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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藏大雷:无效、解除争议大揭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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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藏大雷:无效、解除争议大揭秘搞工程的朋友可要注意了!建设工程合同签不好、履行有纠纷,那麻烦可就大了。今天给大家扒 一扒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里面的门道多着呢!发包人想主张合同无效却被驳回,一审法院还因为超范围判案 “翻车 ”,合同到底能不能解除更是争论不休。快跟着我一起深挖这起案例,学会如何在工程领域避开法律雷区!案号 (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 二、裁判要旨 1. 发包人以自身未履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义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缺乏法律依据。 2.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变更应符合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判令合同解除,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属适用法律错误。 3. 案涉合同不存在约定、协议及法定解除事由,合同应继续履行。 三、案情概要 2013年1月25日,沈阳世茂公司与北京城建公司签订沈阳 世茂五里河商业广场T3 - T5及S3楼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报价941526677元,施工期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7 年11月30日,部分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并修改。案涉工程施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2012年9月25日,北京城建公司依《进场通知书》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至T3T4正负零、T5主体框架地上十层后于2014年9月停 工,双方对停工原因各执一词。2017年4月26日,沈阳世茂公司发《终止(解除)合同通知函》,以北京城建公司多次逾期完工构成违约为由 ,决定解除合同;北京城建公司回复否认违约,不同意解除。此前,北京城建公司已就工程进度款等问题起诉沈阳世茂公司,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存 在争议。 四、法院认为 (一)合同效力 沈阳世茂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理由:一是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二是北京城建公司出借施工 资质。法院认为,办理许可证是沈阳世茂公司的法定义务,其以此为由主张无效违反诚信原则,且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沈阳世茂公司未 提供证据证明出借资质行为,故其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合同应为有效。 (二)合同解除 1. 诉讼请求变更程序违法:沈阳世茂公司原审请 求确认合同无效,虽提交《情况说明》,但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请求变更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该《情况说明》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且无明确 变更诉讼请求内容,故诉讼请求未变更,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2. 不存在解除事由: - 约定解除权不成立: 沈阳世茂公司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主张解除合同,但无法证明北京城建公司存在符合约定解除的情形,且其中部分约定不符合公平原则 ,不能据此主张解除。 - 协议解除不成立:沈阳世茂公司发解除函,北京城建公司提出异议不同意解除,不满足协议解除条件。 - 法定解除 不成立:沈阳世茂公司发函不履行主要债务,此时应由北京城建公司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北京城建公司未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且案涉合同 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双方矛盾也不构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事由。 法院判决 1. 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 民初46号民事判决。 2. 改判驳回沈阳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16484元,均 由沈阳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六、律师建议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至关重要:发包人应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效力存疑,影响项目推进。若未取得许可证,切勿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2. 严格遵守诉 讼程序: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务必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且明确具体变更内容,确保诉讼程序合法、规范,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不利后果。 3. 谨 慎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双方在行使解除权时,需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发包人不能随意以格式条款约定为由解除合同,应充分考虑公平原 则;当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另一方应及时行使权利,明确表明态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妥善处理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 生纠纷时,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式,避免矛盾激化导致工程停滞、损失扩大。若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应注重证据收集 和法律适用,确保自身诉求得到法律支持。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要点,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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