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8 篇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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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重情节的否认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被告人张某、高某、沈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缪某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辩称其未持械斗殴。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所谓如实供述指的是对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承认,即只要被告人承认其实施了刑法分则所列明的基本犯罪罪状即可成立如实... 阅274 转3 评0 公众公开 15-11-18 15:17 |
关于袁珏的辩护人提出袁珏在配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刘耀东案件的时候,就已主动交代送钱给刘耀东的事实,不仅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更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袁珏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即已交代其行贿行为,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结合... 阅364 转4 评0 公众公开 15-10-22 10:54 |
[13]《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种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的被迫性,而在亲友规劝、陪同下,或者由亲友主动送交投案的,其“自动性”的认定存在一个演绎... 阅866 转10 评0 公众公开 15-06-01 18:38 |
对共同犯罪案件,《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例如,被告人犯抢劫罪被抓获后,在如实供述该罪行的同时,又主动交代了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对此就可以认定被告人盗窃罪的自首情节和抢劫罪的坦白情节,并分别予以从宽处罚,但对盗窃... 阅5099 转50 评0 公众公开 15-05-24 22:19 |