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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162-2008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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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行 业 标 准

P JGJ 162 —2008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of forms in construction


- 1 -
1 总 则

1.0.1 为 在工 程建 设模 板 工程施 工中 贯彻 我国 安全 生产的 方针 和政 策, 做
到技术 先进 、经 济合 理、 方便适 用和 确保 安全 生产 ,制定 本规 范。
1.0.2 本 规范 适用 于建 筑 施工中 现浇 混凝 土工 程模 板体系 的设 计、 制作 、
安装和 拆除 。
1.0.3 进 行模 板设 计和 施 工时, 应从 工程 实际 情况 出发, 合理 选用 材料 、
方案和构造措施;应满足模板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
和刚度要求,并宜优先采用定型化、标准化的模板支架 和 模 板 构 件 , 减少
制作、 安装 工作 量, 提高 重复使 用率 。
1.0.4 建 筑施 工模 板工 程 的设计 、 制 作、 安装 和拆 除除应 符合 本规 范的 要
求外, 尚应 符合 国家 现行 相关标 准的 规定 。
- 2 -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面板 surface slab
直接接触新浇混凝土的承力板。并包括拼装的板和加肋楞带板。面板
的种类 有钢 、木 、胶 合板 、塑料 板等 。
2.1.2 支架 support
支撑面板用的楞梁、立柱、连接件、斜撑、剪刀撑和水平拉条等构件
的总称 。
2.1.3 连 接件 pitman
面板与楞梁的连接、面板自身的拼接、支架结构自身的连接和其中二
者相互 间连 接所 用的 零配 件。包 括卡 销、 螺栓 、扣 件、卡 具、 拉杆 等。
2.1.4 模 板体 系( 简称 模 板) shuttering
由面板 、 支架 、 和连 接件 三部分 系统 组成 的体 系 , 也可统 称为 “ 模板 ” 。
2.1.5 小梁 minor beam
直接支 承面 板的 小型 楞梁 ,又称 次楞 或次 梁。
2.1.6 主梁 main beam
直接支 承小 楞的 结构 构件 ,又称 主楞 。一 般采 用钢 、木梁 或钢 桁架 。
2.1.7 支 架立 柱 support column
直接支 承主 楞的 受压 结构 构件, 又称 支撑 柱、 立柱 。
2.1.8 配模 matching shuttering
在施工设计中所包括的模板排列图、连接件和支承件布置图,以及细
部结构 、异 形模 板和 特殊 部位详 图。
2.1.9 早 拆模 板体 系 early unweaving shuttering
在模板支架立柱的顶端,采用柱头的特殊构造装置来保证国家现行规
范所规 定的 拆模 原 则 下, 达到早 期拆 除部 分模 板的 体系。
2.1.10 滑 动模 板 glide shuttering
模板一次组装完成,上面设置有施工作业人员的操作平台。并从下而
上采用液压或其他提升装置沿现浇混凝土表面边浇筑混凝土边进行同步滑
动提升和连续作业,直到现浇结构的作业部分或全部完成。其特点是施工
速度快 、结 构整 体性 能好 、操作 条件 方便 和工 业化 程度较 高。
2.1.11 爬模 crawl shuttering
以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墙体为支承主体,依靠自升式爬升支架使大模
板完成 提升 、下 降、 就位 、校正 和固 定等 工作 。

- 3 - 2.1.12 飞模 flying shuttering
主要由平台板、支撑系统(包括梁、支架、支撑、支腿等)和其它配
件(如升降和行走机构等)组成。它是一种大型工具式模板,因其外形如
桌,故又称桌模或台模。由于它可借助起重机械,从已浇好的楼板下吊运
飞出转 移到 上层 重复 使用 ,故称 飞模 。
2.1.13 隧 道模 tunnel shuttering
一种组合式定型模板,同时浇筑墙体和楼板混凝土的模板,因这种模
板的外 形像 隧道 ,故 称之 为隧道 模。

2.2 主要符号

2.2.1 作 用和 作用 效应
── ─新 浇混 凝土 对模板 的最 小侧 压力 标准 值;
F
F ── ─新 浇混 凝土 对模板 的侧 压力 设计 值;
s
G ── ─模 板及 其支 架自重 标准 值;
1k
G ── ─新 浇混 凝土 自重标 准值 ;
2k
G ── ─钢 筋自 重标 准值;
3k
G ── ─新 浇混 凝土 作用于 模板 的侧 压力 标准 值;
4k
M ── ─弯 矩设 计值 。
N ─── 轴心 力设 计值 ;
b
N
── ─对 拉螺 栓轴 力强度 设计 值;
t
─── 集中 荷载 设计 值;
P
Q ── ─施 工人 员及 设备荷 载标 准值 ;
1k
Q ── ─振 捣混 凝土 时产生 的荷 载标 准值 ;
2k
Q ── ─倾 倒混 凝土 时对垂 直面 模板 产生 的水 平荷载 标准 值;
3k
S ── ─荷 载效 应组 合的设 计值 ;
V ─── 剪力 设计 值 ;
- 4 - ─── 自重 线荷 载标 准值 ;
g
k
g ─── 自重 线荷 载设 计值 ;
q ─── 活荷 线荷 载标 准值 ;
k
─── 活荷 线荷 载设 计值 ;
q
2.2.2 计 算指 标
E ─── 钢、 木弹 性 模量;
N ─── 欧拉 临界 力;
EX
f ─── 钢材 的抗 拉、 抗压 和抗弯 强度 设计 值;
f ─── 木材 顺纹 抗压 及承 压强度 设计 值;
c
f ─── 钢材 的端 面承 压强 度设计 值;
ce
f ─── 胶合 板抗 弯强 度设 计值;
j
f ─── 铝合 金材 抗弯 强度 设计值 ;
Lm
f ─── 木材 的抗 弯强 度设 计值;
m
b
f ─── 螺栓 抗拉 强度 设计 值;
t
f ─── 钢、 木材 的抗 剪强 度设计 值;
v
? ─── 混凝 土的 重力 密度 。
c
? ─── 正应 力;
? ─── 木材 压应 力;
c
? ─── 剪应 力;
2.2.3 几 何参 数
A ─── 毛截 面面 积;
A ─── 木支 柱毛 截面面 积;
0
- 5 - ─── 净截 面面 积;
A
n
H ─── 大模 板高 度;
─── 毛截 面惯 性矩;
I
I ─── 工具 式钢 管支柱 插管 毛截 面惯 性矩 ;
1
I
─── 工具 式钢 管支柱 套管 毛截 面惯 性矩 ;
2
I ─── 门架 剪刀 撑截面 惯性 矩;
b
L ─── 楞梁 计算 跨度;
L ─── 支柱 计算 跨度;
0
S ─── 计算 剪应 力处以 上毛 截面 对中 和轴 的面积 矩;
0
W ─── 截面 抵抗 矩;
a ─── 对拉 螺栓 横向间 距或 大模 板重 心至 模板根 部的 水平 距 离 ;
b ─── 对拉 螺栓 纵向间 距或 木楞 梁截 面宽 度, 或是 大模 板重 心至
支架端 部水 平距 离;
d ─── 钢管 外径 ;
h ─── 门架 高度 ;
0
h ─── 门架 加强 杆高度 ;
1
h ─── 倾斜 后大 模板的 垂直 高度 ;
i ─── 回转 半径 ;
l ─── 面板 计算 跨度;
l ─── 柱箍 纵向 间距;
1
l ─── 柱箍 计算 跨度;
2
t ─── 钢腹 板的 厚度;
w
─── 钢管 的厚 度;
t
v ─── 挠度 计算 值;
?v ? ─── 容许 挠度 值;
- 6 - ─── 风荷 载设 计值。
w
s
? ─── 长细 比;
? ? ? ─── 容许 长细 比;
2.2.4 计 算系 数及 其它
k ─── 调整 系数 ;
? ─── 外加 剂影 响修正 系数 ;
1
? ─── 混凝 土坍 落度影 响系 数。
2
? ─── 压弯 构件 稳定的 等效 弯矩 系数 ;
m
? ─── 截面 塑性 发展系 数;
? ─── 恒荷 载分 项系数 ;
G
? ─── 活荷 载分 项系数 ;
Q
? ─── 轴心 受压 构件的 稳定 系数 ;
? ─── 钢支 柱的 计算长 度系 数;

- 7 - 3 材料选用

3.1 钢材

3.1.1 为 保证 模板 结构 的 承载能 力, 防止 在一 定条 件下出 现脆 性破 坏, 应
根据模板体系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等不同情况,选用适合的钢
材型号 和材 性, 且宜 采 用 Q235 钢和 Q345 钢。 对于 模板的 支架 材料 宜优 先
选用钢 材。
3.1.2 模 板的 钢材 质量 应 符合下 列规 定:
1. 钢材应 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碳素 结构 钢》 (GB/T700 ) 、 《低 合金 高
强度结 构钢 》 (GB/T1591 )的规 定。
2. 钢管应 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直缝 电焊 钢管 》 (GB/T13793) 或《 低
压流体 输送 用焊 接钢 管》 (GB/T3092 ) 中 规定 的 Q235 普通 钢管 的要 求, 并
应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 碳 素结构 钢》 (GB/T700)中 Q235A 级钢 的规 定 。 不
得使用 有严 重锈 蚀、 弯曲 、压扁 及裂 纹的 钢管 。
3. 钢铸件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一 般工 程用 铸造 碳钢 件 》 (GB/T11352 )
中规定 的 ZG200 —420 、ZG230 —450、ZG270 —500 和 ZG310 —570 号 钢的
要求。
4. 钢管扣 件应 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钢管 脚手 架扣 件》 (GB15831)的
规定。
5. 连接用 的焊 条应 符合 现行 国家标 准 《碳 钢焊 条》 (GB/T700) 或 《 低
合金钢 焊条 》 (GB/T1591 )中的 规定 ;
6. 连 接 用 的 普 通 螺 栓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六 角 头 螺 栓 C 级》
(GB/T5780 )和 《六 角头 螺栓》 (GB/T5782 )的 规 定。
7. 组合钢模 板及配件制作 质量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 《组合钢模板 技术
规范》 (GBJ214 ) 的规 定 。
3.1.3 下 列情 况的 模板 承 重结构 和构 件不 应采 用 Q235 沸 腾钢 。
1. 工 作温 度低 于-20oC 承受 静力 荷载 的受 弯及 受拉的 承重 结构 或构 件 。
2. 工 作温 度等 于或 低 于-30oC 的 所有 承重 结构 或构件 。
3.1.4 承 重结 构采 用的 钢 材应具 有抗 拉强 度、 伸 长 率、 屈 服强 度和 硫、 磷
含量的 合格 保证 ,对 焊接 结构尚 应具 有碳 含量 的合 格保证 。
焊接的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
试验的 合格 保证 。
3.1.5 当 结构 工作 温度 不 高于-20oC 时 , 对 Q235 钢和 Q345 钢应 具有 0oC
冲击韧 性的 合格 保证 ; 对 Q390 钢和 Q420 钢应 具有-20oC 冲击 韧性 的合 格
保证。
- 8 - 3.2 冷 弯 薄 壁型 钢

3.2.1 用 于承 重模 板结 构 的冷弯 薄壁 型钢 的带 钢或 钢板, 应采 用符 合现 行
国家标 准《 碳素 结构 钢》 (GB/T700 )规 定的 Q235 钢和《 低合 金高 强度 结
构钢》 (GB/T1591 )规 定 的 Q345 钢。
3.2.2 用 于 承 重 模 板 结 构 的 冷 弯 薄 壁 型 钢 的 带 钢 或 钢 板 , 应 具 有 抗 拉 强
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
尚应具 有碳 含量 的合 格保 证。
3.2.3 焊 接采 用的 材料 应 符合下 列规 定:
1. 手 工焊 接用 的焊 条 , 应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 碳 钢焊条 》 (GB/T5117 )
或《低 合金 钢焊 条》 (GB/T5118 ) 的规 定。
2. 选 择的 焊条 型号 应 与主体 结构 金属 力学 性能 相适应 。
3. 当 Q235 钢和 Q345 钢相焊 接时 ,宜 采用 与 Q235 钢 相适 应的 焊条 。
3.2.4 连 接件 (连 接材 料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普 通螺 栓除 应符 合 本规范 第 3.1.2 条第 六款 的 规定外 , 其 机械性 能还
应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 紧 固件机 械性 能 、 螺 栓 、 螺 钉 和螺柱 》 (GB/T3089 ?1 )
的规定 。
2. 连接薄钢 板或其它金属 板采用的自攻 螺钉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自
钻自攻 螺钉 》 (GB/T15856 ?1~4、 GB/T3098 ?11 ) 或 《自 攻螺栓 》 (GB/T5282 ~
5285) 的规 定。
3.2.5 在 冷弯 薄壁 型钢 模 板结构 设计 图 中 和材 料订 货文件 中, 应注 明所 采
用钢材 的牌 号和 质量 等级 、供货 条件 及连 接材 料的 型号( 或钢 材的 牌号 ) 。
必要时 尚应 注明 对钢 材所 要求的 机械 性能 和化 学成 分的附 加保 证项 目。
木 材
3.3

3.3.1 模 板结 构或 构件 的 树种应 根据 各地 区实 际情 况选择 质量 好的 材料 ,
不得使 用有 腐朽 、霉 变、 虫蛀、 折裂 、枯 节的 木材 。
3.3.2 模 板结 构设 计应 根 据受力 种类 或用 途按 表 3.3.2 的 要求 选用 相应 的
木 材 材 质 等 级 。 木 材 材 质 标 准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木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
(GB50005 )的 规定 。
表 3.3.2 模 板结 构或构 件的 木材 材质 等级
项次 主 要 用 途 材质等 级
1 受拉或 拉弯 构件 I a
2 受弯或 压弯 构件 II a
3 受压构 件 III a
- 9 - 3.3.3 用 于模 板体 系的 原 木、 方 木和 板材 可采 用目 测法分 级。 选材 应符 合
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 计规范 》 (GB50005 ) 的规 定,不得利用 商品材的
等级标 准替 代。
3.3.4 用 于模 板结 构或 构 件的木 材, 应从 本规 范附 录 B 附表 B.3.1 —1 和附
表 B.3.1 —2 所列 树种 中选 用。主 要承 重构 件应 选用 针叶材 ;重 要的 木制 连
接件应 采用 细密 、直 纹、 无节和 无其 它缺 陷的 耐腐 蚀的硬 质阔 叶材 。
3.3.5 当 采用 不常 用树 种 木材作 模板 体系 中的 主梁 、 次梁 、 支 架立 柱等 的
承重结构或构 件时,可按 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 计规范 》 (GB50005)的
要求进 行设 计。 对速 生林 材,应 进行 防腐 、防 虫处 理。
3.3.6 在 建筑 施工 模板 工 程中使 用进 口木 材时 ,应 遵守下 列规 定:
1. 选 择天 然缺 陷和 干 燥缺陷 少、 耐腐 朽性 较好 的树种 木材 ;
2. 每根木材 上应有经过认 可的认证标识 ,认证等级 应附有说明, 并应
符合商 检规 定, 进口 的热 带木材 ,还 应附 有无 活虫 虫孔的 证书 ;
3. 进口木材 应有中文标识 ,并应按国别 、等级、规 格分批堆放, 不得
混淆, 储存 期间 应防 止木 材霉变 、腐 朽和 虫蛀 ;
4. 对 首次 采用 的树 种 ,必须 先进 行试 验, 达到 要求后 方可 使用 。
3.3.7 当 需要 对模 板结 构 或构件 木材 的强 度进 行测 试验证 时, 应按 现行 国
家标准 《木 结构 设计 规范 》 (GB50005 )的 检验 标准 进行。
3.3.8 施 工现 场制 作的 木 构件, 其木 材含 水率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
1. 制 作的 原木 、方 木 结构, 不应 大 于 25% ;
2. 板 材和 规格 材, 不 应大 于 20% ;
3. 受 拉构 件的 连接 板 ,不应 大 于 18% ;
4. 连 接件 ,不 应大 于 15% 。

- 10 - 3.4 铝合金材

3.4.1 建 筑模 板结 构或 构 件, 应 采用 纯铝 加入 锰、 镁等合 金元 素构 成的 铝
合金型 材。 并应 符合 国家 现行标 准《 铝及 铝合 金型 材》 (YB1703 ) 的规 定 。
3.4.2 铝 合金 型材 的机 械 性能检 验结 果应 符合 表 3.4.2 的规 定。
3.4.3 铝 合金 型材 的横 向 、高向 机械 性能 应符 合 表 3.4.3 的规 定。
表 3.4.2 铝合 金型 材的 机 械 性能

材 壁 厚 抗拉极 限 屈服强 度 伸长 弹性模 量
牌 料 率
强度 ? ? E
b 0.2 c
号 状 (mm ) ?
2 2 2
态 (N/mm ) (N/mm ) (% ) (N/mm )
LD C 所有尺 寸 ≥180 —— ≥14
2 Z
C ≥280 ≥210 ≥12
S
5
1.83 ?10
LY C
≤10.0 ≥360 ≥220 ≥12
11 Z
C
10.1~20.0 ≥380 ≥230 ≥12
S
<5.0 ≥400 ≥300 ≥10
LY C
5.1~10.0 ≥420 ≥300 ≥10
12 Z
5
2.14 ?10
10.1~20.0 ≥430 ≥310 ≥10
LC C ≤10.0 ≥510 ≥440 ≥6
4 S
5
2.14 ?10
10.1~20.0 ≥540 ≥450 ≥6
注 : 材 料状 态代 号名 称:C — 淬火 (自 然时 效) ;C —淬 火 ( 人工 时效) 。
Z S


表 3.4.3 铝合金 型材 的横 向、 高向 机械性 能
抗拉极 限 屈服强 度 伸长率
牌 材料 取样 ?
强度 ? ?
b 0.2
号 状态 部位 (% )
2 2
(N/mm ) (N/mm )
LY C 横 向 ≥400 ≥290 ≥6
12 Z
高 向 ≥350 ≥290 ≥4
LC C 横 向 ≥500 — ≥4
4 S
高 向 ≥480 — ≥3
注: 材料 状态代 号名 称 :C — 淬火 ( 自然时 效) ;C — 淬火 (人 工时效 ) 。
Z S
- 11 -
3.5 竹 、 木 胶合 模板 板材

3.5.1 胶 合模 板板 材表 面 应平整 光滑 , 具有 防水 、 耐 磨、 耐酸 碱的 保护 膜,
并有保 温性 能好 、 易脱 模和 可以两 面使 用等 特点 。 板材 厚度不 应小 于 12mm 。
并应符 合国 家现 行标 准《 混凝土 模板 用胶 合板 》 (ZBB70006 )的 规定 。
3.5.2 各 层板 的原 材含 水 率不应 大 于 15% , 且 同一 胶合模 板各 层原 材间 的
含水率 差别 不应 大 于 5% 。
3.5.3 胶 合模 板应 采用 耐 水胶, 其胶 合强 度不 应 低 于木材 或竹 材顺 纹抗 剪
和横纹 抗拉 的强 度, 并应 符合环 境保 护的 要求 。
3.5.4 进 场的 胶合 模板 除 应具有 出厂 质量 合格 证外 , 还应 保证 外观 及尺 寸
合格。
3.5.5 竹 胶合 模板 技术 性 能应符 合 表 3.5.5 的 规定 。

表 3.5.5 竹胶 合模 板机 械力 学性 能
项 目 平均值 备 注

2
? ? (3PL ) ( / 2bh ) 式中
静曲强 度 三层 113.30
——破 坏荷 载; —— 支座 距离(240mm);
P L
2

? (N /mm )
b ——试 件宽 度(20mm);
五层 105.50
h h
——试 件厚 度( 胶合 模板 =15mm )

5 3
L 、b 、h
E ? ( 4 ?PL ) ( / ?fbh ) 式中 同上,
弹性模 量 三层 10584
2
9898
五层
其中三 层 ?P / ?f =211.6 ; 五层 ?P / ?f =197.7
E (N /mm )
8.30
冲击强 度 三层
A ?Q ( / b ?h ) 式中 Q —— 折损 耗功 ;
2
五层 7.95
A (J /cm )
b ——试 件宽 度;h —— 试件 厚度
胶合强 度 三层 3.52 ? ? P ( / b ?l ) 式中 P —— 剪切 破坏 荷载 (N);
b
——剪 面宽 度(20mm);
2 五层 5.03
? (N /mm )
l ——切 面长 度(28mm )
握钉力 241.10 M ? P /h 式中 P —— 破坏 荷载 (N);
M (N /mm ) h ——试 件厚 度(mm )

3.5.6 常 用木 胶合 模板 的 厚度宜 为 12 、15 、18mm ,其技 术性 能应 符合 下
列规定 :
2
1. 不 浸泡 ,不 蒸煮 剪 切强度 : 1.4~1.8 N/mm ;
- 12 - 2
2. 室 温水 浸泡 剪切 强 度: 1.2~1.8 N/mm ;
2
3. 沸 水煮 24 h 剪切 强度: 1.2 ~1.8N/mm ;
4. 含 水率 : 5% ~13% ;
3
5. 密 度: 450~880 (kg/m )。
3 3 2
6. 弹 性模 量: 4.5×10 ~11.5×10 N/mm 。
3.5.7 常 用复 合纤 维模 板 的厚度 宜为 12 、15 、18mm ,其技术性 能应 符合
下列规 定:
2 2
1. 静曲 强度 :横 向 28.22 ~32.3N/mm ;纵向 52.62 ~67.21N/mm ;
2
2. 垂直 表面 抗拉 强度 :大于 1.8N/mm ;
3. 72h 吸水 率: <5% ;
4. 72h 吸水 膨胀 率 <4% ;
5. 耐酸 碱腐 蚀性 :在 1% 苛性 钠中 浸泡 24h, 无软 化及腐 蚀现 象;
6. 耐水 汽性 能: 在水 蒸汽中 喷 蒸 24h 表面 无软 化及明 显膨 胀。
3 2
7. 弹性 模量 : 大于 6.0 ×10 N/mm 。

- 13 - 4 荷 载 及 变 形值 的 规 定

4.1 荷 载 标 准值

4.1.1 恒 荷载 标准 值应 符 合下列 规定 :
1. 模板 及 其 支 架自 重标 准 值 (G ) 应 根 据 模 板 设计 图 纸 计 算 确定 。
1k
肋形或 无梁 楼板 模板 自重 标准值 应按 表 4.1.1 采用 。

2
表 4.1.1 楼板 模 板自重 标准 值(kN/m )
模板构 件的 名称 木模板 定型组 合钢 模板
平板的 模板 及小 梁 0.30 0.50
楼板模 板( 其中 包括 梁的 模板) 0.50 0.75
0.75 1.10
楼板模 板及 其支 架 (楼 层高 度为 4m 以下 )
注 :除 钢、 木外 ,其 它 材质模 板重 量见 附 录 A 中 的附 表 A 。
3
2. 新 浇筑 混凝 土自 重 标准值 (G ) ,对 普通 混凝 土 可采 用 24kN/m ,
2k
其它混 凝土 可根 据实 际重 力密度 按本 规范 附 表 A 确 定。
3. 钢筋 自重 标准 值(G ) 应根 据工 程设 计图 确定。 对一 般梁 板结 构
3k
每立方 米钢 筋混 凝土 的钢 筋自重 标准 值: 楼板 可 取 1.1 kN ; 梁可 取 1.5 kN 。
4. 当采用内 部振捣器时, 新浇筑的混凝 土作用于模 板的最大侧压 力标
准值(G ) , 可按 下列 公式 计 算,并 取其 中的 较小 值:
4k
1
2
F ? 0.22 ? t ? ? V (4.1.1 —1 )
c 0 1 2

F ? ? H (4.1.1—2 )
c
式中:
2
F ──新 浇筑 混凝 土对模 板的 最大 侧压 力(kN/m );
3
? ──混 凝土 的重 力密 度(kN/m );
c
V ──混 凝土 的浇 筑速 度(m/h);
- 14 - ──新浇混 凝土的初 凝时 间(h),可 按试验确 定。 当缺乏试
t
0
验资料 时 , 可 采用t ? 200/(T ?15) (T 为混 凝土的 温度 oC);
0
? ──外 加剂 影响 修正 系数 。 不 掺外 加剂 时取 1.0 , 掺 具有缓 凝
1
作用的 外加 剂时 取 1.2 ;
? ──混 凝土 坍落 度影 响修 正系数 。当 坍落 度小 于 30mm 时,
2
取 0.85 ; 坍落 度为 50 ~90mm 时, 取 1.00 ; 坍 落度为 110~150mm
时, 取 1.15 ;
H ─ ─ 混 凝 土 侧 压 力 计 算 位 置 处 至 新 浇 混 凝 土 顶 面 的 总 高 度
(m )。混凝 土侧 压力 的 计算分 布图 形如 图 4.1.1 所 示,图 中
h ?F / ? ,h 为有 效压 头 高度。
c
其中 ,为有
效压头高度( )

图 4.1.1 混 凝土 侧压 力 计算分 布图 形

4.1.2 活 荷载 标准 值应 符 合下列 规定 :
1. 施 工人 员及 设备 荷 载标准 值 (Q ) , 当计 算模 板 和直接 支承 模板 的
1k
2
小梁时 , 均 布活 荷载 可 取 2.5 kN/m , 再用集 中荷 载 2.5 kN 进 行验 算, 比较
两者所得的弯矩值取其大值;当计算直接支承小梁的主梁时,均布活荷载
- 15 - 4 荷 载 及 变 形值 的 规 定

4.1 荷 载 标 准值

4.1.1 恒 荷载 标准 值应 符 合下列 规定 :
1. 模板 及 其 支 架自 重标 准 值 (G ) 应 根 据 模 板 设计 图 纸 计 算 确定 。
1k
肋形或 无梁 楼板 模板 自重 标准值 应按 表 4.1.1 采用 。

2
表 4.1.1 楼板 模 板自重 标准 值(kN/m )
模板构 件的 名称 木模板 定型组 合钢 模板
平板的 模板 及小 梁 0.30 0.50
楼板模 板( 其中 包括 梁的 模板) 0.50 0.75
0.75 1.10
楼板模 板及 其支 架 (楼 层高 度为 4m 以下 )
注 :除 钢、 木外 ,其 它 材质模 板重 量见 附 录 A 中 的附 表 A 。
3
2. 新 浇筑 混凝 土自 重 标准值 (G ) ,对 普通 混凝 土 可采 用 24kN/m ,
2k
其它混 凝土 可根 据实 际重 力密度 按本 规范 附 表 A 确 定。
3. 钢筋 自重 标准 值(G ) 应根 据工 程设 计图 确定。 对一 般梁 板结 构
3k
每立方 米钢 筋混 凝土 的钢 筋自重 标准 值: 楼板 可 取 1.1 kN ; 梁可 取 1.5 kN 。
4. 当采用内 部振捣器时, 新浇筑的混凝 土作用于模 板的最大侧压 力标
准值(G ) , 可按 下列 公式 计 算,并 取其 中的 较小 值:
4k
1
2
F ? 0.22 ? t ? ? V (4.1.1 —1 )
c 0 1 2

F ? ? H (4.1.1—2 )
c
式中:
2
F ──新 浇筑 混凝 土对模 板的 最大 侧压 力(kN/m );
3
? ──混 凝土 的重 力密 度(kN/m );
c
V ──混 凝土 的浇 筑速 度(m/h);
- 14 - 表 4.2.3 荷载 分项 系数
荷 载 类 别
分项系 数 ?
i
永久荷 载的 分项 系数 :
模板及 支架 自重 (G )
1k
⑴当其 效应 对结 构不 利时 : 对
由可变 荷载 效应 控制 的组 合,
新浇筑 混凝 土自 重(G )
2k
应取 1.2 ;对 由永 久荷 载效 应
控制的 组合 ,应 取 1.35 。
钢筋自 重(G )
3k
⑵当其 效应 对结 构有 利时 : 一
般情况 应 取 1;
新浇筑 混凝 土对 模板 侧面 的压力 (G )
4k
对结构 的倾 覆、 滑移 验算 ,
应取 0.9 。
可变荷 载的 分项 系数 :
施工人 员及 施工 设备 荷载 (Q )
1k
一般情 况下 应 取 1.4 ;
2
对 标准 值大 于 4 kN/m 的
振捣混 凝土 时产 生的 荷载 (Q )
2k
活荷载 应 取 1.3 。
倾倒混 凝土 时产 生的 荷载 (Q )
3k
1.4
风荷载 ( ? )
k

4.3 荷载组合

4.3.1 按 极限 状 态 设计 时 ,其荷 载组 合必 须符 合下 列规定 :
1. 对 于承 载能 力极 限状态 , 应 按荷 载效 应的 基本组 合采 用, 并应 采用
下列设 计表 达式 进行 模板 设计:
r S ?R (4.3.1—1 )
0
式中 r ── 结构 重要 性系 数,其 值 按 0.9 采用 ;
0
S ── 荷载 效应 组合 的设计 值;
R ── 结构 构件抗 力的 设计 值,应 按各 有关建筑 结构 设计规 范
的规定 确定 。
S
对 于 基本 组 合, 荷载 效 应组 合 的设 计 值 应 从下 列 组合 值 中取 最 不利
值确定 :
⑴ 由可 变荷 载效 应控 制的组 合:
- 17 - n
S ?r G ?r Q (4.3.1 —2 )
G ? ik Q1 1k
i ?1
n n
S ?r G ? 0.9 r Q (4.3.1 —3 )
G ? ik ? Qi ik
i ?1 i ?1
式中 r ── 永久 荷载 分项 系数, 应按 表 4.2.3 采用 ;
G
r ──第i 个 可 变 荷 载的 分 项 系 数 , 其中r 为可变荷载Q 的
Qi Q1 1
分项系 数, 应按 表 4.2.3 采 用;
n
G ── 按永 久荷 载标 准值G 计算的 荷载 效应 值;
? ik k
i? 1
S ──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 计 算 的 荷 载 效 应 值 , 其 中S
Qik ik Q1k
为诸可 变荷 载效 应中 起控 制作用 者;
n ──参 与组 合的 可 变荷载 数。
⑵ 由永 久荷 载效 应控 制的组 合:
n
S ?r S ? r ? S (4.3.1 —4)
?
G Gk Qi ci Qik
i ?1
式中 ? ──可 变荷 载Q 的组合 值系 数 , 应 按现 行 国家标 准 《建 筑
ci i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中各章的规定采用;模
板中规 定的 各可 变荷 载组 合值系 数 为 0.7 。
注:1. 基本 组合 中的 设计值 仅适 用于 荷载 与荷 载效应 为线 性的 情况 ;
2. 当对S 无明 显判 断时, 轮次 以各 可变 荷载 效应为S ,选 其
Q1k Q1k
中最不 利的 荷载 效应 组合 ;
3. 当考 虑以 竖向 的永久 荷载 效应 控制 的组 合时, 参与 组合的 可变 荷
载仅限 于竖 向荷 载。
2. 对于 正常 使用 极限 状态应 采用 标准 组合 ,并 应按下 列设 计表 达式 进
行设计 :
S ?C (4.3.1—5)
式中 C ─ ─ 结构 或结构 构件 达到 正常 使用 要求的 规定 限值 ,应 符合
本规范 第 4.4 节 各条 款中 有关变 形值 的规 定。 对于 标准组 合, 荷
- 18 - 载效应 组合 设计 值S 应按下 式采用 :
S ?S (4.3.1 —6 )
Gk
4.3.2 参 与 计 算 模 板 及 其 支 架 荷 载 效 应 组 合 的 各 项 荷 载 的 标 准 值 组 合 应
符合 表 4.3.2 的 规定 。
表 4.3.2 模板 及其 支 架荷载 效应 组合 的各 项荷 载
项 目 参与组 合的 荷载 类别

计算承 载能 力 验算挠 度
1 平板和 薄壳 的模 板及 支架
G ?G ?G ?Q G ?G ?G
1k 2k 3k 1k 1k 2k 3k
2
梁和拱 模板 的底 板及 支架
G ?G ?G ?Q G ?G ?G
1k 2k 3k 2k 1k 2k 3k
梁 、 拱 、 柱 ( 边 长 不 大 于
G ?Q G
4k 2k 4k
3 300mm ) 、 墙 ( 厚度 不大 于
100mm )的侧面模 板

大 体 积 结 构 、 柱 ( 边 长 大
G ?Q G
4k 3k 4k
4 于 300mm ) 、 墙 ( 厚 度 大
于 100mm )的侧面 模板
注 :验 算挠 度应 采用 荷 载标准 值; 计算 承载 能力 应采用 荷载 设计 值。
4.3.3 爬 模结 构的 设计 荷 载值及 其组 合应 符合 下 列 规定:
1. 模 板结 构设 计荷 载 应包括 :
侧 向荷 载: 新浇 混 凝土侧 向荷 载和 风荷 载。 当为工 作状 态时 按 6 级
风计算 ;非 工作 状态 偶遇 最大风 力时 ,应 采用 临时 固结措 施;
竖 向荷 载: 模板 结 构自重 ,机 具、 设备 按实 计算, 施工 人员 按
2
1.0kN/m 采用; 以上 各荷 载仅供 选择 爬升 设备 、 计 算支承 架和 附墙 架时 用 ;
2
混 凝土 对模 板的 上 托力: 当模 板的 倾角 小于 45 o时, 取 3~5 kN/m ;
2
模板的 倾角 ≥45 o时 ,取 5 ~12 kN/m ;
2
新 浇混 凝土 与模 板 的粘结 力: 按 0.5 kN/m 采用,但 确定 混凝 土与
模板间 摩擦 力时 ,两 者间 的摩擦 系数 取 0.4~0.5;
模 板结 构与 滑轨 的 摩擦力 : 滚 轮与 轨道 间的 摩擦系 数 取 0.05,滑块
与轨道 间的 摩擦 系数 取 0.15 ~0.5 。
2. 模 板结 构荷 载组 合 应符合 下列 规定 :
计 算支 承架 的荷 载 组合: 处于 工作 状态 时, 应为竖 向荷 载加 向墙 面
风荷载 ;处 于非 工作 状态 时,仅 考虑 风荷 载;
计 算附 墙架 的荷 载 组合: 处于 工作 状态 时, 应为竖 向荷 载加 背墙 面
风荷载 ;处 于非 工作 状态 时,仅 考虑 风荷 载。
4.3.4 液 压滑 动模 板结 构 的荷 载 设计 值及 其组 合应 符合下 列规 定:
- 19 - 1. 模 板结 构设 计荷 载 类别应 按 表 4.3.4—1 采用 。
2. 计 算滑 模结 构构 件 的荷载 设计 值组 合应 按 表 4.3.4 —2 采 用。

表 4.3.4 —1 液压 滑动 模板 荷载 类别
编 设计荷 载名 称 荷载 分项 备 注
号 种类 系数
⑴ 模板结 构自 重 恒荷 1.2 按工程 设计 图计 算确 定其 值

操作平 台上 施工 荷载 (人 员、 工 若平台 上放 置手 推车 、吊 罐、
具和堆 料) : 活 液压控 制柜 、 电 气焊 设备、 垂
2
⑵ 设计平 台铺 板及 柃 条 2.5 kN/m 荷 1.4 直运输、 井架 等特 殊设 备应 按
2
设计平 台 桁 架 1.5 kN/m 载 实计算 荷载 值
2
设计围 圈及 提升 架 1.0 kN/m
2
计算支 承杆 数量 1.0 kN/m
振捣混 凝土 侧压 力: 恒 按浇灌 高度 为 800mm 左右考
1.2
⑶ 沿 周 长 方 向 每 米 取 集 中 荷 载 荷 虑的侧 压力 分布 情况, 集中 荷
5~6 kN 载 载的合力作用点为混凝土浇
灌高度 的 2/5 处
⑷ 模板与 混凝 土的 摩阻 力 活荷 1.4 —
2
钢模板 取 1.5 ~3.0 kN/m 载
3

倾 倒 混 凝 土 时 模 板 承 受 的 冲 击 活 按用溜 槽 、 串 筒或 0.2m 的运
⑸ 力, 按 作用 于模 板侧 面的 水 平集 荷 1.4 输工具 向模 板内 倾倒 时考 虑
中荷载 为: 2.0 kN 载
操 作 平 台 上 垂 直 运 输 荷 载 及 制 W —刹车 时产 生的 荷载 (N);
动时的 刹车 力:
A — 刹 车 时 的 制 动 减 速 度
2
(m/S ) , 一般取g 值的 1~2
平 台 上 垂 直 运 输 的 额 定 附 加 荷
载 (包 括起 重量 及柔 性滑 道 的张 活 倍;
2
g —重力 加速 度(9.8 m/S );
⑹ 紧力) 均应 按实 计算 ; 垂 直 运输 荷 1.4
设备刹 车制 动力 按下 式计 算: 载
Q —料罐 总重 (N);
A
W ? ( ?1)Q ?kQ
k —动荷 载系 数, 在 2 ~3 之
g
间取用 。
活 按 《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 》
荷 (GB50009 ) 的 规定 采用, 其
⑺ 风荷载 载 1.4 中 风 压 基 本 值 按 其 附 表 D.4
中 n=10 年采 用, 其抗 倾倒 系
数不应 小 于 1.15 。
- 20 - 表 4.3.4 —2 计算 滑模结 构构 件的 荷载 设计 值组合
结构计 算项 目 荷 载 组 合
计算承 载能 力 验算挠 度
支承杆 计算 ⑴+ ⑵+ ⑷ 取 二式 中较 —
⑴+ ⑵+ ⑹ 大值
模板面 计算 ⑶+ ⑸ ⑶
围圈计 算 ⑴+ ⑶+ ⑸ ⑴+ ⑶+ ⑷
提升架 计算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⑴+ ⑵+ ⑶+ ⑷+ ⑹
操作平 台结 构计 算 ⑴+ ⑵+ ⑹ ⑴+ ⑵+ ⑹
注:1. 风荷 载设 计值 参 与活 荷 载设 计值 组合 时, 其组合 后的 效应 值应 乘
0.9 的 组合 系数 ;
2. 计算 承载 能力 时应取 荷载 设计 值; 验算 挠度时 应取 荷载 标准 值 。


4.4 变 形 值 规定

4.4.1 当 验 算 模 板 及 其 支 架 的 刚 度 时 , 其 最 大 变 形 值 不 得 超 过 下 列 容 许
值:
1. 对 结构 表面 外露 的模板 ,为 模板 构件 计算 跨度 的 1/400 ;
2. 对 结构 表面 隐蔽 的模板 ,为 模板 构件 计算 跨度 的 1/250 ;
3. 支 架的 压缩 变形 或弹性 挠度 ,为 相应 的结 构计算 跨度 的 1/1000 。
4.4.2 组 合钢 模板 结构 或 其构配 件的 最 大 变形 值不 得超过 表 4.4.2 的 规定 。

表 4.4.2 组 合 钢模板 及构 配件 的容 许变 形值(mm)
部 件 名 称 容 许 变 形 值
钢模板 的面 板 ≤1.5
单块钢 模板 ≤1.5
钢楞 L/500 或≤3.0
柱箍 B/500 或≤3.0
桁架、 钢模 板结 构体 系 L/1000
支撑系 统累 计 ≤4.0
注:L 为计算跨 度,B 为柱宽 。
4.4.3 液 压滑 模装 置的 部 件,其 最大 变形 值不 得超 过下列 容许 值:
1. 在 使用 荷载 下, 两 个提升 架之 间围 圈的 垂直 与水平 方向 的变 形值 均
不得大 于其 计算 跨度 的 1/500 ;
2. 在 使用 荷载 下, 提升架 立柱 的侧 向水 平变 形值不 得大 于 2mm ;
- 21 - 3. 支 承杆 的弯 曲度 不得大 于 L/500。
4.4.4 爬 模及 其部 件的 最 大变形 值不 得超 过下 列容 许值:
1. 爬 模应 采用 大模 板;
2. 爬 架立 柱的 安装 变形值 不得 大于 爬架 立柱 高度 的 1/1000 ;
3. 爬 模结 构的 主梁 , 根据重 要程 度的 不同 , 其 最大变 形值 不得 超过 计
算跨度 的 1/500 ~1/800;
4. 支 点间 轨道 变形 值不得 大 于 2mm 。
- 22 - 5 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模 板及 其支 架的 设 计应根 据工 程结 构形 式、 荷载大 小、 地基 土类 别、
施工设 备和 材料 等条 件进 行。
5.1.2 模 板及 其支 架的 设 计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应具有足 够的承载能力 、刚度和稳定 性,应能可 靠地承受新浇 混凝
土的自 重、 侧压 力和 施工 过程中 所产 生的 荷载 及风 荷载。
2. 构造应简 单,装拆方便 ,便于钢筋的 绑扎、安装 和混凝土的浇 筑、
养护等 要求 。
3. 混凝土梁 的施工应采用 从跨中向两端 对称进行分 层浇筑,每层 厚度
不得大 于 400mm 。
4. 当验算模 板 及其支架在 自重和风荷载 作用下的抗 倾覆稳定性时 ,应
符合相 应材 质结 构设 计规 范的规 定。
5.1.3 模 板设 计应 包括 下 列内容 :
1. 根据混凝 土的施工工艺 和季节性施工 措施,确定 其构造和所承 受的
荷载;
2. 绘 制配 板设 计图 、 支撑设 计布 置图 、细 部构 造和异 型模 板大 样图 ;
3. 按 模板 承受 荷载 的 最不利 组合 对模 板进 行验 算;
4. 制 定模 板安 装及 拆 除的程 序和 方法 ;
5. 编 制模 板及 配件 的 规格、 数量 汇总 表和 周转 使用计 划;
6. 编 制模 板施 工安 全 、防火 技术 措施 及设 计、 施工说 明书 。
5.1.4 模板中的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 ) 和《冷弯薄壁型 钢结构技术 规范》 (GB50018 )的规 定,其截
面塑性 发展 系数 应 取 1.0。 组合钢 模板 、 大 模板、 滑 升模板 等的 设计 尚应 符
合国家现行标 准《组合钢 模板技术规范 》 (GB50214 ) 、 《大 模板多层 住宅结
构设计 与施 工规 程》 (JGJ20 )和 《液 压滑 动模 板施 工 技术规 范》 (GBJ113 )
的相应 规定 。
5.1.5 模板中的木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 ) 的 规 定 , 其 中 受 压 立 杆 应 满 足 计 算 要 求 , 且 其 梢 径 不 得 小 于
80mm 。
5.1.6 模 板结 构构 件的 长 细比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
1. 受压构 件长细比:支架 立柱及 桁架 不应大 于 150;拉 条、缀条、 斜
- 23 - 撑等联 系构 件不 应大 于 200 ;
2. 受 拉构 件长 细比 : 钢杆件 不应 大 于 350 :木 杆件不 应大 于 250。
5.1.7 用 扣件 式钢 管脚 手 架作支 架立 柱时 ,应 符合 下列规 定:
1. 连 接 扣 件 和 钢 管 立 杆 底 座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钢 管 脚 手 架 扣 件 》
(GB15831 )的 规定 ;
2. 承重的支 架柱,其荷载 应直接作用于 立杆的轴线 上,严禁承受 偏心
荷载,并 应按单立 杆轴心受压计算 ;钢管的初始弯曲率不得 大于 1/1000 ,
其壁厚 应按 实际 检查 结果 计算;
3. 当露天支 架立柱为群柱 架时,高宽比 不应大于 5 ;当高宽比大 于 5
时,必 须加 设抛 撑或 缆风 绳,保 证宽 度方 向的 稳定 。
5.1.8 用 门式 钢管 脚手 架 作支架 立柱 时, 应符 合下 列规定 :
1. 几 种门 架混 合使 用 时,必 须取 支承 力最 小的 门架作 为设 计依 据;
2. 荷载宜直 接作用在门架 两边立杆的轴 线上,必要 时可设横梁将 荷载
传于两 立杆 顶端 ,且 应按 单榀门 架进 行承 力计 算;
3. 门架结构 在相邻两榀之 间应设工具式 交叉支撑 , 使用的交叉支 撑线
刚度必 须满 足下 式要 求:
I
I
b

? 0.03 (5.1.8 )
L h
b 0
式中 I ── ─剪 刀撑 的截面 惯性 矩;
b
L ── ─剪 刀撑 的压曲 长度 ;
b
── ─门 架的 截面惯 性矩 ;
I
h ── ─门 架 立 杆高度 。
0
4. 当 门架 使用 可调 支 座时, 调节 螺杆 伸出 长度 不得大 于 150mm;
5. 当露天门 架支架立柱为 群柱架时,高 宽比不应大 于 5;当高宽 比大
于 5 时 ,必 须使 用缆 风绳 保证宽 度方 向的 稳定 。
5.1.9 用 碗扣 式钢 管脚 手 架作支 架柱 时, 应符 合下 列规定 :
1. 支 架 立 柱 可 根 据 荷 载 情 况 组 成 双 立 柱 梯 形 支 柱 和 四 立 柱 格 构 形 支
柱,重荷载时应组成群柱架,支架立柱间应设工具式交叉支撑,且荷载应
直接作 用于 立杆 的轴 线上 ,并应 按单 立杆 轴心 受压 进行计 算;
2. 当 露天 支柱 架为 群 柱架时 , 高 宽比 不应 大于 5 ; 当 高宽 比大 于 5 时,
必须加 设缆 风或 将下 部群 柱架扩 大保 证宽 度方 向的 稳定。
5.1.10 遇 有下 列情 况时 , 水平支 承梁 的设 计应 采取 防倾倒 措施 , 不 得取 消
或改动 销紧 装置 的作 用, 且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 24 - 1. 水 平支 承如 倾斜 或 由倾斜 的托 板支 承以 及偏 心荷载 情况 存在 时;
2. 梁 由多 杆件 组成 ;
3. 当 梁的 高宽 比大于 2.5 时, 水平 支承 梁的 底面 严禁支 承在 50mm 宽
的单托 板面 上;
4. 水 平支 承梁 的高 宽 比大 于 2.5 时, 应避 免承 受集中 荷载 。
5.1.11 爬模 设计 应符 合 下列规 定:
1. 采用 卷扬 机和钢丝绳牵 拉时,其支承 架和锚固装 置的设计能力 ,应
为总牵 引力 的 3 ~5 倍;
5.1.12 烟 囱、 水塔 和其 它 高大构 筑物 的模 板工 程, 应根据 其特 点进 行专 项
设计, 制定 专项 施工 安全 措施。

5.2 现 浇 混 凝土 模板 计算

5.2.1 面 板可 按简 支跨 计 算, 应 验算 跨中 和悬 臂端 的最不 利抗 弯强 度和 挠
度,并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抗 弯强 度计 算
1) 钢面 板抗 弯强 度应 按下式 计算 :
M
max
? ? ? f
(5.2.1 —1)
W
n
式中 M ── ─最 不利 弯矩设 计值 , 取均 布荷 载 与集中 荷载 分别 作
max
用时计 算结 果的 大值 ;
W ─── 净截 面 抵抗矩 ,按 本规 范 表 5.2.1 —1 或表 5.2.1 —2
n
查取;
f ───钢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表
B.1.1 —1 或表 B.2.1 —1 的 规定采 用。
2) 木 面板 抗弯 强度 应按下 式计 算:
M
max
? ? ? f (5.2.1—2)
m m
W
m
式中 W ── ─木 板毛 截面抵 抗矩 ;
m
- 25 - ─── 木材 抗 弯强度 设计 值 , 按 本规 范 附录 B 表 B.3.1 —3 、
f
m
B.3.1 —4 和 B.3.1 —5 的规 定采用 。

表 5.2.1 —1 组 合钢 模板 2.3mm 厚 面板力 学性 能表
中性 X 轴截 截面最
模板宽 截面 轴 面 小 截面简 图
度 积 位置 惯性矩 抵抗矩
(mm ) A Y I W
0 x x
2 4 3
(mm ) (mm) (cm ) (cm )
300 1080 11.1 27.91 6.36
(978) (10.0) (26.39) (5.86)
250 965 12.3 26.62 6.23
(863) (11.1) (25.38) (5.78)

200 702 10.6 17.63 3.97
(639) (9.5) (16.62) (3.65)
150 587 12.5 16.40 3.86
(524) (11.3) (15.64) (3.58)

100 472 15.3 14.54 3.66
(409) (14.2) (14.11) (3.46)
注:1. 括号 内数 据为 净截面 ;
2. 表中 各种 宽度 的模板 , 其长 度规 格有 : 1.5m 、 1.2m 、 0.9m 、 0.75m 、
0.6m 和 0.45m ;高 度全 为 55mm 。

3) 胶 合板 面板 抗弯 强 度应按 下式 计算 :
M
max
? ? ? f (5.2.1—3)
j jm
W
j
式中 W ─── 胶合 板毛截 面抵 抗矩 ;
j
f
─── 胶合 板的抗 弯强 度设 计值 , 应按 本规范 附 录 B 的表
jm
B.5.1 、B.5.2 和 B.5.3 采用 。




- 26 - 表 5.2.1 —2 组合 钢模 板 2.5mm 厚面板力学 性能 表

中性轴 X 轴截 截面最
模板宽 截面积 位置 面 小 截面简 图
度 A Y 惯性矩 抵抗矩
0
2
(mm ) (mm ) (mm) I W
x x
4 3
(cm ) (cm )
300 114.4 10.7 28.59 6.45
(104.0) (9.6) (26.97) (5.94)
250 101.9 11.9 27.33 6.34
(91.5) (10.7) (25.98) (5.86)

200 76.3 10.7 19.06 4.3
(69.4) (9.6) (17.98) (3.96)
150 63.8 12.6 17.71 4.18
(56.9) (11.4) (16.91) (3.88)
100 51.3 15.3 15.72 3.96

(44.4) (14.3) (15.25) (3.75)
注:1. 括号 内数 据为 净截面 ;
2. 表中 各种 宽度 的模板 , 其长 度规 格有 : 1.5m 、 1.2m 、 0.9m 、 0.75m 、
0.6m 和 0.45m ;高 度全 为 55mm 。
2. 挠 度应 按下 列公 式进行 验算 :
4
5q L
g
v ? ? ?v ? (5.2.1—4)
384EI
x
4
3
5q L
PL
g
或 v ? ? ? ?v ? (5.2.1—5 )
384EI 48EI
x x
式中 q ── ─恒 荷载 均布线 荷载 标准 值;
g
P ── ─集 中荷 载标准 值;
E ── ─弹 性模 量;
I ── ─截 面惯 性矩;
x
L ── ─面 板计 算跨度 ;
?v ? ── ─容 许挠 度。 钢 模板 应按 本规 范表 4.4.2 采 用; 木 和胶 合
板面板 应按 本规 范 第 4.4.1 条采用。
5.2.2 支 承楞 梁计 算时 , 次楞一 般为 两跨 以上 连续 楞梁, 可按 本规 范附 录
- 27 - C 计 算, 当 跨度 不等 时, 应 按不等 跨连 续楞 梁或 悬臂 楞梁设 计; 主楞 可根 据
实际情况按连续梁、简支梁或悬臂梁设计;同时次、主楞梁均应进行最不
利抗弯 强度 与挠 度计 算, 并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次 、主 楞梁 抗弯 强度计 算
1) 次 、主 钢楞 梁抗 弯强度 应按 下式 计算 :
M
max
? ? ? f (5.2.2—1)
W
式中 M ── ─最 不利 弯矩设 计值 。 应从 均布 荷 载产生 的弯 矩设 计
max
值 M 、均 布荷 载与 集中 荷 载产生 的弯 矩设 计值 M 和
1 2
悬臂端 产生 的弯 矩设 计 值 M 三者 中, 选取 计算 结果 较
3
大者;
W ─── 截面 抵 抗矩, 按本 规范 表 5.2.2 —1 查用 ;
f ─── 钢材 抗 弯强度 设计 值, 按 本规 范 附录 B 的表 B.1.1 —1
或表 B.2.1 —1 采用 。
2) 次 、主 铝合 金楞 梁抗弯 强度 应按 下式 计算 :
M
max
? ? ? f (5.2.2—2)
lm
W
式中 f ── ─铝 合金 抗弯强 度设 计值 ,按 本规 范附录 B 的表 B.4.1
lm
采用。
3) 次 、主 木楞 梁抗 弯强度 应按 下式 计算 :
M
max
? ? ? f (5.2.2—3)
m
W
式中 f ── ─木 材抗 弯强度 设计 值, 按本 规范 附 录 B 的表 B.3.1 —3 、
m
表 B.3.1 —4 及表 B.3.1 —5 的规定 采用 。






- 28 - 表 5.2.2 —1 各种型 钢钢 楞和 木楞 力学 性能表

截面惯 截面最 小
规 格 截面 积 A 重量 性矩 I 抵抗 矩 W
x x
2 4 3
(mm ) (mm ) (N/m ) (cm ) (cm )
扁钢 —70×5 350 27.5 14.29 4.08
角钢 ∟75×25×3.0 291 22.8 17.17 3.76
∟80×35×3.0 330 25.9 22.49 4.17
φ 48×3.0 424 33.3 10.78 4.49
钢管 φ 48×3.5 489 38.4 12.19 5.08
φ 51×3.5 522 41.0 14.81 5.81
457 35.9 21.88 7.29
矩形 □60×40×2.5
钢管 452 35.5 37.13 9.28
□80×40×2.0
□100 ×50 ×3.0 864 67.8 112.12 22.42
薄壁冷 [80×40×3.0 450 35.3 43.92 10.98
弯槽钢
[100 ×50 ×3.0 570 44.7 88.52 12.20
[80 ×40 ×15 × 508 39.9 48.92 12.23
内卷边 3.0
槽钢
[100 ×50 ×20× 658 51.6 100.28 20.06
3.0
槽钢 [80×43×5.0 1024 80.4 101.30 25.30
5000 30.0 416.67 83.33
50×100
矩形
60×90 5400 32.4 364.50 81.00
木楞
80×80 6400 38.4 341.33 85.33
100×100 10000 60.0 833.33 166.67

4) 次 、主 钢 桁 架梁 计算应 按下 列步 骤进 行:
⑴ 钢 桁架 应优 先选 用角 钢、扁 钢和 圆钢 筋制 成;
⑵ 正 确确 定计 算简 图( 见图 5.2.2 —1、5.2.2 —2 、5.2.2—3);
⑶ 分 析和 准确 求出 节点 集中荷 载 P 值;
⑷ 求解 桁 架各 杆件 的内 力;
⑸ 选 择截 面并 应按 下列 公式核 验杆 件内 力:
N
拉杆 ? ? ? f (5.2.2 —4 )
A
N
压杆 ? ? ? f (5.2.2 —5 )
?A
- 29 - 250 250 250 250
0.5P P P 0.5P
P
2P
2P
125
125
250 250 250

图 5.2.2 —1 轻型 桁 架计 算简 图示 意
250 250
250 250 250 250 250 250 250
在下弦杆节点处钻椭圆形孔
P P
P P P P P 0.5P
P
0.5P
4.5P
4.5P
125
125
250
250 250 250 250
250 250 250
腹杆交点处焊接螺栓

图 5.2.2 —2 曲 面可 变 桁 架计 算简 图示意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P
P P P
0.5P P P P P 0.5P
4.5P
4.5P
600
600 4200

图 5.2.2 —3 可调 桁 架跨 长计 算简 图示意
- 30 -
250

式中 N ── ─轴 向拉 力或轴 心压 力;
── ─杆 件截 面面积 ;
A
? ───轴心受压杆件稳定系数 。根据长细比( ? ) 值 查 本 规
范附 录 D 表 D , 其中l 为杆 件计算 跨度 ,i 为杆件 回转
半径;
f ── ─钢 材抗 拉、 抗 压强 度设 计值。 按 本规范 附 录 B 表 B.1.1
—1 或表 B.2.1 —1 采用 。
2. 次 、主 楞梁 抗剪 强度计 算
1) 在 主平 面内 受弯 的钢实 腹构 件, 其抗 剪强 度应按 下式 计算 :
VS
0
(5.2.2 —6)
? ? ? f

v
It
w
式中
V ── ─计 算截 面沿腹 板平 面作 用的 剪力 设计值 ;
S ── ─计 算剪 力应力 处以 上毛 截面 对中 和轴的 面积 矩;
0
I ── ─毛 截面 惯性矩 ;
t ── ─腹 板厚 度;
w
f ─ ─ ─ 钢 材 的 抗 剪 强 度 设 计 值 , 查 本 规 范 表 B.1.1 —1 和表
v
B.2.1 —1 。
2) 在 主平 面内 受弯 的木实 截面 构件 ,其 抗剪 强度应 按 下 式计 算:
VS
0
? ? ? f (5.2.2 —7)
v
Ib
式中 b ── ─构 件的 截面宽 度;
f ── ─木 材顺 纹抗剪 强度 设计 值。 查本 规范表 B.3.1 —3 、表
v
B.3.1 —4 和表 B.3.1 —5 ;
其余 符号 同公 式 5.2.2 —6 。
3. 挠 度计 算
1) 简 支楞 梁应 按本 规范公 式 5.2.1 —4 或 5.2.1 —5 验 算。
2) 连 续楞 梁应 按本 规范附 录 C 中 的表 验算 。
- 31 - n
3) 桁 架可 近似地 按有 个节间 在集 中荷 载作 用下 的简支 梁 ( 见图 5.2.2
—4、5.2.2 —5) 采用 下列 简化公 式验 算:

当 n 为 奇数 节间 ,集 中荷载P 布置 如 图 5.2.2—4 ,挠度 验算 公式 为:
g
4 2 3
(5n ? 4n ?1)P L
L
g
v ? ? ?v ? ? (5.2.2—8 )
3
384n EI 1000
当 n 为 奇数 节间 ,集 中荷载P 布置如图 5.2.2—5 ,挠度 验算 公式 为:
g
4 3
(5n ? 2n ?1)P L
L
g
v ? ? ?v ? ? (5.2.2—9 )
3
384n EI 1000
当 n 为 偶数 节间 ,集 中荷载P 布置 如 图 5.2.2—4 ,挠度 验算 公式 为:
g
2 3
(5n ? 4)P L
L
g
v ? ? ?v ? ? (5.2.2 —10 )
384nEI 1000
当 n 为 偶数 节间 ,集 中荷载P 布置 如 图 5.2.2—5 ,挠度 验算 公式 为:
g
2 3
(5n ? 2)P L
L
g
v ? ? ?v ? ? (5.2.2 —11 )
384nEI 1000

式中 n ── ─节 点跨 中集中 荷 载 P 的个 数;
P ── ─节 点集 中荷载 设计 值;
g
── ─桁 架计 算跨度 值;
L
── ─钢 材的 弹性模 量;
E
── ─跨 中上 、下弦 及腹 杆的 毛截 面惯 性矩。
I
- 32 -
(n-1 )Pg





C
C C C


nC


图 5.2.2—4 桁 架节 点集 中荷载 布置 图( 偶数 节间 )


nPg





C/2
C C/2
C C


nC


图 5.2.2 —5 桁 架节 点 集中荷 载布 置图 (奇 数节 间)

5.2.3 对 拉螺 栓应 确保 内 、 外侧 模能 满足 设计 要求 的强度 、 刚 度和 整体 性。
对 拉螺 栓强 度应 按下 列公式 计算 :
N ?abF (5.2.3 —1)
s
b b
N ? A f (5.2.3 —2 )
t n t
b
N ? N (5.2.3—3 )
t
式中 N ── ─对 拉螺 栓最大 轴力 设计 值;
b
N ── ─对 拉螺 栓轴向 拉力 设计 值, 按本 规范 表 5.2.3 采 用;
t
a
─── 对拉 螺 栓横向 间距 ;
b ─── 对拉 螺 栓竖向 间距 ;
- 33 - ─── 新浇 混 凝土作 用于 模板 上的 侧压 力、 振捣 混凝 土对 垂
F
s
直 模 板 产 生 的 水 平 荷 载 或 倾 倒 混 凝 土 时 作 用 于 模 板 上
的侧压 力设 计值 :
F ? 0.95(r F ?r Q ) 或F ? 0.95(r G ?r Q ) ;
s G Q 3k s G 4k Q 3k
其中 0.95 为荷 载值 折 减系数 ;
A ── ─对 拉螺 栓净截 面面 积, 按本 规范 表 5.2.3 采 用;
n
b
f ── ─螺 栓的 抗拉强 度设 计值 , 按 本规 范本规 范 表 B.1.1 —4
t
采用。
b
表 5.2.3 对 拉 螺栓轴 向拉 力设 计值 (N )
t
螺栓直 径 螺栓内 径 净截面 面积 重 量 轴向拉 力设 计值
2
(mm ) (mm ) (mm ) (N/m )
b
N (kN )
t
M12 9.85 76 8.9 12.9
M14 11.55 105 12.1 17.8
M16 13.55 144 15.8 24.5
M18 14.93 174 20.0 29.6
M20 16.93 225 24.6 38.2
M22 18.93 282 29.6 47.9

5.2.4 柱 箍应 采用 扁钢、 角钢、 槽钢 和木 楞制成 , 其受力 状态 应为 拉弯 杆
件,柱 箍计 算( 简图 见 图 5.2.4)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l
1. 柱箍 间 距( )应 按下列 各式 的计 算结 果取 其小值 :
1
1) 柱 模为 钢面 板时 的柱箍 间距 应按 下式 计算 :
EI
l ? 3.276 (5.2.4 —1 )
4
1
Fb
式中 l ── ─柱 箍纵 向间距 (mm);
1
2
E ── ─钢 材弹 性模量 (N/mm ) , 按本 规范附 录 B 的表 B.1.3
采用;
4
I ── ─柱 模板 一块板 的惯 性矩 (mm ) , 按 本规 范表 5.2.1 —1
- 34 - 或表 5.2.1 —2 采 用;
2
F ── ─新 浇混 凝土作 用于 柱模 板的 侧压 力设计 值 (N/mm ),
按本规 范公 式 4.1.1 —1 或 4.1.1—2 计 算;
b ── ─柱 模板 一块板 的宽 度(mm)。
2) 柱 模为 木面 板时 的柱箍 间距 应按 下式 计算 :
EI
l ? 0.7833 (5.2.4—2)
1
Fb
2
式中 ── ─柱 木面 板的弹 性模 量 (N/mm ) , 按本规 范附 录 B 的表
E
B.3.1 —3 、B.3.1 —4 和 B.3.1 —5 采用 ;
4
I ── ─柱 木面 板的惯 性矩 (mm );
b ── ─柱 木面 板一块 的宽 度(mm)。
3) 柱 箍间 距还 应按 下式计 算:
8Wf ( 或f )
m
l ? (5.2.4 —3 )
1
Fb
s
式中 W ── ─钢 或木 面板的 抵抗 矩;
f ── ─钢 材抗 弯 强度设 计值 ,按 本规 范附 录 B 表 B.1.1 —1 和
B.2.1 —1 采用 ;
f ── ─木 材抗 弯 强度设 计值 ,按 本规 范附 录 B 表 B.3.1 —3 、
m
B.3.1 —4 及 B.3.1 —5 采用 。

图 5.2.4 柱箍 计算 简图
1 —钢模 板; 2— 柱箍 。

- 35 - 2. 柱 箍强 度应 按拉 弯杆件 采用 下式 计算 :
M
N
x
? ? f 或 f (5.2.4—4)
m
A W
n nx
ql
3
其中 N ? (5.2.4—5 )
2
q ?Fl (5.2.4 —6 )
s 1
注:若 计算 结果 不满足 本 式要求 时,应 减小l 或加 大 柱箍截 面尺寸 来满 足
1
本式要 求。
式中 N ─── 柱箍 轴向 拉力设 计值 ;
q ── ─沿 柱箍 跨 向垂直 线荷 载设 计值 ;
A ── ─柱 箍净 截 面面积 ;
n
2 2
ql Fll
2 s 1 2
M ── ─柱 箍承 受 的弯矩 设计 值, ;
M ? ?
x
x
8 8
W ── ─柱 箍截 面 抵抗矩 ,可 按本 规范 表 5.2.2 —1 采用 ;
nx
l
── ─柱 箍的 间 距;
1
l ── ─长 边柱 箍 的计算 跨度 ;
2
l ── ─短 边柱 箍 的计算 跨度 ;
3
3. 挠 度计 算应 按本 规范公 式 5.2.1 —4 进 行验 算。
5.2.5 木、 钢立 柱应 承受 模板结 构的 垂直 荷载 ,其 计算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
1. 木 立柱 计算
1) 强 度计 算:
N
? ? ? f (5.2.5 —1 )
c c
A
n
2) 稳 定性 计算 :
- 36 - N
? f (5.2.5 —2)
c
?A
0
式中 N ── ─轴 心压 力 设计值 (N);
2
A ── ─木 立柱 受 压杆件 的净 截面 面积 (mm );
n
2
f ── ─木 材顺 纹 抗压强 度设 计值 (N/mm ) , 按 本规 范附 录 B
c
表 B.3.1 —3 、B.3.1 —4 、B.3.1—5 及 B.3.3 条 采用 ;
2
A ── ─木 立柱 跨 中毛截 面面 积 (mm ) , 当无缺口 时,A ? A ;
0 0
? ── ─轴 心受 压 杆件稳 定系 数, 按下 列各 式计算 :
当 树种 强度 等级 为 TC17、TC15 及 TB20 时:
1
? ? 75 ? ? (5.2.5 —3 )
?
2
1 ? ( )
80
3000
? ? 75 ? ? (5.2.5 —4)
2
?
当 树种 强度 等级 为 TC13、TC11 、TB17 及 TB15 时:
1
? ? 91 ? ? (5.2.5 —5 )
?
2
1 ? ( )
65
2800
? ? 91 ? ? (5.2.5 —6)
2
?
L
0
? ? (5.2.5 —7 )
i
I
i ? (5.2.5 —8 )
A
式中 L ── ─木 立柱 受压杆 件的 计算 长度 , 按 两端铰 接计 算L ? L
0 0
(mm ),L 为单 根木 立柱 的 实际长 度 ;
i ─── 木立 柱受压 杆件 的回 转半 径(mm );
4
I ─── 受压 杆 件毛截 面惯 性矩 (mm );
- 37 - 2
A ─── 杆件 毛 截面面 积(mm )。
2. 工 具式 钢管 立柱 (图 5.2.5 —1 和 5.2.5—2 )计算
1) CH 型和 YJ 型工 具式钢 管支 柱的 规格 和力 学性能 应符 合 表 5.2.5—
1 和表 5.2.5 —2 的规 定。


表 5.2.5 —1 CH 、YJ 型 钢管 支柱 规格
型号 CH YJ
项目 CH-65 CH-75 CH-90 YJ-18 YJ-22 YJ-27
最小使 用长 度(mm) 1812 2212 2712 1820 2220 2720
3062 3462 3962 3090 3490 3990
最大使 用长 度(mm)
调节范 围 (mm) 1250 1250 1250 1270 1270 1270
螺旋调 节范 围(mm) 170 170 170 70 70 70
容许 最小长 度时(kN) 20 20 20 20 20 20
荷载
最大长 度时(kN) 15 15 12 15 15 12
重 量 (kN) 0.124 0.132 0.148 0.1387 0.1499 0.1639
注:下 套管 长度 应大 于钢 管总长 的 1/2 以上 。


(a) (b) (c)
图 5.2.5—1 钢 管立 柱 类型( 一)
1— 顶板;2— 套管 ;3— 插销 ;4— 插管 ;
5—底 版;6 —琵 琶撑 ;7 — 螺栓;8— 转盘 。

- 38 -
(a) (b) (c)
图 5.2.5—2 钢 管立 柱 类型( 二)
1— 顶板;2— 套管;3 — 插销;4 —插 管;5 —底版;6—琵 琶撑;7— 螺栓;
8—转 盘;9 —螺 管;10— 手柄;11 —螺 旋套 ;b—CH 型;c —YJ 型。


表 5.2.5 —2 CH 、YJ 型钢 管支 柱力 学 性能
项 目 直径 (mm) 壁厚 截面面 积 惯性 矩 I 回转半 径 i
2 4
(mm) (mm ) (mm ) (mm)
外径 内径
CH 48.6 43.8 2.4 348 93200 16.4
插管
套管 60.5 55.7 2.4 438 185100 20.6
YJ 插管 48 43 2.5 357 92800 16.1
套管 60 55.4 2.3 417 173800 20.4

2) 工 具式 钢管 立柱 受压稳 定性 计算 :
⑴ 立 柱 应 考 虑 插 管与 套 管 之 间 因 松 动 而 产 生的 偏 心 ( 按 偏 半 个 钢 管
直径计 算) ,应 按下 式的 压 弯杆件 计算 :
? M
N
mx x
? ? f (5.2.5—9 )
N
? A
x
W (1 ? 0.8 )
1x
N
Ex
式中 N ── ─所 计算 杆件的 轴心 压力 设计 值;
? ─ ─ ─ 弯 矩 作 用 平 面 内 的 轴 心 受 压 构 件 稳 定 系 数 , 根 据
x
- 39 - ?L
0
? ? 的值和钢材屈服强度( f ),按本规范附录
x y
i
2
1 ?n I
x2
? ? n ?
D 的表 D 采 用, 其中 , ,I 为上插
x1
2 I
x1
管惯性 矩,I 为下 套管 惯性 矩;
x2
── ─钢 管毛 截面面 积;
A
? ── ─等 效弯 矩系数 ,此 处为 ? ?1.0 ;
mx mx
d
d
M ── ─弯 矩作 用平面 内偏 心弯 矩值 ,M ? N ? , 为钢
x x
2
管支柱 外径 ;
W ── ─弯 矩作 用平面 内较 大受 压纤 维的 毛截面 抵抗 矩;
1x
2
? EA
N ───欧拉临界力,N ? ,E 钢管弹性模 量,按
Ex Ex
2
?
x
本规范 附 录 B 的表 B.1.3 采用。
⑵ 立 柱 上 下 端 之 间, 在 插 管 与 套 管 接 头 处 ,当 设 有 钢 管 扣 件 式 的 纵
横向水 平拉 条时 ,应 取其 最大步 距按 两端 铰接 轴心 受压杆 件计 算。
轴 心受 压杆 件应 按下 式计算 :
N

? f (5.2.5—10 )
?A
式中 N ── ─轴 心压 力设计 值;
? ─── 轴心 受 压稳定 系数 (取 截面 两主 轴稳定 系数 中的 较小
者) , 并根 据构 件长 细比 和钢材 屈服 强度 ( f ) 按本
y
规范附 录 D 表 D 采 用;
A ── ─轴 心受 压杆件 毛截 面面 积;
f ─── 钢材 抗 压强度 设计 值, 按本 规范 附录 B 表 B.1.1 —1
和 B.2.1 —1 采 用。
3) 插销 抗剪 计算 :
- 40 - b
N ? 2A f (5.2.5 —11 )
n v
b
式中 f ── ─钢 插销 抗剪强 度设 计值 , 按本 规 范附 录 B 表 B.1.1 —4
v
和 B.2.1 —3 采 用;
── ─钢 插销 的净截 面面 积。
A
n
4) 插销 处钢 管壁 端 面承压 计算 :
b b
N ? f A (5.2.5—12)
c c
b
式中 f ── ─插 销孔 处管壁 端承 压强 度设 计值 , 按本规 范附 录 B 表
c
B.1.1 —1 和 B.2.1 —3 采用 ;
b b
A ─ ─ ─ 两 个 插 销 孔 处 管 壁 承 压面积,A ? 2dt ,d 为 插 销
c c
直径,t 为管 壁厚 度。
3. 扣 件式 钢管 立柱 计算
1) 用对 接扣 件连 接 的钢管 立柱 应按 单杆 轴心 受压构 件计 算, 其计 算
应符合 本规 范公 式 5.2.5─10,公 式中 计算 长度 采用 纵横向 水平 拉杆 的最 大
步距, 最大 步距 不得 大 于 1.8m ,步距 相同 时应采 用 底层步 距;
2) 室外 露天 支模 组 合风荷 载时 ,立 柱计 算应 符合下 式要 求:
N M
w w
? ? f (5.2.5—13)
?A W
n n
其中 N ? 1.2 N ? 0.9 ?1.4 N (5.2.5—14 )
? ?
w Gik Qik
i ?1 i ?1
2
0.9 ?1.4w l h
k a
M ? (5.2.5 —15)
w
10
n
式中 N ── ─各 恒载 标准值 对立 杆产 生的 轴向 力之和 ;
? Gik
i?1
n
N ── ─各 活荷 载标准 值对 立杆 产生 的轴 向力 之 和, 另加
? Qik
i ?1
- 41 - M
w
的值;
l
b
w ── ─风 荷载 标准值 ,按 本规 范 第 4.1.3 条规定 计算 ;
k
h ─── 纵横 水 平拉杆 的计 算步 距;
l ─── 立柱 迎 风面的 间距 ;
a
l ─── 与迎 风面垂 直方 向的 立柱 间距 。
b
4. 碗 扣式 钢管 立 柱 于纵横 方向 应按 一定 步距 设置水 平横 杆拉 结, 所 有
水平横杆之间应设置工具式剪刀撑,当轴力作用于立柱钢管顶端时,应按
单钢管 支柱 轴心 受压 构件 计算, 其计 算应 符合 本规 范 公式 5.2.5—10 的 要求 ,
公式中的计算跨度应采用纵横向水平拉杆的最大步距及底层步距。对露天
支模需 考虑 风力 组合 时, 应按本 规范 公 式 5.2.5 —13、5.2.5 —14 和 5.2.5—15
计算。 碗扣 式立 柱自 重、 活荷载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一个 1.8m ×1.2m ×1.8m (长 ×宽× 高) 的 框架 单 元自重 , 不 带廊 道
斜杆 XG —216 时为 ?
G ,带廊 道斜杆 时为G 见表 5.2.5 —3 。
2 ) 单 元框 架满 铺脚 手 板一层 , 外层 设两 道用 HG—180 横杆 构成 的护 栏,
自重 0.84kN ;
3) 单 元框 架按 每 6 层 (一层 为 1.8m 高) 设 一层 安全防 护层 脚手 板 ( 或
竹笆板 、安 全网 代) 、安 全 网支架 和安 全网 ,其 自重 共计应 为 0.87kN ;

表 5.2.5 —3 单元 框架 (1.8m 高) 的自 重G 、G ? 表
杆件名 称 型号 数量 单位 单重 总重 合计(kN ) 备注
(kN ) (kN )
立杆 LG-300 1.8×2 m 0.1731 0.208 G =0.56kN LG-300 长
横杆 HG-180 2 根 0.075 0.150 3m ,按
廊道横 杆 HG-120 1 根 0.052 0.052 G ? =0.63KN 3.6m 计
斜撑杆 XG-255 2 根 0.075 0.150 双侧对称
XG-216 1 0.066 0.066
廊道斜 杆 根 布置

4) 模板、 钢筋、 新浇 混凝土 自重 及振 捣混 凝土 产生的 活荷 载等 应按 本
规范 第 4 章 规定 取值 。
5. 门 型钢 管立 柱的 轴力应 作用 于两 端主 立杆 的顶端 , 不 得承受 偏心 荷
载。门 型立 柱的 稳定 性应 按下列 公式 计算 :
- 42 - N
?kf (5.2.5—16)
?A
0
其中不 考虑 风荷 载作 用时 ,N 按下 式计 算:
n
? ?
N ?0.9 ? 1.2(N H ? N ) ?1.4N (5.2.5 —17 )
GK 0 ? Gik Q 1k
? ?
? i? 1 ?
当 露天 支模 考虑 风荷 载时,N 应按 下两 式计 算取 其大值 :
n
2M
? ?
w
N ? 0.9 ? 1.2(N H ? N ) ? 0.9 ?1.4(N ? )
Gk 0 ? Gik Q1k
? ?
b
? i ?1 ?
(5.2.5—18)
n
? 2M ?
w
N ? 0.9 ? 1.35(N H ? N ) ?1.4(0.7N ? 0.6 ? )
?
Gk 0 Gik Q1k
? ?
b
? i ?1 ?
(5.2.5 —19 )
2
q h
w
(5.2.5 —20)
M ?
w
10
式中 N ── ─作 用于 一榀门 型支 柱的 轴向 力设 计值;
N ─ ─ ─ 每 米 高度 门 架 及 配 件 、 水 平 加固杆 及 纵 横 扫 地 杆、
Gk
剪刀撑 自重 产生 的轴 向力 标准值 ;
n
N ─── 一 榀门架范围 内所作用的模板、钢筋及 新浇混
? Gik
i ?1
凝土的 各种 恒载 轴向 力标 准值总 和;
N ─── 一 榀 门 架 范 围 内 所 作 用 的 振 捣 混 凝 土 时 的 活 荷 载
Q1k
标准值 ;
H ── ─以 米为 单位的 门型 支柱 的总 高度 值;
0
M ── ─风 荷载 产生的 弯矩 标准 值;
w
q ── ─风 线荷 载标准 值;
w
h ── ─垂 直门 架平面 的水 平加 固杆 的底 层步距 ;
- 43 - ── ─ 一榀 门 架两边 立杆 的毛 截面 面积 , ;
A A ? 2A
0 0
k ── ─调 整系 数,可 调底 座调 节螺 栓 伸 出长度 不超 过 200mm
时, 取 1.0 ;伸 出长 度为 300mm ,取 0.9 ;超 过 300mm ,
取 0.8 ;
f ── ─钢 管强 度设计 值, 按本 规范 表 B.1.1 —1 和 B.2.1 —1 采
用。
? ───门型支 柱立杆的稳定系数,按 ? ?k h /i 查本规范附
0 0
录 D 的表 D 采 用; 门架 立柱换 算截 面回 转半 径i ,可按
表 5.2.5—4 采用 ,也 可按 下式 计 算:
I
i ?
(5.2.5 —21 )
A
1
h
1
I ? I ?I (5.2.5—22)
0 1
h
0
k ─ ─ ─ 长 度 修 正 系 数 。 门 型 模 板 支 柱 高 度H ≤30m 时,
0 0
k =1.13 ;H ? 31 ~45m 时,k ? 1.17 ;H ? 46 ~60m
0 0 0 0
时,k ? 1.22;
0
h ── ─门 型架 高度, 按 表 5.2.5—4 采用 ;
0
h
── ─门 型架 加强杆 的高 度, 按 表 5.2.5 —4 采 用;
1
A ── ─门 架一 边立杆 的毛 截面 面积 ,按 表 5.2.5—4 采用 ;
1
I ── ─门 架一 边立杆 的毛 截面 惯性 矩, 按表 5.2.5 —4 采 用;
0
I ── ─门 架一 边加强 杆的 毛截 面惯 性矩 , 按 表 5.2.5—4 采用;
1
- 44 - 表 5.2.5—4 门型 脚手架 支柱 钢管 规格 、尺 寸和截 面几 何特 性

钢管规 格 截面 截面抵 惯性矩 回转半
4
门型架 图示 (mm) 积 抗矩(mm ) 径
2 3
(mm ) (mm ) (mm)
Ф 48 ×3.5 489 5080 121900 15.78
b
2
b Ф 42.7 ×2.4 304 2900 61900 14.30
1
Ф 42 ×2.5 310 2830 60800 14.00
Ф 34 ×2.2 220 1640 27900 11.30
4
3
Ф 27.2 ×1.9 151 890 12200 9.00
2
Ф 26.8 ×2.5 191 1060 14200 8.60
1

1— 立杆;2— 立杆 加强 杆;
3— 横 杆;4 — 横 杆加 强杆
门架代 号 MF1219
h 80 100
2
门型架 h 1930 1900
0
几何尺 寸
b 1219 1200
(mm)
b 750 800
1
h 1536 1550
1
1
杆件外 Φ 42.0 ×2.5 Φ 48.0 ×3.5
径壁厚
2 Φ 26.8 ×2.5 Ф 26.8 ×3.5
(mm)
3 Ф 42.0 ×2.5 Φ48.0 ×3.5
4 Ф 26.8 ×2.5 Ф 26.8 ×2.5
注:1. 表 中门架代号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门 式钢管脚手架 》 (JG13 )
的规定 ;
2. 当 采 用 的 门 架 集 合 尺 寸 及 杆 件 规 格 与 本 表 不 符 合 时 应 按 实 际 计
算。
- 45 -
h
1
h
2
h
0表 5.2.5 —5 门 架、配 件、 附件 重量
名称 单位 代号 重量(kN )
门架 榀 MF1219 0.224
门架 榀 MF1217 0.205
交叉支 撑 付 C1812 0.040
水平架 榀 H1810 0.165
脚手板 块 P1805 0.184
连接棒 个 J220 0.006
锁臂 付 L700 0.0085
固定底 座 个 FS100 0.010
AS400 0.035
可调底 座 个
可调托 座 个 AU400 0.045
梯型架 榀 LF1212 0.133
窄型架 榀 NF617 0.122
承托架 榀 BF617 0.209
梯子 付 S1819 0.272
钢管 米 Ф 48×3.5 0.0384
直角扣 件 个 JK4848 、JK4843 、JK4343 0.0135
旋转扣 件 个 JK4848 、JK4843 、JK4343 0.0145
注:1. 表中 门架 代号 应 符合现 行行 业标 准 《门 式 钢管脚 手架 》 (JG13 ) 的
规定;
2. 当 采 用 的 门 架 集 合 尺 寸 及 杆 件 规 格 与 本 表 不 符 合 时 应 按 实 际 计
算。

5.2.6 立 柱底 地基 承载 力 应按下 列公 式计 算:
N
(5.2.6)
p ? ?m f
f ak
A
式中 p ── ─立 柱底 垫木的 底面 平均 压力 ;
N ── ─上 部立 柱传至 垫木 顶面 的轴 向力 设计值 ;
A ── ─垫 木底 面面积 ;
f ── ─地 基 土 承载力 设计 值 , 应 按现 行 国家标 准 《建 筑地 基
ak
基 础设 计规范 》(GBJ50007 )的 规定或 工程 地质报告 提
供的数 据采 用;
m ── ─立 柱垫 木地基 土承 载力 折减 系数 , 应 按 表 5.2.6 采用。
f
- 46 - 表 5.2.6 地基土 承载 力折 减系 数(m )
f
地基土 类别 折减系 数
支承在 原土 上时 支承在 回填 土上 时
碎石土 、砂 土、 多年 填积 土 0.8 0.4
0.9 0.5
粉土、 粘土
岩石、 混凝 土 1.0 ——
注:1. 立 柱基 础应 有良 好 的排水 措施 , 支 安垫 木前 应适当 洒水 将原 土表 面
夯实夯 平;
2. 回 填 土 应 分 层 夯 实 , 其 各 类 回 填 土 的 干 重 度 应 达 到 所 要 求 的 密 实
度。

5.2.7 框 架和 剪力 墙的 模 板、 钢 筋全 部安 装完 毕后 , 应验 算在 本地 区规 定
的风压作用下,整个模板系统的稳定性。其验算方法应将要求的风力与模
板系统、钢筋的自重乘以相应荷载分项系数后,求其合力作用线不得超过
背风面 的柱 脚或 墙底 脚的 外边。

爬模计算
5.3

5.3.1 爬 模应 由模 板、 支 承架、 附墙 架和 爬升 动力 设 备等组 成 ( 见 图 5.3.1)。
各部分 计算 时的 荷载 应按 本规范 第 4.3.4 条采 用。
5.3.2 爬 模模 板应 分别 按 混凝土 浇筑 阶段 和爬 升阶 段验算 。
5.3.3 爬 模 的 支 承 架 应 按 偏 心 受 压 格 构 式 构 件 计 算 , 应 进 行 整 体 强 度 验
算、整体稳定性验算、单肢稳定性验算和缀条验算。计算方法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 《钢 结构 设计 规范 》 (GB50017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5.3.4 附 墙架 各杆 件应 按 支承架 和构 造要 求选 用, 强度和 稳定 性都 能满 足
要求, 可不 必进 行验 算。

- 47 - 1
2
3
4
5
6
8
7

图 5.3.1 爬 模组 成
1 — 爬 模的 支承 架 ;2— 爬模 用爬 杆;3 —大 模板;4— 脚手 架;
5— 爬 升爬 架用 的千 斤顶 ;6—钢 筋混 凝土 外墙 ;
7 — 附 墙连 接螺 栓 ;8— 附墙 架。

5.3.5 附 墙架 与钢 筋混 凝 土外墙 的穿 墙螺 栓连 接验 算应遵 守下 列规 定:
1. 4 个及 以上 穿墙 螺 栓应预 先采 用钢 套管 准确 留出孔 洞。 固定 附墙 架
时,应 将螺 栓预 拧紧 ,将 附墙架 压紧 在墙 面上 。
2. 计 算简 图见 图 5.3.5 —1。
e2
e1
Q
1 Q
2
R
A
R
B
R

图 5.3.5—1 附 墙架 与 墙连接 螺栓 计算 简图


- 48 -
l2 l1 图 中符 号:
? — 作用 在模 板上 的 风荷载 ,风 向背 离墙 面;
l — 风荷 载与 上排 固 定附墙 架螺 栓的 距离 ;
1
l — 两排 固定 附墙 架 螺栓的 间距 ;
2
Q e
—模板 传来 的荷 载 ,离开 墙面 ;
1 1
Q —支承 架传 来的 荷 载,离 开墙 面e ;
2 2
R —固定 附墙 架的 上 排螺栓 拉力 ;
A
R —固定 附墙 架的 下 排螺栓 拉力 ;
B
— 垂直 反力 。
R

3. 应 按一 个螺 栓的 剪、 拉 强度 及 综 合公 式小 于 1 的 验算 , 还 应验 算附
墙架靠 墙肢 轴力 对螺 栓产 生的抗 弯强 度计 算。
4. 螺 栓孔 壁局 部承 压应按 下列 公式 计算 (见 图 5.3.5—2 )
b/3 2 2b/3 2 2b/3 1 b/3 1 c/2
Q
1
附墙架靠墙胶
R
2
混凝土外墙
R1
b2 b c
1
b

图 5.3.5—2 螺栓 孔 混凝土 承压 计算

- 49 - 4R b ?Q (2b ? 3c) ? 0
2 i 1
R ?R ?Q ? 0 (5.3.5 —1)
1 2 i
R (b ?b ) ?R b ? 0
1 1 2 1
F ?1.5 ?f A (5.3.5 —2)
i c m
F ?R 或R (5.3.5—3 )
i 1 2
式中 R 、R ─── 一 个 螺栓预 留孔 混凝 土孔 壁所 承受的 压力 ;
1 2
b ── ─混 凝土 外墙的 厚度 ;
b b R R
、 ─── 孔壁 压力 、 沿外 墙厚 度方 向承 压面的 长度 。
1 2 1 2
F ─── 一 个螺 栓预 留孔 混 凝土孔 壁局 部承 压允 许设 计值;
i
? ── ─混 凝土 局部承 压提 高系 数, 采 用 1.73;
f ── ─按 实测 所得混 凝土 强度 等级 的轴 心抗压 强度 设计 值;
c
A ── ─ 一个 螺 栓局部 承压 净面 积,A ?db (d 为螺栓直
m m 1
径,有 套管 时为 套管 外径 );
Q ── ─ 一个 螺 栓所承 受的 竖向 外力 设计 值;
i
c ─ ─ ─ 附 墙 架 靠 墙 肢 的 形 心 距 离 再 另 加 3mm 离 外 墙 边 的 空
隙;
- 50 - 6 模 板 安 装 构造


6.1 一般规定

6.1.1 模 板安 装前 必须 做 好下列 安全 技术 准备 工作 :
1. 应审查模 板结构设计与 施工说明书中 的荷载、计 算方法、节点 构造
和安全 措施 ,设 计审 批手 续应齐 全。
2. 应进行全 面的安全技术 交底,操作班 组应熟悉设 计与施工说明 书,
并应做好模板安装作业的分工准备。采用爬模、飞模、隧道模等特殊模板
施工时 , 所 有参 加作 业人 员必须 经过 专门 技术 培训 , 考核 合格 后方 可上 岗 。
3. 应对模板 和配件进行 挑 选、检测,不 合格者应剔 除,并应运至 工地
指定地 点堆 放。
4. 备 齐操 作所 需的 一 切安全 防护 设施 和器 具。
6.1.2 模 板安 装构 造应 遵 守下列 规定 :
1. 模板安装 应按设计与施 工说明书顺序 拼装。木杆 、钢管、门架 及碗
扣式等 支架 立柱 不得 混用 。
2. 竖向模板 和支架立柱支 承部分安装在 基土上时, 应加设垫板, 垫板
应有足 够强 度和 支承 面积 , 且应 中心 承载。 基土 应 坚实, 并应 有排 水措施 。
对湿陷性黄土应有防水措施;对特别重要的结构工程可采用混凝土、打桩
等措施 防止 支架 柱下 沉。 对冻胀 性土 应有 防冻 融措 施。
3. 当 满堂 或共 享空 间 模板支 架立 柱高 度超 过 8m 时,若地 基土 达不 到
承载要求,无法防止立柱下沉,则应先施工地面下的工程,再分层回填夯
实基土 ,浇 筑地 面混 凝土 垫层, 达到 强度 后方 可支 模。
4. 模 板及 其支 架在 安 装过程 中, 必须设 置有 效 防倾覆 的临 时固 定设 施。
5. 现 浇钢 筋混 凝土 梁 、板, 当跨 度大 于 4m 时 ,模板 应起 拱; 当设 计
无具体 要求 时, 起拱 高度 宜为全 跨长 度 的 1/1000 ~3/1000 。
6. 现浇多层 或高层房屋和 构筑物,安装 上层模板及 其支架应符合 下列
规定:
1) 下 层楼 板应 具有 承 受上层 施工 荷载 的承 载能 力, 否 则应 加设 支撑 支
架;
2) 上 层支 架立 柱应 对 准下层 支架 立柱 ,并 应在 立柱底 铺设 垫板 ;
3) 当采 用悬 臂吊 模板 、 桁架 支模 方法 时, 其 支 撑结构 的承 载能 力和 刚
度必须 符合 设计 构造 要求 。
7. 当 层间 高度 大于 5m 时,应选 用 桁 架支 模或 钢管立 柱支 模。 当层 间
高度小 于或 等 于 5m 时, 可采用 木立 柱支 模。
- 51 - 6.1.3 安 装模 板应 保证 工 程结构 和构 件各 部分 形状 、 尺寸 和相 互位 置的 正
确,构 造应 符合 模板 设计 要求。
模板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承受新浇混凝
土自重 和侧 压力 以及 施工 过 程中 所产 生的 荷载 。
6.1.4 拼 装高 度为 2m 以上的竖 向模 板, 不得 站在 下层模 板上 拼装 上层 模
板。安 装过 程中 应设 置临 时固定 设施 。
6.1.5 当 承重 焊接 钢筋 骨 架和模 板一 起安 装时 ,应 符合下 列规 定:
1. 梁 的侧 模、 底模 必 须固定 在承 重焊 接钢 筋骨 架的节 点上 。
2. 安 装钢 筋模 板组 合 体时, 吊索 应按 模板 设计 的吊点 位置 绑扎 。
6.1.6 当 支架 立柱 成一 定 角度倾 斜, 或其 支架 立柱 的顶表 面倾 斜时 , 应 采
取可靠 措施 确保 支点 稳定 ,支撑 底脚 必须 有防 滑移 的可靠 措施 。
6.1.7 除 设计 图另 有规 定 者外, 所有 垂 直 支架 柱应 保证其 垂直 。
6.1.8 对 梁和 板安 装 二 次 支撑 前 , 其 上不 得有 施工 荷载, 支撑 的位 置必 须
正确。 安装 后所 传给 支撑 或连接 件的 荷载 不应 超过 其允许 值。
6.1.9 支 撑梁 、板 的支 架 立柱安 装构 造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1. 梁 和板 的立 柱, 纵 横向间 距应 相等 或成 倍数 。
2. 木立柱底 部应设垫木, 顶部应设支撑 头。钢管立 柱底部应设垫 木和
底座, 顶部 应设 可调 支托 ,U 型支 托与 楞梁 两侧 间 如有间 隙, 必须 楔紧, 其
螺杆伸 出钢 管顶 部不 得大 于 200mm ,螺杆外径 与立 柱钢管 内径 的间 隙不 得
大于 3mm ,安装时 应保 证 上下同 心。
3. 在 立柱 底距 地面 200mm 高处, 沿纵 横水 平方 向应按 纵下 横上 的程 序
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
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
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
平拉杆 。 当 层高 在 8 ~20m 时, 在 最顶 步距 两水 平拉 杆中间 应加 设一 道水 平
拉杆; 当层 高大 于 20m 时,在最 顶两 步距 水平 拉杆 中间应 分别 增加 一道 水
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
应于水 平拉 杆端 部和 中部 沿竖向 设置 连续 式剪 刀撑 。
4. 木立柱的扫地杆 、 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 40mm ×50mm 木条或
25mm ×80mm 的木板条与 木立柱 钉牢 。钢 管立 柱的 扫地杆 、水 平拉 杆、 剪
刀撑应 采用 Φ 48mm ×3.5mm钢 管 , 用 扣件 与钢 管 立柱扣 牢 。 木 扫地 杆 、 水
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
采用对 接, 剪刀 撑应 采用 搭接, 搭接 长度 不得 小于 500mm ,用两个旋 转扣
件分别 在离 杆端 不小 于 100mm 处进行固 定。
6.1.10 施 工时 , 在 已安 装 好的模 板上 的实 际荷 载不 得超过 设计 值。 已承 受
荷载的 支架 和附 件, 不得 随意拆 除或 移动 。
6.1.11 组 合钢 模板 、滑升 模板等 的安 装构 造,尚 应 符合国 家现 行标 准《组
- 52 - 合钢模 板技 术规 范》 (GBJ214) 和 《液 压滑 动模板 施 工技术 规范 》 (GBJ113 )
的相应 规定 。
6.1.12 安 装模 板时 , 安 装 所需各 种配 件应 置于 工具 箱或工 具袋 内, 严禁 散
放在模板或脚手板上;安装所用工具应系挂在作业人员身上或置于所配带
的工具 袋中 ,不 得掉 落。
6.1.13 当 模板 安装 高度 超 过 3.0m 时 ,必 须搭 设脚 手架, 除操 作人 员外 ,
脚手架 下不 得站 其他 人。
6.1.14 吊 运模 板时 ,必 须 符合下 列规 定:
1. 作业前应 检查绳索、卡 具、模板上的 吊环,必须 完整有效,在 升降
过程中 应设 专人 指挥 ,统 一信号 ,密 切配 合。
2. 吊运大块 或整体模板时 ,竖向吊运不 应少于两个 吊点,水平吊 运不
应少于四个吊点。吊运必须使用卡环连接,并应稳起稳落,待模板就位连
接牢固 后, 方可 摘除 卡环 。
3. 吊 运散 装模 板时 , 必须码 放整 齐, 待捆 绑牢 固后方 可起 吊。
4. 严 禁起 重机 在架 空 输电线 路下 面工 作。
5. 5 级 风及 其以 上应 停止一 切吊 运作 业。
6.1.15 木 料应 堆放 于下 风 向, 离火 源不 得小 于 30m , 且 料场 四周 应设置 灭
火器材 。


6.2
支 架 立 柱安 装构 造

6.2.1 梁 式或 桁架 式支 架 的安装 构造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采 用伸 缩式 桁架 时 , 其 搭接 长度 不得 小于 500mm , 上下弦 连接 销钉
规格、 数量 应按 设计 规定 ,并应 采用 不少 于两 个 U 型卡或 钢销 钉销 紧, 两
U 型 卡距 或销 距不 得小 于 400mm 。
2. 安 装的 梁式 或 桁 架 式支架 的间 距设 置应 与模 板设计 图一 致。
3. 支承梁式 或 桁架式支架 的建筑结构应 具有足够强 度,否则,应 另设
立柱支 撑。
4. 若 桁 架 采用 多榀 成 组排放 ,在 下弦 折角 处必 须加设 水平 撑。
6.2.2 工 具式 立柱 支撑 的 安 装构 造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
1. 工具式 钢管 单立 柱支 撑的 间距应 符合 支撑 设计 的规 定。
2. 立柱不 得接 长使 用。
3. 所有夹 具、 螺栓 、销 子和 其它配 件应 处在 闭合 或拧 紧的位 置。
4. 立杆及 水平 拉杆 构造 应符 合本规 范 第 6.1.9 条 的规 定 。
6.2.3 木 立柱 支撑 的安 装 构造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
1. 木 立柱 宜选 用整 料 , 当不 能满 足要 求时, 立 柱的接 头不 宜超 过 1 个,
- 53 - 并应采用对接夹板接头方式。立柱底部可采用垫块垫高,但不得采用单码
砖垫高 ,垫 高高 度不 得超 过 300mm 。
2. 木立柱底 部与垫木之间 应设置硬木对 角楔调整标 高,并应用铁 钉将
其固定 于垫 木上 。
3. 木 立柱 间距、 扫地 杆、 水 平拉 杆剪 刀撑 的设 置应符 合本 规 范 6.1.9 条
的规定 ,严 禁使 用板 皮替 代规定 的拉 杆。
4. 所有单立 柱支撑应位于 底垫木和梁底 模板的中心 ,并应与底部 垫木
和顶部 梁底 模板 紧密 接触 ,且不 得承 受偏 心荷 载。
5. 当 仅为 单排 立柱 时 ,应于 单排 立柱 的两 边每 隔 3m 加设 斜支 撑, 且
每边不 得少 于两 根, 斜支 撑与地 面的 夹角 应 为 60°。
6.2.4 当 采用 扣件 式钢 管 作立柱 支撑 时, 其安 装构 造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钢管规格 、间距、扣件 应符合设计要 求。每根立 柱底部应设置 底 座
及垫板 ,垫 板厚 度不 得小 于 50mm 。
2. 钢管支架 立柱间距、扫 地杆、水平拉 杆、剪刀撑 的设置应符合 本规
范第 6.1.9 条的 规定 。 当 立 柱底部 不在 同一 高度 时, 高处的 纵向 扫地 杆应 向
低处延 长不 少于 两跨 , 高 低差不 得大 于 1m , 立 柱距 边坡上 方边 缘不 得小 于
0.5m 。
3. 立柱接长 严禁搭接,必 须采用对接扣 件连接,相 邻两立柱的对 接接
头不得 在同 步内 ,且 对接 接头沿 竖向 错开 的距 离不 宜小于 500mm,各接头
中心距 主节 点不 宜大 于步 距的 1/3 。
4. 严 禁将 上段 的钢 管 立柱与 下段 钢管 立柱 错开 固定于 水平 拉杆 上。
5. 满堂模板 和共享空间模 板支架立柱, 在外侧周圈 应设由下至上 的竖
向连续 式剪 刀撑 ;中 间在 纵横向 应每 隔 10m 左右设 由下至 上的 竖向 连续 式
的剪刀撑,其 宽度宜 为 4~6m ,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 处设置水
平 剪 刀 撑 ( 见图 6.2.4 —1 ) 。 剪 刀 撑 杆 件 的 底 端 应 与 地 面 顶 紧 , 夹 角 宜 为
45°~60°。 当 建筑 层高 在 8~20m 时, 除 应满 足上 述规定 外, 还应 在纵 横
向相邻 的两 竖向 连续 式剪 刀撑之 间增 加之 字斜 撑, 在有水 平剪 刀撑 的部 位,
应在每 个剪 刀撑 中间 处增 加一道 水平 剪刀 撑( 见 图 6.2.4 —2) 。 当建 筑层 高
超过 20m 时,在 满足 以上 规定的 基础 上, 应将 所有 之字斜 撑全 部改 为连 续
式剪刀 撑( 见 图 6.2.4—3)。
- 54 -
图 6.2.4—1 剪 刀撑 布置图 一
- 55 -
图 6.2.4—2 剪 刀撑 布置图 二
- 56 -
图 6.2.4—3 剪 刀撑 布置图 三

6. 当 支架 立柱 高度 超 过 5m 时, 应在 立柱 周圈 外侧和 中间 有结 构柱 的
部位, 按水 平间 距 6 ~9m ,竖向 间 距 2~3m 与建筑 结构设 置一 个固 结点 。
7. 当 仅为 单排 立柱 时 ,应按 本规 范 第 6.2.3 条 的 规定执 行 。
6.2.5 当 采用 碗扣 式钢 管 脚手架 作立 柱支 撑时 , 其 安装构 造应 符合 下列 规
定:
1. 立 杆应 采用 长 1.8m 和 3.0m 的立杆 错开 布置 ,严禁 将接 头布 置在 同
一水平 高度 。
2. 立 杆底 座应 采用 大 钉固定 于垫 木上 。
3. 立 杆立 一层, 即将 斜撑对 称安 装牢 固, 不得 漏加, 也不 得随 意拆 除 。
4. 横 向水 平杆 应双 向 设置, 间距 不得 超 过 1.8m 。
- 57 - 5. 当 支架 立柱 高度 超 过 5m 时,应 按本 规范 第 6.2.4 条 的规 定执 行。
6.2.6 当 采用 标准 门架 作 支撑时 ,其 安装 构造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
1. 门 架的 跨距 和间 距 应按设 计规 定布 置, 间距 宜小 于 1.2m ; 支 撑架 底
部垫木上应设固定底座或可调底座。门架、调节架及可调底座,其高度应
按其支 撑的 高度 确定 。
2. 门架支撑 可沿梁轴线垂 直和平行布置 。当垂直布 置时,在两门 架间
的两侧应设置交叉支撑;当平行布置时,在两门架间的两侧亦应设置交叉
支撑,交叉支撑应与立杆上的锁销锁牢,上下门架的组装连接必须设置连
接棒及 锁臂 。
3. 当 门架 支撑 宽度 为 4 跨及 以上 或 5 个间 距及 以上时 , 应 在周边 底层 、
顶层、 中间每 5 列、5 排 于每门 架立 杆跟 部设 Φ 48mm ×3.5mm 通长水平加
固杆, 并应 采用 扣件 与门 架立杆 扣牢 。
4. 门 架支 撑高 度超 过 8m 时, 应按 本规 范第 6.2.4 条的 规定 执行 , 剪 刀
撑不应 大 于 4 个 间距 , 并 应采用 扣件 与门 架立 杆扣 牢。
5. 顶部操 作层 应采 用挂 扣式 脚手板 满铺 。
6.2.7 悬 挑结 构立 柱支 撑 的安装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
1. 多 层悬 挑结 构模 板 的上下 立柱 应保 持在 同一 条垂直 线上 。
2. 多 层悬 挑结 构模 板 的立柱 应连 续支 撑, 并不 得少 于 3 层。


6.3 普 通 模 板安 装构 造

6.3.1 基 础及 地下 工程 模 板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地面以下 支模应先检查 土壁的稳定情 况,当有裂 纹及塌方危险 迹象
时, 应采 取安 全防 范措 施 后, 方可 下人 作业 。 当深 度超 过 2m 时, 操作 人员
应设梯 上下 。
2. 距 基槽 (坑 )上 口 边缘 1m 内不得 堆放 模板 。向基 槽( 坑) 内运 料
应使用 起重 机、 溜槽 或绳 索;运 下的 模板 严禁 立放 于基槽 (坑 )土 壁上 。
3. 斜 支撑 与侧 模的 夹 角不应 小于 45°, 支于 土 壁的斜 支撑 应加 设垫 板,
底部的对角楔木应与斜支撑连牢。高大长脖基础若采用分层支模时,其下
层模板 应经 就位 校正 并支 撑稳固 后, 方可 进行 上一 层模板 的安 装。
4. 在 有斜 支撑 的位 置 ,应于 两侧 模间 采用 水平 撑连成 整体 。
6.3.2 柱 模板 应符 合下 列 规定:
1. 现场拼装 柱模时,应适 时地 按设临时 支撑进行固 定,斜撑与地 面的
倾角宜 为 60 ° ,严 禁将 大 片模板 系于 柱子 钢筋 上。
2. 待四片柱 模就位组拼经 对角线校正无 误后,应立 即自下而上安 装柱
箍。
- 58 - 3. 若为整体 预组合柱模, 吊装时应采用 卡环和柱模 连接,不得用 钢筋
钩代替 。
4. 柱模校正 (用四根斜支 撑或用连接在 柱模顶四角 带花篮螺丝的 揽风
绳,底端与楼板钢筋拉环固定进行校正)后,应采用斜撑或水平撑进行四
周支撑 , 以确 保整 体稳 定 。 当 高度 超 过 4m 时, 应群 体或成 列同 时支 模 , 并
应将支 撑连 成一 体, 形成 整体框 架体 系 。 当需 单根 支模时 , 柱宽 大于 500mm
应每边在同一标高上设不得少于两根斜撑或水平撑。斜撑与地面的夹角宜
为 45 °~60 ° ,下 端尚 应 有防滑 移的 措施 。
5. 角柱模板 的支撑,除满 足上款要求外 ,还应在里 侧设置能承受 拉、
压力的 斜撑 。
6.3.3 墙 模板 应符 合下 列 规定:
1. 当用散拼 定型模板支模 时,应自下而 上进行,必 须在下一层模 板全
部紧固后,方可进行上一层安装。当下层不能独立安设支撑件时,应采取
临时固 定措 施。
2. 当采用预 拼装的大块墙 模板进行支模 安装时,严 禁同时起吊两 块模
板,并 应边 就位 、边 校正 、边连 接, 固定 后方 可摘 钩。
3. 安 装电 梯井 内墙 模 前, 必须 于板 底下 200mm 处牢固 地满 铺一 层脚 手
板。
4. 模板未安 装对拉螺栓前 ,板面应向后 倾一定角度 。安装过程应 随时
拆换支 撑或 增加 支撑 。
5. 当钢楞长 度需接长时, 接头处应增加 相同数量和 不小于原规格 的钢
楞,其 搭接 长度 不得 小于 墙模板 宽或 高 的 15% ~20% 。
6. 拼 接时 的 U 型 卡应 正反交 替安 装, 间距 不得 大于 300mm; 两块模板
对接接 缝处 的 U 型卡应 满 装。
7. 对 拉螺 栓与 墙模 板 应垂直 ,松 紧应 一致 ,墙 厚尺寸 应正 确。
8. 墙模板内 外支撑必须坚 固、可 靠,应 确保模板的 整体稳定。当 墙模
板外面无法设置支撑时,应于里面设置能承受拉和压的支撑。多排并列且
间距不大的墙模板,当其支撑互成一体时,应有防止灌筑混凝土时引起临
近模板 变形 的措 施。
6.3.4 独 立梁 和整 体楼 盖 梁结构 模板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安装独立 梁模板时应设 安全操作平台 ,并严禁操 作人员站在独 立梁
底模或 柱模 支架 上操 作及 上下通 行。
2. 底 模与 横楞 应拉 结 好,横 楞与 支架 、立 柱应 连接牢 固。
3. 安装梁侧 模时,应边安 装边与底模连 接,当侧模 高度多于两块 时,
应采取 临时 固定 措施 。
4. 起 拱应 在侧 模内 外 楞连固 前进 行。
5. 单片预组 合梁模,钢楞 与板面的拉结 应按设计规 定制作,并应 按设
- 59 - 计吊点 试吊 无误 后方 可正 式吊运 安装 ,侧 模与 支架 支撑稳 定后 方准 摘钩 。
6.3.5 楼 板或 平台 板模 板 应符合 下列 规定 :
1. 当预组合 模板采用 桁架 支模时, 桁架 与支点的连 接应固定牢靠 , 桁
架支承 应采 用平 直通 长的 型钢或 木方 。
2. 当预组合 模板块较大时 ,应加钢楞后 方可吊运。 当组合模板为 错缝
拼配时 ,板 下横 楞应 均匀 布置, 并应 在模 板端 穿插 销。
3. 单块模就 位安装,必须 待支架搭设稳 固、板下横 楞与支架连接 牢固
后进行 。
4. U 型 卡应 按设计 规 定安装 。
6.3.6 其 它结 构模 板应 符 合下列 规定 :
1. 安装圈梁 、阳台、雨蓬 及挑檐等模板 时,其支撑 应独立设置, 不得
支搭在 施工 脚手 架上 。
2. 安装悬挑 结构模板时, 应搭设脚手架 或悬挑工作 台,并应设置 防护
栏杆和 安全 网。 作业 处的 下方不 得有 人通 行或 停留 。
3. 烟囱、水 塔及其它高大 构筑物的模板 ,应编制专 项施工设计和 安全
技术措 施, 并应 详细 的向 操作人 员进 行交 底后 方可 安装。
4. 在 危险 部位 进行 作 业时, 操作 人员 应系 好安 全带。


6.4 爬 升 模板 安装 构造

6.4.1 进 入施 工现 场的 爬 升模板 系统 中的 大模 板、 爬升支 架、 爬升 设备 、
脚手架 及附 件等 ,应 按施 工组织 设计 及有 关图 纸验 收,合 格后 方可 使用 。
6.4.2 爬 升模 板安 装时, 应统一 指挥 , 设 置警戒 区 与通信 设施 , 做 好原始
记录。 并应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检 查工 程结 构上 预 埋螺栓 孔的 直径 和位 置应 符合图 纸要 求。
2. 爬升模板 的安装顺序应 为底座、立柱 、爬升设备 、大模板、模 板外
侧吊脚 手。
6.4.3 施 工过 程中 爬升 大 模板及 支架 时, 应遵 守下 列规定 :
1. 爬升前, 应检查爬升设 备的位置、牢 固程度、吊 钩及连接杆件 等,
确认无误后,拆除相邻大模板及脚手架间的连接杆件,使各个爬升模板单
元彻底 分开 。
2. 爬升时, 应先收紧千斤 钢丝绳,吊住 大模板或支 架,然后拆卸 穿墙
螺栓,并检查再无任何连接,卡环和安全钩无问题,调整好大模板或支架
的重心,保持垂直,开始爬升。爬升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固定件上,不得
站在爬 升件 上爬 升, 爬升 过程中 应防 止晃 动与 扭转 。
3. 每个单元 的爬升不宜中 途交接班,不 得隔夜再继 续爬升。每单 元爬
- 60 - 升完毕 应及 时固 定。
2
4. 大 模板 爬升 时, 新 浇混凝 土 的 强度 不应 低于 达到 1.2N/mm 。 支架爬
2
升时的 附墙 架穿 墙螺 栓受 力处的 新浇 混凝 土强 度应 达到 10 N/mm 以上。
5. 爬 升设 备每 次使 用 前均应 检查 ,液 压设 备应 由专人 操作 。
6.4.4 作 业人 员应 背工 具 袋, 以 便存 放工 具和 拆下 的零件 , 防 止物 件跌 落。
且严禁 高空 向下 抛物 。
6.4.5 每 次爬 升组 合安 装 好的爬 升模 板、 金属 件应 涂刷防 锈漆 , 板 面应 涂
刷脱模 剂。
6.4.6 爬 模的 外附 脚手 架 或悬挂 脚手 架应 满铺 脚手 板, 脚 手架 外侧 应设 防
护栏杆 和安 全网 。爬 架底 部亦应 满铺 脚手 板和 设置 安全网 。
6.4.7 每步 脚 手架 间应 设 置爬梯 , 作 业人 员应 由爬 梯上下 , 进 入爬 架应 在
爬架内 上下 ,严 禁攀 爬模 板、脚 手架 和爬 架外 侧。
6.4.8 脚 手架 上不 应堆 放 材料, 脚手 架上 的垃 圾应 及时清 除。 如需 临时 堆
放少量 材料 或机 具, 必须 及时取 走, 且不 得超 过设 计荷载 的规 定。
6.4.9 所 有螺 栓孔 均应 安 装螺栓 ,螺 栓应 采 用 50 ~60N ·m 的扭矩 紧固。


飞 模 安 装构 造
6.5

6.5.1 飞 模的 制作 组装 必 须全部 按设 计图 进行 , 运 到施工 现场 后, 应按 设
计要求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安装。安装前应进行一次试压和试吊,检验确
认各部件无隐患。对利用组合钢模板、门式脚手架、钢管脚手架组装的飞
模 , 所 用 的 材 料 、 部 件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 组 合 钢 模 板 技 术 规 范 》
(GB50214 ) 、 《冷弯 薄壁型钢结 构技术规范 》 (GB50018 )以及其它 专业技
术规范的要求。凡属采用铝合金型材、木或竹塑胶合板组装的飞模,所用
材料及 部件 应符 合有 关专 业标准 规定 的要 求。
6.5.2 飞 模起 吊时 ,应 在 吊离地 面 0.5m 后停 下, 待飞模 完全 平衡 后再 起
吊。吊 装应 使用 安全 卡环 ,不得 使用 吊钩 。
6.5.3 飞 模就 位后, 应立 即在外 侧设 置防 护栏 , 其 高度不 得小 于 1.2m,外
侧应另加设安全网,同时应设置楼层护 栏 。 并 应 准确 、 牢 固 地 搭 设 好 出模
操作平 台。
6.5.4 当 飞模 在不 同楼 层 转运时 , 上 下层 的信 号人 员应分 工明 确、 统一 指
挥、统 一信 号, 并应 采用 步话机 联络 。
6.5.5 当 飞模 转运 采用 地 滚轮推 出时 ,前 滚轮 应高 出后滚 轮 10 ~20mm,
并应将 飞模 重心 标画 于旁 侧,严 禁外 侧吊 点在 未挂 钩前将 飞模 向外 倾斜 。
6.5.6 飞 模外 推时 , 必 须 用多根 安全 绳一 端牢 固栓 于飞模 两侧 , 另 一端 围
绕于飞模两侧建筑物的可靠部位上,并应设专人掌握;缓慢推出飞模,并
- 61 - 松放安全绳,飞模外端吊点的钢丝绳亦应逐渐收紧,待内外端吊钩挂牢后
再转运 起吊 。
6.5.7 在 飞模 上操 作的 挂 钩作业 人员 应穿 防滑 鞋, 且应系 好安 全带 , 并 应
挂于上 层的 预埋 铁环 上。
6.5.8 吊 运时 , 飞 模上 不 得站人 和存 放自 由物 料, 操作电 动平 衡吊 具的 作
业人员 应站 在楼 面上 ,并 不得斜 拉歪 吊。
6.5.9 飞 模出 模时 , 下 层 应设安 全网 , 且 飞模 每运 转一次 后应 检查 各部 件
的损坏 情况 ,同 时应 对所 有的连 接螺 栓重 新进 行紧 固。


6.6 隧 道 模 安装 构造

6.6.1 组 装好 的半 隧道 模 应按模 板编 号顺 序吊 装就 位。 并 应将 两个 半隧 道
模顶板 边缘 的角 钢用 连接 板和螺 栓进 行连 接。
6.6.2 合 模后 应采 用千 斤 顶升降 模板 的底 沿, 按导 墙上所 确定 的水 准点 调
整到设计标高,并应采用斜支撑和垂直支撑调整模板的水平度和垂直度,
再将连 接螺 栓拧 紧。
6.6.3 支 卸平 台构 架的 支 设,必 须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支 卸平 台的 设计 应 便于支 卸平 台吊 装就 位, 平台的 受力 应合 理。
2. 平台 桁 架中 立柱 下 面的垫 板, 必须 落在 楼板 边缘以 内 400mm 左右,
并应在 楼层 下相 应位 置加 设临时 垂直 支撑 。
3. 支 卸平 台台 面的 顶 面, 必 须和 混凝 土楼 面齐 平, 并 应紧 贴楼 面边 缘。
相邻支 卸平 台间 的空 隙不 得过大 。 支 卸平 台外 周边 应设安 全护 栏和 安全网。
6.6.4 山 墙作 业平 台应 遵 守下列 规定 :
1. 隧 道模 拆除 吊离 后 ,应将 特制 U 型 卡承 托对 准山墙 的上 排对 拉螺 栓
孔,从 外向 内插 入, 并用 螺帽紧 固。U 型卡 承托 的 间距不 得大 于 1.5m 。
2. 将 作业 平台 吊至 已 埋设的 U 型 卡位 置就 位, 并将平 台每 根垂 直杆 件
上的Φ 30 水 平杆 件落 入 U 型卡内 ,平 台下 部靠 墙的 垂直支 撑用 穿墙 螺栓 紧
固。
3. 每 个山 墙作 业平 台 的长度 不应 超 过 7.5m , 且 不应小 于 2.5m , 并应 在
端头分 别增 加外 挑 1.5m 的三角平 台 。 作 业平 台外 周 边应设 安全 护栏 和安 全
网。
- 62 - 7 模板拆除


7.1 模 板 拆 除要 求

7.1.1 模 板的 拆除 措施 应 经技术 主管 部门 或负 责人 批准, 拆除 模板 的时 间
可按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 范》 (GB50010 )的有 关
规定执 行。 冬期 施工 的拆 模,应 遵守 专门 规定 。
7.1.2 当 混凝 土未 达到 规 定强度 或已 达到 设计 规定 强度时 , 如 需提 前拆 模
或承受部分超设计荷载时,必须经过计算和技术主管确认其强度能足够承
受此荷 载后 ,方 可拆 除。
7.1.3 在 承重 焊接 钢筋 骨 架作配 筋的 结构 中, 承受 混凝土 重量 的模 板, 应
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 25% 后方可拆除承重模板 。如在已 拆除模板的结
构上加 置荷 载时 ,应 另行 核算。
7.1.4 大 体积 混凝 土的 拆 模时间 除应 满足 混凝 土强 度要求 外, 还应 使混 凝
土内外 温差 降低 到 25 °以 下时方 可拆 模。 否则 应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 产生 温
度裂缝 。
7.1.5 后 张预 应力 混凝 土 结构的 侧模 宜在 施加 预应 力前拆 除, 底模 应在 施
加预应 力后 拆除 。设 计有 规定时 ,应 按规 定执 行。
7.1.6 拆 模前 应检 查所 使 用的工 具应 有效 和可 靠, 扳手等 工具 必须 装入 工
具袋或 系挂 在身 上, 并应 检查拆 模场 所范 围内 的安 全措施 。
7.1.7 模 板的 拆除 工作 应 设专人 指挥 。 作 业区 应设 围栏, 其内 不得 有其 它
工种作 业, 并应 设专 人负 责监护 。拆 下的 模板 、零 配件严 禁抛 掷。
7.1.8 拆 模的 顺序 和方 法 应按模 板的 设计 规定 进行 。 当设 计无 规定 时, 可
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并应从
上而下 进行 拆除 。拆 下的 模板不 得抛 扔, 应按 指定 地点堆 放。
7.1.9 多 人同 时操 作时, 应明确 分工 、 统 一信号 或 行动, 应具 有足 够的操
作面, 人员 应站 于安 全处 。
7.1.10 高 处拆 除模 板时 , 应遵守 有关 高处 作业 的规 定。 严 禁使 用大 锤和 撬
棍,操 作层 上临 时拆 下的 模板堆 放不 能超 过 3 层。
7.1.11 在 提前 拆除 互相搭 连并 涉 及其 它后 拆模板 的 支撑时 ,应 补设 临时支
撑。拆 模时 ,应 逐块 拆卸 ,不得 成片 撬落 或拉 倒。
7.1.12 拆 模如 遇中 途停 歇 , 应将 已拆 松动、 悬空、 浮吊的 模板 或支 架进 行
临时支 撑牢 固或 相互 连接 稳固。 对活 动部 件必 须一 次拆除 。
7.1.13 已 拆除 了模 板的 结 构, 应 在混 凝土 强度 达到 设计强 度值 后方 可承 受
全部设计荷载。若在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需在结构上加置施工荷载时,
- 63 - 应另行 核算 ,强 度不 足时 ,应加 设临 时支 撑。
7.1.14 遇 6 级或 6 级以 上 大风时 , 应暂 停室 外的 高 处作业 。 雨 、雪 、 霜后
应先清 扫施 工现 场, 方可 进行工 作。
7.1.15 拆 除有 洞口 模板 时 , 应采 取防 止操 作人 员坠 落的措 施。 洞口 模板 拆
除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 )的
有关规 定及 时进 行防 护。

7.2 支 架 立柱 拆除

7.2.1 当 拆除 钢楞 、 木楞 、钢 桁 架 时 ,应 在其 下面 临时搭 设防 护支 架 ,使
所拆楞 梁及 桁架 先落 于临 时防护 支架 上。
7.2.2 当 立柱 的水 平拉 杆 超出 2 层时 , 应 首先 拆除 2 层以 上的 拉杆 。 当 拆
除最后 一道 水平 拉杆 时, 应和拆 除立 柱同 时进 行。
7.2.3 当 拆除 4~8m 跨 度的梁 下立 柱时 , 应 先从 跨中开 始, 对称 地分 别向
两端拆 除。 拆除 时, 严禁 采用连 梁底 板向 旁侧 一片 拉倒的 拆除 方法 。
7.2.4 对 于多 层楼 板模 板 的立柱 ,当 上层 及以 上楼 板正在 浇筑 混凝 土时 ,
下层楼板立柱的拆除,应根据下层楼板结构混凝土强度的实际情况,经过
计算确 定。
7.2.5 拆 除平 台、 楼板 下 的立柱 时, 作业 人员 应站 在安全 处拉 拆。
7.2.6 对 已拆 下的 钢楞、 木楞、 桁架、 立柱 及其 它 零配件 应及 时运 到指 定
地点。 对有 芯钢 管立 柱运 出前应 先将 芯管 抽出 或用 销卡固 定。


7.3
普 通 模板 拆除

7.3.1 拆 除条 形基 础、 杯 形基础 、 独 立基 础或设 备 基础的 模板 时, 应遵 守
下列规 定:
1. 拆除前应 先检查基槽( 坑)土壁的安 全状况,发 现有松软、龟 裂等
不安全 因素 时, 应在 采取 安全防 范措 施后 ,方 可进 行作业 。
2. 模 板和 支撑 杆件 等 应随拆 随运 ,不 得在 离槽 (坑) 上口 边 缘 1m 以
内堆放 。
3. 拆除模板 时,施工人员 必须站在安全 地方。应先 拆内外木楞、 再拆
木面板 ;钢 模板 应先 拆钩 头螺栓 和内 外钢 楞, 后拆 U 型 卡和 L 型插销, 拆
下的钢模板应妥善传递或用绳钩放置地面,不得抛掷。拆下的小型零配件
应装入 工具 袋内 或小 型箱 笼内, 不得 随处 乱扔 。
7.3.2 拆 除柱 模应 遵守 下 列规定 :
- 64 - 1. 柱模拆除 应分别采用分 散拆和分片拆 两种方法。 其分散拆除的 顺序
应为:
拆除拉杆或斜撑、自上而下拆除柱箍或横楞、拆除竖楞,自上而下拆
除配件及模板、运走分类堆放、清理、拔钉、钢模维修、刷防锈油或脱模
剂、入 库备 用。
分 片拆 除的 顺序 应为 :
拆 除全 部支 撑系 统、 自上而 下拆 除柱 箍及 横楞 、拆掉 柱角 U 型 卡、 分
二片或四片拆除模板、原地清理、刷防锈油或脱模剂、分片运至新支模地
点备用 。
2. 柱 子拆 下的 模板 及 配件不 得向 地面 抛掷 。
7.3.3 拆 除墙 模应 遵守 下 列规定 :
1. 墙 模分 散 拆 除顺 序 应为:
拆除斜撑或斜拉杆、自上而下拆除外楞及对拉螺栓、分层自上而下拆
除木楞或钢楞及零配件和模板、运走分类堆放、拔钉清理或清理检修后刷
防锈油 或脱 模剂 、入 库备 用。
2. 预 组拼 大块 墙模 拆 除顺序 应为 :
拆除全部支撑系统、拆卸大块墙模接缝处的连接型钢及零配件、拧去
固定埋设件的螺栓及大部分对拉螺栓、挂上吊装绳扣并略拉紧吊绳后,拧
下剩余对拉螺栓,用方木均匀敲击大块墙模立楞及钢模板,使其脱离墙体
用撬棍轻轻外撬大块墙模板使全部脱离,指挥起吊、运走、清理、刷防锈
油或脱 模剂 备用 。
3. 拆除每一 大块墙模的最 后两个对拉螺 栓后,作业 人员应撤离大 模板
下侧,以后的操作均应在上部进行。个别大块模板拆除后产生局部变形者
应及时 整修 好。
4. 大 块模 板起 吊时 , 速度要 慢, 应保 持垂 直, 严禁模 板碰 撞墙 体。
7.3.4 拆 除梁 、板 模板 应 遵守下 列规 定:
1. 梁、板模 板应先拆梁侧 模,再拆板底 模,最后拆 除梁底模,并 应分
段分片 进行 ,严 禁成 片撬 落或成 片拉 拆。
2. 拆除时, 作业人员应站 在安全的地方 进行操作, 严禁站在已拆 或松
动的模 板上 进行 拆除 作业 。
3. 拆除模板 时,严禁用铁 棍或 铁锤乱砸 ,已拆下的 模板应妥善传 递或
用绳钩 放至 地面 。
4. 严 禁作 业人 员站 在 悬臂结 构边 缘敲 拆下 面的 底模。
5. 待分片、 分段的模板全 部拆除后,方 允许将模板 、支架、零配 件等
按指定地点运出堆放,并进行拔钉、清理、整修、刷防锈油或脱模剂,入
库备用 。

- 65 - 7.4 特 殊 模板 拆除

7.4.1 对 于拱 、薄 壳、 圆 穹屋顶 和跨 度大 于 8m 的 梁式结 构, 应按 设计 规
定的程序和方式从中心沿环圈对称向外或从跨中对称向两边均匀放松模板
支架立 柱。
7.4.2 拆 除圆 形屋 顶、 筒 仓下漏 斗模 板时 , 应 从结 构中心 处的 支 架 立柱 开
始,按 同心 圆层 次对 称地 拆向结 构的 周边 。
7.4.3 拆 除带 有拉 杆拱 的 模板时 ,应 在拆 除前 先将 拉杆拉 紧。

7.5 爬 升 模板 拆除


7.5.1 拆 除爬 模应 有拆 除 方案, 且应 由技 术负 责人 签署意 见, 拆除 前应 向
有关人 员进 行安 全技 术交 底后, 方可 实施 。
7.5.2 拆 除 时 应 先 清 除 脚 手 架 上 的 垃 圾 杂 物 , 并 应 设 置 警 戒 区 由 专 人 监
护。
7.5.3 拆 除时 应设 专人 指 挥, 严 禁交 叉作 业。 拆 除 顺序应 为: 悬挂 脚手架
和模板 、爬 升设 备、 爬升 支架。
7.5.4 已 拆除 的物 件应 及 时清理 、整 修和 保养 ,并 运至指 定地 点备 用。
7.5.5 遇 五级 以上 大风 应 停止拆 除作 业。


飞 模 拆除
7.6

7.6.1 梁 、板 混凝 土强 度 等级不 得小 于设 计强 度 的 75% 时 ,方 准脱 模。
7.6.2 飞 模的 拆除 顺序 、 行走路 线和 运到 下一 个支 模地点 的位 置, 均应 按
照台模 设计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
7.6.3 拆 除时 应先 用千 斤 顶顶住 下部 水平 连接 管, 再拆去 木楔 或砖 墩 ( 或
拔出钢 套管 连接 螺栓, 提 起钢套 管) 。 推入 可任 意转 向的四 轮台 车, 松千斤
顶使飞模落于台车上,随后推运至主楼板外侧搭设的平台上,用塔吊吊至
上层重 复使 用。 若不 需重 复使用 时, 应按 普通 模板 的方法 拆除 。
7.6.4 飞 模拆 除必 须有 专 人统一 指挥 , 飞 模尾 部应 绑安全 绳, 安全 绳的 另
一端应 套在 坚固 的建 筑结 构上, 且在 推运 时应 徐徐 放松。
7.6.5 飞 模推 出后 ,楼 层 外边缘 应立 即绑 好护 身栏 。

- 66 -
7.7 隧 道 模拆 除

7.7.1 拆 除前 应对 作业 人 员进行 安全 技术 交底 和技 术培训 。
2
7.7.2 拆 除导 墙模 板应 在 新浇混 凝土 强度 达 到 1.0N/mm 后,方准 拆模 。
7.7.3 拆 除隧 道模 应按 下 列顺序 进行 :
1. 新 浇混 凝土 强度 应 在达到 承重 模板 拆模 要求 后,方 准拆 模。
2. 应用长柄 手摇螺帽杆将 连接顶板的连 接板上的螺 栓松开,并应 将隧
道模分 成两 个半 隧道 模。
3. 拔除穿墙 螺栓,并旋转 垂直支撑杆和 墙体模板的 螺旋千斤顶, 让滚
轮落地 ,使 隧道 模脱 离顶 板和墙 面。
4. 放下支卸 平台防护栏杆 ,先将一边的 半隧道模推 移至支卸平台 上,
然后再 推另 一边 半隧 道模 。
5. 为使顶板 不超过设计允 许荷载,经设 计核算后, 若不够应加设 临时
支撑柱 。
7.7.4 半 隧道 模的 吊运 方 法,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采用 。
- 67 -
8 安全管理

8.0.1 从 事模 板作 业的 人 员, 应 经常 组织 安全 技术 培训。 从事 高处 作业 人
员,应 定期 体检 ,不 符合 要求的 不得 从事 高处 作业 。
8.0.2 安 装和 拆除 模板 时 , 操 作人 员应 配戴 安全 帽、 系安全 带 、 穿 防滑 鞋。
安全帽 和安 全带 应定 期检 查,不 合格 者严 禁使 用。
8.0.3 模 板及 配件 进场 应 有出厂 合格 证或 当年 的检 验报告 , 安 装前 应对 所
用部件(立柱、楞梁、吊环、扣件等)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
使用。
8.0.4 模 板工 程应 编制 施 工设计 和安 全技 术措 施, 并应严 格按 施工 设计 与
安全技 术措 施规 定施 工。 满堂模 板、 建筑 层 高 8m 及以上和 梁跨 大于 或等 于
15m 的 模板,在 安装、拆除作业前, 工程技术 人员应以书面形 式向作业班
组进行施工操作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班组应对照书面交底进行上、下班
的自检 和互 检。
8.0.5 施 工过 程中 应经 常 对下列 项目 进行 检查 :
1. 立柱底 部基 土回 填夯 实的 状况。
2. 垫木应 满足 设计 要求 。
3. 底座位 置应 正确 ,顶 托螺 杆伸出 长度 应符 合规 定。
4. 立杆的 规格 尺寸 和垂 直度 应符合 要求 ,不 得出 现偏 心荷载 。
5. 扫地杆 、水 平拉 杆、 剪刀 撑等的 设置 应符 合规 定, 固定应 可靠 。
6. 安全网 和各 种安 全设 施应 符合要 求。
8.0.6 在 高处 安装 和拆 除 模板时 , 周 围应 设安 全网 或搭脚 手架 , 并 应加 设
防护栏 杆。 在临 街面 及交 通要道 地区 ,尚 应设 警示 牌,派 专人 看管 。
8.0.7 作 业时 ,模 板和 配 件不得 随意 堆放 ,模 板应 放平放 稳, 严防 滑落 。
脚手架 或操 作平 台上 临时 堆放的 模板 不宜 超 过 3 层 ,连接 件应 放在 箱盒 或
工具袋中,不得散放在脚手板上。脚手架或操作平台上的施工总荷载不得
超过其 设计 值。
8.0.8 对 负荷 面积 大和 高 4m 以上 的支 架立 柱采 用扣件 式钢 管、 门式 和碗
扣式钢 管脚 手架 时, 除应 有合格 证外 , 对 所用 扣件 应用扭 矩扳 手进 行抽 检,
达到合 格后 方可 承力 使用 。
8.0.9 多 人共 同操 作或 扛 抬组合 钢模 板时 , 必须 密 切配合 、 协 调一 致、 互
相呼应 。
8.0.10 施 工用 的临 时照 明 和行灯 的电 压不 得超 过 36V ; 若为 满堂 模板 、钢
支架及 特别 潮湿 的环 境时 , 不 得超 过 12V 。 照明 行灯 及机电 设备 的移 动线 路
应采用 绝缘 橡胶 套电 缆线 。
8.0.11 有 关避 雷、 防触电 和架空 输电 线路 的安全 距 离应遵 守国 家现 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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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2.4—1 剪 刀撑 布置图 一
- 55 - 分类装 于箱 笼内 备用 。
5. 钢模板及 配件等修复后 ,应进行检查 验收。凡检 查不合格者应 重新
整修。 待合 格后 方准 应用 ,其修 复后 的质 量标 准应 符合 表 8.0.22 的 规定 。
6. 钢模板由 拆模 现场运至 仓库或维修场 地时,装车 不宜超出车栏 杆,
少量高 出部 分必 须栓 牢, 零配件 应分 类装 箱, 不得 散装运 输。
7. 经过维修 、刷油、整理 合格的钢模板 及配件,如 需运往其它施 工现
场或入库,必须分类装入集装箱内,杆应成捆、配件应成箱,清点数量,
入库或 接收 单位 验收 。
8. 装车时, 应轻搬轻放, 不得相互碰撞 。卸车时, 严禁成捆从车 上推
下和拆 散抛 掷。
9. 钢 模板 及 配件 应放 入室 内 或 敞棚 内, 若 无条 件需 露 天堆 放 时, 则应
装入集 装箱 内, 底部 垫高 100mm ,顶面应遮 盖防 水 蓬布或 塑料 布, 但集 装
箱堆放 高度 不宜 超 过 2 层。

表 8.0.22 钢模 板及 配 件修复 后的 质量 标准
项 目 允许偏 差 项 目 允许偏 差
(mm ) (mm )
板面局 部不 平度 ≤2.0 钢 板 面 锈皮 麻面 , 不允许
模 背面粘 混凝 土
钢 板面翘 曲矢 高 ≤2.0 板 孔洞破 裂 不允许

板侧凸 棱面 ≤1.0 零 U 型卡 卡口 残余 ≤1.2

翘曲矢 高 配 变形
板肋平 直度 ≤2.0 件 钢 楞 及支 柱长 度 ≤L/1000
方向弯 曲度
焊点脱 焊 不允许 桁架 侧向平 直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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