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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与继续履行(十二)合同的解除与继续履行(十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因此,担保人向执行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承诺为据,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1、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程序中已经得到清偿的部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
即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新执行和解制度中,当事人有权以“和解协议”的方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的授权,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协议形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值得注意的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一般执行异议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显然,仅有“继续履行”判决主文,则意味着并没有判令任何当事人履行任何具体法律义务,也不可能在判决主文中出现确定某方当事人应当履行某种义务的法定期限。因为,原合同解除纠纷案中必然要对“继续履行合同”的实质性含义进行司法审查,当判决主文中没有作出具体给付内容判项的,则执行法官不得自行根据合同内容来“归纳”或“选择”合同的...
二是合同被解除方或原案被告方(反诉原告)在取得“继续履行”的胜诉判决后,如在合同继续履行过程中,对方实施了新的违约行为或者存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情形下,则该胜诉方有权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授权,以构成“新的事实”为请求权基础,另行启动合同解除程序或提起解除权之诉。而且,概括性“继续履行”判决主文...
合同的解除与继续履行(六)合同的解除与继续履行(六)一般而言,被告方针对本诉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之所以可提出判令原告方概括性“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其并不是基于“给付之诉”的法律关系而作出的抗辩与反诉,而是以原告方违法解除合同为其请求权的事实基础,以请求“确认解除行为不生效(或无效)”作为基本诉讼法律关系而提出的确...
即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除异议之诉中,合同各方未提出对合同解除的司法审查请求权时,法院...
相应地,在债务转让法律关系中,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相关解释,对此类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
合同的解除与继续履行(三)合同的解除与继续履行(三)但是,该项原理亦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即合同法总则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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