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作者:唐朝
(注:本文是判决出来不久写的,无奈俗事烦身,至今方匆忙结尾)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西民二终字346 号判决后,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纵观此次诉讼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一二审判决书,发现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并没有依据司法裁判的最基本的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特撰此文,赐教大家。
1、 事实认定问题
原告与被告在事实方面的分歧主要有几点:(1)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的问题;(2)刊登在《洛杉矶时报》上面的《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是不是付费广告。(3)给原告颁发荣誉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是不是就是原告提供证明文件的" 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
对于上述的(1)、(2),其实解决并不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004年12 月10 日教育部2004年第32 次新闻发布会属于上述的"国家机关依职权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对于发言人所陈述的事实,应当认为是权威的消息来源,新闻媒体所作的报道,只要与国家机关相一致,即不应当认为是侵害他人名誉权。教育部发言人王旭明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曾说"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 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
发言人的上述陈述,说明了两个问题:( 1)、美国《洛杉矶时报》上面刊登的有关中国西安翻译学院中国大学排名和校长排名的文字,是一则自费广告;( 2)、美国五十州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
原告在答辩时曾辩称"可见新闻发言人所称"子虚乌有"显然与事实不符"并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因为《北京科技报》刊登的文章是对教育部发言人说描述的事实陈述,并非对事实的确认。也许事实上美国五十州教育联盟确实存在,但这与《北京科技报》刊登的方舟子文章无关。
对于(3),应该遵循严格的外观统一原则。"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与"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组织(假如它们都存在的话),因而,主张他们两个其实是同一个组织,举证责任在主张两者是同一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做为判案的依据。
2、 新闻媒体的"基本真实"、"公正评论"要求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里对文章的要求是"基本真实"而不要求全部真实。一篇文章,把张三偷东西说成张三杀人,或者把张三偷东西说成是李四偷东西,这个就是基本失实;如果把张三偷苹果说成张三偷苹果后猥琐地笑,那就是基本真实。新闻媒体的报道量很大,不可能对全部报道的细枝末节做无可辩驳的调查。只要新闻报道、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基本真实的,即使有一些细节上的失实,也不应当认定侵权。
另外还有一个就是新闻媒体的"公正评论"要求。对于新闻媒体,他的报道要基于公共目的、考虑公共利益。对报道的过程中基于这些出发点,从基本的事实出发。不是出于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即使报道评论并不十分恰当,也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美国司法实践中甚至认为"法院广义地解释公正评论。对于带有夸张、不合逻辑、讽刺挖苦、嘲弄奚落甚至是错误百出的评论,如基本事实都可证明它们的合理性 ,便一律受到保护。"我国法律并不会将法益保护的范围如此无限扩展,但在逻辑上是一样的,即对基于公共目的的新闻媒体评论做适当保护。
对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案情,不用再做过多的说明。北京科技报、方是民的报道、评论,出于公共目的,基于一个基本属实的事实,评论不涉及人身攻击,因而应当享有名誉侵权的全面抗辩事由。
3、 大环境下的中国法院
其实在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提起诉讼的时候,我已经猜测到了案件的大致结果。这样的猜测不是基于我对案情的判断,而是双方的身份。北京科技报与方是民在诉讼上有一些失误,例如过多依靠网络,证据效力不完整等,但真正影响诉讼的,不是司法技术,而是当事人身份。西安翻译学院号称"十万人大学",在西安算是"大户"了。这个学校每年能带来多少来求学的学生呢?而且西安翻译学院还是民办的,不要求高考成绩,门槛如此之低,每年带来多少的强购买力群体呢?基于这些考虑,西安翻译学院在西安是一个有影响力的高校,并不是因为他的学术成就,而且因为他的学生众多,可以改变一个地方的经济。因而,对西安翻译学院的任何干扰,都可能会动摇它的地位进而提升到影响当地经济的高度。"法院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说法仍然不绝于耳。为经济发展而牺牲司法公正是当代人民法院的宿命。即使我国的立法技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已经不算落后,但是在司法公正程度上却不是一两个世纪的差距。为了经济生活的改善而忍受司法不公,这也是当代中国人的无奈。只是,这个时候的人民法院,已经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越来越远。
参考文献:
1、 慕春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及其运用策略》,《宁夏社会
科学》,2003年 1月,第1 期
2、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转自新语丝(XYS2007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