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011 篇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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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丙所任职务未经党委任命前,主体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 阅1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4-10-08 01:37 |
关于收礼受贿罪定罪的证据认定问题(仅从证据是否充分方面认定)上述事实有陈某供述及xx陈述,案发后,上述洋酒及购物卡均已经灭失,陈某家属代陈某向某监委退脏人民币17000多元。问:上述案例中,在现有证据下能否认定陈某构成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洋酒和购物卡已被消费,无法进行真伪鉴定及价格认定,且除言词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物... 阅1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4-10-07 02:48 |
由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自身已经不具备职务,因此,“前款行为”显然是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换言之,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请托人谋利的,才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通过非国家... 阅1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4-10-03 20:26 |
由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自身已经不具备职务,因此,“前款行为”显然是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换言之,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请托人谋利的,才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通过非国家... 阅1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4-10-03 20:20 |
【重要】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性质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顾某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中间人,其接受刘某请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刘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10万元,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论处,转送5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本案中,中间人顾某存在截取和转送贿赂... 阅1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4-10-03 20:16 |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认定要点这样辨析!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成立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必须是国有公司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国有公司... 阅1 转1 评0 公众公开 24-09-30 19:54 |
如实际用权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考虑到其与收钱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才肯帮忙,同时请托人明知收钱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实际用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私交甚笃,且确有证据证实收钱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对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较弱的情况下,依据存疑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阅1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4-09-30 19:53 |
纪法|中间人截留贿赂款行为性质分析截贿是指贿赂犯罪过程中,中间人出于非法占有行贿款物的故意,借经手或转交财物之机,截留部分或者全部贿赂款归己所有的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顾某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中间人,其接受刘某请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刘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 阅1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4-09-30 14:00 |
如何确定共同受贿中犯罪金额一、共同受贿类型共同受贿根据是否区分主从犯,可以分为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和不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例如受贿人通过2位近亲属收受他人贿赂200万元、通过3位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贿赂300万元,主犯受贿金额为其组织实施的全部受贿金额500万元,而近亲属或者特定关系人为从犯,按照其实际参与的受贿金额来确定犯罪金... 阅1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4-09-28 07:09 |
由于徐某个人资金与B公司资金存在混同的情况,徐某向胡某提出,希望A公司分三笔将资金转账至其控制的另外两家公司及徐某妻子的账户。本案例中,根据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胡某无权将公司公款出借给徐某公司使用,但是胡某为了掩盖帮助徐某的真实目的,虚构A公司与C公司合作经营的协议,以支付预付款的方式,先将500万元支付至C公司账户,再由C公... 阅1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4-09-26 2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