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期盼人大代表“20问”进入法定质询程序(中国青年报 200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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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人大代表“20问”进入法定质询程序
2007-09-14
陈春
    《南方都市报》9月12日报道:日前,广东省交通厅回应了公众对九江大桥收费的质疑,表示该桥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规定。”但是,有人大代表对此答复表示无法接受,更穷追不舍,连连抛出20多个问题,要求省交通厅一一明确回应。

    应该说围绕“九江大桥”收费真相,官方和民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公众的“强烈质疑”和广东省交通厅的“积极回应”都说明这种分歧的存在,然而,公众和媒体的质疑仅仅作为一种舆论,并不具有法定的权力约束,省交通厅的回应也就显得感性和笼统,例如表示该桥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规定”,而“广高速”无条件承担着大量的“具有明显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相当差的高速公路的筹资融资、建设管理的任务”,如此等等。公众和媒体的力量似乎已到边界,再多的“口水”又能拿省交通厅怎么样?

    因此,人大代表“20问”应该尽快进入法定的权力质询阶段,从而避免流于“口水战”的热闹而无效用。在制度设计架构上人大拥有质询权和特别调查权,只是过去我们很少动用这些“法宝”。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关于银联“跨行查询收费”,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在两会期间向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一建议,再建议”,最终迫使五大行“跨行查询收费”于4月20日停收,这不能不说是人大权力监督的一个胜利。这次广州的人大代表关于“九江大桥收费真相”的“20问”一旦被纳入人大质询的法律程序,或将成为另一个经典范例。

    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及今年实施的《监督法》对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目前来看,广州市人大代表曾德雄所提出的“20问”还不是法定的质询,只是一种舆论造势,因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在人代会期间,“首先人大代表将质询案送交大会主席团;然后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接下来受质询机关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最后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代表列席会议听取答复并发表意见”。如果代表或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跨行收费质询案就经历了“一而再建议、质询”的过程。当然,如果某些重大事项不在大会期间又确需解决的,可由人大常委会做出“特定问题调查”的决定,例如成立“九江大桥收费特别问题调查”,这在《监督法》第七章同样有专门的程序表述。

    试想,代表“20问”一旦进入权力机关的质询程序,省交通厅的答复就不能像回应公众质疑那样笼统,对于九江大桥收费的细节追问必须详尽落实,例如,九江大桥究竟由谁投资建设?“广高速”为广东省内哪些“具有明显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相当差”的高速公路筹资融资?筹了多少资?为什么在收费已经超过总投资的情况下还要收费这么多年?等等。在质询和答复过程中,会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责任链,任何搪塞和敷衍都会被认为是失职而将有下一步的问责程序,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打打“口水仗”。

    希望代表“20问”能尽快进入法定质询程序,到时且看广东省交通厅如何作答。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9/14/content_1893146.htm
 
人大代表二十问九江大桥 认为省人大应介入、将真相大白天下
    2007-09-12 11:01:14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王海军

 

  要求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回答,并认为省人大应介入调查,将真相大白天下    

  日前,省交通厅回应了公众对九江大桥收费的质疑,表示该桥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规定。”但是,有人大代表对此答复表示无法接受,更穷追不舍,连连抛出20多个问题,要求省交通厅一一明确回应。

  在公众质疑风暴持续一段时间后,本月8日,省交通厅终于出面就九江大桥收费问题予以回应,表示该桥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该桥收费不会中止。

  对此,广州市人大代表曾德雄昨日提出20多个相关问题,要求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予以回答。曾德雄还表示,省人大应该介入此事,进行调查;省人大代表也可以行使质询或询问的权力,将这一公共事件的真相大白天下。
  
  关于投资主体

  九江大桥究竟由谁投资建设?

  省交通厅表示:九江大桥1984年开始建设,1988年建成通车并开始收费,1992年,在原广佛高速公路公司、九江大桥公司基础上成立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国有股占62.03%。

  代表质疑:九江大桥究竟由谁投资建设?如果是国家贷款投资,那么两年的收费就已经超过了总投资,为什么还要继续收费?

  如果有私人资本参与其中,那么,是什么样的私人资本?它是如何获得参与九江大桥建设收费的?它与国家贷款的比例是多少?利润如何分配?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的国有股占62.03%,剩下的37.97%都是通过发行股票所得,还是另有私人资本参与其中?

  从回应来看,很有可能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成立的时候国有股只占62.03%,那么,剩下的37.97%的资本来源于何处?它们是如何入股以及是如何参与利润分配的?
  
  关于大桥性质

  1995年之前并不是经营性项目?

  省交通厅表示:1995年,交通部批复同意九江大桥收费年限为30年,起始时间从通车之日起计,并明确收费期满后,收费经营权无偿归国家所有。由此,九江大桥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

  代表质疑:那就是说,在1995年之前,九江大桥并不是经营性项目,为什么在收费已经超过总投资的情况下还要收费这么多年?
  
  关于筹资融资

  “无条件”支持其它高速路建设?

  省交通厅表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作为广东交通集团属下的一个子公司,是广东交通建设的主力军,无条件承担着大量的具有明显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相当差的高速公路的筹资融资、建设管理的任务。

  代表质疑:这个公司为广东省内哪些“具有明显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相当差”的高速公路筹资融资?筹了多少资?

  有了这个公司的筹资融资,那些受益的高速公路是否就没有收费或少收费?如果还在收费,也没有少收费,为什么?

  如果是“无条件”承担着筹资融资的任务,那么,公司是如何向股东交待的?

  是不是所有的收益都用来“无条件”地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如果是,国有股以外的资本的收益何在?如果不是,那么利润是如何分割的:多少投入了高速公路的建设?多少成为资本的收益?

  省交通厅表示:广州至开平高速公路和九江大桥的收费是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九江大桥从1995年就“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

  代表质疑:经营性收费项目怎么可以“无条件”地承担其他高速公路的筹资融资和建设管理任务呢?股东同意这样“无条件”?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jwxy/200709120397.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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