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 篇文章
显示摘要每页显示  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权利抗辩。综上分析,请求与抗辩,是一项法律制度的两个侧面,都是围绕着适用范围、权利成...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结合原告举证的《借据》及被告自认欠款情况,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万元未还的事实。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刘某某提供了借条,已经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但被告马某某、秦某某对该借条不予认可,应当由被告就该借条上的字迹和指印是否系被告马某某所留进行举证。被告逾期未申请鉴定,视为其举证不能,应当由其承担不利...
帮助 | 留言交流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下载网文摘手 | 下载手机客户端
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5-2024 360doc.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90625号 京ICP备05038915号 京网文[2016]6433-85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377号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