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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5条)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见原32条)  3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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