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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新旧31号文主要差异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新旧31号文主要差异分析。十一、关于开发成本的分摊原则新31号文明确了开发成本在各成本对象中分摊的原则。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 阅51 转自开心果果 公众公开 10-07-13 22:46 |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①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②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③已销开发产品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界限。不能将成本在成本对象前扣除。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 阅28 转自72mouse 公众公开 10-07-13 22:39 |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 (一)"六个原则"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新31号文"将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定义为计税成本,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叫做计税成本对象,其确定原则是: ... 阅57 转自清逸 公众公开 10-07-13 22:38 |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阅99504 转2547 评0 公众公开 10-07-13 21:09 |
国税发[2006]31号通知解读: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进一步完善。据此,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国税发〔2... 阅164 转自海上明月光 公众公开 10-07-13 21:02 |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结合上述规定,贵公司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减除可以扣除项目),并据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月度或者季... 阅24 转自72mouse 公众公开 10-07-13 2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