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性”典型中国事件(转载) 08.07.03  from hyz010 来源 以文找文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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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2008.07.02

“非典型性”典型中国事件

近日发生的瓮安抗议和上海袭警案是两起不相关的事件,也不是典型的民众维权抗议事件,但它们的发生和演变有着典型的中国逻辑,是一种普遍逻辑演绎出来的两种特殊变异结果。德国之声记者潇阳分析如下:

"和谐社会"频发不和谐音

贵州瓮安女中学生溺死引发的抗议事件已经被当局盖棺论定为严重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当地恢复了官方不惜一切代价要维护的稳定。至于事件真正起因的调查,官方以三个漂亮的"俯卧撑"完成了它的规定动作后草草交差。然后,是那些被定性为敌对势力的极少数受到专政,就像上海袭警凶手很快被以人道主义的方式注射死亡,而对如此惨无人道的犯罪背后的原因,官方大概也不愿细说。

瓮安抗议事件与上海袭警事件除了发生的时间很近,其它方面就像两个地方的地理距离一样远得毫无关联。但是就是这个时间上的接近,才对社会心理产生了震撼效应。它提醒人们,就连为了保奥运而不惜一切代价维持稳定的今天,也难以阻止恶性事件以加速增长的频率在发生,长久的"和谐社会"更是难望难及的一厢情愿的口号。

这两起孤立事件折射出的是中国社会积怨酝酿的可怕危机潜能,反映出现行制度化解与处理社会危机能力的薄弱。瓮安事件的起因本来是一起不具有社会普遍意义的个别刑事案件,但是在中国的特定环境中,它很快就演变成一场指向政府权力的怨恨,而这样的怨恨在"理想"的情况下表现为和平理性的抗议,在通常的情况下则按照"有可能变糟事情就一定要变得更糟"的中国版墨菲定律,以一场暴力与镇压的流血方式来收场。虽然我们还不知道上海袭警凶犯的真实动机,但是中国众多的恶性报复社会事件背后往往都有这样的普遍逻辑:个人尊严在权力面前的尊严扫地导致心理扭曲和对权力的仇恨,在压抑与扭曲达到了变态的临界点后以变态的方式把破坏的能量释放给社会。

互联网时代,地方吏治还很"文革"

中国日益频繁发生的成千上万的地方性群体抗议事件的背后,也大都有着相同的发生与演变逻辑。各种抗议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不同,但几乎可以肯定都与这几个因素有关:地方吏治的腐败、权力黑社会化、政府职能缺位或不作为、司法不公、媒体无公信力。总之,是主持政治与法律正义的公权力的失灵和伸张道德正义的公共空间的阙如。

现实公共空间的阙如导致了虚拟公共空间的异型(不是畸形)增长。在个人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的社会急剧转型中的中国,互联网这样一个虚拟空间意外地被时势造成英雄,承担起主持正义的社会公器,承担起它本来所不能承受的重量。尽管中国的互联网是一张被监控到透明的、过滤性能良好的网,但它依然以自身特有规律在成长。中国的互联网不可以是反政府的,但它的本性注定是无政府的,它在中国这块土壤上聚合与释放出公共舆论能量。

我们可以看到,在互联网的酶解下,众多个别性事件在不依赖传统与官方媒体的情况下演变成全国乃至影响波及世界的媒体事件,而事件一旦演变成互联网上的媒体事件以后,就有了它自身发展的规律,它可以借孙志刚事件施压政府废除掉非人性的收容遣返制度,也可以"以邪制邪",用"人肉搜索"这种非人性化方式去代言人性,例如用口水淹没一个"道德可疑分子"如"范跑跑"。网络在提出成为中国的道德法庭的要求的同时,却没有一个法庭所依托的严谨法律秩序,因此中国的互联网在"揭粪"的同时,也会在一些事件中用力过猛,误把屎盆子扣到他人头上。

在瓮安事件中,互联网(广义地还包括手机短信)上的不实传闻无疑加剧了冲突的升级。但是,官方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显然不比某些传闻更可信,暴露出官方在开始时髦地使用新闻发布会这颇为现代的政治公关手段时,由于体制问题、意识形态的惯性和话语体系的落后时代,往往更像是"抱薪救火"(东方日报评论语),让事情变得更糟。看看贵州省有关当局的新闻发布会记录稿就会发现,当地的官员基本上使用的还是文革式的阶级斗争语言和党八股叙述方式,将事件定性为"打砸抢烧事件",并确认有"恶势力"插手,是"少数人"和"一些不法分子"进行"煽动"和"闹事"。在事件已经通过互联网引起国际影响的情况下,地方当局还自说自话地将事件诠释成"依法、克制、妥善地处置了这起突发事件",这更见证了中共地方官员在社会危机管理上的不合格,失去了起码的现实感。可以预见,只要地方官员还是以这样的方式来应对社会冲突,中国式墨菲定律(能有变糟的可能就一定要变糟)就会一直演绎下去,而瓮安事件只不过是这一普遍逻辑下的一个特殊变异结果。

透过大大小小成千上万的"瓮安式"事件,可以看出中央权力实际上对地方权力已经形成了一种"软失控",所谓"政令不出中南海"当然是种夸张的说法,但来自中央的精神、战略、政策、政令到地方后都会大打折扣,地方各级地方党政官员一方面是中央制集权国家的权力等级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自成体系,成为掌控地方社会资源的特殊利益集团。这些官员组成的利益集团只有在保持自己的既得利益的前提下,才会成为"党的好干部"和"人民的公仆"。而官的利益注定了是对民的利益的一种贪污和掠夺,在这一源于体制的对立矛盾不得解决的情况下,瓮安事件注定会以各种变异版本不断重复上演。

不是处理不当才会酿成社会危机

中国近年频发的突发性或群体抗议事件,尽管绝大部分都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得到了解决和控制,避免了更大的全社会性的危机,但是这并不是对中共执政能力的一种肯定。实际上,群体抗议事件频繁发生这一事实本身已经说明,中国社会已经处于危机之中,这绝对不是夸大其词。中国政治体制与社会体制除了在刚性处理社会冲突上依然有着高效率,在防范、疏导和宣泄社会冲突潜能上已经处于捉襟见肘、穷与应付的尴尬境地。一些刑事案件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本来本身没有更多的政治或腐败背景,但是在公权力和公媒体普遍缺乏公信力的情况下,被迫成为社会良心的互联网在监督与抗衡公权力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有民粹倾向和非理性能量,从而有将事件社会化和尖锐化的可能。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互联网与官方意识形态相比具有更高的难以估量的社会动员能力,但它却又是一个不能为它催生出的社会事件负责任的非实体性的社会单元,因此一个事件上网后就像上了一个没有刹车的快车,车上的车下的只能祈祷上天恩赐好运了。

网络信息传播的无中心和点对点特性使得官方对互联网控制只能是后发性的,而不是像对待传统媒体那样可以从传播的源头加以控制和检查。用预防性的控制手段如网警、封网或过关键词滤通常只对被动传播有一定效果,对主动信息传播则基本无效。一条信息一个文本一旦上网,可谓是"一发不可收拾",会无限地被复制,没收和封锁就不可能了。由于互联网的这一技术特性,使得任何互联网检查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注定漏洞百出,也是逆时代潮流而动。其实,就算是网络匿名性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也不能让互联网控制变得更容易。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匿名不匿名,而是法难责众,责众必然丧失法律的合法性。中国当政者必须认识到,他们必须要与互联网共存亡,这就是命。

 

 

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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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评论(共有评论14条)
hyz010 同时收录该文并评论 2008-07-03 16:45:27
官民紧张的关系已经到了极端对立的地步,社会可能到了崩溃的边缘——拍一拍手便可以诱发8级地震;一个星星之火便可以形成燎原之火。————可能这是事件形发的远因。
诸葛再世  2008-07-03 21:25:49
事件形发的远因??????????????????????????!!!!!!!!!!!!!!!!!!!!!!!!!!!!!!!!!!1
幽篁 对同时收录该文章的数卷残编评论 2008-07-03 21:40:47
一个人能够手刃六位警察,让人怀疑警察的功能是不是出了问题。
苦咖啡0532 对同时收录该文章的学海泛舟评论 2008-07-04 07:38:54
标题应该改为“初一女生和高一女生的区别”

10年前这个标题适用
数卷残编 同时收录该文并评论 2008-07-04 16:21:57
反复尸检绝无意义,其心当为争取时间,静待群众冷却.法医之祖拉卡桑名言"尸检崴活改不好"可为定论.鉴定结论及于生前溺水,已尽其能.必欲区别主动落水/被人推落,技术上无此可能.若无严重变态行为,48小时后,强奸/诱奸已无任何可见区别.因而本案结论当为:"无法判断".后来鉴定人将面对残留更少破坏更多之证物,必无可为.至于警方医官所作"自杀鉴定",实已超越现有技术可能限度,极不可取.大凡科技附庸行政之处,必有作短见功利夸张表现以求容者,偏好"无法判断"结论必将于预算斗争中自陷绝境.即令政府全出民选,以国库支持浪费性虚荣性政绩性短见项目(如尼克松攻克癌症计划)必不能免.综核古今,如宋明书院,英皇家学院(与王室绝无关系),庚款基金会之类中间社团支持科技,流弊最小.
数卷残编 同时收录该文并评论 2008-07-04 16:45:02
不信任苏维埃政权,素为精神失常主要症状.其三段论如下:"大前提,苏维埃乃全人类利益唯一保障.小前提,唯神志不正常者乐于损害自身利益.结论:反苏必为精神失常表现."本朝之黑社会定义,青出于蓝,不负"与时俱进",其科学性合法性无可争议.据现行宪法及社团条例,凡非本党组织之一切三人以上协同活动或串联意图协同活动,(或本党一度组织而组织者于党内斗争败北者),皆属非法结社之犯罪现行,不待官府,人人得而诛之,名之曰黑社会,谁曰不宜?企图修正该定义,必致修正宪法;企图修正宪法,即属危害国安之犯罪现行."奈何小儿辈不解事至此",宁不哀哉.
余元洲 对同时收录该文章的野冰评论 2008-07-04 19:38:23
上楼分析精当。
菩提树下 对同时收录该文章的野冰评论 2008-07-04 20:08:31
数卷残编,受教了,多谢精辟之言
数卷残编 同时收录该文并评论 2008-07-27 19:55:46
咸丰三年,瓮安“椰社”聚众逐税吏,抗加派,虽已据村社十之八九,不复畏县吏,尚无反心,正供照纳。知县徐何清乞师省城,力主痛剿。胡林翼时任黔督,以军兴必屠妇孺为功,悍桀者必逸为流寇,为金田之继。“治乱国如治乱绳”,太平未可速致。仅以亲兵守县城,告村社“不派一差下乡”,许各村长老自为保甲,生员在籍者皆出,数月而“椰社”瓦解。
liaoliao886 对同时收录该文章的数卷残编评论 2008-07-27 20:10:03
数卷残编,受教了,多谢精辟之言
数卷残编 同时收录该文并评论 2008-07-27 20:25:56
瓮安金田博白道县皆苗瑶杂处,地險土瘠,民风劲悍,素曰难治。民族宗族集團错杂,皆有置身敌垒之警觉,习武结社为自保身家之必有。金田客家之迎拜上帝会,瓮安苗家之奉白莲余脉(即椰社),其初皆自卫耳(而自官府立场,何尝不可名之曰邪教黑恶组织)。有谋者从而用其刚劲,而官府既昏且横,驱顺民于渊而资敌,巨祸兴焉。溃围流民无家可归,何惮于就食富郡,有懈则创业垂统?一叶落而天下知秋,祸乱将兴,瘠地先发,亦犹暴雨将作,少壮未觉,风湿老者先有切骨之痛。胡督实曾侯先驱,以兴绅权鉺黔乱,曾左用之于江南半壁,续同光宣三朝之命。咸丰一朝,安危存亡之机也。所以如此者,江左士流虽数经摧残,生气未绝,尚能兴卫道之师。若以秦政名法之孤君,殆矣。
数卷残编 同时收录该文并评论 2008-07-27 20:35:16
参见“胡文忠公遗集”“清史稿胡传”“黎平府志”“瓮安县志”朱孔璋“中兴将帅别传”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马少侨“清代苗民起义”蕭一山“清代通史”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叛乱及其敌人”。
数卷残编 同时收录该文并评论 2008-07-27 20:37:39
“徐何清”当为“徐河清”,打字错误。
心向大中华 对同时收录该文章的stanford评论 2008-07-30 09:22:32
上楼是不是有问题啊,什么地震发生之原因,唯恐天下不乱啊,美国人也天天骂自己的政府啊,骂了才有改进和进步 啊,骂政府的人多了,但这么迷信的还正没见过。讲点实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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