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侵权赔1亿!企业别在商标“雷区”裸奔一、案号 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初2号民事判决(2022年4月28日) 二审:最 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民事判决(2023年7月27日) 二、裁判要旨 1. 判断被诉侵权标识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 用,需结合行为动机和表现形式。若侵权故意明显,在惯常使用商标处使用以企业名称形式的商业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以使用企业名称辩解的,法 院不予支持。 2. 当侵权人因侵权获利远超法定赔偿限额,法院会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知名度、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情节和维权合理费用等,在 法定赔偿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若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财务证据,法院可参照证据妨碍制度,参考权利人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额。 三、案情概要 西某股份公司和西某(中国)有限公司拥有“西门子”“SIEMENS”商标专用权,且品牌知名度高。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洗衣机产品、包 装及宣传中使用“上海西某电器有限公司”标识,昆山新某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相关侵权产品。西某方面认为两公司及其股东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 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000元 ,并刊登公告消除影响,承担诉讼费。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称获授权不构 成侵权,昆山新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则认为仅销售不应担责。法院要求两公司提交相关财务账册等资料,两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交。 四、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洗衣机机身上使用“上海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了西某方面的商标专用权,在外包装及宣传中使用该 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难以确定侵权获利和被侵权实际损失,但能认定侵权获利远超法定赔偿限额,综合考虑西某品牌知名度、 宁波奇某电器的主观恶意、侵权规模和时间、产品利润率及维权费用等因素,在法定限额以上确定赔偿额。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拒不提供财务资料 ,一审法院以媒体报道计算销售总额,按比例确定赔偿额的做法合理。龚某其、王某作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股东,在侵权中作用重大,构成共同 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院判决 1. 昆山新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上海西 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 2. 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龚某其、王某连带赔偿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 163000元;昆山新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武某志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4 . 驳回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建议 1. 强化商标合规意识:企业要重视商标保护,在产品研发、生 产和推广前,进行全面商标检索,避免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似或易混淆的标识,从源头上防范商标侵权风险。 2. 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确商标使用、许可、维权等流程和责任。对合作方、经销商的商标使用情况也要严格监督,防止因管理不善引发侵权纠纷。 3. 积极应对诉讼:一旦涉诉,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若对自身行为合法性有疑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否则可能因举证妨碍面临更不利的判决结果。 4. 创新打造自有品牌:与其“搭便车”“傍名牌”,不如投入资源创新,打造具有独特价值的 自有品牌。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积累品牌声誉,实现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要严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才能行稳致远,避免陷入高额赔偿的法律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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