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最后的法律手段宪法有三个作用:一是宪法为立法和行政提供依据,从而控制立法和行政。宪法是解决“权力”冲突的最高法,违宪审查是在这个层面上适用宪法;二是宪法凝聚了一个社会的最高价值,当公民在具体法律中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用宪法价值来解决,宪法又是解决“权利”冲突的根本准则。三是弥补法律和法制之不足。一个法制社会即使有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做到密而不漏,何况现代社会新情况不断产生,像堕胎、同性恋、安乐死就会成为宪法面对的问题,宪法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起拾遗补缺作用。
可见,法院适用宪法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和基本常识。不是法院适不适用宪法,而是如何适用。当然,各国法院适用宪法是有条件的。因为宪法是根本法、最高法,各部门法大多都依宪法制定,很多法律行为都能在宪法中找到最终根据。如果法院遇事用宪法,就会影响具体法制秩序和法律执行,就不能做到依严格、具体的法律审判,而是依原则审判。所以,适用宪法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宪法必须是在没有下位法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有下位法应优先适用下位法。宪法必须是在穷尽其他法律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宪法永远是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法律手段。
第二,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宪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因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通行“罪刑法定”的原则。这里的“法”只能解释为刑法,不能作任何扩大解释。
我国宪法为法院适用宪法提供了依据。宪法第5条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段话明确告诉我们,宪法是“法律”的一种形式,它当然应成为法院适用的依据。
另外,一切国家机关都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全国人大以立法和监督、解释宪法的方式保证宪法实施,行政机关以执法的方式保证,司法机关是以审判的方式保证宪法实施。如果规定法院不能在审判中适用宪法,我以为不尽妥当。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