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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陷入僵局,股东能否解散公司?法院判了!
2025-02-19 | 阅:  转:  |  分享 
  
公司陷入僵局,股东能否解散公司?法院判了!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间的矛盾与公司经营管理困境时常出现。当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股东利益受损,股东能
否直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公司的存亡与发展。今天,我们通过一则真实的案例,深入剖析公司解散纠
纷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号追踪 一审案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号:海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2024)琼民终150号民事判决 二、裁判要旨 公司解散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同时提起诉讼的股东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解散条件,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股东利益受损情况以及是否穷尽其他解决途径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三、案情概要 海南中瑞华某
房地产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成立于2006年,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项目策划、营销等。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历经变更,最
终徐某峰持股60%,徐某烽持股20%,朱某媛持股10%,林某新持股5%,刘某持股5%。华某公司章程对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的职责以
及公司解散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华某公司持有海南中瑞华某房地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投资公司”)50%的股权,这是其唯
一重大资产。然而,徐某峰曾私自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案外人黄刚,后经徐某烽诉讼,华某公司虽收回股权,但在经营管理上仍存在诸多问题。20
23年1月8日,徐某烽向华某公司执行董事徐某峰发函,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华某公司在华某投资公司的股东权益问题,但此前公司已连续多年未
召开股东会。华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通知徐某烽召开股东会,会议最终形成免去朱某媛监事职务、选举林某新为新任监事的决议,却未讨
论徐某烽提出的核心议题。徐某烽认为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损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华某公司,一审法院
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徐某烽不服提起上诉。 四、法院认为 (一)经营管理是否严重困难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公司僵局应从公司组织机构运行
状态综合分析,徐某烽提交的证据仅显示股东间存在控制权矛盾,可通过内部治理解决,不足以证明公司经营严重恶化。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华某
公司从2013年至2022年均有工商年报,且应徐某烽请求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徐某烽无法证明公司组织机构运行陷入僵局,也不能证明
未召开股东会是因公司无法召开,其放弃参加股东会,称股东会不作为的主张不成立。 股东利益是否受损 徐某烽主张华某公司未经营管理华某
投资公司股权致其利益受损。但一审法院查明华某公司从2013年至2022年没有盈利,不存在盈利却不分红的情况。二审法院也认为徐某烽未
提交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导致其利益重大受损,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其他途径能否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华某公司客观上存在召开股
东会解决内部问题的机会,分歧可通过股东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徐某烽与徐某峰间的股东纠纷可通过提起知情权诉讼、召开
股东会、对外转让股权等方式解决,徐某烽未能证明已穷尽其他途径,不符合公司解散诉讼的条件。 五、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烽的全
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六、律师建议 1. 完善公司章程:企业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
议事规则,细化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如规定特定情形下的股权回购、股东退出机制等,为公司运营和股东权益保护提供清晰指引。 2. 规范公
司治理:公司管理层和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组织机构正常运行。定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
项进行充分讨论和决策,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引发纠纷。 3. 妥善处理股东矛盾:股东之间出现分歧时,应秉持理性和合作的态度,优先通过协
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可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律师参与,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避免矛盾激化影响公司经营。 4. 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当
股东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前,应充分评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尝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
决问题,如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等。 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解散纠纷是较为复杂且敏感的问题。希望通过这起案例,各位能够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重视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确保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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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古东玲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