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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例如,沈某骑自行车到摩托车修理店,见有一辆摩托车停在修理店门口,遂起占有之念,又见该修理店里货架上没有摩托车锁,于是问店主“你店里有没有摩托车锁?”店主说:“这里没有,你要的话,等一会我回去拿。”沈某便说:“你快点去拿吧,我要办事去呢。”店主在沈某的催促下,离开了修理店到 50 米外的家里取锁...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比较分析。二、区分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
此时被害人还控制着财物吗?被害人龙某乙与被告人杨建国素不相识,杭州火车站南售票厅相关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在2014年5月30日以非正常的形式近距离推挤过被害人,随后被害人发现钱包被窃便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杨建国经侦查被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依法从其身上查扣了龙某乙失窃的部分私人物品,对此,被告人却辩解上述物品是捡来的,这...
与此相应,认定对无体财产性利益的诈骗也并不以被害人在民事法律意义上处分了相应的财产性利益为必要前提,相反,只要被害人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直接导致自己丧失了对相应财产性利益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地位,就应当肯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并由此遭受了财产减损。正是行为人将被害人的银行卡与自己的支付宝进行绑定,才使其获得了对被害人账...
因此,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诈骗行为的基本构造表现为:行为人就事实进行欺骗,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进行财产处分,由于财产处分使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而被害人则因此受到财产损失。其次,德国学者Miehe主张,在盗窃的场合,即便行为人已经取得了对财物的占有,也只能认为行为人获得了进一步侵害被害人财产的机会,...
有学者认为,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针对同一行为对象的同一犯罪过程中,基于一个主导或单一犯罪意图的支配,实施分别符合数个构成要件行为的数个事实行为,按照社会经验或者法律性质判断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当然联系,从而其中的一个行为将其他行为吸收,被吸收的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而按吸收行为论罪的犯罪形态。2.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
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均系从犯,且均具有坦白情节,综合九名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金额及从事工作的内容,对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李超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龚辉文系犯罪未遂,对其依法比照既遂犯减...
关于习海珠等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经查,虽无法认定彭桂根书写收条的具体内容,但习海珠等人采取暴力手段逼迫彭桂根书写收条,其目的是消除或减少习海珠所欠彭桂根的债务,侵犯了彭桂根的财产权利,故习海珠等人还构成抢劫罪。对习海珠而言,其拖欠彭桂根75万元,实际上等同于事先占有了该笔款项,但这种占有是以习海珠、彭桂根二人的债权...
在第二个环节中,被告人已实际控制的房产只是其后续行为的工具,用房产抵押借款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没有再实施欺骗行为,签订借款协议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都按程序进行,抵押权人出借钱款则是基于有真实的房子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前提,被告人的借钱和抵押权人的出借行为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在连环诈骗的情况下,数个诈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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