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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接连发生的几起事件看上去互不相关,其实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社会不和谐,而且是出自同一个根源。6月28日,贵州瓮安县公安局对该县女学生李树芬的死因鉴定结果引起不满,当地群众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并发生冲突,县委、政府和公安局遭到焚烧打砸,百余民警受伤。7月2日,北京密云县李各庄村民王再英倒在自家被强拆的房屋废墟上。由于对拆迁补偿不满,王再英等一些村民拒绝搬迁,曾多次遭遇砸玻璃、揭房顶等各种形式的恐吓,最后遭到强行拆除。此后他每天晚上都到废墟附近守护,最终被暴徒打死。7月 3日,56岁的外地瓜农张士礼来郑州卖西瓜。城管人员不问青红皂白,抢走了瓜农的秤。张士礼前去夺秤,结果小腿被执法车轧断。附近群众将执法车团团围住,不让离开。据同一天报道,海口三轮车屡禁不绝、越禁越多,三轮车主拉帮成派,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过砍伤城管队员的事件。 ( http://www.tecn.cn ) 上述事件只是当前中国社会不和谐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缩影。城管野蛮执法是众所周知的各地普遍现象。前年曾发生“小贩杀城管”的崔英杰案,今年初则发生过企业家用手机拍摄城管执法场面而被围殴致死的恶性事件。城管人员往往既是野蛮执法的主体,也是暴力抗法的牺牲品。如果究其表面原因,无非是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低,工作方式粗暴。问题在于,为什么地方政府将不合格的人纳入执法队伍?为什么城管问题那么普遍,城管执法涉及那么多居民的切身利益,却很少听到有任何地方重视城管法治及其队伍建设,将它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知道,城管只是整个政府的一部分,地方首长最终对政府任何部分的违法行为负责,因为是他决定地方公安领导,而后者又负责城管队伍的配备、训练和管理。城管问题之所以还没有引起地方的足够重视,无非是因为地方领导不把地方民众的利益当回事;而地方领导之所以能这么做,最终是因为他们不对当地人民负责,因而不需要承担地方治理不力的直接后果。 ( http://www.tecn.cn ) 更重要的问题是,城管人员素质提高就能避免一些社会悲剧吗?我看完全未必。如果城管严格执法,但是所执行的法本身就侵犯了当地人民的利益,那么执法越到位,问题越严重。崔英杰之所以情急之下持刀杀人,并不是因为牺牲的城管队长执法不文明,而是因为所执行的法不人性,因为北京市的市容规定不仅禁止一切无证商贩,而且还授权没收小贩谋生的工具——在这里,崔英杰不止一次遭没收的三轮车。商贩确实需要规范,但是究竟如何规范?北京市政府征求过市民和商贩代表的意见吗?如果没有,那么试问又如何保证这样的规定符合市民和商贩的利益?在商贩的经济活动自由受到过分严厉的限制乃至剥夺之后,少数过激的反抗行为不也在情理之中吗?同样的,据说郑州市规定6月20日以后就不允许农用瓜车进城,但是这项规定是否征求过郑州市民和瓜农的意见呢?是否代表郑州市民的利益呢?亲眼目睹野蛮执法的市民质疑,瓜车进城有什么不好?市民可以吃到瓜农自种的新鲜的西瓜,比瓜贩的西瓜要强得多。瓜农也很自觉,卖瓜的同时还不忘带着编织袋,把人们吃剩的瓜皮打扫干净。试问瓜农和市民如此互利的行为违反了政府的哪一项“天条”,有什么必要管制和禁止?政府究竟应该为了谁和什么目的服务? ( http://www.tecn.cn ) 至于有些人认为海口三轮车泛滥成灾、久禁不绝的“根本原因”是“管理不规范、整治缺乏力度”,我只能说这种主张误将表面原因当作“根本原因”。试想,海口三轮车之所以屡禁不绝,显然是因为车夫们可以和崔英杰一样靠此谋生,也就是说当地存在足够的市场需求。更何况那些车夫之所以在地方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仍然乐此不疲地拉车,说明他们没有更好的谋生手段。车夫和乘客两相情愿,地方政府管得着吗?为什么要“彻底清除违法三轮车,彻底解决海口三车泛滥的顽疾”?说来说去,有关人士提出的理由似乎只是“确保海口良好的市容和交通秩序”。如此表面“良好”的“市容”和“秩序”或许会让短暂停留的上级领导和观光客印象更深、更舒适,但它是不是海口人民的根本利益呢?再问一个同样的问题:清除三轮车的规定是否征求过包括那些车夫在内的海口民意呢?如果没有,那么和崔英杰案中的北京市容规定和这里的郑州市规定一样,如何保证海口禁止三轮车的规定真正代表地方人民的利益?难道不正是这些剥夺车夫、商贩和瓜农利益而又未必符合地方人民利益的规定同时造成了城管野蛮执法和危及城管人员安全吗? ( http://www.tecn.cn ) 近年来,农村征地成为引发群体事件、暴力冲突和大规模上访的主要原因。我认为解决征地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改革土地制度,但是即便维持现有的土地制度,如果负责征地的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对当地人民负责,也不会发生这么多社会悲剧。在成熟的民主国家,征地过程的关键阶段都需要公众参与。首先,究竟是否需要政府出面强行征地、究竟在什么地方为了什么目的征地?这个问题通常由地方议会决定,而地方议员是由当地选民选举出来的,因而征地决定必然不敢得罪地方选民。即便大多数选民无所谓,但是利益受到征地影响的部分选民激烈反对,也往往会造成不利的社会舆论,让地方政府觉得一意孤行得不偿失。其次,征地究竟给多少补偿?虽然被征收者可以就补偿方案提出诉讼,但是方案一开始也是议会在和被征地者协商基础上按照公平市价决定的。如果大多数被拆迁户满意,那么补偿方案一般不会太糟糕,更何况少数不满者仍然可以依靠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在民主和法治双重保障下,地方政府一般不会征地,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即使征地也不会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 ( http://www.tecn.cn ) 然而,在中国某些地方,征地成了地方政府乃至官员个人的主要财源。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动辄征地,既不事先征求民意,也不履行公正补偿的宪法义务,甚至雇用社会上的黑恶势力非法恐吓、强拆强迁,严重侵害像王再英这样的被拆迁户的生命、财产与人身安全。这样必然会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公,也必然会遭到权利受侵犯的广大农民的抵制。在密云征地过程中,至少一半以上被征地户不愿拆迁或不接受补偿方案。请问这样的征地和拆迁符合当地农民利益吗?征求过他们同意吗?答案似乎显然是否。既然地方民主程序失灵,他们对征地决定和补偿方案都没有影响力,因而只有通过上访反映自己的需要。但是上级政府的时间、人力和资源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处理那么多的地方矛盾,因而许多事情必然不了了之,结果是被拆迁户或者默默忍受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或者诉诸体制外的暴力手段报复政府与社会。不论是哪种方式,显然都是和社会和谐背道而驰的。 ( http://www.tecn.cn ) 最后,家属对公安局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并不少见,只不过这一次引发了大规模暴力冲突,引起了中央关注和总书记的亲自批示,瓮安县公安局政委和局长才被免去党内及行政职务。事实上,地方群众的普遍不满并不是这一次孤立事件造成的,而是地方官民矛盾长期积压的结果。正如贵州省委书记所总结的: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背后深层次原因却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换言之,正是瓮安县的诸多长期不和谐因素才是造成“6·28事件”的根源,而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作风,又无非是因为他们在制度上不对当地老百姓负责。如果他们是由老百姓选举产生的,或地方民意对他们发挥很大作用,试问他们可能这么多年来一贯如此吗? ( http://www.tecn.cn ) 由此可见,绝大多数不和谐都是从官民矛盾中产生的。只要地方政府不对当地人民负责,社会和谐就是缘木求鱼的空想。固然,中央可以直接过问个别像“6·28”这样影响巨大的地方事件,但是不可能亲自纠正每一次地方违法和侵权行为。事实上,只要没有产生大规模群体效应,以至惊动高层领导,中央甚至可能不知道密云县农民之死、外地瓜农在郑州的遭遇或海口三轮车夫的状态及其帮派对城管人员的伤害。如果地方政府不能有效解决地方问题,甚至可能是造成地方问题的根源,那么绝大多数中国社会矛盾都得不到解决,“和谐”自然也就谈不上了。要真正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只有从制度上保证地方政府对地方人民负责;地方人民或者直接参与地方决策,或者通过名副其实的选举保证民意代表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反映选民需求,进而监督政府执法部门,保证符合人民需要的立法落到实处。 ( http://www.tecn.cn ) 一言以蔽之,只有落实民主,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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