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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漏洞给禽兽教师带来可乘之机--------
梁宏贤在日记中忏悔:“多少次说要改过,可为何?为什么要这样做?把一时的快乐置于一生痛苦的开头,我根本不是人!”可他就是在一边忏悔,一边一而再再而三地做着禽兽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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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漏洞给禽兽教师提供机会
学校对教师的录用和管理上存在漏洞。教师队伍不纯洁,且对教师的日常管理不规范,致使这里的教师素质普遍不高,品质低下。学校平时只注重业务技能学习,因而放松了对教师日常的思想品行教育,没有一系列严格的制约监督机制,给“禽兽”教师带来可乘之机。[详情] [发表评论]
愚昧和面子问题成为滋生罪恶的土壤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私了”、及碍于面子等观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些“禽兽”教师的恶行。当吴小兰把强奸的事情告诉她的同学,也就是学校一位老师的女儿后,那位老师却告诫女儿不要多管闲事;受害者的家长们不但索赔无门,反而遭到政府工作人员的驳斥和冷嘲热讽。这些行为实际上正是为罪恶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详情] |
--------“人不如猪”情况为何出现--------
我国的司法解释造就了一个荒诞的现实:刑事案件中受害者的权益竟然比民事侵权中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虽然受害者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远甚于物质损害,甚至终身生活在噩梦里。但是法院往往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赔偿要求。对受害者而言,获得精神赔偿的可能是遥遥无期。 |
《刑事诉讼法》导致“人不如猪”情况的出现
《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张树国打了个比方:你养的猪被人砍了一只猪蹄,那你有权提出赔偿,但如果你被“砍手党”砍了一只手,却往往得不到赔偿。《刑事诉讼法》里的这条规定,造成了实际上的“人不如猪”的情况。[详情] [发表评论]
司法解释让精神赔偿索赔无门
最高人民法院两条司法解释否认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将一个完整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人为割裂开来,限制了公民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使,为全面构建人权保护制度设置了障碍。这样造成了一个非常荒唐的状况: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法院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在民事侵权之外增加了刑事犯罪的因素,受害人的权益反而得不到赔偿和保护了。[详情]
困则思变:处女膜是“特殊物质”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支持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精神损害并不包括在内。对此,张树国试图突破对“物质”的现有定义,提出处女膜也是物质,而且是一种特殊的物质,一旦遭到破坏,便是不可修复的,即使可以动手术修复这层膜,也无法把破碎的生活修复完整。给每个处女膜“定价”20万元,提出索赔要求。[详情] |
--------我国精神赔偿制度亟待完善--------
一直以来,我国在刑事领域沿用的是“公力救济”模式,即国家机关替代受害人对犯罪人进行惩罚而忽视对受害人的救济与抚慰。这往往让-受害人无法得到满足,尤其是附带民事中的精神赔偿无法得到满足。在人们日益重视精神利益的今天,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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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
我国民法通则已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刑事诉讼法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却仅限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这导致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两大部门法之间的矛盾,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也导致了司法部门在实践中的混乱。[详情] [发表评论]
索赔是为推动法律进步 使受害者得到合理补偿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法律瓶颈,法律界讨论早已有之,相关的修改建议并不鲜见。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提出最多的一种意见。张树国说,他提出比较罕见的赔偿请求,根本目的是希望借此推动法条修改,让在刑事案件中受害者得到合理补偿与抚慰。[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