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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和可能,生产大队可以组织举办大队和生产队共同投资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投资的企业,可以组织兴办全大队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有利于生产的基本建设,可以组织生产队之间的劳动协作。分散在各生产队土地上的小片林木或者零星林木,一般地应当下放给生产队所有,如果因为分布不均、难于分配的,也可以仍归大队所有... 阅3036 转69 评0 公众公开 13-03-16 15:4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失效日期:1987-11-241957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六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关于适当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议案,决定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六条作如下补充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抽出一定数量的... 阅105 转3 评0 公众公开 13-03-16 1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