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 篇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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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6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6月27日至2008年6月26日,由于在履行中,原告已知晓被告的真实学历,但未提出合同效力异议,仍旧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且在该劳动合同期满时,又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说明了原告对该合同属双方意思的认可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原... 阅1237 转2 评0 公众公开 20-07-12 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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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6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6月27日至2008年6月26日,由于在履行中,原告已知晓被告的真实学历,但未提出合同效力异议,仍旧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且在该劳动合同期满时,又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说明了原告对该合同属双方意思的认可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原... 阅1237 转2 评0 公众公开 20-07-12 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