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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和认定标准。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 阅66 转2 评0 公众公开 17-05-07 10:33 |
振国公司一次性赔偿报达展览公司因展览展示服务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服务费损失90万元;报达展览公司与智纳德公司签订的为展览展示服务合同,并非将涉案房屋转租,振国公司认为报达展览公司违反租赁合同规定将房屋转租智纳德公司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造成报达展览公司与智纳德公司签订的《展览展示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给报达展览公司造成服... 阅112 转4 评0 公众公开 17-04-07 15:40 |
原判以A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2010年10月26日为双方合同解除日,结合A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未及时重新发包导致损失扩大及B公司未交付已施工全部技术资料导致工程重新发包难度增加的实际,综合各种因素,增加损失期限二个月,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期间为2007年3月18日至2010年12月26日,并参照诸暨天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酌定A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为同... 阅227 转13 评0 公众公开 17-01-18 07:06 |
39.7万的货款逾期未付,需交42.7万的违约金?江阴某机械公司欠货款397527.02元,被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支付货款外,还要承担427783.2元的违约金。被告公司辩称,对结欠的货款没有异议,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因此不承担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397527.04元,并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算的... 阅65 转2 评0 公众公开 16-11-19 18:15 |
关于损失赔偿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损失应完全赔偿,包括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减... 阅41 转5 评0 公众公开 16-10-17 21:06 |
第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于表见代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院认为,基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内容及目的,善意无过失的合同相对人,基于无权代理人在客观上形成的可信赖之表象,而与之所为的合理行为... 阅4806 转112 评0 公众公开 16-10-14 23:48 |
最高法院: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裁判意见10条。现鑫臻房开公司上诉主张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一方面并未就其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黑龙江建工集团实际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该违约金调减请求,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上述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金的目的明显不符,故一审判决判令鑫臻房开公司支付黑龙江建工集团违约金12029897.6元(601... 阅85 转8 评0 公众公开 16-10-11 18:11 |
现开发公司上诉主张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一方面并未就其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约定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建筑公司实际遭受损失,另一方面该违约金调减请求,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上述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金目的明显不符,故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违约金1200万余元(工程总造价×20%),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2015年,因开发公司... 阅36 转5 评0 公众公开 16-08-09 20:52 |
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基于碑林科技园愿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分段计算,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数额,虽然与利息损失相比数额较高,但介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之间,大大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这是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调整,属于人民法院依法裁量的结果,在适用... 阅87 转7 评0 公众公开 16-06-16 23:25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3日作出(2007)闽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确认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后更名为中纺福建公司)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田源公司与汇丰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汇丰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金石公司返还因上述合同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纺福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阅7183 转39 评0 公众公开 16-06-15 06: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