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步祥律师 IP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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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16个关键问题。举证证明责任这一概念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该司法解释未采纳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的概念,而是使用举证证明责任的表述,其目的在于强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提供证据的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并且所提供的证据还应当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如果不...
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该规定为举证期限内,对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的救济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一律发生失权效果,丧失继续举证的权利。为缓和《证据规定》中过于举证时限规定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下发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试图通过对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操作进行技术化的调整和明确新的证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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