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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合同,铺位翻新改造合同范文3篇
2025-04-24 | 阅:  转:  |  分享 
  
以 下 是 三 篇 铺 位 翻 新 改 造 合 同 的 正 式 范 文 , 您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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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铺 位 翻 新 改 造 合 同 范 文 一
合 同 编 号 : 肥 多 多
甲 方 ( 业 主 方 ) : 含 腐 殖 酸 水 溶 肥 : 土 壤 与 作 物 的 双 重 呵 护 者
乙 方 ( 施 工 方 ) : 大 量 元 素 水 溶 肥 对 现 代 农 业 增 产 提 质 有 没 有 用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甲 乙 双 方 就 甲 方 铺
位 翻 新 改 造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 # # 第 一 条 合 同 标 的
1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对 其 位 于 _ _ _ _ _ _ _ _ _ _ _ 的 铺 位 进 行 翻 新 改 造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地 面 铺 设
- 墙 面 粉 刷 / 装 饰
- 天 花 板 改 造
- 电 力 系 统 及 照 明 系 统 的 安 装- 管 道 系 统 的 调 整
2 . 改 造 后 的 铺 位 应 符 合 甲 方 需 求 , 并 达 到 相 关 安 全 和 环 保 标 准 。
# # # 第 二 条 合 同 金 额 与 支 付 方 式
1 .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_ _ _ _ _ _ _ _ 元 ( 大 写 : _ _ _ _ _ _ _ _ _ _ 元 ) 。
2 . 付 款 方 式 :
-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 方 支 付 总 金 额 的 3 0 % 作 为 预 付 款 , 即 _ _ _ _ _ _ _ _
元 。
- 项 目 完 成 后 , 甲 方 支 付 剩 余 款 项 的 7 0 % , 即 _ _ _ _ _ _ _ _ 元 。
# # # 第 三 条 工 程 期 限
1 . 工 程 开 工 日 期 : _ _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_ _ 日 。
2 . 工 程 完 工 日 期 : _ _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_ _ 日 。
3 . 乙 方 应 确 保 按 时 完 成 翻 新 改 造 工 作 , 若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 # # 第 四 条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1 . 乙 方 提 供 的 翻 新 改 造 项 目 应 符 合 国 家 及 地 方 的 相 关 施 工 规 范 和 质
量 标 准 。
2 . 工 程 完 成 后 , 甲 方 有 权 对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 若 发 现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甲 方 可 要 求 乙 方 重 新 施 工 或 修 复 。# # # 第 五 条 双 方 责 任
1 .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改 造 所 需 的 原 材 料 ( 如 电 力 接 入 、 供 水 管 道 等 基 础
设 施 ) , 并 按 时 支 付 款 项 。
2 . 乙 方 负 责 项 目 的 施 工 及 工 程 质 量 , 确 保 施 工 过 程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并 对 施 工 期 间 的 安 全 负 责 。
# # # 第 六 条 违 约 责 任
1 . 若 甲 方 未 按 时 支 付 款 项 , 乙 方 可 暂 停 施 工 , 并 要 求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为 未 付 款 项 的 5 % 。
2 . 若 乙 方 未 按 时 完 成 施 工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为 工 程 款 项 的 5 % 。
# # # 第 七 条 争 议 解 决
1 .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时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提 交 至
_ _ _ _ _ _ _ _ _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 # # 第 八 条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方 ( 签 字 ) : _ _ _ _ _ _ _ _
乙 方 ( 签 字 ) : _ _ _ _ _ _ _ _签 署 日 期 :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_ 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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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铺 位 翻 新 改 造 合 同 范 文 二
合 同 编 号 : _ _ _ _ _ _ _
甲 方 ( 业 主 方 )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 方 ( 施 工 方 )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甲 乙 双 方 就 铺 位 翻
新 改 造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 # # 第 一 条 合 同 标 的
1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对 其 铺 位 进 行 全 面 翻 新 改 造 ,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
- 墙 面 及 天 花 板 装 饰
- 地 板 铺 设
- 电 气 系 统 及 照 明 设 施 的 更 换
- 水 管 及 排 水 管 道 调 整
2 . 乙 方 应 确 保 施 工 质 量 达 到 甲 方 要 求 , 并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与 安 全 标 准 。# # # 第 二 条 合 同 金 额 与 支 付
1 .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_ _ _ _ _ _ _ _ 元 ( 大 写 : _ _ _ _ _ _ _ _ _ _ 元 ) 。
2 . 付 款 方 式 :
-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 方 支 付 总 金 额 的 4 0 % 作 为 定 金 , 即 _ _ _ _ _ _ _ _
元 。
-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 甲 方 支 付 剩 余 6 0 % 的 款 项 , 即 _ _ _ _ _ _ _ _ 元 。
# # # 第 三 条 工 期 约 定
1 . 工 程 开 工 日 期 : _ _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_ _ 日 。
2 . 工 程 完 工 日 期 : _ _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_ _ 日 。
3 . 乙 方 应 确 保 按 照 计 划 完 成 施 工 任 务 , 若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延 误 期 间 的 违 约 金 。
# # # 第 四 条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1 .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工 程 应 符 合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2 . 施 工 完 成 后 , 甲 方 有 权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后 , 乙 方 方 可 向 甲 方
提 交 最 终 账 单 。
# # # 第 五 条 双 方 责 任
1 . 甲 方 应 确 保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的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 并 按 时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
2 . 乙 方 负 责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有 的 技 术 、 质 量 与 安 全 工 作 , 确 保 施 工 过程 中 无 安 全 事 故 。
# # # 第 六 条 违 约 责 任
1 . 甲 方 未 按 时 支 付 款 项 的 , 应 支 付 乙 方 逾 期 款 项 的 5 % 作 为 违 约 金 。
2 . 乙 方 未 按 时 完 成 施 工 的 , 应 支 付 甲 方 逾 期 部 分 总 额 的 5 % 作 为 违
约 金 。
# # # 第 七 条 争 议 解 决
1 . 本 合 同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时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 # # 第 八 条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甲 方 ( 签 字 ) : _ _ _ _ _ _ _ _
乙 方 ( 签 字 ) : _ _ _ _ _ _ _ _
签 署 日 期 :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_ 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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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铺 位 翻 新 改 造 合 同 范 文 三 合 同 编 号 : _ _ _ _ _ _ _
甲 方 ( 业 主 方 )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 方 ( 施 工 方 )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甲 乙 双 方 就 铺 位 翻
新 改 造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 # # 第 一 条 合 同 标 的
1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对 其 铺 位 进 行 改 造 , 内 容 包 括 :
- 墙 面 、 地 面 、 天 花 板 的 装 修
- 照 明 系 统 及 电 气 设 施 的 改 造
- 排 水 系 统 及 管 道 改 造
2 . 乙 方 应 确 保 改 造 后 铺 位 符 合 甲 方 的 使 用 要 求 , 并 符 合 国 家 建 筑 规
范 和 安 全 标 准 。
# # # 第 二 条 合 同 金 额 与 支 付 方 式
1 . 本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_ _ _ _ _ _ _ _ 元 。
2 . 付 款 方 式 :
- 甲 方 支 付 总 金 额 的 2 0 % 作 为 预 付 款 , 即 _ _ _ _ _ _ _ _ 元 。
- 中 期 支 付 4 0 % 的 款 项 , 金 额 为 _ _ _ _ _ _ _ _ 元 。- 竣 工 验 收 后 , 甲 方 支 付 剩 余 4 0 % , 即 _ _ _ _ _ _ _ _ 元 。
# # # 第 三 条 工 期 及 验 收
1 . 工 程 开 工 日 期 : _ _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_ _ 日 。
2 . 工 程 完 工 日 期 : _ _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_ _ 日 。
3 . 工 程 完 成 后 , 甲 方 应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后 , 双 方 确 认 工 程 完 成 。
# # # 第 四 条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1 . 乙 方 应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 确 保 使 用 的 材 料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2 . 甲 方 有 权 对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 若 发 现 不 符 合 要 求 , 乙 方 应 进 行
整 改 。
# # # 第 五 条 双 方 责 任
1 .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设 备 , 确 保 施 工 现 场 的 通 畅 。
2 . 乙 方 负 责 施 工 质 量 、 安 全 、 进 度 , 并 承 担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所 有 风 险 。
# # # 第 六 条 违 约 责 任
1 . 甲 方 未 按 时 支 付 款 项 , 乙 方 有 权 暂 停 施 工 , 并 要 求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为 未 支 付 部 分 款 项 的 5 % 。
2 . 乙 方 未 按 时 完 成 施 工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为
未 完 工 部 分 的 5 % 。# # # 第 七 条 争 议 解 决
如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若 协 商 不 成 , 则 提 交 至 仲 裁 机 构 。
# # # 第 八 条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甲 方 ( 签 字 ) : _ _ _ _ _ _ _ _
乙 方 ( 签 字 ) : _ _ _ _ _ _ _ _
签 署 日 期 :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_ 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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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些 合 同 范 本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的 需 求 进 行 调 整 , 确 保 符 合 双 方 的 要 求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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