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橘者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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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张五常先生年宵之夜在香港街头卖橘,并写下广名篇《卖橘者言》,文章末尾对价格歧视理论作了两点发挥:第一,价格歧视未必需要将市场分开或将顾客分开;第二,价格歧视不以顾客需求弹性不同为条件。读来让人兴致盎然,拍案叫绝。不过,当初在读该文时,笔者就曾突发奇想,五常先生的观察是由卖橘者的角度得之,如果他不是卖橘,而是去买橘的话,他的发现会不会有所不同呢?这个疑问在心中盘桓了许久,由于缘悭一面,一直未有机会向五常先生当面请教。

笔者也曾自问自答这个问题,也许五常先生作卖者相比买者而言有一些额外的好处。一是卖者信息上相对买者更优,所谓“买的总不如卖的精”是也。譬如说,五常先生入货的成本价是每盆40元,这一信息恐怕就只有天知、地知、批发商和他本人知道了,普通购买者是不得而知的。卖橘者张五常之所以敢放胆“歧视”,信息不对称是关键缘由。二是卖者可以经历入货和出货的全过程,对不同买家究竟是如何被“歧视”的有更多的心得。五常先生从上半宵到下半宵,从每盆橘子80元的喊价到30元的喊价,将顾客“歧视”了个遍,不生出些价格“歧视”理论的新灵感来都难。

在下才疏学浅兼懒惰成性,让我去作卖橘者,无论如何不干。只是最近装修寒舍,应夫人之命不得不费时盘桓于京城各家装修市场,购买五金、建材、灯饰之类,相当于充当了一回“买橘者”。既是买者,在下的观察或可称为买橘者言;又因为在下的观察不象五常先生,名家名言,言之凿凿,所以称买橘者一家之言最为妥当。

以在下最近的一次购物为例。电脑打出来的单子上密密麻麻列了许多亟待采购的物品,包括五金、灯具、燃汽灶、抽油烟机等,足足有20多项之多。但我很吝时,夫人的时间同样紧张,所以共同的心愿便是在最短的时间里把东西买完。购物前,夫妻俩自知对市场缺乏信息,所以特地请跟我们的朋友嘉和装修公司的陈经理相伴同行。

经陈经理推荐,我们选择了金五星家装市场去“买橘”。这家市场号称物美价廉,属于北京市中档市场中不错的一家。先是狠逛一圈,但不是闲逛,而是针对要买的东西有目的地进行“调查”,看货,问价等等。一圈走下来,几个小时已经溜走,手表上的时针指向了11点。时间已晚,要买东西就得赶快买了。

先买什么呢?当然是较小,便于随身带的东西。于是随机转到一家五金店,张口说要买开关。需要双控,双连,单连的好几种。小店虽小,备货倒是齐全,货物的品牌也有几家,TCL、澳柯玛、松可什么的。我的本意,不一定非要在这里买。但是小店的女主人很热情,产品一样一样介绍得很是清楚,让我们生出好的印象。于是随便挑了几样,然后进入侃价阶段。我们要求打折,店主人说可以打八五折,我们回敬说太少了。陈经理一旁插话,看你的样子是安徽人,我们是老乡,老乡应该照顾老乡,能不能打到六五折。店主说,真是老乡吗,说几句话来听听。两人对了几句话,果然是老乡,而且同是安徽芜湖的。女店主变得爽快了:“那就六五折吧,看在老乡的份上。我以前最低只给人打过七折。”不知女店主的话究竟是真是假,但这个折扣显然已经超出我们预期,“消费者剩余”凭空增加了不少,于是成交。接下来是买插座,包括电源插座电话机插座。由于有了前面的交易,考虑到双方已经有了一定的交情,谈价的过程会更愉快,同时买的东西越多越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我们就又在小店买了插座。等到离开小店,发现不仅买了开关、插座,还买了锁头,排气扇以及其他许多东西,算下来将近1000块钱的样子,价钱的折扣我们大抵也能满意。

从小店出来,转入一家灯饰店,因为感觉种类较少,旋即离开并转入另一家更大的店。这个店大概是金五星最大的一家灯具店,所售物品台湾产的居多,其中有我们喜欢的几种。店主是浙江人,年轻女性,声音清亮干脆,应答比安徽女店主更显快捷。我爱人是浙江人,通过攀老乡来侃价的任务这回该轮着她来做了。效果好象还是有的,不过不象安徽人那么灵,我的心里总还是有点疙疙瘩瘩,不老满意的。可是这家的东西实在是难以割舍,再加上时间有限,再去别的店怕来不及,于是客厅灯、饭厅灯、卧室灯、阳台灯等几乎所有灯具基本上都在这家买了个全。因为买得多当然也额外获得了不少优惠,包括免费赠送灯泡。 进一步的购物过程大体相同,效率还是蛮高的,下午五点,我们已经满载而归了,中间还顺便订做了暖气用铁艺框。

整个“买橘”的过程让我有几点体会:一是五常先生所谈的价格歧视的两点确乎有道理。象价格歧视,看你是否老乡,店主竟然可以当着外人搞价格歧视,完全不加避讳,这说明价格歧视与市场分割以及顾客分开确实无关。二是陈经理比我们拥有更多的装修信息,有时他去谈价,指出对方的问题,比我们更有效果,店主才肯当着我们的面把价钱降下来,价格歧视真的就象五常先生说的那样,与对于价格的信息有关。

除掉这些五常先生已经讲过的知识外,笔者尚有两点认识。

一是价格歧视与非价格信息有关。通常,价格歧视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利润,象五常先生卖橘就是为了在最短时间里以最大的平均价格卖出,因此人们关注的是价格信息,经济学上认为卖主根据不同买主对价格的需求弹性信息定价是价格歧视的基础。但其实,即使对于需求弹性系数完全相同、价格信息的掌握亦完全相同的人,只要其非价格信息不同,那么价格歧视仍有可能出现。笔者在购物过程中及此后一直在想,为什么只要能够证明老乡关系,说几句老乡话,“买橘”者就可能获得更多折扣呢?这是基于什么条件而进行的一种价格歧视呢?想来想去,既与需求弹性无关,也与五常先生所讲的对价格的信息无关,实际上是受非价格信息的左右。类似的情形显然并不少见,象坐火车军人、学生优惠,以及商家经常会打出广告,教师节教师大酬宾之类就是这样。为什么经济学家们过去没有注意到这些事实反倒是让人想不通。

二是价格歧视与预期有关。我们在浴室洁具时,店主也格外优惠,原来她是希望陈经理今后能经常领着顾客光顾她的店。陈经理会不会再度光临,或者是否会将她的店推荐给顾客很难说,但因为有美好的预期,所以店主愿意给一个进一步的价格。这与航空公司你坐的次数多了,事后再给你折扣的实打实的做法是同的。

第二个认识与价格歧视无关,而与80年代后非常热门的“关系型合同”理论有关。所谓“关系型合同”(relational contract)是一种隐性合同,可以没有文本,不受法律保护,但被人们心中所认可,是所谓“心外无物”之类的东西。威廉姆森的名著《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威廉姆森,1985)的副标题即是“企业、市场和关系型合同”。威氏提出“关系型合同”的概念,是要区别于我们通常所见到的签字划押、法院可裁可决的所谓“正式合同(formal contract)”,并认为它对于资本主义至关重要。

“关系型合同”理论通常的看法,一是关系型合同产生的条件是重复博弈,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处的时间长了,有了特殊关系才可能只凭良心,无需“心外之物”行事。二是关系型合同只能发生于重复博弈的当事人之间。但是,以我“买橘”的经验可知,这两点其实都是值得怀疑的。首先,仅仅因为老乡关系,即给予额外折扣,“卖橘者”显然并不巴望能从以后的交易中从这个老乡中得到好处,这与重复博弈何干?其次,关系型合同可能发生于特殊人群以及不同时代者中,而不一定限于交易当事人。例如,老乡之间相互照顾是整个老乡之间以及隔代老乡之间的一种关系型合同,并不一定限于发生交易的老乡之间。我照顾了我的一位小老乡,是因为以前我得到过一位更老的老乡的帮助,被我照顾过的小老乡将来可能照顾一位与我无任何关系的更小的老乡,如此而已。真要强调当事人,我们可以抽象一点说,那是不死者之间的博弈。

赵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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