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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1号能源站“4.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05-23 | 阅:  转:  |  分享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 4 · 3 ”
较 大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三 亚市 “4. 3 ”较 大火 灾事 故 调查 组
20 2 4 年 4 月 26 日目 录
一 、 基 本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一 )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二 ) 相 关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三 )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四 ) 项 目 试 运 行 ( 或 运 营 ) 管 理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 五 ) 相 关 单 位 履 职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 六 ) 有 关 人 员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二 、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及 应 急 救 援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 一 ) 事 故 经 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 二 ) 前 期 应 急 处 置 与 信 息 报 告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 三 ) 事 故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 四 ) 医 疗 救 治 及 善 后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8
( 五 ) 人 员 伤 亡 与 经 济 损 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8
三 、 事 故 原 因 及 性 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8
( 一 ) 现 场 勘 察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8
( 二 ) 事 故 直 接 原 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 三 ) 事 故 性 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四 、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五 、 地 方 政 府 与 单 位 机 构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0
六 、 事 故 责 任 分 析 及 处 理 建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 一 )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 二 ) 事 故 责 任 人 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七 、 事 故 整 改 和 防 范 措 施 建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 4 · 3 ” 较 大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2 0 2 4 年 4 月 3 日 9 : 0 0 左 右 , 位 于 三 亚 市 崖 州 区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
2
过 火 面 积 约 1 2 8 0 m , 火 灾 造 成 3 人 死 亡 ,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1 1 7 . 5 9
万 元 。
事 故 发 生 后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海 南 经 济 特 区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 三 亚
市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规 则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三 亚 市 人 民 政
府 成 立 了 由 市 政 府 副 市 长 张 长 丰 担 任 组 长 ,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黄 兴 、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局 长 杨 军 建 、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支 队 长 符 人 宏 为 副 组
长 ,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市
监 察 委 员 会 、 市 公 安 局 、 市 发 改 委 、 市 科 工 信 局 、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 市 总 工 会 等 单 位 为 成
1
员 单 位 的 事 故 调 查 组 , 同 时 聘 请 建 筑 、 消 防 、 安 全 等 方 面 专 家 参
与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
事 故 调 查 组 按 照 “ 四 不 放 过 ” 和 “ 科 学 严 谨 、 依 法 依 规 、 实
1 《三亚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 1 号能源站“4 . 3 ”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组的通 知》(三府办〔2 0 2 4 〕3 0 号)
第 1 页 共 5 0 页事 求 是 、 注 重 实 效 ” 的 原 则 , 通 过 现 场 勘 查 、 检 验 鉴 定 、 资 料 调
阅 、 人 员 问 询 、 专 家 论 证 等 方 式 , 查 明 了 事 故 发 生 的 经 过 、 直 接
原 因 和 间 接 原 因 及 人 员 伤 亡 情 况 , 认 定 了 事 故 性 质 和 相 关 企 业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查 清 了 相 关 部 门 在 监 管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 提 出
了 对 事 故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及 责 任 单 位 的 处 理 建 议 , 并 针 对 事 故 原 因
及 暴 露 出 的 突 出 问 题 , 提 出 了 事 故 防 范 和 整 改 措 施 建 议 。
经 调 查 认 定 ,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 4 . 3 ” 较 大 火 灾 事 故 是 一 起 因 违 规 动 火 焊 接 维 修
蓄 冰 池 侧 板 引 燃 聚 脲 +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保 温 材 料 , 火 势 迅 速 蔓 延
引 发 火 灾 ,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在 有 限 空 间 紧 急 疏 散 困 难 且 未 采 取 有 效
2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 最 终 导 致 3 人 死 亡 的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一 、 基 本 情 况
( 一 )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总 体 概 况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能 源 站 及 室 外 供 冷 管
2
网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是 为 满 足 园 区 内 约 1 7 8 h m 的 公 共 建 筑 供 冷 需 求
的 建 设 项 目 。 该 项 目 共 建 两 个 能 源 站 , 1 号 能 源 站 位 于 Y K 0 5 - 0 1 - 1 9
地 块 的 广 场 下 方 , 全 地 下 建 筑 供 冷 装 机 规 模 为 6 5 M W , 供 冷 负 荷 为
2
5 9 . 5 3 M W ,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8 3 7 1 m , 主 要 承 担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2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事故一 般分为以下等级:(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 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 0 人以上 5 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1 0 0 0 万元以上 5 0 0 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 2 页 共 5 0 页2
城 起 步 区 及 南 翼 部 分 建 筑 区 域 1 1 8 . 5 9 h m 供 冷 需 求 ; 2 号 能 源 站 位
于 Y K 0 5 - 0 2 - 0 8 地 块 的 绿 地 下 方 , 为 全 地 下 建 筑 , 供 冷 装 机 规 模
为 3 5 M W , 承 担 南 繁 科 技 城 北 翼 部 分 建 筑 的 供 冷 任 务 。 该 项 目 制 冷
方 式 分 为 电 制 冷 + 冰 蓄 冷 系 统 。
2 . 项 目 立 项 及 报 审 情 况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 ) 于 2 0 2 0 年 3 月 3 1 日 取 得 立 项 批 复 , 2 0 2 0 年 7 月 1
日 获 得 可 研 批 复 , 2 0 2 0 年 8 月 1 8 日 取 得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批 复 ,
2 0 2 1 年 6 月 8 日 取 得 基 坑 支 护 和 土 方 开 挖 的 施 工 许 可 函 , 2 0 2 3
年 3 月 2 9 日 取 得 规 划 意 见 的 批 复 , 2 0 2 3 年 6 月 1 4 日 取 得 项 目 施
工 许 可 函 。
该 项 目 立 项 和 审 批 均 由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负 责 。
( 二 ) 相 关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1 . 建 设 单 位 :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开 发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开 发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 ) 成 立 于 2 0 1 9 年 4 月 1 8 日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钟 声 , 注 册 资
本 为 5 0 0 0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 1 4 6 0 2 0 0 M A 5 T 9 D X 1 5 F 。 单 位 地 址 位 于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崖 州 区 创 意 产
业 园 2 号 路 标 准 厂 房 一 期 旁 , 所 属 行 业 为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经 营
范 围 包 含 : 负 责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开 发 建 设 及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第 3 页 共 5 0 页运 营 和 管 理 ; 负 责 政 府 投 入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 对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项 目 特 定 的 经 营 性 项 目 进 行 投 资 、 运 营 和 管 理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目
前 的 经 营 状 态 为 存 续 ( 在 营 、 开 业 、 在 册 ) , 为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
2 . 设 计 单 位 : 信 息 产 业 电 子 第 十 一 设 计 研 究 院 科 技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产 业 电 子 第 十 一 设 计 研 究 院 科 技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十 一 设 计 公 司 ” ) 是 专 业 从 事 工 程 咨 询 , 工 程 设 计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的 大 型 综 合 性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公 司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 1 5 1 0 1 0 0 2 0 1 9 7 6 4 9 9 0 ,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振 元 , 注 册 资 本 :
5 4 5 2 9 . 7 8 7 6 万 元 , 注 册 时 间 : 1 9 9 3 年 1 月 1 6 日 。 许 可 项 目 :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 电 气 安 装 服 务 ; 施 工 专 业 作 业 ; 输 电 、 供 电 、 受 电
电 力 设 施 的 安 装 、 维 修 和 试 验 ; 特 种 设 备 设 计 ; 发 电 业 务 、 输 电
业 务 、 供 ( 配 ) 电 业 务 ; 供 电 业 务 ; 燃 气 经 营 ; 自 来 水 生 产 与 供
应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具 体 经 营 项 目 以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文 件 或 许 可 证
件 为 准 ) 一 般 项 目 : 工 业 工 程 设 计 服 务 ; 工 程 管 理 服 务 ; 人 防 工
程 设 计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 工 程 和 技 术 研 究 和
试 验 发 展 ; 单 建 式 人 防 工 程 监 理 ; 规 划 设 计 管 理 ; 以 自 有 资 金 从
第 4 页 共 5 0 页事 投 资 活 动 ;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管 理 服 务 ; 技 术 服 务 、 技 术 开
发 、 技 术 咨 询 、 技 术 交 流 、 技 术 转 让 、 技 术 推 广 ; 碳 减 排 、 碳 转
化 、 碳 捕 捉 、 碳 封 存 技 术 研 发 ; 太 阳 能 发 电 技 术 服 务 ; 发 电 技 术
服 务 ; 核 电 设 备 成 套 及 工 程 技 术 研 发 ; 电 子 、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 不
含 特 种 设 备 ) ; 土 石 方 工 程 施 工 ; 专 用 设 备 修 理 ; 风 电 场 相 关 装
备 销 售 ;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咨 询 服 务 ; 电 气 设 备 修 理 ; 机 械 设 备 销
售 ; 电 气 设 备 销 售 ;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销 售 ; 仪 器 仪 表 销 售 ; 环 保 咨
询 服 务 ; 制 冷 、 空 调 设 备 销 售 ; 普 通 机 械 设 备 安 装 服 务 ; 标 准 化
服 务 ; 光 伏 设 备 及 元 器 件 销 售 ; 建 筑 材 料 销 售 ; 建 筑 装 饰 材 料 销
售 ; 金 属 材 料 销 售 ; 电 力 设 施 器 材 销 售 ; 风 力 发 电 技 术 服 务 ; 发
电 机 及 发 电 机 组 销 售 ; 风 力 发 电 机 组 及 零 部 件 销 售 ; 新 能 源 原 动
设 备 销 售 ; 通 用 设 备 修 理 ; 技 术 进 出 口 ; 业 务 培 训 ( 不 含 教 育 培
训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等 需 取 得 许 可 的 培 训 ) ; 货 物 进 出 口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不 含 许 可 类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 安 全 咨 询 服 务 ;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服 务 ; 物 业 管 理 ; 非 居 住 房 地 产 租 赁 ; 住 房
租 赁 ; 停 车 场 服 务 ( 除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外 , 凭 营 业 执 照 依 法
自 主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 十 一 设 计 公 司 为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的 设 计 单 位 。
3 . 总 包 单 位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 ) 是 一 家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 输
第 5 页 共 5 0 页电 试 验 等 业 务 的 公 司 , 成 立 于 1 9 8 8 年 5 月 2 8 日 , 该 公 司 总 部 坐
落 在 天 津 市 , 单 位 地 址 为 河 西 区 洞 庭 路 五 十 二 号 ; 经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查 询 显 示 , 该 公 司 的 信 用 代 码 / 税 号 为
9 1 1 2 0 0 0 0 1 0 3 0 6 9 2 7 0 J , 法 定 代 表 人 : 魏 新 颜 , 注 册 资 本 : 1 1 5 8 0
万 人 民 币 。 经 营 范 围 为 : 许 可 项 目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 输 电 、 供 电 、 受 电 电 力 设 施 的 安 装 、 维 修 和 试 验 ;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修 理 ; 建 筑 劳 务 分 包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具 体 经 营 项 目 以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文
件 或 许 可 证 件 为 准 ) 一 般 项 目 : 水 利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 水 泥 制 品 制 造 ; 水 泥 制 品 销 售 ; 金 属 结 构 制 造 ; 金 属 结
构 销 售 ; 建 筑 工 程 机 械 与 设 备 租 赁 ; 建 筑 材 料 销 售 。 ( 除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外 , 凭 营 业 执 照 依 法 自 主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是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的 总 承 包 单 位 。
4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公 司 ” )
成 立 于 2 0 1 3 年 1 2 月 2 8 日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韩 啸 , 注 册 资 本 为 1 0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 1 4 6 0 2 0 0 0 8 2 5 4 2 6 6 2 7 。 该 公 司
地 址 位 于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天 涯 区 凤 凰 镇 育 春 路 六 巷 1 8 号 三 楼 , 所
属 行 业 为 土 木 工 程 建 筑 业 , 经 营 范 围 包 含 : 许 可 项 目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工 程 总 承 包 ; 各 类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 住 宅 室 内
第 6 页 共 5 0 页装 饰 装 修 ; 施 工 专 业 作 业 ; 建 筑 劳 务 分 包 ; 货 物 进 出 口 ; 技 术 进
出 口 ;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施 工 ;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一 般 项 目 :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 土 石 方 工 程 施 工 ;
体 育 场 地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 机 械 设 备 销 售 ; 机 械 设 备 租 赁 ; 普 通 机
械 设 备 安 装 服 务 ; 金 属 结 构 制 造 ; 建 筑 用 木 料 及 木 材 组 件 加 工 ;
建 筑 物 清 洁 服 务 ; 日 用 木 制 品 制 造 ; 日 用 木 制 品 销 售 ; 门 窗 制 造
加 工 ; 金 属 门 窗 工 程 施 工 ; 门 窗 销 售 ; 建 筑 装 饰 材 料 销 售 ; 建 筑
材 料 销 售 ; 建 筑 用 钢 筋 产 品 销 售 ; 高 性 能 有 色 金 属 及 合 金 材 料 销
售 ; 金 属 制 品 销 售 ;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销 售 ;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装 备
销 售 ; 家 具 销 售 ; 家 具 安 装 和 维 修 服 务 ; 家 用 电 器 销 售 ; 家 用 电
器 安 装 服 务 ;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及 辅 助 设 备 批 发 ; 仪 器 仪 表 销 售 ; 办
公 设 备 销 售 ; 消 防 器 材 销 售 ;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销 售 ; 灯 具 销 售 ; 五
金 产 品 批 发 ; 销 售 代 理 ( 除 许 可 业 务 外 , 可 自 主 依 法 经 营 法 律 法
规 非 禁 止 或 限 制 的 项 目 )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自 主 经 营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凭 相 关 许 可 证 或 者 批 准 文 件 经 营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公 司 目 前 的
经 营 状 态 为 存 续 ( 在 营 、 开 业 、 在 册 ) , 是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 - 1 、
2 #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装 修 、 自 流 平 地 面 的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5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第 7 页 共 5 0 页三 亚 丰 森 劳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 1 4 6 0 2 0 0 M A 5 R D 7 4 X 6 J , 法 定 代 表 人 韩 啸 , 企
业 类 型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成 立 于 2 0 1 6 年 8 月 3 1 日 , 注 册 地 址 为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崖 州 区 海 榆 西 线 三 亚 市 江 南 学 校 一 层 1 0 8 号 。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建 筑 劳 务 分 包 ;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工 程 总 承 包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施 工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一 般 项 目 : 土 石 方 工 程 施 工 ;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 体 育 场 地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 金
属 门 窗 工 程 施 工 ; 租 赁 服 务 ( 不 含 许 可 类 租 赁 服 务 ) 等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是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 - 1 、 2 #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装 修 、 自 流 平
地 面 劳 务 施 工 单 位 。
6 . 监 理 单 位 : 中 咨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中 咨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咨 公 司 ” ) 成 立
于 1 9 8 9 年 1 月 2 6 日 , 单 位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车 公 庄 西 路 3 2
号 ; 经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查 询 显 示 , 中 咨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的 信 用 代 码 / 税 号 为 9 1 1 1 0 0 0 0 1 0 0 0 0 9 4 2 4 0 ,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陈 东 升 , 注 册 资 本 为 1 5 4 7 9 . 8 7 6 2 万 人 民 币 。 经 营 范 围 为 : 许
可 项 目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监 理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第 8 页 共 5 0 页具 体 经 营 项 目 以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文 件 或 许 可 证 件 为 准 ) 一 般 项 目 :
工 程 管 理 服 务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 招 投 标 代 理
服 务 ; 技 术 服 务 、 技 术 开 发 、 技 术 咨 询 、 技 术 交 流 、 技 术 转 让 、
技 术 推 广 ; 单 建 式 人 防 工 程 监 理 ; 信 息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 ( 除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外 , 凭 营 业 执 照 依 法 自 主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 不 得
从 事 国 家 和 本 市 产 业 政 策 禁 止 和 限 制 类 项 目 的 经 营 活 动 ) 。 中 咨
公 司 是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的 监 理 单 位 。
7 .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单 位 :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 ) 为
该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的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1 1 4 6 0 2 0 0 M B 1 D 5 1 5 7 3 H , 单 位 地 址 为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崖 州 区 雅 布 伦 产
业 园 2 号 楼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为 钟 声 , 登 记 状 态 正 常 , 批 准
机 构 名 称 /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名 称 为 中 共 三 亚 市 委 、 市 政 府 , 机 构 类
型 为 机 关 。
( 三 )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情 况
1 . 合 同 签 订 情 况
2 0 2 0 年 1 0 月 2 2 日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与 中 咨 公 司 签 订 了 《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 。
2 0 2 0 年 1 1 月 2 日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与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
十 一 设 计 公 司 签 订 了 《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E P C (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第 9 页 共 5 0 页工 程 总 承 包 》 合 同 , 其 中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为 施 工 单 位 , 十
一 设 计 公 司 为 设 计 单 位 。
2 0 2 3 年 1 月 1 0 日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与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公 司 签 订 了 《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 1 、 2 #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装 修 、 自 流 平 地 面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 , 将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蓄 冰 池 装 饰 装 修 部 分 专 业 分 包 给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公 司 。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公 司 与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签 订 《 三 亚 崖 州 湾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 1 、 2 #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装 修 、 自 流 平 地 面 劳 务 施 工 协
议 》 ( 劳 务 施 工 协 议 中 签 署 人 与 时 间 均 为 空 白 , 协 议 落 款 处 仅 盖
了 2 家 公 司 印 章 ) , 将 该 项 工 作 分 包 给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
2 . 工 程 施 工 与 调 试 情 况
据 调 查 , 2 0 2 0 年 1 1 月 7 日 开 工 , 2 0 2 1 年 4 月 2 0 日 土 方 完
成 , 2 0 2 1 年 8 月 2 2 日 封 顶 完 成 , 2 0 2 2 年 5 月 3 日 供 冷 设 备 进 场 ,
2 0 2 2 年 7 月 供 冷 设 备 供 电 通 电 , 项 目 通 风 与 空 调 、 建 筑 电 气 、 智
能 建 筑 、 主 体 结 构 等 各 专 项 完 成 验 收 ( 但 验 收 记 录 未 填 写 具 体 签
署 时 间 ) , 2 0 2 2 年 9 月 3 0 日 开 始 进 行 设 备 设 施 调 试 和 试 运 行 ,
2 0 2 2 年 1 0 月 项 目 电 制 冷 正 常 投 入 使 用 。 2 0 2 3 年 1 0 月 4 日 蓄 冰
盘 管 安 装 完 成 , 2 0 2 3 年 1 0 月 2 9 日 乙 二 醇 灌 注 完 成 , 2 0 2 3 年 1 0
月 3 0 日 冰 蓄 冷 系 统 调 试 投 入 试 运 行 , 2 0 2 4 年 1 月 2 6 日 发 现 蓄 冰
池 钢 板 顶 端 脱 离 墙 体 、 侧 板 异 常 变 形 情 况 。
第 1 0 页 共 5 0 页3 . 冰 蓄 冷 系 统 调 试 、 试 运 行 发 现 问 题 整 改 情 况
2 0 2 4 年 3 月 2 6 日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组 织 设 计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 联 合 试 运 转 单 位 召 开
会 议 , 对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关 于 1 号 站 蓄 冰 池 钢 板 顶 端 脱 离 墙 体 原 因
进 行 分 析 , 2 0 2 4 年 3 月 2 9 日 制 定 了 《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钢 板 维 修 方 案 》 。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钢 板 维 修 步 骤 为 : 蓄 冰 池 抽 排 水 → 观 察 开 裂 钢
板 状 态 → 检 查 开 裂 钢 板 → 钢 板 复 位 。
钢 板 复 位 工 艺 : 施 工 前 准 备 ( 易 燃 物 隔 离 ) → 钢 板 切 割 作 业
( 使 用 氧 气 乙 炔 切 割 ) → 钢 板 复 位 加 固 与 焊 接 作 业 ( 手 工 电 弧 焊 )
钢 板 复 位 涉 及 危 险 作 业 与 交 叉 作 业 :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 动 火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 临 时 用 电 等 。
( 四 ) 项 目 试 运 行 ( 或 运 营 ) 管 理 情 况
该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电 制 冷 + 冰 蓄 冷 系 统 设 备 种 类 及 数 量 较 多 ,
包 括 双 工 况 离 心 式 制 冷 机 组 、 磁 悬 浮 离 心 式 制 冷 机 组 、 供 冷 板 换 、
融 冰 板 换 、 冷 却 泵 、 乙 二 醇 泵 、 融 冰 泵 、 二 级 泵 等 设 备 与 管 道 、
阀 门 , 项 目 于 2 0 2 2 年 5 月 完 成 供 冷 设 备 进 场 , 先 后 采 用 临 电 、
备 用 电 、 主 供 电 进 行 了 设 备 调 试 , 2 0 2 3 年 1 0 月 份 开 始 蓄 冰 池 主
要 功 能 调 试 , 尚 未 开 展 竣 工 验 收 移 交 工 作 。 在 此 期 间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与 深 圳 前 海 中 碳 综 合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联 合 试 运 转
第 1 1 页 共 5 0 页工 程 调 试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 该 咨 询 单 位 协 助 完 成 1 # 站 的 联 合 试 运 营
与 项 目 验 收 , 并 提 供 能 源 站 系 统 调 试 服 务 工 作 , 截 至 事 故 发 生 前 ,
尚 未 启 动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 五 ) 相 关 单 位 履 职 情 况
1 .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委 派 第 三 方 深 圳 瑞 捷 工 程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深 圳 瑞 捷 公 司 ” ) 负 责 建 设 工 程 第 三 方 质 量 安 全 咨
询 服 务 , 负 责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的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 2 0 2 0 年 1 1 月
9 日 起 对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进 行 质 量 安 全 帮 扶 指 导 工 作 , 期 间 收 集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单 表 1 份 , 开 展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 消 防 、 创 文 巩 卫 、 防 台 防 汛 、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 农 民 工 工 资 发
放 、 临 时 用 电 、 大 型 机 械 、 防 高 坠 、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及 履 职 、
违 法 分 包 等 帮 扶 检 查 4 2 次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抽 测 1 次 , 并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1 份 ; 组 织 安 全 月 、 消 防 、 安 全 生 产 线 上 线 下 培 训 会 议 7
余 次 ; 对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管 理 行 为 评 估 考 核 4 次 。
因 施 工 手 续 、 人 员 履 职 、 支 模 架 、 卸 料 平 台 、 危 化 品 等 问 题 下 发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问 题 告 知 书 1 1 份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检 查 全 面 停 工 整 改 通 知 书 1 份 , 收 集 复 核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问
题 整 改 完 成 报 告 5 3 份 , 人 员 履 职 不 良 行 为 认 定 1 份 , 编 制 拟 定
园 区 工 程 管 理 各 项 制 度 汇 编 及 通 知 9 2 份 , 消 防 检 查 工 作 总 结 3
第 1 2 页 共 5 0 页份 。 2 0 2 3 年 8 月 , 该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已 进 入 调 试 阶 段 。
2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 建 设 单 位 )
( 1 ) 可 研 设 计 阶 段
2 0 2 0 年 3 月 3 1 日 《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关 于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立 项 的 批 复 》 ( 三 科 审﹝ 2 0 2 0﹞
8 8 号 ) 同 意 启 动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建 设 。
2 0 2 0 年 5 月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委 托 中 国 中 元 国 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于 完 成 《 三 亚 南 繁 科 技 城 能 源 站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 于 2 0 2 0
年 7 月 1 日 取 得 《 三 亚 市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关 于 三 亚 市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 》 ( 三 科 审
﹝ 2 0 2 0﹞ 1 8 3 号 ) 。
2 0 2 0 年 8 月 1 8 日 取 得 的 《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关 于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的 批 复 》
( 三 科 审﹝ 2 0 2 0﹞ 2 1 8 号 ) 明 确 了 项 目 建 设 期 限 及 单 独 列 支 安 全
文 明 措 施 费 用 。
( 2 )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规 划 地 块 :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用 地 为 Y K 0 5 - 0 1 - 1 9 地 块 , 取 得 了
《 三 亚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Y K 0 5 - 0 1 - 1 8 / 1 9 地 块 规 划 分 图 则 的 批 复 》 , Y K 0 5 - 0 1 - 1 9 地 块 规 划
用 地 性 质 为 图 书 展 览 设 施 用 地 混 合 广 场 用 地 ( 代 码 :
第 1 3 页 共 5 0 页0 8 0 3 0 1 / 1 4 0 3 ) 。
规 划 许 可 :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尚 未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证 , 该 项 目 于
2 0 2 3 年 3 月 2 9 日 取 得 《 关 于 申 请 办 理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规 划 意 见 的 批 复 》 三 科 技 城 函 〔 2 0 2 3 〕 3 3 9 号 , 批
复 意 见 显 示 :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中 的 两 座 能 源 站 位 于 上 述 两 个 地 块 局
部 , 符 合 控 规 要 求 , 能 源 站 项 目 建 设 时 需 与 所 在 地 块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做 好 衔 接 , 共 同 规 划 建 设 。
施 工 许 可 :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尚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 但 分 别 于
2 0 2 1 年 6 月 8 日 取 得 了 《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关 于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站 基 坑 支 护 和 土 方 开 挖 施 工
许 可 的 函 》 三 科 施 工 函 〔 2 0 2 1 〕 4 2 号 , 2 0 2 1 年 1 2 月 3 1 日 取 得
《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关 于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站 基 坑 支 护 和 土 方 开 挖 施 工 许 可 延 期 的 函 》 三 科
施 工 函 〔 2 0 2 1 〕 7 3 号 , 2 0 2 3 年 6 月 1 4 日 取 得 《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关 于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施 工 许
可 函 以 函 代 证 的 复 函 》 三 科 施 工 函 〔 2 0 2 3 〕 2 2 号 , 该 复 函 原 则 同
意 开 展 该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等 有 关 工 作 。
工 程 招 投 标 :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于 2 0 2 0 年 9 月 2 2 日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海 南 正 华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完 成 招 标 工 作 , 中 标 单 位 为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 十 一 设 计 公 司 、 中 咨 公 司 。 资 质 审 查 符 合 项
第 1 4 页 共 5 0 页目 要 求 , 未 发 现 有 拆 包 、 转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
签 订 协 议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与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 十 一 设
计 公 司 签 订 了 《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 采 购 - 施 工 ( E P C ) 总 承 包 合 同 》 ,
合 同 第 3 . 4 . 3 明 确 “ 承 包 人 全 面 负 责 其 施 工 场 地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及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保 障 所 有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人 员 的 安 全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所 发 生 的 人 身 伤 害 、 安 全 事 故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与 中 咨 公 司 签 订 了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 。
( 3 ) 施 工 阶 段
开 工 前 准 备 : 2 0 2 1 年 0 3 月 1 2 日 取 得 海 南 省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图 审 查 中 心 出 具 的 《 技 术 性 审 查 合 格 意 见 》 省 院 图 审
〔 2 0 2 1 〕 0 1 5 号 : 图 纸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 审 查 合 格 ,
由 于 该 项 目 资 料 尚 缺 规 划 许 可 证 , 目 前 尚 未 取 得 图 审 合 格 证 。
施 工 过 程 监 管 :
制 度 建 设 : 2 0 2 3 年 3 月 1 日 发 布 的 《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开 发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 明 确 了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建 设 项 目 红 黄 线 管 理 、 危 险 作 业 专 项 管 理 、 事 故
管 理 、 应 急 管 理 等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制 度 建 设 齐 全 。
责 任 落 实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落 实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胡 翔 ,
签 署 了 《 建 设 单 位 勘 查 设 计 质 量 承 诺 书 》 。
教 育 培 训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对 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参 建 单 位 分 阶 段
第 1 5 页 共 5 0 页进 行 了 安 全 培 训 ( 包 括 :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图 册 培 训 、 基 坑 工 程 风 险 及 防 汛 管 理 培 训 、 高 处 作 业 H S E 专 题 培
训 、 建 筑 施 工 临 时 用 电 培 训 、 扣 件 钢 管 脚 手 架 培 训 、 承 插 型 盘 扣
式 脚 手 架 、 电 梯 管 理 培 训 、 塔 吊 管 理 培 训 、 附 着 升 降 式 脚 手 架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 钢 结 构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安 全 培 训 、
吊 篮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 高 处 作 业 培 训 ) 。
监 督 检 查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约 每 2 个 月 一 次 对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 下 发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书 》 。
隐 患 整 改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存 档 有 每 次 安 全 检 查 下 发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书 》 及 其 整 改 回 复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隐 患 整 改
落 实 了 闭 环 管 理 。
( 4 ) 试 运 行 阶 段
竣 工 验 收 : 依 据 该 项 目 《 蓄 能 ( 水 、 冰 ) 系 统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 , 该 项 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结 果 为 合 格 。
联 合 试 运 转 : 该 项 目 于 2 0 2 2 年 5 月 开 始 进 行 供 冷 设 备 调 试 ,
2 0 2 3 年 1 0 月 份 开 始 蓄 冰 池 主 要 功 能 调 试 , 2 0 2 4 年 3 月 7 日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委 托 第 三 方 咨 询 单 位 ( 深 圳 前 海 中 碳 综 合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并 签 订 了 联 合 试 运 转 工 程 调 试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
3 . 中 咨 公 司 ( 监 理 单 位 )
中 咨 公 司 与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于 2 0 2 0 年 1 0 月 2 2 日 签 订 了 监 理
第 1 6 页 共 5 0 页合 同 , 配 备 了 林 尤 川 为 总 监 的 监 理 团 队 , 于 2 0 2 0 年 1 0 月 2 8 日
召 开 了 工 地 第 一 次 会 议 。 相 关 资 料 显 示 , 监 理 单 位 编 制 了 监 理 规
划 1 份 , 监 理 细 则 4 7 份 , 监 理 部 主 持 召 开 了 1 1 6 次 监 理 工 作 例
会 , 提 交 监 理 工 作 月 报 4 2 期 ; 开 展 1 # 站 、 2 # 站 分 部 质 量 验 收 1 5
次 ; 下 发 质 量 监 理 通 知 单 8 8 份 , 下 发 安 全 监 理 通 知 单 6 7 份 , 上
报 业 主 有 关 进 度 、 施 工 单 位 人 员 履 约 、 质 量 问 题 的 监 理 工 作 联 系
单 2 2 份 ,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周 、 月 检 1 2 0 次 , 组 织 节 前 、 节 后 复 工
等 专 项 安 全 检 查 1 6 次 , 针 对 工 期 延 误 、 质 量 问 题 、 安 全 隐 患 、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履 职 不 力 等 下 发 罚 款 单 4 5 份 , 合 计 罚 金 4 7 3 万 元 。
按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自 2 0 2 3 年 4 月 开 始 , 每 日 以 日 报 形 式 ( 含 现 场
影 像 资 料 ) 向 建 设 单 位 汇 报 当 日 施 工 情 况 。
2 0 2 4 年 3 月 2 9 日 针 对 1 号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动 火 作 业 存 在 的 问
题 下 达 了 监 理 通 知 书 ( 编 号 : A Q T Z - 0 9 8 ) , 指 出 存 在 蓄 冰 池 内 焊
接 作 业 未 开 具 动 火 证 证 明 、 冰 池 内 焊 接 作 业 未 使 用 接 火 盆 、 蓄 冰
池 内 灭 火 器 不 足 , 未 按 要 求 增 加 灭 火 器 数 量 、 冰 池 内 作 业 时 , 应
使 用 安 全 电 压 , 保 证 通 风 及 照 明 等 4 个 问 题 , 要 求 5 天 之 内 完 成
整 改 。
4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 总 包 单 位 )
( 1 ) 人 员 持 证 情 况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即 项 目 经 理 贺 波 持 有 一
第 1 7 页 共 5 0 页级 建 造 师 证 书 , 编 号 : 津 1 3 4 2 0 1 1 2 0 1 1 0 6 9 2 9 ;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杨 景
东 持 有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在 有
效 期 内 , 编 号 : 津 建 安 C 2 ( 2 0 2 2 ) 0 0 6 4 8 8 9 。 总 包 单 位 6 名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均 持 有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 2 )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于 2 0 2 0 年 9 月 4 日 成 立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设 计 - 采 购 - 施 工 ( E P C ) 总 承 包 项 目
部 , 加 强 项 目 管 理 , 并 投 保 了 建 设 安 责 险 共 保 体 保 险 单 。 项 目 部
建 立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提 供 了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及 责 任 书 签
订 情 况 ; 已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提 供 了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纸 质 文 件 ; 已 按 要 求 开 展 了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 , 建 立 了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台 账 ; 已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实 施 清 单 ,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有 清 单 ; 建 立 了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工 作 机 制 , 建 立 了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制 度 及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台 账 ,
备 有 风 险 分 析 管 控 资 料 ; 编 制 了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有
定 期 演 练 记 录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项 目 部 制 定 了 《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钢 板 维 修 方 案 》 , 方 案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9 经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分 包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
第 1 8 页 共 5 0 页联 合 试 运 行 单 位 共 同 讨 论 , 但 该 方 案 未 能 针 对 蓄 冰 池 侧 板 维 修 中
存 在 有 限 空 间 、 高 处 作 业 、 动 火 作 业 、 临 时 用 电 等 交 叉 作 业 复 合
风 险 , 特 别 对 蓄 冰 池 侧 板 外 表 面 与 混 凝 土 墙 面 之 间 存 在 1 0 2 m m 厚
聚 脲 +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保 温 材 料 在 蓄 冰 池 侧 板 氧 气 乙 炔 切 割 、 手
工 电 弧 焊 条 件 下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未 能 得 到 辨 识 , 故 未 能 提 出 有 效 的
安 全 管 理 与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管 控 有 限 空 间 内 动 火 作 业 风 险 。
2 0 2 4 年 3 月 2 9 日 , 针 对 《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钢 板 维 修 方 案 》 完 成 三 级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相 关 人 员 签 署 , 包 括 2 0 2 4 年 4 月 3 日 进 入 蓄 冰 池 作 业 的 9
名 作 业 人 员 。
2 0 2 4 年 3 月 2 9 日 - 4 月 3 日 , 动 火 作 业 、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 临
电 作 业 等 危 险 作 业 过 程 安 全 管 理 不 到 位 , 未 经 现 场 复 核 就 批 准 高
风 险 作 业 , 作 业 票 显 示 审 批 作 业 人 员 3 名 , 而 实 际 作 业 人 员 9 名 ;
将 有 限 空 间 内 动 火 作 业 的 高 风 险 交 叉 作 业 按 三 级 动 火 作 业 审 批 ,
对 作 业 危 险 性 存 在 明 显 误 判 ; 实 际 蓄 冰 池 侧 板 维 修 作 业 工 艺 与 方
案 所 述 不 一 致 , 方 案 要 求 对 保 温 材 料 进 行 铲 除 或 隔 离 后 进 行 动 火 ,
而 实 际 并 未 按 方 案 执 行 ; 现 场 条 件 不 满 足 动 火 作 业 需 求 , 如 未 配
置 消 防 水 带 、 对 讲 机 等 设 备 设 施 ; 危 险 作 业 过 程 未 安 排 专 人 进 行
监 护 等 。
在 4 月 3 日 事 故 发 生 后 , 相 关 负 责 人 能 及 时 、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第 1 9 页 共 5 0 页安 全 事 故 。
5 . 十 一 设 计 公 司 ( 设 计 单 位 )
十 一 设 计 公 司 出 具 了 施 工 图 , 但 图 审 单 位 因 新 技 术 与 对 应 专
业 局 限 , 虽 出 具 部 分 图 审 结 论 性 意 见 , 但 尚 未 出 具 整 体 图 审 结 论
性 意 见 的 证 明 材 料 。
6 .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公 司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 1 ) 人 员 持 证 情 况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夏 冰 持 二 级 建 造 师 证 ( 编 号 :
4 6 1 5 0 8 ) 和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编 号 : 琼 建 安 B ( 2 0 2 2 ) 0 0 0 2 1 5 9 ) ,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余 亮 持 有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编 号 : 津 建 安 C 3
( 2 0 1 9 ) 0 0 0 0 1 2 8 ) , 证 书 在 有 效 期 内 。
( 2 )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公 司 提 供 了 夏 冰 、 余 亮 的 日 常 工 作 日 记 , 记 录
显 示 基 本 上 为 现 场 安 全 无 隐 患 , 与 实 际 情 况 相 差 较 大 ,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流 于 形 式 。
7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
( 1 ) 人 员 持 证 情 况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杜 士 健 二 级 建 造 师 证 ( 编 号 :
4 6 2 0 3 8 ) 和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第 2 0 页 共 5 0 页( 编 号 : 琼 建 安 B ( 2 0 2 2 ) 0 0 0 2 0 1 8 ) 。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刘 桂 震 持 有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编 号 :
J Z 1 8 0 0 0 0 0 4 7 8 ) , 证 书 在 有 效 期 内 。
( 2 )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提 供 了 杜 士 健 、 刘 桂 震 的 日 常 工 作 日 记 ,
记 录 显 示 基 本 上 为 现 场 安 全 无 隐 患 , 与 实 际 情 况 相 差 较 大 ,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流 于 形 式 。
( 六 ) 有 关 人 员 情 况
1 . 贺 波 , 男 , 4 0 岁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2 . 安 平 生 , 男 , 3 8 岁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的 执 行 经 理 。
3 . 李 强 , 男 , 2 7 岁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的
项 目 安 全 员 , 2 0 2 4 年 4 月 3 日 上 午 在 2 号 能 源 站 进 行 监 督 工 作 ,
事 故 发 生 时 不 在 1 号 能 源 站 现 场 。
4 . 翟 宝 石 , 男 , 3 5 岁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的 施 工 员 , 4 月 3 日 上 午 在 1 号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钢 板 修 复 作 业 现 场
进 行 监 督 工 作 。
5 . 林 尤 川 , 男 , 5 2 岁 , 中 咨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的 监 理 总 监 ( 执 业 证 书 4 6 0 0 0 6 7 4 ) , 事 故 发 生 时 不 在 1 号 能
第 2 1 页 共 5 0 页源 站 现 场 。
6 . 韩 啸 , 男 , 3 7 岁 , 同 为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公 司 和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7 . 崔 玉 良 , 男 , 4 7 岁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现 场 负 责 人 。
8 . 董 效 洋 , 男 , 5 7 岁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普 工 , 4 月 3 日 上 午 7 时 参 与 了 蓄 冰 池 钢 板 修 复 作 业 。
9 . 刘 景 聚 , 男 , 5 6 岁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普 工 , 4 月 3 日 上 午 7 时 参 与 了 蓄 冰 池 钢 板 修 复 作 业 。
1 0 . 杨 树 华 , 男 , 5 5 岁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普 工 , 4 月 3 日 上 午 7 时 参 与 了 蓄 冰 池 钢 板 修 复 作 业 。
1 1 . 王 国 印 , 男 , 5 9 岁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普 工 , 4 月 3 日 上 午 7 时 参 与 了 蓄 冰 池 钢 板 修 复 作 业 。
1 2 . 王 庆 伟 , 男 , 5 2 岁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普 工 , 4 月 3 日 上 午 7 时 参 与 蓄 冰 池 钢 板 修 复 作 业 。
1 3 . 周 磊 , 男 , 2 5 岁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焊 工 ( 持 有 焊 工 特 种 作 业 证 ) , 4 月 3 日 上 午 7 时 参 与 蓄
冰 池 钢 板 修 复 作 业 。
1 4 . 李 某 某 , 男 , 4 6 岁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普 工 ( 未 持 有 焊 工 特 种 作 业 证 ) , 4 月 3 日 上 午 7 时 参
第 2 2 页 共 5 0 页与 蓄 冰 池 钢 板 修 复 作 业 , 据 同 组 作 业 人 员 王 庆 伟 笔 录 内 容 , 王 庆
伟 在 蓄 冰 池 钢 板 修 复 作 业 中 协 助 李 某 某 进 行 过 动 火 作 业 , 李 某 某
在 本 起 事 故 中 死 亡 。
1 5 . 孙 某 某 , 男 , 5 9 岁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普 工 ( 未 持 有 焊 工 特 种 作 业 证 ) , 4 月 3 日 上 午 7 时 参
与 了 蓄 冰 池 钢 板 修 复 作 业 , 现 场 负 责 人 崔 玉 良 笔 录 显 示 , 其 将 孙
某 某 作 为 持 证 焊 工 安 排 了 蓄 冰 池 钢 板 修 复 作 业 , 孙 某 某 在 本 起 事
故 中 死 亡 。
1 6 . 姜 某 某 , 男 , 5 6 岁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普 工 ( 未 持 有 焊 工 特 种 作 业 证 ) , 4 月 3 日 上 午 7 时 参
与 了 蓄 冰 池 钢 板 修 复 作 业 , 据 现 场 负 责 人 崔 玉 良 笔 录 内 容 , 其 将
姜 某 某 作 为 持 证 焊 工 安 排 作 业 , 姜 某 某 在 本 起 事 故 中 死 亡 。
二 、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及 应 急 救 援 情 况
( 一 ) 事 故 经 过
鉴 于 该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现 场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未 投 入 运
行 , 事 故 调 查 过 程 中 未 能 提 取 到 相 关 现 场 影 像 资 料 。 事 故 调 查 组
依 据 图 纸 、 相 关 人 员 笔 录 以 及 现 场 勘 查 情 况 等 资 料 , 经 过 综 合 分
析 , 梳 理 本 事 故 经 过 如 下 :
2 0 2 4 年 3 月 2 9 日 起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开 始 对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钢 板 顶 端 脱 离 墙 体 进 行 复 位 施 工 , 4 月 3 日
第 2 3 页 共 5 0 页早 上 7 时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现 场 负 责
人 崔 玉 良 安 排 王 庆 伟 、 周 磊 、 董 效 洋 、 刘 景 聚 、 杨 树 华 、 王 国 印 、
李 某 某 、 孙 某 某 、 姜 某 某 9 人 进 入 蓄 冰 池 开 展 修 复 作 业 , 现 场 9
人 共 分 成 三 个 工 作 组 : 李 某 某 、 王 庆 伟 一 组 在 蓄 冰 池 一 里 侧 作 业 ;
周 磊 、 王 国 印 、 杨 树 华 一 组 在 蓄 冰 池 入 口 左 侧 作 业 ; 孙 某 某 、 姜
某 某 、 董 效 洋 、 刘 景 聚 一 组 在 蓄 冰 池 的 另 一 里 侧 作 业 。
现 场 安 排 的 各 岗 作 业 部 位 如 图 所 示 。 崔 玉 良 事 后 笔 录 显 示 ,
其 安 排 工 作 要 点 是 三 个 工 作 组 共 三 个 动 火 点 , 每 个 工 作 组 分 别 安
排 有 至 少 一 名 焊 工 动 火 , 一 名 普 工 辅 助 作 业 , 周 磊 、 李 某 某 、 孙
某 某 、 姜 某 某 4 人 作 为 焊 工 安 排 动 火 作 业 , 采 用 氧 气 乙 炔 切 割 ,
手 工 电 弧 焊 焊 接 修 复 加 固 蓄 冰 池 侧 板 。
4 月 3 日 蓄 冰 池 修 复 作 业 时 使 用 4 月 1 日 开 具 的 动 火 证 , 该
动 火 票 为 三 级 动 火 , 动 火 时 间 为 4 月 1 日 7 : 0 0 至 4 月 3 日 1 9 : 0 0 ,
监 护 人 为 周 宝 义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员 工 ) , 审 批 人 为 李 强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的 项 目 安 全 员 ) 。 相 关 人 员 笔
录 显 示 , 4 月 3 日 实 际 作 业 时 , 周 宝 义 未 到 现 场 监 护 , 三 个 工 作
组 分 别 在 三 个 动 火 点 作 业 。
7 : 3 0 - 8 : 0 0 左 右 , 工 作 组 之 一 的 乙 炔 气 瓶 用 完 了 气 体 , 姜 某
某 安 排 董 效 洋 、 刘 景 聚 到 2 号 能 源 站 提 取 气 瓶 。
8 : 3 0 左 右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施 工 员 翟 宝
第 2 4 页 共 5 0 页石 到 达 蓄 冰 池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监 督 工 作 。
9 : 0 0 左 右 , 董 效 洋 、 刘 景 聚 两 人 取 到 气 瓶 后 返 回 , 但 未 进 入
蓄 冰 池 时 就 发 现 蓄 冰 池 作 业 场 所 发 生 了 火 灾 , 二 人 未 再 进 入 火 场 。
9 : 0 0 左 右 , 李 某 某 、 王 庆 伟 所 在 工 作 组 也 因 气 瓶 没 气 准 备 离
开 蓄 冰 池 去 2 号 能 源 站 提 取 气 瓶 。
9 : 0 0 左 右 , 在 蓄 冰 池 入 口 外 部 约 2 — 3 m 距 离 进 行 地 下 室 搭 架
子 作 业 的 韩 龙 军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普
工 ) , 因 一 根 搭 架 子 用 的 铁 管 太 长 , 想 找 蓄 冰 池 内 作 业 人 员 帮 忙
切 割 铁 管 , 进 入 蓄 冰 池 马 道 上 寻 找 王 庆 伟 让 其 帮 忙 , 王 庆 伟 说 没
有 氧 气 了 , 随 后 韩 龙 军 走 到 蓄 冰 池 入 口 外 侧 准 备 找 周 磊 帮 忙 , 面
对 着 蓄 冰 池 入 口 等 待 , 随 后 发 现 蓄 冰 池 门 口 左 侧 部 位 冒 出 黑 烟 ,
随 即 大 声 呼 喊 着 火 啦 。
9 : 0 0 左 右 , 正 在 进 行 钢 板 焊 接 的 周 磊 听 见 有 人 呼 喊 着 火 啦 ,
从 施 工 架 下 到 冷 却 管 平 台 , 他 抬 头 发 现 头 顶 的 整 个 屋 顶 着 火 了 ,
蓄 冰 池 侧 板 紧 贴 的 墙 体 上 方 也 着 火 了 , 并 且 火 势 顺 着 墙 体 向 房 顶
快 速 蔓 延 。 周 磊 从 冷 却 管 平 台 爬 到 蓄 冰 池 出 口 处 , 从 一 位 工 友 中
接 过 灭 火 器 立 即 对 着 火 墙 面 进 行 灭 火 , 灭 火 器 整 瓶 用 完 了 , 火 势
依 然 很 大 , 施 工 现 场 照 明 已 断 电 , 现 场 浓 烟 笼 罩 , 一 片 漆 黑 , 随
后 周 磊 就 从 唯 一 的 安 全 出 口 撤 离 火 场 。
第 2 5 页 共 5 0 页蓄 冰 池 作 业 岗 位 安 排 图
( 二 ) 前 期 应 急 处 置 与 信 息 报 告 情 况
9 : 0 0 左 右 , 起 火 后 , 周 磊 爬 出 蓄 冰 池 安 全 出 口 从 一 工 人 手 中
接 取 灭 火 器 灭 火 , 同 时 , 王 国 印 、 杨 树 华 及 其 他 人 员 也 在 寻 找 灭
火 器 。 周 磊 使 用 完 一 瓶 灭 火 器 后 , 火 势 仍 未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 其 随
后 从 唯 一 的 安 全 出 口 撤 离 , 并 拨 打 了 1 1 9 火 警 电 话 。
起 火 时 , 还 有 其 他 工 人 在 1 号 能 源 站 地 下 室 一 层 作 业 , 多 人
看 见 在 蓄 冰 池 出 口 处 的 李 某 某 先 用 自 己 的 饮 用 水 杯 向 起 火 点 泼
第 2 6 页 共 5 0 页洒 , 随 后 取 用 灭 火 器 灭 火 , 发 现 火 势 未 得 到 控 制 , 便 向 蓄 冰 池 地
下 作 业 场 所 里 部 跑 去 , 后 续 未 见 其 撤 出 火 场 。
起 火 时 , 在 1 号 能 源 站 地 下 室 一 层 出 口 附 近 的 翟 宝 石 , 立 即
边 呼 喊 边 提 取 灭 火 器 灭 火 , 灭 火 器 使 用 完 毕 后 火 势 仍 无 法 控 制 ,
翟 宝 石 大 声 呼 喊 人 员 撤 离 。 随 后 翟 宝 石 电 话 报 告 至 项 目 执 行 经 理
安 平 生 , 安 平 生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启 动 了 应 急 预 案 , 拨 打 了 1 1 9 火
警 电 话 , 并 电 话 报 告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胡 翔 与 项 目 经 理 贺
波 , 随 后 赶 到 现 场 救 援 。
( 三 ) 事 故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情 况
9 : 1 2 , 三 亚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指 挥 中 心 接 到 报 警 : 位 于 三 亚 市
崖 州 区 科 技 城 附 近 一 工 地 着 火 , 3 人 被 困 地 下 室 。 接 报 后 三 亚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立 即 调 派 崖 城 站 、 中 心 渔 港 站 、 凤 凰 特 勤 站 、 水 域
大 队 、 东 岸 站 、 亚 龙 湾 站 2 1 辆 消 防 车 及 9 2 名 消 防 救 援 人 员 赶 赴
现 场 。
9 : 1 7 , 崖 城 消 防 救 援 站 第 一 时 间 赶 到 现 场 。 支 队 全 勤 指 挥 部 、
崖 州 大 队 、 吉 阳 大 队 和 天 涯 大 队 全 勤 值 班 人 员 遂 行 出 动 。
1 0 : 2 3 , 现 场 明 火 被 扑 灭 。
1 1 : 0 4 , 在 T 形 通 道 通 往 室 外 出 口 倒 塌 砖 墙 处 发 现 了 第 一 名
被 困 人 员 。
1 3 : 1 8 , 在 蓄 冰 池 最 底 部 发 现 了 第 二 名 被 困 人 员 。
第 2 7 页 共 5 0 页1 3 : 5 8 , 在 蓄 冰 池 里 部 北 侧 墙 面 和 马 道 之 间 发 现 了 第 三 名 被
困 人 员 。
经 1 2 0 确 认 3 名 被 困 人 员 已 无 生 命 体 征 。
( 四 ) 医 疗 救 治 及 善 后 情 况
从 事 故 现 场 抢 救 出 的 李 某 某 、 孙 某 某 、 姜 某 某 3 人 员 经 医 疗
机 构 确 认 死 亡 , 后 经 三 亚 市 公 安 司 法 鉴 定 中 心 检 验 , 3 人 均 为 生
3
前 窒 息 死 亡 。 至 4 月 9 日 , 事 发 有 关 单 位 已 与 3 名 死 亡 人 员 的 家
属 达 成 赔 偿 协 议 , 共 支 付 了 4 2 0 万 元 的 赔 偿 金 , 完 成 了 火 化 , 3
名 死 亡 人 员 的 家 属 均 未 提 出 异 议 并 陆 续 离 开 了 海 南 省 。
( 五 ) 人 员 伤 亡 与 经 济 损 失
2
此 次 事 故 过 火 面 积 约 1 2 8 0 m , 烧 毁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保 温 材 料 、
聚 脲 防 水 层 、 聚 乙 烯 管 、 橡 塑 管 道 、 金 属 管 道 等 , 事 故 造 成 3 人
4
死 亡 ,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1 1 7 . 5 9 万 元 。
三 、 事 故 原 因 及 性 质
( 一 ) 现 场 勘 察 情 况
事 故 发 生 场 所 位 于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 经 现 场
勘 查 ,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1 . 事 故 周 边 环 境 :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西 南 侧 为 南 繁 博
3 《法医学尸 体检验鉴定书》(三)公(司)鉴(法医)字〔2024 〕123 号、124 号、125 号。
4 《三亚崖州 湾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 1 号能源站火灾毁损直接财产损失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业勤评报
字〔2024 〕第 0020 号。
第 2 8 页 共 5 0 页物 馆 在 建 工 地 , 东 北 侧 为 科 尚 广 场 , 西 北 侧 及 东 南 侧 为 道 路 。
2 . 事 故 发 生 部 位 : 火 灾 事 故 发 生 在 1 号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 位 于
项 目 东 南 侧 。
第 2 9 页 共 5 0 页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外 景 图
3 . 蓄 冰 池 平 面 、 空 间 情 况 : 蓄 冰 池 为 全 地 下 建 筑 , 建 筑 总 高
度 为 5 . 7 m , 室 内 外 高 差 为 0 . 3 m , 建 筑 总 长 度 为 1 0 4 . 4 m , 总 宽 度
为 6 2 . 1 m 。 蓄 冰 池 内 蓄 水 部 分 上 方 为 钢 马 道 , 蓄 冰 池 盘 管 设 备 分
布 在 钢 马 道 下 方 , 成 田 字 形 分 布 , 设 备 间 距 不 均 , 宽 处 1 . 7 m , 窄
处 0 . 1 1 m , 部 分 区 域 受 立 柱 影 响 , 仅 0 . 4 m 。 设 备 上 方 空 间 安 装 了
各 类 管 道 。 蓄 冰 池 内 安 装 了 4 4 台 板 式 融 冰 换 热 器 。 蓄 冰 池 墙 体
由 内 到 外 材 料 依 次 为 混 凝 土 墙 体 、 2 m m 聚 脲 防 水 材 料 、 1 0 0 m m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保 温 材 料 、 6 m m 钢 板 , 墙 面 四 周 钢 板 未 覆 盖 到 顶 ,
顶 部 向 下 距 钢 板 上 沿 高 度 3 m 区 域 范 围 墙 体 由 内 到 外 材 料 依 次 为
混 凝 土 墙 体 、 2 m m 聚 脲 防 水 材 料 、 1 0 0 m m 聚 氨 酯 泡 沫 保 温 材 料 。
第 3 0 页 共 5 0 页蓄 水 池 东 南 侧 顶 部 有 两 个 通 风 口 。 蓄 冰 池 内 以 一 长 边 实 体 墙 划 分
为 大 蓄 冰 池 和 小 蓄 冰 池 , 实 体 墙 高 度 低 于 马 道 , 大 蓄 冰 池 长 6 2 . 1 m ,
宽 1 2 . 6 m , 小 蓄 冰 池 长 6 2 . 1 m , 宽 7 . 2 m , 蓄 冰 池 的 深 度 为 1 2 . 5 m
左 右 。 整 个 蓄 冰 池 仅 有 1 个 人 员 出 入 口 , 内 部 密 集 布 局 各 类 设 备
与 管 道 , 紧 急 状 况 下 人 员 进 出 困 难 , 属 典 型 的 有 限 空 间 。
图 3 . 1 事 发 前 蓄 冰 池 内 部 情 形
图 3 . 2 事 发 后 蓄 冰 池 内 部 情 况 - 盘 管 与 侧 壁
第 3 1 页 共 5 0 页图 3 . 3 事 发 后 蓄 冰 池 内 部 情 况 - 侧 壁 与 焊 机
图 3 . 4 事 发 后 蓄 冰 池 入 口 过 道 上 有 一 台 电 焊 机
第 3 2 页 共 5 0 页图 3 . 5 蓄 冰 池 侧 壁 与 混 凝 土 墙 壁 之 间 的 保 温 材 料
第 3 3 页 共 5 0 页图 3 . 6 平 台 层 火 灾 后 形 态
( 二 ) 事 故 直 接 原 因
事 故 调 查 组 通 过 现 场 勘 察 火 场 状 况 , 相 关 人 员 现 场 指 认 和 询
问 笔 录 , 综 合 分 析 认 定 本 起 事 故 直 接 原 因 为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焊 工 周 磊 在 蓄 冰 池 内 侧 板 处 动 火 作 业 时 , 引 燃 了 蓄 冰 池 西 北 侧 墙
聚 脲 和 聚 氨 酯 保 温 材 料 , 且 未 能 及 时 有 效 扑 救 初 期 火 灾 , 火 势 迅
速 蔓 延 , 最 终 导 致 蓄 冰 池 内 作 业 的 3 人 未 能 撤 离 火 场 而 窒 息 死 亡 。
1 . 起 火 时 间 。 根 据 三 亚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指 挥 中 心 的 接 警 记 录 、
周 磊 ( 焊 工 ) 手 机 通 话 记 录 、 现 场 人 员 的 询 问 笔 录 和 火 灾 现 场 勘
查 情 况 , 综 合 分 析 认 定 该 起 火 灾 的 起 火 时 间 为 2 0 2 4 年 4 月 3 日 9 :
第 3 4 页 共 5 0 页0 0 左 右 。
2 . 起 火 部 位 。 根 据 周 磊 、 王 国 印 、 杨 树 华 、 王 庆 伟 等 人 现 场
指 认 , 蓄 冰 池 出 入 口 西 北 侧 墙 面 最 先 起 火 ; 经 现 场 勘 验 , 出 入 口
西 北 侧 墙 面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等 材 料 烧 损 及 烟 熏 痕 迹 较 其 他 区 域
严 重 , 西 北 侧 的 不 锈 钢 管 道 变 色 痕 迹 较 其 他 区 域 严 重 , 顶 部 保 温
材 料 脱 落 较 其 他 区 域 严 重 , 综 合 分 析 认 定 起 火 部 位 位 于 蓄 冰 池 出
入 口 西 北 侧 墙 面 。
3 . 起 火 点 。 根 据 周 磊 现 场 指 认 并 结 合 火 场 形 态 分 析 , 起 火 当
时 其 正 在 对 距 出 入 口 1 . 4 m 、 距 顶 部 3 . 0 m 处 加 固 钢 架 进 行 电 焊 作
业 , 电 焊 区 域 上 方 出 现 明 火 ; 经 现 场 勘 验 , 出 入 口 门 从 距 出 入 口
1 . 4 m 、 距 顶 部 3 . 0 m 处 向 外 侧 由 低 向 高 有 明 显 V 形 电 弧 熔 痕 , 焊
点 上 部 无 钢 板 覆 盖 墙 面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保 温 材 料 、 聚 脲 防 水 材 料
烧 损 痕 迹 呈 由 低 向 高 、 朝 向 出 入 口 的 V 字 形 态 , 综 合 火 场 形 态 分
析 认 定 起 火 点 位 于 北 侧 距 出 入 口 1 . 4 m 、 距 顶 部 3 . 0 m 处 焊 点 上 方
墙 面 0 . 3 m 范 围 内 。
4 . 起 火 原 因 。 根 据 周 磊 、 王 国 印 、 杨 树 华 、 王 庆 伟 、 韩 龙 军
等 询 问 笔 录 及 现 场 指 认 , 周 磊 现 场 作 业 焊 点 上 方 起 火 ; 现 场 在 马
道 上 提 取 了 电 焊 工 周 磊 使 用 的 焊 机 、 打 火 机 等 工 具 , 在 起 火 点 处
提 取 电 焊 工 周 磊 使 用 的 焊 把 ; 经 现 场 勘 验 , 起 火 点 处 钢 板 存 在 热
切 割 及 电 弧 焊 接 熔 痕 , 靠 近 安 全 出 口 西 侧 钢 板 与 钢 柱 存 在 焊 接 熔
第 3 5 页 共 5 0 页痕 , 综 合 分 析 认 定 起 火 原 因 为 电 焊 作 业 引 燃 周 围 聚 脲 防 水 层 和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保 温 层 可 燃 物 引 发 本 起 火 灾 。
( 三 ) 事 故 性 质
依 据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4 9 3
号 ) 第 三 条 , 事 故 调 查 组 讨 论 分 析 认 定 此 次 事 故 为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四 、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一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对 有 限 空 间 内 热 切 割 与 焊 接 动 火 危 险 作
业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不 清 , 安 全 管 理 失 管 失 控 , 在 开 展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第 3 6 页 共 5 0 页1 号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钢 板 维 修 过 程 中 , 未 按 照 维 修 方 案 作 业 , 危 险
作 业 管 理 混 乱 , 违 规 作 业 ; 事 故 发 生 当 天 , 涉 事 人 员 违 章 操 作 、
冒 险 作 业 。 具 体 如 下 :
1 . 未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 违 规 冒 险 作 业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未 能
依 法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实 际 作 业 时 未 按 照 维 修 方 案 要 求 ,
对 防 水 材 料 聚 脲 、 保 温 材 料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进 行 先 铲 除 或 隔 离 ,
未 采 取 其 他 临 时 等 效 措 施 如 一 边 喷 水 冷 却 一 边 切 割 , 或 采 用 其 他
冷 切 割 等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2 0 2 4 年 4 月 3 日 事 故 发 生 当 天 , 安 排 3
组 9 人 在 有 限 空 间 内 同 时 进 行 割 焊 维 修 作 业 , 蓄 冰 池 内 共 有 3 处
动 火 作 业 点 , 3 处 动 火 作 业 点 中 仅 周 磊 、 杨 树 华 、 王 国 印 班 组 一
处 有 履 行 动 火 审 批 手 续 的 记 录 , 安 排 的 4 名 动 火 作 业 人 员 ( 周 磊 、
李 某 某 、 孙 某 某 、 姜 某 某 ) 中 仅 周 磊 1 人 持 有 焊 工 特 种 作 业 证 书 。
2 . 风 险 管 控 流 于 形 式 ,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失 控 。 现 场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责 任 ; 作 业 前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流 于 形 式 , 对 于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 动 火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 临 电 用 电 作 业 等 交 叉 复 合 危 险
作 业 的 风 险 明 显 认 识 不 足 , 对 于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事 故 后 , 设 备 管 道
密 集 布 局 、 狭 窄 通 道 、 应 急 照 明 欠 缺 等 应 急 救 援 难 度 估 计 严 重 不
足 , 同 时 安 排 多 组 人 员 交 叉 作 业 , 导 致 事 故 后 果 扩 大 ; 作 业 前 人
员 培 训 和 交 底 不 到 位 , 经 过 询 问 作 业 人 员 , 相 关 作 业 人 员 对 安 全
措 施 不 熟 悉 , 对 应 急 救 援 要 求 不 清 晰 等 ; 未 严 格 执 行 危 险 作 业 许
第 3 7 页 共 5 0 页可 票 制 度 , 动 火 作 业 票 存 在 人 员 代 签 问 题 ( “ 周 磊 ” 签 名 明 显 存
在 不 同 笔 迹 ) ; 4 月 3 日 事 故 发 生 当 天 动 火 作 业 尚 未 完 成 , 动 火
票 内 容 显 示 动 火 作 业 已 经 完 成 验 收 ; 现 场 动 火 作 业 处 于 失 控 状 态 ,
事 发 时 动 火 票 中 明 确 的 监 护 人 员 不 在 作 业 现 场 , 灭 火 器 在 蓄 冰 池
门 口 , 而 未 预 先 放 置 在 动 火 点 。
3 .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不 到 位 , 安 全 意 识 和 能 力 不 足 。 对 有 限 空 间 、
动 火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等 存 在 的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与 研 判 不 到 位 , 未 组
织 开 展 危 险 作 业 安 全 知 识 和 应 急 措 施 的 培 训 教 育 ,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意 识 不 高 , 以 及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能 力 不 足 , 当 出 现 突 发 火 灾 事
故 , 现 场 人 员 应 急 处 置 不 当 , 未 能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现 场 其 他 作 业 面
作 业 人 员 撤 离 , 导 致 事 故 后 果 扩 大 。
( 二 )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公 司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不 到 位 , 与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为 同 一 法 人 代 表 , 垂 直 管 理 与 责 任 关 系
不 明 晰 , 现 场 管 理 责 任 不 明 晰 ; 动 火 作 业 票 申 请 由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公 司 提 出 申 请 , 但 所 有 作 业 人 员 均 隶 属 于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 对
进 场 作 业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人 员 安 全 交 底 不 清 , 未 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蓄 冰 池 侧 板 维 修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风 险 和 事 故 隐 患 ; 2 0 2 4 年 4 月 3
日 事 故 发 生 当 天 , 未 能 及 时 制 止 涉 事 人 员 违 规 操 作 、 冒 险 作 业 。
( 三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 总 包 单 位 )
第 3 8 页 共 5 0 页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总 承 包 项 目 部 对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的 有
限 空 间 内 动 火 交 叉 作 业 的 复 合 危 险 性 认 识 明 显 不 足 , 批 准 了 有 限
空 间 内 动 火 作 业 按 照 三 级 动 火 进 行 管 理 ; 审 批 流 程 履 行 不 到 位 ,
未 针 对 危 险 作 业 环 境 进 行 现 场 确 认 并 制 定 相 应 管 控 措 施 ; 未 能 辨
识 有 限 空 间 内 动 火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 临 时 用 电 特 殊 作 业 风 险 叠 加
的 后 果 , 致 使 现 场 作 业 安 全 风 险 叠 加 , 未 能 采 取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与 技 术 措 施 , 应 急 准 备 不 到 位 。 此 外 还 存 在 现 场 调 试 、 运 营 期
安 全 管 理 不 规 范 , 未 安 排 专 人 在 消 防 控 制 室 、 工 艺 控 制 室 进 行 值
班 和 巡 检 等 其 他 管 理 问 题 。
( 四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 建 设 单 位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在 该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未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就 组 织 投
入 试 运 行 , 事 故 调 查 组 在 事 后 发 现 项 目 现 场 存 在 多 处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 排 查 发 现 并 整 改 闭 环 。 此 外 , 还 存 在 试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管
控 措 施 落 实 不 到 位 , 总 包 单 位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 联 合 调 试
单 位 深 圳 前 海 中 碳 综 合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存 在 责 任 交 叉 , 责 任 划
分 不 清 晰 的 情 况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对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的 安
全 风 险 认 识 不 足 ,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力 度 不 够 ,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 五 ) 深 圳 瑞 捷 公 司 (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第 三 方 质 量 安 全 咨 询 服
务 公 司 )
第 3 9 页 共 5 0 页科 技 城 管 理 局 委 托 深 圳 瑞 捷 公 司 负 责 建 设 工 程 的 第 三 方 质
量 安 全 咨 询 服 务 , 深 圳 瑞 捷 公 司 在 对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中 , 未 能 及 时 有 效 辨 识 和 管 控 安
全 风 险 重 点 部 位 , 未 及 时 排 查 发 现 并 督 促 整 治 管 理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五 、 地 方 政 府 与 单 位 机 构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一 )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作 为 该 项 目 的 行 政 审 批 单 位 , 在 项 目 审 批 后 履
行 事 中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不 到 位 , 规 划 建 设 部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咨 询 单 位
瑞 捷 工 程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三 亚 崖 州 湾 南 繁 科 技 城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监 管 , 但 目 前 未 纳 入 监 管 范 畴 , 仅 采 取 轮 岗 巡
查 模 式 进 行 帮 扶 指 导 , 高 风 险 作 业 监 管 力 度 不 足 , 现 场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不 全 面 不 彻 底 。
( 二 ) 崖 州 区 属 地 政 府 、 行 业 主 管 和 综 合 监 管 部 门
1 . 崖 州 区 属 地 政 府 未 有 效 统 筹 辖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管 理 工 作 ,
三 亚 崖 州 湾 科 技 城 区 域 的 行 业 、 领 域 因 空 间 规 划 和 授 权 机 制 等 因
素 存 在 行 业 主 管 、 综 合 监 管 职 责 覆 盖 不 全 面 问 题 。
2 . 新 业 态 , 新 兴 行 业 安 全 监 管 存 盲 区 , 各 职 能 部 门 之 间 安 全
监 管 责 任 边 界 不 清 , 未 能 组 织 实 施 有 效 的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联 防 联 控 。
第 4 0 页 共 5 0 页六 、 事 故 责 任 分 析 及 处 理 建 议
根 据 事 故 调 查 事 实 , 对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与 责 任 人 提 出 如 下 责 任
认 定 和 处 理 建 议 。
( 一 )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1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 。 该 公 司 存 在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不 到 位 , 对 危 险 作 业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不 足 , 未 严 格
落 实 临 时 用 电 、 动 火 作 业 、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等 安 全 管 控
5
措 施 ,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三 十 条 、 第 四 十 三
6
条 、 第 四 十 四 条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7
建 议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九 十 七
条 、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第 三 款 、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 对 其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
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 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他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教育 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
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 心理状况
和行为习惯,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 精神慰藉,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
故发生。
6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
需要使用明火作 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 批手续 , 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
定。 进行电焊、 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
规程。
7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 的。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 进行爆破、 吊装、 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 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
管理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 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4 1 页 共 5 0 页2 .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公 司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 该 公 司 存 在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不 到 位 , 对 其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的
安 全 管 理 流 于 形 式 , 对 危 险 作 业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不 足 , 未 严 格 落 实
临 时 用 电 、 动 火 作 业 、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等 安 全 管 控 措 施 ,
8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三 十 条 、 第 四 十 三 条 、 第
9
四 十 四 条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建 议 行
1 0
政 执 法 部 门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九 十 七 条 、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第 三 款 、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 对 其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3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 总 包 单 位 ) 。 该 公 司 存 在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不 到 位 , 其 成 立 的 总 承 包 项 目 部 对 1 号 能 源 站 蓄
冰 池 危 险 作 业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不 足 , 未 严 格 落 实 临 时 用 电 、 动 火 作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
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 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他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教育 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
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 心理状况
和行为习惯,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 精神慰藉,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
故发生。
9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
需要使用明火作 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 批手续 , 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
定。 进行电焊、 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
规程。
1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 的。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 进行爆破、 吊装、 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 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
管理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 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4 2 页 共 5 0 页业 、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等 危 险 作 业 许 可 制 度 , 对 施 工 现 场
1 1
危 险 源 管 控 不 到 位 , 违 反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四 十 三 条 、 第 四 十 四 条 、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 建 议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依
1 2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第 三 款 、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 对 其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4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 建 设 单 位 ) 。 事 发 的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未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就 组 织 投 入 试 运 行 , 项 目 现 场 存 在 多 处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
排 查 发 现 与 整 改 闭 环 , 试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管 控 措 施 落 实 不 到 位 ,
1 3
违 反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四 十 六 条 , 《 中 华 人
1 4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建 议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依 据 《 中
1 1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实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关注从业 人员的身体、 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 精神慰藉,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
产责任, 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
时报告本单位有 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 处理 。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在检 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前 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 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可 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 2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
破、 吊装、 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 的。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1 3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
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
位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 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检查中发现重 大事故隐患, 依照前款规定向本 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可以向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 4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 》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
消防验收或者消 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 4 3 页 共 5 0 页1 5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第 五 十 八 条 , 对 其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5 . 深 圳 瑞 捷 公 司 ( 第 三 方 质 量 安 全 咨 询 服 务 公 司 ) 。 未 能 及
时 有 效 辨 识 和 管 控 安 全 风 险 重 点 部 位 , 未 及 时 排 查 发 现 并 督 促 整
治 管 理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建 议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参 考
1 6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 对 其 实 施 相 应
安 全 质 量 考 核 与 处 罚 。
6 .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 审 批 机 构 ) 。 对 于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审 批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落 实 不 到 位 ,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与 隐 患 排 查
1 7
整 治 不 全 面 不 到 位 , 违 反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三 条 、 第 九 条 规 定 。 责 成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向 三 亚 市 人 民 政 府 进 行 深
刻 检 查 , 并 按 照 管 行 业 必 须 管 安 全 、 管 业 务 必 须 管 安 全 、 管 生 产
经 营 必 须 管 安 全 ,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组 织 建 立 完 善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与 论 证 机 制 , 并 按 照 授 权 职 责 对 管 理 区 域 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
1 5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
防救援机构按照 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依法
应当进行消防验 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 6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执业准 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 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 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
的机构提供安全 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 7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 摆在首位 ,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
理的方针,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 监督的机制。 第九条: 国务院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工 作协调机制,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以及开发区、 工业园区、 港区、 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 4 4 页 共 5 0 页( 二 ) 事 故 责 任 人 员
1 . 建 议 免 予 追 究 责 任 人 员 ( 3 人 )
李 某 某 、 孙 某 某 、 姜 某 某 均 为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员 工 , 在 4
月 3 日 参 与 蓄 冰 池 钢 板 修 复 作 业 过 程 中 , 安 全 风 险 意 识 不 强 , 未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 未 取 得 焊 工 特 种 作 业 证 件 而 违 章 动 火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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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 因 3 人 均 在 此 次 事 故 中 死 亡 , 建 议 免 予 责 任 追 究 。
2 . 建 议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人 员 ( 3 人 )
( 1 ) 韩 啸 ,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和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作 为 三 亚 兴
森 建 筑 公 司 和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两 家 公 司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安 全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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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履 行 不 到 位 导 致 发 生 事 故 , 对 事 故 负 有 相 应 管 理 责 任 。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 建 议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2 ) 崔 玉 良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1 8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因施 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 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 气 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持
证上岗,并遵守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 9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二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
入的有效实施; (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
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 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对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负有责任的 ,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
较大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 4 5 页 共 5 0 页现 场 负 责 人 。 作 为 现 场 负 责 人 , 安 全 职 责 履 行 不 到 位 , 未 严 格 落
2 0
实 危 险 作 业 相 关 管 控 措 施 , 对 事 故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 建 议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3 ) 周 磊 , 三 亚 丰 森 劳 务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1 号 能 源 站 焊
工 。 在 动 火 作 业 过 程 中 , 安 全 风 险 意 识 不 强 , 未 严 格 落 实 危 险 作
业 许 可 票 制 度 , 未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 在 监 护 人 不 在 现 场 的
2 1
情 况 下 实 施 了 动 火 作 业 , 对 事 故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
建 议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3 . 建 议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人 员 ( 6 人 )
( 1 ) 贺 波 , 中 建 六 局 水 利 水 电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作 为 项 目 主 要 负 责 人 , 安 全 职 责 履 行 不 到 位 导 致 发 生 事 故 ,
对 事 故 发 生 负 有 相 应 管 理 责 任 。 违 反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2 2
产 法 》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建 议 :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2 0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2 1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因施 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 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 气 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持
证上岗,并遵守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2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二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
入的有效实施; (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
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
第 4 6 页 共 5 0 页2 3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九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对 其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 2 ) 林 尤 川 , 中 咨 公 司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监 理 总 监 。 作 为 项 目
监 理 现 场 负 责 人 , 监 理 职 责 落 实 不 到 位 , 未 能 识 别 到 现 场 情 况 与
施 工 方 案 存 在 严 重 不 符 合 , 对 此 次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 建 议 :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第 五 十 七 条 对
其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 3 ) 杜 文 天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 作 为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 对 工 程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集 中 供
冷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不 到 位 ,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不 全 面 不 彻 底 , 对 此
次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 建 议 :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2 4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九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对 其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 4 ) 张 景 峰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作 为 分 管 工 程 管 理
和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人 , 安 全 职 责 履 行 不 到 位 , 对 此 次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 建 议 :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九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对 其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处 罚 年 限 半 年 。
( 5 ) 吴 坤 苗 ,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董 事 长 。 作 为 开 发 建 设 公 司 主
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 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对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负有责任的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 3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的罚款。
2 4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的罚款。
第 4 7 页 共 5 0 页要 负 责 人 , 是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对 此 次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 建 议 : 由 纪 委
监 委 给 予 行 政 警 告 处 分 , 并 由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九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在 影 响 期 限 内 , 对 其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 6 ) 李 永 亮 ,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规 划 建 设 部 负 责 人 。 作 为 科 技
管 理 局 项 目 建 设 部 门 负 责 人 , 负 责 相 关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对 此 次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 建 议 : 由 纪 委 监 委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
( 7 ) 林 玉 婷 ,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总 规 划 师 。 作 为 分 管 科 技 管 理
局 规 划 建 设 部 门 负 责 人 , 对 此 次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 建 议 :
由 纪 委 监 委 给 予 行 政 警 告 处 分 。
七 、 事 故 整 改 和 防 范 措 施 建 议
针 对 该 起 事 故 原 因 及 暴 露 出 的 问 题 , 事 故 调 查 组 提 出 如 下 事
故 防 范 和 整 改 建 议 :
( 一 ) 全 市 有 关 部 门 要 深 刻 吸 取 此 次 事 故 的 教 训 , 举 一 反 三 ,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和 市 委 市 政 府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一 系 列 决
策 部 署 ,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红 线 意 识 , 认 真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 建 立 健 全
风 险 防 范 化 解 机 制 ,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 二 ) 科 技 城 管 理 局 一 是 要 深 刻 吸 取 事 故 教 训 , 加 强 与 行 业
第 4 8 页 共 5 0 页主 管 部 门 、 综 合 监 管 部 门 、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的 联 动 , 齐 抓 共 管 , 开
展 大 排 查 大 整 治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防 范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的 管 理
水 平 , 坚 决 堵 住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漏 洞 , 确 保 园 区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的 稳
定 好 转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综 合 监 管 部 门 、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要 联 合 开
展 对 辖 区 建 设 工 地 的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 加 大 执 法 力 度 , 对 无 视 安
全 生 产 、 违 法 违 规 施 工 的 行 为 要 及 时 制 止 , 排 除 事 故 隐 患 并 依 法
严 厉 查 处 , 同 时 加 大 日 常 巡 查 和 监 管 力 度 ,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二 是 应 针 对 政 府 外 派 法 定 机 构 的 管 理 运 行 独 特 性 , 论 证 行 政 审 批
和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关 系 , 建 立 符 合 实 际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模 式 。
( 三 ) 全 市 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分
包 单 位 要 深 刻 吸 取 事 故 教 训 , 认 真 落 实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
明 确 职 责 , 进 一 步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 开 展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建
设 , 加 强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检 查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
防 范 类 似 事 故 的 再 次 发 生 。
( 四 ) 对 于 新 兴 行 业 、 领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属 地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完 善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与 论 证 机 制 , 应 按 照 位
置 相 邻 、 行 业 相 近 、 业 态 相 似 原 则 , 明 确 行 业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 实
行 管 行 业 必 须 管 安 全 、 管 业 务 必 须 管 安 全 、 管 生 产 经 营 必 须 管 安
全 , 谁 审 批 谁 监 管 谁 负 责 , 强 化 政 府 监 管 责 任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形
第 4 9 页 共 5 0 页势 的 平 稳 可 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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