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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准法定工伤情形可以为自己受伤的身体讨回公道,当然也有不是法定情形的工伤,这种情形更应该了解,为自己不白白受冤屈。【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
2015年2月27日,人社局重新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原告受到事故伤害时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英发机械厂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前提条件,对原告所受事故伤害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对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
法宝案例 | 工伤认定纠纷11条裁判要旨汇总。5.《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尚未完成的,在该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键词】工伤保险条例;【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在《...
下班聚餐途中被撞,算不算工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高女士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经常性的吃饭住宿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缺乏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必然联系,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其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随后,高女士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高女士从公司宿舍去...
超强汇总:认定工伤的N种情形|附2016版工伤赔偿标准表。(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提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
退休再就业出事故不算工伤,谨记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对于赔偿的区别又在哪里?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第...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的待遇。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
毫无疑问的是如果职工参加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是且只能是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吉高法会发【2008】4号)(八)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安排的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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