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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国际保护合作研究协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和美国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序言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和美国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以下简称“中方”和“
美方”,统称“双方”)旨在促进大熊猫等濒危物种的保护,加深公众对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鼓励科学、技术和
文化友好交流。双方同意共同执行《大熊猫国际保护合作研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双方还承诺遵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和中美两国有关大熊猫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和完成“合作项目”。经友好协商,双方于2024年4月30日在美国华盛顿
特区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条款和内容1.1美方应具备必要的设施、食物来源、技术条件和人员,以确保大熊猫的饲养、繁殖、公众教育展览
、疾病控制、流行病预防和控制以及科学研究等。美方还应具备维持上述工作的财政能力,并为大熊猫保护合作提供资金。1.2中方同意提供两只
健康的大熊猫(一只雄性和一只雌性),年龄在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由保护区人工饲养中国大熊猫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熊猫中心”,分别为青豹(
雌性,系谱号:1375,出生日期:2021/09/12)和宝莉(雄性,谱系号:1365,出生时间:2021/08/04),向美方提
供在美国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实施双方“合作项目”的服务。1.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两只大熊猫应饲养在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美方不得将其或
幼崽转移到其他地方1.4本协议有效期为10年,自两只大熊猫抵达美国之日起计算。1.5本协议期满后,大熊猫应立即运回中国。第二条所有
权2.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两只大熊猫、在美国逗留期间繁殖的幼崽以及所有物质,包括标本和衍生物的所有权应完全归中
方所有。2至4岁的大熊猫幼崽应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返回中国。2.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方有权将上述物质用于其他大熊猫保护项目。第三
条运输和保险3.1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无特殊情况,中方应协助美方将两只大熊猫从中国运至美方:3.1.1美方大熊猫的设施、食品供应、技
术专长、安全设施以及运营和财务状况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中方制定的标准,如《检验技术指南》大熊猫国际保护合作研究项目评估。3.1.2美
方应取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进口许可证,中方应取得《公约》出口许可证和中国检疫证书。3.2本协议涉及的所有运输安排,包
括出入境日期和港口、运输方式和交接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3.3大熊猫出境运输由中方负责。美方应负责从中国出口港到美国史密森尼国家
动物园的运输。在将大熊猫或幼崽送回中国时,美方应负责大熊猫或幼崽在美国境内的国内运输。原则上,从美国出口港到中国入境港的运输应由中
国航空公司承担,中国航空公司的费用将由中方承担,具体安排由双方商定。3.4本协议涉及的所有大熊猫从中国运往美国和从美国运回中国期间
,双方应至少指派两名专业人员陪同大熊猫,具体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和支付专业人员差旅费所需的资金来源由双方协商确定。大熊猫抵达美国后,
随行的中国专家将在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停留长达三个月,就大熊猫的健康、饲养管理和疾病控制提供指导,直到美方团队获得必要的技术能力。如
果需要延长逗留期限,将由双方协商决定。3.5美方应为从中国运往美国的每只大熊猫(包括12个月以上的幼崽)购买运输保险。每只大熊猫的
死亡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中方为唯一受益人。如果大熊猫死亡,美方应负责与保险公司解决保险索赔。保险合同应由美方在大熊猫运输前签署
,相关保险文件的副本应在装运前交付给中方。如果美方未能投保或超出保单范围的情况导致大熊猫死亡,美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赔偿中方,
标准金额为每只大熊猫100万美元,汇至中方指定账户。第四条保护和支持4.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美方应每年向中方提供100万美元的保护
合作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以支持大熊猫的保护。每年100万美元的保护基金中,10%用于运营和管理,30%用于“熊猫中心”的
大熊猫科研和繁殖,60%用于保护中国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大熊猫抵达美国后30天内,美方应将首期100万美元汇入中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此
后每12个月支付100万美元。4.2美方同意每三年邀请一名中方安排的人员作为访问学者访问美国,接受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生态旅游开发等
方面的培训。每位中国学者应在美国停留最多六个月,每项研究交流计划的细节应由双方商定。第五条保护研究计划5.1双方将鼓励熊猫中心与美
方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应对关键挑战,以提高大熊猫保护的整体科研水平。“合作项目”的具体研究计划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并附于本协议之后协
议。研究内容、方法和实施安排应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5.2“合作项目”的所有研究成果应由中方和美方
共同拥有。这些结果的公布和使用应经双方同意5.3美方同意,除本协议规定外,不从事与本协议涵盖的大熊猫有关的任何活动,未经中方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收集大熊猫的遗传物质或其他样本,也不得将任何样本转让给第三方。在对大熊猫进行常规健康检查(麻醉除外)时,美方不需要事先
征得中方同意,但应登记和储存健康检查期间收集的任何样本,并在协议期限结束或协议提前终止时将其归还给中方。5.4“合作项目”启动后,
双方应每两年进行一次项目进度审查和保护技术交流,每次组建一个至少由中方六名成员组成的技术团队。审查和交流计划应由双方商定。第六条大
熊猫的健康管理和安全保证6.1大熊猫在美国停留期间,中方原则上应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至少派遣一名专家(饲养、管理、兽医、繁殖等领域)
驻扎在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协助大熊猫的日常管理和健康保障。6.2美方应为大熊猫建立个人健康记录,并定期向中方指定的联系人提供健康报
告和年度体检报告。这包括根据中方提供的统一格式和指标,对大熊猫的健康监测和繁殖管理进行月度评估。评估结果应在次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
交给中方。每六个每月,应在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中方提供健康状况的书面总结报告。每年至少对大熊猫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并
在1月15日前向中方提交上一年的检查报告。6.3当美方计划进行大熊猫麻醉检查、人工精液采集、人工授精、妊娠诊断、产仔和幼仔饲养等存
在安全风险的重大作业时,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中方并征得中方同意。如果中方认为有必要,可派遣1-2名中国专家前往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
,共同制定并完成上述操作的实施方案(计划)。双方应本着确保大熊猫在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逗留期间的健康和安全的精神,加强沟通、互助与合
作,及时交换意见。如果作业对大熊猫的生命构成风险,双方应在作业前达成协议。6.4美方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检查计划,以及应急响应计划
。应保留日常安全状况和视听数据的详细书面记录。双方应提前制定应急计划,以应对大熊猫死亡、严重疾病、残疾或逃跑等突发事件。发生此类紧
急情况时,美方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协助中方工作组及时赴美进行现场调查。6.5大熊猫圈养设施应满足安全、舒适、易于管理和操作的要
求。美方在围栏的规划和建设或大熊猫的日常健康和饲养繁殖管理方面应采纳中国专家的意见。6.6中方应每年至少两次向美国派遣技术团队,对
大熊猫的健康和繁殖管理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对于公众关注且健康问题较为严重的大熊猫,中国专家将长期驻扎在那里,协助美方进行大熊猫的繁
殖、护理和疾病预防与治疗。人员成本应由中方承担,美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第六条大熊猫死亡及赔偿7.1当大熊猫在史密森尼国家
动物园死亡时,美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中方。中方同意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作出回应,美方应在中国专家的指导下,立即将胴体冷冻保存(-20
℃以下),并在病理尸检前1-2天使用专用胴体解冻柜解冻冷冻胴体,以确保组织和细胞的结构保持完整。中方在方便的时候尽早向史密森尼国家
动物园派遣1-3名专家后,双方和双方约定的利益无关的专业组织(或个人)应组成专家组,包括兽医、病理学家和其他专家,进行尸检和科学鉴
定死因,以确定大熊猫的死因(保险公司也应参与确定死因)。尸检的所有结果应由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公布或发布。7.2美方同意
按照中方意愿处置大熊猫尸体,并承担尸体的处置及其从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到中国港口的运输。7.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大熊猫(在美国繁殖
的幼崽除外)因死亡或其他原因离开美国时,美方支付的保护基金金额应按日计算,多退少补。7.4美国方应为每只大熊猫(包括12个月以上的
幼崽)在美国逗留期间购买保险。每只大熊猫死亡的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中方为保险的唯一受益人。如果大熊猫死亡,美方应负责与保险公司
解决索赔。7.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任何一只大熊猫(幼崽除外)死亡,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保留剩余大熊猫和更换已故大熊猫的问题。
第八条科学宣传和信息管理8.1双方同意在大熊猫保护的科学宣传和公众教育方面进行合作和信息交流,旨在传播大熊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学
概念和知识,提高公众的科学保护意识。8.2双方同意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发布大熊猫合作项目信息。美方承诺,除大熊猫日常生活信息外,与《
大熊猫合作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重要事项、大熊猫生病、死亡、残疾、逃跑等事件或紧急情况,以及美方的操作困难等,均应及时向中方报告,并
充分尊重中方的意见。如需向外界发布相关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应在双方沟通协商并达成共识后实施,未达成共识的,不得向公众发布新闻。8.
3美方在设施内外安装的24小时监控摄像头产生的视频片段、图像和其他材料应严格限于内部监控和管理,以及宣传和教育用途。8.4双方在开
展宣传、公众教育、研讨会和交流等活动时,应使用与协议文本中表达的标准条款一致的标准条款。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合作的性质为物
种保护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为“保护合作协议”,不得使用“租赁”、“出租”、“贷款”协议或“合同”等商业条款。“保护合作基金”不
得表示为“租金”、“租赁费”和“借展费”,等。第九条权利和义务9.1美国方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美国方同意:9.1.1
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获得运输大熊猫和圆满完成本协议规定事项所需的所有同意、批准和许可;9.1.2为大熊猫提供合适的栖息地以及满足合作
保护和研究需要的设施、设备和条件,并经中方检查验收;9.1.3承担本协议涵盖的所有大熊猫的运输、饲养、管理、医疗和安全相关的所有费
用,但本协议规定由中方承担的费用除外;9.1.4仅将大熊猫用于双方商定的合作项目和“科研计划”目的,不得从事克隆研究或任何使用活大
熊猫的商业活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9.1.5邀请中国代表参加大熊猫合作的开幕式、闭幕式和延期仪式;9.1.6每年11月底向中方提
供合作保护和研究项目的书面进度报告,并按照第6.2条的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9.1.7美方可根据中方制定的命名规则,为本协议涵
盖的大熊猫及其幼崽命名。大熊猫幼崽名称的确定和命名活动计划应经中方同意;9.1.8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受邀的中国人员美方和中方派往美
国的中方应就护送、运输、饲养管理、幼崽繁殖和饲养、疾病预防和控制、死亡调查、健康和安全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相关国际旅行、住宿和交通
等直接费用应由美方承担。此外,美国方应向每位具有高级或以上专业职称的专家支付每天150美元的津贴,或向每位具有中级和初级专业职称的
科学家支付每天100美元的津贴。美国方应直接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专家支付款项他们自己9.1.9美国方应至少指派一名专家陪同大熊猫从美
国运回中国。美方应负责在本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之日将本协议第2.1条规定的所有物质归还中国。若因特殊情况导致大熊猫未能如期归还,美方
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9.1.10美方应积极配合中方根据本协议条款进行检验、评估、技术指导、定期审查和交流,并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助。9.1.11美国方应指定两名联系人,以确保他们与中国同行保持良好联系。双方联系人应定期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交流动物健
康和安全状况信息,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可以联系到他们。9.2中方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中方同意:9.2.1采用合理合法
的方式获得运输大熊猫和圆满完成本协议规定事项所需的所有同意、批准和许可;9.2.2在运输大熊猫之前,及时向美方提供所有必要的大熊猫
背景信息;9.2.3至少指派一名专家陪同从中国运输大熊猫美国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9.2.4大熊猫运输前,邀请美方人员(饲养员、专家
和兽医)来华进行大熊猫饲养和管理相关技术培训和交流,协助大熊猫运输。具体的交流计划和安排应由双方商定。9.2.5允许美方拍摄大熊猫
从中国到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的运输过程,以进行合作数据记录或公众教育。9.2.6应美方邀请,派遣专家到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参与“合作项
目”,协助确认大熊猫的发情状态,并就繁殖、饲养、疾病治疗等提供指导。如有困难,双方应本着诚信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共同解决问题。9.
2.7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中方应定期对美方进行检查、评估、审查、交流和技术指导。9.2.8中方应指定两名联系人,以确保他们与美方保持
良好联系。双方联系人应定期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交流动物健康和安全状况信息,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可以联系到他们。其中一名应为熊猫中心
的技术代表,专门负责与本协议有关的技术问题的联络和协调,包括熊猫中心的一名技术代表,具体负责本协议所涉技术问题的联系和接口。第十条
违约责任和协议终止10.1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另一方可以终止本协议。10.1.1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中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饲养管理不当,存在重大隐患或拒绝接受中方改进建议;--大熊猫存在健康问题,有死亡风险;--
美国方面的财务困难或其他问题对合作项目的可持续性构成重大隐患;--美方未经授权发布相关信息,引起公众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其他对合作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后果的特殊情况。10.1.2如果美国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中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资金,且资金仍未支付
超过六个月,中方可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回资金的权利。10.1.3未经中方同意,如果大熊猫的归还逾期半年,中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期,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10.2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终止本协议时,终止方应至少提前30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除紧急情况外,
美方应在中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进口许可证、美国《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条约》出口许可证和检疫证书签发后30天内将大熊
猫归还中国。美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按比例支付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大熊猫的费用,直至所有大熊猫及其衍生物返回中国。如果本协议在美方
支付保护基金并支付超额款项的期间终止,中方应按比例向美方退还超额款项。第XI条综合条款11.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任何修改、放弃或承
诺仅限于在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之前有效。此后,此类修改、放弃或承诺仅对特定情况或特定目的有效。11.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1.3本协议的执行和解释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双方接受并执行仲裁结果。11.4在美国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开展的大熊猫合作研究活动,受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及美国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11.5本协议以中文和英文书写,一式两份,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两个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应以中文版本为准进行澄清。11.6本协议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双方之间与此事有关的所有其他协议、谅解和承诺应同时废止,但本协议第10.1款规定的情况或双方书面同意修改的具体规定除外。中国代表(签字)姓名:吴明禄美国党代表(签名)姓名:布兰迪·史密斯职位名称:副主席兼秘书长约翰和阿德里安娜·马尔斯主任组织:组织: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史密森尼国家动物园签署日期:2024年4月30日813371221461115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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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桐华宝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