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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京 市 既 有 建 筑 改 造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指 南 》
2024-05-23 | 阅:  转:  |  分享 
  
《 北 京 市 既 有 建 筑 改 造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指 南 》
( 2 0 2 3 年 版 )
2 0 2 3 年 4 月修编 说明
2021 年 3 月, 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印发实施 《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
设 计指 南 ( 试行 ) 》 ( 以下 简 称 《指 南 》 ) 。 《 指南 》 实 施两 年 来 ,有 效 解 决了 一 批 制约 既
有建筑改造工程遇到的消防技术问题, 为顺利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提供了有力支撑, 受到
了社会各方的普遍好评。 同时, 市规 划自然资源委持续开展跟踪问效, 收集典型应用案
例, 听取各方意见、 建议, 为适时启动修编工作做好储备。 此间,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
关部门也陆续新颁布和修编了一些消 防技术标准 , 北京市颁布实施 《北京市城市更新条
2022
例》 以及相关城市更新政策文件。 综合上述情况,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编制组于
年 10 月 启 动《 指 南 》 修编 工 作 , 重 点对 新 增 和 修改 条 款 进 行充 分 研 究 ,并 增 加 了 条 文
说明, 以及与最新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相衔接, 以期覆盖和解决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遇
到的更多问题, 进一步提升 《指南》 的全面性、 科学性和合理性。 另外, 此次修编新增
了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参考格式, 以满足消防安全评估的使用需求 , 为建设单位、 设计
单位和消防咨询单位等提供更加直观 、便捷的应用服务。根据上述调整,本次《指南 》
修编重新排列了条文编号。
修 编 单 位:北京市建筑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修编人员:郑实 王哲 黄季 宜 孙成群 薛军 龙亦兵 韩全胜 祁艳梅 郭惠琴
主要编审人员: 陈少琼 原斌 马哲军 侯春源 王颖娟 任玮 涂晓明 孟维举 牟胜琳
主要审查人员:倪照鹏 赵克伟 刘文利 蒋媛 余红霞 肖泽南前 言
北 京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16-2035 ) 提 出 总 量 控 制 、 减 量 发 展 的 新 理 念 、 新 要 求 , 城
市发展进入有机更新时代。 不搞大拆大建 ,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大量既有建筑通过
改造的方式获得新的使用功能、提升 建筑品质,正在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形式。
由于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 技术水平以及技术标准不完善等原因, 很多既有建
筑的消防性能水平较差, 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火灾安全隐患。 但由于既有建筑改造的特点,
与新建建筑有很大不同,在改造过程 中,因历史发展阶段原因,受现状客观条件限制 ,
难以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这造成了很多建筑改造因上述困难受到抑制, 或只能拆除
重建, 或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改造缺少合法依据。 如果采取 “一事一议” 的特殊论
证方式履行审批流程, 程序繁琐, 审 批工作量大。 这个现象成为制约我市城市有机更新
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瓶颈。
为解决此矛盾,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既有建筑
改造消防设计专项研究, 在此基础上, 经过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并经组织专家评审、 报
批等程序, 制定了本指南, 为我市既 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 审查等工作提供依据和指
导。 本指南涉及的消防设计要求内容 , 可按照本指南执行, 其他内容仍应执行现行消防
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指南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委员会归口管理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负责技术解释。 在执行的过程中, 可能还会遇到各种问题, 欢迎提出意见建议, 以便继
续改进完善。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 区承安路 1 号院。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郑 实 王 哲 叶依谦 薛 军 黄季宜 孙成群 祁艳梅
薛沙舟 韩全胜 叶 菁 王 芬 龙亦兵 从 振
主要编审人员:施卫良 陶志红 叶 嘉 韩 迪 陈少琼 侯春源 任 玮
涂晓明 李晓艾
主要审查人员:倪照鹏 赵克伟 刘文利 蒋 媛 刘吉臣 米 忠 李俊民
于振阳目 次
1 总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基 本 规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 1 一 般 规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 2 改 造 工 程 分 类 及 设 计 标 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3 建 筑 设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3 . 1 建 筑 分 类 和 耐 火 等 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3 . 2 总 平 面 布 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3 . 3 防 火 分 区 和 平 面 布 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3 . 4 安 全 疏 散 和 避 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3 . 5 建 筑 构 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3 . 6 灭 火 救 援 设 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4 消 防 设 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4 . 1 消 防 给 水 设 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4 . 2 防 烟 和 排 烟 设 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0
5 消 防 电 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5 . 1 消 防 电 源 及 其 配 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5 . 2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5 . 3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附 录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 参 考 格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1 总 则
1 .0 .1 为 贯 彻 北京 城市 总体规 划 (2 01 6-2 03 5 ) 提出 的总 量控制 、 减量 发展 的新
理念 ,推 动城市 有机 更新, 保障既 有建 筑改造 工程 消防安 全, 合理 确定 既有 建
筑改 造工 程消防 设计 标准, 制定本 指南 。
【说明】 北京的城市建设已从增量发展进入到存量发展的阶段, 城市更新逐渐成
为城市建设的主流。 据统计, 20 20 年北京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3742 项, 其中既
有建筑改造的项目占 81%。
除少量既有建筑改造专项标准外, 建筑设计技术标准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了
新建、 扩建 、 改建工程, 但实际上, 既有建筑改造受各种历史客观条件限制, 往
往难以满足现行各类建筑设计技术标准。 消防技术标准作为强制性技术标准, 矛
盾尤为突出。
如何执行技术标准成为既有建筑改造各方的“痛点” ,也是政府监督的“难
点” , 更是既有建筑改造目前最大的 “堵点” 。 为了解决既有建筑改造中的消防标
准适用性的突出困难, 指南编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在保证消防安全的目标
下,创新方法,注意到既有建筑改造中查找和执行当时的消防技术标准的困难,
确定若干条可行性强的既有建筑消防改造设计技术要求和措施, 为我市既有建筑
改造的消防设计、审查以及验收等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需要说明的是, 本指南的名称及内容中, 所提到的既有建筑改造所指的范围
为广义概念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包括《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既有建筑维护与
改造通用规范》 中所提及的既有建筑维护、 改造和改建的范围, 也即包括了建筑
原使用功能改变或不改变的情况。
1 .0 .2 本 指 南适 用范围 :
1 已完 成工 程竣工 验收 的民用 和 工业 建筑 改造 项目 ;
2 已 投 入使 用或具 备使 用条件 , 且已 依法 取得房 屋产 权的 建筑 利用 改造项 目 ;
3 不适 用于 住宅室 内装 修、文 物建筑 、 历史 建筑 、 临时 性建 筑、村 民自 建
住宅 、老 城区胡 同四 合院等 的改造 。
【说明】 本指南不适用的建设活动范围与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
规定》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第 41 条中规定的基本一致。
5本指南不适用的建筑类型进行改造时, 可依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北京市另
行发布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文件、导引等进行消防专项设计。
1 .0 .3 既 有 建筑 改造工 程的 消防设 计应遵 循以 下原则 :
1 鼓励 更新 ,整体 提升 。倡导 城市有 机更 新,践 行绿 色发展 理念 , 防止 大拆
大建 ,有 效补短 板, 实现消 防安全 性能 整体提 升。
2 确保 安全 ,控制 成本 。坚守 不降低 既有 建筑原 有结 构和消 防安 全水准 的底
线, 合理 控制改 造费 用,提 高项目 改造 的整体 效能 ,实现 改造 建筑安 全性和 工
程经 济性 的协调 统一 。
3 创新 方法 ,统筹 兼顾 。充分 尊重改 造建 筑的现 状与 历史, 综合 考虑新 旧技
术标 准的 差异, 通过 采取科 学合理 的技 术措施 和加 强使用 管理 等进行 消防性 能
补偿 ,实 现改造 可行 性和技 术合理 性的 统筹协 调。
【说明】防止大拆大建是城市更新的主要特征,也是既有建筑改造的重要前提。
不能简单、 机械地执行现行技术标准以保证消防安全为由, 破坏了这个原则; 而
“坚守 不降低 既有建 筑原有 结构和消 防安全 水准的 底线 ” ,又 体现了 对生命 安全
和财产安全的充分重视。 两者要有机统一, 互相协调, 不能片面孤立地强调其一 。
由于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难以明确界定, 其时设计依据的标准很难查找和鉴
定, 甚至可能是在没有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建设而成。 即使找到当时的设计图
纸, 建筑现实际使用功能性质也可能有很大差异。 既有建筑在经过多年的建设改
造、 用途变更后, 还可能存在着同时执行了不同年代的技术标准。 如果简单规定
既有建筑改造依据原消防技术标准, 需要增加大量的工作来查找和举证当年的依
据及具体标准条文规定, 无疑会增 加参建主体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审图机构 )
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的工作难度;对于建成年代并不久远的建筑,
其依据的消防技术标准是比较容易获得的, 这时进行新旧标准举证、 比较是必要
的。
指南在参考对比了近年发布的旧标准的基础上, 主要依据现有技术标准, 针
对建筑改造工程在执行中出现的突出困难和客观条件限制, 提供解决措施和途径。
本指南的编写原则与创新点:
1) 以现行系列消防设计技术标准为基础依据, 针对既有建筑改造中存在的
消防技术问题, 以补充、 修改、 完善的方式提出规定性条文, 不另起炉灶, 不贪
6大求全,基本不涉及现行技术标准中新建建筑涉及的消防疑难问题;
2) 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内容和框架为主,兼收其他消防技术标准;
3)在工程改造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执行现行标准。当工程改造条件不
允许或代价过大时, 根据具体条件将现行标准中部分条文进行适度放宽, 但以不
低于原设计标准且不降低建筑原有防火性能为底限;
4) 引入性能化设计的理念, 通过补偿方式, 整体性地保证既有建筑改造后
的防火性能;
5) 以解决既有建筑改造中遇到的大部分问题为目标, 形成指南性规定, 目
的是尽量减少对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问题需进行特殊论证解决的方式。
1 .0 .4 本 指 南未 涉及的 消防 设计内 容,应 符合 现行消 防技 术标准 和相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
【说明】 当客观条件允许时, 设计采用的产品、 材料、 防火技术和措施还应符合
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以改造为由, “搭车”违反本可
以实现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任意降低安全性。
2 基 本 规 定
2 . 1 一 般 规 定
2 . 1 .1 既 有 建 筑 局 部 改 造 或 整 体 改 造 实 施 前 , 建 设 单 位 应 组 织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综
合 评 估 。 评 估 应 包 括 收 集 设 计 文 件 资 料 、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 开 展 检 测 鉴 定 、 研 判
建 筑 现 状 消 防 安 全 性 、 分 析 改 造 方 案 消 防 技 术 措 施 等 过 程 , 评 估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内容 和结 论应形 成消 防安全 评估报 告。 评估报 告具 体内容 应包 括以下 方面:
1 工程 概况 ;
2 既有 建筑 执行原 消防 技术标 准和消 防设 施现状 , 目前 使用 状态下 的结 构 、
消防 安全 性能;
3 改造 所涉 及新、 旧消 防技术 标准的 差异 以及执 行现 行标准 的难 度;
4 拟采 取改 造方案 的消 防技术 措施可 行性 、合理 性、 经济性 和安 全性;
5 对后 期使 用阶段 保证 消防安 全的管 理要 求。
7根 据 建 筑 改 造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 建 设 单 位 可 委 托 设 计 单 位 、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等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 并 出 具 评 估 报 告 。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结
论性 内容 应经设 计责 任主体 认定后 纳入 设计文 件。
当 改 造 消 防 设 计 能 够 执 行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时 , 其 结 论 应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说
明, 可不 再另行 提供 消防安 全评估 报告 。
【说明】 对改造前后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 对于合理确定改造可行性和改造
设计方案很有必要。 承担改造设计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最为熟悉项目情
况, 责任尤为重要, 应在充分调研现状条件的前提下, 结合建筑改造要求, 发挥
其熟悉了解既有建筑历史变化及现状的专业优势, 以满足建筑物的消防安全为目
标,主动、客观地分析风险,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
检测鉴定报告包括与消防有关的构件、 设备性能检测以及结构鉴定等; 工程
概况包括:建造年代、改造范围及内容,既有规划分类和消防分类认定等。
2 . 1 .2 既 有 建筑 改造前 消防 安全评 估如涉 及与 消防 相关 的结构 鉴定 , 设计 单位 应
依据 检测 鉴定报 告提 出必要 的结构 加固 措施。
【说明】 建筑改造项目结构鉴定包括结构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既有建筑消防
改造除应考虑上述检测鉴定外, 尚应考虑消防安全可行性综合评估报告提出的与
消防相关的结构鉴定要求。 设计单位应依据所有相关检测鉴定报告的结论, 采取
相应的结构加固措施,保证满足结构整体安全和耐火性能的要求。
2 . 1 .3 既 有 建筑 改造后 ,房 屋产权 人或使 用权 人、物 业管 理单位 等应 严格落 实
评估 和改 造设计 中提 出的有 关使用 期间 的管理 措施 要求, 确保 建筑使 用消防 安
全。
【说明】 针对指南第 1.0.3 条第 3 款提出的原则, 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
和加强使用管理等进行消防性能补偿。 本条要求后续执行中严格落实评估和设计
要求的具体管理措施。 但设计人应以改造建设技术措施手段为主实现消防安全目
标,尽量减少依赖运行管理实现的方式。
2 . 1 .4 对 于 采用 本指南 无法 解决的 其它消 防技 术问题 ,建 设单位 可提 出设计 解
决方 案, 由消防 设计 审查主 管部门 组织 开展既 有建 筑改造 特殊 消防设 计专家 论
证。
8【说明】 指南仅对既有建筑改造中较为普遍性的建筑防火问题做了部分规定。 与
新建建筑不同,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的实际情况更为复杂, 各种特殊情况很难全部
涵盖。 本指南仍无法解决的问题, 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特殊消防专家论证, 符
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第
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的相关要求, 论证结论可以作为开展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的依据。
2 . 2 改 造 工 程 分 类 及 设 计 标 准
2 . 2 .1 本 指 南 涉 及 的 既 有 建 筑 改 造 工 程 可 分 为 既 有 建 筑 修 缮 、 建 筑 立 面 改 造 、
内部 装修 、 建筑局部 改造 、 建筑整体 改造 。
2 . 2 .2 既 有 建 筑 修 缮 工 程 包 括 : 结 构 加 固 、 建 筑 设 施 或 构 件 拆 换 、 设 备 或 管 线
拆 换 、 屋 面 防 水 改 造 、 平 屋 面 改 坡 屋 面 、 无 障 碍 出 入 口 改 造 等 专 项 改 造 工 程 。
修缮 工程 的消 防设 计应满 足以 下要求 :
1 拆 换 或 增 设 建 筑 设 施 或 构 件 、 设 备 、 管 线 , 应 满 足 现 行 产 品 和 施 工 标 准
要求 ;
2 拆 换 或 增 设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灯 具 、 强 弱 电 线 缆 选 型 和 敷 设 , 应
满足 现行 产品和 设计 施工标 准的要 求;
3 修缮 工程 中其 他未 涉及改 造的 部分均 可维持 现状 。
【说明】 既有建筑修缮工程是为保持建筑使用功能和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转 或提升
性能, 对部分建筑设施或构件、 设备、 管线和强弱电线缆进行的保养、 拆换和增
设,不包括定期保养、检查、维护。
未降低建筑消防安全的结构加固改造属于独立进行的专项工程, 定性为既有
建筑修缮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 结构改造方案不应对走道或楼梯的最小疏散宽度 ,
产生不利影响。含其他改造内容的结构加固改造,则应另行归类。
2 . 2 .3 建 筑 立 面 改 造 工 程 包 括 : 外 围 护 节 能 改 造 、 外 立 面 整 体 装 饰 改 造 、 外 立
面部分 构件 更换和 增设 等 。立 面改 造 工程 的消 防设 计应满 足以 下要求 :
1 立面 改造 工程 的消 防设计 要求 详第 3 .5 .5 条、 第 3 .5 .6 条。
2 立面 改造 工程 中其 他未 涉 及改 造的 部分均 可维持 现状 。
【说明】 建筑立面改造工程是不涉及内部改造, 仅对建筑立面进行独立改造的工
9程。 建筑整体改造工程也可能包含建筑立面改造的情况, 其对立面改造的要求实
际也是一致的。 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改造更新一般会涉及外墙保温改造, 而 外立面
粉刷和部分构件更换一般不涉及外墙保温改造,如更换外门窗、增加遮阳百叶、
更换增设空调室外机挡板等。
2 . 2 .4 内部 装修工程 应具 有 使用 功能 类型 、 平面 分隔 、 结构 柱 、 承重 墙 、楼板、
疏 散 楼 梯 、 防 火 分 区 划 分 均 不 改 变 的 特 征 。 建 筑 整 体 改 造 或 局 部 改 造 工 程 中 ,
使 用 功 能 和 平 面 基 本 分 隔 均 不 改 变 的 楼 层 或 独 立 防 火 分 区 , 可 确 定 为 内 部 装 修
工程 。 内 部 装修工程 的消 防设 计 应满 足以 下要求 :
1 装修 材料 的燃烧 性能 应符合 现行国 家标 准 《建筑 防火 通用规 范 》 G B5 503 7 、
《建 筑内 部装修 设计 防火规 范》 G B5 022 2 的规 定。
2 拆换 或增 设的 设备、管 线, 应满足 现行 产品和 施工标 准要 求;
3 拆 换 或 增 设 的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灯 具 、 强 弱 电 线 缆 选 型 和 敷 设 ,
应满 足现 行产品 和设 计施工 标准的 要求 ;
4 内 部装修 工程 中其 他未涉 及改 造的部 分可维 持原 设计。
【说明】 内部装修工程是为满足使用需求, 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修饰、 保护及固
定设施安装和更换的工程。 其最主要特征是使用功能和平面分隔均不应改变, 以
防止以内部装修的名义, 实际进行了建筑平面布局、 分隔上的较大改变, 导致防
火分区、疏散距离等改变建筑安全性的现象。
为保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火灾时的安全、 可靠使用,
应采用满足现行标准要求的灯具。 电线电缆选型及敷设火灾危险性较大, 且改造
难度较小, 故要求即使内部装修工程, 涉及改造的电线电缆选型及敷设也应满足
现行标准要求。
在进行使用功能类型不改变的整体或局部改造时, 不改变使用功能和平面分
隔的楼层或独立防火分区, 可界定为内部装修工程。 以酒店建筑为例, 配套设施
部分平面分隔一般会改变较大, 但客房区域平面分隔可能不改变。 由于客房与配
套设施位于不同楼层、 不同防火分区, 客房区域改造可界定为内部装修工程, 符
合内部装修防火要求即可。
2 . 2 .5 建 筑 局 部 改 造 工 程 包 括 部 分 楼 层 或 楼 层 局 部 平 面 分 隔 改 变 , 消 防 设 计 应
满足 以下 要求:
1 01 改 造 工 程 与 相 关 非 改 造 区 域 的 安 全 疏 散 、 消 防 设 施 等 应 进 行 统 一 防 火 设
计;
2 改造 工程 不得对 相关 非改造 区域的 消防 安全造 成不 利影响 。
【说明】建筑局部改造包括了使用功能类型改变和不改变的情形。
建筑局部改造, 尤其是楼层局部平面分隔调整的改造工程, 宜划分不同的防
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但也有的建筑局部改造项目难以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无论何
种情况, 改造工程与相关非改造区域的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均应进行
统一设计考虑。
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利用非改造区域现状设施时, 应对相关现状设施进行评
估, 相关消防设施应能够满足改造工程的相关要求, 如: 建筑核心筒一般不划分
防火分区, 当核心筒疏散梯、 首层出入口等部位为非改造区域, 且作为改造区域
的疏散设施时,应保证其能够满足改造区域的相关消防疏散要求。
当改造区域与相邻非改造区域防火分区之间有疏散借用等情况时,改造后,
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不应受到不利影响。
2 . 2 .6 建 筑 整体 改造 工程 的消 防设计 应满 足以下 要求:
1 仅 保 留 主 要 结 构 柱 、 承 重 墙 、 楼 板 、 楼 梯 等 结 构 构 件 的 整 体 改 造 工 程 ,
应按 现行 消防技 术标 准进行 设计;
2 当地 上部 分全部 改造 时,应 确定为 整体 改造;
3 当 建 筑 防 火 间 距 、 场 地 的 条 件 按 照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执 行 确 有 困 难 时 ,
其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指 南 第 3 .2 .1 条 、 第 3 .6 .1 条 、 第 3 .6 .2 条 的 规 定 。 涉 及 立 面
改造 工程 时,设 计要 求应符 合本指 南第 3 .5 .5 条、 第 3. 5. 6 条的规 定。
【说明】 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是指建筑内部平面布局分隔整体改变的改造工程, 其
特征是无论建筑使用功能类型是否改变,其建筑平面全部进行重新布置。
建筑整体改造工程仍应鼓励充分利用原有建筑构件和设备设施。 既有建筑改
造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尽可能多地保留建筑原有构件、 设施、 材料, 以从源头减
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仅保留结构构件的既有建筑改造并不是城市更新鼓励的方
向, 但当因各种因素限制导致部分建筑改造确实拆除比例很大时, 改造后执行现
行消防技术标准往往不会再有困难。 做此规定, 以防止以既有建筑改造为由规避
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正常合理要求,从而增加了消防安全风险。
1 1建筑总平面位置及场地条件往往难以改变, 因此条文规定了整体改造工程的
相关要求。
2 . 2 .7 使 用 功 能 类 型 不 改 变 包 括 : 改 造 前 后 使 用 功 能 相 同 、 原 使 用 功 能 扩 展 、
使用 功能 同类型 转换 。
【说明】 使用功能类型不改变的改造工程有: 办公、 科研建筑增设对内服务的生
活、 文化娱乐设施 ; 文化、 体育、 教学、 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
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商业建 筑增加电影院、 餐饮等功能; 商业业态调整, 店
铺布置方式调整或转换;酒店建筑调整配套设施和客房区域布置等。
增加扩展功能不包括增加原来没有设置的老年人照料场所、 儿童活动、 儿童
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
2 . 2 .8 平 面 分 隔 不 改 变 包 括 : 平 面 分 隔 完 全 不 改 变 或 仅 局 部 少 量 不 影 响 防 火 分
区、 疏散 方式及 消防 设施系 统等消 防安 全性的 改变 。
【说明】 平面分隔不改变的改造工程有: 办公建筑内部划分办公辅助用房, 商业
建筑局部调整营业厅的分隔, 酒店建筑客房区域平面布置调整等。 局部少量改变
平面分隔不应影响原防火分区设计的消防安全性, 不改变疏散走道位置, 且疏散
距离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 .2 .9 除 有 特殊 规划设 计要 求外, 接建、 翻建 工程 应按 现行消 防技 术标准 进行
设计 。
【说明】 翻建建筑一般指在原址上进行重新建设, 应视同于新建建筑, 但在一些
特殊规划要求下, 对翻建建筑的 位置、 面积体量、 外观轮廓都有严格的限制, 也
称“原拆原建” ,受规划条件严格限制,仍可能存在翻建建筑之间或翻建建筑与
改造范围之外的相关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够的现象, 不能完全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
准的情况,此时,其防火间距要求和补偿措施可依据本指南第 3.2.1 条执行。
2 .2 .10 改造 为下 列功能 的场 所应 执 行现行 消防 技术标 准, 并符合 下列 规定:
1 网 吧 、酒 吧、棋 牌室 、剧本 杀、密 室逃 脱、足 浴店 、洗浴 中心 、蒸拿 房 、
水 疗 美 容 、 电 竞 酒 店 客 房 等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 沉 浸 式 观 演 场 所 、 室 内 拍 摄 棚 等 公
共 文 化 活 动 场 所 , 应 按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的 规 定 执 行 。 其 中 , 密 室 逃 脱 、
剧 本 杀 、 电 竞 酒 店 客 房 等 场 所 , 应 根 据 应 用 场 景 设 置 火 灾 探 测 器 , 应 急 广 播 、
1 2消防 应急 照明和 疏散 指示系 统,并 应设 置电气 火灾 监控系 统。
2 1 2 岁以 下儿 童培训 场所 应 按照 儿童活 动场 所的规 定执 行。
【说 明】 当前 出现一 些新功 能业 态 名称的经 营场所 ,在同 一时间 内聚集 人数较
多, 符合 《 消防法》 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 且多无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火
灾危险性较大,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相关场所的平面布置规定。
其他传统业态的公共娱乐场所仍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进行功能定性。
3 建 筑 设 计
3 . 1 建 筑 分 类 和 耐 火 等 级
3. 1. 1 建 筑 高 度 、 建 筑 面 积 、 使 用 功 能 发 生 变 化 的 改 造 工 程 , 应 按 照 现 行 消 防
技术 标准 进行核 对, 并确定 建筑分 类和 耐火等 级。
【说明】 与现行标准一致, 明确改造工程应根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等进行消防分
类,包括高层分类、建筑耐火等级等。
平改坡专项改造工程属于既有建筑修缮工程, 其建筑高度发生变化时, 建筑
分类和耐火等级可维持原标准。
3. 1. 2 新 增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应 按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
保留 的建 筑构件 不满 足燃烧 性能和 耐火 极限要 求时 ,应采 取防 火保护 措施。
【说明】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规范对不同耐火等级下建筑
构件的相应要求。
3 . 2 总 平 面 布 局
3.2 .1 改 造 工 程 与 相 邻 既 有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满 足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时, 建筑 相邻 外墙的 耐火 极限之 和不应 低于 3 .0 0h 。 当建 筑外 墙上需 开设 门 、 窗、
洞口 时, 应设置 不可 开启或 火灾时 能自 动关闭 的甲 级防火 门、 窗。
【说明】 防火间距对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有着关键作用, 但既有建筑间距形
成的历史原因可能较为复杂, 既有建筑改造时, 相关建筑位置难以改变, 而要求
相邻建筑采取防火措施也难以实现, 因此条文规定, 改造工程与相邻建筑不满足
1 3现行规范的间距要求时, 相邻外墙的耐火极限之和不应低于 3.00h。 当相邻建筑
外墙的耐火极限难以确定时 (应尽量设法取得相邻的其他既有建筑外墙现状的资
料, 必要时可保守计入, 以避免将改造建筑外墙独立按照 3.00h 计算的不利情况 ) ,
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应达到 3.00h。 此项构造措施可以防止火势蔓延, 提升
了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性能, 可操作 性强。 另外, 条文还对建筑外墙上开设门、 窗、
洞口的情况作了补偿性措施规定。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55022 第 5.2.2 条规
定, 当改造建筑之间或改造建筑与改造范围之外的相关建筑的间距改变时, 应符
合消防间距标准要求。
3 . 3 防 火 分 区 和 平 面 布 置
3 .3 .1 当 确 因现 状条件 困难 时 , 改 造 工程 保留的 防火 分区面 积不应 大于 现行消 防
技术 标准 规定的 防火 分区允 许最大 面积 值的 5 % 。
【说明】 既有建筑各层平面尺寸一般为现状。 由于既有建筑防火分区面积计算的
标准与现行标准可能存在不一致, 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计算的差异。 当略超过防火
分区的允许最大面积时, 如重新划分防火分区, 可能会带来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
数量不足的新问题,故允许防火分区面积与面积标准限值有少许差异。
3 .3 .2 平 面 布置 宜将对 人员 疏散要 求高的 场所 设置于 下部 楼层。
【说 明】此 条规定 指地上 部分的楼 层(地 下则相 反 ) 。人 员疏散 要求高 的场所 是
指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儿童活动、 人员密集、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 建筑改造
进行使用功能调整时,应尽量将以上功能场所设置在便于疏散的下部楼层。
3 .3 .3 当 既 有 住 宅 地 下 一 、 二 层 的 功 能 用 途 改 变 为 社 区 公 共 配 套 服 务 及 便 民 商
业服 务设 施时, 应满 足以下 要求:
1 每个 防火 分区除 通往 上部住 宅的共 用疏 散楼梯 以外 , 至少 应设 置 1 个独 立
使 用 的 安 全 出 口 。 当 利 用 通 往 上 部 住 宅 的 疏 散 楼 梯 作 为 第 二 安 全 出 口 时 , 应 按
现行 消防 技术标 准设 置火灾 时能手 动开 启的门 禁系 统及标 识。
2
2 仓 储 库 房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大 于 15 m 。 严 禁 经 营 、 存 放 和 使 用 甲 乙 类 火
灾危 险性 物品;
1 43 建筑 内部 装修应 采用 不燃性 装修材 料;
4 按现 行国 家标准 《建筑 防火 通用规 范 》 G B55 03 7 应设 置室 内消火 栓系 统但
改造 实施 确有困 难的 ,应设 置消防 软管 卷盘或 轻便 消防水 龙;
5 按现 行国 家标准 《建筑 防火 通用规 范 》 G B5 503 7 应设 置自 动喷水 灭火 系统 ,
但改 造实 施确有 困难 的,应 设置简 易自 动喷水 灭火 系统;
6 应按 现行 消防技 术标 准设置 灭火器 ;
2
7 建 筑 内 长 度 大 于 2 0m 的 疏 散 走 道 、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 0m 的 无 窗 房 间 或 总 建
2
筑面 积大 于 2 00m 的无 窗区 域应设 置排 烟设施 ;
8 应设 置火 灾自动 报警 系统;
9 应按 现行 消防技 术标 准设置 消防应 急照 明和疏 散指 示标志 ;
1 0 应设 置电 气火灾 监控 系统或 装置;
1 1 建 筑 内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 使 用 及 其 线 路 敷 设 应 符 合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及
管理 规定 。
【说明】 近年来, 我市对住宅地下室进行不合规居住功能清理腾退后的闲置空间
较多, 原规划设计的使用功能很多为自行车库, 按照每户 2 辆的配置标准, 所需
面积较大, 随着共享自行车的普 及, 实际存车需求减少。 根据市商务委员会、 市
民防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等部门发布的 《关于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
务设施的指导意见》 ( 京商务规字 〔2018〕 5 号) , 在经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后, 可以设 置社区 公共配 套服务及 便民商 业服务 设施, 其内容 包括: 1 )基 本便
民商 业服务 设施如 蔬菜零 售、便利 店(超 市 ) 、物 流末端 配送、 便民维 修、家政
等, 以解决 小区商 业服务 配套不足 的问题 ; 2)社 区公共 配套服 务设施 如文体中
心、 社区活 动中心 、宣教 基地、中 控机房 、物业 办公、 养老服 务(非 居住 ) 、应
急避难场所、博物馆、村(街)史馆等;3)小型仓储库房。
考虑到地下层的使用功能与地上住宅可能没有密切联系, 为减少因为共用疏
散楼梯间带来的危险性,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原自行车坡道也可作
为独立的安全出口使用。
可 用 于 对 外 租 赁 的 非 本 楼 居 民 的 小 型 仓 储 单 元 一 般 应 控 制 每 单 元 面 积 在 较
小范围内, 避免较大火灾荷载, 通过物业公司或专业租赁公司进行准入和日常消
防管理检查。但较大规模的经营性租赁库房不应进入。
1 5当地下室为人防工事时, 还应符合人防战时要求, 不得取消或改变其所需设
施。
住宅地下室不应用于居住功能, 当确因整治时期需要, 临时用于本小区服务
保障人员自用性宿舍时, 应执行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民防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印发的 《地下空间整治期间自用性宿舍消防技术措施》 的通知 (2018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规定,本指南不再进行规定。
3 .3 .4 既 有 会 议 室 、 多 功 能 厅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 如 确 有 困 难 设 置 在 四 层 及 四 层
以上 的楼 层时, 可维 持现位 置,但 应满 足以下 要求 :
1 建 筑 耐火 等级应 为一 级或二 级;
2 一 个 厅、 室的疏 散门 不应少 于 2 个, 且建 筑面积 不宜 大于 5 00 m 2;
3 使 用 人数 不超过 4 00 人;
4 与 其 他部 位采用 耐火 极限不 低于 2 h 的防 火隔 墙和甲 级防 火门分 隔;
5 直 通 疏 散 走 道 的 疏 散 门 至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 直 线 距 离 或 直 通 安 全 出 口 的 直
线距 离不 大于 2 2m ;
6 走 道 等公 共区域 应设 置可开 启外窗 或设 置室外 阳台 。
2
【 说 明 】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机 构 对 内 部 员 工 服 务 的 常 见 大 于 400m 的 会 议 室 、
多功能厅, 在既有建筑中因受结构柱布置限制的原因常设置在建筑顶层, 不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规定的会议室、 多功能厅宜布置在首、 二、
2
三层或布置在地下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 的楼层限制要求。 放宽建筑面
2 2
积至 500m ,并 通过规 定人数 限值 按 400 人(1 人/ m ) 、提 高安全 疏散距 离及疏
散楼梯、 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室外阳台有利于排烟逃生等措施, 保障既有建筑的消
防安全性能。
3.3 . 5 柴 油 发电 机房设 置在 地下三 层及以 下 , 当提 升机 房楼层 位置 确有困 难时 ,
可维 持现 位置, 但其 他防火 措施应 满足 现行消 防技 术标准 要求 。
【说明】 2006 版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以前, 未对柴油发电机
房的设置楼层提出要求, 因此可能存在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情况。 既有建筑
改造时, 提升机房的楼层困难往往较大。 维持机房原有楼层位置时, 应符合现行
消防技术标准中关于柴油发电机房防火分隔、 火灾报警、 灭火设施等防火措施要
求,同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1 63.3 . 6 消 防 水 泵 房 设 置 在 地 下 三 层 及 以 下 楼 层 , 当 提 升 泵 房 楼 层 位 置 确 有 困 难
时,可维 持现 楼层 设计 位置 , 但消 防水 泵房应 直通 室外或 安全出 口 ,防火 分隔 、
标识 指示 应满足 现行 消防技 术标准 要求 。
【说明】 旧规范未对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楼层和标高提出要求。 由于消防水泵房与
消防水池联系紧密, 而既有建筑的消防水池位于建筑地下室底层的情况较多, 改
变水池位置困难较大。
指南规定消防水泵房可维持现状楼层, 同时增加了疏散、 防火分隔、 标识指
示等补偿性措施规定, 对消防安全性能进行了提升。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要求
与现行标准一致。
3.3 . 7 民 用 建 筑 内 的 燃 油 或 燃 气 锅 炉 , 以 及 带 有 油 浸 变 压 器 、 充 有 可 燃 油 的 高
压 电 容 器 和 多 油 开 关 等 的 电 气 用 房 , 位 置 不 符 合 现 行 规 范 要 求 而 改 造 确 有 困 难
时 , 可 维 持 现 设 计 位 置 , 但 其 防 火 分 隔 、 相 邻 房 间 使 用 功 能 、 安 全 疏 散 、 火 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灭火 设施等 其他防 火措 施均应 满足 现行消 防技 术标准 要求。
【说明】 旧规范未对民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 以及带有油浸变压器、 充有
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电气用房的设置楼层提出要求, 因此, 老旧
建筑中存在此类用房的设置楼层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也缺少保证安
全的防火措施。 由于改变既有建筑中此类用房的楼层位置较为困难, 改造项目可
以维持此类用房的现状位置, 但要求其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防火措施的
要求,以提高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
涉及高压分界室、 变配电室需供电局审批的, 需同时满足其相关要求, 保证
设备用房正常运行。
3 . 4 安 全 疏 散 和 避 难
3.4 .1 除 设 置 医 疗 建 筑 ,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 1 2 周 岁 及 以 下 儿 童 的 活 动 场 所 、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外 , 其 他 改 造 工 程 , 当 每 层 仅 有 一 个 安 全 出 口 或 疏 散 楼 梯
且难 以改 造时 , 可维 持既 有建筑 安全 出口和 疏散楼 梯数 量 , 但应 满足 以下要 求 :
1 建筑 耐火 等级应 为一 级或二 级;
2 建筑 层数 不大于 3 层, 每层 最大建 筑面 积不大 于 5 00m 2;
3 第二 层和 第三层 使用 人数之 和不超 过 5 0 人;
1 74 直 通 疏 散 走 道 的 房 间 疏 散 门 至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 直 线 距 离 或 房 间 直 通 安 全
出口 的直 线距离 不大 于 22 m ;
5 疏散 楼梯 应采用 封闭 楼梯间 或室外 疏散 楼梯;
6 走道 等公 共区域 或每 个有 人员活 动的 房间 应设 置不 小 于 0. 8 m ×0. 8 m 的可
开启 外窗 或设置 室外 阳台。
【说明】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规定, 建筑层数不大于 3
2
层且 满足人 数限值 要求的 小规模 公共建 筑,每 层小于 500m ,可 设置一 部疏散 楼
梯 。 国 家 标 准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50016-2014 将 此 条 规 定 的 面 积 限 值 修 改
2 2 2
为 200m , 其 原因 是 火 灾 疏散 时 危 险 性较 大 。 当 200m ~ 500m 的 建 筑原 来 只 有 一
部楼梯时, 增加疏散楼梯难以实现。 因此, 除一些危险性很大功能以外的公共建
筑, 当难以改造时, 可执行旧版规范的层面积限值, 但规定人数限值按现行规范
要求, 并提高了安全疏散距离、 疏散楼梯的要求, 同时增加了设置第二逃生口的
性能补偿措施,对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进行了提升。
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室外阳台有利于排烟, 对于层数不大于 3 层的小规模建筑,
也可以作为第二逃生口, 当走道等公共区域未设可开启外窗或室外阳台时, 应保
证每一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有第二逃生口。
3.4 .2 多 层 建 筑 改 造 的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 当 设 置 辅 助 人 员 疏 散 的 消 防 电 梯 确 有
困难 时, 应在防 火分 区内划 分 2 个及 2 个以 上的 防火分 隔单 元。
【 说 明 】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建 筑 防 火 通 用 规 范 》 GB55037 第 2.2.6 条 、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50016-2014 ( 2018 版 ) 第 7.3.1 条 规 定 , 五 层 及 以 上 且 总 建
筑面 积大于 3000 ㎡的 老年人 照料设 施,设 置消防 电梯可 能遇到 困难, 如增设 电
梯困难、 既有电梯无法设置候梯厅或不能满足消防电梯的各项要求。 为了保障老
年人紧急疏散的安全,通过将各层的防火分区划分成多个防火分隔单元的方式,
可在火灾时快速高效地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用担架床、 轮椅转移运送到其他防火
分隔单元内暂时避难。
3 .4 .3 楼 梯 间 在 首 层 直 通 室 外 确 有 困 难 时 , 可 在 首 层 采 用 疏 散 距 离 不 大 于 30m
的 扩 大 的 封 闭 楼 梯 间 或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进 行 疏 散 。 除 火 灾 荷 载 较 小 的 使 用 功 能
区 域 及 卫 生 间 、 登 记 室 、 行 李 间 、 商 务 室 等 附 设 房 间 外 , 门 厅 内 不 应 设 置 其 他
使用 功能 及房间 。
1 8【说明】 该条参照公安部消防局 2018 年发布的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防
火设 计加强 性技术 要求( 试行 ) 》 中 第六条 的规定 ,以解 决大于 4 层建 筑特别 是
超高层建筑核心筒疏散楼梯距门厅出口较远的问题。 如果设置专门走道, 往往会
影响门厅的使用效果。 门厅大堂中可有少量附设房间, 如果设置防火门会影响日
常使用。而大厅中火灾荷载较大的的行李间等还应设置防火门。
3.4 .4 除 设 置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 12 周 岁 及 以 下 儿 童 的 活 动 场 所 、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外 , 依 据 现 行 技 术 标 准 , 不 同 功 能 应 分 别 设 置 疏 散 楼 梯 的 多 功 能 组 合
建 筑 改 造 工 程 , 当 分 别 设 置 疏 散 楼 梯 确 有 困 难 时 , 办 公 与 对 外 营 业 的 商 场 、 营
业 厅 、 娱 乐 、 餐 饮 等 部 分 , 住 宅 与 非 住 宅 部 分 , 商 业 与 非 商 业 部 分 可 在 竖 向 共
用 疏 散 楼 梯 , 共 用 的 疏 散 楼 梯 应 通 过 前 室 或 防 火 隔 间 进 入 , 前 室 或 防 火 隔 间 的
使用 面积 应根据 楼梯 疏散人 数的 1 /4 ,按 照人 均不小 于 0. 2 m2 的标 准计 算确定 ,
且公 共建 筑部分 不应 小于 6 .0 m 2,住 宅部 分不应 小于 4. 5m 2 。
【说明】 现行技术标准中, 除现行国家标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 4
对部分类型的建筑不同功能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做出要求外, 现行标准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等专项标准也提出
了相 关设计 要求 。 《建 筑设计 防火规 范》还 对不同功 能的分 区提出 了进行 防火分
隔的要求。该类要求既涉及到竖向分区,也涉及到水平分区。
既有的以上多功能组合建筑可能不符合此要求, 此时既有项目的改造设计不
应 增 设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 12 周 岁 及 以 下 儿 童 的 活 动 场 所 、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等, 不应增设中小学生教学用房和涉及老弱病残的医疗用房。 由于现行标准与
旧版标准在条文规定和疏散宽度计算规则上有差异, 如商业与办公不能共用楼梯,
则原有楼梯宽度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但增加楼梯的改造难度大, 考虑不同楼
层疏散人员使用疏散楼梯的时间有一定时差, 增加楼梯间设置前室或防火隔间的
补偿性措施要求,以提高人员疏散的安全性。
3.4 .5 当 确 因 既 有 建 筑 现 状 条 件 限 制 时 , 除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及
电 影 院 外 , 公 共 建 筑 两 个 防 火 分 区 可 以 共 用 一 个 疏 散 楼 梯 , 同 时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1 两 防 火分 区通往 共用 疏散楼 梯应分 别设 置前室 , 前室 的使 用面积 不应 小 于
6 .0 m 2 ;
1 92 楼 梯 疏散 净宽度 满足 2 个分 区同 时疏散 的要 求;
3 共 用 楼梯 的疏 散净 宽度 与通 向相 邻防 火分 区的 疏散 净宽 度之 和不应 大于 本
防火 分区 所需疏 散总 净宽度 的 3 0 % 。
【说明】 楼梯疏散宽度满足 2 个分区同时疏散的要求, 一般可按大于楼梯间门总
净宽度进行控制。
3.4 .6 图 书 馆 、 展 览 建 筑 、 会 议 中 心 及 类 似 使 用 功 能 的 改 造 工 程 , 地 上 既 有 敞
开 楼 梯 间 难 以 改 造 为 封 闭 楼 梯 间 , 当 建 筑 层 数 不 大 于 3 层 时 , 可 维 持 地 上 既 有
疏散 楼梯 的敞开 形式 。
【说明】 敞开楼梯间是多层既有建筑常见的楼梯形式, 改造为封闭楼梯间可能对
建筑功能空间的影响较大。 由于建筑层数低, 楼梯间可自然排烟, 明亮且便于识
别, 这些特点有利于疏散 , 图书馆 、 展览建筑、 会议中心尤其如此。 由于既有建
筑现状条件的限值, 因此规定此类建筑可维持地上有外窗的既有疏散楼梯间的敞
开形式, 但对于医疗建筑、 旅馆、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商店等还应执行现行
规范,采用封闭楼梯间。
3.4 . 7 既 有 多 层 建 筑 改 造 工 程 , 当 敞 开 楼 梯 间 改 造 为 封 闭 楼 梯 间 难 以 设 置 可 开
启 外 窗 时 , 可 采 用 顶 部 直 灌 式 风 机 的 加 压 送 风 方 式 。 围 绕 电 梯 设 置 的 敞 开 楼 梯
间 改 造 为 封 闭 楼 梯 间 时 , 电 梯 门 可 开 向 楼 梯 间 内 , 电 梯 轿 厢 的 内 部 装 修 应 采 用
不燃 材料 ,电梯 门的 耐火极 限应满 足现 行消防 技术 标准要 求。
【说明】 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可能需要占用走道空间, 允许楼梯间门采
用常开防火门形式,以满足走道平时的使用需求。其他门窗洞口如在楼梯间内,
则需要调整其设置位置。无窗楼梯间顶部的直灌式风机应有消防联动设计要求。
围绕电梯设置的敞开楼梯间, 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时会将电梯包含在内, 因此, 对
电梯轿厢装修材料和电梯门的耐火极限提出要求,确保封闭楼梯间的安全性。
3.4 . 8 改 造 后 为 商 业 功 能 的 一 、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工 程 , 改 造 部 分 疏 散 宽 度 确 实 难
以 满 足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的 防 火 分 区 , 疏 散 宽 度 可 借 用 通 向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的安 全出 口,但 应符 合以下 规定:
1 该 防 火 分 区 通 向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的 疏 散 净 宽 不 应 大 于 计 算 所 需 疏 散 净 宽
度要 求的 3 0% ;
2 02 该 楼 层 的 总 疏 散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本 楼 层 计 算 所 需 疏 散 总 净 宽 度 要 求 的
8 0% 。
【说明】 本条与现行标准的区别在于楼层总疏散净宽度的减少。 由于现行标准与
旧版标准在疏散宽度计算规则上的差异较大, 既有商业建筑改造时疏散楼梯总宽
度满足现行标准往往很困难,成为较突出的问题。
本条款仅针对改造后为商业功能的建筑疏散宽度做出规定, 在每个防火分区
均满足疏散宽度要求的前提下, 楼层总疏散净宽度允许在现行计算标准上适当减
少 , 其 他 设 计 要 求 如 出 口 数 量 等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50016-2014 第 5.5.9 条。
设计时, 可先按不低于 80%的系数需求计算出楼层总宽度需求, 再进行借用
宽度的计算。
3.4 . 9 改 造 工 程 保 留 的 疏 散 楼 梯 , 当 其 净 宽 度 难 以 符 合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该 使 用 功 能 疏 散 楼 梯 最 小 净 宽 度 要 求 时 , 如 实 际 净 宽 度 不 小 于 规 定 最 小 净 宽
度的 9 0% ,可 维持 不变。 不满 足上 述 宽度要 求的 既有楼 梯可 计入安 全出 口数量 ,
但不 计入 疏散总 宽度 。
【说明】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相关条款后纳入到
现行 国家标 准《建 筑防火 通用 规范》 GB55037 )中 ,疏散 楼梯最 小净宽 度与 旧版
标准的规定相比并没有变化, 随着消防管理和建筑设计的精细化以及社会法律意
识的增强, 对净宽度的理解日趋 严谨。 在设计、 审查和工程验收时, 净宽度应为
建筑完成面尺寸。 但由于过去技术标准、 设计和施工水平的原因, 对净宽度的概
念缺乏准确定义, 对结构留洞尺寸与建筑完成面尺寸的关系没有区分, 对建筑装
修做法厚度及楼梯栏杆扶手做法影响实际净宽度的情况考虑不足, 按照土建尺寸
设计, 导致既有建筑疏散楼梯满足不了净宽度要求。 当既有建筑结构留洞尺寸难
以改变时,改造会非常困难,10%是结构尺寸与建筑实际完成净尺寸的差别。
另外, 老旧住宅节能改造, 楼梯间与分户墙增加内保温材料后, 疏散楼梯的
净宽度也应满足不小于规定最小净宽度的 90%的要求。
3.4 .1 0 改造 工程 保留或 保留 洞口 的 疏散门 和安 全出口 , 当其 净宽 度难以 符合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该 使 用 功 能 疏 散 门 和 安 全 出 口 最 小 净 宽 度 要 求 时 , 如 实
际净 宽度 不小于 规定 最小净 宽度的 9 0% , 可维 持不 变 , 但疏 散门 最小宽 度仍 不得
2 1小于 0 .8 m 。
【说明】 原理同第 3.4.5 条说明。 建筑装修做法厚度和门框均会影响疏散门和安
全 出 口 的 净 宽 度 尺 寸 。 需 要 明 确 的 是 , 净 宽 尺 寸 施 工 误 差 允 许 5% 应 已 含 在 本 条
内。 由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已将疏散门最小净宽度由 900 改为
800,故此处不再予以放宽。
3 . 5 建 筑 构 造
3 .5 .1 新 增 防 火 墙 宜 设 在 建 筑 的 基 础 或 具 有 相 应 耐 火 性 能 的 框 架 、 梁 等 承 重 结
构上 。既 有防火 墙可 维持现 状。
【说明】 因防火墙改造难度较大, 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位置。 针对维持现状防
火墙设在楼板上等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的情况, 可视条件采取措施提高承重结构
耐火性能。当既有防火墙上下楼层平面水平错开设置时,可采取喷涂防火涂料、
包覆防火板等措施,提高相关范围内楼板耐火性能。
3.5 .2 当 地 上 和 地 下 楼 层 的 既 有 疏 散 楼 梯 间 在 直 通 室 外 地 面 的 楼 层 共 用 时 , 如
设置 防火 分隔措 施确 有困难 ,应满 足下 列要求 :
1 可 维 持 共 用 疏 散 楼 梯 间 的 现 状 , 但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2. 00 h 的 防
火隔 墙 进 行 分隔 ,防火 隔墙 上的门 应采用 乙级 防火门 ;
2 除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外 , 当 难 以 在 首 层 设 置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时 , 可 在 楼 梯 间 内
地 下 一 层 或 地 下 半 层 位 置 设 置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 但 应 在 楼 梯 首 层 设 置 显 著 的 灯 光
疏散 禁行 指示标 识。
【说明】 在既有建筑中, 地上地下楼层共用疏散楼梯间是很普遍的现象, 且难以
改造,故予以放宽条件。
首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有困难的情况, 多为原消防技术标准没有限制时产生
的,如果要求在首层进行防火分隔,会影响空间效果,尤其是三跑楼梯间。
3 .5 .3 当 多 层住 宅增设 电梯 对建筑 疏散安 全和 外立面 火灾 蔓延均 无不 利影响 时 ,
可 维 持 住 宅 消 防 设 计 和 消 防 设 施 现 状 。 楼 梯 间 外 侧 增 设 电 梯 应 维 持 楼 梯 间 原 自
然通 风的 性能。
【说明】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多为专项资金改造工程, 不具备改造其他内容的
2 2条件。利用楼梯间外侧增设电梯时,一般会在电梯和楼梯间之间设置一段平台,
应在此设置可开启外窗,以防止楼梯间自然通风排烟被阻断。
3.5 .4 防 火 墙 、 防 火 隔 墙 上 的 防 火 卷 帘 宽 度 宜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规 范 》 G B5 001 6 的规 定 , 确有 困难 时 , 可维 持既 有防火 卷帘 现状宽 度 , 但其 可
靠 性 、 耐 火 极 限 、 防 烟 性 能 、 信 号 反 馈 功 能 等 性 能 应 符 合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
规定 。
【说明】 旧版标准没对防火卷帘宽度进行限制, 既有建筑存在较多防火卷帘超过
现行标准宽度限制的情况, 一律强制要求改造为防火墙的做法, 可能会造成既有
建筑平面使用功能空间效果的影响。 现行标准对防火卷帘宽度提出限制要求的原
因是产品质量的可靠性问题, 因此本条文增加了对防火卷帘产品质量和性能的要
求, 要求其改造时更换高质量产品, 有利于提高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 达到防
火要求。
3.5 .5 建 筑 外 墙 上 新 增 或 更 换 有 耐 火 完 整 性 要 求 的 外 门 、 窗 应 符 合 现 行 《 建 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 B5 001 6 的规 定, 未做更 换的 外门、 窗可维 持现 状。
【说明】 以前规范未对建筑外墙上门、 窗的耐火完整性提出要求, 既有建筑的外
门窗如符合现行规范的此项要求, 需更换所有外门窗。 既有建筑改造有时只是进
行局部专项或局部楼层改造, 有时仅是内部改造, 此时, 当改造内容未涉及外门
窗的更换时,可维持现状。
3 .5 .6 改 造 工程 外墙 系统的 燃烧 性能应 符合下 列规 定:
1 修 缮 工 程 、 内 部 装 修 工 程 、 不 涉 及 立 面 改 造 的 局 部 改 造 工 程 、 不 涉 及 立
面 改 造 且 未 增 加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整 体 改 造 工 程 、 仅 为 更 换 外 门 窗 或 饰 面 涂 刷 更 新
的立 面改 造工程 , 其外 墙系 统的 燃 烧性 能可维 持现状 ;
2 其 他 改 造 工 程 的 外 墙 系 统 的 燃 烧 性 能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建 筑 防 火 通
用规 范》 G B5 503 7 、 《建 筑设 计防火 规范 》 G B5 001 6 的规 定。
【说 明】 立面 改造 工程 也包括 局部立 面改造 ,如 :门头 或裙房 的立面 改造。 立面
改造工程也可能包括同时进行内部装修改造、内部维护改造的情形。
外墙系统的燃烧性能包括外墙面层装饰材料、 基层墙体、 外保温系统和防水
材料等的燃烧性能。
2 3近二十年来, 因建筑外保温、 外装饰板的燃烧性能不合格引起的外墙火灾事
故频发, 随着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有关规定以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
发布实施, 新建建筑在外墙防火安全性能提升上已取得明显成效, 但大量既有建
筑的外墙系统因为各种历史原因还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火灾隐患, 需要在一定时
期进行专项治理更换。
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特别是外立面改造之际, 提升外墙系统防火性能是很好的
契机。 当建筑改造内容不涉及外立面且未增加内部火灾风险性时, 更换不合格的
外墙保温材料存在很大的现实困难, 故可暂时维持符合原设计的现状, 而辅以建
筑安全管理等手段减少建筑的外墙火灾风险。 但当既有建筑因功能用途改变后导
致人员密度、 火灾荷载增加等使得火灾风险性提高, 其外墙系统还是需要更换不
合格的外保温材料、 幕墙板材等 , 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局部改造时 (如某
一层 改造 ) ,虽 然可能 因局部 功能 改 变增加了 火灾危 险性, 但因此 要求整 栋建筑
外墙系统更换是不现实的,故未作此要求。
3.5 .7 改 造 工程 中除保 留区 域以外 ,采用 的装 修材料 应符 合现行 国家 标准《 建
筑内 部装 修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 222 的规 定。
3. 5. 8 改造 范围 内的原 结构 构件 , 应根 据 消防 安全 可行 性 综合 评估 报告 或检 测
鉴定 结论 , 结合构件 受力 情况, 对耐 火性 能进行 判断 。
【说明】 既有建筑结构可能存在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薄、 钢结构防火涂料缺失或损
伤等可能造成结构耐火极限不满足的情况。 当根据评估报告或检测鉴定结论, 存
在上述可能影响耐火性能的质量缺陷时,应采取相应防火保护措施。
3 .5 .9 既有 建筑 中存在 木屋 架 、 木楼 板等 可燃 性 或难 燃 性 结构 构件 , 且不 满足
相应 耐火 等级对 结构 构件耐 火极限 要求 时, 消防 改造 过程 中 应将可 燃 性或难燃
性结构 构件 替换为 不燃 性结构 构件 。当 替换 确有困 难时 , 应进 行专 项 论证,并
采取相应 措施 提高 防火 性能 。
【说明】老旧建筑木构件在火灾中带来的危险极大,改造时应首先考虑更换。当
替换确有困难时, 可通过专项论证, 采取适当措施提高防火性能。 措施包括且不
限于包覆不燃材料、 涂刷防火涂料、 木楼板下设置防火保护板或增设满足耐火性
能的不燃性结构板等。
2 43 . 6 灭 火 救 援 设 施
3. 6. 1 当 改 造 工 程 由 于 现 状 场 地 条 件 不 足 , 难 以 符 合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场 地 内 消 防 车 道 相 关 设 计 要 求 时 , 可 维 持 既 有 建 筑 场 地 内 消 防 车 道 现 状 。 本 条
包括 了建 筑平面 外轮 廓少量 增大但 未影 响场地 既有 消防车 道的 情景。
【说明】 增加消防车道, 可能会对场地的规划指标如绿地指标、 道路开口等造成
较大影响。目前,其他城市的消防车道设计相关规定也是按此原则执行。
3.6 . 2 当 高 层 建 筑 由 于 现 状 场 地 条 件 不 足 , 难 以 符 合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消防 车登 高操作 场地 相关设 计要求 时, 可维持 既有 建筑场 地现 状。
【说明】旧版标准未对消防扑救登高场地单独作明确规定,室外场地涉及道路、
广场、 绿地等城市多个规划方面的要求。 改造项目条件所限时, 也可结合现状消
防道路进行登高操作扑救, 但利用城市道路进行扑救应具体分析条件, 避免高大
树木、 市政设施及路侧停车位等障碍物的影响。 目前, 其他城市的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设计相关规定也是按此原则执行。
3.6 . 3 既 有 消防 电梯宜 每层 停靠 , 新增 设的 消防电 梯应 每层停 靠 。 确有 困难 时 ,
消防 电梯 可不通 至顶 层和地 下室底 层。
【说明】 由于增加的消防电梯需增设电梯基坑及集水坑, 如通至底层, 将破坏既
有建筑结构底板, 导致底板防水层无法封闭, 造成很大的漏水隐患。 需增设消防
电梯时,可将消防电梯通至底层的上一楼层;如要求增加的消防电梯通至顶层,
电梯机房可能会高出屋面, 影响城市规划要求, 还可能会对建筑立面效果造成较
大影响, 尤其是坡屋面建筑。 综合以上原因, 规定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可不通至顶
层和地下室底层。
3 .6 . 4 相 邻 两 个 防 火 分 区 可 共 用 1 台 消 防 电 梯 , 但 应 分 别 设 置 前 室 , 前 室 的 使
用面 积 不 应 小于 6 .0 m 2 ,短 边不 应小于 2 .4 m 。
3 .6 . 5 既 有 消防 电梯前 室的 尺寸可 不受短 边大 于 2 .4 m 的限 制 。 住宅 公共 部分既
有 合 用 前 室 的 使 用 面 积 和 尺 寸 可 维 持 现 状 ; 剪 刀 楼 梯 间 共 用 前 室 与 消 防 电 梯 前
室合 用时 ,使用 面积 不应小 于 1 0 m 2。
【说明】 以前规范没有针对性的明确要求, 出现了一批剪刀楼梯与消防电梯合用
2 5前室 ( 简称 “ 三合一” 前室 ) 的住宅, 该形式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方面一直存在
不 同 理 解 。 现 行 标 准 允 许 使 用 并 规 定 合 用 前 室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2.0m 2 , 且
短 边 不 应 小 于 2.4m。 既 有 住 宅 “ 三 合 一 ” 前 室 无 法 满 足 要 求 时 , 改 变 住 宅 核 心
筒的前室形状难度极大。 加大前室短边尺寸, 有利于消防救援人员通行, 但对建
筑整体的消防安全影响有限, 因此规定, 既有前室的形状和尺寸可维持现状, 同
时要求使用面积不小于 10m2。
3.6 .6 除 埋 深 超 过 1 0m 且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3 00 0 m 2 的 地 下 商 业 以 外 , 改 造 工 程 确 有
困 难 时 , 地 下 部 分 可 不 设 置 消 防 电 梯 。 地 下 部 分 新 增 设 的 消 防 电 梯 , 宜 通 至 地
上各 层。
【说明】 旧版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地下要设消防电梯的要求, 改造项目增加电梯较
为困难。 因此规定除埋深较大的大型地下商业建筑以外, 在改造困难时, 可以不
强行要求增加消防电梯。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人员较多、 可燃物较多, 发生火灾可
能性较大,对此类建筑不放松要求。
当具备条件时, 地下汽车库也应设置消防电梯, 这是现行国家标准 《 建筑防
火通用规范》GB55037 的要求。
3.6 .7 公 共 建 筑 改 造 工 程 自 第 三 层 起 每 层 消 防 救 援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 并 应 设 置
在 不 同 防 火 分 区 内 , 每 层 仅 有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至 少 应 设 置 1 个 消 防 救 援 口 。 当
确 有 困 难 时 , 消 防 救 援 口 的 净 高 度 和 净 宽 度 可 保 持 既 有 建 筑 原 外 窗 洞 口 尺 寸 ,
但不 应小 于 0 .8 m × 0 .8m , 下沿 距室 内地面 不宜 大于 1 .2 m 。 除特 殊建 筑外 , 既有
建筑 立面 为实体 外墙 面的改 造工程 ,宜 增设消 防救 援口。
【说明】 旧版标准没有救援口的规定, 大量的既有建筑均未设置消防救援口, 在
既有外墙上增设开口有时较为困难。 本条规定提高了既有建筑的消防救援设计要
求, 但对消防救援口的数量和尺寸要求适当降低, 以增加条文的适用性。 救援口
0.8m×0.8m 的尺寸能够满足消防队员进入火场的要求。
不 靠 外 墙 的 防 火 分 区 应 在 走 道 等 公 共 区 域 设 置 通 向 相 邻 设 有 消 防 救 援 口 的
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2 64 消 防 设 施
4 . 1 消 防 给 水 设 施
4 .1 .1 市 政 环 状 管 网 供 水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 如 两 条 室 外 给 水 引 入 管 均 从 同 一
市 政 给 水 干 管 引 入 , 当 两 条 引 入 管 之 间 的 市 政 干 管 上 设 有 检 修 阀 门 时 , 可 视 同
两路 供水 。
【说明】 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给 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 对室外消防
两路供水认定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 既有建筑室外消火栓系统大多采用市政供水
低压系统, 其两路供水认定条件难以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原供水系统改造受市政
条件制约难以实现, 而增设临时高压系统需要增加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 代价较
大。
对于改造项目, 当建设用地一侧有市政给水环状管网, 其环状管网的同一侧
管道由阀门分隔成不同管段, 在阀门两端分别设引入管, 可以避免市政管网局部
管路检修导致停止供水情况发生,因此适当放宽了两路供水的认定条件。
4 .1 .2 室外 消防 用水量 储存 在室 内 消防水 池的 工程 , 因改 造需 增加室 外消 防用
水量 但消 防水池 容积 增加困 难时, 可将 工程周 边距 建筑外 边缘 5 m~ 1 50 m 的市 政
消火 栓 出 流 量计 入 室外 消防 用水 量 , 当 市政 给水 管网为 枝状 时 , 利用 市政 消火栓
折减 的室 外消防 用水 量最多 不超过 15L /s。
【说明】 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给 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 对部分建筑
类别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提高了要求, 对于室外消防用水量储存在消防水池内
的改造工程, 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需增加消防水池容积, 受土建条件制约水池
改造难度较大。 当工程周边距建筑外边缘 5m~150m 有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时, 可
将其计入室外消火栓,以折减室外消防用水量,避免消防水池扩容。
4 . 1 . 3 体 积 大于 5 00 0m 3 、 不超 过 1 00 00m 3且未 设置 室内消 火栓 系统的 办公建 筑 、
教学 建筑 和其他 单 、多层 民用 建 筑 ,当局 部改 为展览 、 商店 、旅馆 、医疗 建筑 、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和 图 书 馆 时 , 应 增 设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 当 非 改 造 区 域 因 继 续 使
用 等 原 因 暂 时 无 法 增 设 时 , 允 许 仅 在 改 造 区 域 内 增 设 , 但 应 为 其 他 区 域 后 续 增
设室 内消 火栓系 统预 留条件 。
2 7【说明】 对于现状无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 如局部区域改造为现行国家标准 《建
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第 8.1.7 条第 5 款提及的建筑功能, 可在改造区域局
部增设消火栓系统, 从而避免消防用水量增加过多, 降低消防设施、 设备机房的
改造难度。
4 . 1 . 4 建 筑 局 部 改 造 工 程 的 喷 射 型 或 喷 洒 型 自 动 射 流 灭 火 系 统 与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共 用 消 防 水 泵 时 , 如 消 防 水 池 及 泵 房 不 在 改 造 区 域 内 , 系 统 设 计 水 量 、 水
压及 一次 灭火用 水量 可按满 足较大 一个 系统使 用的 要求确 定。
【说明】 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跟踪 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1427 第 4.5.3
条规定喷射型或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消防水泵时,
如两个系统同时工作, 系统设计水量、 水压及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满足两个系统同
时使用的要求。 改造工程中喷射型或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共用消防水泵且两个系统服务区域无防火分隔的情况比较常见, 存在两个系统
同时工作的可能性, 但由于消防水池、 水泵房不在改造范围内, 增加消防水量或
更换消防水泵极其困难, 因此放宽了对系统设计水量、 水压及一次灭火用水量的
要求。
4 . 1 . 5 保 留 使用 的消防 水池 ,其 有效 储水 容积 计算 方式 可维 持不 变。
【说明】 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设 施通用规范》 GB55036 第 3.0.8 条第 3 款要求消
防 水 池 的 最 低 有 效 水 位 应 满 足 消 防 水 泵 在 最 低 水 位 运 行 安 全 和 实 现 设 计 出 水 量
的 要 求 。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50016-2006 第 8.6.2 条 规 定 了 消 防 水 池 容 量
要求 ,其条 文解释 : “ 有效 容积应 为水池 溢流口 以下且不 包括水 池底部 无法取 水
的部 分以及 隔墙、 柱所占 的体积 。 ”旧版 规范有 关最低 有效水 位的规定 不明确 ,
设计时一般会考虑一定的容积冗余度, 但对于改造工程中容积冗余度较小的消防
水池, 按现行标准可能出现有效储水容积计算结果略不足的情况, 但实际未降低
消防安全性,因此可认为继续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有效储水容积不变。
4 . 1 . 6 使 用 功能 类型不 变的 建筑局 部改造 工程 , 高位 消防 水箱有 效容 积可维 持现
状。
【说明】 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提高了要求。 建筑局部改
造工程, 受建筑空间、 结构加固等条件制约, 增加水箱容积较困难, 对于使用功
2 8能类型不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当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满足原设计标准时,
可维持现状。
4 . 1 . 7 当 高 位消 防水箱 设置 位置 受土 建条件 限制 无法高 于所服 务的 水灭火 设施
时, 应设 置气压 水罐 及稳压 泵等设 施, 保证水 灭火 设施最 不利 点处静 水压力 满
足现 行消 防技术 标准 要求。
【说明】 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给 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 第 5.2.2 条
要求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既有建筑中高位消防
水箱未设置在最高处的情况较为普遍。 当土建改造条件允许时, 应将高位水箱设
置在建筑最高处。 对于改变高位水箱位置实施困难时, 应通过设置稳压装置保证
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 . 1 . 8 现 状 无 消 防 水 池 及 消 防 水 泵 房 的 建 筑 局 部 改 造 工 程 , 因 改 造 需 增 设 消 火
栓 、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等 系 统 但 增 设 消 防 水 池 、 消 防 水 泵 房 确 有 困 难 时 , 可 采 用 符
合现 行消 防技术 标准 的一体 化消防 给水 泵站替 代。
【说明】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因无法增加建筑面积, 在原室内空间增设水池、 水
泵房极困难。 室外埋地安装的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占地小, 施工安装较便利, 可
以解决上述问题。
4 . 1 . 9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改 造 中 , 当 消 防 用 水 量 、 水 压 均 不 增 加 时 , 原 消 防 水 泵 可
保 留 使 用 , 当 消 防 用 水 量 、 水 压 增 加 时 应 对 原 消 防 水 泵 流 量 、 扬 程 进 行 校 核 ,
不满 足要 求的消 防水 泵应予 以更换 。
【说明】 强调消防水泵应满足改 造后水量、 水压要求。 当系统水量、 水压均不增
加时,原消防水泵满足要求,因此不需要更换。
4 . 1 . 1 0 消防 水泵 房不在 改造 区域 内 的消火 栓系 统改造 ,校 核消防 水泵 扬程时 ,
消 火 栓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应 执 行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 消 火 栓 栓 口 动 压 可 不 执 行 现 行
消防 技术 标准, 但应 满足水 枪充实 水柱 要求。
【 说 明 】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 GB50974 第 7.4.12
条对 高层建 筑、厂 房、库 房和室 内净空 高度超 过 8m 的民 用建筑 等场所 的消火 栓
栓 口 动 压 提 高 了 要 求 , 需 要 达 到 0.35MPa 。 《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
GB50974 实施前, 上述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只要满足该场所的消火栓充实水柱
2 9要求, 一般不超过 0.25MPa。 如果按照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
第 7.4.12 条的 要求校 核既有 建筑 中 的消 防水泵 扬程, 则可能 出现较 多消防 水泵
扬程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 需要更换消防水泵, 并且需要对整个管网进行重新调
试,代价较高,当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区域内时,更换水泵实施更加困难。
由于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是实施灭火的关键因素, 因此建议消火栓系统改造
时, 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当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区域
内, 校核消防水泵扬程时, 消火栓栓口动压可不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但应满
足水枪充实水柱要求。
4 . 1 . 1 1 消防 给水 系统宜 按现 行消 防 技术标 准设 置压力 开关 、 流量 开关 等消防 水
泵启 泵控 制装置 ,未 设置上 述启泵 控制 装置的 系统 ,原消 火栓 箱内的 消防水 泵
启泵 按钮 应保留 。
【说明】 建筑改造工程, 仅在末端增设消火栓或改变原有消火栓位置时, 其系统
的控制仍是按照原有规范标准设置, 故增设或改设的末端消火栓也应按照原控制
方式实施,其消火栓箱内的起泵按钮应保留,以保持系统的一致性。
4 . 2 防 烟 和 排 烟 设 施
4 .2 . 1 设 置 自然 排烟设 施的 场所 , 自然 排烟 口有效 面积 应符合 现行国 家标 准 《建
筑防 烟排 烟系统 技术 标准 》 G B5 125 1 的规 定 , 不符 合时 应增设 机械 排烟设 施 。 当
确有 困难 时,可 维持 自然排 烟口 面积 、高 度 现状 ,但 应满足 以下 要求:
1 中庭 、剧 场舞台 空间 的自然 排烟口 面积 不应小 于该 场所面 积的 5% ;
2 其 他 场 所自 然 排 烟 口 面积 不 应 小 于 该场 所 面 积 的 2% , 或 根 据该 场 所 火 灾
规模 和安 全疏散 所需 最小清 晰高度 经计 算确定 ;
3 作 为 自 然排 烟 口 的 可 开启 外 窗 , 当 采用 开 窗 角 大 于 3 0 ° 的 悬 窗 或平 开 窗
时 , 可 按 开 启 扇 面 积 计 算 自 然 排 烟 口 面 积 , 当 采 用 开 窗 角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3 0 ° 的
悬 窗 或 平 开 窗 以 及 其 他 类 型 外 窗 时 ,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技
术标 准》 G B5 125 1 有关 规定 计算自 然排 烟口面 积。
【说明】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防 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 对中庭及净空高
度大 于 6m 场所 的排烟 量提高 了要 求 ,对自 然排烟 场所的 排烟窗 开启方 式、有 效
面积计算及安装高度做出了严格规定。
3 0改造项目中原自然排烟场所排烟口一般难以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同时受建筑立面、 层高、 平面布局等土建条件制约, 自然排烟及机械排烟设施改
造往往难以实施, 因此本条放宽了自然排烟场所的排烟窗开启方式、 有效面积计
算及安装高度的要求。
4 . 2 . 2 防 排 烟 风 机 宜 按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设 置 在 专 用 机 房 内 。 新 增 、 调 整 的 防
排烟 风机 布置在 室内 时应符 合现行 国家 标准 《建筑 设计 防火规 范 》 G B5 001 6 的相
关 规 定 , 确 有 困 难 时 , 可 放 置 于 室 外 , 但 应 设 置 满 足 风 机 防 护 、 通 风 散 热 及 检
修要 求的 防护罩 。
【说明】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 第 3.3.5 条、 第
4.4.5 条规定, 加压送风机、 排烟 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原规范标准无该要
求, 既有建筑防排烟风机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 室内吊装或安装在室外的情况十
分普遍。 改造工程往往不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为防排烟风机设置专用机房实施困
难, 因此放宽了相关要求, 但对于防排烟风机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或室内吊装的
情形, 还 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第 6.2.7 条、 第 8.1.9 条的相关
规定。
4 . 2 . 3 住 宅 剪 刀 楼 梯 间 原 合 用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 受 送 风 井 道 建 筑 条 件 限 制 分 设 系
统困 难时 ,可维 持原 系统形 式。
【 说 明 】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消 防 设 施 通 用 规 范 》 GB55036 第 11.2.2 条 第 2 款 要 求
剪刀楼梯两个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而原国家标准 《高层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50045-1995 (2005 版) 第 8.3.4 条: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
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
既有建筑, 住宅剪刀楼梯间加压送风大多采用合用风道、 风机, 风量加倍的
系统, 当楼梯间土建条件不改造 时, 无法增加送风竖井, 分设系统实施困难, 故
放宽要求, 可维持原系统形式, 但系统加压送风量仍需满足两个楼梯间同时加压
送风要求。
4 . 2 . 4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改 造 , 排 烟 口 排 烟 量 可 按 风 口 有 效 面 积 与 风 速 乘 积 计 算 ,
风口 风速 不宜大 于 1 0m /s 。
【 说 明 】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 GB51251 第 4.6.14 条 规
3 1定了每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宜按照计算公式计算或采用附录 B 选择。 排烟口最大
排烟量与房间高度和烟层厚度有关, 对于房间高度及烟层厚度均较小的空间, 排
烟口最大排烟量非常小, 所需排烟口数量较多。 改造工程吊顶空间复杂, 布置过
多排烟风口较为困难, 故放宽要求 , 可按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
第 4.4.12 条第 7 款规 定,按 排烟 口最大 排烟风 速不 超过 10m/s 确定 排烟口 面积
及数量。
4. 2. 5 建 筑 局 部 改 造 工 程 , 改 造 区 域 内 的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应 按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设置 ,其 他未改 造区 域可根 据条件 实施 改造。
【说明】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改造区域内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设置, 为将来建筑整体改造创造条件, 但由于改造区域内的机械排烟系统往往与
其他非改造楼层或区域共用排烟竖管及风机, 排烟竖井、 排烟机房不在改造区域
内的情况较为普遍, 因此对于非改造区域内的设备及管线改造无强制要求, 可根
据实际条件确定。
5 消 防 电 气
5 . 1 消 防 电 源 及 其 配 电
5.1 .1 建 筑 改 造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电 源 及 其 配 电 系 统 、 消 防 与 非 消 防 电 线 电 缆 选 型
与 敷 设 应 满 足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 改 造 区 域 外 的 消 防 电 源 及 其 配 电 系 统
可维 持原 设计。
【说明】 本条对改造区域内、 外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提出要求。 改造区域内
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 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按现行消防技术
标准执行,保证改造区域内消防设施供电需求。改造区域外,由于未涉及改造,
可以维持原设计。
5.1 .2 建 筑 改 造 区 域 内 的 非 消 防 配 电 回 路 应 根 据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设 置 电 气 火
灾监 控系 统或装 置。
【说明】 为了有效防范电气火灾的发生, 提出对非消防配电回路应根据现行消防
技术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的要求。 电气火灾监控报警器应具有联网
3 2用的通讯接口, 其位置可设在消防控制室, 也可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当改造
区域的上一级配电系统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 且根据本 《指南》 第 2.1.1
条进行评估的结果, 确定可以满足本区域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 改造区域内
可不重复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 但应在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或设计说
明中予以说明。
5 . 2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5.2 .1 当建筑 整体 改造 时,火 灾自 动报警 系统 应按 现行 消防技 术标 准设置 。
【说明】 为了尽早发现火灾, 整体改造时, 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5.2 .2 当 建 筑 整 体 改 造 且 设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时 , 应 设 置 防 火 门 监 控 系 统 、
消防 电源 监控系 统。
【说明】 整体改造时,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为了确保防火门能有效阻止
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 提出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同时, 为保证消防电源可靠 ,
提出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要求。
5.2 .3 当 建 筑 局 部 改 造 时 , 改 造 区 域 内 的 新 增 及 改 造 的 电 气 消 防 设 备 应 符 合 现
行消 防技 术标准 的要 求。
【说明】 局部改造内的新增或需要更换的电气消防设备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的要求,不应采用淘汰的设备。
5.2 .4 公 共 建 筑 改 造 新 增 的 可 能 散 发 可 燃 气 体 、 可 燃 蒸 气 的 场 所 应 设 置 可 燃 气
体报 警系 统或装 置。
【说 明】可 燃气体 探测报 警系统应 独立组 成 ,可燃 气体探 测器不 应接入 火灾报警
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5 . 3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5.3 .1 当 建 筑整 体改造 时, 消防应 急照明 和疏 散指示 系统 应按现 行消 防技术 标
准设 置 。
3 35.3 .2 当 建 筑 局 部 改 造 时 , 改 造 涉 及 的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标 志 灯 具 及 其 蓄 电 池 电
源应 满足 现行消 防技 术标准 的要求 。
【说明】 局部改造内的新增或需要更换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具及其蓄电池电
源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应采用淘汰的设备。
3 4附 录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 参 考 格 式 )
1、工 程概 况及消 防安 全基本 情况
××单位位于北京市××区××路××号。该单位(××建筑或场所×层)
于××年×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 ××年×月通过消防验收。 建筑主要功能 ××,
建筑类别××,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分类××,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建筑功能为××。建筑竣工日期××,
竣工图纸提供情况××, 依法取得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情况××, 原设计单位 ××,
原施工单位××; 主要消防设施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火灾应急照明系统、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 、
机械 加压送 风系统 、机械 排烟系统 、防火 分隔系 统、灭 火器等 。 (根 据实际 情况
描述)
2、评 估依 据
本次消防技术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3、执 行现 行技术 标准 的难点
( 1 ) 符 合 当 时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 但 不 符 合 现 行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的 , 存 在 问
题及执行难点如下。
存在的问题:
执行的难点:
(2)其他难以执行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的,问题及执行难点如下。
存在的问题:
执行的难点:
4、改 造措 施及建 议
(1)建筑设计
(2)消防设施
(3)消防电气
(4)消防安全管理
5、评 估结 论
根据 消防安全评估的要求和程序, 结合消防标准和 《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
程消防设计指南》 ,对消防评估内容进行分析,通过改造前情况和改造后需执行
的标准进行对照、 针对改造的难度提出改造后拟采取的消防技术措施, 该建筑改
造评估报告提出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可以/□不可以满足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
评估 结论:□可行 □不可行
注: 报告封面、签字页及其他证明文件需随报告正文一同提交。
3 5既 有 建 筑 改 造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区 街道 路 号
原 建 设 单 位
改造实施单位
(产权单位)
改造设计单位 原设计单位
评 估 单 位 联 联 系
评估单位
系人 电话
改造类别 □既有建筑修缮 □建筑立面改造 □内部装修 □建筑局部改造 □建筑整体改造
改造前功能 改造后功能
改造前既有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综合审查合格 审 核 日
此栏历史久远的可 不填
书、技术咨询报告等审查意见文号 期
审 核 日
改造前既有建筑消防批复文件编号 此栏历史久远的可 不填

改造前既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一、 工程概况
建筑高 改造建筑面
建筑 结构 消防 耐火 层 数 建造年代
2

积(m )

时 间

名称 类型 分类 等级
地上 地下 (m ) 地上 地下 设计日期 竣工日期
2 0 0 3 年 1 2
办 公 二类 2 0 0 0
2 0 0 0 年 5 月
改造前 框架结构 办公 一级 1 0 2 4 5 6 0 0 0
楼 高层 0 月
办公 办 二类 2 0 0 0
2 0 2 2 年 1 0 月 2 0 2 3 年 5 月
改造后 框架结构 一级 1 0 2 4 5 6 0 0 0
楼 公 高层 0
上栏可根据实际情 况增减
二、 评估内容
改造后需执行的标 执行现行技术标 改造后拟采取的消 防技
评估内容 改造前情况
准要求 准的难点 术措施及建议
1
1 建筑类别
建筑耐
2 耐火级别
火等级
1 防火间距
2
总平面
2 消防车道
3 6布局 3 消防扑救面和消防
登高操作场地
4 停机坪
1 防火分区的面积
2 防火隔墙的耐火极
限和封堵
3 防火卷帘
3
4 防火门
防火分
5 防火窗

6 防火玻璃隔断
7 防烟分区的划分、
面积
8 挡烟垂壁
1 老、幼、医、教、
电影院、歌舞娱乐放
映游艺场所
2 有顶棚的步行商业
街、餐饮设施
3 消防控制室
4
平面布
4 消防水池及水泵房

5 锅炉房
6 柴油发电机房
7 变配电室
8 其他特殊消防场所
1 安全出口
2 疏散门
3 疏散距离
5
4 疏散楼梯
安全疏
散和避 5 疏散走道

6 避难层
7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
沉庭院
8 消防电梯
3 79 消防救援窗
1 0 防烟楼梯间顶部
固定窗
1 装 修 材 料 ( 顶 棚 、
墙面、地面等)
6
2 装 修 对 消 火 栓 等 设
内 部 装
施的影响

3 灭火器
1 防火墙、 房间隔墙、
疏散走道隔墙
2 管道穿防火墙
3 竖向管道井
4 防 火 门 窗 、 防 火 卷

7
防 火 构 5 外墙外保温材料

6 建筑幕墙防火分隔
7 窗槛墙、窗间墙
8 爆 炸 危 险 场 所 及 泄
压设施
9 防 静 电 、 防 积 聚 、
防流散措施
1 消 防 水 源 及 消 防 用
水量
2 消防水池
8
3 消防水泵
消 防 给
水设施
4 高位消防水箱
5 稳压设施
6 水泵接合器
1 消防管网
9
2 室外消火栓
消 火 栓
3 室内消火栓
系统
4 系统控制
1 0 1 管网
自 动 喷
2 报警阀组
水 灭 火
系统 3 水流指示器
3 84 喷头
5 末端试水装置
6 系统控制
1 系统类型
1 1
2 防护区
气 体 灭
3 钢瓶间
火系统
4 系统控制
1 排烟风机
2 排烟管道
3 自 然 排 烟 口 、 机 械
1 2
排烟口、排烟阀
防 烟 和
4 加压送风机
排 烟 设

5 加压送风管道
6 加压送风口
7 系统控制
1 3 1 供配电负荷等级
消 防 电
2 消防配电
源 及 其
配电
3 自备发电机组
1 消防控制室
1 4 2 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 灾 自
3 火灾探测器
动 报 警
系统 4 手动报警按钮
5 火灾警报装置
1 5
1 消防应急照明
消 防 应
2 疏散指示标志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3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指 示 系
4 消防专用电话

1 6 结 是否 需要进 行与 消防
□是 □否
构鉴定 相关的结构鉴定
三、 评估结论
3 9× × 单 位 位 于 北 京 市 × × 区 × × 路 × × 号 , 属 于 × × 类 型 (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和 地 下 公 共 建 筑 、 一 类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 。 该 单 位 ( × × 建 筑 或 场 所 × 层 ) 于 × × 年 × 月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合 格 , × × 年 × 月 通 过 消 防 验 收 。 建
筑 的 主 要 功 能 × × , 建 筑 类 别 × × , 耐 火 等 级 × × ,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 × , 总 建 筑 面 积 × × 平 方 米 , 地 上 ×
层 , 地 下 × 层 , 建 筑 高 度 × × 米 ; 建 筑 × 层 , 建 筑 面 积 × × 平 方 米 , 建 筑 功 能 为 × × 。 建 筑 竣 工 日 期 × × ,
竣 工 图 纸 提 供 情 况 × × , 依 法 取 得 消 防 行 政 审 批 手 续 情 况 × × , 原 设 计 单 位 × × , 原 施 工 单 位 × × ; 主 要 消
防 设 施 有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 火 灾 应 急 照 明 系 统 、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消 火 栓 系 统 、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 干 粉 灭 火 系 统 、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 防 火 分 隔 系 统 、 灭 火 器 等 。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描 述 )
根 据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 结 合 消 防 标 准 和 《 北 京 市 既 有 建 筑 改 造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指 南 》 , 对 消 防 评
估 内 容 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改 造 前 情 况 ( 是 否 符 合 标 准 ) 和 改 造 后 需 执 行 的 标 准 进 行 对 照 、 针 对 改 造 的 难 度 提 出
改 造 后 拟 采 取 的 消 防 技 术 措 施 , 该 建 筑 改 造 评 估 报 告 提 出 的 解 决 对 策 、 措 施 和 建 议 可 以 满 足 消 防 安 全 的 技 术
要 求 。
评 估 负 责 人 : 评 估 单 位 :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此评估内容的表格形式以及其中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要求仅供参考,评估单位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自行
增删评估内容,确保评估的内容全面,没有遗漏。
2 评估人应当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表格材料均使用 A 4 型纸打印或复印。
3 评估表应由评估单位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必须由改造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4 文书中的“□” ,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 “工程概况”填写多栋建筑的,需要分开逐一填写。
6 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无法提供的或无法填写的,应在栏内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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