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平:还杨佳以人的尊严是公正审理的前提(2008-9-1)
还杨佳以人的尊严是公正审理的前提
王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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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26日13:00,世人瞩目的杨佳案在上海市二中院C101法庭开庭,该院门前的电子告示屏显示:"公开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但当记者和前来旁听的市民准备登记进入时,却被法院告知,这次庭审不对外发放旁听证。上海市二中院秘密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已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有关公开审理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开庭排期",杨佳故意杀人案的宣判安排在九月一日上午十时。为此,人们不禁要问:上海市二中院的判决结果公正吗?

  刑事诉讼程序,不能简单理解为公、检、法的"流水作业",其设立的重要目的是:制约国家公权力,保障被告人权利。被告人权利得到保障,被告人作为人的尊严才能得以维护。只有被告人作为人的尊严得以维护的前提下,国家对被告人适用刑罚才具备了正当性。然而,在杨佳案中,我们看到杨佳作为被告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辩护权利和获得公正审理权利)直接或间接被剥夺,先是谢有明律师公然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担任杨佳辩护人,接着是上海市公安局违法鉴定,再是杨佳母亲莫名失踪,再是上海市二中院秘密审理,杨佳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已无人的尊严可言,而是沦为公检法司共同追诉的客体。

  判断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是否体现人的尊严,不仅仅是看它是如何对待"好人",而恰恰是看它是如何对待"坏人"。为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维护被告人作为人的尊严,联合国及其下属的国际性组织和某些洲际的人权保障组织制定相应国际性法律文件,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57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1988年《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类及人民宪章》等。上述国际性法律文件比较系统地确立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及其程序救济机制,其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获得公正审理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关于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第1条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第11 条第1款等都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

  2、《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 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总之,还杨佳以人的尊严,是公正审理杨佳案的前提,也是整个司法制度走向公正的开始。唯其如此,我们才有尊严可言,我们才能免于恐惧,杨佳案事涉每一位公民!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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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8-9-1       本站发布时间: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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