 销 权 消 灭 ;
( 3 ) 当 事 人 受 胁 迫 , 自 胁 迫 行 为 终 止 之 日 起 1 年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 撤 销 权 消 灭 ( 选 项
C ) ;
( 4 ) 重 大 误 解 的 当 事 人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 撤
销 权 消 灭 ( 选 项 D ) ;
( 5 ) 其 他 可 撤 销 情 形 下 , 当 事 人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1 年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 撤 销 权 消 灭 。
6 . 【 答 案 】 A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仲 裁 程 序 。 仲 裁 裁 决 的 法 定 撤 销 情 形 :
( 1 ) 没 有 仲 裁 协 议 的 ;
( 2 ) 裁 决 的 事 项 不 属 于 仲 裁 协 议 的 范 围 或 者 仲 裁 委 员 会 无 权 仲 裁 的 ( 选 项 B ) ;
( 3 )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或 者 仲 裁 的 程 序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 选 项 A ) ;
( 4 ) 裁 决 所 根 据 的 证 据 是 伪 造 的 ;
( 5 ) 对 方 当 事 人 隐 瞒 了 足 以 影 响 公 正 裁 决 的 证 据 的 ( 选 项 D ) ;
9仲 裁 员 在 仲 裁 该 案 时 有 索 贿 受 贿 , 徇 私 舞 弊 , 枉 法 裁 决 行 为 的 ( 选 项 C ) 。
7 . 【 答 案 】 A C D
【 解 析 】 本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无 效 法 律 行 为 的 判 断 。 选 项 B : 无 效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从 行 为 开 始
时 起 就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8 . 【 答 案 】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和 中 断 的 区 分 。 选 项 A , 属 于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 选 项 B ,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 自 中 止 时 效 的 原 因 消 除 之 日 起 满 6 个 月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
9 . 【 答 案 】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代 理 制 度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按 照 当 事 人 约 定 , 应 当 由 本 人 亲 自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不 得 代 理 , 如 订 立 遗 嘱 、 婚 姻 登 记 、 收 养 子 女 等 。
1 0 . 【 答 案 】 B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自 然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选 项 A ,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成 年 人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选 项 B , 1 6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选 项 C , 1 8 周 岁 以 上 的 成 年 人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选 项 D , 不
满 8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1 1 . 【 答 案 】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审 判 程 序 。 当 事 人 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调 解 书 申 请 再 审 , 应 当 在 调 解 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后 6 个 月 内 提 出 , 所 以 3 个 月 内 就 提 出 申 请 的 ,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受 理 。
1 2 . 【 答 案 】 A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 仲 裁 法 》 的 适 用 范 围 。 行 政 争 议 不 能 仲 裁 。 劳 动 争 议 和 农 业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内 部 的 农 业 承 包 合 同 纠 纷 不 适 用 《 仲 裁 法 》 。
三 、 判 断 题
1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案 件 , 由 审 判 员 独 任 审 判 , 书 记 员 担 任 记 录 。
2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无 权 代 理 。 行 为 人 没 有 代 理 权 、 超 越 代 理 权 或 者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 仍 然 实 施
代 理 行 为 , 相 对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有 代 理 权 的 , 代 理 行 为 有 效 。
3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委 托 代 理 。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委 托 代 理 人
实 施 的 代 理 行 为 仍 有 效 : ( 1 ) 代 理 人 不 知 道 并 且 不 应 当 知 道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 ( 2 ) 被 代
理 人 的 继 承 人 予 以 承 认 ; ( 3 ) 授 权 中 明 确 代 理 权 在 代 理 事 务 完 成 时 终 止 ; ( 4 )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前 已 经 实 施 , 为 了 被 代 理 人 的 继 承 人 的 利 益 继 续 代 理 。
1 04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特 殊 地 域 管 辖 。 票 据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适 用 特 殊 地 域 管 辖 , 由 票
据 支 付 地 或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5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无 效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行 为 人 与 相 对 人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 无 效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自 始 无 效 。
6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民 事 诉 讼 公 开 审 判 制 度 。 离 婚 案 件 ,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案 件 , 当 事 人
申 请 不 公 开 审 理 的 , 可 以 不 公 开 审 理 。
1 1第二 章 公司 法律 制度
一 、 单 选 题
1 . 【 2 0 2 1 】 甲 公 司 聘 请 张 某 担 任 经 理 , 公 司 章 程 未 对 经 理 职 权 作 特 别 规 定 , 董 事 会 未 作 特 别
授 权 。 下 列 关 于 张 某 职 权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有 权 制 订 甲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B . 有 权 组 织 实 施 甲 公 司 的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C . 有 权 决 定 聘 任 其 好 友 李 某 担 任 甲 公 司 的 财 务 负 责 人
D . 有 权 制 定 甲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2 . 【 2 0 2 1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监 事 会 主 席 由 股 东 会 选 举 产 生
B . 监 事 的 任 期 每 届 为 5 年
C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兼 任 监 事
D . 股 东 人 数 较 少 或 规 模 较 小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以 设 1 - 2 名 监 事 , 不 设 立 监 事 会
3 . 【 2 0 2 1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发 起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需 要 验 资 证 明
B . 半 数 以 上 发 起 人 应 有 中 国 国 籍
C . 发 起 人 认 购 的 股 份 不 得 少 于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 5 % , 其 他 部 分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D . 发 起 人 为 设 立 公 司 以 自 己 名 义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 合 同 相 对 人 可 以 请 求 该 发 起 人 承 担 合
同 责 任
4 . 【 2 0 2 1 】 2 0 2 1 年 5 月 , 甲 上 市 公 司 拟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用 于 实 施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 下 列 关 于
该 公 司 股 份 收 购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该 收 购 计 划 可 以 由 董 事 会 授 权 董 事 长 决 定
B . 该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公 开 的 集 中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此 次 收 购
C . 该 公 司 收 购 的 股 份 可 以 在 收 购 后 第 5 年 转 让 给 公 司 员 工
D . 该 公 司 在 此 次 收 购 后 合 计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数 可 以 达 到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额 的 2 0 %
5 . 【 2 0 2 1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股 东 人 数 较 少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可 以 每 两 年 召 开 一 次
B .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决 议 , 必 须 经 全 体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过 半 数 通 过
C . 股 东 大 会 可 以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以 累 积 投 票 制 的 方 式 选 举 董 事
D . 股 东 大 会 可 以 对 会 议 通 知 中 未 列 明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6 . 【 2 0 2 1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未 经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意 , 经 理 不 得 在 其 他 公 司 兼 职
B . 应 当 设 立 股 东 会
C . 监 事 会 成 员 可 以 为 3 人
D .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可 以 无 职 工 代 表
1 27 . 【 2 0 2 0 】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王 某 认 为 董 事 会 作 出 的 一 项 决 议 内 容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请 求 撤 销 该 项 决 议 , 王 某 提 起 诉 讼 的 被 告 应 当 是 ( ) 。
A . 董 事 长
B . 总 经 理
C . 董 事 会
D .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8 . 【 2 0 2 0 】 王 某 出 资 设 立 了 甲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甲 公 司 的 下 列 事 项 中 ,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 ) 。
A . 甲 公 司 未 设 立 股 东 会
B . 甲 公 司 决 定 投 资 设 立 新 的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C . 甲 公 司 决 定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时 不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D . 股 东 王 某 行 使 股 东 会 相 应 职 权 作 出 决 定 时 未 使 用 书 面 形 式
9 . 【 2 0 2 0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在 公 司 章 程 对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未 作 特 殊 规 定 时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发 生 的 下 列 情 形 中 , 应 当 在 2 个 月 内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是 ( ) 。
A . 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董 事 会 人 数 为 1 9 人 , 现 实 有 董 事 1 5 人
B . 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为 5 0 0 0 万 元 , 目 前 未 弥 补 亏 损 为 1 0 0 0 万 元
C . 持 有 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 股 份 的 股 东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D . 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1 0 . 【 2 0 2 0 】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于 2 0 1 8 年 7 月 注 册 成 立 , 由 于 经 营 不 善 , 于 2 0 1 9 年 9 月 解 散
并 依 法 清 算 , 下 列 财 产 中 , 不 属 于 清 算 财 产 的 是 ( ) 。
A . 股 东 陈 某 从 公 司 借 用 但 尚 未 归 还 的 资 金 8 万 元
B . 股 东 王 某 到 期 未 缴 纳 的 出 资 8 万 元
C . 股 东 李 某 分 期 缴 纳 但 尚 未 到 期 的 出 资 1 2 万 元
D . 股 东 赵 某 出 租 给 甲 公 司 价 值 2 0 万 元 的 设 备
1 1 . 【 2 0 1 9 】 下 列 关 于 子 公 司 法 人 资 格 和 民 事 责 任 承 担 的 表 述 中 ,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 ) 。
A . 子 公 司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其 民 事 责 任 由 母 公 司 承 担
B . 子 公 司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其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的 民 事 责 任 , 由 母 公 司 承 担
C . 子 公 司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D . 子 公 司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应 与 母 公 司 共 同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1 2 . 【 2 0 1 9 】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下 称 “ 甲 公 司 ” ) 由 张 某 、 李 某 、 王 某 、 赵 某 四 人 出 资 设 立 ,
四 人 出 资 比 例 分 别 是 1 0 % 、 1 5 % 、 2 0 % 、 5 5 % , 公 司 章 程 对 议 事 规 则 和 表 决 权 的 行 使 未 作 特 别
规 定 。 甲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 就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下 列 关 于 股 东 会 就 该 事 项 决
议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李 某 和 赵 某 同 意 即 可 通 过 决 议
B . 张 某 、 李 某 、 王 某 三 人 同 意 即 可 通 过 决 议
1 3C . 必 须 四 人 都 同 意 才 能 通 过 决 议
D . 赵 某 同 意 即 可 通 过 决 议
1 3 . 【 2 0 1 9 】 2 0 1 8 年 1 月 , 孙 某 、 张 某 、 赵 某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一 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孙 某 以 房 屋
作 价 出 资 1 0 0 万 元 。 2 0 1 8 年 5 月 , 李 某 入 股 该 公 司 。 后 查 明 , 孙 某 出 资 的 房 屋 价 值 仅 为 7 0
万 元 。 对 孙 某 出 资 不 足 责 任 承 担 的 下 列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应 当 由 孙 某 补 缴 出 资 差 额 , 张 某 、 赵 某 与 李 某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B . 应 当 由 孙 某 补 缴 出 资 差 额 , 张 某 与 赵 某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C . 应 当 由 孙 某 补 缴 出 资 差 额 , 无 法 补 足 的 , 减 少 相 应 的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D . 应 当 由 孙 某 补 缴 出 资 差 额 , 张 某 与 赵 某 承 担 补 充 责 任
1 4 . 【 2 0 1 9 】 李 某 以 违 法 犯 罪 所 得 的 2 0 万 元 出 资 并 取 得 公 司 股 权 。 对 李 某 犯 罪 行 为 处 罚 时 ,
就 其 股 权 处 置 的 下 列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将 李 某 的 出 资 从 公 司 中 抽 出 , 补 偿 受 害 人 损 失
B . 将 李 某 的 出 资 从 公 司 中 抽 出 , 并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减 少 2 0 万 元
C . 采 取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的 方 式 处 置 李 某 的 股 权
D . 将 李 某 的 出 资 从 公 司 中 抽 出 , 其 他 股 东 对 2 0 万 元 出 资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1 5 . 【 2 0 1 9 】 赵 某 、 钱 某 、 孙 某 、 李 某 为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下 称 “ 甲 公 司 ” ) 的 股 东 , 分 别 持
股 4 0 % 、 3 0 % 、 2 0 % 、 和 1 0 % 。 公 司 章 程 对 表 决 权 行 使 及 股 东 会 议 规 则 无 特 别 规 定 。 为 扩 大 公
司 规 模 , 甲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订 了 吸 收 合 并 乙 公 司 的 方 案 , 为 此 , 甲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 赵 某
和 钱 某 赞 成 合 并 , 孙 某 和 李 某 表 示 反 对 。 下 列 关 于 甲 公 司 此 次 股 东 会 决 议 能 否 通 过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该 决 议 必 须 经 甲 公 司 的 2 / 3 以 上 股 东 同 意 才 能 通 过 , 因 孙 某 和 李 某 不 同 意 而 不 能 通 过
B . 该 决 议 必 须 经 甲 公 司 代 表 3 / 4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同 意 才 能 通 过 , 赵 某 和 钱 某 所 持 表 决 权 不
足 3 / 4 , 因 此 , 该 决 议 不 能 通 过
C . 该 决 议 必 须 经 甲 公 司 代 表 2 / 3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同 意 才 能 通 过 , 赵 某 和 钱 某 所 持 表 决 权 已
达 2 / 3 以 上 , 因 此 , 该 决 议 通 过
D . 该 决 议 必 须 经 甲 公 司 的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才 能 通 过 , 因 孙 某 和 李 某 不 同 意 而 不 能 通 过
1 6 . 【 2 0 1 9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人 员 中 可 以 担 任 公 司 监 事 的 是 ( ) 。
A . 财 务 负 责 人
B . 独 立 董 事
C . 总 经 理
D . 职 工 代 表
1 7 . 【 2 0 1 9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公 司 可 以 接 受 本 公 司 股 票 作 为 质 押 权 的 标 的
B . 公 司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得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票
C . 股 东 将 无 记 名 股 票 交 付 给 受 让 人 后 即 发 生 转 让 的 效 力
D .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不 得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票
1 41 8 . 【 2 0 1 9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优 先 股 与 普 通 股 股 东 权 利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优 先 股 股 东 先 于 普 通 股 股 东 分 配 公 司 红 利
B . 公 司 清 算 时 普 通 股 股 东 先 于 优 先 股 股 东 取 得 公 司 剩 余 财 产
C . 优 先 股 股 东 和 普 通 股 股 东 都 可 以 参 与 公 司 决 策
D . 优 先 股 股 东 先 于 普 通 股 股 东 分 配 公 司 利 润
1 9 . 【 2 0 1 9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公 积 金 的 表 述 中 , 不 正 确 的 是 ( ) 。
A . 资 本 公 积 金 可 以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亏 损
B . 公 积 金 分 为 盈 余 公 积 金 和 资 本 公 积 金
C . 公 积 金 可 以 用 于 扩 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D .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资 本 时 , 所 留 存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不 得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 5 %
二 、 多 选 题
1 . 【 2 0 2 1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特 定 主 体 因 怠 于 履 行 义 务 , 导 致 公 司
主 要 财 产 、 账 册 、 重 要 文 件 等 灭 失 , 无 法 进 行 清 算 , 债 权 人 可 以 主 张 其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 该 特 定 主 体 包 括 ( ) 。
A . 中 小 股 东
B . 董 事
C . 控 股 股 东
D . 监 事
2 . 【 2 0 2 1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可 以 收 购 自 身 股 票 的 情 形 有 ( ) 。
A . 减 少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B . 与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其 他 公 司 合 并
C . 上 市 公 司 为 维 护 公 司 价 值 及 股 东 权 益 所 必 需
D . 将 股 份 用 于 员 工 股 权 激 励
3 . 【 2 0 2 1 】 根 据 《 公 司 法 》 的 规 定 , 下 列 财 产 中 , 股 东 可 以 用 作 出 资 的 有 ( ) 。
A . 知 识 产 权
B . 商 誉
C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D . 劳 务
4 . 【 2 0 2 0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主 体 中 , 可 以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的 有 ( ) 。
A . 某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B . 某 大 学 教 师 王 某
C . 某 派 出 所 警 察 赵 某
D . 某 合 伙 企 业 有 限 合 伙 人 李 某
1 55 . 【 2 0 2 0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人 员 中 , 不 得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的 有 ( ) 。
A . 在 上 市 公 司 任 职 的 人 员
B . 为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人 员
C . 上 市 公 司 前 1 0 名 股 东 中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D . 在 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 % 以 上 的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6 . 【 2 0 2 0 】 2 0 1 8 年 5 月 , 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 甲 公 司 ” ) 董 事 长 王 某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将 公 司 3 0 0 万 资 金 投 入 某 网 络 借 贷 平 台 , 2 0 1 9 年 7 月 , 该 平 台 倒 闭 , 甲 公 司 损 失 惨 重 , 部
分 股 东 书 面 请 求 甲 公 司 监 事 会 对 王 某 提 起 诉 讼 , 监 事 会 拒 绝 , 该 部 分 股 东 中 的 下 列 股 东 因 此
拟 单 独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股 东 代 表 诉 讼 , 其 中 有 资 格 提 起 股 东 代 表 诉 讼 的 有 ( ) 。
A . 已 经 连 续 9 0 日 持 有 甲 公 司 5 % 股 份 的 郑 某
B . 已 经 连 续 2 0 0 日 持 有 甲 公 司 3 % 股 份 的 赵 某
C . 已 经 连 续 2 4 0 日 持 有 甲 公 司 1 . 2 % 股 份 的 Z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D . 已 经 连 续 3 6 0 日 持 有 甲 公 司 0 . 8 % 股 份 的 李 某
7 . 【 2 0 1 9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不 设 立 股 东 会 , 由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行 使 股 东 会 职 权
B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监 事 会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3 人
C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董 事 每 届 任 期 不 得 超 过 3 年
D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应 当 有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8 . 【 2 0 1 9 】 李 某 设 立 了 一 个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李 某 的 下 列 行 为 中 ,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有 ( ) 。
A . 决 定 用 公 司 盈 利 再 投 资 设 立 另 一 个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B . 决 定 不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C . 决 定 由 李 某 本 人 担 任 公 司 经 理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D . 决 定 不 设 股 东 会
9 . 【 2 0 1 9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属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 应 当 载 明 的 有 ( ) 。
A . 公 司 股 东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B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C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D .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1 0 . 【 2 0 1 9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职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得 少 于 监 事 会 成 员 的 1 / 3
B 总 经 理 可 以 兼 任 监 事
C 监 事 会 成 员 不 少 于 3 人
D . 监 事 会 设 主 席 1 名
1 61 1 . 【 2 0 1 9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所 作 的 下 列 决 议 中 ,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 3 以 上 通 过 的 有 ( ) 。
A . 批 准 公 司 年 度 预 算 方 案 的 决 议
B .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决 议
C .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决 议
D .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的 决 议
1 2 . 【 2 0 1 9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设 立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应 当 有 2 人 以 上 2 0 0 人 以 下 为 发 起 人
B . 注 册 资 本 为 在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的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C .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发 起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D . 发 起 人 只 能 是 中 国 公 民
三 、 判 断 题
1 . 【 2 0 2 1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可 以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 )
2 . 【 2 0 2 1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经 理 由 股 东 会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 ( )
3 . 【 2 0 2 1 】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东 可 以 设 立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 )
4 . 【 2 0 2 0 】 公 司 为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作 出 决 议 。 ( )
5 . 【 2 0 2 0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 应 当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进 行 变 更 登 记 。
( )
6 . 【 2 0 2 0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例 的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 其 中 职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 / 3 , 具 体 比 例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 )
7 . 【 2 0 1 9 】 查 阅 公 司 账 簿 的 权 利 属 于 股 东 的 共 益 权 。 ( )
8 . 【 2 0 1 9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时 , 对 于 同 一 种 类 的 股 票 可 以 针 对 不 同 的 投 资 主 体 规 定 不
同 的 发 行 条 件 和 发 行 价 格 。 ( )
四 、 简 答 题
1 . 【 2 0 2 1 】 赵 某 、 钱 某 等 5 位 股 东 设 立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甲 公 司 ” ) , 赵 某 持 有 该
公 1 . 7 % 的 股 权 。 鉴 于 甲 公 司 连 续 7 年 盈 利 且 符 合 法 定 利 润 分 配 条 件 , 但 均 未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 赵 某 书 面 提 出 查 阅 公 司 账 簿 的 请 求 , 甲 公 司 拒 绝 , 理 由 是 赵 某 的 持 股 比 例 太 低 , 无 权 查
阅 公 司 账 簿 。 2 0 2 0 年 5 月 , 股 东 钱 某 意 欲 退 出 公 司 并 与 非 股 东 孙 某 就 股 权 转 让 事 宜 进 行 磋
商 , 确 认 按 价 格 1 2 0 万 元 、 现 金 支 付 方 式 转 让 其 全 部 股 权 。 钱 某 将 上 述 详 情 书 面 通 知 赵 某 和
其 他 股 东 征 求 同 意 。 其 他 股 东 均 同 意 , 赵 某 要 求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 并 提 出 以 市 场 价 格 为 1 2 0
万 元 的 名 下 房 产 换 取 钱 某 的 股 权 。 钱 某 予 以 拒 绝 , 并 将 股 权 转 让 给 了 孙 某 。 2 0 2 0 年 6 月 ,
1 7甲 公 司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 虽 然 2 0 1 9 年 度 公 司 盈 利 且 符 合 利 润 分 配 条 件 , 但 是 为 了 扩 大 再 生
产 , 2 × 1 9 年 度 的 利 润 不 作 分 配 。 赵 某 在 该 次 股 东 会 会 议 上 投 票 反 对 , 并 于 7 月 初 请 求 甲 公
司 收 购 其 股 权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甲 公 司 拒 绝 赵 某 查 阅 公 司 账 簿 ,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钱 某 将 股 权 转 让 给 孙 某 而 非 赵 某 ,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赵 某 是 否 有 权 请 求 甲 公 司 收 购 其 股 权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2 . 【 2 0 2 1 】 2 0 2 0 年 7 月 , 赵 某 、 钱 某 、 孙 某 和 李 某 拟 设 立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下 称 “ 甲 公 司 ” ) ,
四 人 认 缴 的 出 资 分 别 是 4 0 0 万 元 、 3 0 0 万 元 、 2 0 0 万 元 和 5 0 万 元 ,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议 按 照 认 缴
的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 , 7 月 6 日 , 鉴 于 孙 某 组 织 能 力 比 较 强 , 由 孙 某 召 集 和 主 持 首 次 股 东
会 会 议 。
2 0 2 0 年 7 月 , 甲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 决 定 公 司 不 设 董 事 会 , 由 赵 某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 不 设
监 事 会 , 由 李 某 担 任 监 事 。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由 赵 某 任 免 钱 某 为 经 理 , 任 免 孙 某 为 财 务 负
责 人 。
2 0 2 1 年 3 月 , 甲 公 司 发 生 经 营 亏 损 , 李 某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 执 行 董 事 赵 某 认 为 李 某 持
股 比 例 未 达 到 1 / 1 0 , 不 符 合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条 件 , 予 以 拒 绝 。 2 0 2 1 年 7 月 , 甲 公 司 召 开
年 度 股 东 会 , 李 某 认 为 四 位 股 东 均 未 实 缴 出 资 额 , 造 成 公 司 经 营 困 难 , 提 出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
提 高 股 东 实 缴 的 出 资 比 例 , 钱 某 和 孙 某 表 示 同 意 , 赵 某 拒 绝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分 析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7 月 6 日 , 孙 某 召 集 和 主 持 首 次 股 东 会 会 议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并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2 0 2 1 年 3 月 , 李 某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并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2 0 2 1 年 7 月 , 李 某 提 议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是 否 能 通 过 , 并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3 . 【 2 0 2 0 】 2 0 1 9 年 4 月 , 赵 某 、 张 某 、 李 某 三 人 设 立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下 称 甲 公 司 ) ,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赵 某 以 现 金 1 0 0 万 元 出 资 , 在 公 司 成 立 时 一 次 足 额 缴 纳 , 张 某 以 专 利 技 术 作 价
1 0 0 万 元 出 资 , 在 公 司 成 立 时 转 移 专 利 技 术 , 李 某 以 现 金 1 0 0 万 元 出 资 , 在 公 司 成 立 半 年 和
一 年 时 分 两 次 等 额 缴 纳 。 公 司 章 程 对 股 东 出 资 事 项 未 作 其 他 规 定 。 赵 某 、 张 某 在 甲 公 司 成 立
时 履 行 了 出 资 义 务 。 甲 公 司 成 立 半 年 后 , 李 某 以 家 庭 出 现 经 济 困 难 为 由 未 按 时 出 资 。
2 0 1 9 年 1 2 月 , 赵 某 、 张 某 要 求 李 某 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李 某 拒
绝 。 李 某 同 时 主 张 , 张 某 用 于 出 资 的 专 利 技 术 虽 然 出 资 时 经 评 估 为 1 0 0 万 , 但 目 前 因 市 场 因
素 贬 值 为 5 0 万 元 , 张 某 应 补 足 差 额 。 2 0 2 0 年 1 月 , 甲 公 司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召 开 股 东 会 ,
决 定 李 某 在 未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前 , 不 得 行 使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赵 某 、 张 某 要 求 李 某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李 某 要 求 张 某 补 足 出 资 差 额 ,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1 8( 3 ) 甲 公 司 股 东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4 . 【 2 0 1 9 】 2 0 1 4 年 1 月 , 周 某 、 吴 某 、 蔡 某 和 其 他 十 人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下
称 “ 甲 公 司 ” ) ,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记 载 , 周 某 为 第 一 大 股 东 , 出 资 5 5 0 万 元 ,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5 5 % , 股 东 认 缴 的 出 资 应 在 公 司 成 立 后 的 6 个 月 内 缴 足 。 公 司 章 程 对 股 权 转 让 和 议 事 规 则 未
作 特 别 规 定 。
2 0 1 8 年 3 月 , 蔡 某 认 缴 的 出 资 经 催 告 仍 未 足 额 缴 纳 , 甲 公 司 遂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请 求
蔡 某 补 足 出 资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蔡 某 以 公 司 的 请 求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由 拒 绝 。 2 0 1 8
年 4 月 , 吴 某 拟 将 其 持 有 的 甲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给 股 东 以 外 的 人 李 某 , 并 书 面 通 知 其 他 股 东 。 周
某 同 意 , 其 他 股 东 反 对 。 吴 某 认 为 周 某 代 表 的 表 决 权 已 过 半 数 , 所 以 自 己 可 以 将 股 权 转 让 给
李 某 。 吴 某 遂 与 李 某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
2 0 1 8 年 5 月 , 为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力 , 甲 公 司 拟 与 乙 公 司 合 并 , 并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进 行 表 决 ,
股 东 钱 某 投 了 反 对 票 , 其 他 人 赞 成 , 决 议 通 过 。 钱 某 提 出 退 出 甲 公 司 , 要 求 甲 公 司 以 合 理 价
格 收 购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权 , 遭 到 拒 绝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蔡 某 拒 绝 甲 公 司 诉 讼 请 求 的 理 由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吴 某 认 为 可 以 将 股 权 转 让 给 李 某 的 理 由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甲 公 司 是 否 有 权 拒 绝 收 购 钱 某 股 权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5 . 【 2 0 1 9 】 2 0 1 6 年 , 甲 、 乙 公 司 与 张 某 在 A 市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丙 卫 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下
称 “ 丙 公 司 ” ) , 注 册 资 本 为 1 0 0 0 万 元 。 甲 公 司 、 乙 公 司 、 张 某 的 出 资 比 例 为 5 : 4 : 1 。
丙 公 司 章 程 对 股 东 会 会 议 表 决 权 行 使 及 股 东 会 议 规 则 未 作 特 别 规 定 。 股 东 会 未 授 权 董 事 行 使
股 东 会 的 职 权 。 2 0 1 8 年 , 丙 公 司 发 生 如 下 事 项 :
( 1 ) 5 月 , 张 某 申 请 丙 公 司 为 其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 为 此 丙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 甲
公 司 、 乙 公 司 参 加 该 事 项 的 表 决 , 甲 公 司 同 意 , 乙 公 司 不 同 意 , 股 东 会 遂 通 过 张 某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的 决 议 。
( 2 ) 下 半 年 , 产 品 销 售 额 持 续 下 降 , 丙 公 司 调 查 发 现 : 非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公 司 董 事 田 某 于
2 0 1 7 年 与 朋 友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丁 卫 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下 称 “ 丁 公 司 ” ) , 并 负 责 丁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 由 于 丁 公 司 的 卫 浴 产 品 在 款 式 、 功 能 等 方 面 与 丙 公 司 产 品 相 差 无 几 , 致 使 丙 公 司 产 品
销 售 额 下 降 , 丙 公 司 董 事 会 遂 作 出 决 议 : ① 将 田 某 从 丁 公 司 所 得 的 收 入 归 丙 公 司 所 有 ; ② 撤
销 田 某 公 司 董 事 职 务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丙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为 张 某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的 决 议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丙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①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丙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②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五 、 综 合 题
1 . 【 2 0 2 1 】 2 0 1 9 年 1 月 1 0 日 ,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甲 公 司 ) 与 赵 某 、 钱 某 、 孙 某 、
李 某 分 别 认 缴 出 资 3 0 0 万 元 、 3 5 0 万 元 、 2 8 0 万 元 、 1 0 0 万 元 和 2 0 万 元 成 立 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乙 公 司 ) 。 乙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公 司 设 立 董 事 会 , 不 设 立 监 事 会 ; 对 股 东 会 会 议 的 议
事 方 式 、 表 决 程 序 和 对 外 担 保 等 事 项 均 未 作 特 别 规 定 。 赵 某 、 钱 某 和 孙 某 担 任 董 事 , 李 某 担
任 监 事 。 董 事 会 选 举 赵 某 为 董 事 长 。
1 92 0 2 1 年 2 月 1 日 , 甲 公 司 因 办 公 室 装 修 需 以 一 张 票 面 金 额 为 2 0 万 元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支 付 装
修 款 。 该 汇 票 的 出 票 人 为 丙 公 司 , 承 兑 人 为 丁 公 司 , 持 票 人 为 甲 公 司 。 应 装 修 公 司 的 要 求 ,
甲 公 司 请 求 乙 公 司 为 其 所 持 上 述 汇 票 提 供 担 保 。 乙 公 司 为 此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 在 表 决 时 , 赵
某 、 钱 某 和 孙 某 同 意 , 李 某 未 参 加 会 议 也 未 表 决 。 乙 公 司 随 后 在 甲 公 司 提 供 的 上 述 汇 票 上 以
保 证 人 的 身 份 签 章 , 但 未 记 载 被 保 证 人 。
2 0 2 1 年 2 月 1 0 日 , 李 某 得 知 上 述 担 保 决 议 后 认 为 乙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有 损 乙 公 司 利 益 , 遂 提 议
召 开 股 东 会 临 时 会 议 审 议 乙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的 合 法 性 。 董 事 长 赵 某 认 为 李 某 持 股 比 例 尚 未 达 到
1 / 1 0 , 无 权 提 议 召 开 股 东 会 临 时 会 议 , 遂 拒 绝 了 李 某 的 提 议 。 李 某 转 而 要 求 乙 公 司 提 供 资 产
负 债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等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检 查 。 赵 某 认 为 其 无 权 查 阅 , 亦 予 以 拒 绝 。
2 0 2 1 年 5 月 , 李 某 认 为 其 在 乙 公 司 的 权 益 无 法 得 到 保 护 , 遂 将 股 权 转 让 给 股 东 孙 某 , 同 时
向 乙 公 司 提 出 辞 去 监 事 职 务 。 赵 某 认 为 李 某 转 让 股 权 无 效 , 并 要 求 其 继 续 履 行 监 事 职 务 , 理
由 是 李 某 转 让 股 权 给 孙 某 既 未 通 知 其 他 股 东 , 也 未 经 其 同 意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乙 公 司 股 东 会 为 甲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的 决 议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乙 公 司 在 甲 公 司 提 供 的 汇 票 上 签 章 保 证 , 该 票 据 上 的 被 保 证 人 是 谁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赵 某 拒 绝 李 某 召 开 股 东 会 临 时 会 议 的 提 议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4 ) 李 某 要 求 乙 公 司 提 供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5 ) 李 某 未 经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便 将 乙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给 孙 某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6 ) 赵 某 要 求 李 某 继 续 履 行 监 事 职 务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第 二 章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参 考 答 案
一 、 单 选 题
1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经 理 的 职 权 。 经 理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1 ) 主 持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组 织 实 施 董 事 会 决 议 ; ( 2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 3 ) 拟 订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 ( 4 ) 拟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 5 ) 制 订 公 司 的 具 体 规 章 ; ( 6 ) 提 请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 ; ( 7 )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除 应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聘 任 或 解 聘
以 外 的 负 责 管 理 人 员 ; ( 8 )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 选 项 A C D 均 属 于 董 事 会 的 职 权 。
2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监 事 会 。 选 项 A , 监 事 会 主 席 由 全 体 监 事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 选 项 B , 监 事
的 任 期 每 届 为 3 年 。 选 项 C , 董 事 、 高 管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
3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条 件 。 选 项 A ,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采 取 发 起 方 式 设 立
的 , 不 需 要 验 资 ; 选 项 B , 半 数 以 上 发 起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即 可 , 不 要 求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选 项 C , 发 起 人 认 购 的 股 份 不 得 少 于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 5 % 。
4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股 份 转 让 。 选 项 A , 公 司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用 于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或 者 股 权 激 励 ,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或 者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 经 2 / 3 以 上 董 事 出 席 的 董 事
2 0会 会 议 决 议 ; 选 项 B ,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用 于 实 施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或 者 股 权 激 励 , 应 当
通 过 公 开 的 集 中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 选 项 C , 公 司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用 于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或 者 股 权 激
励 的 , 应 当 在 “ 3 年 内 ” 转 让 或 者 注 销 ; 选 项 D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用 于 股 权 激 励 或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 公 司 合 计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数 不 得 超 过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额 的 1 0 % 。 因 此 ,
本 题 选 项 B 正 确 。
5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股 东 大 会 。 选 项 A , 股 东 大 会 应 当 每 年 召 开 1 次 年 会 ; 选 项 B ,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决 议 ,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过 半 数 通 过 ; 选 项 D , 股 东 大 会 不 得 对 会 议 通
知 中 未 列 明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
6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选 项 B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 由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行 使 股 东 会 职 权 ; 选 项 C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 其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5 人 ; 选 项 D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 应 当 ” 有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
7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公 司 决 议 效 力 。 原 告 股 东 请 求 确 认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决 议
不 成 立 、 无 效 或 者 撤 销 决 议 的 案 件 , 应 当 列 公 司 为 被 告 。
8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特 别 规 定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以 不 设 股 东 会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能 投 资 设 立 新 的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时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行 使 股 东 职 权 作 出 决 定 时 ,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由 股 东 签 字 后 置 备 于 公 司 。
9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情 形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 1 )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 公 司 法 》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所 定 人 数 的 2 / 3 时 ; ( 2 ) 公 司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达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1 / 3 时 ; ( 3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 0 %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请 求
时 ; ( 4 )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 ( 5 )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 ( 6 )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1 0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公 司 财 产 的 清 算 。 公 司 解 散 时 , 股 东 尚 未 缴 纳 的 出 资 均 应 作 为 清 算 财
产 。 股 东 尚 未 缴 纳 的 出 资 , 包 括 到 期 应 缴 未 缴 的 出 资 , 以 及 分 期 缴 纳 尚 未 届 满 缴 纳 期 限 的 出
资 。
1 1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公 司 的 种 类 。 子 公 司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依 法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1 2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股 东 会 决 议 。 股 东 会 作 出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决 议 , 必 须 经 代 表 2 / 3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通 过 。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股 东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 ; 但 是 ,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本 题 中 公 司 章 程 对 议 事 规 则 和 表 决 权 的 形 式 未 作 特 别 约 定 , 所 以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2 1权 。 李 某 和 赵 某 合 计 表 决 权 7 0 % , 超 过 2 / 3 , 李 某 和 赵 某 同 意 即 可 通 过 决 议 。
1 3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股 东 缴 纳 出 资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后 , 发 现 作 为 设 立 公 司 出 资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的 实 际 价 额 显 著 低 于 公 司 章 程 所 定 价 额 的 , 应 当 由 交 付 该 出 资 的 股 东 补 足 其 差 额 ;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其 他 股 东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李 某 是 设 立 后 才 加 入 公 司 的 , 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1 4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股 东 缴 纳 出 资 。 以 贪 污 、 受 贿 、 侵 占 、 挪 用 等 违 法 犯 罪 所 得 的 货 币 出 资 后
取 得 股 权 的 , 对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予 以 追 究 、 处 罚 时 , 应 当 采 取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的 方 式 处 置 其 股 权 。
1 5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股 东 会 特 别 决 议 。 股 东 会 会 议 作 出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决 议 , 以 及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决 议 , 必 须 经 代 表 2 / 3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通 过 。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股 东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 ; 但 是 ,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题 目 中 公 司 章 程 对 表 决 权 行 使 没 有 规 定 , 则 是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 , 赵 某 、 钱 某 合 计
7 0 % , 达 到 2 / 3 以 上 , 故 决 议 通 过 。
1 6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的 情 形 。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
1 7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股 份 转 让 的 限 制 。 公 司 不 得 接 受 本 公 司 的 股 票 作 为 质 押 权 的 标 的 ; 选 项 A
错 误 。 符 合 法 定 情 形 的 , 公 司 可 以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 选 项 B 错 误 。 无 记 名 股 票 的 转 让 , 由 股
东 将 该 股 票 交 付 给 受 让 人 后 即 发 生 转 让 的 效 力 ; 选 项 C 正 确 。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属 于 高 管 ,
高 管 可 以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票 , 只 是 特 定 期 限 内 不 得 转 让 ; 选 项 D 错 误 。
1 8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优 先 股 。 优 先 股 股 东 优 先 于 普 通 股 股 东 支 付 股 利 、 分 配 剩 余 财 产 , 优 先 股
股 东 不 参 与 公 司 决 策 , 不 参 与 公 司 红 利 分 配 。 注 意 股 利 和 红 利 的 区 别 : 股 利 是 股 东 定 期 按 一
定 的 比 率 从 上 市 公 司 分 取 的 盈 利 , 红 利 则 是 在 上 市 公 司 分 派 股 利 之 后 按 持 股 比 例 向 普 通 股 股
东 分 配 的 剩 余 利 润 。
1 9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公 积 金 。 资 本 公 积 金 不 得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 选 项 A 表 述 错 误 。
二 、 多 选 题
1 . 【 答 案 】 B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公 司 清 算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 选 项 B ) 和 控 股
股 东 ( 选 项 C ) 因 怠 于 履 行 义 务 , 导 致 公 司 主 要 财 产 、 账 册 、 重 要 文 件 等 灭 失 , 无 法 进 行 清
算 , 债 权 人 主 张 其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依 法 予 以 支 持 。
2 . 【 答 案 】 A B C D
2 2【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对 公 司 收 购 自 身 股 票 的 限 制 。 公 司 不 得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 但 是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除 外 :
( 1 ) 减 少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选 项 A ) ;
( 2 ) 与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其 他 公 司 合 并 ( 选 项 B ) ;
( 3 ) 将 股 份 用 于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或 者 股 权 激 励 ( 选 项 D ) ;
( 4 ) 股 东 因 对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的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决 议 持 异 议 , 要 求 公 司 收 购 其 股 份 ;
( 5 ) 将 股 份 用 于 转 换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转 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债 券 ;
( 6 ) 上 市 公 司 为 维 护 公 司 价 值 及 股 东 权 益 所 必 需 ( 选 项 C ) 。
3 . 【 答 案 】 A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立 的 条 件 。 股 东 不 得 以 劳 务 ( 选 项 D ) 、 信 用 、 自 然 人 姓 名 、
商 誉 ( 选 项 B ) 、 特 许 经 营 权 或 者 设 定 担 保 的 财 产 等 作 价 出 资 。
4 . 【 答 案 】 A B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公 司 股 东 的 资 格 。 股 东 可 以 为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有 些 自 然 人
法 律 禁 止 其 为 股 东 , 如 国 家 公 务 员 。
5 . 【 答 案 】 A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独 立 董 事 的 资 格 。 下 列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 ( 1 ) 在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 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等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 弟 姐 妹 、 岳 父 母 、 儿 媳 女 婿 、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等 ) ,
选 项 A 不 得 担 任 。 ( 2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1 % 以 上 或 者 是 上 市 公 司 前 1 0 名
股 东 中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选 项 C 不 得 担 任 。 ( 3 )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 % 以 上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者 在 上 市 公 司 前 5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选 项 D
不 得 担 任 。 ( 4 ) 最 近 一 年 内 曾 经 具 有 前 三 项 所 列 举 情 形 的 人 员 。 ( 5 ) 为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 选 项 B 不 得 担 任 。 ( 6 )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
6 . 【 答 案 】 B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股 东 代 表 诉 讼 。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的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续 1 8 0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 %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监 事 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监 事 会 收 到 书 面 请 求 后 拒 绝 提 起
诉 讼 , 或 者 自 收 到 请 求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未 提 起 诉 讼 , 或 者 情 况 紧 急 不 立 即 提 起 诉 讼 将 会 使 公
司 利 益 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 ,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7 . 【 答 案 】 A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监 事 会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5 人 。
8 . 【 答 案 】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一 个 自 然 人 只 能 投 资 设 立 一 个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该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能 投 资 设 立 新 的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选 项 A 错 误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时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并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选 项 B 错 误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由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或 者 经 理 担 任 ; 选 项 C 正 确 。 一 人 有 限
2 3责 任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 选 项 D 正 确 。
9 . 【 答 案 】 A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公 司 章 程 的 记 载 事 项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 1 ) 公 司 名
称 和 住 所 ; ( 2 )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3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 4 ) 股 东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 ( 5 ) 股 东 的
出 资 方 式 、 出 资 额 和 出 资 时 间 ; ( 6 ) 公 司 的 机 构 及 其 产 生 办 法 、 职 权 、 议 事 规 则 ; ( 7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 8 ) 股 东 会 会 议 认 为 需 要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1 0 . 【 答 案 】 A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3 人 ,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例 的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 其 中 , 职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 / 3 , 具 体 比 例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选 项 A C 正 确 。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 选 项 B 错 误 。 监 事 会 设 主
席 1 人 , 可 以 设 副 主 席 ; 选 项 D 正 确 。
1 1 . 【 答 案 】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决
议 , 以 及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决 议 ,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 3 以 上 通 过 。
1 2 . 【 答 案 】 A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股 份 公 司 的 发 起 设 立 条 件 。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应 当 有 2 人 以 上 2 0 0 人 以
下 为 发 起 人 , 其 中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发 起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 选 项 A C 正 确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采 取 发 起 设 立 方 式 设 立 的 , 注 册 资 本 为 在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的 全 体 发 起 人 认 购 的 股 本 总 额 ;
选 项 B 错 误 。 发 起 人 可 以 是 中 国 公 民 , 也 可 以 是 外 国 公 民 ; 选 项 D 错 误 。
三 、 判 断 题
1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董 事 会 的 职 权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属 于 董 事 会 可 以 行 使 的
职 权 。 因 此 , 本 题 表 述 正 确 。
2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股 东 会 和 董 事 会 的 职 权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有 权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经 理 及 其 报 酬 事 项 , 并 根 据 经 理 的 提 名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其 报
酬 事 项 。
3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概 念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是 指 只 有 一 个 自 然 人 股 东
或 者 一 个 法 人 股 东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东 属 于 自 然 人 , 可 以 设 立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4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公 司 法 人 财 产 权 。 公 司 为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 必
须 经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2 45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登 记 。 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 应 当 自 作 出 变 更 决 议 、
决 定 发 生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 因 此 , 本 题 表 述 错 误 。
6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的 组 成 。 根 据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例 的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 其 中 , 职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 / 3 ,
具 体 比 例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7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股 东 权 利 。 共 益 权 包 括 股 东 ( 大 ) 会 参 加 权 、 提 案 权 、 质 询 权 、 在 股
东 ( 大 ) 会 上 的 表 决 权 、 累 积 投 票 权 、 股 东 ( 大 ) 会 召 集 请 求 权 和 自 行 召 集 权 ; 了 解 公 司
事 务 、 查 阅 公 司 账 簿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知 情 权 ; 起 诉 权 等 。
8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发 出 行 股 票 的 规 定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时 , 对 于 同 一 种 类 的 股
票 不 允 许 针 对 不 同 的 投 资 主 体 规 定 不 同 的 发 行 条 件 和 发 行 价 格 。
四 、 简 答 题
1 . 【 答 案 】
( 1 ) 不 符 合 规 定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有 权 要 求 查 阅 公 司 会 计 账
簿 。 股 东 要 求 查 阅 公 司 会 计 账 簿 的 , 应 当 向 公 司 提 出 书 面 请 求 , 说 明 目 的 。 公 司 有 合 理 根 据
认 为 股 东 查 阅 会 计 账 簿 有 不 正 当 目 的 , 可 能 损 害 公 司 合 法 利 益 的 , 可 以 拒 绝 提 供 查 阅 , 并 应
当 自 股 东 提 出 书 面 请 求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书 面 答 复 股 东 并 说 明 理 由 。 本 题 中 , 甲 公 司 拒 绝 理 由
系 赵 某 持 股 比 例 太 低 , 不 属 于 法 定 “ 不 正 当 目 的 ” 之 情 形 , 因 此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
( 2 ) 符 合 规 定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对 外 转 让 股 权 , 经 股 东 同 意
对 外 转 让 的 股 权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转 让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有 权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 但 转 让 股
东 依 法 放 弃 转 让 的 除 外 , 同 等 条 件 应 当 考 虑 转 让 股 权 的 数 量 、 价 格 、 支 付 方 式 及 期 限 等 因 素 。
本 题 中 , 孙 某 系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 而 赵 某 系 以 市 场 价 格 为 1 2 0 万 元 的 房 产 换 取 股 权 , 二 者 是
不 同 支 付 方 式 , 不 构 成 “ 同 等 条 件 ” , 因 此 , 钱 某 将 股 权 转 让 给 孙 某 而 非 赵 某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 3 ) 赵 某 有 权 请 求 甲 公 司 收 购 其 股 权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连 续 5 年 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 而 公 司 该 5 年 连 续 盈 利 , 并 且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分 配 利 润 条 件 的 , 对 股 东
会 该 项 决 议 投 反 对 票 的 股 东 可 以 请 求 公 司 按 照 合 理 的 价 格 收 购 其 股 权 , 退 出 公 司 。 本 题 中 ,
甲 公 司 已 经 连 续 7 年 盈 利 且 符 合 法 定 利 润 分 配 条 件 但 均 未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 因 此 , 在 股 东 会
上 投 反 对 票 的 股 东 赵 某 享 有 请 求 公 司 按 照 合 理 的 价 格 收 购 其 股 权 的 权 利 。
2 . 【 答 案 】
( 1 ) 不 符 合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首 次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出 资 额 最 多 的 股 东 召 集 和 主 持 。 本 题 中 ,
赵 某 是 出 资 最 多 的 股 东 , 应 当 由 赵 某 召 集 和 主 持 首 次 股 东 会 会 议 。
( 2 ) 符 合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代 表 1 / 1 0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 1 / 3 以 上 的 董 事 、 监 事 会 或 者 不
设 监 事 会 的 公 司 的 监 事 可 以 提 议 召 开 股 东 会 临 时 会 议 。 本 题 中 , 李 某 持 股 比 例 为
5 0 / 9 5 0 = 5 . 2 6 % , 虽 然 未 达 到 1 / 1 0 , 但 公 司 未 设 监 事 会 , 李 某 是 监 事 , 可 以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会 议 。
( 3 ) 不 能 通 过 。 根 据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会 就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做 出 决 议 , 应 当 经 代 表 2 / 3
2 5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通 过 。 本 题 中 , 李 某 、 钱 某 和 孙 某 所 持 表 决 权 比 例 为 ( 5 0 + 3 0 0 + 2 0 0 )
/ 9 5 0 = 5 7 . 8 9 % , 不 足 2 / 3 , 不 能 通 过 。
3 . 【 答 案 】
( 1 ) 符 合 规 定 。 对 于 股 东 不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出 资 的 , 《 公 司 法 》 规 定 , 除 该 股 东 应 当 向 公 司 足
额 缴 纳 外 , 还 应 当 向 已 按 期 足 额 缴 纳 出 资 的 股 东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本 题 中 , 李 某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出 资 , 赵 某 、 张 某 均 已 按 规 定 足 额 缴 纳 。 因 此 , 李 某 除 了 应 当 向 公 司 足 额 缴 纳 出 资 外 , 还
应 向 赵 某 、 张 某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2 ) 不 符 合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出 资 人 以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后 , 因 市 场 变 化 或
者 其 他 客 观 因 素 导 致 出 资 财 产 贬 值 , 公 司 、 其 他 股 东 或 者 公 司 债 权 人 请 求 该 出 资 人 承 担 补 足
出 资 责 任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本 题 中 , 张 某 用 于 出 资 的 专 利 技 术 是 由 于 市 场 因 素 贬 值 为
5 0 万 元 , 因 此 , 张 某 无 须 再 补 足 出 资 差 额 。
( 3 ) 符 合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股 东 未 履 行 或 者 未 全 面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或 者 抽 逃 出 资 ,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会 决 议 , 对 其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 新 股 优 先 认 购 权 、 剩 余 财 产 分 配 请 求 权 等
股 东 权 利 作 出 相 应 的 合 理 限 制 , 该 股 东 请 求 认 定 该 限 制 无 效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本 题 中 ,
李 某 未 全 面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 因 此 , 公 司 可 以 对 其 股 东 权 利 作 出 相 应 的 合 理 限 制 。
4 . 【 答 案 】
( 1 ) 蔡 某 拒 绝 甲 公 司 诉 讼 请 求 理 由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公 司 股 东 未 履 行 或 未 全 面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或 者 抽 逃 出 资 ,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股 东 请 求 其
向 公 司 全 面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或 者 返 还 出 资 , 被 告 股 东 以 诉 讼 时 效 为 由 进 行 抗 辩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本 题 中 , 蔡 某 未 全 面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 因 此 , 其 不 得 以 诉 讼 时 效 为 由 拒 绝 甲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
( 2 ) 吴 某 认 为 可 以 将 股 权 转 给 李 某 的 理 由 不 合 法 。
根 据 规 定 , 股 东 向 股 东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股 权 , 应 当 经 其 他 股 东 过 半 数 同 意 。 这 里 是 “ 股 东 人 数 ”
过 半 数 , 而 非 “ 表 决 权 过 半 数 ” 。 本 题 中 , 周 某 一 人 同 意 , 其 他 人 均 反 对 , 不 符 合 “ 其 他 股
东 过 半 数 ” 的 要 求 。
( 3 ) 甲 公 司 无 权 拒 绝 收 购 钱 某 股 权 。
根 据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对 股 东 会 该 项 决 议 投 反 对 票 的 股 东 可 以 请 求 公 司 按 照 合 理 的
价 格 收 购 其 股 权 : 公 司 连 续 5 年 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 而 公 司 该 5 年 连 续 盈 利 , 并 且 符 合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分 配 利 润 条 件 的 ;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转 让 主 要 财 产 的 ;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营 业 期
限 届 满 或 者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 股 东 会 会 议 通 过 决 议 修 改 章 程 使 公 司 存 续 的 。 本
题 中 , 钱 某 对 公 司 合 并 决 议 投 反 对 票 , 可 以 要 求 公 司 按 照 合 理 的 价 格 收 购 其 股 权 。
5 . 【 答 案 】
( 1 ) 丙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为 张 某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的 决 议 符 合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公 司 为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 必 须 经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接 受 担 保 的 股 东 不 得 参 加 表 决 , 该 项 表 决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股 东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 ; 但 是 ,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本 题 中 , 甲
乙 公 司 出 席 会 议 ,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中 甲 乙 出 资 比 例 是 5 : 4 , 而 且 公 司 章 程 对 表 决 权 行 使 没 有
规 定 , 所 以 甲 乙 的 表 决 权 比 例 是 5 : 4 , 甲 同 意 、 乙 反 对 , 符 合 “ 出 席 会 议 的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 。
( 2 ) 董 事 会 决 议 ① 符 合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未 经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 董 事 、 高 管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为 自 己 或 者 他 人 谋
2 6取 属 于 公 司 的 商 业 机 会 , 自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所 任 职 公 司 同 类 的 业 务 。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前 述 规 定 所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归 公 司 所 有 。 本 题 中 , 董 事 田 某 擅 自 与 他 人 合 作 经 营 与 所 任
职 公 司 同 类 的 业 务 , 从 丁 公 司 所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归 公 司 所 有 。
( 3 ) 董 事 会 决 议 ② 不 符 合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 监 事 , 是 股 东 会 的 职 权 。 因 此 , 本 题 中 ,
董 事 会 无 权 撤 销 董 事 。
五 、 综 合 题
1 . 【 答 案 】
( 1 )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公 司 股 东 提 供 担 保 的 , 必 须
经 股 东 会 决 议 。 接 受 担 保 的 股 东 , 不 得 参 加 该 事 项 的 表 决 。 该 项 表 决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 本 题 中 , 该 事 项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其 他 股 东 赵 某 、 钱 某 和 孙 某 一 致 同
意 , 因 此 乙 公 司 股 东 会 为 甲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的 决 议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 2 ) 该 票 据 上 的 被 保 证 人 是 丁 公 司 。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 保 证 人 在 汇 票 或 者 粘 单 上 未
记 载 被 保 证 人 名 称 的 , 已 承 兑 的 汇 票 , 承 兑 人 ( 丁 公 司 ) 为 被 保 证 人 ; 未 承 兑 的 汇 票 , 出 票
人 为 被 保 证 人 。
( 3 )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 对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代 表 1 / 1 0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 1 / 3 以 上 的 董 事 、 监 事 会 或 者 不 设 监 事 会 的 公 司 的 监 事 提 议 召 开 股 东 会 临 时 会 议 的 ,
应 当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股 东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 ; 但 是 ,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本 题 中 , 在 乙 公 司 章 程 未 作 特 别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李 某 出 资 比 例 仅 为 1 . 9 % ( 2 0 ÷
( 3 0 0 + 3 5 0 + 2 8 0 + 1 0 0 + 2 0 ) = 1 . 9 % ) , 因 此 不 符 合 “ 代 表 1 / 1 0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 之 法 定 条 件 ,
但 李 某 作 为 乙 公 司 监 事 则 符 合 条 件 , 因 此 赵 某 拒 绝 李 某 召 开 股 东 会 临 时 会 议 的 提 议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 4 )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有 权 查 阅 、 复 制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因 此 , 李 某 要 求 乙 公 司 提 供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 5 )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之 间 可 以 相 互 转 让 其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股 权 。 公 司 章 程 对 股 权 转 让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题 中 , 公 司 章 程 未 作 特 别
规 定 , 故 李 某 将 乙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给 股 东 孙 某 不 需 要 征 得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 因 此 , 李 某 未 经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便 将 乙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给 孙 某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 6 )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任 期 届 满 未 及 时 改 选 , 或
者 监 事 在 任 期 内 辞 职 导 致 监 事 会 成 员 低 于 法 定 人 数 的 , 在 改 选 出 的 监 事 就 任 前 , 原 监 事 仍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履 行 监 事 职 务 。 本 题 中 , 乙 公 司 仅 李 某 一 名 监 事 ,
因 此 在 改 选 出 的 监 事 就 任 前 , 李 某 仍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履 行 监 事 职
务 。
2 7第 三 章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一 、 单 选 题
1 . 【 2 0 2 1 】 根 据 《 合 伙 企 业 法 》 的 规 定 , 合 伙 人 向 非 合 伙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的 , 该 非 合 伙 人 何 时 可 以 取 得 该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的 资 格 ( ) 。
A . 签 订 书 面 转 让 协 议 并 支 付 价 款 时
B . 签 订 书 面 转 让 协 议 时
C . 向 有 关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时
D . 修 改 合 伙 协 议 时
2 . 【 2 0 2 1 】 李 某 为 甲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有 限 合 伙 人 , 合 伙 协 议 未 就 合 伙 人 权 利 义 务 作 特 别 约 定 。
下 列 关 于 李 某 权 利 义 务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可 以 执 行 甲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事 务
B . 可 以 对 外 代 表 甲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C . 不 可 以 自 营 与 甲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D . 可 以 同 甲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交 易
3 . 【 2 0 2 1 】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A . 合 伙 企 业 的 原 始 财 产 是 指 全 体 合 伙 人 实 际 缴 纳 的 财 产
B . 合 伙 人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 需 要 评 估 作 价 的 , 不 可 以 由 合 伙 人 自 行 协 商
C .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清 算 前 擅 自 转 让 合 伙 财 产 的 , 合 伙 企 业 不 得 以 此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D . 合 伙 企 业 清 算 的 合 伙 财 产 应 先 用 于 缴 纳 税 款
4 . 【 2 0 2 0 】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设 立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合 伙 人 只 能 为 自 然 人
B . 合 伙 人 不 得 以 劳 务 出 资
C . 合 伙 协 议 可 以 采 用 口 头 形 式
D . 合 伙 企 业 名 称 应 当 标 有 “ 普 通 合 伙 ” 字 样
5 . 【 2 0 2 0 】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下 列 事
项 中 , 无 须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的 是 ( ) 。
A . 处 分 合 伙 企 业 的 不 动 产
B . 改 变 合 伙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C . 以 合 伙 企 业 名 义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D . 合 伙 人 之 间 转 让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部 分 财 产 份 额
6 . 【 2 0 2 0 】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合 伙 企 业 清 算 人 确 定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合 伙 人 担 任 清 算 人 必 须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B . 清 算 人 只 能 在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的 合 伙 人 中 选 任
C . 合 伙 企 业 不 可 以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担 任 清 算 人
2 8D . 自 合 伙 企 业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未 确 定 清 算 人 的 , 合 伙 人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清 算 人
7 . 【 2 0 1 9 】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属 于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当 然 退 伙 情 形 的 是
( ) 。
A . 合 伙 人 个 人 丧 失 偿 债 能 力
B . 合 伙 人 在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时 有 不 正 当 行 为
C . 合 伙 人 未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D . 合 伙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给 合 伙 企 业 造 成 损 失
8 . 【 2 0 1 9 】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不 属 于 甲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的 是 ( ) 。
A . 合 伙 人 黄 某 出 资 的 房 屋
B . 甲 合 伙 企 业 接 受 丙 公 司 捐 赠 的 原 材 料
C . 甲 合 伙 企 业 对 乙 公 司 的 应 收 账 款
D . 合 伙 人 李 某 对 王 某 的 货 款 债 权
9 . 【 2 0 1 9 】 杨 某 入 伙 时 甲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 下 称 “ 甲 企 业 ) 负 债 3 0 万 元 , 杨 某 退 伙 时 甲 企 业 已
负 债 8 0 万 元 。 后 甲 企 业 解 散 , 尚 欠 1 0 0 万 元 不 能 清 偿 。 关 于 杨 某 对 甲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下 列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杨 某 对 其 退 伙 前 的 8 0 万 元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B . 杨 某 对 其 入 伙 前 的 3 0 万 元 债 务 不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C . 杨 某 已 退 伙 , 不 再 对 甲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D . 杨 某 对 甲 企 业 解 散 时 的 1 0 0 万 元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1 0 . 【 2 0 1 9 】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事 项 中 , 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不 需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的 是 ( ) 。
A . 合 伙 人 之 间 转 让 在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份 额
B . 处 分 合 伙 企 业 的 不 动 产
C . 以 合 伙 企 业 名 义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D . 改 变 合 伙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1 1 . 【 2 0 1 9 】 赵 某 、 钱 某 、 孙 某 三 人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甲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 下 称 “ 甲 企 业 ” ) 。 赵 某
个 人 欠 李 某 5 0 万 元 , 无 力 偿 还 , 李 某 可 以 采 取 的 法 律 措 施 是 ( ) 。
A . 自 行 接 管 赵 某 在 甲 企 业 的 财 产 份 额
B .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赵 某 在 甲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用 于 清 偿
C . 留 置 甲 企 业 委 托 李 某 修 理 的 一 辆 汽 车
D . 代 位 行 使 赵 某 在 甲 企 业 的 权 利
1 2 . 【 2 0 1 9 】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执 行 的 表 述 中 , 不
正 确 的 是 ( ) 。
A . 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与 本 企 业 进 行 交 易
B . 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经 营 与 本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2 9C . 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对 本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提 出 建 议
D .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由 有 限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二 、 多 选 题
1 . 【 2 0 2 1 】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普 通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 ) 。
A . 必 须 一 次 性 缴 纳
B . 可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C . 实 物 作 价 可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协 商 确 定
D . 劳 务 出 资 评 估 办 法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协 商 确 定
2 . 【 2 0 2 1 】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协 议 中 对 损 益 分 配 的
说 法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约 定 将 全 部 的 利 润 分 配 给 部 分 合 伙 人
B . 约 定 由 部 分 合 伙 人 承 担 全 部 的 亏 损
C . 约 定 合 伙 人 平 均 分 配 利 润
D . 约 定 合 伙 人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利 润
3 . 【 2 0 2 1 】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以 下 ( ) 情 形 可 以 将 合 伙 人 法 定 除 名 。
A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侵 占 合 伙 人 销 售 款
B . 合 伙 人 财 产 份 额 被 人 民 法 院 查 封
C .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因 重 大 或 者 过 失 给 合 伙 企 业 造 成 1 0 0 万 的 损 失
D . 合 伙 人 未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4 . 【 2 0 2 1 】 陈 某 、 郑 某 与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拟 共 同 设 立 一 家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 下 列 关 于 该 合 伙 企
业 设 立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应 当 有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B .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以 是 国 有 企 业
C . 陈 某 、 郑 某 均 应 当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D . 名 称 中 必 须 包 含 “ 普 通 合 伙 ” 字 样
5 . 【 2 0 2 1 】 张 某 、 李 某 和 王 某 三 人 成 立 了 一 家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 由 张 某 对 外 代
表 合 伙 企 业 ,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 张 某 代 表 合 伙 企 业 签 订 标 的 额 超 过 5 0 万 元 的 合 同 时 , 应 当 经
过 李 某 和 王 某 的 同 意 。 关 于 该 合 伙 企 业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该 合 伙 企 业 对 张 某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金 额 的 限 制 条 款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B . 李 某 有 权 监 督 张 某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的 情 况
C . 张 某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直 接 归 属 于 合 伙 人
D . 张 某 应 当 定 期 向 李 某 和 王 某 报 告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的 情 况
6 . 【 2 0 2 0 】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除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下 列 行 为
中 , 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实 施 的 有 ( ) 。
A . 对 外 代 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B . 同 本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交 易
3 0C . 将 其 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D . 同 他 人 合 作 经 营 与 本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7 . 【 2 0 1 9 】 下 列 关 于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的 表 述 中 , 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有 ( ) 。
A . 合 伙 人 之 间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财 产 份 额 的 , 应 当 通 知 其 他 合 伙 人
B . 合 伙 人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的 , 同 等 条 件 下 , 其 他 合 伙 人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但 是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C . 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合 伙 人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的 , 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D . 合 伙 人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 其 他 合 伙 人 既 不 同 意 转 让 也 不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 视 为 同 意 转 让
8 . 【 2 0 1 9 】 某 私 募 基 金 的 组 织 形 式 为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 其 有 限 合 伙 人 陈 某 的 下 列 行 为 中 , 不 违
反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有 ( ) 。
A . 未 经 授 权 代 表 该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B . 参 与 决 定 普 通 合 伙 人 退 伙
C . 对 该 基 金 的 经 营 管 理 提 出 建 议
D . 参 与 选 择 承 办 该 基 金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三 、 判 断 题
1 . 【 2 0 2 1 】 有 限 合 伙 人 参 与 选 择 承 办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视 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 ( )
2 . 【 2 0 2 1 】 2 0 2 1 年 5 月 1 0 日 , 赵 某 加 入 甲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成 为 新 合 伙 人 , 其 对 入 伙 前 该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不 承 担 责 任 。 ( )
3 . 【 2 0 2 1 】 第 三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有 限 合 伙 人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并 与 其 交 易 的 , 该 有 限 合 伙 人 对 该 笔
交 易 承 担 与 普 通 合 伙 人 同 样 的 责 任 。 ( )
4 . 【 2 0 2 0 】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可 以 约 定 由 部 分 合 伙 人 承 担 全 部 亏 损 。 ( )
5 . 【 2 0 2 0 】 合 伙 事 务 执 行 受 到 其 他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异 议 时 , 不 停 止 该 项 事 务 的 执 行 。 ( )
6 . 【 2 0 1 9 】 合 伙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合 伙 人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的 执 行 权 利 。 ( )
7 . 【 2 0 1 9 】 某 国 有 企 业 拟 与 张 某 、 李 某 设 立 一 家 合 伙 企 业 , 该 拟 设 立 的 合 伙 企 业 可 以 是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 ( )
3 1第 三 章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参 考 答 案
一 、 单 选 题
1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合 伙 人 财 产 份 额 的 转 让 。 《 合 伙 企 业 法 》 规 定 ,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依 法 受 让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的 , 经 修 改 合 伙 协 议 即 成 为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
2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权 利 。 选 项 A B , 有 限 合 伙 人 不 得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 不 得 对 外
代 表 合 伙 企 业 ; 选 项 C , 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自 营 或 者 同 他 人 合 作 经 营 与 本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 但 是 ,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3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的 构 成 。 选 项 A , 合 伙 企 业 的 原 始 财 产 是 全 体 合 伙 人 认 缴 的
财 产 , 而 非 各 合 伙 人 实 际 缴 纳 的 财 产 ; 选 项 B , 合 伙 人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 需 要 评 估 作 价 的 ,
可 以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协 商 确 定 ; 选 项 D ,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首 先 用 于 支 付 合 伙 企 业 的 清 算 费 用 。
4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设 立 条 件 和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的 构 成 。 选 项 A , 合 伙
人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 也 可 以 是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选 项 B , 合 伙 人 可 以 以 货 币 、 实 物 、 知 识 产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出 资 , 也 可 以 用 劳 务 出 资 。 选 项 C , 合 伙 协 议 应 当 依 法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协 商 一 致 ,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
5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合 伙 人 财 产 份 额 转 让 以 及 合 伙 事 务 执 行 。 合 伙 人 之 间 转 让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财 产 份 额 时 , 应 当 通 知 其 他 合 伙 人 。
6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合 伙 企 业 清 算 人 的 确 定 。 合 伙 企 业 解 散 , 应 当 由 清 算 人 进 行 清 算 , 清
算 人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担 任 ;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过 半 数 同 意 , 可 以 自 合 伙 企 业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指 定 一 个 或 者 数 个 合 伙 人 ,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人 担 任 清 算 人 。 自 合 伙 企 业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未 确 定 清 算 人 的 , 合 伙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清 算 人 。
7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普 通 合 伙 人 当 然 退 伙 。 普 通 合 伙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当 然 退 伙 : ( 1 ) 作
为 合 伙 人 的 自 然 人 死 亡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死 亡 ; ( 2 ) 个 人 丧 失 偿 债 能 力 ; ( 3 ) 作 为 合 伙 人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 撤 销 , 或 者 被 宣 告 破 产 ; ( 4 )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合 伙 人 必 须 具 有 相 关 资 格 而 丧 失 该 资 格 ; ( 5 )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财
产 份 额 被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选 项 B C D 属 于 “ 除 名 ” 的 情 形 。
8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由 以 下 三 部 分 构 成 :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 以 合 伙
3 2企 业 名 义 取 得 的 收 益 ; 依 法 取 得 的 其 他 财 产 。
9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普 通 合 伙 人 入 伙 、 退 伙 后 的 责 任 承 担 。 新 普 通 合 伙 人 对 入 伙 前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退 伙 人 对 基 于 其 退 伙 前 的 原 因 发 生 的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1 0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合 伙 事 务 执 行 。 合 伙 人 之 间 转 让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财 产 份 额 时 ,
应 当 通 知 其 他 合 伙 人 。 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合 伙 企 业 的 下 列 事 项 应 当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 ( 1 ) 改 变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 ; ( 2 ) 改 变 合 伙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的 地 点 ; ( 3 )
处 分 合 伙 企 业 的 不 动 产 ; ( 4 ) 转 让 或 者 处 分 合 伙 企 业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 ( 5 ) 以 合
伙 企 业 名 义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 ( 6 ) 聘 任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担 任 合 伙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
1 1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合 伙 人 的 债 务 清 偿 。 合 伙 人 发 生 与 合 伙 企 业 无 关 的 债 务 , 相 关 债 权 人 不 得
以 其 债 权 抵 销 其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 也 不 得 代 位 行 使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权 利 。 合 伙 人 的
自 有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其 与 合 伙 企 业 无 关 的 债 务 的 , 该 合 伙 人 可 以 以 其 从 合 伙 企 业 中 分 取 的 收 益
用 于 清 偿 ; 债 权 人 也 可 以 依 法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该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用 于
清 偿 。
1 2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事 务 执 行 。 有 限 合 伙 人 不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 不 得 对 外 代 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 故 选 项 D 正 确 。
二 、 多 选 题
1 . 【 答 案 】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设 立 。 选 项 A , 合 伙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出 资 方 式 、
数 额 和 缴 付 期 限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 表 述 错 误 ; 选 项 B , 合 伙 人 可 以 用 货 币 、 实 物 、 知 识 产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出 资 , 也 可 以 用 劳 务 出 资 , 表 述 正 确 ; 选 项 C , 合 伙 人 以 实 物 、
知 识 产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出 资 , 需 要 评 估 作 价 的 , 可 以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协 商 确
定 , 也 可 以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委 托 法 定 评 估 机 构 评 估 , 表 述 正 确 ; 选 项 D , 合 伙 人 以 劳 务 出 资 的 ,
其 评 估 办 法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协 商 确 定 , 并 在 合 伙 协 议 中 载 明 , 表 述 正 确 。 因 此 , 本 题 选 项 B C D
正 确 。
2 . 【 答 案 】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合 伙 企 业 的 损 益 分 配 。 选 项 A B ,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协 议 不 得 约 定 将 全
部 利 润 分 配 给 部 分 合 伙 人 或 者 由 部 分 合 伙 人 承 担 全 部 亏 损 ; 选 项 C D , 合 伙 企 业 的 利 润 分 配 、
亏 损 分 担 ,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办 理 ; 合 伙 协 议 未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由 合 伙 人 协 商 决
定 ; 协 商 不 成 的 , 由 合 伙 人 按 照 实 缴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 分 担 ; 无 法 确 定 出 资 比 例 的 , 由 合 伙 人
平 均 分 配 、 分 担 。
3 33 . 【 答 案 】 A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退 伙 。 合 伙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可 以 决 议 将 其 除
名 :
( 1 ) 未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 ( 选 项 D )
( 2 )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给 合 伙 企 业 造 成 损 失 ; ( 选 项 C )
( 3 )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时 有 不 正 当 行 为 发 生 ; ( 选 项 A )
( 4 ) 发 生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事 由 。
选 项 B 属 于 当 然 退 伙 事 由 。
4 . 【 答 案 】 A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设 立 条 件 。 选 项 A D , 设 立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 应 当 有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 和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 选 项 B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国 有 企 业 、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公 益 性 的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不 得 成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 但 可 以 成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 选 项 C , 合 伙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因 此 , 本 题 A C D 正 确 。
5 . 【 答 案 】 A B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合 伙 事 务 执 行 、 合 伙 人 与 第 三 人 关 系 。 选 项 A , 合 伙 企 业 对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以 及 对 外 代 表 合 伙 企 业 权 利 的 限 制 ,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选 项 B , 不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的 合 伙 人 有 权 监 督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的 情 况 ; 选 项 C , 由 一 个 或 者 数 个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的 , 其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合 伙 企 业 ,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亏 损 由 合 伙 企 业
承 担 ; 选 项 D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应 当 定 期 向 其 他 合 伙 人 报 告 事 务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合 伙 企 业 的 经
营 和 财 务 状 况 。 因 此 , 本 题 A B D 正 确 。
6 . 【 答 案 】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执 行 的 特 殊 规 定 和 出 质 财 产 的 规 定 。 选 项 A : 有 限
合 伙 人 不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 不 得 对 外 代 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 选 项 B : 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同 本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交 易 , 但 是 ,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选 项 C : 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将 其 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 但 是 ,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选 项 D : 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自 营
或 者 同 他 人 合 作 经 营 与 本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 但 是 ,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7 . 【 答 案 】 A B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普 通 合 伙 人 财 产 份 额 的 转 让 。 普 通 合 伙 人 对 外 转 让 财 产 份 额 时 , 除 非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 否 则 必 须 取 得 其 他 合 伙 人 的 一 致 同 意 , 不 能 获 得 一 致 同 意 的 , 只 能 为 该 合 伙
人 办 理 退 伙 结 算 。
8 . 【 答 案 】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有 限 合 伙 人 事 务 执 行 的 特 殊 规 定 , 有 限 合 伙 人 不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 不 得 对 外
代 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下 列 行 为 , 不 视 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 ( 1 ) 参 与 决 定 普 通 合 伙
人 入 伙 、 退 伙 ; ( 2 ) 对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提 出 建 议 ; ( 3 ) 参 与 选 择 承 办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4 ) 获 取 经 审 计 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5 ) 对 涉 及 自 身 利 益 的 情
况 , 查 阅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账 簿 等 财 务 资 料 ; ( 6 ) 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利 益 收 到 侵 害 时 ,
向 有 责 任 的 合 伙 人 主 张 权 利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 ( 7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怠 于 行 使 权 利 时 , 督 促 其 行
使 权 利 或 者 为 了 本 企 业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提 起 诉 讼 ; ( 8 ) 依 法 为 本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 选 项
3 4B C D 均 不 视 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
三 、 判 断 题
1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执 行 的 特 殊 规 定 。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下 列 行 为 , 不 视 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 ( 1 ) 参 与 决 定 普 通 合 伙 人 入 伙 、 退 伙 ; ( 2 ) 对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提 出 建 议 ; ( 3 ) 参
与 选 择 承 办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4 ) 获 取 经 审 计 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5 ) 对 涉 及 自 身 利 益 的 情 况 , 查 阅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账 簿 等 财 务 资 料 ; ( 6 ) 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利 益 收 到 侵 害 时 , 向 有 责 任 的 合 伙 人 主 张 权 利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 ( 7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怠 于 行 使 权 利 时 , 督 促 其 行 使 权 利 或 者 为 了 本 企 业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提 起 诉 讼 ;
( 8 ) 依 法 为 本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
2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普 通 合 伙 人 入 伙 。 新 入 伙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对 入 伙 前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3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禁 止 有 限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 第 三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有 限 合 伙 人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并 与 其 交 易 的 , 该 有 限 合 伙 人 对 该 笔 交 易 承 担 与 普 通 合 伙 人 同 样 的 责 任 。
4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合 伙 损 益 分 配 原 则 。 合 伙 协 议 不 得 约 定 将 全 部 利 润 分 配 给 部 分 合 伙 人
或 者 由 部 分 合 伙 人 承 担 全 部 亏 损 。
5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合 伙 事 务 执 行 。 合 伙 人 分 别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的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可 以
对 其 他 合 伙 人 执 行 的 事 务 提 出 异 议 。 提 出 异 议 时 , 应 当 暂 停 该 项 事 务 的 执 行 。
6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合 伙 人 在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中 的 权 利 。 合 伙 人 对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享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
合 伙 企 业 的 特 点 之 一 就 是 合 伙 经 营 , 各 合 伙 人 无 论 其 出 资 多 少 , 都 有 权 平 等 享 有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的 权 利 。
7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合 伙 企 业 的 设 立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国 有 企 业 、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公 益 性 的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不 得 成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 因 此 , 该 国 有 企 业 只 能 成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 企 业 只
是 能 是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
3 5第 四 章 物 权 法 律 制 度
一 、 单 选 题
1 . 【 2 0 2 1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以 特 定 财 产 作 为 抵 押 物 的 , 抵 押 权 须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才 能
设 立 。 下 列 各 项 中 , 属 于 该 类 特 定 财 产 的 是 ( ) 。
A . 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B . 轮 船
C . 小 汽 车
D . 生 产 设 备
二 、 多 选 题
1 . 【 2 0 1 9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债 务 人 有 权 处 分 的 下 列 权 利 中 , 可 用 于 设 立 权 利 质 押 的
有 ( ) 。
A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B . 仓 单
C . 动 产 所 有 权
D . 应 收 账 款
三 、 判 断 题
1 . 【 2 0 2 1 】 留 置 权 人 无 权 收 取 留 置 财 产 的 孳 息 。 ( )
第 四 章 物 权 法 律 制 度 参 考 答 案
一 、 单 选 题
1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抵 押 财 产 。 以 建 筑 物 和 其 他 土 地 附 着 物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海 域 使 用 权 、
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设 定 抵 押 的 , 应 当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 抵 押 权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设 立 , 选 项 A 正 确 ;
以 生 产 设 备 、 原 材 料 、 半 成 品 、 产 品 、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正 在 建 造 的 船 舶 、 航 空 器 抵 押 或 者 以
其 他 动 产 设 定 抵 押 的 , 抵 押 权 自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 , 选 项 B C D 不 正 确 。
二 、 多 选 题
1 . 【 答 案 】 B D
【 解 析 】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有 权 处 分 的 下 列 权 利 可 以 出 质 : ( 1 ) 汇 票 、 支 票 、 本 票 ; ( 2 ) 债
券 、 存 款 单 ; ( 3 ) 仓 单 、 提 单 ; ( 4 ) 可 以 转 让 的 基 金 份 额 、 股 权 ; ( 5 ) 可 以 转 让 的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 专 利 权 、 著 作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中 的 财 产 权 ; ( 6 ) 现 有 的 以 及 将 有 的 应 收 账 款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出 质 的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
三 、 判 断 题
1 . 【 答 案 】 ×
3 6【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留 置 权 的 实 现 。 根 据 规 定 , 留 置 权 人 在 占 有 留 置 财 产 期 间 , 有 权 收 取 留 置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孳 息 。
3 7第五 章 合同 法律 制度
一 、 单 选 题
1 . 【 2 0 2 1 年 】 下 列 关 于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表 述 中 , 不 正 确 的 是 ( ) 。
A . 6 周 岁 的 赵 某 将 其 家 中 价 值 2 0 0 0 元 的 玩 具 赠 与 同 学 的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B . 1 0 周 岁 的 孙 某 接 受 其 父 亲 同 事 赠 与 的 2 0 0 元 红 包 , 必 须 征 得 孙 某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C . 1 2 周 岁 的 李 某 单 独 购 买 价 格 为 1 0 元 的 练 习 册 的 法 律 行 为 有 效
D . 2 5 周 岁 的 钱 某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的 行 为 , 用 价 值 5 0 0 0 元 的 手 机 换 取 1 颗 棒 棒 糖 的 法 律 行 为 无

2 . 【 2 0 2 1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违 约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形 式 不 包 括 ( ) 。
A . 行 使 撤 销 权
B . 继 续 履 行
C . 支 付 违 约 金
D . 赔 偿 损 失
3 . 【 2 0 2 1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合 同 保 全 中 撤 销 权 的 相 关 表 述 中 , 错 误 的 是 ( ) 。
A . 债 权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必 要 费 用 , 由 债 权 人 负 担
B . 撤 销 权 的 行 使 范 围 以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为 限
C . 自 债 务 人 的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起 5 年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 该 撤 销 权 消 灭
D . 债 权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应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4 . 【 2 0 2 1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说 法 中 , 错 误 的 是 ( ) 。
A . 出 租 人 和 承 租 人 可 以 约 定 租 赁 期 间 届 满 租 赁 物 的 归 属
B . 承 租 人 应 当 履 行 占 有 租 赁 物 期 间 的 维 修 义 务
C . 融 资 租 赁 期 间 , 出 租 人 对 租 赁 物 享 有 所 有 权
D . 承 租 人 破 产 的 , 租 赁 物 属 于 破 产 财 产
5 . 【 2 0 2 1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 表 述 中 , 不 正 确
的 是 ( ) 。
A . 以 电 子 邮 件 等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的 合 同 , 属 于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的 合 同
B . 对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发 出 的 要 约 , 当 事 人 未 约 定 生 效 时 间 的 , 该 要 约 自 电 子 邮 件 发 出 时 生 效
C . 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 收 件 人 没 有 主 营 业 地 的 , 收 件 人 的 住 所 地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
D . 当 事 人 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 在 合 同 成 立 前 要 求 签 订 确 认 书 的 , 签 订 确 认 书 时 合 同
成 立
6 . 【 2 0 2 1 】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 根 据 乙 公 司 的 选 择 ,
甲 公 司 向 丙 公 司 订 购 一 台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 出 租 给 乙 公 司 使 用 , 乙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支 付 租 金 。 下
列 关 于 甲 公 司 权 利 义 务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乙 公 司 占 有 机 械 设 备 期 间 , 甲 公 司 履 行 该 机 械 设 备 的 维 修 义 务
B . 乙 公 司 占 有 机 械 设 备 期 间 , 该 机 械 设 备 造 成 第 三 人 人 身 伤 害 的 , 甲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C . 甲 公 司 要 求 丙 公 司 变 更 订 购 的 机 械 设 备 型 号 , 无 须 经 乙 公 司 同 意
3 8D . 在 租 赁 期 间 内 , 甲 公 司 享 有 该 机 械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7 . 【 2 0 2 1 】 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情 形 中 , 不 属 于 要 约 失 效 原 因 的 是 ( ) 。
A . 受 要 约 人 拒 绝 要 约 的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B . 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作 出 实 质 性 变 更
C .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 受 要 约 人 未 作 出 承 诺
D . 在 受 要 约 人 作 出 承 诺 后 , 要 约 人 表 示 撤 销 要 约
8 . 【 2 0 2 1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在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没 有 约 定 保 证 期 间 的 情 形 下 , 保 证 期
间 为 ( ) 。
A . 6 个 月
B . 1 2 个 月
C . 9 个 月
D . 3 个 月
9 . 【 2 0 2 1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应 当 先 履 行 债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对 方 当 事 人 发
生 了 特 定 情 形 的 , 可 以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 该 特 定 情 形 包 括 ( ) 。
A . 丧 失 商 业 信 誉
B . 转 移 财 产 以 逃 避 债 务
C .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D . 变 更 经 营 方 式
1 0 . 【 2 0 2 1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当 事 人 就 有 关 合 同 内 容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可 以 协 议 补 充 ,
不 能 达 成 补 充 协 议 的 , 按 照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或 者 交 易 习 惯 确 定 , 仍 不 能 确 定 的 , 适 用 法 定 规 则 。
下 列 关 于 该 法 定 规 则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履 行 费 用 的 负 担 不 明 确 的 , 由 接 受 履 行 一 方 承 担
B .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按 照 履 行 合 同 履 行 地 的 市 场 价 格 履 行
C . 履 行 地 点 约 定 不 明 确 , 给 付 货 币 的 , 在 支 付 货 币 一 方 所 在 地 履 行
D . 履 行 方 式 不 明 确 的 , 按 照 有 利 于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的 方 式 履 行
1 1 . 【 2 0 2 0 】 梁 某 在 路 上 遇 见 同 村 的 丁 某 , 询 问 丁 某 是 否 愿 意 购 买 其 某 辆 摩 托 车 , 价 格 2 0 0 0
元 , 丁 某 当 场 未 答 复 。 次 日 , 丁 某 找 到 梁 某 表 示 同 意 以 2 0 0 0 元 的 价 格 购 买 该 摩 托 车 , 梁 某
告 知 丁 某 该 摩 托 车 已 卖 给 邻 村 的 林 某 , 丁 某 表 示 同 意 以 2 0 0 0 元 的 价 格 购 买 摩 托 车 的 意 思 表
示 是 ( ) 。
A . 要 约
B . 承 诺
C . 要 约 邀 请
D .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1 2 . 【 2 0 2 0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有 关 规 定 , 下 列 格 式 条 款 中 有 效 的 是 ( ) 。
A . 某 工 程 公 司 提 供 给 李 某 的 《 施 工 合 同 》 中 约 定 “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安 全 规 范 施 工 , 否
则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后 果 自 负 ”
3 9B . 运 输 公 司 提 供 给 孙 某 的 《 运 输 合 同 》 中 约 定 “ 因 下 雨 、 下 雪 等 恶 劣 天 气 ,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任
何 意 外 , 运 输 公 司 概 不 负 责 ”
C . 甲 房 地 产 中 介 公 司 提 供 给 赵 某 的 《 房 地 产 买 卖 居 间 协 议 》 中 约 定 “ 如 委 托 方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本 公 司 有 权 收 取 固 定 的 中 介 费 用 和 相 当 于 中 介 报 酬 的 违 约 金 ”
D . 某 房 地 产 公 司 提 供 给 王 某 的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中 约 定 “ 买 房 子 送 家 具 ”
1 3 . 【 2 0 2 0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债 务 人 享 有 的 下 列 权 利 中 , 可 以 被 代 位 行 使 的 是 ( ) 。
A . 抚 恤 金 请 求 权
B . 养 老 金 请 求 权
C . 劳 动 报 酬 请 求 权
D . 房 屋 租 金 请 求 权
1 4 . 【 2 0 2 0 】 张 某 有 一 件 画 作 拟 出 售 , 于 2 0 2 1 年 5 月 1 0 日 与 王 某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 约 定 四 日
后 交 货 付 款 : 5 月 1 1 日 , 丁 某 愿 以 更 高 的 价 格 购 买 该 画 作 , 张 某 遂 与 丁 某 签 订 合 同 , 约 定
三 日 后 交 货 付 款 。 5 月 1 2 日 , 张 某 又 与 林 某 签 订 合 同 , 将 该 画 作 卖 给 林 某 , 林 某 当 即 支 付
了 价 款 , 约 定 两 日 后 交 货 。 后 因 张 某 未 交 付 画 作 , 王 某 、 丁 某 、 林 某 均 要 求 张 某 履 行 合 同 ,
诉 至 人 民 法 院 , 下 列 关 于 该 画 作 交 付 和 所 有 权 归 属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应 支 持 王 某 对 张 某 交 付 该 画 作 的 请 求
B . 应 支 持 丁 某 对 张 某 交 付 该 画 作 的 清 求
C . 应 支 持 林 某 对 张 某 交 付 该 画 作 的 请 求
D . 应 认 定 王 某 、 丁 某 、 林 某 共 同 取 得 该 画 作 的 所 有 权
1 5 . 【 2 0 2 0 】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 赵 某 向 钱 某 借 款 1 5 万 元 , 约 定 借 款 期 限 1 年 , 未 约 定 利 息
条 款 。 还 款 时 钱 某 与 赵 某 就 利 息 支 付 产 生 纠 纷 , 下 列 关 于 借 款 利 息 支 付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赵 某 可 以 不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B . 赵 某 应 当 按 照 当 地 市 场 利 率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C . 赵 某 应 当 按 照 当 地 民 间 借 贷 交 易 习 惯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D . 赵 某 应 当 按 照 同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1 6 . 【 2 0 2 0 】 甲 把 房 屋 出 租 给 乙 , 约 定 租 期 5 年 。 半 年 后 , 甲 未 通 知 乙 , 将 该 房 屋 以 1 5 0 万
元 的 价 格 出 卖 给 知 情 的 养 子 丙 , 并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 乙 得 知 后 提 出 异 议 。 对 此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
A . 丙 有 权 请 求 乙 搬 离 该 房 屋
B . 乙 有 权 主 张 甲 、 乙 间 租 赁 合 同 对 丙 继 续 有 效
C . 乙 有 权 自 知 道 之 日 起 1 5 天 内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D . 乙 有 权 主 张 甲 、 丙 的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1 7 . 【 2 0 1 9 】 1 1 周 岁 的 张 某 未 事 先 征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 将 其 价 值 3 0 0 0 元 的 学 习 机 赠 送
给 同 学 李 某 。 该 赠 与 的 效 力 为 ( ) 。
A . 无 效
B . 有 效
4 0C . 可 撤 销
D . 效 力 待 定
1 8 . 【 2 0 1 9 】 广 州 的 甲 公 司 与 深 圳 的 乙 公 司 在 北 京 协 商 订 立 一 份 书 面 合 同 , 双 方 约 定 合 同 成
立 地 点 在 上 海 , 但 实 际 情 况 是 , 甲 公 司 在 广 州 签 字 盖 章 后 将 合 同 邮 寄 到 深 圳 给 乙 公 司 签 字 盖
章 , 该 合 同 的 成 立 地 点 是 ( ) 。
A . 上 海
B . 北 京
C . 深 圳
D . 广 州
1 9 . 【 2 0 1 9 】 因 债 权 人 胡 某 下 落 不 明 , 债 务 人 陈 某 难 以 履 行 债 务 , 遂 依 法 将 标 的 物 提 存 。 后
该 标 的 物 意 外 灭 失 。 该 标 的 物 意 外 灭 失 风 险 的 承 担 人 是 ( ) 。
A . 胡 某
B . 胡 某 与 陈 某
C . 陈 某
D . 提 存 机 关
2 0 . 【 2 0 1 9 】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 约 定 甲 公 司 先 交 货 。 交 货 前 夕 , 甲 公 司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乙 公 司 负 债 严 重 , 不 能 按 时 支 付 货 款 。 甲 公 司 遂 决 定 中 止 交 货 , 并 及 时 通 知 乙 公 司 。
甲 公 司 的 行 为 是 ( ) 。
A . 违 约 行 为
B . 行 使 先 诉 抗 辩 权 的 行 为
C . 行 使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的 行 为
D .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行 为
2 1 . 【 2 0 1 9 】 甲 公 司 欠 乙 公 司 3 0 万 元 货 款 , 一 直 无 力 偿 付 。 现 与 甲 公 司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丙 公 司
欠 甲 公 司 2 0 万 元 且 已 到 期 , 但 甲 公 司 明 示 放 弃 对 丙 公 司 的 债 权 。 对 于 甲 公 司 放 弃 债 权 的 行
为 , 乙 公 司 拟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下 列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乙 公 司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判 令 丙 公 司 偿 还 乙 公 司 2 0 万 元
B . 乙 公 司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甲 公 司 放 弃 债 权 的 行 为
C . 乙 公 司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必 要 费 用 应 由 丙 公 司 承 担
D . 乙 公 司 应 在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甲 公 司 放 弃 债 权 的 2 年 内 行 使 撤 销 权
2 2 . 【 2 0 1 9 】 王 某 向 张 某 购 买 一 台 电 脑 , 与 张 某 约 定 一 个 月 后 由 李 某 支 付 电 脑 价 款 。 一 个 月
后 , 李 某 未 支 付 电 脑 价 款 。 下 列 关 于 张 某 请 求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请 求 王 某 或 李 某 承 担
B . 请 求 李 某 承 担
C . 请 求 王 某 承 担
D . 请 求 王 某 和 李 某 共 同 承 担
4 1二 、 多 选 题
1 . 【 2 0 2 1 】 下 列 格 式 条 款 无 效 的 有 ( )
A . 对 他 人 人 身 伤 害 免 责
B .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他 人 权 利
C . 免 除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D .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免 责
2 . 【 2 0 2 1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格 式 条 款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对 免 除 或 者 限 制 其 责 任 的 内 容 , 应 举 证 其 已 尽 合 理 提 示 及 说 明 义 务
B . 对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的 , 应 当 作 出 有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的 解 释
C . 格 式 条 款 和 非 格 式 条 款 不 一 致 的 , 应 当 采 用 格 式 条 款
D .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排 除 合 同 对 方 当 事 人 主 要 权 利 的 , 格 式 条 款 无 效
3 . 【 2 0 2 1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借 款 利 息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借 款 利 息 预 先 在 本 金 中 扣 除 的 ,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借 款 数 额 返 还 借 款 并 计 算 利 息
B . 自 然 人 借 款 合 同 对 支 付 利 息 没 有 约 定 的 , 应 按 照 合 同 成 立 时 1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支 付
利 息
C .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利 率 超 过 合 同 成 立 时 1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4 倍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D . 借 贷 双 方 对 逾 期 利 率 的 约 定 以 不 超 过 合 同 成 立 时 1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4 倍 为 限
4 . 【 2 0 2 1 】 2 0 2 1 年 1 月 1 5 日 , 赵 某 向 钱 某 借 款 , 双 方 签 订 了 借 款 合 同 。 赵 某 请 李 某 和 孙 某
为 该 笔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 1 月 1 8 日 , 钱 某 与 李 某 签 订 抵 押 合 同 , 以 李 某 所 有 的 一 套 房 屋 为 抵
押 物 , 双 方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1 月 2 0 日 , 孙 某 为 该 笔 借 款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因 赵 某 拒 绝
还 款 , 钱 某 向 李 某 提 出 行 使 抵 押 权 , 并 请 求 孙 某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下 列 关 于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孙 某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后 , 有 权 向 赵 某 进 行 追 偿
B . 钱 某 必 须 先 行 使 抵 押 权 , 再 要 求 孙 某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C . 孙 某 享 有 先 诉 抗 辩 权
D . 李 某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后 , 有 权 向 赵 某 进 行 追 偿
5 . 【 2 0 2 0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当 事 人 就 有 关 合 同 内 容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可 以 补 充 协 议 ,
不 能 达 成 补 充 协 议 的 , 按 照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或 者 交 易 习 惯 确 定 , 仍 不 能 确 定 的 , 适 用 法 定 规 则 。
下 列 关 于 法 定 规 则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履 行 费 用 的 负 担 不 明 确 的 , 由 权 利 人 一 方 负 担
B . 履 行 方 式 不 明 确 的 , 按 照 有 利 于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的 方 式 履 行
C . 履 行 地 点 不 明 确 , 给 付 货 币 的 , 在 接 受 货 币 一 方 所 在 地 履 行
D . 履 行 期 限 不 明 确 的 , 债 务 人 可 随 时 履 行 , 但 债 权 人 不 可 以 随 时 要 求 履 行
6 . 【 2 0 2 0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应 当 先 履 行 债 务 的 合 同 当 事 人 ,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对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的 下 列 情 形 中 , 可 以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有 ( ) 。
A . 变 更 经 营 方 式
B . 丧 失 商 业 信 誉
4 2C .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D . 转 移 财 产 、 抽 逃 资 金 , 以 逃 避 债 务
7 . 【 2 0 1 9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当 事 人 未 作 特 别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 下 列 关 于 买 卖 合 同 标 的
物 毁 损 、 灭 失 风 险 承 担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出 卖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将 标 的 物 运 送 至 买 受 人 指 定 地 点 并 交 付 给 承 运 人 后 , 标 的 物 毁 损 、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B . 出 卖 人 按 照 约 定 将 标 的 物 置 于 交 付 地 点 , 买 受 人 违 反 约 定 没 有 收 取 的 , 标 的 物 毁 损 、 灭 失
的 风 险 自 违 反 约 定 之 日 起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C . 出 卖 人 按 照 约 定 未 交 付 有 关 标 的 物 的 单 证 和 资 料 的 , 不 影 响 标 的 物 毁 损 、 灭 失 风 险 的 转 移
D . 因 买 受 人 的 原 因 致 使 标 的 物 不 能 按 照 约 定 的 期 限 交 付 的 , 买 受 人 应 当 自 违 反 约 定 之 日 起 承
担 标 的 物 毁 损 、 灭 失 的 风 险
8 . 【 2 0 1 9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下 列 主 体 中 , 不 得 作 为 保 证 人 的 有 ( ) 。
A . 不 具 有 完 全 代 偿 能 力 的 法 人
B . 公 立 大 学
C . 居 民 委 员 会
D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三 、 判 断 题
1 . 【 2 0 2 1 】 权 人 转 让 债 权 , 未 通 知 债 务 人 的 , 该 转 让 对 债 务 人 不 发 生 效 力 。 ( )
2 . 【 2 0 2 1 】 当 事 人 约 定 金 钱 债 权 不 得 转 让 的 ,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 。 ( )
3 . 【 2 0 2 1 】 受 赠 人 对 赠 与 人 有 扶 养 义 务 而 不 履 行 的 , 赠 与 人 可 撤 销 赠 与 。 ( )
4 . 【 2 0 2 0 】 合 同 终 止 的 , 不 影 响 合 同 中 结 算 条 款 的 效 力 。 ( )
5 . 【 2 0 1 9 】 融 资 租 赁 期 间 , 承 租 人 享 有 租 赁 物 的 所 有 权 。 ( )
四 、 简 答 题
1 . 【 2 0 2 1 】 2 0 2 1 年 1 月 1 0 日 , 出 租 人 刘 某 和 承 租 人 王 某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约 定 租 赁 期 限
为 3 0 年 , 第 一 年 租 金 为 2 万 元 , 从 第 二 年 起 租 金 按 一 定 比 例 逐 年 增 加 。 次 日 , 王 某 搬 入 该
房 屋 。 2 0 2 1 年 4 月 , 刘 某 将 该 房 屋 出 售 给 张 某 并 办 理 了 房 屋 产 权 转 移 登 记 。 张 某 随 后 要 求
王 某 搬 离 该 房 屋 , 王 某 以 租 赁 期 限 尚 未 届 满 为 由 拒 绝 。 2 0 2 1 年 5 月 , 王 某 向 刘 某 表 示 自 己
愿 意 购 买 该 房 屋 , 以 刘 某 侵 犯 其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为 由 , 主 张 刘 某 与 张 某 之 间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刘 某 和 王 某 对 房 屋 租 赁 期 限 的 约 定 ,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张 某 要 求 王 某 搬 离 该 房 屋 ,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王 某 主 张 刘 某 与 张 某 之 间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4 32 . 【 2 0 2 0 】 周 某 向 吴 某 租 赁 其 名 下 的 房 产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签 订 租 期 3 年 , 月 租 金 1 万 , 后 吴
某 打 算 将 房 屋 出 售 , 于 当 年 9 月 1 日 告 知 周 某 , 周 某 未 做 表 示 。 9 月 1 8 日 , 吴 某 将 自 己 的
房 屋 出 售 给 自 己 的 舅 舅 高 某 。
高 某 要 求 周 某 搬 出 房 屋 , 周 某 起 诉 至 法 院 , 告 吴 某 损 害 自 己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 吴 某 抗 辩 如 下 :
( 1 ) 吴 某 已 经 将 房 屋 出 售 给 自 己 的 舅 舅 , 周 某 没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2 ) 吴 某 已 经 提 前 告 知 周 某 , 周 某 在 1 5 天 内 未 做 购 买 表 示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吴 某 对 周 某 的 抗 辩 理 由 ( 1 ) 是 否 成 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吴 某 对 周 某 的 抗 辩 理 由 ( 2 ) 是 否 成 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高 某 是 否 有 权 要 求 周 某 搬 出 房 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3 . 【 2 0 2 0 】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 王 某 向 李 某 购 买 一 套 二 手 房 , 双 方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 约 定 房 屋
总 价 款 2 0 0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当 日 , 王 某 需 向 李 某 交 付 定 金 4 0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1 5 日 内 , 王
某 交 付 购 房 款 3 0 万 元 , 剩 余 款 项 在 2 0 2 1 年 3 月 3 1 日 前 付 清 ,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 须 按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2 0 %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合 同 签 订 当 日 , 王 某 将 3 0 万 元 作 为 定
金 交 付 给 李 某 。 2 0 2 1 年 3 月 1 0 日 , 王 某 向 李 某 交 付 购 房 款 3 0 万 元 。 2 0 2 1 年 3 月 2 0 日 , 李
某 告 知 王 某 , 其 三 日 前 和 陈 某 签 订 该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并 已 将 房 屋 转 让 登 记 给 陈 某 。 双 方 产 生
违 约 赔 偿 纠 纷 。 王 某 于 2 0 2 1 年 4 月 1 5 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请 求 事 项 如 下 : ( 1 ) 解 除 与 李 某 签 订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 2 ) 李 某 返 还 3 0 万 购 房 款 及 其 利
息 。 ( 3 ) 李 某 双 倍 返 定 金 8 0 万 元 。 ( 4 ) 李 某 支 付 违 约 金 4 0 万 元 。
李 某 答 辩 如 下 : ( 1 ) 定 金 应 为 实 际 交 付 数 额 3 0 万 元 ,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数 额 应 为 6 0 方 元 。 ( 2 )
王 某 不 能 同 时 主 张 定 金 和 违 约 金 责 任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李 某 抗 辩 一 是 否 成 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李 某 抗 辩 二 是 否 成 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4 . 【 2 0 1 9 】 2 0 2 1 年 1 月 ,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甲 公 司 根 据 乙 公 司 的 选 择 ,
向 丙 公 司 购 买 了 一 台 大 型 设 备 , 出 租 给 乙 公 司 使 用 。 设 备 保 修 期 过 后 , 该 设 备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
且 在 某 次 事 故 中 造 成 员 工 李 某 受 伤 。 乙 公 司 要 求 甲 公 司 履 行 维 修 义 务 , 承 担 设 备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 并 对 李 某 所 受 损 害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甲 公 司 表 示 拒 绝 , 乙 公 司 遂 以 此 为 由 拒 绝 支
付 租 金 。
已 知 : 对 于 租 赁 物 维 修 义 务 , 以 及 租 赁 物 不 符 合 约 定 及 其 造 成 第 三 人 损 害 的 责 任 承 担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并 未 作 特 别 约 定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甲 公 司 是 否 应 履 行 维 修 义 务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甲 公 司 是 否 应 承 担 设 备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甲 公 司 是 否 应 对 李 某 所 受 损 害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4 4五 、 综 合 题
1 . 【 2 0 2 0 】 2 0 2 1 年 1 月 , 陈 某 、 王 某 、 林 某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甲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 下 称 “ 甲 企 业 ” ) 。
合 伙 人 一 致 决 定 由 陈 某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 并 约 定 , 标 的 额 超 过 5 0 万 元 的 交 易 , 包 括 借 贷 ,
需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
2 0 2 1 年 1 0 月 , 为 扩 大 合 伙 企 业 经 营 规 模 , 陈 某 未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同 意 , 代 表 甲 企 业 向 善 意 的
郑 某 借 款 1 0 0 万 元 , 双 方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 约 定 借 款 期 限 为 1 年 , 月 利 率 为 2 % 。 陈 某 的 朋 友
李 某 向 郑 某 出 具 书 面 保 证 书 , 郑 某 接 收 未 提 出 异 议 。 。 陈 某 的 另 一 朋 友 蔡 某 与 郑 某 签 订 抵 押
合 同 , 以 其 车 辆 为 该 借 款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 但 未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 2 0 2 2 年 1 月 , 经 陈 某 、 王 某
同 意 , 林 某 退 出 合 伙 企 业 。 同 月 , 赵 某 加 入 合 伙 企 业 。
2 0 2 2 年 1 0 月 , 借 款 期 满 , 甲 企 业 无 力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 郑 某 以 甲 企 业 、 陈 某 、 王 某 、 林 某 、
赵 某 、 李 某 、 蔡 某 为 被 告 ,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请 求 甲 企 业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 陈 某 、 王 某 、 林 某 、
赵 某 对 该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请 求 李 某 对 该 债 务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请 求 实 现 在 蔡 某 抵 押 车
辆 上 设 立 的 抵 押 权 。
对 于 郑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 王 某 抗 辩 称 : 陈 某 代 表 甲 企 业 向 郑 某 的 借 款 , 超 出 了 甲 企 业 对 陈 某 的
交 易 限 制 , 该 借 款 合 同 应 属 无 效 , 应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 林 某 抗 辩 称 : 自 己 已 经 退 出 甲 企 业 , 无 需 对 该 借 款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赵 某 抗 辩
称 , 自 己 在 借 款 合 同 签 订 之 后 才 加 入 甲 企 业 , 无 需 对 该 借 款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李 某 抗 辩 称 : ( 1 ) 自 己 未 曾 与 郑 某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借 款 合 同 中 亦 无 保 证 条 款 , 无 需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 2 ) 即 使 保 证 成 立 , 郑 某 也 应 先 实 现 在 蔡 某 车 辆 上 设 立 的 抵 押 权 。 蔡 某 抗 辩 称 , 车 辆
抵 押 未 办 理 登 记 , 抵 押 权 未 设 立 。
已 知 , 郑 某 与 李 某 、 蔡 某 就 实 现 担 保 权 利 的 顺 序 未 作 约 定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合 伙 企 业 、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借 款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林 某 的 抗 辩 是 否 成 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赵 某 的 抗 辩 是 否 成 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4 ) 李 某 的 抗 辩 ( 1 ) 是 否 成 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5 ) 李 某 的 抗 辩 ( 2 ) 是 否 成 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6 ) 蔡 某 的 抗 辩 是 否 成 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2 . 【 2 0 1 9 】 2 0 2 1 年 4 月 1 日 ,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借 款 3 0 0 0 万 元 , 双 方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 借
款 期 限 1 年 , 借 款 年 利 率 1 0 % , 逾 期 年 利 率 1 5 % , 借 款 方 违 约 , 须 以 借 款 本 金 为 基 数 承 担 日
0 . 2 ‰ 的 违 约 金 ( 按 3 6 5 天 计 , 折 算 成 年 违 约 金 为 7 . 3 % ) , 合 同 成 立 时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6 % 。 为 担 保 借 款 , 甲 公 司 将 其 一 闲 置 厂 房 抵 押 给 乙 公 司 ,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甲 公 司 另
以 其 生 产 设 备 、 原 材 料 、 半 成 品 、 产 品 为 乙 公 司 设 定 浮 动 抵 押 ,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此 外 , 甲
公 司 的 董 事 长 陈 某 为 该 笔 借 款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保 证 合 同 未 约 定 保 证
方 式 。 甲 公 司 、 陈 某 与 乙 公 司 未 约 定 担 保 权 利 行 使 的 顺 序 。
借 款 期 满 , 甲 公 司 无 力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 乙 公 司 调 查 发 现 , 甲 公 司 用 以 设 定 浮 动 抵 押 的 两 台 生
产 设 备 抵 押 之 后 , 一 台 被 丁 修 理 厂 依 法 留 置 , 另 一 台 被 戊 公 司 支 付 合 理 价 款 购 买 取 得 。
2 0 2 2 年 8 月 1 日 , 因 债 权 实 现 纠 纷 , 乙 公 司 以 甲 公 司 、 陈 某 、 丁 修 理 厂 、 戊 公 司 为 被 告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主 张 如 下 :
甲 公 司 承 担 返 还 借 款 本 息 及 违 约 金 责 任 ; 就 甲 公 司 设 定 抵 押 的 厂 房 、 生 产 设 备 等 抵 押 物 行 使
4 5抵 押 权 , 包 括 被 丁 修 理 厂 留 置 及 被 戊 公 司 购 买 的 生 产 设 备 ; 陈 某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 甲 公 司
抗 辩 : 乙 公 司 不 得 同 时 主 张 逾 期 利 息 与 违 约 金 。
陈 某 抗 辩 如 下 : ( 1 ) 乙 公 司 应 先 行 使 抵 押 权 ; ( 2 ) 自 己 只 承 担 一 般 保 证 责 任 , 享 有 先 诉 抗 辩
权 , 乙 公 司 在 就 债 务 人 甲 公 司 财 产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仍 不 能 实 现 债 权 之 前 , 不 能 要 求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丁 修 理 厂 主 张 , 其 留 置 权 行 使 应 优 先 于 乙 公 司 抵 押 权 的 行 使 。 戊 公 司 主 张 , 乙 公 司 无 权 在 其
购 买 的 生 产 设 备 上 行 使 抵 押 权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合 同 、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乙 公 司 能 否 同 时 主 张 逾 期 利 息 和 违 约 金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陈 某 的 抗 辩 ( 1 ) 是 否 成 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陈 某 是 否 享 有 先 诉 抗 辩 权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4 ) 丁 修 理 厂 的 主 张 是 否 成 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5 ) 乙 公 司 能 否 在 戊 公 司 购 买 的 生 产 设 备 上 行 使 抵 押 权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第 五 章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参 考 答 案
一 、 单 选 题
1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
选 项 B , 孙 某 属 于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独 立 实 施 的 纯 获 利 益 ( 接 受 赠
与 )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有 效 。
2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承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形 式 。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形 式 包 括 继 续 履 行 、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赔 偿 损 失 、 支 付 违 约 金 。
3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撤 销 权 。 选 项 A , 债 权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必 要 费 用 , 由 “ 债 务 人 ” 承 担 。
4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选 项 D , 出 租 人 享 有 租 赁 物 的 所 有 权 , 承 租 人 破 产 的 , 租
赁 物 不 属 于 破 产 财 产 。
5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合 同 成 立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选 项 B , 以 非 对 话 方 式 作 出 的 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的 意 思 表 示 , 相 对 人 指 定 特 定 系 统 接 收 数 据 电 文 的 , 该 数 据 电 文 进 入 该 特 定 系 统 时 生 效 ; 未
指 定 特 定 系 统 的 , 相 对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该 数 据 电 文 进 入 其 系 统 时 生 效 。 当 事 人 对 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的 意 思 表 示 的 生 效 时 间 另 有 约 定 的 , 按 照 其 约 定 。
6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选 项 A , 融 资 租 赁 期 间 , 机 械 设 备 的 维 修 义 务 由 承 租 人 乙
4 6公 司 承 担 ; 选 项 B , 在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中 , 承 租 人 占 有 租 赁 物 期 间 , 租 赁 物 造 成 第 三 人 的 人 身
伤 害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 出 租 人 ( 甲 公 司 ) 不 承 担 责 任 ; 选 项 C , 出 租 人 根 据 承 租 人 对 出 卖 人 、
租 赁 物 的 选 择 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 未 经 承 租 人 同 意 , 出 租 人 不 得 变 更 与 承 租 人 有 关 的 合 同 内 容 。
7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要 约 。 选 项 D , 要 约 撤 销 是 指 要 约 人 在 要 约 生 效 后 、 受 要 约 人 “ 承 诺 前 ” ,
使 要 约 丧 失 法 律 效 力 的 意 思 表 示 。 受 要 约 人 作 出 承 诺 后 , 要 约 人 不 可 以 再 撤 销 要 约 。
8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保 证 期 间 。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约 定 保 证 期 间 的 , 按 照 约 定 执 行 。 未 约 定 的 ,
保 证 期 间 为 6 个 月 。
9 . 【 答 案 】 A B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不 安 抗 辩 权 。 应 当 先 履 行 债 务 的 当 事 人 ,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对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可 以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 中 止 合 同 履 行 : ①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 ② 转 移 财 产 、 抽 逃 资
金 , 以 逃 避 债 务 ; ③ 丧 失 商 业 信 誉 ; ④ 丧 失 或 者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1 0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当 事 人 就 有 关 合 同 内 容 约 定 不 明 确 时 的 履 行 规 则 。 选 项 A , 履 行 费 用 的 负
担 不 明 确 的 , 由 履 行 义 务 一 方 负 担 , 因 债 权 人 原 因 增 加 的 履 行 费 用 , 由 债 权 人 负 担 ; 选 项 B ,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不 明 确 , 按 照 订 立 合 同 时 履 行 地 的 市 场 价 格 履 行 , 依 法 应 当 执 行 政 府 定 价 或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 依 照 规 定 履 行 ; 选 项 C , 履 行 地 点 不 明 确 , 给 付 货 币 的 , 在 接 受 货 币 一 方 所 在
地 履 行 。 因 此 , 本 题 选 项 D 正 确 。
1 1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要 约 。 要 约 以 对 话 方 式 作 出 的 , 应 当 即 时 作 出 承 诺 。 本 题 中 , 梁 某 作
出 的 是 要 约 , 但 当 时 丁 某 未 答 复 , 原 要 约 失 效 。 丁 某 次 日 表 示 欲 以 2 0 0 0 元 购 买 摩 托 车 的 行
为 属 于 新 的 要 约 。
1 2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无 效 的 情 形 。 格 式 条 款 无 效 的 情 形 : ( 1 )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的 一
方 不 合 理 地 免 除 或 减 轻 其 责 任 、 加 重 对 方 责 任 、 限 制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 ( 2 ) 排 除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
( 3 ) 格 式 条 款 具 有 《 民 法 典 》 总 则 编 第 六 章 规 定 的 无 效 情 形 , 包 括 行 为 人 与 相 对 人 以 虚 假
的 意 思 表 示 实 施 ;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或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等 。 ( 4 ) 格 式 条 款 具 有 《 民 法 典 》 第 五 百 零 六 条 规 定 的 无 效 情 形 , , 包 括 造 成 对 方
人 身 损 害 的 免 责 条 款 ;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对 方 财 产 损 失 的 免 责 条 款 。
1 3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知 识 点 是 代 位 权 的 构 成 要 件 。 专 属 于 债 务 人 自 身 的 债 权 不 得 行 使 代 位 权 ,
包 括 : 基 于 扶 养 关 系 、 抚 养 关 系 、 赡 养 关 系 、 继 承 关 系 产 生 的 给 付 请 求 权 和 劳 动 报 酬 、 退 休
金 、 养 老 金 、 抚 恤 金 、 安 置 费 、 人 寿 保 险 、 人 身 伤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等 权 利 。
1 4 . 【 答 案 】 C
4 7【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知 识 点 是 标 的 物 的 交 付 和 所 有 权 转 移 。 出 卖 人 就 同 一 普 通 动 产 订 立 多 重
买 卖 合 同 , 在 买 卖 合 同 均 有 效 的 情 况 下 , 买 受 人 均 要 求 实 际 履 行 合 同 的 ,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情 形
分 别 处 理 : 先 行 受 领 交 付 的 买 受 人 请 求 确 认 所 有 权 已 经 转 移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均 未 受
领 交 付 , 先 行 支 付 价 款 的 买 受 人 ( 林 某 ) 请 求 出 卖 人 履 行 交 付 标 的 物 等 合 同 义 务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均 未 受 领 交 付 , 也 未 支 付 价 款 , 依 法 成 立 在 先 合 同 的 买 受 人 请 求 出 卖 人 履 行 交 付
标 的 物 等 合 同 义 务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1 5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借 款 合 同 利 息 的 确 定 。 借 款 合 同 对 支 付 利 息 没 有 约 定 的 , 视 为 没 有 利
息 。
1 6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不 动 产 优 先 购 买 权 以 及 买 卖 不 破 租 赁 。 根 据 规 定 , 出 租 人 出 卖 租 赁 房 屋 的 ,
应 当 在 出 卖 之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通 知 承 租 人 , 承 租 人 享 有 以 同 等 条 件 优 先 购 买 的 权 利 ; 但 是 ,
房 屋 按 份 共 有 人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或 者 出 租 人 将 房 屋 出 卖 给 近 亲 属 的 除 外 , 故 选 项 C 不 正 确 ;
根 据 规 定 , 租 赁 物 在 租 赁 期 间 发 生 所 有 权 变 动 的 , “ 不 影 响 ” 租 赁 合 同 的 效 力 ( 即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 租 赁 合 同 也 有 效 ) 。 故 甲 、 丙 之 间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 选 项 D 不 正 确 。 甲 、 乙 之 间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有 效 , 则 乙 有 权 主 张 甲 、 乙 间 的 租 赁 合 同 对 丙 继 续 有 效 , 且 丙 无 权 要 求 乙 搬
离 房 屋 。 选 项 B 正 确 、 选 项 A 不 正 确 。
1 7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超 出 自 己 的 行 为 能 力 范 围 与 他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 为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
1 8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 。 当 事 人 对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 另 有 约 定 的 , 按 照 其 约 定 。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的 成 立 地 点 与 实 际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地 点 不 符 的 , 应 当 认 定 约 定
的 地 点 为 合 同 成 立 地 点 。
1 9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提 存 的 法 律 后 果 。 标 的 物 提 存 后 , 毁 损 、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债 权 人 承 担 。
2 0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不 安 抗 辩 权 。 应 当 先 履 行 债 务 的 当 事 人 ,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对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可 以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 中 止 合 同 履 行 : ①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 ② 转 移 财 产 、 抽 逃 资
金 , 以 逃 避 债 务 ; ③ 丧 失 商 业 信 誉 ; ④ 丧 失 或 者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2 1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合 同 保 全 措 施 撤 销 权 。 选 项 A B : 因 债 务 人 放 弃 债 权 ( 到 期 、 未 到 期 均 可 ) ,
对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债 权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债 务 人 的 行 为 。 选 项 C :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必 要 费 用 由 债 务 人 承 担 。 选 项 D : 撤 销 权 自 债 权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1 年 内
行 使 ; 自 债 务 人 的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起 5 年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 该 撤 销 权 消 灭 。
4 82 2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由 第 三 人 履 行 的 合 同 。 当 事 人 约 定 由 第 三 人 向 债 权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 第 三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履 行 债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 债 务 人 应 当 向 债 权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注 意 “ 涉 及 第 三 人 的 合 同 履 行 ” 和 “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转 让 ” 的 区 别 。
涉 及 第 三 人 的 履 行 , 原 合 同 并 没 有 发 生 变 更 , 因 此 当 第 三 人 不 履 行 义 务 时 , 适 用 合 同 的 相 对
性 原 则 , 找 合 同 当 事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例 如 本 题 , 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张 某 和 王 某 , 当 第 三 人 李 某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 债 权 人 张 某 还 是 得 找 合 同 当 事 人 王 某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转 让 , 发 生 了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的 变 更 。 一 旦 变 更 , 原 债 务 人 退 出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当 新 的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 债 权 人 只 能 找 新 的 债 务 人 。
二 者 的 本 质 区 别 在 于 , 当 题 目 明 确 说 到 , “ 债 务 人 以 后 不 再 履 行 债 务 , 并 且 债 权 人 同 意 的 ” ,
一 般 就 是 合 同 的 变 更 , 如 果 没 有 出 现 上 述 字 眼 , 一 般 属 于 第 三 人 履 行 的 合 同 。
二 、 多 选 题
1 . 【 答 案 】 A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格 式 条 款 无 效 的 情 形 。 格 式 条 款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无 效 :
( 1 )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的 一 方 不 合 理 地 免 除 或 减 轻 其 责 任 , 加 重 对 方 责 任 , 限 制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
( 2 )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的 一 方 排 除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
( 3 ) 格 式 条 款 具 有 《 民 法 典 》 总 则 第 六 章 规 定 的 无 效 情 形 , 包 括 行 为 人 与 相 对 人 以 虚 假 的
意 思 表 示 实 施 ,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或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
( 4 ) 格 式 条 款 具 有 《 民 法 典 》 第 五 百 零 六 条 规 定 的 无 效 情 形 , 包 括 造 成 对 方 人 身 损 害 的 免
责 条 款 ,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对 方 财 产 损 失 的 免 责 条 款 。
2 . 【 答 案 】 A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 选 项 B , 对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的 , 应 当 作 出 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的 解 释 。 选 项 C , 格 式 条 款 和 非 格 式 条 款 不 一 致 的 , 应 当 采 用 非 格 式 条 款 。
3 . 【 答 案 】 A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借 款 利 息 的 规 定 。 选 项 B , 借 款 合 同 对 支 付 利 息 没 有 约 定 的 , 视 为 没 有 利
息 , 表 述 错 误 。
4 . 【 答 案 】 A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保 证 责 任 。 选 项 B , 被 担 保 的 债 权 既 有 物 的 担 保 又 有 人 的 担 保 的 ,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情 形 , 债 权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实 现 债 权 ;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债 务 人 自 己 提 供 物 的 担 保 的 , 债 权 人 应 当 先 就 该 物 的 担 保 实 现 债
权 ; 第 三 人 提 供 物 的 担 保 的 , 债 权 人 可 以 就 物 的 担 保 实 现 债 权 , 也 可 以 请 求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本 题 抵 押 物 是 第 三 人 李 某 提 供 的 , 故 债 权 人 钱 某 可 以 就 物 的 担 保 实 现 债 权 , 也 可 以 请
求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选 项 A D , 提 供 担 保 的 第 三 人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后 , 有 权 向 债 务 人 追 偿 。
选 项 C , 一 般 保 证 人 享 有 先 诉 抗 辩 权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人 不 享 有 先 诉 抗 辩 权 。
因 此 , 本 题 A D 正 确 。
4 95 . 【 答 案 】 A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保 证 责 任 。 选 项 B , 被 担 保 的 债 权 既 有 物 的 担 保 又 有 人 的 担 保 的 ,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情 形 , 债 权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实 现 债 权 ;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债 务 人 自 己 提 供 物 的 担 保 的 , 债 权 人 应 当 先 就 该 物 的 担 保 实 现 债
权 ; 第 三 人 提 供 物 的 担 保 的 , 债 权 人 可 以 就 物 的 担 保 实 现 债 权 , 也 可 以 请 求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本 题 抵 押 物 是 第 三 人 李 某 提 供 的 , 故 债 权 人 钱 某 可 以 就 物 的 担 保 实 现 债 权 , 也 可 以 请
求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选 项 A D , 提 供 担 保 的 第 三 人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后 , 有 权 向 债 务 人 追 偿 。
选 项 C , 一 般 保 证 人 享 有 先 诉 抗 辩 权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人 不 享 有 先 诉 抗 辩 权 。
因 此 , 本 题 A D 正 确 。
6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不 安 抗 辩 权 。 《 民 法 典 》 规 定 , 应 当 先 履 行 债 务 的 当 事 人 ,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对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可 以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 中 止 合 同 履 行 : ( 1 )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 ( 2 ) 转 移 财 产 、 抽 逃 资 金 , 以 逃 避 债 务 ; ( 3 ) 丧 失 商 业 信 誉 ; ( 4 ) 有 丧 失 或 者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7 . 【 答 案 】 A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买 卖 合 同 标 的 物 毁 损 、 灭 失 风 险 的 承 担 。 出 卖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将 标 的 物 运
送 至 买 受 人 指 定 地 点 并 交 付 给 承 运 人 后 , 标 的 物 毁 损 、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除 外 , 选 项 A 正 确 。 出 卖 人 按 照 约 定 或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将 标 的 物 置 于 交 付 地 点 , 买 受 人
违 反 约 定 没 有 收 取 的 , 标 的 物 毁 损 、 灭 失 的 风 险 自 违 反 约 定 之 日 起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 选 项 B
正 确 ; 出 卖 人 按 照 约 定 未 交 付 有 关 标 的 物 的 单 证 和 资 料 的 , 不 影 响 标 的 物 毁 损 、 灭 失 风 险 的
转 移 , 选 项 C 正 确 ; 因 买 受 人 的 原 因 致 使 标 的 物 不 能 按 照 约 定 的 期 限 交 付 的 , 买 受 人 应 当 自
违 反 约 定 之 日 起 承 担 标 的 物 毁 损 、 灭 失 的 风 险 , 选 项 D 正 确 。
8 . 【 答 案 】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保 证 人 。 选 项 A , 不 具 有 完 全 代 偿 能 力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 以
保 证 人 身 份 订 立 保 证 合 同 后 , 不 得 以 自 己 没 有 代 偿 能 力 要 求 免 除 保 证 责 任 。
选 项 B , 属 于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非 营 利 法 人 、 非 法 人 组 织 , 不 得 作 保 证 人 。
选 项 C , 居 民 委 员 会 、 村 民 委 员 会 不 得 为 保 证 人 , 但 是 依 法 代 行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职 能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 依 照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规 定 的 讨 论 决 定 程 序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的 除 外 。
选 项 D , 保 证 人 应 当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因 此 , 本 题 选 项 B C D 正 确 。
三 、 判 断 题
1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合 同 权 利 转 让 。 债 权 人 转 让 债 权 , 未 通 知 债 务 人 的 , 该 转 让 对 债 务 人 不 发
生 效 力 。
2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合 同 权 利 转 让 。 当 事 人 约 定 金 钱 债 权 不 得 转 让 的 ,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 。 当 事
人 约 定 非 金 钱 债 权 不 得 转 让 的 ,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如 果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反 约 定 , 将 合 同 权
5 0利 转 让 给 善 意 第 三 人 , 则 善 意 第 三 人 可 以 取 得 该 项 权 利 。
3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赠 与 的 撤 销 。 根 据 规 定 , 受 赠 人 有 下 列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一 的 , 赠 与 人 可
以 撤 销 赠 与 : ( 1 ) 严 重 侵 害 赠 与 人 或 者 赠 与 人 近 亲 属 合 法 权 益 ; ( 2 ) 对 赠 与 人 有 扶 养 义 务 而
不 履 行 的 ; ( 3 ) 不 履 行 赠 与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4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合 同 解 除 的 效 力 。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终 止 , 不 影 响 合 同 中 结 算 和 清 理 条 款 的
效 力 。
5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根 据 规 定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中 出 租 人 享 有 租 赁 物 的 所 有 权 。
四 、 简 答 题
1 . 【 答 案 】
( 1 )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租 赁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 0 年 , 超 过 2 0 年 的 , 超 过 部 分 无 效 。
本 题 中 , 约 定 租 赁 期 限 为 3 0 年 , 其 中 2 0 年 有 效 , 超 出 的 1 0 年 无 效 。
( 2 )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租 赁 房 屋 在 租 赁 期 间 发 生 所 有 权 变 动 , 承 租 人 请 求 房 屋
受 让 人 继 续 履 行 原 租 赁 合 同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本 题 中 , 在 租 赁 期 限 内 , 出 租 人 刘 某 将
房 屋 转 让 给 了 张 某 , 但 是 租 赁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 因 此 , 张 某 无 权 要 求 承 租 人 王 某 搬 离 该 房 屋 。
( 3 )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出 租 人 未 通 知 承 租 人 或 者 有 其 他 妨 害 承 租 人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情 形 的 , 承 租 人 可 以 请 求 出 租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 出 租 人 与 第 三 人 订 立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的 效 力 不 受 影 响 。 因 此 , 承 租 人 王 某 可 以 请 求 出 租 人 刘 某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刘 某 和 张
某 之 间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是 有 效 的 。
2 . 【 答 案 】
( 1 ) 吴 某 对 周 某 的 抗 辩 理 由 ( 1 ) 不 成 立 。 根 据 规 定 , 出 租 人 出 卖 租 赁 房 屋 的 , 应 当 在 出 卖
之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通 知 承 租 人 , 承 租 人 享 有 以 同 等 条 件 优 先 购 买 的 权 利 ; 但 是 房 屋 按 份 共 有
人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或 者 出 租 人 将 房 屋 卖 给 近 亲 属 的 除 外 。 近 亲 属 包 括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 兄
弟 姐 妹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孙 子 女 、 外 孙 子 女 的 ( 不 包 括 舅 舅 ) 。
( 2 ) 吴 某 对 周 某 的 抗 辩 理 由 ( 2 ) 成 立 。 根 据 规 定 , 出 租 人 出 卖 租 赁 房 屋 的 , 应 当 在 出 卖 之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通 知 承 租 人 , 承 租 人 享 有 以 同 等 条 件 优 先 购 买 的 权 利 。 出 租 人 履 行 通 知 义 务
后 , 承 租 人 在 1 5 日 内 未 明 确 表 示 购 买 的 , 视 为 承 租 人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本 题 中 , 吴 某 已 经 提
前 告 知 周 某 , 周 某 在 1 5 天 内 未 做 购 买 表 示 , 视 为 其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
( 3 ) 高 某 无 权 要 求 周 某 搬 出 房 屋 。 根 据 规 定 , 租 赁 房 屋 在 租 赁 期 间 发 生 所 有 权 变 动 , 承 租
人 请 求 房 屋 受 让 人 继 续 履 行 原 租 赁 合 同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本 题 中 , 在 租 赁 期 内 房 屋 所
有 权 发 生 变 动 , 因 此 , 周 某 可 以 请 求 继 续 履 行 原 租 赁 合 同 , 高 某 无 权 要 求 周 某 搬 出 房 屋 。
3 . 【 答 案 】
( 1 ) 李 某 的 抗 辩 一 成 立 。 根 据 规 定 , 实 际 交 付 的 定 金 数 额 多 于 或 者 少 于 约 定 数 额 , 视 为 变
更 约 定 的 定 金 数 额 。 收 受 定 金 一 方 提 出 异 议 并 拒 绝 接 受 定 金 的 , 定 金 合 同 不 成 立 。 题 目 中 王
某 交 付 定 金 3 0 万 而 李 某 没 有 异 议 , 是 变 更 定 金 数 额 为 3 0 万 , 因 此 按 照 3 0 万 适 用 定 金 罚 则 。
5 1( 2 ) 李 某 的 抗 辩 二 成 立 。 根 据 规 定 , 在 同 一 合 同 中 , 当 事 人 既 约 定 违 约 金 , 又 约 定 定 金 的 ,
一 方 违 约 时 , 对 方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违 约 金 或 者 定 金 条 款 , 即 二 者 不 能 同 时 主 张 。 因 此 王 某 不 能
同 时 主 张 定 金 罚 则 和 违 约 金 责 任 。
4 . 【 答 案 】
( 1 ) 甲 公 司 不 应 承 担 维 修 义 务 。 根 据 规 定 , 在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中 , “ 承 租 人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
使 用 租 赁 物 , 履 行 占 有 租 赁 物 期 间 的 维 修 义 务 。
( 2 ) 甲 公 司 不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根 据 规 定 , 租 赁 物 不 符 合 约 定 或 者 不 符 合 使 用 目 的 的 , 出
租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但 承 租 人 依 赖 出 租 人 的 技 能 确 定 租 赁 物 或 者 出 租 人 干 预 选 择 租 赁 物 的 除 外 。
本 题 中 , 甲 公 司 并 未 干 预 选 择 , 因 此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3 ) 甲 公 司 不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根 据 规 定 , 承 租 人 占 有 租 赁 物 期 间 , 租 赁 物 造 成 第 三 人 的
人 身 伤 害 或 者 财 产 损 害 的 , 出 租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五 、 综 合 题
1 . 【 答 案 】
( 1 ) 借 款 合 同 有 效 。 根 据 规 定 , 合 伙 企 业 对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以 及 对 外 代 表 合 伙 企 业 权
利 的 限 制 ,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本 题 中 , 郑 某 为 善 意 第 三 人 , 甲 合 伙 企 业 对 合 伙 人 陈 某 的
限 制 不 得 对 抗 郑 某 , 因 此 , 借 款 合 同 有 效 。
( 2 ) 林 某 的 抗 辩 不 成 立 。 根 据 规 定 , 普 通 合 伙 人 对 基 于 其 退 伙 前 的 原 因 发 生 的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本 题 中 , 借 款 合 同 于 2 0 2 0 年 1 0 月 签 订 , 林 某 于 2 0 2 1 年 1 月 退 伙 ,
该 笔 借 款 是 林 某 退 伙 前 发 生 的 , 因 此 , 林 某 需 对 该 笔 借 款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 3 ) 赵 某 的 抗 辩 不 成 立 。 根 据 规 定 , 新 普 通 合 伙 人 对 入 伙 前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本 题 中 , 赵 某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 因 此 , 需 要 对 其 入 伙 前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 4 ) 李 某 的 抗 辩 ( 1 ) 不 成 立 。 根 据 规 定 , 第 三 人 单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债 权 人 作 出 保 证 , 债 权
人 接 收 且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保 证 合 同 成 立 。 本 题 中 , 李 某 向 郑 某 出 具 书 面 保 证 书 , 郑 某 接 收 未
提 出 异 议 , 因 此 , 保 证 合 同 成 立 。
( 5 ) 李 某 的 抗 辩 ( 2 ) 不 成 立 。 根 据 规 定 , 被 担 保 的 债 权 既 有 物 的 担 保 又 有 人 的 担 保 的 ,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情 形 , 债 权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实 现
债 权 ;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第 三 人 提 供 物 的 担 保 的 , 债 权 人 可 以 就 物 的 担 保 实 现 债 权 ,
也 可 以 要 求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提 供 担 保 的 第 三 人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后 , 有 权 向 债 务 人 追 偿 。
本 题 中 , 抵 押 物 车 辆 为 第 三 人 蔡 某 提 供 , 因 此 , 债 权 人 可 以 就 抵 押 物 车 辆 实 现 债 权 , 也 可 以
要 求 保 证 人 李 某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 6 ) 蔡 某 的 抗 辩 不 成 立 。 根 据 规 定 , 以 生 产 设 备 、 原 材 料 、 半 成 品 、 产 品 、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或 者 正 在 建 造 的 船 舶 、 航 空 器 抵 押 或 其 他 动 产 设 定 抵 押 , 抵 押 权 自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 ; 抵
押 权 未 经 登 记 ,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本 题 中 , 抵 押 物 为 动 产 车 辆 , 抵 押 权 自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已 设 立 。
2 . 【 答 案 】
( 1 ) 乙 公 司 可 以 同 时 要 求 逾 期 利 率 和 违 约 金 。 根 据 规 定 , 出 借 人 与 借 款 人 既 约 定 了 逾 期 利
率 , 又 约 定 了 违 约 金 或 者 其 他 费 用 , 出 借 人 可 以 选 择 主 张 逾 期 利 息 、 违 约 金 或 者 其 他 费 用 ,
也 可 以 一 并 主 张 , 但 总 计 超 过 合 同 成 立 时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四 倍 的 部 分 , 人 民 法 院 不
5 2予 支 持 。 本 题 中 , 逾 期 年 利 率 1 5 % , 违 约 金 折 合 年 利 率 7 . 3 % , 合 计 ( 2 2 . 3 % ) 未 超 过 合 同 成
立 时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四 倍 2 4 % ( 6 % × 4 ) , 可 以 一 并 主 张 。
( 2 ) 陈 某 抗 辩 ( 1 ) 主 张 成 立 。 根 据 规 定 , 被 担 保 的 债 权 既 有 物 的 担 保 又 有 人 的 担 保 的 ,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情 形 , 债 权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实 现
债 权 ;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如 果 债 务 人 自 己 提 供 物 的 担 保 的 , 债 权 人 应 当 先 就 该 物
的 担 保 实 现 债 权 。 本 题 中 , 是 债 务 人 自 己 提 供 的 抵 押 物 , 因 此 应 当 先 就 抵 押 物 优 先 受 偿 , 不
足 清 偿 的 , 再 找 保 证 人 承 担 责 任 。
( 3 ) 陈 某 享 有 先 诉 抗 辩 权 。 根 据 规 定 , 当 事 人 对 保 证 方 式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按
照 一 般 保 证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一 般 保 证 的 保 证 人 享 有 先 诉 抗 辩 权 。 本 题 中 “ 保 证 合 同 未 约 定 保
证 方 式 ” , 故 为 一 般 保 证 。
( 4 ) 丁 修 理 厂 的 主 张 成 立 。 根 据 规 定 , 同 一 动 产 上 已 设 立 抵 押 权 或 者 质 权 , 该 动 产 又 被 留
置 的 , 留 置 权 人 优 先 受 偿 。 本 题 中 , 该 设 备 既 被 抵 押 给 了 乙 公 司 , 又 被 丁 修 理 厂 留 置 , 因 此 ,
丁 修 理 厂 应 当 优 先 受 偿 。
( 5 ) 乙 公 司 不 能 在 戊 公 司 购 买 的 生 产 设 备 上 行 使 抵 押 权 。 根 据 规 定 , 动 产 浮 动 抵 押 无 论 是
否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 均 不 得 对 抗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中 已 支 付 合 理 价 款 并 取 得 抵 押 财 产 的 买 受 人 。 本
题 中 , 买 受 人 戊 公 司 已 经 支 付 合 理 价 款 并 取 得 了 该 抵 押 设 备 , 因 此 , 乙 公 司 不 得 对 抗 戊 公 司 。
5 3第六 章 金融 法律 制度
一 、 单 选 题
1 . 【 2 0 2 1 】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本 票 和 支 票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本 票 和 支 票 出 票 时 , 都 必 须 记 载 收 款 人 名 称 , 否 则 票 据 无 效
B . 本 票 和 支 票 的 出 票 人 都 只 能 是 经 批 准 的 银 行 机 构
C . 本 票 和 支 票 上 未 记 载 付 款 地 及 出 票 地 的 , 均 不 影 响 票 据 效 力
D . 支 票 是 见 票 即 付 的 票 据 , 本 票 则 可 以 是 远 期 票 据
2 . 【 2 0 2 1 】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收 购 要 约 的 变 更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A . 收 购 人 可 以 根 据 证 券 市 场 变 化 , 降 低 收 购 价 格
B . 收 购 人 可 以 减 少 预 定 收 购 的 股 份 数 额
C . 将 要 约 收 购 的 期 限 3 0 日 改 为 4 0 日
D . 收 购 要 约 期 限 届 满 前 2 0 日 内 , 收 购 人 不 得 变 更 收 购 要 约
3 . 【 2 0 2 1 】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构 受 ( ) 名 以 上 投 资 者 委 托 , 可 以 作
为 代 表 人 参 加 诉 讼 。
A . 5 0
B . 4 0
C . 3 0
D . 1 0
4 . 【 2 0 2 1 】 2 0 1 2 年 , 赵 某 的 妻 子 李 某 为 赵 某 投 保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受 益 人 为
赵 某 的 妻 子 。 2 0 1 5 年 二 人 离 婚 , 2 0 1 6 年 赵 某 再 婚 娶 妻 林 某 , 2 0 1 7 年 赵 某 因 交 通 事 故 意 外 身
亡 , 李 某 和 林 某 对 保 险 合 同 的 受 益 人 发 生 争 议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A . 李 某 为 受 益 人
B . 林 某 为 受 益 人
C . 认 定 为 未 指 定 受 益 人
D . 李 某 和 林 某 共 同 为 受 益 人
5 . 【 2 0 2 1 】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支 票 记 载 事 项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支 票 上 未 记 载 付 款 日 期 的 , 该 票 据 无 效
B . 支 票 上 未 记 载 付 款 地 的 , 出 票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为 付 款 地
C . 支 票 上 未 记 载 出 票 日 期 的 , 该 票 据 无 效
D . 支 票 的 出 票 人 不 得 记 载 “ 禁 止 转 让 ” 字 样
5 46 . 【 2 0 2 1 】 根 据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以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价 值 是 否 先 予 确 定 为 标 准 , 保 险 合
同 可 以 划 分 为 ( ) 。
A . 特 定 危 险 保 险 合 同 和 一 切 险 保 险 合 同
B . 定 值 保 险 合 同 和 不 定 值 保 险 合 同
C . 足 额 保 险 合 同 、 不 足 额 保 险 合 同 和 超 额 保 险 合 同
D .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和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7 . 【 2 0 2 1 】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本 票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
A . 仅 限 于 银 行 本 票 , 且 为 记 名 本 票
B . 本 票 自 出 票 日 起 , 最 长 的 付 款 期 限 为 3 个 月
C . 本 票 无 需 承 兑
D .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承 诺 是 本 票 的 绝 对 记 载 事 项 之 一
8 . 【 2 0 2 1 】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证 券 发 行 规 则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债 券 发 行 采 用 代 销 的 , 期 限 届 满 , 出 售 的 债 券 数 量 未 达 到 拟 公 开 发 行 数 量 7 0 % 的 , 为 发 行
失 败
B . 证 券 发 行 采 用 包 销 或 代 销 的 , 最 长 期 限 均 不 得 超 过 9 0 日
C . 证 券 发 行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负 责 发 行 申 请 的 注 册
D . 股 票 发 行 采 用 包 销 的 , 证 券 公 司 有 权 在 包 销 期 内 预 先 购 入 并 留 存 所 包 销 的 股 票
9 . 【 2 0 2 1 】 下 列 有 关 保 险 经 纪 人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保 险 经 纪 人 代 表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从 事 保 险 经 纪 行 为
B . 保 险 经 纪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独 立 实 施 保 险 经 纪 行 为
C . 保 险 经 纪 人 可 以 是 专 门 从 事 保 险 经 纪 活 动 的 个 人
D . 保 险 经 纪 人 向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双 方 收 取 佣 金
1 0 . 【 2 0 2 1 】 甲 保 险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张 某 向 王 某 推 销 一 款 保 险 产 品 , 王 某 符 合 该 保 险 的 承 保 条
件 。 张 某 向 王 某 出 具 了 一 份 投 保 单 , 王 某 口 头 同 意 投 保 , 张 某 代 替 王 某 在 投 保 单 上 签 字 , 王
某 向 甲 保 险 公 司 缴 纳 了 保 险 费 。 由 于 内 部 工 作 流 程 问 题 , 甲 保 险 公 司 迟 迟 未 向 王 某 签 发 保 险
单 , 后 在 保 险 期 间 发 生 了 保 险 事 故 。 下 列 关 于 保 险 合 同 效 力 及 保 险 责 任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张 某 代 替 王 某 签 字 , 该 合 同 对 王 某 不 生 效
B . 保 险 合 同 未 生 效 , 甲 保 险 公 司 无 须 承 担 责 任
C . 张 某 代 替 签 字 有 过 错 , 应 当 承 担 对 王 某 的 保 险 责 任
D . 王 某 已 经 缴 纳 保 险 费 , 甲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1 1 . 【 2 0 2 0 】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证 券 公 司 实 施 的 下 列 行 为 中 , 属 于 合 法 行 为 的 是 ( ) 。
A . 甲 证 券 公 司 得 知 某 上 市 公 司 正 在 就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进 行 谈 判 , 在 信 息 未 公 开 前 , 大 量 买 入 该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B . 乙 证 券 公 司 为 牟 取 佣 金 收 入 , 诱 使 客 户 进 行 不 必 要 的 证 券 买 卖
C . 丙 证 券 公 司 集 中 资 金 优 势 连 续 买 入 某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造 成 该 股 票 价 格 大 幅 上 涨
5 5D . 丁 证 券 公 司 购 入 其 包 销 售 后 剩 余 股 票
1 2 . 【 2 0 2 0 】 王 某 为 其 妻 子 钱 某 投 保 人 身 险 , 在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双 方 离 婚 , 王 某 因 此 主 张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 下 列 关 于 保 险 合 同 效 力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B . 保 险 合 同 自 双 方 离 婚 之 日 起 无 效
C . 保 险 合 同 的 效 力 由 钱 某 自 主 选 择
D . 保 险 合 同 因 丧 失 保 险 利 益 而 自 始 无 效
1 3 . 【 2 0 2 0 】 赵 某 持 汇 票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向 付 款 人 提 示 承 兑 , 付 款 人 在 3 日 内 未 作 承 兑 与 否 的
表 示 。 下 列 关 于 该 汇 票 承 兑 效 力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应 视 为 承 兑 效 力 待 定
B . 应 视 为 同 意 承 兑 , 赵 某 可 以 请 求 付 款 人 在 汇 票 上 签 章
C . 应 视 为 拒 绝 承 兑 , 赵 某 可 以 请 求 付 款 人 作 出 拒 绝 承 兑 证 明
D . 应 视 为 同 意 承 兑 , 赵 某 可 以 在 汇 票 到 期 后 请 求 付 款 人 付 款
1 4 . 【 2 0 2 0 】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属 于 银 行 本 票 的 相 对 记 载 事 项 的 是 ( ) 。
A . 出 票 地
B . 出 票 日 期
C . 收 款 人 名 称
D . 确 定 的 金 额
1 5 . 【 2 0 1 9 】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的 文 件 是
( ) 。
A . 中 期 报 告
B . 招 股 说 明 书
C . 上 市 公 告 书
D .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1 6 . 【 2 0 1 9 】 根 据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不 属 于 保 险 公 司 终 止 原 因 的 是 ( ) 。
A . 破 产
B . 解 散
C . 被 接 管
D . 被 撤 销
1 7 . 【 2 0 1 9 】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协 议 收 购 的 表 述 中 , 不 正 确 的 是
( ) 。
A . 收 购 协 议 达 成 后 , 收 购 人 必 须 公 告 该 收 购 协 议
B . 协 议 收 购 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之 外 进 行 的 收 购
C . 收 购 协 议 达 成 后 , 收 购 人 必 须 将 该 收 购 协 议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D . 收 购 人 拟 通 过 协 议 方 式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3 0 % 股 份 的 , 需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5 61 8 . 【 2 0 1 9 】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的 是 ( ) 。
A . 招 股 说 明 书
B . 重 大 事 件 的 临 时 报 告
C . 上 市 公 告 书
D .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1 9 . 【 2 0 1 9 】 根 据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保 险 合 同 记 载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 下 列 关 于 内 容 认 定
规 则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保 险 凭 证 记 载 的 时 间 不 同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前 的 为 准
B . 保 险 凭 证 存 在 手 写 和 打 印 两 种 方 式 的 , 以 打 印 部 分 的 内 容 为 准
C . 投 保 单 与 保 险 单 不 一 致 , 且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未 经 投 保 人 同 意 的 , 以 保 险 单 为 准
D . 非 格 式 条 款 与 格 式 条 款 不 一 致 的 , 以 非 格 式 条 款 为 准
2 0 . 【 2 0 1 9 】 根 据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保 险 经 纪 人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保 险 经 纪 人 可 以 是 个 人
B . 保 险 经 纪 人 可 同 时 向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收 取 佣 金
C . 保 险 经 纪 人 代 表 投 保 人 的 利 益 从 事 保 险 经 纪 行 为
D . 保 险 经 纪 人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2 1 . 【 2 0 1 9 】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不 属 于 单 位 签 发 支 票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是 ( ) 。
A . 开 立 支 票 存 款 账 户
B . 经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行 批 准
C . 存 入 足 够 支 付 的 款 项
D . 预 留 印 鉴
2 2 . 【 2 0 1 9 】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证 券 承 销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采 用 包 销 方 式 销 售 证 券 的 , 承 销 人 可 将 未 售 出 的 证 券 全 部 退 还 发 行 人
B . 证 券 承 销 期 限 可 以 约 定 为 6 0 日
C . 采 用 代 销 方 式 销 售 证 券 的 , 承 销 人 应 将 发 行 人 证 券 全 部 购 入
D . 代 销 期 限 届 满 销 售 股 票 数 量 达 到 拟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6 0 % 的 为 发 行 成 功
2 3 . 【 2 0 1 9 】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
A . 非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广 告 方 式
B . 非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转 让 后 , 持 有 同 次 发 行 债 券 的 专 业 投 资 者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0 0 人
C . 专 业 投 资 者 可 以 将 持 有 的 债 券 转 让 给 普 通 投 资 者
D . 非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可 以 选 择 向 普 通 投 资 者 或 者 专 业 投 资 者 发 行
二 、 多 选 题
1 . 【 2 0 2 1 】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选 项 中 满 足 申 请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条 件 的 有 ( ) 。
5 7A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与 证 券 交 易 所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B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2 0 0 人
C .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为 1 年 以 上
D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2 亿 元 人 民 币
2 . 【 2 0 2 1 】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后 , ( ) 的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A . 安 全 责 任 保 险 合 同
B .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C .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合 同
D . 运 输 工 具 航 程 保 险 合 同
3 . 【 2 0 2 1 】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应 具 备 条 件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B . 具 备 健 全 且 运 行 良 好 的 组 织 机 构
C .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存 在 债 务 违 约 情 形
D . 最 近 3 年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出 具 无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4 . 【 2 0 2 1 】 根 据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保 险 利 益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财 产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 对 保 险 标 的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B . 保 险 利 益 必 须 是 确 定 的 、 客 观 存 在 的 利 益 , 包 括 现 有 利 益 和 期 待 利 益
C . 人 身 保 险 的 投 保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时 , 对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D . 保 险 利 益 必 须 是 得 到 法 律 认 可 和 保 护 的 合 法 利 益
5 . 【 2 0 2 1 】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发 行 人 因 欺 诈 发 行 、 虚 假 陈 述 或 者 其 他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特 定 主 体 可 以 委 托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构 , 就 赔 偿 事 宜 与 受 到 损 失 的 投 资 者
达 成 协 议 , 予 以 先 行 赔 付 。 该 特 定 主 体 有 ( ) 。
A .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B .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C . 相 关 的 证 券 公 司
D . 证 券 交 易 所
6 . 【 2 0 2 0 】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属 于 汇 票 保 证 绝 对 记 载 事 项 的 有 ( ) 。
A . 保 证 日 期
B . 保 证 人 签 章
C . “ 保 证 ” 字 样
D . 被 保 证 人 名 称
7 . 【 2 0 1 9 】 下 列 各 项 中 , 导 致 汇 票 无 效 的 情 形 ( ) 。
A . 李 某 出 票 时 未 记 载 付 款 人 名 称
B . 郑 某 出 票 时 未 记 载 付 款 日 期
C . 陈 某 出 票 时 未 记 载 付 款 地
5 8D . 王 某 将 中 文 大 写 “ 伍 万 元 整 ” 的 汇 票 数 额 记 载 为 “ 5 0 0 0 ”
8 . 【 2 0 1 9 】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当 事 人 合 法 取 得 票 据 权 利 的 方 式 有 ( ) 。
A . 税 收
B . 继 承
C . 赠 与
D . 背 书 转 让
9 . 【 2 0 1 9 】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要 约 收 购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收 购 人 在 要 约 收 购 期 内 不 得 卖 出 被 收 购 公 司 的 股 票
B . 收 购 人 在 收 购 要 约 确 定 的 期 限 内 , 不 得 撤 销 其 收 购 要 约
C . 在 要 约 收 购 期 间 , 被 收 购 公 司 董 事 可 以 辞 职
D . 收 购 人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之 外 进 行 的 交 易 , 属 于 要 约 收 购
三 、 判 断 题
1 . 【 2 0 2 1 】 重 复 保 险 的 投 保 人 可 以 就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超 过 保 险 价 值 的 部 分 , 请 求 各 保 险 人 按 比
例 返 还 保 险 费 。 ( )
2 . 【 2 0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担 任 。 ( )
3 . 【 2 0 2 1 】 如 果 无 法 分 辨 是 在 票 据 变 造 之 前 或 之 后 签 章 的 , 视 同 在 变 造 之 后 签 章 。 ( )
4 . 【 2 0 2 1 】 汇 票 未 记 载 付 款 日 期 的 , 为 见 票 即 付 , 该 汇 票 无 须 提 示 承 兑 。 ( )
5 . 【 2 0 2 0 】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行 为 完 成 后 , 收 购 人 持 有 的 被 收 购 公 司 的 股 票 1 8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
( )
6 . 【 2 0 2 0 】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的 ,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 ( )
7 . 【 2 0 1 9 】 因 被 保 险 人 张 某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致 其 自 身 伤 残 的 ,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 )
8 . 【 2 0 1 9 】 本 票 自 出 票 日 起 , 付 款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个 月 。 ( )
四 、 简 答 题
1 . 【 2 0 2 1 】 2 0 2 0 年 1 0 月 1 0 日 , 赵 某 在 某 4 S 店 购 买 了 一 辆 小 汽 车 , 并 向 甲 保 险 公 司 购 买 了
“ 交 强 险 ” 以 及 足 额 “ 车 损 险 ” , 被 保 险 人 为 赵 某 。 2 0 2 1 年 初 , 单 位 派 赵 某 去 海 外 工 作 两 年 ,
赵 某 决 定 转 让 该 辆 小 汽 车 。 2 0 2 1 年 2 月 1 日 , 赵 某 与 钱 某 签 订 了 买 卖 小 汽 车 的 合 同 。 当 日 ,
赵 某 将 小 汽 车 交 付 钱 某 。 钱 某 将 上 述 事 实 通 知 了 甲 保 险 公 司 。 钱 某 在 开 车 回 家 途 中 因 操 作 失
误 撞 到 马 路 护 栏 上 , 导 致 车 辆 损 失 。 钱 某 随 即 向 甲 保 险 公 司 报 案 并 索 赔 。
甲 保 险 公 司 提 出 以 下 两 项 抗 辩 :
( 1 ) 小 汽 车 虽 已 经 交 付 , 但 尚 未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 因 此 , 钱 某 无 权 主 张 行 使 被 保 险 人 的 权 利 ;
5 9( 2 ) 钱 某 虽 及 时 将 转 让 小 汽 车 的 事 实 通 知 了 甲 保 险 公 司 , 但 甲 保 险 公 司 尚 未 作 出 答 复 , 此
时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甲 保 险 公 司 不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甲 保 险 公 司 的 第 ( 1 ) 项 抗 辩 理 由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甲 保 险 公 司 的 第 ( 2 ) 项 抗 辩 理 由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2 . 【 2 0 2 1 】 2 0 1 8 年 6 月 , 3 0 岁 的 张 某 为 其 5 8 岁 的 父 亲 投 保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人 身
保 险 , 张 某 为 投 保 人 和 受 益 人 , 父 亲 为 被 保 险 人 , 2 0 2 1 年 5 月 父 亲 去 世 , 张 某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
保 险 公 司 经 查 得 知 , 张 某 为 其 父 亲 投 保 时 , 张 某 的 父 亲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的 行 为 能 力 ,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保 险 公 司 认 为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投 保 , 因 此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 保 险 公
司 经 查 又 得 知 , 张 某 为 其 父 亲 投 保 时 未 经 父 亲 同 意 , 保 险 公 司 认 为 未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为 其 投
保 的 人 身 保 险 , 保 险 合 同 也 无 效 。 张 某 认 为 虽 然 在 投 保 时 未 经 父 亲 的 同 意 , 但 父 亲 经 过 治 疗
恢 复 健 康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后 , 已 经 书 面 认 可 并 同 意 为 其 投 保 的 人 身 保 险 , 故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张 某 为 其 父 亲 投 保 时 是 否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张 某 为 其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投 保 是 否 符 合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张 某 虽 然 未 经 父 亲 的 同 意 为 其 投 保 , 但 事 后 经 书 面 认 可 并 同 意 , 该 保 险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3 . 【 2 0 2 1 】 2 0 2 1 年 2 月 1 0 日 ,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签 发 了 一 张 5 0 万 元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汇 票
到 期 日 为 8 月 1 0 日 。 甲 公 司 的 母 公 司 作 为 承 兑 人 在 汇 票 上 签 章 。 3 月 1 0 日 , 乙 公 司 将 该 汇
票 背 书 转 让 给 丙 公 司 , 用 于 支 付 货 款 , 并 在 汇 票 上 注 明 “ 货 物 验 收 合 格 后 生 效 ” , 后 丙 公 司
的 货 物 因 存 在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未 能 通 过 验 收 。 4 月 1 0 日 , 丙 公 司 将 该 汇 票 背 书 转 让 给 丁 公 司 ,
并 在 汇 票 上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 5 月 1 0 日 , 丁 公 司 将 该 汇 票 背 书 转 让 给 戊 公 司 。 8 月
1 1 日 , 戊 公 司 向 承 兑 人 提 示 付 款 , 承 兑 人 以 资 金 紧 张 为 由 拒 绝 付 款 。 戊 公 司 遂 向 甲 公 司 、
乙 公 司 、 丙 公 司 及 丁 公 司 进 行 追 索 , 均 遭 拒 绝 。 其 中 , 丙 公 司 拒 绝 的 理 由 是 , 本 公 司 在 汇 票
上 记 载 有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 乙 公 司 拒 绝 的 理 由 是 , 丙 公 司 的 货 物 未 通 过 验 收 , 不 符 合 乙 公
司 在 汇 票 上 注 明 的 转 让 生 效 条 件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乙 公 司 所 作 的 “ 货 物 验 收 合 格 后 生 效 ” 的 记 载 是 否 具 有 票 据 法 上 的 效 力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丙 公 司 拒 绝 戊 公 司 追 索 的 理 由 是 否 成 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乙 公 司 拒 绝 戊 公 司 追 索 的 理 由 是 否 成 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4 . 【 2 0 2 0 】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出 具 一 张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丙 公 司 已 承 兑 。 乙 公 司 将 票 据 背 书 给 丁
公 司 , 丁 公 司 要 求 乙 公 司 提 供 保 证 , 于 是 由 戊 公 司 提 供 保 证 并 于 票 面 签 章 , 但 戊 公 司 没 有 在
票 据 上 注 明 被 保 证 人 。 票 据 到 期 , 丁 公 司 向 丙 公 司 提 示 付 款 , 丙 公 司 以 与 甲 公 司 有 合 同 纠 纷
6 0为 由 , 拒 绝 向 丁 公 司 付 款 , 丁 公 司 遂 要 求 戊 公 司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戊 公 司 向 丁 公 司 付 款 后 , 向
丙 公 司 进 行 追 索 , 丙 公 司 以 其 与 戊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票 据 关 系 为 由 , 拒 绝 付 款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票 据 未 载 明 被 保 证 人 , 则 票 据 被 保 证 是 谁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1 ) 丙 公 司 是 否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戊 公 司 付 款 后 , 是 否 有 权 向 丙 公 司 追 索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5 . 【 2 0 2 0 】 2 0 1 9 年 1 月 1 0 日 , 甲 公 司 为 支 付 5 0 万 货 款 , 向 乙 公 司 背 书 转 让 了 一 张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并 在 票 据 上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 汇 票 上 记 载 的 付 款 日 期 为 2 0 1 9 年 4 月 3 0 日 ,
该 汇 票 为 甲 公 司 通 过 其 前 手 背 书 转 让 而 取 得 。 2 0 1 9 年 2 月 1 0 日 , 乙 公 司 为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
将 该 汇 票 背 书 转 让 给 丙 公 司 , 同 时 在 汇 票 上 记 载 丙 公 司 必 须 在 2 月 1 5 日 之 前 交 货 。 丙 公 司
实 际 于 2 月 1 6 日 交 货 。 2 0 1 9 年 5 月 5 日 , 丙 公 司 持 该 汇 票 请 求 承 兑 人 付 款 , 承 兑 人 认 为 甲
公 司 前 手 的 签 章 系 伪 造 , 该 汇 票 无 效 , 拒 绝 付 款 。 2 0 1 9 年 5 月 6 日 , 丙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追 索 ,
乙 公 司 以 丙 公 司 迟 延 交 货 为 由 , 拒 绝 付 款 。 2 0 1 9 年 5 月 7 日 , 丙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追 索 , 甲 公
司 以 汇 票 上 有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为 由 , 拒 绝 付 款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承 兑 人 拒 绝 付 款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乙 公 司 拒 绝 付 款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甲 公 司 拒 绝 付 款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6 . 【 2 0 1 9 】 甲 公 司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价 值 2 7 0 万 元 建 筑 材 料 , 乙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交 付
一 张 经 丙 公 司 承 兑 的 商 业 汇 票 , 该 汇 票 距 到 期 日 尚 有 3 个 月 。 甲 公 司 持 有 票 据 一 个 月 后 , 因
资 金 紧 张 , 将 其 贴 现 给 丁 银 行 。 丁 银 行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向 丙 公 司 提 示 付 款 时 , 遭 拒 付 。 丙 公 司
拒 付 理 由 是 : 乙 公 司 来 函 告 知 , 甲 公 司 的 建 筑 材 料 存 在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 对 该 汇 票 应 拒 付 , 请
协 助 退 回 汇 票 。 丁 银 行 认 为 , 丙 公 司 已 承 兑 汇 票 , 不 得 拒 绝 付 款 。 丙 公 司 坚 持 拒 付 。 丁 银 行
遂 请 求 丙 公 司 出 具 拒 绝 证 明 , 以 便 向 甲 公 司 行 使 追 索 权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 1 ) 乙 公 司 能 否 以 建 筑 材 料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为 由 通 知 丙 公 司 拒 付 该 汇 票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2 ) 丁 银 行 认 为 丙 公 司 不 得 拒 绝 付 款 的 理 由 是 否 成 立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 3 ) 丁 银 行 可 否 向 甲 公 司 行 使 追 索 权 ?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第 六 章 金 融 法 律 制 度 参 考 答 案
一 、 单 选 题
1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本 票 、 支 票 。 选 项 A , 本 票 的 收 款 人 名 称 , 属 于 本 票 的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
未 记 载 将 导 致 票 据 无 效 ; 支 票 上 的 收 款 人 名 称 , 可 以 授 权 补 记 , 但 并 不 属 于 出 票 行 为 的 绝 对
记 载 事 项 , 未 记 载 不 会 导 致 票 据 无 效 。 选 项 B , 支 票 的 出 票 人 为 在 经 批 准 的 银 行 机 构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选 项 D , 本 票 和 支 票 均 为 见 票 即 付 的 票 据 。
6 12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收 购 要 约 的 变 更 。 选 项 A B , 收 购 要 约 的 变 更 不 得 存 在 降 低 收 购 价 格 、 减
少 预 定 收 购 股 份 数 额 等 情 形 ; 选 项 C , 要 约 收 购 的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3 0 日 , 并 不 得 超 过 6 0 日 ;
但 是 出 现 竞 争 要 约 的 除 外 ; 选 项 D , 收 购 要 约 期 限 届 满 前 1 5 日 内 , 收 购 人 不 得 变 更 收 购 要
约 , 但 是 出 现 竞 争 要 约 的 除 外 。 因 此 , 选 项 C 正 确 。
3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代 表 人 诉 讼 制 度 。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构 的 代 表 人 诉 讼 是 由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构 代 表
投 资 者 进 行 的 诉 讼 。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构 受 5 0 名 以 上 投 资 者 委 托 , 可 以 作 为 代 表 人 参 加 诉 讼 ,
并 为 经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确 认 的 权 利 人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登 记 , 但 投 资 者 明 确 表 示 不
愿 意 参 加 该 诉 讼 的 除 外 。
4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保 险 合 同 的 受 益 人 。 根 据 规 定 , 受 益 人 仅 约 定 为 身 份 关 系 , 投 保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为 不 同 主 体 的 ,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份 关 系 确 定 受 益 人 。 本 题 的 情 形 ,
合 同 成 立 时 被 保 险 人 赵 某 的 妻 子 是 李 某 , 所 以 应 当 认 定 李 某 为 受 益 人 。
5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支 票 。 选 项 A , 我 国 的 支 票 限 于 见 票 即 付 , 不 得 另 行 记 载 付 款 日 期 ; 另 行
记 载 付 款 日 期 的 , 该 记 载 无 效 , 支 票 有 效 ; 选 项 B , 支 票 上 未 记 载 付 款 地 的 , 付 款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为 付 款 地 ; 选 项 D , 在 票 据 上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 、 “ 禁 止 转 让 ” 等 字 样 , 属 于 票 据 的 任 意
记 载 事 项 , 出 票 人 在 票 据 上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 该 票 据 不 得 转 让 。
6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保 险 合 同 的 分 类 。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保 险 价 值 是 否 先 予 确 定 为 标 准 , 可 将
保 险 合 同 分 为 定 值 保 险 合 同 与 不 定 值 保 险 合 同 。
7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本 票 。 本 票 自 出 票 日 起 , 付 款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个 月 。
8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证 券 发 行 的 程 序 。 选 项 A , 股 票 ( 非 债 券 ) 发 行 采 用 代 销 方 式 的 , 代 销 期
限 届 满 , 向 投 资 者 出 售 的 股 票 数 量 未 达 到 拟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7 0 % 的 , 为 发 行 失 败 ; 选 项 C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负 责 证 券 发 行 申 请 的 注 册 ; 选
项 D , 证 券 公 司 在 代 销 、 包 销 期 内 , 对 所 代 销 、 包 销 的 证 券 应 当 保 证 先 行 出 售 给 认 购 人 ,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为 本 公 司 预 留 所 代 销 的 证 券 和 预 先 购 入 并 留 存 所 包 销 的 证 券 。
9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保 险 经 纪 人 。 选 项 A , 保 险 经 纪 人 代 表 “ 投 保 人 ” 的 利 益 , 按 照 投 保 人 的
指 示 和 要 求 行 事 , 维 护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 选 项 B , 保 险 经 纪 人 是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独 立
实 施 保 险 经 纪 行 为 ; 选 项 C , 保 险 经 纪 人 只 能 是 单 位 , 不 能 是 个 人 ; 选 项 D , 佣 金 一 般 由 保
险 人 支 付 , 可 以 依 合 同 约 定 由 投 保 人 支 付 , 但 不 得 同 时 向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双 方 收 取 佣 金 。
6 21 0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保 险 合 同 的 订 立 。 投 保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的 代 理 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没 有 亲 自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而 由 保 险 人 或 者 保 险 人 的 代 理 人 代 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的 , 对 投 保 人 不 生 效 。 但 投
保 人 已 经 交 纳 保 险 费 的 , 视 为 其 对 代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行 为 的 追 认 。 本 题 中 , 王 某 已 经 交 纳 了 保
险 费 , 因 此 ,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1 1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 证 券 法 》 禁 止 的 交 易 行 为 。 选 项 A 属 于 内 幕 交 易 行 为 , 选 项 B 属 于
欺 诈 客 户 行 为 , 选 项 C 属 于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行 为 , 选 项 D 属 于 合 法 行 为 , 证 券 公 司 包 销 可 以 购
入 售 后 剩 余 股 票 。
1 2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仅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要 求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并 不 要 求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始 终 存 在 保 险 利 益 关 系 , 根 据 《 保 险 法 》 司 法 解 释 ( 三 )
的 规 定 ,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后 , 因 投 保 人 丧 失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利 益 , 当 事 人 主 张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1 3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汇 票 的 承 兑 。 《 票 据 法 》 规 定 , 付 款 人 对 向 其 提 示 承 兑 的 汇 票 , 应 当
自 收 到 提 示 承 兑 的 汇 票 之 日 起 3 日 内 承 兑 或 者 拒 绝 承 兑 。 如 果 付 款 人 在 3 日 内 不 作 承 兑 与 否
表 示 的 , 应 视 为 拒 绝 承 兑 , 持 票 人 可 以 请 求 其 作 出 拒 绝 承 兑 证 明 , 向 其 前 手 行 使 追 索 权 。
1 4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本 票 的 记 载 事 项 。 本 票 的 相 对 记 载 事 项 包 括 两 项 内 容 : ① 付 款 地 ; ②
出 票 地 。
1 5 . 【 答 案 】 A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上 市 公 司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的 文 件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
选 项 A 属 于 定 期 报 告 。 B C D 都 属 于 “ 首 次 信 息 披 露 ” 的 文 件 。
1 6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保 险 公 司 的 终 止 。 保 险 公 司 终 止 的 原 因 有 : 解 散 、 被 撤 销 、 破 产 。
1 7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协 议 收 购 。 收 购 人 收 购 或 者 通 过 协 议 、 其 他 安 排 与 他 人 共 同 收 购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达 到 3 0 % 时 , 继 续 进 行 收 购 的 , 依 法 应 当 向 该 上 市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发 出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股 份 的 要 约 , 转 而 进 行 要 约 收 购 。 但 是 , 按 照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免 除 发 出 要 约 的 除 外 , 选 项 D 错 误 。
1 8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的 文 件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 选 项
B 属 于 临 时 报 告 , A C D 都 属 于 “ 首 次 信 息 披 露 ” 的 文 件 。
6 31 9 . 【 答 案 】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保 险 合 同 的 形 式 。 保 险 合 同 中 记 载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则 认 定 :
( 1 ) 投 保 单 与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不 一 致 的 , 以 投 保 单 为 准 。 但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系 经 保
险 人 说 明 并 经 投 保 人 同 意 的 , 以 投 保 人 签 收 的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载 明 的 内 容 为 准 ; ( 2 )
非 格 式 条 款 与 格 式 条 款 不 一 致 的 , 以 非 格 式 条 款 为 准 , 选 项 D 正 确 ; ( 3 ) 保 险 凭 证 记 载 的 时
间 不 同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的 为 准 ; ( 4 ) 保 险 凭 证 存 在 手 写 和 打 印 两 种 方 式 的 , 以 双 方 签 字 、
盖 章 的 手 写 部 分 的 内 容 为 准 。
2 0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保 险 经 纪 人 。 选 项 A : 保 险 经 纪 人 是 专 门 从 事 保 险 经 纪 活 动 的 单 位 , 而 不
能 是 个 人 。 选 项 B : 保 险 经 纪 机 构 不 得 同 时 向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双 方 收 取 佣 金 。 选 项 C : 保 险
经 纪 人 代 表 投 保 人 的 利 益 从 事 保 险 经 纪 行 为 , 应 当 按 照 投 保 人 的 指 示 和 要 求 行 事 , 维 护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 选 项 D : 保 险 纪 人 既 不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也 不 是 任 何 一 方 的 代 理
人 。
2 1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支 票 的 签 发 。 出 票 人 签 发 支 票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条 件 : ( 1 ) 开 立 账 户 ; ( 2 ) 存
入 足 够 支 付 的 款 项 ; ( 3 ) 预 留 印 鉴 。
2 2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证 券 承 销 。 证 券 代 销 是 指 证 券 公 司 代 发 行 人 发 售 证 券 , 在 承 销 期 结 束 时 ,
将 未 售 出 的 证 券 全 部 退 还 给 发 行 人 的 承 销 方 式 。 证 券 包 销 是 指 证 券 公 司 将 发 行 人 的 证 券 按 照
协 议 全 部 购 入 或 者 在 承 销 期 结 束 时 将 售 后 剩 余 证 券 全 部 自 行 购 入 的 承 销 方 式 , 选 项 A C 错 误 ;
证 券 的 代 销 、 包 销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9 0 日 , 选 项 B 正 确 。 股 票 发 行 采 用 代 销 方 式 , 代 销 期
限 届 满 , 向 投 资 者 出 售 的 股 票 数 量 未 达 到 拟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7 0 % 的 , 为 发 行 失 败 , 选 项 D
错 误 。
2 3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公 司 债 券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 非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不 得 可 以 采 用 广 告 、 公 开 劝
诱 和 变 相 公 开 方 式 , 选 项 A 错 误 ;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券 仅 限 于 专 业 投 资 者 范 围 内 转 让 , 转
让 后 , 持 有 同 次 发 行 债 券 的 专 业 投 资 者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0 0 人 , 选 项 B 正 确 , 选 项 C 错 误 ; 非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是 向 专 业 投 资 者 发 行 , 选 项 D 错 误 。
二 、 多 选 题
1 . 【 答 案 】 A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申 请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申 请 ,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法 审 核 同 意 的 , 双 方 应 当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
( 选 项 A 正 确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1 ) 基 金 的 募 集 符 合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的 规 定 ;
( 2 )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为 5 年 以 上 ;
( 3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2 亿 元 ; ( 选 项 D 正 确 )
6 4(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1 0 0 0 人 ;
( 5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2 . 【 答 案 】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除 。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合 同 和 运 输 工 具 航 程 保 险 合 同 , 其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后 ,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3 . 【 答 案 】 A B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股 票 的 发 行 。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基 本 条 件 包 括 :
( 1 ) 具 备 健 全 且 运 行 良 好 的 组 织 机 构 ( 选 项 B ) ;
( 2 )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 选 项 A ) ;
( 3 ) 最 近 3 年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出 具 无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 选 项 D ) ;
( 4 )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3 年 不 存 在 贪 污 、 贿 赂 、 侵 占 财 产 、 挪 用 财 产
或 者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的 刑 事 犯 罪 ;
( 5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4 . 【 答 案 】 A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保 险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保 险 利 益 是 指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的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利 益 。 其 构 成 要 件 包 括 : ( 1 ) 保 险 利 益 必 须 是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利 益 , 即 必 须 是 得
到 法 律 认 可 和 保 护 的 合 法 利 益 ( 选 项 D ) , 法 律 不 予 认 可 或 不 予 保 护 的 利 益 不 构 成 保 险 利 益 。
( 2 ) 保 险 利 益 必 须 具 有 经 济 性 。 保 险 利 益 必 须 是 可 以 用 货 币 计 算 估 价 的 利 益 。 ( 3 ) 保 险 利
益 必 须 具 有 确 定 性 。 保 险 利 益 必 须 是 确 定 的 、 客 观 存 在 的 利 益 , 包 括 现 有 利 益 和 期 待 利 益 ( 选
项 B ) 。 选 项 A , 财 产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 对 保 险 标 的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选
项 C ,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仅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要 求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因 此 , 本 题 A B C D
正 确 。
5 . 【 答 案 】 A B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投 资 者 保 护 制 度 。 发 行 人 因 欺 诈 发 行 、 虚 假 陈 述 或 者 其 他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相 关 的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委 托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构 , 就 赔 偿 事 宜 与 受 到 损 失 的 投 资 者 达 成 协 议 , 予 以 先 行 赔 付 。 先 行 赔 付 后 , 可 以 依 法 向
发 行 人 以 及 其 他 连 带 责 任 人 追 偿 。 因 此 , 选 项 A B C 正 确 。
6 . 【 答 案 】 B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汇 票 的 保 证 。 在 办 理 保 证 手 续 时 , 保 证 人 须 在 汇 票 或 者 粘 单 上 记 载 下
列 事 项 : ( 1 ) 表 明 “ 保 证 ” 的 字 样 ; ( 2 ) 保 证 人 名 称 和 住 所 ; ( 3 ) 被 保 证 人 的 名 称 ; ( 4 ) 保
证 日 期 ; ( 5 ) 保 证 人 签 章 。 其 中 , “ 保 证 ” 字 样 和 保 证 人 签 章 为 绝 对 记 载 事 项 , 被 保 证 人 的
名 称 、 保 证 日 期 和 保 证 人 住 所 为 相 对 记 载 事 项 。
7 . 【 答 案 】 A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汇 票 的 出 票 。 汇 票 上 未 记 载 付 款 人 名 称 的 , 汇 票 无 效 。 票 据 金 额 以 中 文 大
写 和 数 码 同 时 记 载 , 两 者 必 须 一 致 , 两 者 不 一 致 的 , 票 据 无 效 。 付 款 日 期 和 付 款 地 是 相 对 记
载 事 项 , 不 影 响 汇 票 本 身 的 效 力 , 汇 票 仍 然 有 效 。
6 58 . 【 答 案 】 A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票 据 权 利 的 取 得 。 当 事 人 取 得 票 据 的 情 形 主 要 有 : ( 1 ) 出 票 取 得 。 ( 2 ) 转
让 取 得 。 ( 3 ) 通 过 税 收 、 继 承 、 赠 与 、 企 业 合 并 等 方 式 取 得 票 据 。
9 . 【 答 案 】 A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要 约 收 购 。 在 要 约 收 购 期 间 , 被 收 购 公 司 董 事 不 得 辞 职 , 选 项 C 错 误 ; 收
购 人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之 外 进 行 的 交 易 , 属 于 协 议 收 购 , 选 项 D 错 误 。
三 、 判 断 题
1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重 复 保 险 的 责 任 分 摊 。 基 于 公 平 原 则 , 超 额 投 保 的 保 费 予 以 退 还 , 重 复 保
险 的 投 保 人 可 以 就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超 过 保 险 价 值 的 部 分 , 请 求 各 保 险 人 按 比 例 返 还 保 险 费 。
2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担 任 。
3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票 据 的 变 造 。 如 果 无 法 辨 别 是 在 票 据 被 变 造 之 前 或 之 后 签 章 的 , 视 同 在 变
造 之 前 签 章 。
4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汇 票 的 承 兑 。 汇 票 上 未 记 载 付 款 日 期 , 属 于 见 票 即 付 的 汇 票 , 该 汇 票 无 须
提 示 承 兑 。
5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收 购 人 的 义 务 。 收 购 人 持 有 的 被 收 购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在 收 购 行 为
完 成 后 的 1 8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
6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受 益 人 。 《 保 险 法 》 规 定 ,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 伤 残 、 疾
病 的 ,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
7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的 特 殊 条 款 。 因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导 致 其 伤 残 或 者 死 亡 的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投 保 人 已 交 足 2 年 以 上
保 险 费 的 ,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
8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本 票 的 付 款 期 限 。 本 票 自 出 票 日 起 , 付 款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个 月 。
6 6四 、 简 答 题
1 . 【 答 案 】
( 1 )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保 险 标 的 已 交 付 受 让 人 , 但 尚 未 依 法 办 理 所 有 权 变 更 登
记 , 承 担 保 险 标 的 毁 损 灭 失 风 险 的 受 让 人 , 依 照 规 定 主 张 行 使 被 保 险 人 权 利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本 题 中 , 虽 然 尚 未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 但 是 小 汽 车 已 经 交 付 , 钱 某 已 经 取 得 小 汽 车 , 因
此 , 可 以 主 张 行 使 被 保 险 人 的 权 利 。
( 2 )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被 保 险 人 、 受 让 人 依 法 及 时 向 保 险 人 发 出 保 险 标 的 转 让
通 知 后 , 保 险 人 作 出 答 复 前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让 人 主 张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本 题 中 , 受 让 人 钱 某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前 已 经
向 甲 保 险 公 司 发 出 保 险 标 的 的 转 让 通 知 , 因 此 , 甲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2 . 【 答 案 】
( 1 )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根 据 规 定 , 投 保 人 对 下 列 人 员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① 本 人 ; ②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 ③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 与 投 保 人 有 抚 养 、 赡 养 或 者 扶 养 关 系 的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 近 亲 属 ; ④
与 投 保 人 有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本 题 中 , 张 某 对 其 父 亲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 2 ) 符 合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投 保 人 不 得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投 保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合 同 , 保 险 人 也 不 得 承 保 。 父 母 为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投 保 的 人 身 保 险 , 不 受 此 限 。 本 题 中 , 张
某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其 父 亲 ) 投 保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合 同 , 是 符 合 保 险 法 规
定 的 。
( 3 ) 有 效 。 根 据 规 定 , 当 事 人 订 立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合 同 ,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口 头 形 式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同 意 并 认 可 保 险 金 额 , 也 可 以 在 合 同 订 立 后 追
认 。 本 题 中 , 被 保 险 人 张 某 的 父 亲 在 订 立 合 同 后 , 书 面 认 可 并 同 意 张 某 为 其 投 保 人 身 保 险 ,
相 当 于 对 保 险 合 同 进 行 了 追 认 , 因 此 ,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
3 . 【 答 案 】
( 1 ) 不 具 有 票 据 法 上 的 效 力 。 根 据 规 定 , 背 书 不 得 附 有 条 件 , 背 书 时 附 有 条 件 的 , 所 附 条
件 不 具 有 汇 票 上 的 效 力 。 本 题 中 , 乙 公 司 所 作 的 “ 货 物 验 收 合 格 后 生 效 ” 的 记 载 , 是 乙 背 书
转 让 给 丙 时 所 附 的 条 件 , 该 条 件 不 具 备 票 据 上 的 效 力 。
( 2 ) 丙 公 司 拒 绝 戊 公 司 追 索 的 理 由 成 立 。 根 据 规 定 , 背 书 人 ( 丙 公 司 ) 在 汇 票 上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 其 后 手 再 背 书 转 让 的 , 原 背 书 人 ( 丙 ) 对 其 后 手 ( 丁 ) 的 被 背 书 人 ( 戊 公 司 )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 3 ) 乙 公 司 拒 绝 戊 公 司 追 索 的 理 由 不 成 立 。 根 据 规 定 , 票 据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自 己 与 持 票 人 的
前 手 之 间 的 抗 辩 事 由 , 对 抗 持 票 人 。 但 是 , 持 票 人 明 知 存 在 抗 辩 事 由 而 取 得 票 据 的 除 外 。 本
题 中 , “ 货 物 未 通 过 验 收 ” 是 乙 对 抗 丙 的 事 由 , 不 可 以 此 对 抗 持 票 人 戊 。
4 . 【 答 案 】
( 1 ) 承 兑 人 丙 公 司 为 被 保 证 人 。 根 据 规 定 , 保 证 人 在 汇 票 上 未 记 载 被 保 证 人 名 称 的 , 已 承
兑 的 汇 票 , 承 兑 人 为 被 保 证 人 ; 未 承 兑 的 汇 票 , 以 出 票 人 为 被 保 证 人 。 本 题 中 , 票 据 经 丙 公
司 承 兑 , 丙 公 司 为 承 兑 人 , 因 此 , 被 保 证 人 是 丙 公 司 。
( 2 ) 丙 公 司 无 权 拒 绝 付 款 。 根 据 规 定 , 票 据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自 己 与 出 票 人 之 间 的 抗 辩 事 由 对
抗 持 票 人 , 拒 绝 支 付 汇 票 金 额 。 本 题 中 , 承 兑 人 丙 公 司 为 票 据 债 务 人 , 不 得 以 自 己 与 出 票 人
甲 公 司 之 间 的 抗 辩 事 由 对 抗 持 票 人 丁 公 司 。
6 7( 3 ) 戊 公 司 付 款 后 , 有 权 向 丙 公 司 追 索 。 根 据 规 定 , 保 证 人 清 偿 汇 票 债 务 后 , 可 以 对 被 保
证 人 及 其 前 手 行 使 追 索 权 。 本 题 中 , 戊 公 司 是 保 证 人 , 丙 公 司 是 被 保 证 人 , 因 此 , 戊 公 司 清
偿 汇 票 债 务 后 , 有 权 向 丙 公 司 行 使 追 索 权 。
5 . 【 答 案 】
( 1 ) 不 符 合 规 定 。 根 据 《 票 据 法 》 规 定 , 票 据 上 有 伪 造 签 章 的 , 不 影 响 票 据 上 其 他 真 实 签
章 的 效 力 。 持 票 人 依 法 提 示 付 款 时 , 票 据 上 真 实 签 章 人 不 能 以 票 据 伪 造 为 由 进 行 抗 辩 。
( 2 ) 符 合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票 据 债 务 人 可 以 对 不 履 行 约 定 义 务 的 与 自 己 有 直 接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的 持 票 人 , 进 行 抗 辩 。
( 3 ) 符 合 规 定 。 根 据 规 定 , 背 书 人 在 汇 票 上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 其 后 手 再 背 书 转 让 的 ,
原 背 书 人 对 后 手 的 被 背 书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 【 答 案 】
( 1 ) 乙 公 司 不 能 以 建 筑 材 料 存 在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为 由 通 知 丙 公 司 拒 绝 付 款 。 根 据 规 定 , 票 据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自 己 与 持 票 人 的 前 手 之 间 的 抗 辩 事 由 对 抗 持 票 人 。 本 题 中 , “ 建 筑 材 料 存 在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 是 乙 对 甲 的 抗 辩 事 由 , 不 可 以 此 事 由 对 抗 持 票 人 丁 。
( 2 ) 丁 银 行 认 为 丙 公 司 不 能 拒 绝 付 款 的 理 由 成 立 。 根 据 规 定 , 付 款 人 承 兑 汇 票 后 , 成 为 汇
票 的 主 债 务 人 , 应 当 承 担 到 期 付 款 的 责 任 。 到 期 付 款 的 责 任 是 一 种 绝 对 责 任 。 本 题 中 , 丙 公
司 是 承 兑 人 , 是 汇 票 的 主 债 务 人 , 应 当 承 担 到 期 付 款 的 责 任 。
( 3 ) 丁 银 行 可 以 向 甲 公 司 行 使 追 索 权 。 根 据 规 定 , 汇 票 的 出 票 人 、 背 书 人 、 承 兑 人 和 保 证
人 对 持 票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持 票 人 可 以 不 按 照 汇 票 债 务 人 的 先 后 顺 序 , 对 其 中 任 何 一 人 、 数
人 或 者 全 体 行 使 追 索 权 。 本 题 中 , 甲 公 司 作 为 背 书 人 , 丁 银 行 可 以 向 甲 公 司 行 使 追 索 权 。
6 8第七 章 财政 法律 制度
一 、 单 选 题
1 . 【 2 0 2 1 】 根 据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的 表 述 中 , 不 正
确 的 是 ( ) 。
A .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按 年 度 单 独 编 制
B .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可 列 赤 字
C .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应 接 受 审 计 监 督
D .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草 案 的 编 制 由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2 . 【 2 0 2 1 】 根 据 预 算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我 国 预 算 年 度 的 起 止 日 期 为 ( ) 。
A . 自 公 历 4 月 1 日 起 , 至 次 年 3 月 3 1 日 止
B .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 至 1 2 月 3 1 日 止
C . 自 公 历 6 月 1 日 起 , 至 次 年 5 月 3 1 日 止
D . 自 公 历 1 0 月 1 日 起 , 至 次 年 9 月 3 0 日 止
3 . 【 2 0 2 1 】 根 据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 的 规 定 ,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下 列 人 员 中 , 不 由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任 免 的 是 ( ) 。
A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董 事 长
B . 国 有 资 本 参 股 公 司 的 监 事
C .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的 经 理
D .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的 财 务 负 责 人
4 . 【 2 0 2 1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邀 请 招 标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 . 投 标 人 应 在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B .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 用 占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总 价 值 比 例 过 大 的 , 可 以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C .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的 期 限 为 5 个 工 作 日
D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应 从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中 选 择 资 质 级 别 最 高 的 两 家 投 标 人 ,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5 . 【 2 0 2 1 】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从 采 购 结 束 之 日 起 至 少 保 存 ( )
A . 1 0 年
B . 1 5 年
C . 2 0 年
D . 2 5 年
6 . 【 2 0 1 9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不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的 是 ( ) 。
A . 邀 请 招 标
B . 询 价
C . 指 定 采 购
D . 公 开 招 标
6 97 . 【 2 0 1 9 】 根 据 预 算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中 央 决 算 草 案 在 编 制 后 需 经 特 定 机 关 审 查 和 批 准 。 该
特 定 机 关 是 ( ) 。
A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C . 财 政 部
D . 国 务 院
二 、 多 选 题
1 . 【 2 0 2 1 】 根 据 预 算 法 律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 在 预 算 执 行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的 , 应 当 进 行 预 算 调
整 的 有 ( ) 。
A . 需 要 增 加 预 算 总 支 出 的
B . 需 要 调 入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的
C . 需 要 调 减 预 算 安 排 的 重 点 支 出 数 额 的
D . 需 要 减 少 举 借 债 务 数 额 的
2 . 【 2 0 2 1 】 根 据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 的 规 定 , 未 经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同 意 ,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下 列 交 易 中 , 应 该 禁 止 的 有 ( ) 。
A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订 立 借 款 协 议
B .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为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C .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与 关 联 方 订 立 财 产 转 让 协 议
D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按 照 市 场 价 格 购 买 关 联 方 的 商 品
3 . 【 2 0 2 1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和 履 行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供 应 商 不 得 采 取 分 包 方 式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B .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 1 0 %
C . 采 购 人 不 得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代 表 其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D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 采 购 人 应 当 将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4 . 【 2 0 2 0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的 有 ( ) 。
A . 询 价
B . 公 开 招 标
C . 邀 请 招 标
D . 竞 争 性 谈 判
5 . 【 2 0 1 9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 .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可 以 为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 2 0 %
B .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 成 交 供 应 商 可 以 依 法 采 取 分 包 方 式 履 行 合 同
C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内 容 不 在 媒 体 上 公 告
D . 小 额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 采 购 人 不 必 将 合 同 副 本 报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7 06 . 【 2 0 1 9 】 根 据 预 算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属 于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的 有 ( ) 。
A . 采 矿 权 拍 卖 所 得
B . 地 方 从 中 央 获 得 的 消 费 税 返 还
C . 上 级 政 府 收 到 下 级 政 府 的 体 制 上 解 收 入
D .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收 入
7 . 【 2 0 1 9 】 根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属 于 供 应 商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有 ( ) 。
A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B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用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C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D .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2 年 内 没 有 违 法 记 录
三 、 判 断 题
1 . 【 2 0 2 1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联 合 体 中 等 级 较 高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再 单 独 再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 )
2 . 【 2 0 2 1 】 采 购 未 纳 入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可 以 自 行 采 购 , 也 可 以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在 委 托 的 范 围 内 代 理 采 购 。 ( )
第 七 章 财 政 法 律 制 度 参 考 答 案
一 、 单 选 题
1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企 业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制 度 。 选 项 B , 企 业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支 出 按 照 当
年 预 算 收 入 规 模 安 排 , 不 列 赤 字 。
2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预 算 年 度 。 我 国 《 预 算 法 》 规 定 , 预 算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 至 1 2 月
3 1 日 止 。
3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国 有 出 资 企 业 管 理 者 的 选 择 与 考 核 制 度 。 选 项 B ,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向 国 有 资 本 控 股 公 司 、 国 有 资 本 参 股 公 司 的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董 事 、 监 事 人 选 , 而 非 直
接 任 免 。
4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邀 请 招 标 。 选 项 A ,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期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前 , 按 公 告 要 求 提 交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选 项 C , 采 购 信 息 媒 体 发 布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公 布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的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 选 项 D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从 评 审 合 格 投
标 人 中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选 择 3 家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 并 向 其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
5 . 【 答 案 】 B
7 1【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 根 据 规 定 , 采 购 文 件 从 采 购 结 束 之 日 起 至 少 保 存 1 5 年 。
6 . 【 答 案 】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包 括 公 开 招 标 、 邀 请 招 标 、 竞 争 性 谈 判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 询 价 。
7 . 【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决 算 草 案 的 审 批 。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编 制 中 央 决 算 草 案 , 经 国 务 院 审 计 部 门
审 计 后 , 报 国 务 院 审 定 , 由 国 务 院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
二 、 多 选 题
1 . 【 答 案 】 A B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预 算 执 行 。 经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的 中 央 预 算 和 经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的 地 方 各 级 预 算 , 在 执 行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应 当 进 行 预 算 调 整 :
( 1 ) 需 要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预 算 总 支 出 的 ; ( 选 项 A )
( 2 ) 需 要 调 入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基 金 的 ; ( 选 项 B )
( 3 ) 需 要 调 减 预 算 安 排 的 重 点 支 出 数 额 的 ; ( 选 项 C )
( 4 ) 需 要 增 加 举 借 债 务 数 额 的 。 ( 选 项 D 不 正 确 )
2 . 【 答 案 】 A B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与 关 联 方 交 易 的 限 制 和 禁 止 。 未 经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同 意 ,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1 ) 与 关 联 方 订 立 财 产 转 让 、 借 款 的 协 议 ( 选 项 A C ) ;
( 2 ) 为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 选 项 B ) ;
( 3 ) 与 关 联 方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企 业 ;
( 4 ) 向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所 有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的 企 业 投 资 。
3 . 【 答 案 】 B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选 项 A ,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 中 标 、 成 交 供 应 商 可 以 依 法 采 取
分 包 方 式 履 行 合 同 ; 选 项 B ,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 1 0 % ; 选 项 C ,
采 购 人 可 以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代 表 其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选 项 D ,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采 购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采 购 人 应 当 将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因 此 , 本 题 B D 正 确 。
4 . 【 答 案 】 A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知 识 点 是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 政 府 采 购 采 用 以 下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 邀 请 招 标 、
竞 争 性 谈 判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和 询 价 。
5 . 【 答 案 】 B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选 项 A ,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
1 0 % 。 选 项 D ,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采 购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采 购 人 应 当 将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7 26 . 【 答 案 】 A B C D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预 算 收 入 的 范 围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税 收 收 入 、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入 、 国 有 资 源 ( 资 产 )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 转 移 性 收 入 。 选 项 A 属 于 国 有 资 源 ( 资 产 )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 选 项 B C 属 于 转 移 性 收 入 。 选 项 D 属 于 税 收 收 入 。
7 . 【 答 案 】 A B C
【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供 应 商 的 条 件 。 选 项 D 中 应 当 是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三 、 判 断 题
1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单 独 参 加 或 者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另 外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因 此 , 本 题
表 述 错 误 。
2 . 【 答 案 】 √
【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 采 购 人 采 购 纳 入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必 须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代 理 采 购 , 采 购 未 纳 入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可 以 自 行 采 购 , 也 可
以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在 委 托 的 范 围 内 代 理 采 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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