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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产权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
2024-05-20 | 阅:  转:  |  分享 
  
刘昌黎文集第1卷 中国经济论文第3篇 产权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目录:谈企业资产负债关系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1994.9出资者对企业的双重所
有权是一种误解,1995.5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与所有权改革的路径1999.2资本交易是形成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基础,2000.6论我国
国有企业的公有民营化改革,1999.1谈企业资产负债关系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财经问题研究 1994年9期1.围绕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
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有利于改革的思路和方案。然而,从与
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我总觉得一些提法欠妥,一些术语也模棱两可,让人难以理解其准确含义。本文谨根据表1(日本国民资产、负债一览表)和
表2(日本个产业法人企业资产、负债、资本金一览表),谈谈企业资产负债关系及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思路。2.在企业借贷对照表中,期末
资产=期末负债及净资产,总资产=总资本。上述关系式表明:期末资产和期末负债及净资产,总资产和总资本,它们之间只有性质方面的差别,没
有数量方面的差别。3.在负债栏内,不论按负债、股票资本和净资产来划分,还是按流动负债、固定负债和资本来划分,都是指企业可运营的总资
本。其中,负债属于他人资本,其它属于自有资本。从表1、表2的关系看,负债与流动负债、固定负债部分相对应,股票资本与资本金部分相对应
,净资产与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其它剩余金相对应。4.对于企业来说,由于是先有负债即先有资本后有资产,因此,期末资产依存于期末负
债及净资产,总资产依存于总资本。由此可以说,资本是本,资产是末,即资本是资产的母体,资产是从资本派生出来的,是资本的运用形态或转化
形态。5.企业是以负债为代价获得了资本,并且根据企业经营的需要,把资本转化成了各种具体的运用形态。因此,企业就自然地获得了资产的支
配权与所有权。与此同时,各种具体的资产形式,不论它们是按库存资产、纯固定资产、不可再生有形资产、金融资产、股票资产的形式来划分,还
是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递延资产的形式来划分,就都只体现出资本的运用形态,而不再体现出资本的所有关系。对于各种具体的资产形式来说,
既不可能把它们细分为归谁所有,也没有必要弄清它们到底归谁所有。所以,研究企业的产权问题,不能从研究资产入手,只能从研究资本入手。6
.作为他人资本的企业负债,无论流动负债还是固定负债,都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可见,他人资本只体现出企业与负债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
不体现其间的所有关系。所以,研究企业的产权问题,也不能从研究他人资本入手,只能从研究自有资本入手。7.资产栏内的股票资产,是指企业
投资于其它企业股票所形成的金融资产,也是企业资本的运用形态之一。显而易见,股票资产根本就不能成为研究企业自身产权问题的出发点,而是
研究社会股票所有关系的出发点。8.自有资本中的资本金,是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所筹措到的资金,也是出资者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自有资本。由于
股本不能抽回,企业也勿须偿还,因此,尽管资本金即股票资本列在负债栏内,但它们并不构成企业的债务,只是名义上的负债,或特殊方式的负债
、企业自己对自己的负债。由于资本金不体现企业与出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体现出其间的所有关系,因此,资本金乃是研究企业产权问题的
出发点。表1 日本国民资产、负债一览表(1991年期末借贷对照表,单位亿日元)非金融法人企业金融机关政府家庭个人企业合计期末资产
196027381764788669661452662871071716521库存资产693326  97518790844纯固定
资产47541331770022831827236790510433862不可再生有形资产6116212658775131897
61412613922449051金融资产(不含股票)5730523148816012808896841957832177758股
票资产23085421930508644816175685865003期末负债及净资产1960273817647886696614
52662871071716521负债(不含股票)9080218156674683073721340984231492958股票、
净资产10522519198041838924232321922740223562股票资本48729041159751  6032
656净资产(财产、财富)564961482066638924232321922734190905注:为土地资产资料来源:[日]
东洋经济新报社编《经济统计年鉴》1993年版第98—103页。表2 日本各产业法人企业资产、负债、资本一览表(1988—1991
年借贷对照表,单位10亿日元)1988年1989年1990年1991年推计法人企业数(家)19805401937322202045
52106584总资产958232106135311420171206153流动资产57440562639166670167923
7现金存款148326163782159560151423承收票据57774653557239966691赊销款147213162
559178649177955有价证券32736342273562036043盘存资产1277151266461439781599
99其它60641738237649587125固定资产382372432604473649523937土地80624961741
02524114122在建工程项目14701173981971920224其它有形固定资产18789320413621966324
7129无形固定资产6474652879448537投资有价证券39281503005907561991其它53399580676
427571932递延资产1454235817562980总资本958232106135311421071206153流动负债50
4339536764569894584150支付票据915129529510700198729赊购款992691148561206
68116301短期借款205954202287211204231265抵押金946996921024010523固定负债2784
78323116353449389694公司债37382472815084555623长期借款193876226196251069
264979抵押金20742214002235123850特别法上的准备金53110122178资本175362201362218
642232131资本金45967526305662059690资本准备金25152312113364836962利润准备金541
2651960776460其它剩余金98832111903122297129019资料来源:[日] 东洋经济新报社编《经济统计年鉴
》1993年版第344页。9.自有资本中的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其他剩余金等属于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最终
所有权,是企业经营利润的积累。由于所有者权益或者净资产尚未分配给出资者,而是以财产或财富的形式积累在企业并且归企业所有,所以尽管它
属于自有资本的范畴,却体现不出企业与出资者之间的所有关系,也不是研究企业产权问题的出发点。10.资产、资本和财产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各有其确定的含义,不能相互混淆,随便滥用。如上所述,财产与财富意义相近,在企业中是指构成自有资本的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由于财产属于
自有资本的范畴,因此,资产也是其运用形态或转化形态。11.资产是从资本派生出来的,是资本的运用形态或转化形态。因此,企业资产多少就
与企业所运营总资本的数量有关。对企业来说,资产规模的大小只反映其经营规模的大小,而不反映其财产或财富的多少。关于这一点,从表1的统
计中可以看得很清楚。1991年末,日本非金融法人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家庭及个人企业的资产总额各为1 960万亿日元、1 765万
亿日元、699万亿日元、2 663万亿日元、分别占日本国民总资产的27.3%、24.6%、9.7%、37.1%;相比之下,其净资产
各为565万亿日元、82万亿日元、389万亿日元、2 322万亿日元,分别占国民净资产(或国民财产总额、国民财富总额)的14.8%
、2.4%、11.4%、67.9%。可见,日本的国民资产主要集中在法人手里(包括非金融法人企业和金融机构),而国民财产则主要集中家
庭及个人企业手中。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别,乃与前者负债比率高、净资产比率低,后者负债比率低、净资产比率高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金融机构,
由于其负债比率高达88.8%,股票资本比率也只有6.6%,因此,其期末净资产仅只相当于期末资产的4.6%。可见,与庞大的资产规模相
比,日本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或财富。从上述资产和财产在数量方面的悬殊差异,也可看出资产和财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12.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不仅资本和资产都是国家的,而且负债和破产也都由国家承担,从而形成了国有国营的经营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中,
尽管企业也把国家投资的资本转化成了具体的运用形态,并且在实际上支配和运用了各种资产,但却不拥有资产的法人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我
国国有企业还不是真正的企业,它只是国家政权的附属物。如果把国家比作一个总公司,则各国有企业只不过是国家总公司下属的一个工厂或生产车
间。这种产权不分的状态,是我国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从而不能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重要原因。要改
变这种产权不分的状态,关键不在于改变国家的资本所有权,而在于改变国家的资产所有权,把原本属于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全部还给企业。把资产所
有权还给企业,实质上是把资本的运用权全还给企业。所以,这有助于实现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使国有企业从国有国营,转变为国
有民营。13.要把国家资产所有权全部还原给企业,首先要弄清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重新评估企业资产的基础上,计算出企业总资产和总资本的
数量。在重新评估企业资产的过程中,按现行价格计算,一般会出现总资产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因此,总资本也要随之相应地增加或减少。在相应增
加或减少总资本的过程中,由于相当于他人资本的负债部分是一个已确定的量,所以应增加或减少的乃是相当于自有资本的部分。其中,相当于资本
金的国家投资部分虽也是一个确定的量,但由于资产的增加或减少意味着资本的增殖和损耗,因此国家投资部分不应该视为一个固定不变的量,而应
该视为一个变化的量。至于如何确定资本金和所有者权益(企业财产)增减的比例,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有关国家的经验,做出具体的规定。如
1988-1991年,日本法人企业资本金和所有者权益之比大体为1:3(参见表2),就是一个可供参考的比例。14.尽管企业中的各种资
产只体现出资本的运用形态,而不体现出资本的所有关系,但当总资本量化出他人资本和自有资本,自有资本又量化出资本金和所有者权益后,还是
能从数量方面把总资产分为三个不同的部分:由他人资本转化而来的资产,由资本金转化而来的资产,由所有者权益转化而来的资产。其中,由他人
资本和所有者权益转化而来资产,前者是企业以负债为代价而获取的资本的转化形态,后者是尚未分配给投资者的企业财产的转化形态,尽管二者也
一直被视为国有资产,但只要承认国有企业也是企业,则二者都理应归企业所有。所以,在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这两部分资产还原的
问题。由资本金转化而来的资产,由于它是国家投资资本的转化形态,是企业资产被视为国有资产的根本依据,因此,在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中,
主要是把这部分资产还原给企业。15.企业占用的的土地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企业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在实行
民营化的国有企业中,国家对企业拥有的资产还包括土地资产。不过,这种拥有与国家对其他所有制企业所拥有土地资产的性质是一样的。而且,不
论国家以作价投资的方式把土地使用权交给企业,还是以划拨的方式或出租的方式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企业,都只体现出国家对土地这种特殊资产的
所有权,而不体现出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这种企业资产的所有权。16.要把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可采取两种途径,一是把资本金以股份的形式
转让给其他出资者,二是在原有资本金的基础上,增发股票,即增加资本金。把多少资本金转让给其他出资者或增发多少股票,要根据国家在企业中
控股的比例来确定。向其他出资者转让资本金或股份的收入,按理应还给国家即上缴国家或地方财政,但根据企业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当前可把它
作为国家对企业的长期低息贷款。17.为促进国有企业彻底实现民营化,在把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的同时,对一些不需要国家控股的企业,可
把国家资本全部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从而实现民有民营。然而,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众多,资本金总量大,其他投资者的资金力量又非常有限,在短期
内全部转让国家资本乃是非常困难的。针对这种情况,可学习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廉价地处理国有企业的经验。其具体做法可分为如下两个步骤:第
一个步骤,把企业中现有的国家资本,全部转化为国家对企业的长期无息或低息贷款,还款期可分别定为10年、20年或30年。为既不减少国家
的财政收入,也不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也可按股息率来确定贷款的利息。在国家资本转化为对企业的长期无息或低息贷款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就
变为债权债务的关系,而不再是所有关系了。第二个步骤,在国家把资本金转化为对企业的长期无息或低息贷款后,企业在国家资本金转让贷款的限
额内,可凭资本金转让贷款凭证来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从而形成以法人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企业所有制。企业凭资本金转让贷款凭证来购买其
它企业的股票,其股息收入和流通收入应该上缴国家或地方财政。不过,为鼓励企业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本金转让贷款的积极性,可将收入的适当部分
提留归企业所有。如果已按股息率确定了资本金转让贷款的利息率,则资本金转让贷款购买股票的股息收入和流通收入,其大部分就应该归企业所有
。18.企业在10年、20年或30年后,按现行金额偿还国家的资本金转让贷款,对企业不会构成多大的负担,甚至有可能是白白送给,从而充
分体现了廉价转让国有企业的原则。国家在将来收回国有资本转让贷款后,可根据资本重新配置的需要,把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性的社会投资
。19.在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中,特别是在国家控股的大型股份公司中,为促进股票的顺利转让,也可采取把国家资本金的一部分转化为对企业长
期低息或无息贷款的方法。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促进固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改造,加速其经营机制的转换,而且有助于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中心,形
成以法人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企业所有制。20.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日本大企业的所有制是典型的法人所有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企业
的法人所有制不是属于公有制,而是属于私有制,这一点乃是没有疑义的。然而,与个人企业和初期股份公司中的出资者个人所有制相比,其所有的
社会性确实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是否把法人所有制视为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孕育的社会主义因素,这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大课
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人所有制既具有社会所有的性质,又具有集体所有的性质,因而属于公有制的范畴,不属于私有制的范畴,这一点也是没
有疑义的。所以,以法人所有制为基础,特别是以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法人所有制为基础,来重新构筑社会主义的产权关系,就有利于建立和巩固以公
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1.法人所有制不仅有利于建立和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还有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就出资者对企业的所有关系和所有意识看,传统企业的产权关系是非常清晰的。这个企业是我的,那个企业是你的,这在个人企业中是毫不含糊的。
在合伙公司和初期的股份公司中,从主要出资者和个人大股东的出资份额中,也非常清晰地展现出了企业的所有关系。相比之下,法人所有制企业的
所有关系就不那么清晰了。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从日本法人所有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看,一是由于股东众多、股票分散,二是由于法人持股率高
,法人大股东多,三是由于法人持股看不清个人的持股关系,所以企业的产权关系已非常模糊了。上述事实证明:越是传统的企业制度,其产权关系
就越清晰;越是现代的企业制度,其产权关系就越模糊。换言之,产权关系清晰乃是传统企业制度的特点,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正是因为传统
企业制度的产权关系十分清晰,所以其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就高度合一。直到今天,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中小企业中,资本家和大股东直接掌
管企业经营大权的现象仍比比皆是。相比之下,在以法人所有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中,因其产权关系十分模糊,已出现了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
高度分离的现象。由此可见:产权关系清晰,是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合一的前提条件;产权关系模糊,是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前提条
件。换言之,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高度合一是传统企业的特点,而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高度分离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22.在我国
国有企业中,不仅企业的资本是国家的,而且企业的资产也是国家的。这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明显弊端。然而,这种清晰的产权制度的明显弊端,就是
国有国营这种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高度合一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在国有国营的经营管理体制下,人人都是国家资产的所有者,但却人人都不对
国家资产负责,从而出现了产权空位和资产浪费等效率低下的局面。为消除这一弊端,首先要明确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把国家对企业的资产所有权还
原给企业,使国有企业从国有国营转为国有民营,乃是十分重要的一步。但是,把企业中的资产所有权还原给企业,明确企业的资产所有权,还只是
改变了企业对国家的附属状态,由此所建立的企业制度,还属于传统的企业制度,并非现代的企业制度。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制度,已由个人企
业发展到合伙企业、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特别是大型股份公司又由少数人所有、个人大股东所有发展到了多数人所有、法人所有,进而以大企
业为中心,形成了区别于传统企业制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以股份公司为组织形式,以法人所有制为基础,形成了
以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为标志和以经营者为本的经营管理体制。我国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股份公司制的改造,实现国有民营、民有民营以
后,最终也应该建立起具有上述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23.企业所拥有的资本,只有通过具体运用才能转化成资产。所以,就资本和资产的关
系而言,由国家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就是企业的资本或企业的资产,这乃是不言自明的。若就国家和企业的关系而言,则国家对企业资本金出
资后所拥有的股票或股份,就已是国家的资产而不再是国家的资本了。这就是说,如果把国家比作一个总公司,那么国家对各企业资本金出资后所拥
有的股票或股份,乃是国家所拥有资本的一个具体的运用形态。由此可见,要讲国家对企业所拥有的资产,除了讲国家对企业贷款所形成的金融资产
外,就是讲国家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股票资产。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国有资产,也就包括对国家所拥有的股票资产的管理。与日本国有资
产中股票资产甚少相比(从表1可以看出,1991年日本政府的股票资产只为6 448亿日元,只占其总资产的0.09%,占日本股票资产总
额的比例也只为1.1%),我国国有资产中股票资产将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如何使国有的股票资产发挥出最大的资产效益,就成为国有资产管
理的重大课题。(责任编辑:周天勇)出资者对企业的双重所有权是一种误解经济研究 1995年5期在讨论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过程中,不少
人都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要加强对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企业则要对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承担资产
增值保值的责任。然而,根据这种理解,在现代企业的资产中,除国有资产外,还有法人资产和个人资产之分;企业虽对上述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
但资产的直接所有权却归于出资者。这样,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就既拥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又拥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那么,这种出资者的双
重所有权,是否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股份公司的实际状况呢?本文不惴浅陋,冒昧地提出这个问题,以期引起学术界和有关部门的思考。
一、从资本、资产和财产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说起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们一直忌讳使用资本的概念,再加上国有国营的经营管理体制,
企业所有的资本、资产和财产都是国家的,因而对资本、资产和财产的含义一直未加严格的区分。对其相互关系也一直没有准确、统一的理解。以至
现今的一些学术文章都往往不加区别地使用这三个互不相同的概念。有鉴于此,笔者在《谈企业的资产负债关系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见《财经问
题研究》1994年第9期)一文中,曾对这三个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初步论述。在此基础上,并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实际情况,本文进一步归
纳出如下基本观点:1.资本投资到企业中去以后,对出资者所形成的是资本所有权或股票资产,对企业所形成的是资本金或自有资本。企业拥有资
本金或自有资本以后,还必须把它转化成具体的运用形态,既转化成资产,才能使其在企业经营中发挥作用。至于资本转化成何种形式的资产,这并
不是出自资本的需要,而是出自企业经营的需要。而且,在现代企业中,这种转化已不像在传统企业中那样依据出资者的意志,而是依据经营者的意
志。对于出资者和企业来说,由于都是先有资本,后有资产,所以可说资本是资产的母体,资产是由资本派生出来的,是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
。2.企业除通过接受投资获得自有资本外,还可以通过借款来获得他人资本。企业是以相应的代价获得资本(其中相当于他人资本的金融负债要还
本付息,相当于自有资本的资本金要支付股息)的,并根据经营的需要和经营者的意志,把资本转化成了各种具体的运用形态。所以,企业就自然地
获得了资产的所有权和运用权。与此同时,各种具体的资产形式,不论它们按库存资产、纯固定资产、不可再生的有形资产、金融资产、股票资产的
形式来划分,还是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递延资产的形式来划分,就都只具体体现资本的运用形态,而不再具体体现资本的所有关系。特别是在股
东人数众多,股份高度分散的现代企业中,各种具体的资产形式既不可能细分为归谁所有,也没有必要分清它们到底归谁所有。换而言之,在现代企
业制度中,只是研究资本的所有关系才有意义,而研究资产的所有关系则毫无意义。与此同时,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一个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就
是看其是否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与运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原有的国有企业还不是真正的企业,它只不过是国家政权的附属物,或国家总公司下
属的一个工厂或车间。3.在企业的自有资本中,除资本金外,还有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和其它剩余金等,这一部分自有资本一般称之为所有者
权益。所有者权益最终虽也归出资者所有,但由于它毕竟尚未分配给出资者,而是以剩余资金的形式积累在企业中并且归企业支配,所以实际上乃是
企业所积累的财产或财富。从企业资产负债的关系看,所有者权益在金额上恰好等于企业总资产与总负债的差额(其中总负债包括他人资本和自有资
本中的资本金),即等于企业的净资产。所以,只有总资产大于总负债的企业才有财产或财富的积累,而那些总资产小于总负债的企业,即没有净资
产、只有净负债的企业,就没有任何财产或财富的积累可言。4.关于资产和财产的区别,可以从下述几方面来理解:第一,由于净资产是企业财产
或财富的积累并最终归出资者所有,所以,财产在一定意义上就具有企业和出资者双重所有的性质。相比之下,资产则只归企业所有。第二,由于净
资产是企业运营总资本的一部分并且归企业所有,所以财产属于自有资本的范畴;与此同时,与净资产相对应的资产,就成为财产的转化形态或运用
形态。第三,企业的财产虽属于自有资本的范畴,但它并不是由出资者的投资所形成的,而是企业总资本运营收益或总资产运营收益的积累,所以,
财产既是资本的产物,又是资产的产物。第四,从企业的借贷关系看,有资产就有负债,即资产是与负债相对应的;相比之下,财产则不与负债相对
应。第五,由于资产与负债相对应,所以资产就随负债的增加而增加,随负债的减少而减少。相比之下,由于财产不与负债相对应,所以财产就不随
负债的变化而变化。5.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的净资产大于有形固定资产(包括厂房、机械设备、土地等),则有形固定资产就可全部视为企业
的财产。否则,其中就必有一部分是资本金或他人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就并不都是企业的财产,而只不过是企业所拥有的资产。至于没有净
资产的企业,即使其拥有厂房、机械设备、土地等有形固定资产,也只不过是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就不能说这样的企业有什么财产。6.就
一般情况而言,在企业成立之初,总资产与总负债是相等的,即新建企业的所有资产都是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然而,随着企业经营的发展,
资产运用的效益就会产生并逐渐地积累起净资产。而且,企业经营的时间越长,资产运用的效益越高,净资产的积累也就越多。相比之下,资本金和
他人资本规模的扩大,则不是资产运用效益积累的结果,而是出资者对企业的投资扩大或企业借贷资金扩大的结果。可见,财产既是企业运营总资本
的一部分,又与他人资本和资本金有着明显的区别。7.由于资产是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所以企业资产多少就与企业所运营总资本的数量有
关。对企业来说,资产规模大小只反映其经营规模的大小,而不反映其财产的多少。一些企业,特别是自有资本比例低、他人资本比例高的金融保险
业企业,由于其资产的绝大部分都是他人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因此,尽管其资产规模相当庞大,但却没有多少净资产或财产。以日本的金融
机关为例:1991年其净资产只相当于总资产的4.6%,由资本金转化而来的资产也只相当于总资产的6.6%;相比之下,由他人资本转化而
来的资产却相当于总资产的88.8%。由于资产和财产在数量上有如此悬殊的差别,所以在概念上绝不能混为一谈。二、双重所有权无助于改变企
业的产权关系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出资者对企业的双重所有权,这在传统企业中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无论在资本主义初期的私人企业中,还是在现
代资本主义国家以私人所有为主的中小企业中,企业的资本和资产就都是归出资者所有的。在我国的国有国营企业中,企业的资本和资产也都归出资
者的国家所有。在传统企业制度中,出资者对企业资本和资产的双重所有权,意味着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即出资者不仅是企业资本的所
有者,而且还是企业资产的运营者。与此同时,因为出资者拥有企业全部资产的所有权与运用权,所以根据资产与负债相对应的关系,出资者也就要
对企业全部的债务承担责任。相比之下,在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中,因为全部资产的所有权与运用权都归企业,所以全部的负债就都由
企业承担;至于出资者,他除对资本金的投资承担风险外,并不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任何丝毫的责任。而且,由于股票投资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股票只可
以转让,不能抽回本金,因此,出资者才只对其投资本身承担风险,而不对企业经营承担风险。以此为基础,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才逐渐分离,企
业也才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根据上述理解,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
程中,强调国家对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也无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主要原因如下:第一,不论国家出资者,
还是法人出资者和个人出资者,其作为出资者,对企业都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力。既然说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那么企业中法人资产和个
人资产的所有权也就应该分别属于法人和个人出资者。然而,这样说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如前所述,把企业中的资
产划分为国有资产、法人资产和个人资产,这在外国企业中乃是没有先例的,我们今天这样做既无必要,也不可能。第二,既然国家作为出资者要加
强对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那么法人出资者和个人出资者也同样有权加强对企业中法人资产和个人资产的管理。且不说企业资产申根本就不存在国
有资产、法人资产和个人资产之分,即使做了这样的划分,也是出资者直接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出资者对企业资产所有权和运用权的剥夺。这
样的企业制度,根本就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第三,只强调出资者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不强调出资者对企业负债的责任,这种权力和义务不平衡的提
法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如前所述,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出资者只对其投资股票的风险负责,并不对企业的债务负责。所以,出资者既然不对企业的
债务承担义务,也就不应该要求对企业资产所有的权力。第四,要求企业对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承担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这也是一种模糊的提法
。众所周知,企业资产的增值或保值,直接体现于企业资产规模的变动。然而如前所述,企业资产规模的大小,乃与企业所运营的总资本的数量有关
。只要企业所运营的他人资本和自有资本不增加,企业的资产也就不会增加。其中,他人资本增加是靠企业借贷资本的增加,自有资本增加是靠出资
者投资增加和企业内部积累即净资产的增加。所以,只要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对企业的投资不增加,企业的资产也就不会相应地增加。可见,企业
资产的增加和出资者资产的增加乃是两回事。另外,还应注意的是,作为资本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的资产,其在运用过程中不仅不会增值或保值,而
且还会不断地损耗和贬值。例如,固定资产就存在不断折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总资产要保持与总负债相当或大于总负债的规模,就只有靠
资产运用的收益来补偿。否则,企业的总资产就会小于总负债,总资产就会趋于减少。第五,企业中的股票资产和出资者对企业所拥有的股票资产是
两回事。企业中的股票资产是企业作为出资者对其它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是企业所运营总资本的一种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因而它是企业的资产
而不是出资者的资产。企业股票资产的增值或保值,一是取决于股票投资的数量,二是取决于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为确保股票资产的增值保值,
就需要企业根据股票市场行情的变动和其它投资的收益状况,来正确进行股票投资的决策。这种决策完全是企业经营者的权力。如果出资者因为其投
资的一部分在企业中形成了股票资产,而要求加强对企业股票资产的管理,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笑话。 三、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在国家而不在
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要对出资者负责,要确保出资者的利益,即确保出资者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票资产的预期收益,这乃是没有疑义的。
但是,若因此就要求企业对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承担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这却未免恰当。因为资产是否增值保值,这乃是资产所有者的责任,而
不是非资产所有者的责任。明确要求企业对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承担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实际上是否定了出资者对其股票投资所应承担的风险。
就国家对企业所拥有的股票资产而言,它既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又是国家资本的一种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之所以通过对企
业投资的形式来运用资本即把其所拥有的资本转化为股票资产,除通过资本所有权来控制或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外,乃在于从股票资产中获得预期的
收益。众所周知,股票资产能否取得预期的收益,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其一是股票红利的收益,其二是股票买卖的收益。其中,股票红利的收
益主要取决于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股票买卖收益主要取决于股票市场行情的变动。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和股票市场行情的变动,虽然都与企业经营
管理的成败密切相关,但与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以及国家宏观的经济政策也有密切的关系。尤其股票市场行情的变化,乃是企业根本左右不了的。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竞争中不断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乃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这是所有企业都要追求和为之奋斗的目标。从这个意
义上说,企业的利益与出资者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只要企业为其奋斗目标而竭尽全力,就同时确保了出资者的利益,也就尽到了对出资者所应承担
的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再特别强调企业要对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承担什么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从出资者方面看,面临众多的企业和各种各样的
金融商品,由于其有许多可供选择的投资对象,因此其所拥有的资本既可以转化为股票资产,也可以转化为其它金融资产;即使转化为股票资产,也
可投资于不同企业的股票。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资者并不是被动地等待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它除了通过资本所有权来控制
和影响企业经营决策外,还经常不断地进行投资选择,不断地变换其资本的运用方向和运用形式。就法人出资者和个人出资者而言,由于其大多数都
不具备控制和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能力,所以能否正确地进行投资决策、选择不同的投资对象、随时变换资本的运用方向和运用形式,乃是其能否从
股票资产的投资和运用中获得最大收益的关键。与此同时,其所拥有的股票资产是否增值保值,也就是其自身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国家出资者
而言,其对企业出资者的地位与法人出资者和个人出资者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所拥有的股票资产的增值保值的风险和责任,也应由自己承担,这
乃是不言自明的道理。所不同的是,因为国家作为出资者在多数企业中都具有大股东的地位,所以国家还应该通过资本所有权来积极地控制和影响企
业的经营决策。国家这样做的目的,除了确保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外,也是确保国家投资的预期收益。与此同时,国家这样做的结果
,除对企业尽到了出资者的责任外,也尽到了确保其对企业所拥有的股票资产的增值保值的责任。如果国家不愿意承担对所拥有的股票资产的增值保
值的责任,就可把股票资产转换为其它资产。例如,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自家,国家除对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社会基础事业和公共事业领域的企
业拥有股票资产外,对大多数企业已不再拥有股票资产了。(责任编辑:伊群)论我国国有企业的公有民营化改革财经问题研究 1999年11期
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民营化的经验被普遍地介绍过来了。然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
民营化的实质,是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基础上实现民间化经营。因此,许多人认为国有企业民营化就是国有企业私有化。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
中,国家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政策和战略,一些中小国有企业通过拍卖或转让,确实是转变成了私人企业;与此同时,对一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
国家也允许和鼓励其股权向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或外资企业转移。所以,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际部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议论都不绝于耳,不少人
甚至认为私有化是国有企业的唯一出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就是实现私有化。众所周知,我国早已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
有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从公有制占主体这一客观事实出发。由于非国有经济不发达,无人能够收购如此大量的国有企业,因此,资本主
义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验就很难在我国普及推广;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更难以实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做法。在人们普遍把
国有企业民营化理解为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民营化一直未能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口号。迄今为止,不仅在国家领导人的报告和政
府文件中尚未出现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字样,而且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有关研究中,也很少有人从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角度,来分析和展望国有企
业改革的现状与发展方向。然而,国有企业民营化不仅是世界性潮流,而且如前所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也确实包含部分私有化的内容。所以,从
民营化的角度,分析和展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就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更为重要的是,国有制并非是公有制唯一的实现形式,
更不是公有制永恒的存在方式。如何找到一种既能从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又能体现民营化优点,吸收私有制长处,克服国有制
弊端,适合国有企业改革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乃是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正是基于这一思考,笔者在肯定部分中小型
国有企业民营化方向的同时,提出了适合大多数大中型国有企业公有民营的概念,并把它视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民营化路径。二、我国
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回顾从民营化的角度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大体上经历了如下的发展过程:1.国有国营的改革(1979-1992年)我国国
有企业原有的所有制和经营管理体制,是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简称国有国营。在经济改革之初,改革是在原有的所有制和经营管理体制的框架下进行
的,始终是维护国有国营基本模式的改革,其目的是改变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国有国营的改革是以扩大企业经营自
主权为中心进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之所以效率低下,固然是因为很多弊端所致,但对于竞争领域内的国有企业来说,其根本原因乃是
政企不分,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府,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限制和挫伤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因此,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出发点,国务院在1979
年5月开始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验。同年7月,国务院下达《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的文件,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
的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在全国全面铺开了。1984年5月,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
式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改革一直持续到90年代初期。1992年7月,国务院公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
营机制转换条例》,明确了14项企业经营权:(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服务价格决定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
5)对外贸易经营权;(6)投资决策权;(7)留成资金使用权;(8)资产处理权;(9)共同经营、合并权;(10)从业人员选择雇佣、使
用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结构设置权;(14)国家规定以外的负担拒绝权。国有国营的另一重大改
革是利改税。经过1983年4月和1984年9月的两次利改税政策的实施,多年来实行的国有企业全部经营利润上缴国家、企业发展和职工福利
所需资金再由国家拨付的制度被废除了。这样一来,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规范化了,企业纳税后利润可以自主地支配和运用了。以扩大企业自主权
为中心的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但由于国有国营体制在竞争领域内的致命弱点,国有企业还不可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
产者和市场竞争主体。2.国有民营化的改革(1987-1998年)国有民营化改革是在保持国有企业国家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经营
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转换,其途径是在企业经营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把国有制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国有民营化改革的最初尝试,是从1987年
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开始的,其主要形式有承包制、租赁制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等。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内容是: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经营者签订承
包合同,在一定期间内(一般是5年)确保上缴利润,其余的利润由承包者自主分配。对于长期亏损的企业,则要求经营者承包减少赤字的份额,完
成减亏指标后,由国家拨付合同规定的补助金。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促进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方面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特别是经营者积极性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当时并没有形成市场经济体制,再加上经营者本身素质不高,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实行过程
中出现了三个严重的缺陷:第一,企业行为短期化。承包经营者一般只关注承包期间的利润额,不大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第二,盈利的承包者只按
合同规定上缴利润,而经营亏损的承包者却依然是躺在国家身上,国家财政收入很难增加。特别是在当时两位数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承包基数大幅度
缩水,直接导致了财政收入减少。第三,国家与企业承包的关系,无助于改变企业对国家的附属关系,不符合竞争领域内国有企业政企分开的改革方
向。尽管如此,但因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克服国营旧体制方面有一定的作用,所以,在国有国营经营管理体制尚未彻底改变以前,还有利用的价值,至
今仍为一部分企业所采用。由于承包经营责任制未能有效达到国有民营的目标,因此,根据1988年4月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国
务院1992年7月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条例》中,对企业法人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提出企业要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法人实体。企业独立法人实体地位的提出和前述14项经营自主权的全面贯彻执行,有力促进了企业和政府的
分离,进一步把国营企业推向了市场,国营企业民营化改革的浪潮从此拉开了序幕。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在1992年以后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特
别是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由于国营企业的提法已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
形势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现状,因此在1993年3月颁布的新宪法第7条中,就把“国营经济”的提法更改成了“国有经济”。
从此以后,国营企业就更名为国有企业了。在1993年11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
,进一步提出了“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1994年7月,国务院又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
5-1996年,根据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战略举措,国务院指定的100家、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政府指定的2 598家大中型国有企业的
股份公司制试点在全国全面推开了。1997年10月,中共“十五大”在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同时,高度评价了体现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
营方式和组织形态的股份公司制。以此为契机,以股份制为中心的国有企业的国有民营化改革迎来了全面发展的新高潮,一大批股份公司应运而生。
3.民有民营化的改革(1992-1998年)民有民营化改革不仅改变了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和经营管理体制,而且改变了其所有权主体,变国
家所有为非国家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也是向民营化方向发展的。但是,由于国家在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较高,因此,国
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革后虽然形成了混合所有制,但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仍然具有国有企业的某些特征。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在实质上仍然停
留在国有民营化的阶段。比较而言,这里所说的民有民营化改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国有化改革。从1992年以来的改革实践看,国有企业的民营
化改革大体上采取了如下三种形式:(1)把国有企业资本转让给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或法人,实行股份合作制,从而把国有企业转变为非国家所有
的集体企业或法人企业。(2)把国有企业资本转让给私人企业或个人,使国有企业变成私人企业或个人企业。(3)把国有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转
让给外国出资者,使国有企业变成中外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企业。由于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实行“抓大放小”的战略,国有企业民有民营化改革就基
本上是以中小型国有企业所有权转让为中心而展开的。不过,在当前大多数国有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对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国家在政策上也允
许和鼓励采取上述民有民营化的改革措施。然而,在上述国有企业民有民营化改革的三种形式中,除(1)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外,(2)与(3)都
明显是私有化表现形式。所以,当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率先推进上述民有民营化改革时,以传统政治和意识形态为主导的社会舆论,就一时
为之哗然。直到党的“十五大”肯定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私人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人们的
认识才开始统一起来。三、大中型国有企业国有民营化的现状与问题如前所述,经过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政府的股份制试点,大中型国有企业
的国有民营化改革已经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其基本做法有两个,一是把大型国有企业的总部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把其下属工厂
和车间改组为国有股份公司;二是把各级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厅、局)改组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把其下属国有企业(多为中小型
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在各股份公司中,除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中有占大多数的国家股外(一般为50%以上),还有社会法人股、集体
股和职工个人股,部分股份公司还有企业股。另外,部分上市公司还在香港或其他国家发行了H股和B股。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上述国有民营化改革
,基本上把握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必须解决的一些问题和前提条件,初步形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一部分企业被赋予了资产权,还
有的明确了投资主体,依据公司法制定了企业章程,基本上形成了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而且,通过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使股东持股多元化
,资金筹措多渠道,很多企业补充了发展资金,调整了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了负债率。但是,这种国有民营化改革并没有根本消除国家所有制的弊端
,与中小企业的国有民营化改革相比,其缺陷和不足是非常明显的。第一,政府和处于竞争领域内的国有企业的政企分离不彻底。股份制改革以后,
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虽然不再管理国有企业而是致力于宏观调控了,但却拥有任命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持股公司董事长或经营者的权力。国有独资公司
或国有持股公司的董事长、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者,与其说要对企业负责,毋宁说更要对国家负责。然而,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董事长
或经营者首先必须对企业负责。所以,只要继续由国家任命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的董事长、经营者,就很难实现彻底的政企分离。至于那些
由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改组而来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翻牌公司”而已,主管部门与下属股份公司的关系,也难免传
统政企关系的色彩。另外,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虽然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了,但各级政府新设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却取而代之,对下属的股份公司拥
有了相应的权力。目前,全国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份公司的数量与原有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不相上下,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渠道依然存在,这就很难
彻底转变政府职能。第二,处于竞争领域内的国有企业,难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竞争主
体。现在,面临很多问题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之所以比中小型国有企业好一些,除因资本规模、产品性质、技术水平等方面的优势而较少受
到市场冲击和其他企业的竞争压力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国家倾斜的资金支持。今后,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虽然能够最大限度地转换经营机制
,但只要国家是最大股东,企业就很难改变对国家的附属和依赖关系。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能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
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这显然是不利的。第三,竞争领域内的国有企业难以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革,虽然国家对企业拥有资本所
有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但这种财产权力关系并非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在传统的企业制度中,上述财产权力关系也是十分明确和十分清晰的。
换言之,对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离、管理科学”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定义,有必要重新思考。那么,应该怎样定义现代企业制度呢?根
据笔者的理解,所谓现代企业制度,乃是以发达国家的大企业为模式而形成的,其特点是以股份公司为组织形式,以法人或公共资金持股的社会性所
有为主要的所有形态,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以经营者为本的管理科学并适合于现代化大生产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这一理解并参考发达国
家大企业的企业制度,要真正建立管理科学、适合于现代化大生产的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就需要有如下的前提条件:一是以股份公司为组织形式;
二是以社会性所有或公共性所有为主要的所有形式;三是实现资本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四是经营者取代所有者(资本家)成为企业经营决策
的主体。这四个前提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可见,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现行的股份制改革,尚未完全形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必须的前提条件,
这样就很难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第四,股份制度的不规范性。就股份的权益而言,目前国有股和职工股、社会股之间还有很大的差别。这是因为在
股份制改革中,如果国家从国有独资公司分红、国有独资公司从下属股份公司分红,那么国有企业的负担就会在原有基础上加重,股份制改革就难以
实行。所以,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以后,国有股就基本上不分红;即使分红,其红利额也被限定在职工股、社会股的一半以下。这样一来,占比
不高的职工股、社会股就可以获得较高的红利率。而且,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只是社会股,企业职工的个人股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另
外,一些经营较好、留利较多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革中还设立了企业股。留利作为企业经营利润的积累,虽然可以作为自有资本来运用,但将其作为企
业股收益却并非适宜。因为作为法人企业,它只能对其他企业持股,而不能自己对自己持股。第五,把股份制改革作为企业筹措资金的手段,仅仅满
足于一时的的成功。实行股份制以后,不少国有企业的经营确实是出现了转机。然而,这并非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迅速转换的结果,而是因为发行职
工股、社会股筹措了大量的资金,一举解决了多年来一直困扰国有企业的资金难题。如果对这一点没有清醒的认识,仅仅把股份制作为筹措资金的手
段,满足于一时的成功,不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下功夫,就会影响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最终导致这场改革流产。另外还要指出的是,由于当
前对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普遍缺乏正确的认识,因此如前所述,尽管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革后已经形成了混合所有制,改组后的股份公司已不再是
国有企业了,但由于国家股占50%以上或更高的比例,人们在习惯上还继续把它们视为国有企业。这种把国有企业永恒化的思想意识,是片面理解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 “良好”愿望,是一种阻碍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的僵化观念。四、以法人所有制取代国家所有制,促进大中型国有企业国有
民营化如前所述,从竞争领域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改变了国有国营的所有权体制和经营管理体制。其中,中小型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入了民有
民营化改革的发展阶段,其改革内容既包括继续保持公有制的民营化改革,也包括私有化的民营化改革。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
尚停留在国有民营化的发展阶段,其具体形态在所有权方面是以国有制为主,形成了国有制和非国有制并存的混合所有制,进而形成了非国有的产权
民营化。我国一直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改革不会而且也不应该改变这种基本的经济制度。而且,我国非公有经济刚刚发
展,短期内难以形成收购国有企业的大量资本。所以,在国民经济中不占主导地位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像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民营化那样地实行私
有化,但对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目前还不能实行私有化的民营化。而且,由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在国民
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少数大型国有企业,也不可能像中小型国有企业那样搞股份合作制基础上的民营化。尽管如此,但民营化
乃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趋势,除少数应该继续实行国家所有或以国家所有为主的大型国有企业外,大多数处于竞争领域内的国有企业,都应该在现
有的国有民营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非国有化的民营化。处于竞争领域内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进一步实现民营化的客观要求是:第一,彻底实现政企
分离的需要。要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机制,必须改变国家对竞争领域内大多数企业的出资者身份,特别是改变国家对竞争领域内大多数企业
的大股东身份。只有切断国家与企业间的资本联系,才能真正减少国家对企业的干预,企业也才能够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
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二,使政府更好地管理应该管理的企业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中,应该由政府管理的企业,主要是生产公共用品
、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处于垄断领域内的国有企业。凡是私人经济不宜经营、不能经营或不愿经营但又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
业,都必须由国家管理,一定要经营好。另外,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赶超发达国家的经验,国家还应该投资并
管理好一部分具有战略意义的处于竞争领域内的国有企业,例如高科技、重型机械、飞机制造、大型矿山、油田等重要领域的国有企业。根据市场经
济原理以及发达国家的经验,由国家投资、管理的企业宜少不宜多,只有国家投资、管理的企业少一些,才能管得更好一些,进而经营得更好一些。
第三,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笔者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前述理解,要在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建立起像美欧日发达国家那样的现代企业制度
,就必须通过所有权和产权改革,彻底实现民有民营化。否则,就很难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为实现大中型国有企业民有民营化,同时坚持以公有制
为主体这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进一步探讨适合于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既要在所有权方面继
续保持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又要在产权方面彻底改变国家所有制,便于民间化经营,从而形成公有民营的新型所有制和法人产权经营管理体制。
为此,可以参考美国大企业的公共资金所有制和日本大企业的法人所有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社会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等社会公共基金刚刚起步,积累规模很小,支出压力很大。因此,作为现实可行的选择,是参考和借鉴日本大企业的法人所有制经验。关于日本大企
业的法人所有制,其基本特点可概括为如下四点:一是法人持股比例高。从90年代的情况看,在日本股票总额中,法人股占70%以上,其中银行
法人股占45%,企业法人股占25%以上。二是企业大股东几乎全部是法人。从日本大企业的大股东排名看,前10位乃至前20位大股东几乎都
是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个人大股东寥寥无几。三是持股高度分散。日本大企业的股东人数多,有的多达数万乃至数十万人,每人平均的持股比例很
小;前10位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一般是2%-5%,前10位大股东合计的持股比例很少超过25%。四是法人之间相互持股。某一企业或金融机构
在对其它企业或金融机构持股的同时,其股份也往往被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持有。日本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形成的法人所有制,在本质上属于私有制
,这乃是没有异议的。尽管如此,但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其所有权的社会性程度却有很大的进步。这是战后日本经济、社会和生产关系在所有制方面
的重要发展和重要变化,也是日本企业乃至日本经济在战后复兴基础上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法人所有制是在日本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
自然形成的,没有人为使然的因素。50年代初期,在日本的股票总额中,个人持股比例曾高达70%以上,法人股只占20%多一点。然而,经过
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由于银行和企业资本积累迅速增加,终于在70年代前后形成了法人股占绝对优势法人所有制。当然,日本的法人所有制并非是
完美无缺的。特别是90年代初泡沫经济崩溃后,法人所有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受到了日本国内各方面的批判和指责。其主要弊端是:第一,由
于法人持股比例高,上市流通股票少,股票供求关系往往被人为地操纵,致使股票价格波动大,进而导致以法人企业为对象的投机活动,往往使企业
经营管理陷入无能为力的状况。第二,一般说来,个人股东持股是以获得红利为目的的,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目的则是为了建立和加强企业之间的关系
,实现对企业经营的支配和控制。结果,以法人持股为主的股票所有结构,就往往忽视了大多数个人小股东的利益。第三,无论法人怎样摆脱了个人
的影响,也不能完全排除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持股性质。无论国家还是法人,归根结底,其行为都是以自然人的行为为出发点的。第四,在法人企业中
,法人投资资金无疑是企业资本积累的一部分。然而,在日本社会中,企业资本积累究竟归谁所有,却一直也没有明确过;同样,法人股分红究竟归
谁所有,这一点也一直没有明确过。第五,由于经营者实际上掌控了企业经营权,因此大企业的经营者就易于影响所持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第六,
由于法人相互持股关系,导致企业中贪污受贿等丑闻事件不断发生,损害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尽管存在上述弊端,但与私人企业相比,法人所有制企
业在所有权和产权社会性方面的进步作用却是不可否认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日本法人所有制的前途和方向并不是被否定,而是在发展中不断地
趋于完善。日本企业的法人所有制体现了所有权和产权社会性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是对资本家个人所有制的否定,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孕育起来的
社会主义因素,其形成和发展意味着资本家的个人所有制,必然要被法人的社会所有制所取代,并最终动摇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因此,法人所有制
完全可以为我所用,能够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我国大中型企业的大多数都是原来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由其持股所形成的
法人所有制能继续保持公有制性质,绝不会因此而走向私有制。五、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把国有股转为法人股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公司进化过
程不同的是,在我国把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虽然也要发展一部分个人持股,例如企业职工股和社会股中的个人股,但却不需要
而且也不会出现一个以个人持股为主的股份制发展阶段。今后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把国有股转为法人股,使大中型国有企业改组后形成的股份公司的持
股结构从以国家持股为主,逐步转向以法人持股为主。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企业在持续的、高速的经济发展中迅速增加资本积累,而且还需要国
家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不断地促进国有股向法人股转变。1.允许和促进银行对企业持股目前,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债务是拖欠银行的贷款。随着国
有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及其民营化的发展,应该允许和鼓励其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资本运用。在这一过程中,伴随银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各银
行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比例,把对企业贷款的一部分转变为对企业的持股。允许和鼓励银行对企业持股,不仅能够以资本为纽带,加强银行和企业的
关系,而且能够降低国家持股比例,促进政府和企业的分离。另外,银行把对企业贷款的一部分转化为对企业持股,既可以避免对企业贷款的不良资
产化,确保银行收益,又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经营。银行对企业持股一举多得,应尽快实施为好。2.允许和鼓励企业把一部分三角债转为
法人股我国国有企业动辄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原因之一,是企业在相互交易中所形成的三角债。从80年代后期开始,国家虽曾花很大的力气解决过
三角债问题,但进入90年代以来,三角债又重新蔓延开来,不少国有企业再次陷入了资金周转困难的境地。解决三角债问题应该采取很多的措施,
其中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把有密切交易关系或分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债务的一部分,转变为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把一部分三角债转变为企业
之间的相互持股,不仅可以加强相关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或分工合作关系,而且还能够以资本为纽带,实现企业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
有制的经济联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企业集团。3.适时地、有步骤地把国有股转让给法人企业随着企业资本积累的增加,在应该撤出国家资
本的股份公司中,应该以金融机构、大企业为主要对象,适时地、有步骤地转让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的国有股。经过若干年的转让,如果全
部卖掉某一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的股份,那么该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及其下属的股份公司,就成为继续保持公有制性质的非国有化
的公有民营企业。转让国有股份的收入,应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运用于应该由国家投资经营的国有企业以及社会保障或公共事业。4.尽快
把企业股转变为对其他企业的持股一些经营较好的国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设立了企业股。在企业资产所有关系不清晰的情况下,这虽然
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个措施,但企业对自己持股的做法却不符合股份公司的惯例。因此,要尽快地把企业股转变为对其他企业的持股。在这一过
程中,除鼓励企业把企业股转让给其他企业从而使其他企业对本企业持股外,还应该允许企业运用企业股转让收入,优先购买其他企业的国有股。5
.以廉价、优惠的价格转让国有股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曾经由政府创办了一些国有企业。其后,在民间资本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为转变企业经营机
制,扶持民间企业发展,日本政府采取了廉价出卖国有企业的办法。日本的这一经验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及改组后的股份公司
普遍面临资产负债率高、流动资金不足的困境,根本无力扩大对其他企业的持股。所以,为促进国有民营化发展,国家也应该以廉价、优惠的价格向
社会转让国有股。6.采取转让国有股的特别措施当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尽快地使国家从应该撤出的国有企业中退出时,还应该考虑采取其它特别措施
。例如,国家可以向特定对象企业提供长期的低息或无息的资本金转让贷款,使其按政策规定购买相关企业的国有股。资本金转让贷款购买国有股以
后,钱转个圈又回到了国家手里,并不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和资金负担。参考文献:1.科斯著:《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
4年版。2.科斯著:《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3.崔之元著:《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经济研
究,1996年第4期。4.张维迎著:《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地理关系》,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说明:本文另发表于《经济与管理
论丛》1999年2期,题目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与所有权改革的路径》。 (责任编辑:陈淑魁)资本交易是形成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基础东北
财经大学学报 2000年6期摘要:现代企业和传统企业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在企业和出资者之间存在着资本交易。这既是股份公司发展的结
果,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结果。出资者和企业间的资本交易,是出资者的资本转化为企业资本的过程,其结果对现代企业的产权
关系有决定性影响。在国有企业中引入资本交易关系,就是按资本交易的结果,对国家明确资本所有权,对企业明确企业中的资本及其转化形态或运
用形态的资产所有权,这种明晰的产权关系,是国有企业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国有民营的基础。关键字:资本交易;产权关系;国有企业 现代
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形成的,其中,资本交易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迄今为止,在研究企业的产权关系时,却很
少有人从资本交易方面来进行分析。由于忽视了资本交易对形成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基础和决定性作用,所以一些人不仅把本来十分简单的产权关系
解释得让人费解,而且一些不确定的说法也难以令笔者苟同。本文不惴浅陋,冒昧提出若干不成熟的观点,以期引起学术界的讨论和批评。一、有无
资本交易,是现代企业和传统企业的根本区别现代企业和传统企业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现代企业和出资者之间存在着资本交易,而传统企业和出资
者之间没有资本交易。这一差别的形成,既是股份公司发展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特别是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结果。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出现的私人
企业以及现有的私人企业,无论在其建立过程中还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企业和出资者之间都无资本交易。在私人企业中,出资者拿钱办企业,不仅企
业归出资者个人所有,而且企业中的资本也归出资者个人所有。这样,尽管出资者手中钱由货币转化为了资本,也只不过是其左面口袋里的钱,变成
了右面口袋里的资本而已。由于私人企业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本(不包括他人资本)都是出资者提供的,所以企业和出资者之间的关系就
始终是出资关系。自股份公司出现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不仅企业建立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本越来越依靠资本市场,而且企业发展
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本也越来越依靠资本市场了。如果说在股份公司成立之初,在出资者人数有限并且出资者直接认购企业股权或股份的情况下,出资
者和企业的关系还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出资关系的话,那么随着股份公司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由于股份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而年复一年地发行
股票,对企业出资的人数也成千上万地增加,出资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就越来越体现为资本交易关系了。以资本交易关系为基础,股份公司逐渐发展
为现代企业并形成了现代企业制度。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发行股票与企业向银行借款和发行公司债一样,都是筹措资本的活动,只不过向银行借款和
发行公司债是为了筹措他人资本,而发行股票是为了筹措自有资本。与此同时,在现代社会中,对个人来说购买股票和购买债券、银行存款一样,都
体现为资金的运用,只不过股票和债劵、银行存款是不同的投资对象或不同的金融商品罢了。特别是当越来越多的个人不是直接从企业手中购买股票
,而是从证券市场购买股票时,股票的金融商品性质就更为明显了。尽管股票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其中包含着企业所有权或资本所有权,但除少
数大股东外,成千上万的出资者(包括直接或间接购买企业股票的投资者和股民)在购买股票时并不考虑对企业的经营权或控制权,也不考虑什么委
托、代理关系,他们唯一关心的是股票能否多分红、能否多涨价。如果一个企业的股票分红多、涨价大,他们就大量地买入;否则,就大量地卖出。
在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体现为资本交易关系后,出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出资关系就日趋淡薄,久而久之,由出资关系及其衍生的委托、代理关系
所形成的传统的企业制度和产权关系,也就为由资本交易关系所形成的现代的企业制度和产权关系所取代,进而形成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产权
关系。二、资本交易关系形成了现代企业的产权关系出资者和企业之间的资本交易,是出资者的资本转化为企业资本的过程。所以,分析资本交易的
过程及其结果,对研究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研究现代企业的产权关系至关重要。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无论出资者直接拿钱办企业,还是通过购买股票
把钱投资于企业,都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马克思在论述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时曾经说过:“一个价值额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全按照交换规律进
行的。”“货币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完全全符合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641页,
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第一版)。马克思的这段话为我们分析资本交易及其所形成的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关系指出了明确的方向。以下试做一初
步分析。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出资者和企业进行资本交易之前,出资者拥有的是货币(资本),要买的是企业所有权、资本所有权或
股票;企业需要的是资本(钱),出卖的是企业所有权、资本所有权或股票。在交易过程中,按等价交换的规律,出资者把等价的货币(资本)让渡
给企业,企业把等价的企业所有权、资本所有权或股票让渡给出资者。在交易结束后,出资者拥有的是企业所有权、资本所有权或股票,企业拥有的
是资本(钱)。企业所有权、资本所有权或股票虽然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但由于金融商品也是商品,所以上述交易过程在本质上和一般商品的交
易过程并没有什么两样。众所周知,在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付出的是货币,买到的是商品;生产者卖出的是商品,得到的是货币。在商品交易结束后,商品归消费者所有,货币归生产者所有,这是谁都明白的事实。然而,对于资本交易结束后的上述事实,很多人却似乎视而不见。对大多数人来说,企业所有权、资本所有权或股票归出资者所有很好理解,但资本归企业所有进而作为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的资产也归企业所有这一简单而明了的事实,很多人却至今也没有搞明白。这种无视资本交易结果的悲哀,不可避免地使我国近年来关于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关系的研究陷入了误区。当然,由于企业所有权、资本所有权或股票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中包含着对企业的经营权、控制权,受益权,所以资本交易结束后出资者和企业之间仍保持固定的出资关系。这和商品交易结束后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没有什么固定关系是不一样的。由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在商品交易结束后没有什么特殊关系,因此,尽管近年来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有销售后服务关系,但按等价交换的结果,消费者怎样使用其所买到的商品,生产者怎样使用其所得到的货币,这都是双方自己的事。相比之下,由于资本交易结束后出资者和企业之间仍保持出资关系,出资者凭借其企业所有权或资本所有权,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或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所以很多人就把出资者的资本所有权和企业中的资本混淆起来。在这些人看来,既然出资者拥有资本所有权,那么企业中的资本就只能是出资者的,企业只能拥有出资者投资所形成的财产。姑且不讲出资者投资所形成的财产的说法是否准确,单讲企业中的资本是出资者的,这既不符合前述资本交易的结果,也不符合企业拥有资本的事实。如前所述,企业除通过资本交易从出资者手中获得自有资本外,还可以通过金融交易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手中获得他人资本。资本交易和金融交易都是等价交换,企业在资本交易和金融交易中都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其中,在资本交易中付给出资者的是企业所有权、资本所有权或股票,这也是企业让渡给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包括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营权、监督权、干预权、收益权和企业破产清算时的剩余财产所有权;在金融交易中付给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是企业必须按期还本付息的债权。由于企业在资本交易和金融交易中都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所以其获得的自有资本和他人资本就都归企业所有,并构成了企业的总资本。企业获得资本的目的是进行经营活动,其总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也就形成了企业的总资产。由于总资本转化为总资产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进行的,没有与第三者发生资本交易关系,所以总资产也归企业所有。如果说企业中出资者投资的资本或资产归出资者所有,那么,应该怎样解释企业中自有资本、他人资本、总资本和总资产的所有关系呢?除了资本交易和金融交易,还能找到如此一致的解释吗?总之,在现代企业中,资本和资产归企业所有,企业所有权、资本所有权或股票归出资者所有,这种由资本交易所形成的所有关系以及伴随而来的权利关系或产权关系,与金融交易、商品交易的结果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符合交换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原则。这样,最初由出资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所形成的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的分离,就进一步成为资本市场和资本交易发达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这也是形成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关系基础的决定性因素。三、国有企业引进资本交易关系的意义在国有企业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国家和企业之间没有资本交易。国家拿钱办企业,不仅企业是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而且国有企业中的资本和资产也归作为出资者的国家所有。这种资本所有关系或产权关系在形式上和私人企业的资本所有关系或产权关系是一样的。私人企业发展为现代企业并进而形成现代企业的产权关系,是通过股份公司制和资本交易关系的发展而实现的。所以,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公司改造,而且还要按资本交易关系来理顺其产权关系。对部分仍须由国家独资的国有企业,尽管不需要进行股份公司制改造,也应该在国家和企业的出资关系中引进资本交易机制,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一样的产权关系。就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而言,要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应该在明确国家资本所有权的同时,明确国有企业中的资本及其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的资产归企业所有,这应该是向国有企业放权的终极目标。只有明确国有企业中的资本及其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的资产归企业所有,才能使企业独立自主地运用其经营资本或经营资产来谋求最大的经营收益。与此同时,明确国有企业中资本和资产归企业所有,还意味着资本或资产的经营收益在进行公司外分配(国有资本分红或上缴利润)后归企业所有,与资产相对应的负债也归由企业负担。只有这样,由于国家既不拥有企业的资本或资产,也不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才能只以出资额对国有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此为基础,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就可以由国有国营,转变为国有民营。 (责任编辑:陈淑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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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刘昌黎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